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沐粱沐稷之義 禮别嫌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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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司馬公曰:「禮别嫌明微。大夫貴,近於君,故推而遠之,以防僭偪之端。士賤,遠於君,雖與之同物,無所嫌也。」
【元圻案】禮器:「君子之於禮,有順而摭也。」正義曰:「摭,猶拾取也。謂若君沐粱,大夫沐稷,士用粱,士卑不嫌,是拾君之禮而用之也。」〇長編一百九十七:仁宗嘉祐七年:「冬十月,時學士院新定後宫封贈父祖制度,皇后與妃皆及三代。諫官司馬光等上言:『大禮之所謹,在于尊卑之分,别嫌明微,故國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蓋以大夫貴近於君云云,無所嫌也。皇后敵體至尊,母儀四海,六宫之内,無與等夷。妃品秩雖貴,而皇后猶爲女君,今封贈之典混而爲一,臣實懼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