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會是虛假的代議機構
立法機構既然不能在立法中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也就不應在立法中讓部分國民享有特權,因為讓部分國民享有特權,即是對其他國民進行歧視。但中國的現行憲法,卻對壹群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人,即中國共產黨的成員,賦予了壹種壟斷國家執政權的特權。
壹部公然對絕大多數中國人進行政治歧視的立法,竟能在中國出現並延續至今,其原因只有兩種可能:(1)中國人具有自甘輕賤的本性,因此樂於通過立法將自己置於受歧視的地位;或者(2)制定現行憲法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只是壹個虛假的代議機構,根本不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只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稍作考察,人們就不難發現,後者才是真正的原因。
壹個立法機構,只有當其成員是經由真正自由的選舉產生時,才可以說是代表選民意誌和利益的代議機構。自由的選舉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1)在選民方面,存在自主選擇的自由;(2)在候選人方面,存在公平的競爭;(3)在選舉過程方面,必須存在充分的新聞出版自由,以便選民全面了解候選人的經歷和政見。這三個因素缺少其中任何壹個,立法機構都算不上是選民意誌的產物,其組成人員也算不上是選民的代表。
但在中國目前的壹黨專政體制下,不可能存在自由的政治選舉,因為壹黨專政和自由選舉是相互排斥的。自由選舉意味著選民可以自主選擇代為管理國家事務的代表,而壹黨專政卻意味著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在中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執政黨通過各級黨政機關全面操控,根本不存在任何意義上的自由選舉。在這種完全受控的選舉中,選民和候選人並無任何思想和情感的交流,因而不存在任何意願的壹致和情感的共鳴。
如果有人膽敢在執政黨的掌控之外,獨立地參與人大代表的競選,總是會受到公權機關的百般刁難,甚至有可能被控以“破壞選舉”的罪名。實際上,那幫從上到下全面操控選舉的執政者,才是徹頭徹尾的破壞選舉的罪犯。真正的罪犯若是掌握了權力,正直和勇敢的人就會被當成罪犯來對待,這是人類經驗中再經常不過的事情。
除了自由選舉的缺失之外,中國現行的多級間接選舉制度,也使得選民不可能對全國人民代表進行問責。在現行制度下,選民只能直接選舉縣級人大代表,並由縣級人大推選省級人大代表,再由省級人大推選全國人大代表。這樣壹來,掌握最高和最重要的立法權力的壹群人,恰恰是和選民交流最少、相隔最遠的壹群人。如果全國人大代表的表現令選民不滿,選民只能通過督促推選這些代表的省級人大,才可能對他們施加影響,而要敦促省級人大,選民又必須首先敦促推選出省級人大代表的所有縣級人大。可見,多級間接選舉制度,絕不是為了使最高級別的代表對選民負責,而恰恰是為了便於他們逃避對選民的責任。
多級間接選舉制度,不但使選民無法對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進行問責,而且還必將使選民的政治視野和政治感情,局限在極小的範圍之內,因而難以產生對整個國家的深厚和持久的感情。只有通過政治討論和政治參與,平時埋頭於日常工作的選民,才有可能接觸各種政策問題和政治意見,並有可能明白,甚至很遠的原因和發生在很遠地方的事件,也將明顯影響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只有通過全國性的政治參與,壹個平日忙於本來職業的人,才有可能學會同情自己的同胞,與他們形成共同的利益和情感,並自覺成為壹個偉大國家的壹員。
但如果只有省級人大代表這些為數極少的人,才有資格推選全國人大代表,其他選民就將被排除在全國性的政治生活之外。當壹個人自知自己的意見對國家事務毫無影響時,他就不大可能有關心國家事務的熱忱。而且,無論哪壹個人,當別人無須征求他的意見,即可作出影響他的命運的重大決定,他的地位顯然就低人壹等了。
壹個對國家事務漠不關心,並且自感在自己國家低人壹等的人,又怎麽可能產生真正的愛國心?多級間接選舉制度,把絕大多數普通選民排除在省級和全國人大選舉之外,絕不是出於任何正當的理由。既然普通選民可以選舉那些推選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人,他們怎麽就不能直接選舉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除非普通選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否則他們就不能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縣級人大代表)是否稱職,而如果他們不能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是否稱職,他們就幹脆連選舉縣級人大代表的權利都不配享有。相反,如果普通選民能夠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是否稱職,就意味著他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而如果他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他們就應該有權直接選舉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
壹項選舉規則若是缺乏正當的理由,就必定包含不正當的動機。
多級間接選舉制度,將每個省的選民排除在省級政治生活之外,並將全國選民排除在國家性的政治生活之外,因而不利於在國民之中形成普遍的共同情感和愛國心。但由於它能夠把政治選舉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因此非常有利於中國共產黨作為政治權力的壟斷者,對各級人大選舉進行全面的操控。當然,由此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不再是全體國民的代議機構,而是用來為共產黨的專斷意誌,塗抹壹層表面上的合法性的政治工具。
非經國民自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不可能對國民負責,而不對國民負責的立法機構,也就不配得到國民的信任。中國的人大制度所導致的唯壹後果是,除了那些實際進行專制統治的人以外,又多出了眾多由國民供養的虛假的代議機構。可以說,中國共產黨實行的專制統治,已經給中國人造成了太多的不幸,而它為了掩蓋自己的專制統治,又不惜進壹步加重人們的不幸。
中國共產黨壹直自詡為壹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並企圖使人們相信,盡管絕大多數中國人不能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但他們的利益仍能在共產黨的統治下得到最好的照顧。這種自欺欺人的自誇,既不符合人類的普遍經驗,也不符合共產黨的實際表現。
從人類的普遍經驗來看,壹個人的利益,只有當他本人具有保護他的手段時,才有可能免於被他人所忽視。每壹個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都是他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的真正可靠的保衛者,這是人類事務中最根本和最普遍的準則之壹。每壹個能夠處理自己的事務的人,實際上都在自覺遵循這壹準則而行事。甚至是那些整天將利他精神掛在嘴邊的中共官員,也同樣時刻遵循這壹準則。他們若是購買房產,不是壹樣至少要先簽訂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之後再付款嗎?當他們自己不便出面持有財產時,他們不是首先想到讓最近的親屬出面持有嗎?既然他們自己都知道輕信他人是不明智的,他們怎麽好意思要求國民輕信他們呢?就人類事務而言,無論保護他人利益的意圖是多麽真誠,都不能使束縛他人雙手的做法變得正當,因為人們只有靠自己的雙手並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使自己的生活狀況得到積極和持久的改善。
中國共產黨壹方面剝奪了絕大多數中國人政治參與的權利,另壹方面卻自誇“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是,如果絕大多數國民失去了政治參與的權利,不得不在政府的大門之外,可憐地仰仗少數主宰自己命運的人的垂憐,他們就不可能感受到作為主權者壹員的尊嚴。而壹個政黨若是極力貶低國民的尊嚴,又怎麽可能悉心照顧國民的利益?我們可以將今日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情況稍作比較。這兩個地區居住的都是中國人,所不同的是,臺灣地區的民眾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可以通過自由的政治選舉選任執政者。有誰能夠否認,在這兩個實行不同政治制度的地區,只有大陸才充斥著政府權力對普通民眾的輕蔑踐踏,對私人財產的肆意侵奪,以及對無辜公民的殘忍迫害?在臺灣,民眾是社會的主人,執政者是民眾的公仆,執政者必須接受民眾的嚴格監督。而在大陸,執政者是社會的主宰,民眾只是專橫統治的對象,民眾時刻受到執政黨的嚴密監控。中國共產黨為了維持專制統治的穩定,對國民的監控可以說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但壹個對自己的人民毫不信任的政黨,卻要求得到人民的無限信任,這難道不是天底下最自私、最乖張和最狂妄的行徑嗎?中國共產黨的實際表現,也足以表明它絕不是壹個大公無私的政黨。如果壹個執政黨真的毫無私利,在黨政官僚中就不可能出現如此嚴重和普遍的腐敗。大家可以做壹個簡單的思想實驗,仔細想想:我們所在地區或所在公職單位的中共官員,是不是真的比壹般人更廉潔、更無私?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答案都會是否定的,因為經過這麽多年的專制統治,在中國這片廣闊的土地上,人們已不可能找到比中共官員更腐敗、更貪婪的生物了。如果在壹個政黨中,它的各個單個的官員多是腐敗和貪婪的,這個政黨作為壹個整體就不可能是廉潔和無私的,因為壹群巧取豪奪的盜賊組成壹個團體,並不能因此就奇跡般地變成壹群大公無私的天使。
我們姑且後退壹步,不從各個中共官員的表現,來評價作為壹個整體的政黨,而只從它實行的政策本身來評價。中國衛生部原副部長殷大奎在2006年曾披露,政府用公共財政所投入的醫療費用,80%是為以850萬黨政幹部為主的群體服務的。另外,各大醫院的幹部病房往往極盡奢華,而普通病房卻簡陋不堪。這顯然不是中共官員的個體行為,而是執政黨作為壹個整體實行的普遍政策。誰會願意相信,實行這種極度可恥的公共資源分配模式的執政黨,哪怕還有壹絲壹毫的無私精神?另外,中國各級黨政機關壹直高得出奇的“三公”費用,也足以表明執政黨的自私和無恥。壹個把黨政公職人員的吃喝玩樂,擺在比民眾福利更為優先地位的政黨,竟然還壹直聲稱自己是壹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這已不再是壹個政治倫理問題,而是壹個精神病理學上的問題了。
在這裏,有必要對中國政府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原則稍作評論。財產是人們生存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其主要目的之壹,就是為了使自己的財產能得到保護。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從政府得到保護和利益的人,都應該從他的財產中拿出壹部分來維持政府的運轉。但既然政府只是國民實現壹定目的的手段,執政者也只是接受國民委托的代理人,人們應該向政府繳納多少稅收,就不能由政府或執政者來決定,而應該征得國民的同意。
如果政府可以征稅的名義任意取走國民的財產,國民的財產權就完全失去了保障,這顯然違反了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的目的。
並且,受托人可以任意支配委托人的財產,也完全違反了委托-代理關系的原理。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與其說是設立了保護自己的政府,不如說是供養了壹群搶奪自己的強盜。
只有“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征稅”,才是合理和正當的稅收原則,這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石。這裏所說的議會,必須是經由國民自由選舉所產生,因而能夠真正代表國民意誌的代議機構。由於組成代議機構的代表任期是有限的,並且同樣受到稅收立法的支配,因而不大可能濫設稅目。不過,如果立法機構不是經自由選舉產生,因而不能代表國民的意誌,甚或行政部門也可以隨意設立稅目,國民的財產就會成為執政者肆意掠奪的對象。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口號,意味著政府是稅款征收和使用的決定者。但任何壹個有著正常理智的人都不會相信:那些將人們口袋裏的錢強行掏走的人,竟然會把搶走的錢,主要用回到被搶的人們身上。可以說,中國的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原則,遵循的是純粹的強盜邏輯,並且是壹種與偽善相結合的強盜邏輯。它實際上等於是壹群強盜,在厚顏無恥地向人們宣稱:“我們把妳們的財產搶走,只是為了可以更好地促進妳們的利益。”最耐人尋味的是,中國共產黨壹邊自稱為最無私、最先進的政黨,壹邊卻又頑固地拒絕各國通行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如果中國共產黨真的大公無私,絕大多數中共官員就不大可能持有不正當的財產,官員財產的公示也就可以證明共產黨的無私品格。而壹個執政黨壹邊竭力宣稱自己大公無私,壹邊又極力拒絕壹種可以證明自己說法的制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員是壹群精神分裂的神經病,而壹群精神分裂的神經病顯然沒有資格統治壹個國家。相反,如果執政黨拒絕實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是因為中共官員的財產狀況,與他們宣稱自己無私無利的說法不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員是壹群言行不壹的謊言家,而壹群言行不壹的謊言家同樣沒有資格統治壹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