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代議制與責任行政
在基於普選的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全體國民通過定期選任自己的代表,行使對國家事務的最終控制權,成為支配政府行動的主人。
在這種由壹切人治理壹切人的自治政體中,所有階層的國民都能在某種程度上參與政府管理,並分享從政府管理中得到的教育和鍛煉。
在經由普遍的選舉所產生的代議機構中,每壹部分的國民都有自己的代表,每壹個人都可以指望有人把他想說的話說出來,並且是當著反對者的面,經受相互辯駁的考驗。國家之中的每壹種利益和每壹種意見,都可以在不同的利益和意見面前,充分展示自身的論據和力量。在這裏,國民中占優勢的意見明白無誤地顯示它的優勢,政府的任何有違民意的政策或措施都將暴露無遺;在這裏,每壹個政黨都不得不極力審視自身政策的偏頗與不足,以免失去國民的支持;在這裏,每壹項政策的制訂,都必須公開闡明其理由,壹項政策被采納,是因為它的合理性得到了多數國民的認可,而不是權力強加或利用人們無知的結果;在這裏,各種有才智的人的意見,雖然暫居少數而不能被采納,卻不會被多數人輕蔑地忽視,而是同樣有機會被所有的人聽到,並有機會依靠自身的說服力得到日益擴大的影響。
代議機構中的成員,代表著國民中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訴求。為了保障這些不同的利益和訴求,都能得到充分的表達與考慮,所有代表的地位必須完全平等,相互之間不能有任何行政隸屬關系。這種廣泛的代表性和代表之間的平等性,使得代議機構制訂的法律,可以真正成為國民普遍意誌的體現。
法律作為普遍適用的規範,在制定出來之後,必須經常加以執行,這就需要有壹個經常存在的權力**,負責執行被制定和持續有效的法律。在政府權力劃分中,制定法律的權力稱為立法權,執行法律的權力稱為行政權。立法權應當與行政權相分離,因為代議機構適合制定法律,但卻不適合執行法律。
立法者必須和國民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深厚的同情感,這是確保法律符合國民利益的前提。代議機構成員的任期限制和定期的議會選舉,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達成這壹前提。但能將立法者和國民聯結起來的最牢固紐帶,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對他們自己以及他們的親人,同對其他國民壹樣,必須完全平等地適用和有效。這就要求制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不能是同壹批人。
如果同壹批人同時擁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會給人性的弱點以極大的誘惑。這些人將壹方面利用手中的立法權,去制定暴虐和不公的法律以壓迫他人,另壹方面又利用手中的執法權,使他們自身免於服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這樣壹來,他們便與其他國民有了不同的利益,並將使法律偏向於他們的私利,而這顯然違背了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置立法權的目的。相反,如果立法權與執法權相分離,制定法律的人在法律制定出來之後,也將同樣受到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這種切身的約束,將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盡力謀求公眾的自由和福利,因為合乎公眾的自由和福利的法律,也合乎他們自己的自由和福利。
國家中的最高權力應該歸於代表全體國民的代議機構,並且代議機構應當對行政權力加以控制和約束,這對於真正的代議制政體的確是必不可少的。但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和實際參與行政事務,這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在很多情況下,壹個人或壹個團體親自去做的事情越少,對事情的控制就越完全。比如,軍事統帥若是親自在隊伍中進行戰鬥,就很難有效地控制和指揮軍隊的行動。
另外,任何壹個團體,除非在其內部建立隸屬關系並有人統率,否則根本不適合進行嚴格意義上的實際行動。而代議機構的內部並不存在隸屬關系,因為代議機構作為反映和衡量各種不同利益的立法團體,其內部成員之間的地位必須完全平等。壹個成員之間地位平等的立法團體,最適合做的是對問題的考慮,而不是對決定的實施。當聽取和考慮各種不同的意見和訴求成為必要時,壹個進行充分審議和平等表決的團體是必不可少的。但對已經議決的事情進行實際的處理,最好交由某壹特定的人負責進行,因為,壹旦有更多的人可以幹預事情的處理,則不僅任何人心中都難以產生全力以赴的個人責任感,而且還會徒增有害的牽扯和掣肘。
立法事務的要點在於顧全和平衡各種不同的利益,因此立法團體必須具有足夠數目的成員,方能具有足夠廣泛的代表性。行政事務的要點則在於高效、穩定和壹貫,因此行政部門必須強而有力,為此又要求將行政權力集中於壹人。
行政部門必須采用單壹首腦制,其理由是顯而易見的:(1)舉凡兩個或更多的人從事共同的事業,總有發生不同意見的可能。如果行政首腦壹職多人,就更有個人之間競爭和對立的特殊危險,並引發各種嚴重的分歧,進而有損行政部門的聲望,削弱其權威,破壞其職能;(2)如果行政首腦壹職多人,這些人之間的分歧很有可能使社會分裂成各走極端、不可調和的派系,並分別擁戴組成首腦機構的不同個人,而這顯然將威脅國家的團結和完整;(3)行政首腦壹職多人,容易掩蓋錯誤和逃避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行政部門的失職,人們將無從確定誰應負其咎,輿論的約束也將因申斥對象不止壹人而失其效用。
對於集中的權力,需要配置集中的責任。從事物的本性出發,必須賦予行政首腦以強大的權力,而為了防止這壹權力違反其本來目的,又必須確保可以對行政首腦進行嚴格的問責。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無論是對總統制中的總統,還是對內閣制的首相,都設有多種約束和問責機制。
首先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權力的法律約束。就政府權力的功能而言,立法權力是為了表達國民的意誌,其表現是法律的制定,行政權力則是為了實現國民的意誌,其表現是法律的執行。基於手段從屬於目的的原則,行政權力的運用必須遵從法律,而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權力的內容、範圍和行使方式,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
行政首腦若是在行使權力時違反了法律,他首先可能遭受彈核與免職,這是他作為公職人員應負的政治責任;然後還可能受到普通的刑事處罰,這是他作為公民應負的法律責任。
其次是立法機構的預算約束。立法機構有權批準或拒絕行政部門的撥款請求,因而可以在不實際處理行政事務的前提下,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的控制。國庫是壹個強而有力的手段,立法機構借助憲法賦予的這壹武器,可以糾正行政部門的各種偏差,並督促它實行壹切有益的措施。人們可以看到,在英國的憲法史上,壹個原本地位低下、無足輕重的議會下院,正是憑著對國庫的掌管,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範圍和政治作用,並最終削弱了其它政府部門的壹切不正當的特權。
最後是行政首腦的任期限制和連任壓力。為了防止壹項強大的權力變得過於危險,最有效的辦法之壹是加以期限上的限制。這將為人們提供壹種手段,可以在不觸怒任何人的情況下,擺脫那些不適合繼續任職的人,並重新選任才智和德性更為傑出的人。在任的行政首腦若有連任意圖,就必須表現得令選民感到滿意(即使是不想或不再可能連任的人,為了自己所屬政黨的聲望和前途,也不敢在行使職權時玩忽職守)。行政首腦單是循規蹈矩,尚不能保住連任的機會,而是必需在嚴守法律的前提下,作出令選民普遍認可的業績,因為選民的投票並非法律上的評判,而是政治上的評判;他不但要讓自己的言行始終正當得體,還必須盡力督查屬下的行為,因為選民評判行政首腦是否稱職,不但要看他自己的表現,還要看整個行政部門的表現。
權力集中的必要,使行政部門存在著壹種金字塔式的權力結構,行政首腦處於金字塔的最頂端,在握有最大權力的同時,也肩負最大的責任。這種權力與責任相壹致的狀態,甚至將在行政部門內部催生出有效的雙向監督機制,既可以保障行政部門有足夠的權力實現它的應有職能,又可以防止行政權力背離它的本來目的。
壹方面,人們無需擔心行政首腦竟會不去懲罰行為不當的屬下。
即使人們不能全然依靠他的品德,至少也可以依靠他的私心。只要在行政部門的範圍內出現了不當行為,人類性格的通常傾向,必將促使行政首腦及時懲處給行政部門招致公眾譴責的人,以避免公眾對行政首腦本人產生更大的不滿。
另壹方面,由於握有最大權力的行政首腦,也必須對法律和國民負責,下屬通常會有足夠的動力抵制上司的不正當命令。他們知道,如果幫助上司實現不正當的圖謀,很有可能會和上司壹同身敗名裂,而如果因為拒絕配合而招致上司的報復,他們總可以訴諸法律和民意以保全自己。實際上,只要存在引發下屬抵制和東窗事發的可能性,往往就足以遏阻上級官員向下屬發出不正當的命令。
人們壹旦了解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相分離,以及行政問責的壹般原理,就不難看出中國現有政體的落後與野蠻。在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來自行政部門的官員人數是最多的人,因此制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實際上是同壹批人。這些人總是把法律制定得暴虐和不公,並且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還要進壹步加重原有的暴虐與不公,而他們自己則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使自身免於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可以說,他們制定法律,是為了對中國民眾實行普遍的壓迫;他們執行法律,則是為了對中國民眾實行個別的壓迫。
大量的行政官員擔任立法機構的代表,不但使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合二為壹,而且還把行政部門中的隸屬關系帶進了立法機構。
由於代表之間的地位不平等,人們在立法機構只能聽到各種令人惡心的吹捧,以及各種令人咋舌的蠢話,卻聽不到任何真正自由和嚴肅的政策辯論。試想壹下,壹群平日對自己的上司唯命是從的人,怎麽可能在短暫的會議期間,突然變得敢於公開在上司面前力陳己見?這就難怪,從各地前往北京開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大都像是壹些沒有主見和靈魂的木偶,只是被人牽引著去完成壹場以舉手和鼓掌為主要內容的木偶演出。
值得強調的是,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只是政府權力的分立,而不是國家主權的分立。因為,這三種不同的政府權力,都是源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而主權本身卻是完整和統壹的。
在中國的現行政體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也是源於同壹個意誌,但卻不是源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而是源於中國共產黨作為國民主權篡奪者的意誌。在中國,不僅各級行政和司法官員的任免,必須由上級黨組織來決定,甚至連各級人大代表也必須得到黨的組織和統戰部門的認可。在中國共產黨內部,壹切權力又集中到七名(有時也可能是九名或五名)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手中。
這七個人實際上手握整個國家的最高政治權力,但全體國民卻無法在政治上對他們進行問責。因此,中國的現行政體,實在是壹種徹頭徹尾的寡頭專制政體。
在寡頭專制政體中,絕不可能建立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政府或官員問責制,因為在這種政體中,掌握最大權力的七個人,恰恰是以完全不負責任的方式行使權力的人。這七個政治寡頭要想統治整個國家,就必須依靠壹個具有足夠規模的官僚體系。為了確保各級官吏對自己的服從和忠誠,這些寡頭們不但不能及時追究各級官員的失職行為,反而必須放任他們徇私舞弊,讓他們得以牟取各種不正當的利益。只有當各級官吏普遍腐化時,他們為了得到權力寡頭的庇護,為了保住自己的私利和權位,才有可能對自己的上級保持死心塌地的忠誠。
假如官僚系統不存在普遍的腐敗,政治寡頭們將難以得到官僚體系的可靠效忠,他們的統治也將不再穩固。大家不妨想想:如果在整個官僚體系中,絕大多數公職人員都是廉潔正直的人,他們怎麽會不惜背叛自己的人民,心甘情願地聽任幾名不負責任的政治寡頭的驅使?實際上,在普遍腐敗的寡頭專制政體中,甚至根本沒有正直之士的立足之地。壹名正直的公職人員,如果接到上司的不正當命令,他能怎麽辦呢?如果他不願同流合汙,很快就將面臨權力的報復。此時,他既無法求助於法律,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任憑權力隨意掐捏的橡皮泥(註4);也不能求助於民意,因為對於根本無需對民眾負責的權力,民意又能起到什麽作用呢?當整個國家的權力集中在幾個不對國民負責的人手裏,他們必定會成為壹切形式的腐敗的肇因。圍繞著這幾個人,將會建立壹個以腐敗為主要動力的政府和官僚體系。這個體系在不斷催生腐敗的同時,又不斷遮掩和保護腐敗。處於這個體系頂端的寡頭,絕不可能真心改革這個體系,因為任何實質的改革,最終都要指向他們自己手中的權力。
為了遏制腐敗,就必須懲治腐敗,而要懲治腐敗,又必須及時發現和揭露腐敗。如果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真要反腐,為什麽還要容忍手下的宣傳部門,不斷地向新聞媒體發布禁令,以遮掩各級黨政機構的腐敗與醜聞呢?可以說,只要中國現有的寡頭專制政體不改變,不論執政黨的最高領導人把反腐倡廉的調門唱得多響,都不過是欺世盜名的謊言。因為,他們自己手中的不對國民負責,因而不受國民約束的權力,正是普遍的政府腐敗的根源,而普遍的政府腐敗又是確保他們權位安穩的基礎。
那幾個身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壹方面通過輿論監控使自己免於輿論的批評與質疑,另壹方面通過個人批示偶爾糾正下級的個別不當行為,以便把自己塑造成軟弱無助的老百姓的救星。但他們實際上是整個國家最自私和最冷酷的人。幾個人為了把整個國家的權力壟斷在自己手中,竟然不惜剝奪十三億同胞擁有壹張選票的權利,從而把他們置於軟弱可欺的境地,這種自私和冷酷,可以說是超出了人類語言所能形容的限度。任何有著正常理智的人,都不會相信,這樣幾個自私和冷酷的人,還能給中國帶來什麽進步。
無論在哪個國家,政府權力都是對國民進行統治的權力。在全體國民享有國家主權的國家,由於政府權力必須對國民負責,因此政府對國民的統治,實際上就是全體國民的自我治理。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存在涇渭分明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對立,因為每壹位國民作為公民個體,都必須接受政府權力的管治,同時作為主權者的壹分子,又可以對政府權力進行支配。
但在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國家,多數人只能被動接受政府權力的管治,卻無法對政府權力進行支配。因此,在少數統治者與多數被統治者之間,就存在著壹種涇渭分明的對立。這種由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單向統治,實際上就是壹種不容抗拒的政治壓迫。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少數統治者來說,最重要的不是爭取國民的認同,而是鎮壓國民的反抗。為了確保統治的穩固,在統治集團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必然會形成壹種庇護和效忠的關系,以便在與民眾的對抗中結成牢固的攻守同盟。
那些篡奪國民主權的專制統治者,與被統治的國民之間的壓迫關系,其實就是壹種處於準戰爭狀態的敵對關系。統治集團的成員只要努力維護專制統治的穩定,就不大可能因為侵害了民眾的權益而受到懲處,就像壹支與敵人作戰的軍隊,它的士兵很少會因為對敵人過於殘酷而受到處罰。
現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習近平先生,曾在視察武警部隊時,要求武警部隊“時刻保持箭在弦上的戒備態勢,確保部隊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但壹支時刻準備作戰的武警部隊,它的作戰對象除了中國民眾之外,還會有誰呢?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壹個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團夥,它的最高頭目也十分清楚,自己所統領的執政集團,早已成了中國人民的敵人。
註4:中國外交部原發言人姜瑜女士,就曾在眾多中外記者的面前公開宣稱,在中國,“法律不是擋箭牌”。這等於是中國政府公開向全世界宣布,中國人並不能借助法律使自己免於政府的迫害。但壹個連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的政權,和壹群出爾反爾的無賴,又有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