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代議制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的區別
壹個國家的民眾,作為壹群聚居在壹起的有理智的生物,他們之所以組成國家,是為了改善自己的境況,而不是為了惡化自己的境況。如果人們在尚未組成國家時,都可以在不受他人侵害的前提下,增進自己的財產,追求自己的幸福,並通過與他人的合作促進彼此的利益,那麽,在組成國家之後,人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就應該得到更有效、更確當和更充分的保護,並且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也應該變得更便利、更廣泛。若是在國家組成之後,人們反而變得更不自由,財產權更不能得到保障,那只能是因為國家主權不再掌握在全體國民手裏,而是已經被少數人所篡奪。
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是為了全體國民共同的利益,但如果國家權力被少數人所壟斷,這壹目的就會被背棄,國家就會淪為這些人謀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工具。無論是壹個人、壹個家族或是壹個政黨,若是取得了對國家權力的壟斷,這個人、這個家族或這個政黨獨有的利益,就會在他們的心目中具有最大的重要性。由於到處都能得到吹捧和奉迎,他們將會變成他們自己的崇拜者,認為自己應當高人壹等。另外,由於獲得了為所欲為的便利,他們也不能總是審慎地考慮自己行為的後果。
壹個人壹旦擁有不受約束的權力,就必然會被這種權力所敗壞,這是建立在人類普遍經驗之上的普遍規律。擁有這種權力的人,他的人性中壞的因素,不再是受到他的外在環境和周圍的人的限制和約束,而是被許多人的阿諛奉承所激發和助長,從而使他最終成為公眾苦難的源頭。
只有全體國民才是國家主權的正當享有者,對於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公共事務,全體國民應該享有最終的控制權。不過,即使是在壹個規模不大的國家,由全體國民時時聚在壹起,直接對每壹具體事項作出決定,也是完全不可行的。對於相同類型的事項,人們可以事先制定普遍適用的規則,這種具有普遍規範作用的規則就是法律。但在壹個幅員遼闊、人員眾多的國家,甚至由全體國民直接制定法律,也不大行得通。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以選出若幹代表,然後再由這些代表進行立法,全體國民的意誌將通過這種代議制度,間接地體現在立法中。
代議制民主政體可以確保全體國民作為主權的享有者,掌握對國家事務的最高和最終的支配權,同時每壹位國民都能夠平等參與主權的行使,並且具有擔任公共職務的平等機會。這就使得代議制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具有兩個顯著的優勢。
第壹,在專制政體中,政治權力被少數人壟斷,擔任公職的人才來源,被人為地限制在很小的範圍之內,加之政治競爭的缺失,政府官員將不可避免地普遍表現出平庸和無能的特點。而在代議制政體中,所有的公共職位都向整個國家的才智和美德開放,擔任公職的人才來源,也就和整個國家壹樣廣闊;公開的政治選舉和充分的政治競爭,使得政府官員的才智和道德,不可能低於國民的平均水準。像歌唱演員和智障人士獲授將軍頭銜的現象,在代議制政體中是絕不可能出現的(註3)。
第二,在專制政體中,由於公眾無法約束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因此既不可能防止普遍的政府腐敗,也不可能避免嚴重的社會不公。
而在代議制政體中,公眾對公職人員的政治控制,可以防止他們手中的權力,從服務於國民的手段,蛻變為謀求私利的工具。代議制政體不但能保障手握公權的人,具備相應的才智和美德,而且還能防止他們的才智和美德被手中的權力所腐化。專制政體則不但使自私和無能成為政府官員的普遍特點,而且似乎仍嫌他們對公眾的危害不夠嚴重,還要進壹步用不受約束的權力去助長他們的貪婪和專橫。
在中國,有些專制政體的支持者認為,由於民眾的素質還比較低,中國不適合采用允許民眾普遍參與政治生活的代議制政體,而應該采用由少數人壟斷政治權力的所謂威權體制。這種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或許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擔任政府官職的能力和經驗,但只要存在公平的政治競爭和充分的新聞自由,絕大多少人都能看清,究竟哪壹位候選人最能代表自己的意誌和利益。當每位候選人都必須向公眾闡明自己的政見,並且新聞自由又能確保選民充分了解候選人以往經歷時,任何具有通常理智的人,都不難基於自己的判斷做出合理的選擇。我們最好還是不要侮辱十三億的中國人,總是認為他們只是壹群不知好歹的蠢貨,甚至是壹群連自己心中的追求、願望和情感都不能正常表達的低能兒。
認為中國人的素質配不上“壹人壹票”的政治選舉,這對十三億中國人不但是壹種侮辱,而且是壹種背叛。如果真像那些壹黨專政的支持者所認為的那樣,中國人的素質確實低到了連壹張選票都填不好的地步,那麽人們又有什麽理由認為,那些對自己的同胞實行專制統治的少數中國人,就壹定能夠奇跡般地避免這個民族的普遍弱點?斷言壹個國家的人民缺乏自我治理的能力,其邏輯結論並不是由少數國民統治多數國民,而應該是讓整個國家接受更先進、更文明的外國人的統治。這或許正是中國共產黨秘而不宣的想法,因為它在政治上剝奪中國人自由選舉的資格,恰恰是因為它首先在理智上否認中國人自我治理的能力,並壹直迫使十三億中國人接受幾名外國死人的精神統治。
事實上,代議制民主政體的優勢,不僅在於它能最大限度地確保官員的稱職,更在於它有利於全體國民整體的進步。政府既是人們為管理公共事務而進行的壹套有組織的安排,也是對人類精神具有重要影響的巨大力量。代議制政體不但有助於把國民之中既有的才智和美德組織起來,以便它們能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發揮作用,而且通過允許國民直接參與關系到國家巨大利益的行動,還可對哪怕是最底層的國民進行理智和情感的教育,從而促進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
在代議制政體中,全體國民既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也是國家主權的行使者。任何人想要取得執政權,都必須得到國民的授權。
為了得到授權,每壹位競選者都需要向國民公開闡明自己的政見,並盡力批評對手政見的不足。這種公開的政治辯論,無疑會啟發公眾對公共政策的思考,並增進公眾關於公共事務的知識。同時,由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作用,公眾每天都能接觸到對執政者言行的報道和批評,以及關於公共政策的各種不同看法,國民自身關於公共政策的觀點,也會因此變得更加明智和健全。
更重要的是,在代議制政體中,普通公眾不但可以定期行使選任執政者的權力,而且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自由。對於公共事務的日常參與,有助於公眾形成較強的公民意識和公共品德。
在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中,人們不能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和想法,而是必須衡量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訴求,這就要求他們認真傾聽他人的想法,並遵循與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同的原則。在親身參與公共事務時,人們將不斷克服自己的個人偏見,超越自己的個人利益,在獲得更多公共知識的同時,也將強化對普遍利益的意識和感情。
人們對於真正屬於自己的東西,總是會傾註更多的關心,形成更強的感情。當壹個人切實感到自己是主權者的壹分子,因而是自己國家的主人時,在他心中就會產生壹種牢固而持久的愛國之情。
但在專制政體中,情況卻正好相反。專制統治者只知道向國民發布專橫的命令,而無須向國民解釋各項政策的真實意圖,更不會容忍公眾的質疑和異議。由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缺乏,專制社會不可能存在嚴肅的政策辯論和政治批評。無論是全體國民作為壹個整體,還是構成這壹整體的每壹個人,對自己和國家的命運都沒有真正的發言權。
壹切重大的政策都出自高高在上的少數統治者的意誌,普通民眾所能做的只是被動和消極的順從,處於這種環境下的國民,既不能獲得健全的公共知識,也無法形成良好的公共品德。促使人們從事智力活動的主要誘因,是他們的思考結果有產生實際影響的可能和希望。如果壹個人的想法和意見對公共政策毫無影響,他就不大可能經常關註和思考公共事務,因而也不能取得相關知識的進步。
政治參與的缺失,不但會妨害人們在知識上的進步,而且還會導致人們在道德上的退化。人們的行動範圍壹旦受到人為的限制,他們的感情也會相應地變得狹隘和不健全。如果壹個國家的大多數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務之外,整個民族就會變成壹群無知無識和自私自利的人,他們對自己的國家和公眾的普遍利益,都不可能有很強的感情和熱忱。
可以說,專制統治者禁止公眾為自己的國家出謀劃策,實際上就是禁止國民關心和熱愛自己的國家。在專制統治者和真正的愛國者之間,總是存在壹種天然的敵對關系。因為,任何熱愛自己國家的人,都希望能指出和革除自己國家中的弊端,而在專制國家,少數人的專制統治,恰恰是整個國家最大的弊端。
代議制民主政體,有助於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專制政體則妨害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兩者之間的這種差別,完全是源於兩者內在邏輯的差別。代議制政體以承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識和道德能力為前提,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與代議制政體的成功是相互促進的。專制政體則是以否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識和道德能力為前提,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與專制政體的存續是相互沖突的。
國民的知識能力和道德能力越強,由少數人壟斷政治權力的專制政體,就越是缺乏正當性。因此,專制統治者為了延續自己的專制政權,總是要竭力阻礙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而他們所使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剝奪國民政治參與的權利,並壓制他們的新聞和表達自由。
專制統治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的時期,其壓迫國民的嚴苛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專制統治本身並無任何正當性可言,因為它完全背離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人們組成國家,將壹定的權力授予給政府,使政府掌握比任何個人或群體都更強大的力量,是為了保障人們不受彼此的侵犯。與此同時,全體國民作為國家主權的享有者,仍可對政府實施有效的政治控制,以防政府權力本身從壹種保護性的力量,蛻變為壹種壓迫性的力量。
但在專制政體中,國民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全體國民缺乏對政府進行政治控制的手段,政府權力反而成了少數專制統治者壓迫和侵犯國民的工具。人們組成國家,建立政府,本是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在專制國家,政府權力卻成了最經常、最暴虐和最難以抵抗的侵犯的來源。但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可能為了免於偶然的、較小的侵犯,而甘願遭受經常的、較大的侵犯。可見,專制政體違反了國家的目的和人類的理性,它的存在只能是武力強加的結果。
在專制國家,政府確實也會對侵犯他人的行為進行懲罰,但專制統治者這樣做,與其說是為了保護國民,倒不如說是為了壟斷侵犯國民的特權。專制統治者懲罰零星和偶然的犯罪,只不過是為了便於自己實施系統和普遍的犯罪。大家不妨想想,在共產黨統治中國的六十多年裏,中國人因為普通刑事犯罪所受到的損失,與專制政權殘害的生命及毀損的財產相比,又能算得上什麽呢?那些為中國的壹黨專政體制辯護的人,最經常使用的借口是,中國共產黨的專制統治(他們通常委婉地稱之為“威權體制”),至少可以為中國社會帶來穩定的秩序。但這些人顯然是在刻意將奴役混淆為秩序。秩序總是意味著,壹個人在享有壹定的財產和自由時,無需擔心會遭受他人的幹涉或侵犯,同時他也必須避免幹涉或侵犯他人的財產和自由。因此,壹個有秩序的社會,應該是每個人的財產和自由,都能得到充分和可靠保障的社會。相反,如果在壹個社會,某個特定的群體,可以利用自己對政治權力的壟斷,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他人,並可肆意侵犯他人的財產和自由,那麽後者所得到的就不是穩定和秩序,而只是壓迫和奴役。
在專制國家,專制統治者的所作所為,恰恰就像是壹群不受任何法律約束,並可隨意侵犯他人財產和自由的匪徒。專制統治者作為壹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其危害程度甚至遠遠超過壹群普通的匪徒。普通的匪徒盡管也會侵害人們的財產和自由,但他們並不具有任何正式的權力,也不具備廣泛和完備的組織形式,因此人們總是能很快找到對付他們的辦法。並且,在抵抗普通匪徒的過程中,人們甚至還會變得更加團結、機智和勇敢。
但專制統治者作為壹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卻具有完備的組織形式,且掌握著正規的武裝力量,人們對他們的反抗不但極其艱難和危險,而且往往難以成功。因此,專制統治常常會壹代又壹代地存續下去,並使人們對統治者的壓迫逐漸變得逆來順受、麻木不仁,從而徹底消磨人們的心智、活力和尊嚴。可以說,指望專制統治者為社會帶來穩定和秩序,是人們所能做出的最愚蠢,也是最危險的事情,因為這無異於為了避免壹些小匪徒偶爾的侵犯,而甘願忍受壹群大匪徒經常的侵犯,或者說為了使自己的財產和自由得到保護,竟然去歡迎壹群具有毀滅它們的足夠力量的敵人。
國家主權是壹切政府權力和執政權的根源,任何未經主權者同意和委托的執政權,都是對國家主權的篡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民主權本身是沒有限制的。人們組成國家並掌握國家主權,是為了讓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能夠得到更可靠的保護,因此國家主權本身也是服務於某種目的手段。國家主權既然只是壹種手段,它就必須從屬於其目的,因而不應是無限的,因為手段壹旦失去了限制,就必將吞噬其目的。
如果國家主權不受限制,人們就等於創造出了壹種不可抗拒的權力,並使自己的生命和財產處於無處可逃、毫無保障的境地,而這顯然與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相違背。國家主權只能是壹種有限和相對的存在,因為人們生活中的壹部分內容,是完全屬於個人的,因而獨立於任何公共權力的控制之外。這就意味著,人們擁有壹些獨立於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任何侵犯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政治權力,都將是非法和不正當的。
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全體國民選舉出自己的代表,並由他們組成代議機構,以代主權者行使國家立法權。代議機構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授權,可以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但它的立法權必須恪守如下原則或界限:第壹,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首先,代議機構的立法權屬於廣義的政府權力之壹種,它源於國民主權,並在權力位階處於國民主權之下,因而不得以任何方式減損國民主權。而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即屬於國民主權的最重要權能之壹。其次,代議機構的組成人員都是接受國民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的意誌始終高於代理人的意誌。國民對政府及其官員的批評,是國民表達自身意誌的重要方式,如果代議機構通過立法限制國民的批評權,就等於是限制國民表達自身的意誌,但壹種低位階的意誌,並不能限制另壹種高位階的意誌。可見,國民的代議機構,通過立法限制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完全是壹種不正當的僭越行為。
第二,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結構,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國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們組成國家並組建政府,是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能夠侵犯他人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思想。壹個人的宗教信仰,是他思想的壹部分,並且主要是關於來世的思想,因此並不屬於政府權力的正當管轄範圍。另外,壹個人擁有某種宗教信仰,要麽是因為他根據自己的理性判斷,認為它是合理的,要麽是因為他根據自己的感情偏好,認為它是可親的。但政府權力既不是衡量人們判斷對錯的標準,也不是決定人們感情取舍的尺度。
政府權力只能告訴人們什麽行為該做,什麽行為不該做,但不能告訴人們什麽判斷是對的,什麽判斷是錯的,更不能強求人們該喜歡什麽,該討厭什麽。任何利用權力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府,都是在做它根本不適合,也完全不應當做的事,因而都是僭越和暴虐的。
在宗教信仰方面,政府所能做的唯壹的事情,就是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任何個人或團體的侵犯,並避免讓任何特定的宗教或教派享有任何形式的特權。但在中國,政府不但通過立法將馬克思主義這壹無神論的信仰,淩駕於各種宗教信仰之上,因而構成對後者的歧視,而且還在國民教育中強行灌輸馬克思主義,因而構成對國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壹個擁有宗教信仰,因而相信神的存在並贊美神的偉大的人,當他迫於政治權力的外在壓力,不得不違背自己的良心,對壹種無神論的信仰表示認同時,他的內心該是多麽痛苦和憤懣啊!第三,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任何個人或機構,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即可任意剝奪國民的生命、財產或自由。人們組成國家,是為了使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免受他人的侵犯。在組成國家之後,如果有人違法侵犯他人,就必須經由正當的法律程序受到相應的處罰,而處罰的嚴厲程度應與違法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但代議機構若是制定法律,使得某些人或某些機構,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則顯然背離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因而是壹種嚴重的叛國行為。
基於同樣的道理,如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的程序,專橫地剝奪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那麽它們就不再是在行使國民授予的政府權力,而是在實施純粹的犯罪行為。這種由政府機關實施的犯罪,遠比普通的犯罪要危險得多,因為對於普通的犯罪,人們尚可向政府尋求救濟,而壹旦政府本身在實施犯罪,人們又能向誰求助呢?在今天的中國,這種由政府機關實施的犯罪,幾乎每天都在發生,並且常常是受害人難以得到救濟,犯罪者容易逃脫懲罰。這也完全印證了前面說過的話:專制統治本身就是壹種系統和普遍的犯罪。其實,既然那些在中國實行專制統治的人,本來就是壹幫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強盜,人們又怎麽能指望,壹幫強盜在奪取了權力之後,竟然會不再像罪犯壹樣行事?第四,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政府可以非經恰當補償,即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代議機構制定普遍適用的立法,確實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並不是獨立於個人利益的壹種特殊利益,而只是普遍的或多數人的個人利益。比如,政府為了建造壹所公立醫院,需要征收並拆除壹幢民房,可能確實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但這裏的公共利益,除了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得到的就醫便利,還能是什麽呢?民房因拆除而滅失,是建造醫院成本的壹部分。對於壹樁行為的成本,最恰當的承當者,應該是這壹行為的得益者。因此,由因建造醫院而獲益的不特定多數人,通過稅收的繳納,來分攤建造醫院的成本,遠比由民房所有者獨自承擔更為公正。
在今天的中國,私人財產很難得到應有的保護或尊重,政府總是以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的名義,對國民的私人財產予取予求。實際上,從來就不存在獨立於個人利益之外的公共或國家利益。如果壹個政權總是要求人們為了所謂的公共和國家利益,普遍地犧牲自己的個人利益,那麽這個政權肯定是在以公共和國家利益的名義,竭力謀求特定範圍內的極少數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其實已經淪為少數專制統治者洗劫和掠奪國民的工具。
第五,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確需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議決規則,但不得制定對少數人進行歧視的立法。代議機構制定法律,是為了提供處理公共事務和解決私人爭端的準據,但對於此類問題,不同的人難免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很難達成全體壹致的結果。
立法機關采納少數服從多數,而不是全體壹致的議決規則,完全是立法事務本性的必然要求。壹項法律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通過之後,即使是那些反對它的少數人,也必須受其約束。
不過,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本身,並不構成對少數人的歧視。
首先,少數服從多數的議決規則,應是人們組成國家的原初契約的必要內容,若是缺乏這壹內容,人們通過組成國家所追求的目的,就不可能實現。人們獲取或是保留某壹國家的國籍,即應構成對這壹議決規則默示的同意。當然,對於組成國家的原初契約,必須采納全體壹致的規則,那些不同意的人不應受其約束;但這些人的不同意,並不能使這壹契約無效,而只是把他們自己排除在這個作為政治組織的國家之外。
其次,在立法機構中,少數和多數並不是壹成不變的,在某項法律的表決中屬於少數的,在另壹項表決中又可能屬於多數。
最後,在壹項法律通過之後,對其表示反對的人,仍可繼續批評它的缺陷和不足,以爭取使自己的意見成為多數。多數人的意見成為有約束力的法律,只是壹種必不可少的議決規則的結果,並不意味著多數人的意見壹定是正確的。有時候,少數人的反對意見可能是正確的。因此,保障少數人表達異議的權利,對於壹個國家立法的合理性,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多數人若是壓制少數人表達異議的自由,不但侵犯了少數人作為主權者的壹分子的基本權利,而且也剝奪了自己發現和改正錯誤的機會。
在立法過程中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是壹回事,在立法中包含對少數人進行歧視的內容則是另壹回事。我們可以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兩者的區別。比如,立法機構審議壹項法律,準備對公民個人年收入中1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征收比普通稅率更高的個人所得稅。盡管此項特別稅負涉及屬於少數的高收入國民,但由於它指向的是不特定的人群,並且這個高收入的人群每年都會發生變化,因此這項立法並不構成對少數人的歧視。就這項立法進行的辯論和表決,其多數和少數之間的分歧,只是彼此對此項立法利弊的看法不同。但是,如果壹項立法要求國民中的某壹特定的族群,必須繳納比其他國民更高的稅負,此項立法顯然構成對這壹族群的法律歧視。
任何針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的立法,都違背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因此都是不正當的。人們組成國家是為了改善自己的境況,而不是為了惡化自己的境況。在組成國家之前,人與人之間是完全平等的,在組成國家之後,這種平等關系也不應發生改變,因為任何有著通常理智的人,都不可能為了讓自己低人壹等,而組成或加入壹個國家。立法機構制定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的立法,就是使他們加入和留在壹個國家的目的喪失,因而必然會削弱他們對國家的忠誠。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立法機構制定歧視性的法律,就是在促發國家的內爭和分裂。
註3:必須說明的是,我對歌唱演員並無任何偏見,更不會對智障人士懷有歧視。不過,我確實認為,唱歌和當將軍所需要的才能是很不相同的;另外,智障人士需要得到社會的特別照顧,但讓他們當將軍顯然並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