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民主權與結社自由
在中國,除了長期壟斷執政權的中國共產黨,還有八個所謂的“參政黨”,但這些黨派的存在,並不能掩蓋中國缺乏政黨競爭和共產黨壹黨專政的事實,也不能掩蓋中國的國民主權已被執政黨篡奪的事實。因為,這八個黨派均在各自的章程中,明確表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它們和共產黨並無任何政治競爭關系,更沒有成為國民選任執政黨的替代選擇。面對國民主權被執政黨篡奪的事實,它們不但不去反對執政黨的篡權行為,反而極力支持和粉飾這種篡權行為,而國民卻仍要為這些被閹割的政黨,年復壹年地提供巨額的活動經費。可以說,這八個所謂的“民主黨派”的存在,非但沒有減輕中國人受到的壓迫,反而加重了中國人身上的負擔。
政治權力的壟斷,可為壟斷者帶來豐厚的物質利益,為了維護和擴大這種不正當的利益,壟斷者反過來又會極力鞏固自己的地位。
他們不能容忍別人的批評和反對,經常殘酷地鎮壓異己和壓制異見。
因此,篡奪國民主權的權力壟斷者,總是毫無例外地具有貪婪和暴虐的特性。為了盡量解除人們反抗壓迫的手段和能力,他們不但嚴格禁止人們成立新的政治組織,而且還要剝奪人們壹般性的結社自由。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但這種停留在紙面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人真正享有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壹的結社權。當我們說壹個人享有某項權利時,總是表示這個人享有在壹定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他人不得侵害或幹涉這壹自由。必須承認,任何權利所包含的行動自由,都有壹定的界限。權利既賦予,也界定了權利人自主行動的範圍。
壹項權利的行使哪怕需要具備最苛刻的條件,只要這些條件尚有壹絲成就的可能,且只要這些條件萬壹成就,權利人即可在權利界定的範圍內自主行動,這項權利仍不失為壹項權利。但如果壹項“權利”的行使,不是取決於其條件成就與否,而要取決於“權利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機構的同意,並且這些個人或機構可以獨斷地決定同意與否,那麽這種“權利”已完全不再成其為權利。否則,我們就必須承認,古代的奴隸也享有結社權(如果他們的主人同意的話!)。
這恰恰是中國人的結社權所面臨的境況。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但該條例並未規定,在具備何種條件時,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同意申請人的申請。這樣壹來,業務主管單位就可以任意和獨斷地決定,是否允許申請人成立社團。
該條例第九條還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這意味著,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意,人們甚至不能進行成立社團的籌備工作。
該條例第三十五條又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可見,中國人不僅沒有結社權,甚至也沒有結社籌備權。
在正常情況下,政府的組建和執政黨的選任,應當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並且政府的權力和執政黨的職責都是有限的。
為了防止被委托的政府權力背離它的目的,超越它的界限,進而演變成壹種壓迫性的力量,人們除了為權力的運行,規定各種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外,還必須保留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動的自由。因此,在任何真正主權在民的國家,國民都享有充分的組建政治團體的自由。
在執政黨之外,允許國民成立和發展競爭性的政治團體,具有三個方面的重要作用:(1)便於國民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動,保衛由全體國民共享的國家主權,防止執政黨篡奪國民主權,並避免政府權力從保護性的力量演變為壓迫性的力量;(2)使國民有可能選擇和更換執政黨,因而是全體國民實際享有和行使國家主權的必要保障;(3)確保其他國民作為公民個體,能夠享有和行使與執政黨成員平等的政治權利。如果執政黨已經實際篡奪了國民主權,並企圖長期壟斷政府權力,那麽為了不讓其他國民通過政治結社而獲得反抗壓迫的能力,它就會完全剝奪國民的政治結社權,嚴禁出現挑戰其權力的政治組織。
少數人要想成功地對多數人進行壓迫,就必須在自身組織嚴密的同時,千方百計地使受壓迫者在政治上相互分隔與孤立。這樣壹來,盡管受壓迫者在人數上遠遠超過壓迫者,但由於他們每個人都只能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面對組織嚴密、全副武裝的壓迫者,因此仍不得不在壓迫者的壓榨與淩辱下忍氣吞聲、茍延殘喘。不過,主權篡奪者的罪惡遠遠不止於此。
人們組建政府和選任執政者,是為了讓自己的安全、財產和自由,得到普遍與可靠的保護,從而可以在不受他人侵害的條件下,從事自己的事業,實現自己的理想。人們可以期望政府為自己提供保護,但不應指望政府給自己帶來幸福,前者是政府的責任,後者則超出了政府的能力。沒有人能夠通過他人的施舍而變得幸福,每個人都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去追求事業的成功,實現人生的價值。
個體的努力,既是每個人自身成功的基礎,也是社會整體進步的動力,因為社會整體的進步,只不過是各個個體成功的總和。
人們不能指望他人的恩賜,但卻需要他人的合作。壹個人若是單槍匹馬,他的勞動和努力通常只能取得範圍較小的成效。任何有益的事業,要想具備較大的規模,產生廣泛的影響,都必須依靠許多人的通力合作。興趣相同的人聚在壹起,通過共同的活動,可以更好地發展自己的特長;誌向相同的人聚在壹起,通個共同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實現自己的理想;信仰相同的人聚在壹起,通過分享各自的體驗,更容易達致良心的安寧與心靈的充實。總之,通過與他人的合作,人們不但能更好地發揮自己的專長,成就更大的事業,而且還能開闊自己的胸懷,在人與人之間形成友愛和互助的氛圍。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更容易對自己所在的社會,產生壹種休戚與共的歸屬感和忠誠感。
不過,許多人共同致力於壹項事業,就必須具備壹定的組織形式,而壹群人以壹定的方式組織起來,進行壹項共同的事業,實際上就是組成壹個社團。但對於壹心想要維護專制統治的主權篡奪者來說,即使是非政治性的社團都是非常危險的。因為,人們如果在非政治領域裏,養成了結社的習慣,並掌握了運作和發展社團的能力,那麽,在受到政治壓迫時,就自然會想到通過共同行動和相互支援來反抗壓迫。專制統治者為了避免出現這種局面,往往對人們的非政治性結社也要嚴加控制,甚至不惜全面剝奪人們的結社自由。
壹旦人們的結社自由受到壓制,社會本身就將受到嚴重的損害。
在這樣的社會,人們想要成立壹個宣傳環保的團體,政府會站出來阻擾;人們想要成立壹個從事慈善的團體,政府也要站出來阻擾;人們想要成立壹個傳播文化的團體,政府還是要站出來阻擾……久而久之,人們就會失去對公共事務的興趣,也無法養成與他人合作與互助的習慣。對公共事務的共同參與,可以使人們學會溝通,互助互諒,註重說理,但這種有助於加強人與人之間思想交流的機會若是被剝奪,人與人之間的聯系就會越來越松弛,人與人之間情感也會越來越淡薄。
在壹個缺乏結社自由的社會,人們往往只關心自己的個人利益,公共品德則完全被窒息。篡奪國民主權的專制統治者,總是處心積慮地鼓勵和助長國民身上的這種孤立主義傾向,因為他們害怕人們交流共同的需求,形成共同的情感,采取共同的行動。在這樣的社會,人們既因為缺乏自由而沒有尊嚴感,又因為孤立無援而沒有安全感。為了緩解內心的焦慮,填補內心的空虛,人們只能拼命地攀附權貴,不顧壹切地追逐金錢。對權力的逢迎和對金錢的貪求,將成為整個社會最普遍的風氣,甚至連那些原本與這兩樣東西相隔很遠的領域,比如學術或宗教領域,也難以幸免被這種風氣所侵染。
這種有害的風氣,使整個社會道德沈淪、萎靡墮落。那些企圖長期壟斷權力的專制統治者,卻在實質上助長這種惡劣的風氣,因為這種風氣可以使人們的註意力遠離公共事務,故而最符合他們的心願。
畢竟,當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以不義之道逐取不義之財,就只有越來越少的人會追問專制統治是否正當的問題。
如果壹個國家的國民享有充分的結社自由,人們就可以在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學會相互理解,與人為善,尊重規則,逐漸擺脫單純的壹己之私的羈絆,形成關心公益的公共品德。在這樣壹個由自由、友愛和有尊嚴的公民組成的社會,人與人之間將存在更多的同情與關愛,人們也將具有更多的分辨是非的知識,以及更強的判斷善惡的道德情感,社會風氣也將因此變得更為公正、善良和淳樸。
但如果壹個國家的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這些人為了使自己的專制統治牢不可破,就希望其他國民都變成唯唯諾諾、奴顏婢膝的臣民,而不是自由獨立、具有公共品德的公民。中國共產黨經常宣稱,它要領導中國人民“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但誰都知道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鬼話。民族的復興和國家的強盛,首先在於國民是自由的、富足的和團結的;專制統治者的私利,則首先在於國民是軟弱的、貧困的和孤立的,因而永遠無力抵抗專制統治者的壓迫。民族復興和專制統治是完全不相容的。民族復興要求國民強大有力,專制統治則要求國民軟弱盲從,這兩種不同的要求,顯然是相互對立的。
專制統治者極力剝奪他人共同行動的自由,並不是因為他們真的不喜歡自由,而是為了讓自己獨享為所欲為的自由。這些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強盜,為了滿足自私和邪惡的統治欲望,為了永遠把自己的同胞踩在腳下,甚至不惜讓整個國家墜入腐敗、冷漠和不公的深淵。為了建立自己的專制統治,他們先是不擇手段地奪取整個國家的權力,而為了維持自己的專制統治,他們又要不計後果地用權力去敗壞整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