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李嘉图学派的解体
(1)罗·托伦斯
[(a)斯密和李嘉图论平均利润率和价值规律的关系]
[782]罗·托伦斯《论财富的生产》1821年伦敦版。
对竞争——生产的外部表现——的考察表明,等量资本平均说来提供等量利润,或者说,如果平均利润率既定,利润量就取决于预付资本量(而平均利润率的含义也不过如此)。
亚·斯密记录了这个事实。关于这个事实同他提出的价值理论如何联系的问题,并没有引起他丝毫的内心不安;这个问题所以没有使他不安,尤其是因为除了他的所谓的内在理论以外,他还提出了其他各种各样的理论,并且可以随便采用其中这一种或那一种。这个情况使他产生的唯一反应,就是对那种试图把利润归结为监督劳动的工资的观点进行反驳,因为,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谈,监督劳动并不是按生产规模扩大的程度增长的,而且生产规模不扩大,预付资本的价值也能增长(例如由于原料的涨价)[29]。在斯密那里没有决定平均利润和平均利润量本身的内在规律。他只限于说,竞争使这个x缩小。
李嘉图到处(除了少数的而且只是偶然的说明以外)都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直接等同起来。因此,在他看来,出卖商品之所以获得利润,并不是因为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而是因为商品按照它的价值出卖。然而在考察价值方面(李嘉图的《原理》第一章),是他第一个一般地考虑到商品的价值规定同等量资本提供等量利润这一现象的关系。等量资本所以能够提供等量利润,只是因为它们生产的商品尽管不是按相同的价格出卖(然而可以说,如果把固定资本中没有被消费的部分的价值加到产品价值上,结果就会有相同的价格),但提供的剩余价值相同,提供的价格超过预付资本价格的余额相同。而且,李嘉图第一个注意到,同量资本决非具有相同的有机构成。他所理解的这种构成上的区别,是他从亚·斯密那里找到的区别即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也就是说,他只看到从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区别。
李嘉图根本没有直接说,有机构成不同从而推动的直接劳动量不同的各资本生产价值相同的商品并提供相同的剩余价值(他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等同起来)这一事实,同价值规律乍看起来是矛盾的。相反,他是以资本和一般利润率的存在为前提去研究价值的。他一开始就把费用价格和价值等同起来,而没有看到,这个前提一开始就同价值规律乍看起来是矛盾的。他只是根据这种包含着主要矛盾和基本困难的前提去考察个别的情况——工资的变动,即工资的提高或降低。为了使利润率保持不变,工资的提高或降低(与之相适应的是利润的下降或提高)必须对有机构成不同的资本发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工资提高,从而利润下降,那末用较大比例的固定资本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就下降。反之,结果也相反。因此,各商品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不是由生产各该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换句话说,有机构成不同的资本具有相同的利润率这个规定(不过,李嘉图只是在个别的情况下并且通过那样曲折的途径才得出这个结论),同价值规律是矛盾的,或者象李嘉图所说,成为价值规律的例外;对此马尔萨斯正确地指出,随着工业的发展[783],李嘉图的规则成了例外,而例外成了规则。 [注:见本册第25页。——编者注]在李嘉图那里,矛盾本身没有表达清楚,即没有以下列形式表达:尽管一种商品比另一种商品包含的无酬劳动多,——因为在对工人的剥削率相同时,无酬劳动量取决于有酬劳动量,就是说,取决于所使用的直接劳动量,——但是它们提供的价值相同,或者说,提供的无酬劳动超过有酬劳动的余额相同。相反,矛盾在他那里只是以这种独特的形式出现:在某些情况下,工资——工资的变动——影响商品的费用价格(他说,影响交换价值)。
同样,资本的周转时间的区别,——资本不论是在生产过程中(即使不是在劳动过程中)[30]还是在流通过程中停留时间较长,它为了本身的周转所需要的都不是更多的劳动,而是更多的时间,——对于利润的均等也毫无影响。这又和价值规律相矛盾,——照李嘉图说来,这又是价值规律的例外。
可见,李嘉图把问题阐述得非常片面。如果他以一般的形式来表达,他也就会使问题得到一般的解决。
但是,李嘉图仍然有很大的功绩:他觉察到价值和费用价格之间存在差别,并在一定的场合表述了(尽管只是作为规律的例外)这个矛盾:有机构成不同的资本,就是说,归根结蒂始终是那些使用不同量活劳动的资本,提供相同的剩余价值(利润),而且,——如果把一部分固定资本进入劳动过程而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这一情况撇开不谈,——提供相同的价值即具有相同价值(更确切地说是费用价格,但是李嘉图把它们混淆了)的商品。
[(b)托伦斯在价值由劳动决定和利润源泉这两个问题上的混乱。局部地回到亚·斯密那里和回到“让渡利润”的见解]
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 [注:见本册第4页和第22—25页。——编者注],马尔萨斯利用这个[由大卫·李嘉图发现的关于价值规律和构成不同的资本有相同利润这一事实之间的矛盾]来否定李嘉图的价值规律。
托伦斯在他的著作一开头就从李嘉图的这个发现出发,但是决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把“现象”本身说成是现象的规律。
“假定所使用的是耐久程度不同的资本。如果一个毛织厂主和一个丝织厂主各使用2000镑资本,前者把1500镑花在耐用的机器上,500镑用在工资和材料上,而后者花在耐用的机器上的只有500镑,花在工资和材料上的是1500镑。假定这种固定资本每年消费1/10,利润率是10%。因为毛织厂主的2000镑资本必须有2200镑的进款,才给他提供10%的利润,又因为固定资本的价值经过生产过程从1500镑减少到1350镑,所以生产的商品必须卖850镑。同样,因为丝织厂主的固定资本经过生产过程减少了1/10,即由500镑减少到450镑,所以为了要给他的2000镑总资本提供普通利润率,所生产的丝就必须卖1750镑……如果所使用的是量相同而耐久程度不同的资本,那末,一个生产部门生产的商品连同资本余额,跟另一个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和资本余额,在交换价值上将是相等的。”(托伦斯《论财富的生产》1821年伦敦版第28—29页)
这里只是指出了,记录了竞争中暴露出来的现象。同样,这里只是假定了一个“普通利润率”,而没有解释它从哪里来,甚至也没有觉察到必须加以解释。
“等量资本,或者换句话说,等量积累劳动,往往推动不等量的直接劳动;但是这丝毫不改变事情的本质”,(第29、30页)
就是说,不改变下述情况:产品的价值加上没有被消费的资本余额提供相等的价值,或者同样可以说,提供相等的利润。
托伦斯这个论点的功绩不在于他在这里也只是再次把现象记录下来而不加解释,而是在于,他确定了资本之间的差别是等量资本推动不等量的活劳动,尽管他把这说成“特殊”情况而又把事情弄糟了。如果价值等于生产商品所花费的、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那就很清楚,在商品按它的价值出卖时,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只能等于其中包含的无酬劳动,或者说剩余劳动。但是在对工人的剥削率相同的情况下,这种剩余劳动量,对“推动不等量的直接劳动”的资本来说——不管这种不等是由直接的生产过程引起,还是由流通时间引起——是不可能相同的。因此,托伦斯的功绩就在于他作了这种表述。他由此作出什么结论呢?结论是,在这里,[784]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价值规律发生了一个突变,就是说,由资本主义生产中抽象出来的价值规律同资本主义生产的现象相矛盾。而他用什么来代替这个规律呢?什么也没有,他只不过对应该解释的现象作了粗浅的缺乏思考的文字上的表述。
“在社会发展的初期〈就是说,正好是交换价值——作为商品的产品——一般说来几乎没有发展,因而价值规律也没有发展的时期〉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花费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的总量决定的。但是一旦有了资本积累,并且有了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区别,一旦在某一工业部门作为企业主出现的人自己不劳动,而预付给别人生存资料和材料,商品的交换价值就由花费在生产上的资本量,或者说积累劳动量决定了。”(同上,第33—34页)“只要两笔资本相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相等,不管它们所推动的,或者说它们的产品所需要的直接劳动量如何不同。如果两笔资本不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不等,虽然花费在它们的产品上的劳动总量完全相同。”(第39页)“因此,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发生上述分离以后,交换价值就开始由资本量,由积累劳动量决定,而不象在这种分离以前那样,由花费在生产上的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的总量来决定了。”(同上,第39—40页)
这里,又不过是确认了以下现象:等量资本提供等量利润,或者说,商品的费用价格等于预付资本的价格加平均利润;不过是暗示了,由于“等量资本推动不等量的直接劳动”,上述这种现象乍看起来同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这一规定是不相容的。托伦斯说资本主义生产的这种现象,只有当资本存在——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出现——时,当客观的劳动条件独立化为资本时才表现出来,这是同义反复。
但是,商品生产的[必要因素]——资本家和工人、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分离是怎样推翻商品的价值规律的,这一点托伦斯只是从不理解的现象中“推论”出来的。
李嘉图试图证明,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分离丝毫没有改变——除了某些例外——商品的价值规定,托伦斯以李嘉图的例外为依据否定了规律本身。托伦斯回到了亚·斯密那里(李嘉图的论证是反对斯密的),按照斯密的看法,诚然,“在社会发展的初期”,当人们彼此还只是作为交换商品的商品所有者相对立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但是资本和土地所有权一形成,就不是这样了。这就是说(正如我在第一部分[31]已经指出的),适用于作为商品的商品的规律,只要商品一被当作资本或当作资本的产品,只要一般说来一发生商品向资本的转变,就不适用于商品了。另一方面,只有整个产品全都转化为交换价值,产品生产的构成要素本身全都作为商品加入产品,产品才全面地具有商品的形式,就是说,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并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产品才全面地成为商品。因此,商品的规律应该在不生产(或只是部分地生产)商品的生产中存在,而不应该在产品作为商品存在的那种生产中存在。这个规律本身,同作为产品的一般形式的商品一样,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中抽象出来的,而它恰恰不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
此外,关于“资本和劳动”的分离影响价值规定的议论——撇开所谓在资本还不存在的情况下资本不能决定价格这个同义反复不谈——又是对表现在资本主义生产表面的事实的非常肤浅的转述。只要每个人都用自己的工具劳动,都自己出卖自己生产的产品{但是实际上,产品按[785]全社会规模出卖的必然性,决不会同用自己的劳动条件进行的生产相一致},无论工具的费用或他自己从事的劳动的费用就都属于他的费用。资本家的费用是由预付资本,由他花费在生产上的价值总额构成,而不是由劳动构成,这种劳动是他没有从事过的而且他花费在这种劳动上的无非是他为它所支付的。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这是一个很好的理由,可以用来说明他们不必按照一定资本所推动的直接劳动量,而应按照他们所预付的资本量彼此计算和分配(全社会的)剩余价值。但是这个理由决不能说明,这个应这样分配和被这样分配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来的。
托伦斯认为商品的价值由劳动量决定,就这一点来说,他还是坚持李嘉图理论的,但是他断言,只有花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积累劳动量”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在这里,托伦斯又陷入极端混乱了。
因此,例如,呢绒的价值由织机、羊毛等等和工资中的积累劳动决定。这一切形成呢绒生产所需要的积累劳动的构成要素。在这里“积累劳动”一词不外是物化劳动,物化劳动时间。但是,当呢绒织成,生产结束的时候,花费在呢绒上的直接劳动也就转化为积累劳动,或者说物化劳动。因此,为什么织机和羊毛的价值应当由它们包含的物化劳动(这不外是物化在一个对象中,一个产品中,一个有用物中的直接劳动)决定,而呢绒的价值却不应当这样呢?如果呢绒也作为构成要素进入新的生产,例如进入染坊或缝纫工场,那它就是“积累劳动”,上衣的价值就由工人的工资、工人的工具和呢绒的价值决定,而呢绒的价值本身则由呢绒中的“积累劳动”决定。如果我把商品作为资本,就是说,在这里把它同时作为生产条件来考察,商品的价值就归结为直接劳动,这种直接劳动叫作“积累劳动”,因为它以物化的形式存在。相反,如果我把这同一商品作为商品来考察,作为产品和生产过程的结果来考察,这种商品的价值就不是由积累在商品本身的劳动决定,而是由积累在它的生产条件中的劳动决定了。
试图用资本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很妙的循环论证,因为资本的价值等于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詹姆斯·穆勒反驳这个家伙的话是对的,他说:
“资本就是商品,说商品的价值由资本的价值决定,就等于说,商品的价值由商品的价值决定。”
[32]
这里还要指出下面一点。因为[在托伦斯那里]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资本的价值决定,换句话说,由积累和物化在这个资本中的劳动量决定,所以只有两种情况是可能的。
[在托伦斯看来,]商品包含着:第一,消费掉的固定资本的价值;第二,原料的价值,换句话说,包含[消费掉的]固定资本和原料中所包含的劳动量;第三,还包含物化在用作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的劳动量。
这样,这里只有两种情况是可能的。
包含在固定资本和原料中的“积累”劳动量,在生产过程之后和在生产过程之前是一样的。至于预付的“积累劳动”的第三部分,工人则用他的直接劳动来补偿,就是说,在这一场合,加在原料等等上的“直接劳动”在商品中,在产品中所代表的积累劳动,正好和工资中所包含的一样多。或者,这种“直接劳动”代表更多的劳动量。如果它代表更多的劳动量,那末,商品就比预付资本包含更多的积累劳动。这样,利润就正好从商品包含的积累劳动超过预付资本包含的积累劳动的余额中产生。这样,商品的价值[786]照旧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积累劳动加直接劳动,而后者现在在商品中也是作为积累劳动,而不再作为直接劳动存在了。它在生产过程中是直接劳动,在产品中是积累劳动)。
或者[也就是在第一种情况下],直接劳动代表的只是预付在工资中的劳动量,只是这个劳动量的等价物。(如果直接劳动比这个劳动量少,那末,要说明的就不是资本家为什么获利,而是资本家怎么不亏损的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利润从哪里来呢?剩余价值,即商品价值超过商品生产的构成要素的价值,或者说超过预付资本的价值的余额,从哪里产生呢?它不是从生产过程本身产生(因此只有在交换或流通过程中实现),而是从交换,从流通过程产生了。这样,我们就回到马尔萨斯那里,回到粗浅的重商主义的“让渡利润”观念。托伦斯先生也前后一贯地得出了这种观念,虽然他又是那样前后不一贯,以致不是用一个无法解释的从天上掉下来的基金(这个基金不仅构成商品的等价物,而且构成超过这个等价物的余额,它由始终能够高于商品的价值支付商品而自己并不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的这种买者的资金构成)来解释这个名义价值而把问题化为乌有。托伦斯不象马尔萨斯那样前后一贯地求助于这种虚构,相反地却认定“有效需求”即支付产品的价值额,仅仅由供给产生,因而也是商品;在这里,绝对无法理解,双方都既作为卖者又作为买者怎么能同样地相互欺诈。
“对某一商品的有效需求,总是由资本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消费者为交换这个商品而能够和愿意提供的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物品的量决定的,在利润率既定时,总是由这个量来衡量的。”(托伦斯,同上第344页)“供给增长是有效需求增长的唯一原因。”(同上,第348页)
马尔萨斯从托伦斯的书中引了这句话,不无理由地对这种观点提出异议。(《政治经济学定义》1827年伦敦版第59页) [注:见本册第58页。——编者注]
下面托伦斯关于生产费用等的论述,表明他确实得出了上述荒谬的结论:
“市场价格〈马尔萨斯称之为“购买价值”〉总是包括某一时期的普通利润率。自然价格由生产费用构成,或者换句话说,由生产或制造商品时的资本支出构成,它不可能包括利润率。”(托伦斯,同上第51页)“一个租地农场主支出了100夸特谷物,而收回120夸特,这20夸特就是利润,把这个余额或者说利润,叫作他的支出的一部分,是荒谬的……同样,工厂主收回一定量成品。这些成品的交换价值高于材料等的价值。”(第51—53页)
“有效的需求在于,消费者能够和愿意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交换付给商品的部分,大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资本的一切组成部分。”(第349页)
120夸特谷物无疑比100夸特多。但是,如果人们象在这种场合一样,只考察使用价值和使用价值所经历的过程,其实也就是生长过程或生理[787]过程,那末,说它们(虽然不是说20夸特本身,但确实是说构成这20夸特的要素)不进入生产过程,就会是错误的。否则,这20夸特就不能从生产过程中出来。除了100夸特的谷物(种子[33])以外,进入使100夸特谷物转化为120夸特的过程的,还有由肥料提供的化学成分,土地内包含的盐,以及水、空气、阳光。这些要素、成分、条件(使100夸特转化为120夸特的自然界的支出)的转化和进入,是在生产过程本身进行的,而这20夸特的要素是作为生理的“支出”进入这个过程本身的,从100夸特转化为120夸特就是这个过程的结果。
单从使用价值的观点看,这20夸特不纯粹是利润。这不过是无机要素被有机部分同化并转化为有机物质罢了。没有作为生理支出的物质加入,无论如何决不会由100夸特变为120夸特。因此,事实上可以说(即使单从使用价值的观点来看,从谷物作为谷物来看),以无机的形式作为“支出”加入谷物的东西,则以有机的形式作为现有的结果20夸特,即收获的谷物超过播种的谷物的余额出现。
但是,这种考察方法本身,同利润问题毫无关系,就好比我们不能说,通过劳动过程把金属拔成一千倍长的金属丝,因为它的长度增加到一千倍,就代表一千倍的利润。就金属丝来说,长度增加了;就谷物来说,夸特数增加了。但是,只和交换价值有关的利润既不是由增加的长度也不是由增加的数量形成,虽然这个交换价值也表现为剩余产品。
至于交换价值,则无须再说明:90夸特谷物的价值可能丝毫不小于(甚至大于)100夸特的价值,100夸特的价值可能大于120夸特的价值,120夸特的价值可能大于500夸特的价值。
可见,托伦斯是根据一个同利润即同产品价值超过预付资本价值的余额毫无关系的例子得出关于利润的结论的。即使从生理方面,从使用价值的观点看,他的例子也是错误的,因为实际上在他那里,作为剩余产品出现的20夸特谷物已经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虽然是以另外的形式)存在于生产过程本身了。
不过,托伦斯最后还是脱口说出了利润是让渡利润这种陈旧的天才的观念。
[(c)托伦斯和生产费用的概念]
托伦斯一般地提出了什么是生产费用这个争论问题,这是他的功绩。李嘉图经常把商品的价值同生产费用(就它等于费用价格而言)混淆起来,因此,他看到萨伊虽然也认为生产费用决定价格但是得出不同的结论 [注:见本卷第2册第535—536页。——编者注],就感到惊奇。马尔萨斯同李嘉图一样,认定商品的价格由生产费用决定,而且他同李嘉图一样把利润算在生产费用之内。但是他用完全不同的方式给价值下定义,就是说,他不用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而用商品能够支配的劳动量来决定价值。
生产费用这个概念的含混是由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本身引起的。
第一,对于资本家来说,他所生产的商品的费用,自然是他为商品所花费的东西。除了预付资本的价值以外,商品没有花费他任何东西,就是说,他没有在商品上支出其他任何价值。如果他为了生产商品,在原料、工具、工资等上面支出100镑,商品就花费他100镑,不会多些,也不会少些。除了包含在这笔预付中的劳动,就是说,除了包含在预付资本中的、决定为生产过程预付的商品的价值的积累劳动,商品不花费他任何劳动。他为直接劳动花费的,是他为直接劳动支付的工资。除了工资,直接劳动没有花费他任何东西,而除了直接劳动,他只预付不变资本的价值。
[788]托伦斯就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生产费用的,而每个资本家在计算利润时(不管利润率如何),也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生产费用的。
在这里,生产费用等于资本家的预付,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等于为生产过程预付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任何一个经济学家,李嘉图也在内,都是从预付、支出等意义上来使用生产费用的这个定义的。马尔萨斯把这叫作生产价格,而同购买价格相对立。剩余价值向利润形式的转化同预付的这个定义是相适应的。
第二,按第一个定义,生产费用是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为制造商品所支付的价格,因而是他为商品所花费的东西。但是,资本家为生产商品所花费的东西和商品生产本身所花费的东西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资本家为生产商品支付过报酬的劳动(物化劳动和直接劳动)和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在量上是完全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差额也就形成预付价值和所得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资本家购买商品的价格和商品出卖的价格(如果商品按照它的价值出卖)之间的差额。如果这个差额不存在,货币或商品就决不会转化为资本。随着剩余价值的消失,利润的源泉也就消失。商品生产本身的费用是由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资本的价值,也就是由进入商品的物化劳动量加花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直接劳动量构成的。在商品中消费的“物化劳动”和“直接劳动”的总量构成商品生产本身的费用。只有通过这个物化的和直接的劳动量的生产消费,商品才能制造出来。这也是商品作为产品,作为商品以及作为使用价值从生产过程中出来的必要条件。在现实的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不变时,或者同样可以说,在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水平毫无变化时,不管利润或工资怎样变动,商品的这个内在的生产费用保持不变。在这个意义上,商品的生产费用等于商品的价值。花费在商品上的活劳动和资本家支付过报酬的活劳动是不同的东西。所以,对于资本家来说的商品的生产费用(他的预付)从一开始就和商品生产本身的费用,和商品的价值不同。商品的价值(就是商品本身所花费的东西)超过预付资本的价值(即资本家为商品所花费的东西)的余额形成利润,因而,利润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而是由于商品高于资本家所支付的预付资本的价值出卖。
商品的生产费用,即商品的内在的生产费用等于商品的价值,也就是等于商品生产所必需的(物化的和直接的)劳动时间总量——这个定义表达了商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并且在劳动的生产力不变时保持不变。
第三,但是,我在前面已经指出 [注:见本卷第2册第19—22、27、65—70、191—261页。——编者注],每一个别行业或个别生产部门的资本家决不是按照商品即特殊行业或特殊生产部门或特殊生产领域的产品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出卖商品的,因此,这个资本家得到的利润量不会和剩余价值量,剩余劳动量,或者说物化在他所出卖的商品中的无酬劳动量相等。相反,资本家在他的商品中平均说来能实现的剩余价值,只是和这种商品作为社会资本一定部分的产品所分摊到的剩余价值相等。如果社会资本等于1000,某个[789]生产部门的资本等于100,如果剩余价值(从而剩余价值物化在其中的剩余产品)的总量等于200,即20%,那末,投入这个生产部门的资本100将按照120的价格出卖它的商品,而不管这个商品的价值是120,还是多于或少于120,就是说,不管这个商品中包含的无酬劳动是否等于预付在商品上的劳动的1/5。
这就是费用价格,如果谈到本来意义上的(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生产费用,那末这就是预付资本的价值加平均利润的价值。
很清楚,不管个别商品的这种费用价格怎样偏离商品的价值,它都是由社会资本的总产品的价值决定的。各个资本,由于它们利润的平均化,作为社会总资本的一定部分相互发生关系,并且作为这样的一定部分从剩余价值(剩余产品),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的总基金中获得股息。这丝毫没有改变商品的价值,丝毫没有改变下述情况:不管商品的费用价格等于、大于或小于商品的价值,只要商品的价值没有生产出来,就是说,只要生产商品所必要的物化劳动和直接劳动的总量没有花费在商品上,商品是决不能生产出来的。这个劳动(不仅是有酬劳动而且是无酬劳动)量必须花费在商品上;虽然有些生产部门的一部分无酬劳动由“资本家同伙”[34]占有,而不是由推动这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劳动的资本家占有,但是这丝毫不改变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一般关系。其次,很清楚:不管商品的价值和费用价格之间是什么关系,费用价格总是随着价值的变动,也就是随着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的变动而变动,而提高或降低。此外,很清楚:一部分利润始终必须代表剩余价值,代表物化在这个商品本身中的无酬劳动,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每个商品包含的在它上面花费的劳动,比推动这个劳动的资本家支付过报酬的劳动多。一部分利润可能由不是花费在一定行业所提供的或一定生产领域所生产的商品上的劳动构成;但是这样一来,就有其他某个生产领域生产的其他某个商品,它的费用价格降到它的价值以下,或者说,它的费用价格中计算和支付的无酬劳动,比它包含的无酬劳动少。
因此很清楚,虽然大多数商品的费用价格必定偏离它们的价值,就是说,虽然它们的“生产费用”必定偏离它们包含的劳动总量,但是,不仅这种生产费用和费用价格由商品的价值决定,并同价值规律相符合(而不是和它相矛盾),而且甚至生产费用和费用价格的存在本身,也只有在价值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才能理解,没有这个前提,它们的存在就是不可思议的和荒谬的。
同时我们也就可以理解,那些一方面看到了竞争中的实际现象,另一方面又不理解价值规律和费用价格规律之间的中介过程的经济学家,为什么求助于虚构,说是资本而不是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或者确切些说,价值根本不存在。
[790]利润加入商品的生产费用;亚·斯密正确地把利润作为构成要素包括在商品的“自然价格”中,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如果商品不提供等于预付资本价值加平均利润的费用价格,它就——最终地、照例地——不会拿到市场上去。或如马尔萨斯所说(虽然他不理解利润的起源,不理解利润的真正原因),因为利润,从而包括利润在内的费用价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的)商品供给的条件。商品要生产出来,要进入市场,它至少必须为卖者提供这个市场价格,这个费用价格,而不管它本身的价值比这个费用价格大还是小。对于资本家来说,只要他的商品的价格中包含的从无酬劳动或固定了无酬劳动的剩余产品的总基金中取得的量,同其他任何等量资本从这个总基金中获得的量相等就行了,至于他的商品比其他商品包含的无酬劳动多还是少,那是无关紧要的。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家是“共产主义者”。自然,在竞争中每个人都力求得到比平均利润多的利润,而这只有在别人得到的利润比平均利润少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正是由于这种斗争,平均利润才得以形成。
以预付资本(不管是不是借的)的利息形式在利润中实现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对资本家来说,也表现为支出,表现为他作为资本家的一项生产费用,就象利润根本就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一样。而在利息上(特别是对借入的资本说)这一点也表现为资本家的生产活动的实际前提。
这一点同时表明了生产形式和分配形式的区别是怎么回事。利润、分配形式,在这里同时又是生产形式、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构成要素。因此,约·斯·穆勒等把资产阶级的生产形式看成绝对的,而把资产阶级的分配形式看成相对的,历史的,因而是暂时的,是多么愚蠢,——这一点以后还要回过头来谈。分配形式只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的生产形式。构成资产阶级分配的界限的特征——也就是特殊的局限性——作为控制生产和支配生产的特定性质加入生产本身。但是,资产阶级的生产,由于它本身的内在规律,一方面不得不这样发展生产力,就好象它不是在一个有限的社会基础上的生产,另一方面它又毕竟只能在这种局限性的范围内发能生产力,——这种情况是危机的最深刻、最隐秘的原因,是资产阶级生产中种种尖锐矛盾的最深刻、最隐秘的原因,资产阶级的生产就是在这些矛盾中运动,这些矛盾,即使粗略地看,也表明资产阶级生产只是历史的过渡形式。
其次,这一点被例如西斯蒙第粗浅地但又相当正确地看成是为生产的生产同因此 [注:即因为为生产的生产,而不是为工人生产者的生产。——编者注]而排除了生产率的绝对发展的分配之间的矛盾。
[29]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中引用并分析了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这一段话(见本卷第1册第70—72页)。——第70页。
[30]马克思在他的1857—1858年手稿中谈到关于特别是在农业中存在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区别,以及与此有关的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发展的特点(见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939年莫斯科版第560—562页)。生产期间(除了劳动时间以外,还包括劳动对象仅仅接受自然界的自然过程的作用的时间),这个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二篇第十三章作了详细的阐述。参看本愿第2册第19页。——第72页。
[31]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49页。——第75页。
[32]马克思引的是詹姆斯·穆勒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这段话见该书第1版第74页、第2版第94页。在这里马克思大概转引自赛米尔·贝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一书(第202页),在这本书中,这段话也被看作是反对托伦斯的。——第77页。
[33]马克思在这里是从下述假定出发的:谷物的一切生产费用,即托伦斯提出的100夸特,都是种子的支出。实际上,生产120夸特谷物所花费的种子要少得多——比如说,20或30夸特。其余70或80夸特用于支付劳动工具、肥料、工人的工资等。但是,这种情况对于马克思的论证是毫无意义的。——第80页。
[34]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论证了资本家们作为“同伙”的这个特点。在利润率平均化的过程中,“每一单个资本家,同每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所有资本家总体一样,参与总资本对全体工人阶级的剥削,并参与决定这个剥削的程度”。(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章)马克思在研究了这个过程后写道:“……我们在这里得到一个象数学一样精确的证明:为什么资本家在他们的竞争中表现出彼此都是虚伪的兄弟,但面对着整个工人阶级却结成真正的共济会团体。”(同上)参看本卷第2册第21页。——第84页。
(III)
(2)詹姆斯·穆勒[解决李嘉图体系的矛盾的不成功的尝试 ]
[791]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版(1824年伦敦第2版)。
穆勒是第一个系统地阐述李嘉图理论的人,虽然他的阐述只是一个相当抽象的轮廓。他力求做到的,是形式上的逻辑一贯性。“因此”,从他这里也就开始了李嘉图学派的解体。在老师[李嘉图]那里,新的和重要的东西,是在矛盾的“肥料”中,从矛盾的现象中强行推论出来的。作为他的理论基础的矛盾本身,证明理论借以曲折发展起来的活生生的根基是深厚的。而学生[穆勒]的情况却不是这样。他所加工的原料已不再是现实本身,而是现实经老师提炼后变成的新的理论形式了。一部分是新理论的反对者们的理论上的不同意见,一部分是这种理论同现实的往往是奇特的关系,促使他去进行把不同意见驳倒,把这种关系解释掉的尝试。在进行这种尝试时,他自己也陷入了矛盾,并且以他想解决这些矛盾的尝试表明,他教条式地维护的理论正在开始解体。穆勒一方面想把资产阶级生产说成是绝对的生产形式,并且从而试图证明,这种生产的真实矛盾不过是表面上的矛盾。另一方面,他力图把李嘉图的理论说成是这种生产方式的绝对的理论形式,并且同样用形式上的理由把有些已为别人所指出、有些是摆在他本人眼前的理论上的矛盾辩解掉。不过,穆勒在某种程度上也还是比李嘉图的观点前进了一步,越过了李嘉图本人阐述观点时所划的界限。穆勒还维护了李嘉图所维护的历史的利益——反对土地所有权的产业资本的利益,而且更加坚决地从理论中作出了实际结论,例如,他从地租理论做出了反对土地私有权存在的实际结论,他想或多或少直接地把土地私有变为国有。穆勒的这个结论和他这方面的观点,我们不打算在这里研究。
[(a)把剩余价值同利润混淆起来。利润率平均化问题上的烦琐哲学。把对立的统一归结为对立的直接等同]
在李嘉图的学生们那里,也象在李嘉图本人那里一样,看不到剩余价值和利润的区别。李嘉图本人只是在工资的变动可能对有机构成不同(这在李嘉图那里也只是涉及流通过程时谈到)的各资本产生的不同影响中,才注意到两者的区别。无论是李嘉图本人还是他的学生们都没有想到,即使我们考察的不是各个不同部门的资本,而是单独的每一笔资本,只要它不是仅仅由可变资本构成,不是只花在工资上的资本,那末,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就有区别,因而利润就必然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进一步发展了的、发生了特殊变化的形式。只是在谈到不同生产领域的、由不同比例的固定部分和流动部分构成的各资本的相等的利润——平均利润率时,他们才注意到剩余价值和利润的区别。在这方面,穆勒只是把李嘉图在第一章《论价值》中陈述的东西重复一遍,加以通俗解释罢了。穆勒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的唯一新的疑问是:
穆勒指出,“时间本身”(就是说,不是劳动时间,而是单纯时间)不生产任何东西,因此也不生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笔资本,象李嘉图所说,由于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周转,和另一笔使用了更多的直接劳动但周转得更快的资本提供同样多的利润这个事实,怎么会同价值规律相符合呢?我们看到,穆勒在这里只是抓住了一个非常个别的情况,这个情况概括起来可以这样说:费用价格以及作为它的前提的[792]平均利润率(从而包含十分不同的劳动量的商品的相同价格),怎么会同利润无非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也就是资本家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相符合呢?然而在考察平均利润率和费用价格时,提出的是同价值规定毫无关系的、纯粹外在的观点,例如这样的观点:如果有个资本家的资本因为要——譬如说——象葡萄酒那样较长久地停留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其他场合,较长久地停留在流通过程中),必须完成较长时间的周转,那末,这个资本家就应该得到不能使他的资本增殖的那段时间的补偿。但是,没有使价值增殖的时间怎么能创造价值呢?
穆勒关于“时间”的论点是:
“时间什么也做不出来……因此,它怎么能够增加价值呢?时间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的术语。它是一个词,一种音响。无论把一个抽象的单位说成是价值尺度,还是把时间说成是价值的创造者,在逻辑上都同样是荒谬的。”[35](《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版第99页)
其实,在说明不同生产领域的资本之间的补偿理由时,问题并不涉及剩余价值的生产,却涉及剩余价值在不同类别的资本家之间的分配。因此,在这里有意义的是同价值规定本身绝对没有任何关系的观点。在这里,迫使某一特殊生产领域的资本放弃在其他领域可能生产更多剩余价值的条件的一切,都是补偿理由。例如,使用的固定资本多而流动资本少;使用的不变资本多于可变资本;资本必须较长久地停留在流通过程中;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资本必须较长久地停留在生产过程中而不经历劳动过程,这种情况,每逢生产过程按其工艺性质要求中断以便使制造中的产品经受自然力的作用时(例如,葡萄酒置于窖内),都会发生。在所有这些场合,——穆勒特别注意的是其中最后一种,可见,他把他所遇到的困难看得十分狭窄,只看作一种个别现象,——都会发生补偿。其他领域生产的剩余价值,有一部分会纯粹按照这些在直接剥削劳动方面条件比较不利的资本的数量转给这些资本(这种平均化是由竞争实现的,在平均化的条件下,每一笔个别资本都只是作为社会资本的一定部分出现)。只要理解剩余价值和利润的关系,其次理解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种现象是十分简单的。但是,如果想不经过任何中介过程就直接根据价值规律去理解这一现象,就是说,根据某一个别行业的个别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也就是根据直接物化在这些商品本身中的劳动)来解释这一资本所取得的利润,那末,这就是一个比用代数方法或许能求出的化圆为方问题更困难得多的问题。这简直就是企图把无说成有。但是,穆勒正是企图用这种直接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因此,这里实质上不可能解决问题,而只能口头上诡辩地把困难辩解掉,就是说,只能是烦琐哲学。穆勒开了这个头。而在麦克库洛赫这样一个无耻之徒那里,这种做法就具有故作高深的无耻性质了。
贝利的话最能说明穆勒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穆勒先生作了一次把时间的作用归结为耗费劳动的独特尝试。他说(《原理》1824年第2版第97页):‘如果窖中的葡萄酒因放置一年而价值增加1/10,那末,认为在葡萄酒上多耗费了1/10的劳动,是正确的。’……一件事只有当它确实发生了,[793]认为它已经发生才是正确的。在所举的例子中,根据假定,任何人都没有接近过葡萄酒,没有为它花费一刹那时间,或稍微动一动肌肉。”(《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1825年伦敦版第219—220页)
在这里,一般规律同进一步发展了的具体关系之间的矛盾,不是想用寻找中介环节的办法来解决,而是想用把具体的东西直接列入抽象的东西,使具体的东西直接适应抽象的东西的办法来解决。而且是想靠捏造用语,靠改变事物的正确名称来达到这一点。(我们看到的确实是一场“用语的争论”[36],但是它之所以是“用语的”,是因为他们企图用空话来解决没有得到实际解决的实际矛盾。)这种手法在穆勒那里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它比反对者的一切攻击更严重得多地破坏了李嘉图理论的整个基础,这一点在考察麦克库洛赫时可以看出来。
穆勒只是在他绝对找不到其他出路的时候,才求助于这种方法。但是,他的基本方法与此不同。在经济关系——因而表示经济关系的范畴——包含着对立的地方,在它是矛盾,也就是矛盾统一的地方,他就强调对立的统一因素,而否定对立。他把对立的统一变成了这些对立的直接等同。
例如,商品隐藏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这种对立进一步发展,就表现为、实现为商品的二重化即分为商品和货币。商品的这种二重化作为过程出现在商品的形态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卖和买是一个过程的不同因素,但是这一过程的每一行为同时都包含着它的对立面。我在本书的第一部分[37]曾经指出,穆勒摆脱对立的办法是仅仅抓住买和卖的统一,从而把流通变成物物交换,又把从流通中搬来的范畴偷偷塞到物物交换里。还可参看我在那里关于他的货币理论所说的话,他在货币理论中对问题也采取了类似的态度。
[38]
在詹姆斯·穆勒那里有一些不适当的章节划分:《论生产》,《论分配》,《论交换》,《论消费》。
[(b)穆勒使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同价值规律相符合的徒劳尝试。局部地回到供求论]
关于工资,穆勒写道:
“人们发现,对工人说来,更加方便的是以预付的方式把工人的份额付给工人,而不是等到产品生产出来和产品的价值得到实现的时候。人们发现,适合于工人取得其份额的形式是工资。当工人以工资的形式完全得到了产品中他应得的份额时,这些产品便完全归资本家所有了,因为资本家事实上已经购买了工人的份额,并以预付的方式把这一份额支付给工人了。”(《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1823年巴黎版第33—34页)
穆勒最大的特点是:正象货币在他看来只是为了方便而发明的一种手段一样,资本主义关系本身,按照他的意见,也是为了方便而想出来的。这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是为了“方便”而发明出来的。商品和货币转化为资本,是由于工人不再以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所有者的身分参加交换,相反,他们被迫不是出卖商品,而是把自己的劳动本身(直接把自己的劳动能力)当作商品卖给客观的劳动条件的所有者。工人与客观劳动条件的这种分裂,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的前提,正象它是货币(或代表货币的商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一样。穆勒以这种分离,这种分裂为前提,以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为前提,为的是以后再把以下的现象说成是方便的事情:工人不是出卖产品,不是出卖商品,而是出卖在他生产出产品之前他自己在产品(产品的生产丝毫不决定于他,生产的进行不由他作主)中所占的份额,[794]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资本家出卖、销出包含工人的份额的产品之前,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就已经由资本家支付了,就已经转化为货币了。
穆勒想通过这种对工资的观点来回避与这里所考察的关系的特殊形式相联系的特殊困难。对于认为工人是直接出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李嘉图体系来说,困难在于:既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那末在构成资本主义生产基础的、一切交换中最大的交换——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交换中,为什么这个价值规律不实现呢?为什么工人以工资形式取得的物化劳动量不等于他为换取工资而付出的直接劳动量呢?为了排除这个困难,穆勒把雇佣工人变成了商品所有者,说他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产品,自己的商品,因为他在产品,商品中所占的份额是他的产品,他的商品,是他以特殊商品的形式生产出来的价值。他解决困难的方法是把包含着物化劳动和直接劳动的对立的、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交易,说成物化劳动的所有者之间、商品所有者之间的普通交易。
尽管穆勒由于耍了这样一个花招而使自己不可能理解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发生的过程的特殊性质、特点,但是他决没有给自己减少困难,却增加了困难,因为,对于结果的特殊性,现在已经不可能依据工人所出卖的商品(它具有这样的特性:它的使用价值本身是形成交换价值的要素,因而这个商品的消费创造出比它本身所包含的更多的交换价值)的特殊性来理解了。
在穆勒看来,工人是和任何其他商品所有者一样的商品出卖者。例如,他生产6码麻布。这6码中2码所代表的价值等于他所加入的劳动。因此,他是把2码麻布卖给资本家的卖者。既然这时工人是和其他任何麻布所有者一样的麻布卖者,那他为什么不能象其他任何出卖2码麻布的卖者一样从资本家那里全部取得2码麻布的价值呢?恰恰相反,与价值规律的矛盾这时表现得尖锐得多。工人这时出卖的决不是和其他一切商品不同的特殊商品。他出卖的是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也就是这样的商品:它作为商品并没有由于具有某种特点而与其他任何商品不同。这样,如果1码麻布的价格——即代表1码麻布中包含的劳动时间的货币量——是2先令,那末为什么工人所得到的是1先令,而不是2先令呢?如果工人得到2先令,资本家就不能实现剩余价值,李嘉图体系也就全部被推翻了。我们也就会被迫退回到“让渡利润”。6码麻布使资本家花费的,等于它的价值,即12先令。但是资本家按照13先令出卖它。
或者事情是这样:当资本家出卖麻布的时候,它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但是当工人卖它的时候,则低于它的价值出卖,这样,价值规律就被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破坏了。而穆勒所以求助于虚构,恰恰是为了逃避这一点。他想把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变成商品的卖者和买者之间的普通关系。那末,普通的商品价值规律为什么在这里不应决定这种交易呢?但是,据说工人的报酬是“以预付的方式”支付的。可见,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毕竟不是普通的商品买卖关系。这种“预付”在这里应该是什么呢?(按照穆勒的假设和按照实际情况,)一个工人,譬如说按周领工资的工人,在他从资本家那里领到对一周产品中属于他的份额的“报酬”之前,就“预付了”自己的劳动,创造了这个份额,即已把自己一周的劳动物化在产品之中。资本家“预付了”原料和劳动工具,工人“预付了”劳动,而在周末支付工资的时候,工人把商品,自己的商品,即自己在全部商品中所占的份额卖给资本家。但是,穆勒会说,资本家还在他自己把6码麻布转化为货币,卖出去之前,就付款给工人了,也就是替工人把2码[795]麻布转化为银,转化为货币了!可是,如果资本家制造的是定货,如果他还在商品生产出来以前就已经把它卖出,那又当如何呢?更广泛地说,资本家向工人买这2码麻布是为了再卖,而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这对于工人——在这里是2码麻布的卖者,有什么关系呢?买者的动机同卖者有什么相干呢?买者的动机又怎么可能进而使价值规律也发生变化呢?如果前后一贯的话,那就必须承认,每个卖者都应当低于商品的价值出卖他的商品,因为他交给买者的是使用价值形式的产品,而买者交给他的是货币形式的价值,转化为银的产品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麻织厂主也应当少付给麻纱商人、机器厂主、煤炭生产者等等。因为他们卖给他的商品,是他不过准备使之转化为货币的商品,而他不仅要在自己的商品卖出之前,而且要在自己的商品生产出来之前就把这个商品的组成部分的价值“以预付的方式”付给他们。工人供给他的是麻布,是制成的、适于出卖的形式的商品;相反,上述那些商品卖者供给他的是机器、原料等等,这些东西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具有适于出卖的形式。对于穆勒这个极端的李嘉图主义者(在他看来,买和卖、供和求不过是等同的,货币则不过是一种形式)来说,妙不可言的是:商品转化为货币(在把2码麻布卖给资本家时,发生的无非就是这种转化)要以卖者不得不低于商品的价值出卖他的商品,而买者用自己的货币买到比货币价值大的价值为前提。
由此可见,穆勒把事情归结为这样一个荒谬的论断:在这笔交易中,买主购买是为了再卖并赚取利润,因此卖者不得不低于商品的价值出卖他的商品;这样,整个价值理论就被推翻了。穆勒为解决李嘉图的矛盾之一而作的这第二个尝试,实际上毁掉了李嘉图体系的整个基础,特别是毁掉了这个体系的优点:把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看作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之间的直接交换,即从这种关系的特定性质去考察它。
为了设法摆脱困难,穆勒必须再进一步说,这里所谈的不是单纯的商品买卖的交易;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不如说是出借货币或从事贴现业务的资本家(货币资本家)对产业资本家的关系,因为这里涉及的是支付,是把等于工人在总产品中所占份额的产品转化为货币。以生息资本(资本的特殊形式)的存在为前提来解释生产利润的资本(资本的一般形式);把剩余价值的派生形式(它已经以资本为前提)说成剩余价值产生的原因,——这倒是一种满不错的解释。此外,穆勒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持前后一贯,撇开李嘉图所发展的关于工资和工资水平的一切已确定的规律,而相反地从利息率中引伸出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却又不能说明利息率应该由什么决定,因为按照李嘉图学派和其他所有值得一提的经济学家的意见,利息率是由利润率决定的。
所谓工人在他自己产品中所占的“份额”这种空话,实质上是以下述情况为根据的:如果考察的不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单独交易,而是他们在总的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如果注意的是这个过程的实际内容,而不是它的表现形式,那末在实际上就会看到,资本家用来支付工人的东西(以及作为不变资本同工人对立的那部分资本),不外是工人本身的产品的一部分,并且不是尚须转化为货币的那部分产品,而是已经卖出、已经转化为货币的那部分产品,因为工资是以货币而不是以实物支付的。在奴隶制度等等的条件下,不存在由于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产品先要转化为货币而产生的假象,因此看得很清楚,奴隶作为工作报酬取得的东西,实际上不是奴隶主的“预付”,而只是奴隶的物化劳动中以生活资料的形式流回到奴隶手中的部分。在资本家那里情况也是如此。他只是在表面上“预付”。他作为工资预付给工人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付给工人的[796]报酬——因为他要到工作完成后才付给报酬——是工人已经生产出来而且已经转化为货币的产品的一部分。资本家所占有的、从工人那里夺来的工人产品,有一部分以工资形式,作为对新产品的预付——如果愿意用这个名称的话——流回到工人手里。
抓住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易所特有的这种表面现象来解释交易本身,对于穆勒来说是完全不相称的(这种作法对于麦克库洛赫、萨伊或巴师夏来说倒是相称的)。资本家除了他以前从工人那里夺来的东西,也就是由其他人的劳动预付给他的东西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预付给工人。要知道,甚至马尔萨斯也说,资本家所预付的东西,不是“由呢绒”和“其他商品”,而是“由劳动”构成的[39],也就是恰恰由资本家没有从事过的东西构成的。资本家预付给工人的是工人自己的劳动。
但是,所有这种代用语都丝毫不能帮穆勒的忙,就是说,丝毫不能帮助他回避解决这个问题: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之间的交换(李嘉图以及追随他的穆勒等人就是这样理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过程的)如何同直接与它矛盾的价值规律相符合。从穆勒的以下论点中可以看出,上述代用语是丝毫帮不了他的忙的:
“产品按什么比例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或者,工资水平按什么比例调节?”(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第34页)“确定工人和资本家的份额,是他们之间的商业交易的对象,讨价还价的对象。一切自由的商业交易都由竞争来调节,讨价还价的条件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同上,第34—35页)
付给工人的是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穆勒这样说,是为了使工人在他同资本的相互关系中变成一个普通的商品(产品)卖者,是为了掩盖这种相互关系的特殊性质。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可以认为是他的产品,即工人的新加劳动物化于其中的那部分产品。但是情况并不是这样。相反,现在我们问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是怎样的,即他的产品是怎样的(因为属于工人的那一部分产品,就是他所出卖的他的产品),这时,我们就听到说,他的产品和他的产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我们还应该先搞清楚工人的产品(即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因而也就是属于他的那一部分产品)是什么。可见,所谓“他的产品”只是一句空话,因为工人从资本家那里得到的那一份价值,并不由他本身的产量决定。所以,穆勒只是把困难推远了一步。在解决困难方面,他仍在开始研究时的出发地点踏步不前。
这里表现了概念的混淆。如果认为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换是不断的行为——凡是不把资本主义生产的个别行为、个别因素固定化、孤立化的人都会认为它是这样的行为,那末,工人所取得的就是他自己的产品的一部分价值,他已经补偿了这部分价值,还加上了他白白送给资本家的那部分价值。这是不断反复进行的。可见,实际上工人不断取得他自己的产品的价值的一部分,他所创造的价值的一个部分或份额。他的工资多少,不决定于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倒是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决定于他的工资量。工人实际上取得产品价值中的一个份额。但是,他所取得的那个份额决定于劳动的价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反过来决定于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劳动的价值,即工人本身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一个已固定的量;这个量是由于工人的劳动能力出卖给资本家而固定下来的。实际上,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也是由此固定下来的。而不是相反,不是先把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固定下来,然后由这个份额决定他的工资的水平或价值。其实,这也正是李嘉图的最重要的、最强调的论点之一,因为,不然的话,劳动的价格就会决定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而按照李嘉图的见解,劳动的价格只决定利润率。
那末,穆勒现在如何确定工人所取得的产品“份额”呢?他用供求,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来决定它。穆勒在这里提出的说法,可以适用于一切商品:
“确定工人和资本家〈卖者和买者〉的份额〈应读作:在商品价值中的份额〉,是他们[797]之间的商业交易的对象,讨价还价的对象。一切自由的商业交易都由竞争来调节,讨价还价的条件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同上,第34—35页)
可见,问题就在这里!这就是穆勒说的话,他这个热诚的李嘉图主义者曾经证明:需求和供给固然能够决定市场价格在商品价值上下的波动,但是不能决定商品价值本身;需求和供给如果用来决定价值,就成了两个没有意义的字眼,因为它们本身的决定要以价值的决定为前提!而现在——萨伊早已在这一点上指责过李嘉图[40]——穆勒为了决定劳动的价值,即一种商品的价值,竟求助于用需求和供给来决定它!
但是,问题还不止于此。
穆勒没有说——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这是无关紧要的——双方当中哪一方代表供给,哪一方代表需求。但是,既然资本家付出货币,工人相反地提供某种东西来交换货币,我们就可以假定需求是在资本家方面,供给在工人方面。但是,这时工人“出卖”的是什么呢?他提供的是什么呢?是他在还不存在的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吗?但是要知道,他在未来的产品中所占的“份额”恰恰还要由他和资本家之间的竞争,由“需求和供给”的关系来决定!这个关系的一个方面,即供给,不可能由本身不过是供求斗争结果的东西构成。那末,工人到底拿出什么来卖呢?自己的劳动吗?但是这样一来,穆勒就又遇到了他想回避的最初的困难,即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之间的交换。当他说这里发生的不是等价物的交换,或者说所卖的商品即劳动的价值不是用“劳动时间”本身来衡量,而是由竞争,由供求来决定的时候,他也就承认,李嘉图的理论遭到破产,而李嘉图的反对者是对的,后者认为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最重要的一种商品即劳动本身的价值同商品价值的这个规律相矛盾。我们将在下文中看到,威克菲尔德就直接说过这样的话。[注:见本册第205页,并见本卷第2册第453—454页。——编者注]
穆勒愿意怎样打转转和兜圈子都可以,但是他找不到摆脱这个左右为难的窘境的出路。用他本人的表达方法来说,工人的竞争最多只能使他们按照这样的价格提供一定的劳动量,这个价格依据供求关系等于他们将要用这个劳动量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一个较大的或较小的部分。但是,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换取的这个价格,这个货币量等于应当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的一个较大的或较小的部分这一点,无论如何从一开始就不妨碍一定的活劳动(直接劳动)量在这里换得一个较大的或较小的货币(积累劳动,而且是以交换价值形式存在的劳动)量。从而,这也不妨碍不等量的劳动在这里相互交换,不妨碍较少的积累劳动换取较多的直接劳动。而这些恰恰是穆勒应该加以解释的现象,也是他为了避免违反价值规律而想用自己的解释搪塞过去的现象。这种现象丝毫也不会由于以下情况而改变它的性质并得到解释:工人用自己的直接劳动换得货币的那个比例,在生产过程结束后表现为付给工人的价值和工人所创造的产品的价值之间的比例。资本和劳动之间最初的不平等交换,在这里只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罢了。
穆勒进一步阐述的一段话,也可以表明他如何固执地回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直接交换,而李嘉图还是毫无拘束地以此为出发点的。穆勒是这样说的:
[798]“假定有一定数目的资本家和一定数目的工人。假定他们分配产品的比例也通过某种方法确定了。如果工人人数增长了而资本量没有增加,增加的那一部分工人就会试图排挤原来在业的那一部分。他们只有按较低报酬提供自己的劳动,才能作到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水平必然降低……在相反的情况下结果也相反……如果资本量同人口的比例不变,工资水平也就保持不变。”(同上,第35页及以下各页)
穆勒应当确定的,恰恰也就是“他们〈资本家和工人〉分配产品的比例”。为了让竞争决定这个比例,穆勒就假定,这个比例已经“通过某种方法确定了”。为了让竞争决定工人的“份额”,他就假定,这个份额在竞争之前就已经“通过某种方法”确定了。这还不够。为了表明竞争如何改变已经“通过某种方法”确定了的产品分配,他还假定工人在他们的人数比资本量增加得快的时候,就“按较低报酬提供自己的劳动”。可见,穆勒在这里直接说出了工人的供给是由“劳动”构成的,工人提供这种劳动以换取“报酬”,即换取货币,换取一定量的“积累劳动”。为了避开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直接交换,避开直接出卖劳动,他求助于“产品分配”论。为了解释产品分配的比例,他又假定直接出卖劳动以换取货币,以致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最初的交换后来就表现在工人在他的产品中所占的份额上,而不是这种最初的交换决定于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最后,当工人人数和资本量不变时,“工资水平”也保持不变。但是,当需求和供给彼此适应时,这种工资水平是怎样的呢?这也正是应当说明的。说工资水平在这种供求的平衡遭到破坏时就会变动,在这里并不说明任何问题。穆勒的同义反复的说法只能证明,他在这里感到李嘉图的理论中有一种障碍,要克服这种障碍,只有根本脱离这个理论。
※ ※ ※
反对马尔萨斯、托伦斯及其他人。穆勒反对商品价值决定于资本价值,他正确地指出:
“资本就是商品,说商品的价值由资本的价值决定,就等于说,商品的价值由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值由它本身决定。”(《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第1版第74页)
※ ※ ※
{穆勒并不掩盖资本同劳动的对立。他说,为了使不依靠直接劳动的社会阶级壮大,利润率必须高;为此,工资也就应该相对地低。为了使人类的(社会的)能力能在那些把工人阶级只当作基础的阶级中自由地发展,工人群众就必须是自己的需要的奴隶,而不是自己的时代的主人。工人阶级必须代表不发展,好让其他阶级能够代表人类的发展。这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799]社会以及过去的一切社会所赖以发展的对立,是被宣扬为必然规律的对立,也就是被宣扬为绝对合理的现状。
“人类进步,即不断地从科学和幸福的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更高的阶段的能力,看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样的人所组成的阶级:他们是自己的时代的主人,也就是说,他们相当富有,根本不必为取得过比较安乐的生活的资财而操心。科学的领域就是由这个阶级的人来培植和扩大的;他们传播光明;他们的子女受良好的教育,被培养出来去从事最重要、最高雅的社会职务;他们成为立法者、法官、行政官员、教师、各种技艺的发明家、人类赖以扩大对自然力的控制的一切巨大和有益的工程的领导者。”(《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1823年巴黎版第65页)“资本的收入应当大到足够使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能够享受余暇所提供的好处。”(同上,第67页)}
※ ※ ※
对以上所谈的再作一些补充。
在穆勒这个李嘉图主义者看来,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区别只是劳动的不同形式之间的区别:
“劳动和资本:前者是直接劳动,后者是积累劳动。”(《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英文第1版第75页)
在另一个地方他说:
“关于这两种劳动应当指出,它们并不是始终按照同样比率取得报酬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1823年巴黎版第100页)
可见,他在这里接近了问题的实质。既然用来支付直接劳动的报酬的始终是积累劳动即资本,那末不按同样比率支付报酬,在这里只能意味着较多的直接劳动同较少的积累劳动交换,而且“始终”如此,因为,不然的话,积累劳动就不能作为“资本”同直接劳动交换,它不仅不能象穆勒所期望的那样提供足够大的收入,而且根本不会提供收入。因此,这里就承认了,——因为穆勒正象李嘉图一样,把资本同劳动的交换看作积累劳动同直接劳动的直接交换,——这两种劳动是按照不相等的比例进行交换的,而在这样交换的情况下,以等量劳动相互交换为内容的价值规律便遭到了破坏。
[(C)穆勒不理解工业利润的调节作用]
穆勒把李嘉图实际上为阐明自己的地租理论而假定的东西[注:见本卷第2册第532—533页。——编者注],作为一条基本规律提出来。
“农业的利润率调节其他利润率。”(《政治经济学原理》1824年伦敦第2版第78页)
这是根本错误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工业中,而不是在农业中开始的,而且是逐渐支配农业的;这样,农业利润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和工业利润平均化,而且只是由于这种平均化才开始影响工业利润。所以,首先,上述论点从历史上看是错误的。其次,只要存在这种平均化,就是说,只要存在这样的农业发展状况,即资本随着利润率的高低从工业转入农业或从农业转入工业,那末,说农业利润从这时开始起调节作用,而不说这里是两种利润相互发生作用,同样是错误的。其实,李嘉图本人为了说明地租,是以相反的情况为前提的。谷物价格上涨,结果利润下降,但不是在农业中下降(在较坏土地或第二笔生产率较低的资本提供新的供给之前),——因为谷物价格的上涨绰绰有余地给租地农场主补偿谷物价格上涨所引起的工资的提高,——而是在工业中下降,因为这里不发生这种补偿或超额补偿。这样,工业利润率下降了,只得到这种较低利润率的资本就可以用于较坏土地。如果利润率不变,情况就不会这样。而且,只是由于工业利润下降对较坏土地上的农业利润的这种反作用,整个农业利润才下降,[800]较好土地上的一部分农业利润才以地租形式从利润中分出来。这就是李嘉图对这个过程的说明。可见,按照他的说明,是工业利润调节农业利润。
如果现在由于农业的改良,农业利润又提高了,那末工业利润也会提高。但是这决不能排除下述情况:正象最初工业利润的减少决定农业利润的减少一样,工业利润的提高也会引起农业利润的提高。每当工业利润的提高同谷物价格以及加入工人工资的其他农产必需品的价格无关的时候,也就是说,每当工业利润的提高是由于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等等价值降低的时候,情况就是这样。如果工业利润不调节农业利润,地租反而绝对不能得到解释。平均利润率在工业中是由于资本利润的平均化以及价值因此转化为费用价格而形成的。这种费用价格——预付资本的价值加平均利润——是农业从工业获得的前提,因为农业中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上述平均化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农产品的价值因而高于由工业的平均利润决定的费用价格,那末这个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余额就形成绝对地租。但是,为了能对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这种余额进行衡量,费用价格应当是第一性的,也就是说,它应当作为规律由工业强加给农业。
※ ※ ※
穆勒的下述论点值得注意:
“生产中消费的东西总是资本。这就是生产消费的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属性。生产中所消费的东西就是资本,并且通过消费才成为资本。”(《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的法译本,1823年巴黎版第241—242页)
[(d)]需求,供给,生产过剩[直接把需求和供给等同起来的形而上学观点]
“需求意味着购买愿望和购买手段……一个人所提供的等价物品〈购买手段〉就是需求的工具。他的需求量就是用这个等价物品的价值来衡量的。需求和等价物品是两个可以相互代替的用语……他的〈一个人的〉购买愿望和购买手段,换句话说,他的需求,正好等于他生产出来但不准备自己消费的东西的数量。”(同上,第252——253页)
我们在这里看到,需求和供给的直接等同(从而市场商品普遍充斥的不可能性)是怎样被证明的。需求据说就是产品,而且这种需求的量是用这种产品的价值来衡量的。穆勒就是用这同样的抽象“证明方法”证明买和卖只是等同,而不是彼此相区别;他就是用这同样的同义反复证明价格取决于流通的货币量;他也就是用这同样的手法证明供给和需求(它们只是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的形式)必然是彼此平衡的。这还是同样的一套逻辑。如果某种关系包含着对立,那它就不仅是对立,而且是对立的统一。因此,它就是没有对立的统一。这就是穆勒用来消除“矛盾”的逻辑。
我们首先拿供给作出发点。我供给的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譬如说,一定量的铁,它等于3镑(这笔钱又等于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根据假设,我是一个制铁厂主。我供给一定的使用价值——铁,也供给一定的价值,即表现为铁的价格3镑的价值。但是,这里有下面一种小小的差别。一定量的铁确实是由我投入市场的。相反,铁的价值却只是作为铁的价格存在,这个价格还要由铁的买者去实现,买者对我来说代表对铁的需求。铁的卖者的需求,则是对铁的交换价值的需求,这种交换价值固然包含在铁里,但是还没有实现。同样大的交换价值可以表现在数量极不相同的铁上。由此可见,使用价值的供给和有待实现的价值的供给决不是等同的,因为数量完全不同的使用价值可以表现同量的交换价值。
[801]同样是3镑的价值,可能表现在1吨、3吨或10吨上。可见,我供给的铁(使用价值)的量和我供给的价值的量决不是互成比例的,因为无论前者怎样变化,后者的量可能始终不变。无论我供给的铁的量是大还是小,根据我们的假设,我始终要实现的是不以铁本身的量为转移,一般说来不以铁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为转移的价值。由此可见,我所供给的(但是还没有实现的)价值和我所供给的、已经实现的铁的量,决不是互成比例的。因此,没有丝毫理由认为一种商品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的能力和我所供给的商品量是成比例的。对买者来说,我的商品首先是作为使用价值而存在的。买者把它作为使用价值来购买。但是他所需要的是一定量的铁。他对铁的需要并不决定于我所生产的铁的量,正象我的铁的价值本身不和这个量成比例一样。
当然,购买的人手中持有商品的转化形式,货币,即具有交换价值形式的商品,而且他之所以能作为买者出现,只是由于他或其他人曾经作为现在以货币形式存在的那个商品的卖者出现。但是,这决不能作为理由来说明他把自己的货币再转化为我的商品,或者说明他对我的商品的需要决定于我生产的商品量。就他对我的商品提出需求来说,他需要的量或者可能比我供给的量少,或者可能完全一样,但是要低于商品的价值。正象我供给的某种使用价值的量和我供给它时所依照的价值不是等同的一样,他的需求也可能和我的供给不相适应。
但是,全部关于供求的研究都不是这里所要涉及的。
既然我供给铁,我需求的就不是铁,而是货币。我供给的是某种特殊的使用价值,需求的是它的价值。因此,我的供给和需求,正象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一样,是不同的。既然我在铁上供给了某一价值,我需求的就是实现这一价值。可见,我的供给和需求就象观念和现实一样,是不同的。其次,我供给的量和它的价值绝不是互成比例的。而且,对我供给的某种使用价值的量的需求,不是决定于我想要实现的价值,而是决定于买者按照一定价格需要买到的量。
我们再引证穆勒如下的论点:
“显然,每个人加在产品总供给量上的,是他生产出来但不准备自己消费的一切东西的总量。无论年产品的一定部分以什么形式落到这个人的手里,只要他决定自己一点也不消费,他就希望把这一部分产品完全脱手;因此,这一部分产品就全部用于增加供给。如果他自己消费这个产品量的一部分,他就希望把余额全部脱手,这一余额就全部加在供给上。”(同上,第253页)
换句话说,这无非是指,全部投入市场的商品构成供给。
“可见,因为每个人的需求等于他希望脱手的那一部分年产品,或者换一种说法,等于他希望脱手的那一部分财富
{且慢!他的需求等于他希望脱手的那一部分产品的价值(在这个价值一旦实现时);他希望脱手的东西是一定量的使用价值,他希望取得的东西是这个使用价值的价值。这两种东西决不是等同的},
并且因为每个人的供给也完全与此相同
{决不是这样,他的需求不是他希望脱手的东西,即不是产品,而是这种产品的价值;相反,他的供给现实地是这种产品,而这种产品的价值则只是在观念上被供给},
所以,每个人的供给和需求必然是相等的。”(第253—254页)
{这就是说,他所供给的商品的价值和他以这个商品去要求、但并不拥有的那个价值是相等的。如果他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那末他供给的价值(以商品形式)和取得的价值(以货币形式)就是相等的。但是,不能由于他希望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就得出结论说实际发生的情况就是这样。一定量的商品由他供给,并出现在市场上。他想要得到他所供给的商品的价值。}
“供给和需求处于[802]一种特殊的相互关系之中。每一个被供给的、被运往市场的、被出卖的商品,始终同时又是需求的对象,而成为需求对象的商品,始终同时又是产品总供给量的一部分。每一个商品都始终同时是需求的对象和供给的对象。当两个人进行交换时,其中一个人不是为了仅仅创造供给而来,另一个人也不是为了仅仅创造需求而来;他的供给对象,供给品,必定给他带来他需求的对象,因此,他的需求和他的供给是完全相等的。但是如果每一个人的供给和需求始终相等,那末,一个国家的全体人员的供给和需求,总起来说,也是这样。因此,无论年产品总额如何巨大,它永远不会超过年需求总额。有多少人分配年产品,年产品总量就分成多少部分。需求的总量,等于所有这些部分的产品中所有者不留归自己消费的东西的总额。但是,所有这些部分的总量,恰恰等于全部年产品。”(同上,第254—255页)
既然穆勒已经假定每个人的供给和需求相等,那末,说全体人员的供给和需求因而也彼此相等的全部冗长的高明议论,便是完全多余的了。
※ ※ ※
和穆勒同时代的李嘉图学派是如何理解穆勒的,例如,从下面的引文就可以看出:
“可见,在这里{这是指穆勒关于劳动的价值规定}我们看到至少有这样一种情况:价格(劳动的价格)经常决定于供求关系。”(普雷沃《评李嘉图体系》,载于麦克库洛赫《论政治经济学》,普雷沃译自英文,1825年日内瓦—巴黎版第187页)
麦克库洛赫在上述《论政治经济学》一书中说,穆勒的目的在于——
“对政治经济学原理进行逻辑演绎。”(第88页)“穆勒几乎阐述了所有成为讨论对象的问题。他善于解开和简化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并且把各种不同的科学原理纳入自然秩序。”(同上)
从穆勒的逻辑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他把我们在前面 [注:见本卷第2册,特别是第180—187页。——编者注]分析的李嘉图著作的十分不合逻辑的结构幼稚地当作“自然秩序”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了。
[(e)]普雷沃[放弃李嘉图和詹姆斯·穆勒的某些结论。试图证明利润的不断减少不是不可避免的]
至于上面提到的普雷沃(他把穆勒对李嘉图体系的说明作为他的《评李嘉图体系》一文的依据),他的某些反对意见是纯粹幼稚无知地误解李嘉图的结果。
但是,下面一段谈到地租的话值得注意:
“如果象应该做的那样,注意到较坏土地的相对数量,就会对这种土地在决定价格上所发生的影响提出怀疑。”(普雷沃,同上第177页)
普雷沃引用了穆勒以下一段话,这段话对于我所作的分析也很重要,因为穆勒在这里为自己设想了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级差地租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新的需求——追加的需求——通过向较好土地而不是向较坏土地推移,即按上升序列运动而得到满足:
“穆勒先生用了这样一个例子:‘假设某一国家的全部耕地质量相同,并且对投入土地的各资本提供同样多的产品,只有一英亩例外,它提供的产品六倍于其他任何土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版第71页)毫无疑问,正象穆勒先生所证明的那样,租用这一英亩土地的租地农场主并不能提高他的租地收入〈即不能比其他租地农场主取得更高的利润;普雷沃把这个思想表达得很拙劣[41]〉,六分之五的产品会属于土地所有者。”
{可见,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在利润率不降低和农产品价格不提高的条件下的级差地租。这种情况一定会更加常见,因为[803]不论自然肥力如何,土地的位置随着一国工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必然不断改善,而位置(比较好的位置)是和自然肥力同样发生作用的。}
“但是,如果这位机灵的作者想到对相反的情况作同样的假设,他就会相信结果是不同的。我们假设全部土地具有相同的质量,只有一英亩较坏土地除外。在这唯一的一英亩土地上,所花费的资本的利润只等于其他任何一英亩土地的利润的六分之一。能不能设想,千百万英亩土地的利润会因此而降低到普通利润的六分之一呢?这唯一的一英亩土地想必根本不会对价格发生丝毫作用,因为,任何进入市场的产品(特别是谷物)不会由于如此微不足道的数量的竞争而受到显著的影响。因此我们说,对李嘉图拥护者关于较坏土地的影响的主张,应该考虑到不同肥力的土地的相对数量而加以修正。”(普雷沃,同上第177—178页)
※ ※ ※
{萨伊为康斯坦西奥翻译的李嘉图著作所加的注释,只有一个关于对外贸易的正确意见。[42]通过欺骗行为,由于一个人得到了另一个人失掉的东西,也可能获得利润。在一个国家内,亏损和盈利是平衡的。在不同国家的相互关系中,情况就不是这样。即使从李嘉图理论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是萨伊没有注意到的,——一个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的变化。或者说,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相互间的比例,可能象一个国家内熟练的、复杂的劳动同不熟练的、简单的劳动的比例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甚至当后者象约·斯·穆勒在《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从交换中得到好处[43]的时候,情况也是这样。}
※ ※ ※
[关于农业利润和工业利润的相互关系问题,普雷沃说道:]
“我们承认,总的说来,农业利润率决定工业利润率。但是,我们同时应该注意到,后者必然也对前者发生反作用。如果谷物的价格达到一定的高度,工业资本就会流入农业,不可避免地使农业利润降低。”(普雷沃,同上第179页)
反驳是正确的,但是提得十分狭隘。参看前面所说的 [注:参看本册第104—105页。——编者注]。
李嘉图学派认为,只有工资增长,利润才会下降,因为随着人口的增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提高,而这种情况又是资本积累的结果,因为随着资本的积累,较坏土地逐渐投入耕种。但是李嘉图本人承认,当资本增加得比人口快的时候,也就是当资本相互竞争使工资提高的时候,利润也会下降。这是亚·斯密的观点。普雷沃说:
“如果资本的需求的增长使工人的价格即工资提高,那末,认为这些资本的供给的增长会使资本的价格即利润降低,难道是不对的吗?”(同上,第188页)
按照李嘉图的观点,利润降低只能由于剩余价值减少,也就是由于剩余劳动减少,也就是由于工人消费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也就是由于劳动价值提高,尽管工人得到的实际报酬这时不但不会提高,反而可能降低;普雷沃就以这种错误的观点为依据,试图证明利润的不断降低并不是不可避免的。
第一,他说:
“繁荣状态首先使利润提高
(这里指的正是农业利润:随着繁荣状态的到来,人口增加,从而对农产品的需求也增加,从而租地农场主的超额利润也增加),
而且这是在新地投入耕种以前很久的时候,所以,当这种新地开始影响地租,使利润降低的时候,利润尽管马上降低下来,但依然和繁荣以前一样高……为什么在某个时候会转而耕种质量较坏的土地呢?这样做只是指望至少能获得等于普通利润的利润。那末,什么情况能使质量较坏的土地创造这种利润率呢?人口的[804]增长……增加的人口形成对现有的生存资料的压力,因而使食品(特别是谷物)价格上涨,结果是农业资本获得高额利润。其他资本流入农业:但是因为土地面积有限,所以这种竞争也有限度,最终结果是耕种较坏土地仍然获得比商业或工业更高的利润。从这时起(在这种较坏土地有足够数量的前提下)农业利润便不能不决定于投入土地的最后一批资本的利润。如果以财富开始增长时〈利润开始分为利润和地租时〉存在的利润率作为出发点,就会发现利润决没有降低的趋势。利润会和人口一起增长,直至农业利润增长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利润(由于耕种新的、较坏的土地)会显著下降,但是决不会降到低于它原来的比率,或者(更确切地说)降到低于各种不同的情况所决定的平均比率。”(同上,第190—192页)
普雷沃显然错误地理解了李嘉图的观点。在普雷沃看来,由于繁荣,人口增加,这又使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从而使农业利润提高(尽管令人不解的是:如果农业利润的这种提高是经常性的,地租为什么在租佃期满后不会提高,这种农业上的超额利润为什么不会甚至在较坏土地投入耕种之前就以地租形式被人占有)。但是,促使农业利润提高的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会使一切工业部门的工资提高,因而引起工业利润的下降。这样,工业中会形成一个新的利润率。即使质量较坏的土地在现行农产品市场价格下只提供这个降低了的利润率,资本也会投入质量较坏的土地。把资本吸引到这里来的,是高的农业利润和高的谷物市场价格。只要还没有足够多的资本转入农业,这些被吸引来的资本甚至还能象普雷沃所说的那样提供比已经降低的工业利润更高的利润。但是,一旦追加供给够了,市场价格就下降,因而较坏土地只能提供普通的工业利润。较好土地的产品所提供的超过这种利润的东西,就转化为地租。这就是李嘉图的观点,普雷沃接受了这个观点的基础,并且以这个观点作为自己立论的出发点。现在,谷物比农业利润提高之前贵。但是,它给租地农场主提供的超额利润则转化为地租。这样,较好土地的利润也降到因农产品涨价而下降的、较低的工业利润率水平。令人不解的是,如果没有某些其他情况出现并引起变化,利润为什么就不会因此降到低于它“原来的比率”。当然,其他情况是可能出现的。根据假定,不管怎样,农业利润在生活必需品涨价之后都要提高到工业利润以上。但是,如果这时工人消费的生活必需品中由工业生产的那一部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降价,以致工人的工资(即使它按照它的平均价值支付)因农产品涨价而提高的程度,没有达到不存在这种起抵销作用的情况时所应达到的高度;其次,如果同样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采掘工业所提供的产品的价格以及不加入食物的农产原料的价格也降低了(固然,这种假定未必是现实的),那末,工业利润就可能不下降,尽管它还会低于农业利润。这时,因资本转移到农业中以及因形成地租而引起的农业利润的下降,[805]只会使利润率恢复原来的水平。
[第二,]普雷沃还试图用另一个论据:
“质量较坏的土地……只有当它提供的利润同工业资本的利润一样高或者更高时,才会被投入耕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新地投入耕种,谷物和其他农产品的价格往往仍旧很高。这种高价格使工人人口陷于穷困,因为工资的提高赶不上雇佣工人消费的物品的价格的提高。农产品的高价格会成为全体居民或多或少的负担,因为工资的提高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提高几乎影响一切商品。这种普遍的穷困加上人口过多造成的死亡率的提高,引起雇佣工人人数的减少,并因而造成工资的提高和农业利润的下降。从这时起,进一步的发展方向便同以前相反。资本从较坏土地抽出,又流回工业。但是,人口规律很快又发生作用:一旦贫困消失,工人人数就增加,他们的工资就下降,因而利润就提高。这种向两个不同方向的波动会交替发生,但是并不触动平均利润。利润可能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就由于这一原因而提高或下降,可能轮流地时而朝这一方向时而朝另一方向变动,但是不能认为利润的平均提高或下降是由于新地必须投入耕种造成的。人口是一个调节器,它可以恢复自然秩序并把利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同上,第194—196页)
尽管叙述的方式非常混乱,但是从“人口规律”来看,这是正确的。不过这同下面的假定不一致:农业利润不断增长,直到与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追加供给创造出来为止。既然这里发生的是农产品价格的不断提高,那末由此得出的就不是人口减少,而是利润率普遍下降,这又引起积累的减少,只有这样,才造成人口的减少。根据李嘉图—马尔萨斯的观点,人口的增长是比较慢的。而普雷沃立论的基础是这样的思路:上述过程会使工资降到它的平均水平以下;随着工资的这种下降和工人的贫困会出现谷物价格的下跌,因而利润又会提高。
但是,这条思路会把我们引向与这里的问题无关的研究,因为我们在这里的前提是:劳动的价值总是被全部支付的,就是说,工人得到他本身的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普雷沃的这些论断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它们表明了,李嘉图的观点以及李嘉图所接受的马尔萨斯的观点虽然能够解释利润率的波动,但是不能解释利润率为什么不断下降而无回升:要知道,在谷物价格达到一定高度和利润降到一定程度时,工资就会降到它的水平以下,这又会造成强制性的人口减少,因此造成谷物价格和全部生活必需品价格下降,而这又必然会引起利润的提高。
[35]詹姆斯·穆勒书中的这一段话,马克思是从贝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一书(第217页)转引的,这从该引文与穆勒书中的原文稍有出入可以看出来。——第89页。
[36]暗指反对“用语的争论”的匿名论战著作《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特别是有关价值、供求的争论》1821年伦敦版。马克思在后面(本章第3节)对这本匿名著作作了详细的评述。——第91页。
[37]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87—88页。——第92页。
[38]同上,第169—172页。——第92页。
[39]托·罗·马尔萨斯《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版第17—18页。——第97页。
[40]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见本卷第2册第454和455页)提到萨伊的“幸灾乐祸”,说这是因为李嘉图在用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存资料决定“劳动价值”时,引证了供求规律。这里马克思引用的李嘉图著作是康斯坦西奥译、萨伊加注的法译本。马克思在这里是不确切的。萨伊在给李嘉图著作所加的注释中“幸灾乐祸”,是因为李嘉图用供给和需求来决定货币的价值。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126页)中曾引了萨伊注释中有关的这段话。这段话的出处是: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康斯坦西奥译自英文,附让·巴·萨伊的注释和评述,1835年巴黎版第二卷第206—207页。——第100页。
[41]在普雷沃翻译的麦克库洛赫那本书所附的正误表上,这句话被改为:“租佃这最后一英亩土地的农场主不能逃避交纳相应的地租”。——第111页。
[42]马克思指的是萨伊给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七章《论对外贸易》所加的注释。萨伊在这个注释中举了一个例子:法国从安的列斯群岛进口的糖在法国的价格,比法国本国生产的糖便宜。——第112页。
[43]约·斯·穆勒在他的《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伦敦版)第一篇中考察了“各国相互交换的规律以及商业世界各国商业利益的分配”,并且指出:“我们通过对外国人的贸易取得他们的商品,而花费的劳动和资本,往往少于他们自己为这些商品所花费的。然而,这种贸易对外国人还是有利的,因为他们从我们这里换得的商品,如果他们自己去生产,就要花费较高的代价,尽管我们为它花费的代价较少。”(第2—3页)——第112页。
(III)
(3)论战著作
[806]从1820年到1830年这个时期是英国政治经济学史上形而上学方面最重要的时期。当时进行了一场拥护和反对李嘉图理论的理论斗争,出版了一系列匿名的论战著作;这里引用了其中一些最重要的著作,特别是只涉及那些和我们论题有关的论点的著作。不过,同时这些论战著作的特点也是,它们事实上都只是围绕价值概念的确定和价值对资本的关系进行论战的。
(a)《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
[政治经济学上的怀疑论;把理论的争论归结为用语的争论]
《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特别是有关价值、供求的争论》1821年伦敦版。
这部著作不无一定的尖锐性。书名很说明特点——《用语的争论》。
它部分是反对斯密、马尔萨斯的,但是也反对李嘉图。
这部著作的基本思想是:
“……争论的产生,完全是因为不同的人用语含义不同,是因为这些争论者象故事中的骑士那样从不同方面去看盾脾。”(第59—60页)
这种怀疑论总是某种理论解体的预兆,也是某种无思想、无原则的适合家庭需要的折衷主义的先驱。
关于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匿名作者首先谈到:
“假设当我们谈到价值或者与名义价格相对立的实际价格的时候,我们指的是劳动,那就会出现一个明显的困难;因为我们常常要谈到劳动本身的价值或价格。如果我们把作为某物的实际价格的劳动理解为生产该物的劳动,那末就产生另一个困难;因为我们常常要谈到土地的价值或价格;但是土地不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因此,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商品。”(同上,第8页)
谈到劳动,这里对李嘉图的反驳是正确的,因为李嘉图认为资本直接购买劳动,也就是说,他直接谈论劳动的价值,而实际上,被买卖的是劳动能力——它本身是一种产品——的暂时使用权。匿名作者在这里并没有解决问题,而只是强调问题没有解决罢了。
说不是劳动产品的“土地的价值或价格”,表面看来直接同价值概念相矛盾,不能直接从其中得出来,这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句话用来反驳李嘉图就格外没有意义了,因为匿名作者并不反对李嘉图的地租理论,而李嘉图恰恰在那里阐明了怎样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形成土地的名义价值,以及土地的名义价值和价值规定并不矛盾。土地的价值不过是支付资本化的地租的价格。因此,这里假定的关系比从商品及其价值的简单考察中乍一看就得出的关系要深刻复杂得多;这正象虚拟资本[44](这种资本是交易所投机的对象,而且事实上不过是对部分年税的某种权利的买卖)不能用生产资本的简单概念去说明一样。
第二个反驳——说李嘉图把价值由某种相对的东西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在后来出版的另一部论战著作(赛米尔·贝利著)中,成了攻击李嘉图整个体系的出发点。我们在论述贝利的著作时还将提到《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中与此有关的观点。
关于支付劳动的资本产生的源泉,作者在一个顺便作出的评论中作了中肯的表述,但是他是不自觉的(相反,他是想借此证明下面那些我没有加上着重号的话,即劳动的供给本身阻碍劳动下降到它的自然价格的水平的趋势)。
“已经增长的劳动供给就属已经增长的用来购买劳动的东西的供给。因此,如果我们和李嘉图先生一起,说劳动总是具有下降到他称为劳动的自然价格的水平的趋势,那末我们就应该想到:引起这种趋势的劳动供给增长本身,就是阻碍这种趋势发生作用的对抗原因之一。”(同上,第72—73页)
如果不从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的价值出发,理论就不可能进一步展开;这就象不从一般商品价值出发,理论也不可能展开一样。只有那样,才能理解价格波动的实际现象。
[807]“这并不是说,他〈李嘉图〉主张,如果两类不同商品中分别取出的两件商品,例如,一顶帽子和一双鞋,是由等量劳动生产的,那末,这两件商品就能互相交换。这里所说的‘商品’,应该理解为‘一类商品’,而不是单独一顶帽子,一双鞋等等。英国生产所有帽子的全部劳动,为此必须看作是分配在所有帽子上面的。在我看来,这一点从一开始以及在李嘉图学说的一般阐述中都没有表示出来。”例如,李嘉图谈到,“机器制造工人的一部分劳动”,包含在例如一双袜子上。“可是制造每一双袜子的全部劳动,——如果我们说的是个别的一双袜子,——包含机器制造工人的全部劳动,而不只是他的一部分劳动;因为,虽然一台机器织出许多双袜子,但是缺少机器的任何一部分,连一双袜子也制造不出来。”(同上,第53—54页)
后一段话是以误解为基础的。全部机器进入劳动过程,但只有一部分机器进入价值形成过程。
除此之外,这个评论中也有些正确的东西。
我们现在从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和前提的商品——产品的这个特殊的社会形式——出发。我们考察个别的产品,分析它们作为商品所具有的,也就是给它们打上商品烙印的形式规定性。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在以前的生产方式下——很大一部分产品不进入流通,不投入市场,不作为商品生产出来,不成为商品。另一方面,在这个时期,加入生产的很大一部分产品不是商品,不作为商品进入过程。产品转化为商品,只发生在个别场合,只涉及产品的剩余部分等等,或只涉及个别生产领域(加工工业产品)等等。产品既不是全部作为交易品进入过程,也不是全部作为交易品从过程出来。但是产品发展为商品,一定范围的商品流通,因而一定范围的货币流通,也就是说,相当发达的贸易,是资本形成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和起点。我们就是把商品看成这样的前提,因为我们是从商品出发,并把它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最简单的元素的。但是,另一方面,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产物、结果。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元素的东西,后来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才成为产品的普遍形式,而且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具有商品形式的产品就愈作为组成部分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从资本主义生产中出来的商品,与我们据以出发的、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元素的商品不同。在我们面前的已经不是个别的商品,个别的产品。个别的商品,个别的产品,不仅实在地作为产品,而且作为商品,表现为总产品的一个不仅是实在的、而且是观念的部分。每个个别的商品都表现为一定部分的资本和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承担者。
在总产品例如1200码棉布的价值中,包含预付资本的价值加资本家占有的剩余劳动——譬如说120镑的价值(假设预付资本是100镑,剩余劳动等于20镑)。每码棉布等于120/1200镑,即1/10镑或2先令。作为过程的结果表现出来的,不是个别商品,而是商品总量,其中总资本的价值被再生产出来并加上了剩余价值。所生产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而且个别产品只有作为总价值的这种相应部分才成为商品。现在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并使个别产品成为商品的,不再是花费在个别的特殊的商品上的劳动(这种劳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计算出来;它在某一个商品中可以比在另外一个商品中多),而是总劳动,总劳动的相应部分,即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得出的平均数。因此,为了补偿总资本连同剩余价值,商品总量中的每一商品也都必须按其由上述方式决定的价值出卖。如果1200码只卖出800码,资本就得不到补偿,更得不到利润。但是,每一码也都低于它的价值出卖,因为它的价值不是孤立地,而是作为总产品的一定部分决定的。
[808]“如果你们把劳动叫做商品,那末它也还是不同于一般商品。后者最初为交换的目的而生产,然后拿到市场上去,和同时在市场上出售的其他商品按照适当的比例相交换。劳动只有当它被带到市场上去的那一瞬间才被创造出来,或者不如说,劳动是在它被创造出来以前被带到市场上去的。”(同上,第75—76页)
实际上,被带到市场上去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卖给资本家的不是他的劳动,而是对他自身作为劳动力[working power]的暂时使用权。在资本家和工人订立的合同中,在他们商定的买卖中,这才是直接的对象。
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人按件得到报酬,而不是按劳动能力受资本家支配的时间得到报酬,那末,这只是决定这种时间的另一种方式。时间用产品来计量,在这里一定量的产品被看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表现。在伦敦许多盛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业部门中,工资就是这样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小时支付的,但是这件或那件劳动产品是否代表“一个小时”,常常引起争执。
不管个别的工资形式如何,劳动能力虽然在被使用以前按一定条件出卖,却要在完成劳动以后,才得到报酬(无论是按日、按周等等),不仅在计件工资制下如此,而且普遍如此。在这里,货币先在观念上作为购买手段,然后成为支付手段,因为商品在名义上转移到买者那里和实际的转移是不同的。商品(劳动能力)的出卖,使用价值在法律上的转让和它在实际上的转让,在这里从时间上说是不一致的。因此,价格的实现迟于商品的出卖(见我的著作的第一部分,第122页)[45]。这里也表明,不是资本家,而是工人在预付;正如出租房子,不是租赁人,而是出租人预付使用价值。诚然,工人在他生产的商品卖出以前得到工资(或者,至少可能得到工资,如果商品不是预先订购,等等)。但是,在他(工人)得到工资以前,他的商品,他的劳动能力,已经消费在生产上,已经转到买者(资本家)的手里。问题不在于,商品的买者打算怎样处理商品,不在于他购买商是为了把它保存下来当作使用价值,还是为了把它再出卖。问题在于第一个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直接交易。
[李嘉图在他的《原理》中说:]
“在不同的社会阶段,资本,或者说,使用劳动的手段的积累,速度有快有慢,它在所有情况下都必定取决于劳动生产力。一般说来,在存在着大量肥沃土地的地方,劳动生产力最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92页)
关于李嘉图的这个论点,匿名著作的作者说:
“假如第一句话中的劳动生产力,是指每一产品中属于亲手生产该产品的人的那一部分很小,那末这句话就是同义反复,因为其余部分形成一个基金,只要它的所有者高兴,便可以用来积累资本。”
(因此,就不言而喻地承认:从资本家的观点来看,“劳动生产力是指每一产品中属于亲手生产该产品的人的那一部分很小”。这句话非常好。)
“但是,在土地最肥沃的地方,大多不会有这种情况。”
(这个反驳是愚蠢的。李嘉图是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他不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土地肥沃的地方容易发展,还是在土地相对来说不肥沃的地方容易发展。在资本主义生产存在的地方,资本主义生产在土地最肥沃的地方生产率最高。劳动的自然生产力,即劳动在无机界发现的生产力,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一样,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李嘉图本人在上面一段话中,把劳动生产力和生产资本的劳动——它生产的是支配劳动的财富、而不是归劳动所有的财富——等同起来,这是正确的。他的用语“资本,或者说,使用劳动的手段”,实际上是他把握资本的真正本质的唯一用语。他本人局限于[809]资本主义观点,以致对他来说这种颠倒,这种概念的混淆是不言而喻的。劳动的客观条件(而且是劳动本身创造的),原料和劳动工具,不是劳动作为自己的手段来使用的手段,相反,它们是使用劳动的手段。不是劳动使用它们,而是它们使用劳动。劳动是这些物作为资本进行积累的手段,而不是给工人提供产品、财富的手段。)
“在北美是这种情况,但这是一种人为的情况”
(即资本主义的情况)。
“在墨西哥和新荷兰[注:澳大利亚的旧称。——编者注]不是这种情况。从另一种意义来说,在有许多肥沃土地的地方,劳动生产力确实最大,——这里是指人(只要他愿意)生产出与他所完成的总劳动相比是大量的原产品的能力。人能生产出超过维持现有人口生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食物,这实际上是自然的赐予。”
(这是重农学派学说的基础。这种“自然的赐予”是剩余价值的自然基础,它在农业劳动(最初几乎所有的需要都由农业劳动满足)中表现得最明显。在工业劳动中不是这样明显,因为工业劳动的产品首先必须作为商品出卖。最先分析剩余价值的重农学派,就是在剩余价值的实物形式上理解剩余价值的。)
“但是‘剩余产品’(李嘉图先生的用语,第93页)一般是指某物的全部价格超过生产该物的工人所得部分的余额
(这个蠢驴没有看到,在土地肥沃,因而在产品价格中工人所得的份额虽然不大却能购买足够的生活必需品的地方,资本家所得的份额是最大的),
是指一种由人的协议确定而不是由自然规定的关系。”(《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第74—75页)
如果最后结尾的这句话有什么意义,那就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剩余产品”应该同劳动生产率本身严格区别开来。劳动生产率只有当它对资本家来说作为利润实现时,才引起资本家的关心。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生产的界限。
“如果对某一物品的需求超过了从供给的现状来看的有效需求,因而价格上涨,那末,或者,能够在生产费用的比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大供给的规模,——在这种情况下,供给的规模将一直增大到这种物品同其他物品按原先那样的比例进行交换为止。或者,第二,不能增大原来的供给规模,这样,上涨的价格将不下降,而是如斯密所说,将继续为生产这种物品所使用的特殊的土地、资本或劳动提供更多的地租,或利润,或工资(或所有三者)。或者,第三,供给的可能增加,相应地要求比原先供给的商品量的周期生产〈注意这个用语!〉有更多的土地,或资本,或劳动,或所有三者。这样,在需求增加到足以(1)按提高的价格支付追加供给;(2)按提高的价格支付原先的供给量以前,供给就不会增加。因为生产追加商品量的人,不会比生产原先商品量的人有更多的可能获得商品的高价……这样,这个行业就会得到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或者只落到一些特殊的生产者手里……或者在追加的产品和其余的产品不能区别时,由大家分享……人们为了加入能得到这种超额利润的行业,将付出一些东西……他们为此而付出的就是地租。”(同上,第79—81页)
这里要注意的只是,在这一著作中地租第一次被看作固定的超额利润的一般形式。
[810]“‘收入转化为资本’这一用语,是这些用语争论的另一个根源。一个人以为这是指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所赚得的一部分利润用于增加他的资本,而不是象他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做的那样,用于个人消费。另一个人则以为这是指某人作为资本支出的,决不是他作为他自己的资本的利润得到的,而是作为地租、工资、薪金得到的。”(同上,第83—84页)
最后这些说法——“这些用语争论的另一个根源”,“一个人以为这是指”,“另一个人则以为这是指”——表明了这个自作聪明的拙劣作者的手法。
(b)《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匿名作者的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他对李嘉图的积累理论的解释。不理解引起危机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矛盾]
《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
李嘉图学派的著作。对马尔萨斯驳斥得好。表现出这些人的无限局限性。这里暴露出,当他们考察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资本的时候,他们的敏锐性就变为无限的局限性了。虽然如此,这部著作还是上面提到的十年内最好的论战著作之一。
“如果用于刀的生产的资本增加1%,并且只能按同样的比例增加刀的生产,那末,假定其他物品的生产不增加,刀的生产者支配一般物品的可能性,将按较小的比例增加;正是这种可能性,而不是刀的数量的增加,构成企业主的利润,或增加他的财富。但是,如果其他所有行业的资本同时也增加1%,并且产品同样增加,那末结果就不同了,因为一种产品和另一种产品交换的比例不变,从而每种产品的一定部分所能支配的其他产品和以前一样多。”(上述著作,第9页)
首先,如果象假定的那样,除了刀的生产,其他的生产(以及用于生产的资本)都不增加,那末,刀的生产者的收入将不是“按较小的比例”增加,而是根本不增加,甚至绝对亏损。这时,刀的生产者只有三条路可走。或者,他必须拿已增加的产品去交换,就象他拿较少量的产品去交换一样;这样,他的增产将造成真正的亏损。或者,他必须努力找到新的消费者;如果他限于原先的消费者范围,那末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从其他行业把买主吸引过来,把自己的亏损转嫁到别人身上;或者,他必须超越原先的界限扩大他的市场,——但是,这两种办法都既不取决于他的美好愿望,也不仅仅取决于已增加的刀的数量的存在。或者,最后,他必须把他的产品的剩余部分转到下一年去,并相应地减少下一年的新的供给,这样,如果他的资本追加额不仅包括追加的工资,而且包括追加的固定资本,也会造成亏损。
其次,如果其他所有资本都按相同的比例积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们的生产也按相同的比例增加。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们需要多用1%的刀,因为它们对刀的需求,既同它们自己产品的增加没有什么联系,也同它们对刀的购买力的增长没有什么联系。这里只会得出同义反复:如果每一个别行业的资本的增加,与社会需要所造成的对每一个别商品的需求的增加成比例,那末,一种商品的增加就会为其他商品的增加供给提供市场。
因此,这里假定:(1)是资本主义生产,其中每一个别行业的生产以及这种生产的增加,都不是直接由社会需要调节,由社会需要[811]控制,而是由各个资本家离开社会需要而支配的生产力调节的;(2)尽管如此,生产却是这样按比例地进行,好象资本直接由社会根据其需要使用于各个不同的行业。
按照这个自相矛盾的假定,即假定资本主义生产完全是社会主义的生产,那末,实际上就不会发生生产过剩。
此外,在资本积累相等的不同行业内(说资本在不同行业按相等的比例积累,又是一个不妥当的假定),与所用资本的这
种增加相应的产品量,是极不相同的,因为不同行业的生产力,或者说,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与所使用的劳动之比,是大不相同的。这里和那里生产出相同的价值,但是同一价值表现出来的商品量却大不相同。因此,当A行业的价值增加1%,商品量增加20%,而B行业的价值同样增加1%,但商品量只增加5%时,就完全无法理解,为什么A的商品量必定在B行业找到市场。在这里忽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
萨伊的伟大发现——“商品只能用商品购买”,[46]只不过是说,货币本身是商品的转化形式。这决不能证明,因为我只能用商品购买,所以我就能用我的商品购买,或者说,我的购买力和我所生产的商品量成比例。同一价值可以表现为极不相同的商品量。但是使用价值——消费——和产品价值无关,而和产品量有关。完全不能理解,为什么因为现在六把刀的价钱和以前一把刀一样,我就要买六把刀。且不说工人出卖的不是商品,而是劳动,而且有许多人不生产商品,但是用货币购买。商品的买者和卖者不是同一的。土地所有者和货币资本家等在货币形式上获得其他生产者的商品。他们是“商品”的买者,却不是“商品”的卖者。不仅产业资本家之间有买卖,而且他们还把自己的商品卖给工人和不是商品生产者的收入所有者。最后,他们作为资本家进行的买卖和他们花费自己的收入的购买,是大不相同的。
“李嘉图先生(第二版第359页)在引证了斯密关于利润下降的原因的观点之后,补充说:‘但是,萨伊先生曾经非常令人满意地说明:由于需求只受生产限制,所以任何数额的资本在一个国家都不会不加以使用。’”
(多么聪明!当然,需求受生产限制。对那种不可能按定货生产的东西,或需求不能现成地在市场上找到的东西,是不可能产生需求的。但是,绝不能因为需求受生产限制就得出结论说,生产受需求限制或曾经受它限制,生产永远不能超过需求,特别是不能超过与当前市场价格适应的需求。这是萨伊式的敏锐思想。)
“‘在一个国家中,除非工资由于必需品的涨价而大大提高,因而剩下的资本利润极少,以致积累的动机消失,否则积累的资本不论多少,都不可能不生产地加以使用’〈匿名作者自己在括号内写道:〉(我认为,这是指“为所有者带来利润”)(同上,第360页)。”
(在这里李嘉图把“生产地”和“有利润地”等同起来,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只有“有利润地”才是“生产地”,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同绝对生产的区别,以及资本主义生产的界限。为了“生产地”进行生产,必须这样生产,即把大批生产者排除在对产品的一部分需求之外;必须在同这样一个阶级对抗中进行生产,[812]这个阶级的消费决不能同它的生产相比,——因为资本的利润正是由这个阶级的生产超过它的消费的余额构成的。另一方面,必须为那些只消费不生产的阶级生产。必须不仅仅使剩余产品具有成为这些阶级的需求对象的形式。另一方面,资本家本人,如果想要积累,也不应当对自己的产品按其生产的数量提出需求——就这些产品加入收入来说。否则他就不能积累。因此,马尔萨斯把那些任务不是积累而是消费的阶级同资本家对立起来。一方面假定所有这些矛盾是存在的,另一方面又假定,生产的进行完全没有冲突,好象这些矛盾都不存在。买和卖是分离的,商品和货币、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分离的。可是又假定,这种分离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物物交换。消费和生产是分离的;生产者不消费,消费者不生产。可是又假定,消费和生产是同一的。资本家进行生产是直接为了增加他的利润,为了交换价值,而不是为了享受。可是又假定,他进行生产是直接为了享受,而且仅仅为了享受。如果假定资本主义生产中存在的矛盾——这些矛盾诚然不断在平衡,但是这一平衡过程同时表现为危机,表现为互相分离、彼此对立、但又互相联系的各因素的通过暴力的结合——不存在,那末这些矛盾自然就不可能发生作用。在每个行业,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的资本进行生产,而不管社会需要,特别是不管同一行业其他资本的竞争性供给。可是又假定,他好象是按社会的定货进行生产的。如果没有对外贸易,据说,奢侈品就会不管生产费用多少而在国内生产。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以外,劳动就确实是非常不生产的了。因此,资本的积累也不多了。这样,每个国家就可以使用全部在国内积累的资本,因为按照假定,在国内只积累少量资本。)
“如果李嘉图前一句中的‘不会不加以使用’是指‘不可能不生产地加以使用’,或者更确切地说,‘不可能不有利润地加以使用’,那末后一句就把前一句限定了(不说同它矛盾)。如果它单单指‘加以使用’,这一论断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我想,无论亚当·斯密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否认:如果不计较利润的多少,资本是能够‘加以使用’的。”(同上,第18—19页)
实际上,李嘉图是说,在一个国家中,一切资本,无论是以什么样规模积累起来的,都能有利润地加以使用;另一方面,资本的积累又阻碍“有利润地”使用资本,因为资本的积累必定引起利润的减少,亦即积累率的缩减。
“他们〈工人〉[对工作的]需求的增加[注:见本册第60页。——编者注]不过是表明他们甘愿自己拿走产品中更小的份额,而把其中更大的份额留给他们的雇主;要是有人说,这会由于消费减少而加剧市场商品充斥,那我只能回答说:市场商品充斥是高额利润的同义语。”(同上,第59页)
这的确是市场商品充斥的隐秘基础。
“只要由于使用机器而价格变得便宜的物品,不是工人因为便宜就能使用的东西,那末,作为消费者的工人在繁荣时期并不能(如萨伊先生在《论政治经济学》第四版第一卷第60页上所说的那样)从机器得到任何好处。从这方面来看,脱粒机和风磨,对于工人来说,可能是很重要的;但是截夹板机,滑轮制造机或花边织机的发明很少使他们的状况得到改善。”(同上,第74—75页)“在分工发达的地方,工人的技艺只能在他学得这种技艺的特殊领域应用;工人本身就是一种机器。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很长的失业时期,就是说,一个失去劳动,即从根本上失去财富的时期。因此,象鹦鹉那样喋喋不休地说,事物都有找到自己的水准的趋势,是丝毫无济于事的。我们必须看看周围,我们会发现,事物[813]长时期都不能找到自己的水准;即使找到了,也比过程开始时的水准低。”(同上,第72页)
这位李嘉图主义者,效法李嘉图,正确地承认了由商业途径的突然变化引起的危机[47]。1815年战争以后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所有以后的经济学家每次都认为,每次危机的最明显的导火线就是引起每次危机的唯一可能的原因。
他也认为信用制度是危机的原因。(第81页及以下各页)(好象信用制度本身不是由“生产地”即“有利润地”使用资本的困难产生的。)例如,英国人为了开辟市场,不得不把他们自己的资本贷到国外去。在生产过剩、信用制度等上,资本主义生产力图突破它本身的界限,超过自己的限度进行生产。一方面,它有这种冲动。另一方面,它只能忍受与有利润地使用现有资本相适应的生产。由此就产生了危机,它同时不断驱使资本主义生产突破自己的界限,迫使资本主义生产飞速地达到——就生产力的发展来说——它在自己的界限内只能非常缓慢地达到的水平。
匿名作者对萨伊的评论非常正确。这在分析萨伊时应该引用。(见第Ⅶ本第134页[48])
“他〈工人〉同意用他的一部分时间为资本家劳动,或者——其结果一样——同意把生产出来并拿去交换的总产品的一部分归资本家所有。他不得不这样做,否则资本家将不给他提供帮助
(即提供资本。妙极了,按照匿名作者的意见,不论资本家占有全部产品而以其中一部分作为工资付给工人,还是工人把自己的一部分产品留下给资本家,“其结果一样”)。
但是,因为资本家的动机是盈利,并且因为这种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总是既取决于积蓄的能力,又取决于积蓄的意愿,所以资本家愿意提供这种帮助的追加量;而同时,因为他将发现,需要这种追加量的人比过去需要原有量的人少,所以他只能指望,归他自己的那一部分利益少些;他不得不同意把他的帮助所创造的利益的一部分作为(可以说是)礼物〈!!!〉送给工人,否则他就得不到另外一部分利益。这样,利润就由于竞争而降低了。”(同上,第102—103页)
真妙极了!如果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资本积累十分迅速,以致对劳动的需求使工资提高,工人白白为资本家劳动的时间少些,并在一定程度上分到自己生产率较高的劳动所创造的利益,那末这就是资本家送给工人“礼物”!
同一位作者详细地证明,高工资对工人是一种不良刺激,虽然在谈到土地所有者时,他认为低利润会使资本家心灰意懒。(见第Ⅻ本第13页[49])
“亚·斯密认为,资本的一般积累或增加会降低一般利润率,其原理与每个个别行业的资本的增加会降低该行业的利润是一样的。但是实际上,个别行业的资本的这种增加,意味着这里资本增加的比例比其他行业同期内资本增加的比例大。”(同上,第9页)
驳萨伊。(见第Ⅻ本第12页[50])
“可以说,劳动是资本的直接市场或直接活动场所。在一定的时间,在一定的国家,或在全世界,能按照不低于既定利润率投放的资本量,看来主要取决于因支出该资本而可能推动当时实有人数去完成的劳动量。”(同上,第20页)[814]“利润不是取决于价格,而是取决于同费用比较而言的价格。”(同上,第28页)
“萨伊先生的论点[51]决不证明,资本为自己开辟市场,而只证明,资本和劳动相互为对方开辟市场。”(同上,第111页)
(C)托马斯·德·昆西[无法克服李嘉图观点的真正缺陷]
[托马斯·德·昆西]《三位法学家关于政治经济学的对话,主要是关于李嘉图先生的〈原理〉》(载于1824年《伦敦杂志》第9卷)。
试图反驳一切对李嘉图的攻击。从下面这句话可以看出,他是知道问题所在的:
“政治经济学的一切困难可以归结为:什么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上述著作,第347页)
在这一著作中常常尖锐地揭露李嘉图观点的不充分,虽然在这样做的时候,其辩证法的深度与其说是真实的,不如说是矫揉造作的。真正的困难(这些困难不是由价值规定产生的,而是由于李嘉图在这个基础上所作的说明不充分,由于他强制地和直接地使比较具体的关系去适应简单的价值关系)根本没有解决,甚至根本没有觉察到。但是,这本著作具有它出版的那个时期的特征。可以看出,那时在政治经济学中人们对待前后一贯性和思维还是严肃的。
(同一作者后来一本较差的著作;《政治经济学逻辑》1844年爱丁堡版。)
德·昆西尖锐地表述了李嘉图观点和前人观点不同之处,并且没有象后来人们所作的那样,企图通过重新解释来削弱或抛弃问题中所有独特的东西,只在文句上加以保留,从而为悠闲的无原则的折衷主义敞开大门。
李嘉图学说中有一点德·昆西特别强调,在这里我们也必须指出,因为它在我们马上就要考察的同李嘉图的论战中起作用,这个论点就是:一种商品支配其他商品的能力(它的购买力;事实上就是它用其他商品表示的价值)和它的实际价值根本不同。
“如果得出结论说,实际价值大是因为它购买的量大,或者实际价值小是因为它购买的量小,那完全是错误的……如果商品A的价值增加一倍,它支配的商品B的量并不因此就比以前增加一倍。情况可能如此,但是也可能支配的量是500倍或只是1/500……谁也不否认,商品A由于本身的价值加倍,所支配的一切价值不变的物品的量也将加倍……但是,问题在于,是不是在一切情况下,商品A在它的价值加倍时所支配的量都将加倍。”(散见《三位法学家的对话》第552—554页)
(d)赛米尔·贝利
[(a)《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和贝利在解释价值范畴中的肤浅的相对论。等价物问题。否认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础]
[寨米尔·贝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主要是论李嘉图先生及其信徒的著作》,《略论意见的形成和发表》一书的作者著,1825年伦敦版。
这是反对李嘉图的主要著作(也反对马尔萨斯)。试图推翻学说的基础——价值。除了“价值尺度”的定义,或者更确切地说,具有这一职能的货币的定义以外,从积极方面来看,没有什么价值。(并参看同一作者的另一著作:《为〈韦斯明斯特评论〉杂志上一篇关于价值的论文给一位政治经济学家的信》1826年伦敦版)
因为正如前面讲的 [注:见本册第118页。——编者注],这部著作的基本思想是赞同《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所以这里还要回头去谈后一著作并引用其中有关的地方。
《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责备李嘉图,说他把价值由商品在其相互关系中的相对属性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
在这方面,李嘉图应该受责备的只是,他在阐述价值概念时没有把不同的因素,即没有把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出现或者说表现出来的商品交换价值和商品作为价值的存在(这种存在与商品作为物、产品、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严格区分开来。
[815]《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中谈到:
“如果用来生产大部分商品或除一种商品以外的所有商品的绝对劳动量增加了,那末能不能说,这一种商品的价值仍然不变?因为它将同较少量的其他各种商品相交换。如果实际上断定,应当把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理解为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量的增加或减少,那末,我刚才加以反驳的结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是象李嘉图先生那样,说生产两种商品的相对劳动量是这两种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的原因,即两种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原因,这就同所谓每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示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而完全与其他商品或其他商品的存在毫无关系的说法完全不一样。”(《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第13页)“李嘉图先生的确告诉我们,‘他希望引起读者注意的这个研究,涉及的是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而不是商品绝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注:见本卷第2册第189页。——编者注],在这里他好象认为,有一种是交换价值而又不是相对价值的东西。”(同上,第9—10页)
“李嘉图先生离开了他对价值这个词的最初用法,使价值成为某种绝对的东西而不是相对的东西。这一点在他的《价值和财富,它们的特性》这一章中表现得尤其明显。那里讨论的问题,其他经济学家也曾讨论过,那纯粹是毫无益处的用语的争论。”(同上,第15—16页)
我们在评论这个人以前,还要谈谈李嘉图。他在其《价值和财富》一章中证明,社会财富不取决于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虽然后一点对于单个生产者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他更应该理解,仅仅以剩余价值为目的即以生产者群众的相对贫困为基础的生产形式,绝不能象他一再说明的那样,是财富生产的绝对形式。
现在,我们来谈这位在“用语”上自作聪明的人是怎样“评”[注;讽刺性地暗喻这个作者的著作《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编者注]的。
如果除了一种商品以外,所有商品都因为比以前花费了更多的劳动时间而增加了价值,那末,劳动时间没有变动的这种商品,就同较少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它实现在其他商品上来说),即表现在其他所有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交换价值减少了。“然而能不能说这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仍然不变?”这只是提出了所谈的问题,这里既没有肯定的回答,也没有否定的回答。如果生产一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而生产其他所有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变,结果仍旧一样:一定量的这种商品将同较少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在这里,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了同样的现象,虽然发生的原因是直接相反的。反之,如果生产商品A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而生产其他所有商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那末,它将同较大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由于相反的原因,即生产商品A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增加了,而生产其他所有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变,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商品A同较少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而这可能是由于两种相反的原因。在第二种情况下,它同较大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这也可能是由于两种相反的原因。但是请注意,按照假定,它每次都是按它的价值进行交换,因而是同等价物相交换。商品A每次都把它的价值实现在它所交换的一定量的其他使用价值上,而不管这些使用价值的量怎样变动。
由此显然可以得出结论: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比例,诚然是商品价值的表现,是商品的实现了的价值,但不是商品价值本身,因为同样的价值比例可以表现在完全不同的使用价值量上。商品作为价值的存在不表现在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上——不表现在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上。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用其他使用价值来表现时显现出来的,也就是在其他使用价值同这一商品相交换的比例中显现出来的。如果1盎斯金=1吨铁,也就是说,如果少量的金和大量的铁交换,难道表现在铁上的一盎斯金的价值因此就比表现在金上的铁的价值大吗?商品按它们所包含的劳动进行交换,也就是说,就它们代表等量劳动来说,它们是相等的,同一的。因而这也是说,每一商品,就本身来看,是和它[816]自己的使用价值,和它自己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的东西。
同一商品的价值,依照我把它表现在这种或那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可以表现为极其不同的使用价值量,但是价值本身不变。这虽然使价值的表现改变了,但是没有使价值发生变动。同样,所有可以表现商品A的价值的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同量,都是等价物,它们不仅作为价值,而且作为等量的价值互相发生关系,因此,当这些极不相同的使用价值量互相代替时,价值仍然不变,就象它没有在极不相同的使用价值上获得表现一样。
如果商品按照它们代表等量劳动时间的那种比例进行交换,那末它们作为物化劳动时间的存在,它们作为物体化劳动时间的存在,就是它们的统一体,它们的同一要素。作为这样的劳动产品,商品在质上是同一的,只是在量上根据它们代表的同一物即劳动时间的多少而有所不同。它们作为这个同一要素的表现,是价值,而就它们代表等量劳动时间来说,它们是相等的价值,是等价物。为了可以在量上把它们加以比较,它们必须首先是同名的量,是在质上同一的。
正是作为这种统一体的表现,这些不同的物是价值,并且作为价值互相发生关系,而它们的价值量的差别,它们的内在的价值尺度,也就由此得出来。而且只是因为如此,一种商品的价值,才能体现、表现在作为它的等价物的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因此,单个商品本身——完全撇开它的价值在其他商品上的表现不谈——作为价值,作为这个统一体的存在,也和它本身作为使用价值,作为物不同。作为劳动时间的存在,商品是价值;作为一定量的劳动时间的存在,它是一定的价值量。
因此,我们这位自作聪明的人的下面说法是很典型的:“如果我们是这样理解,那我们就不是这样理解”,反之亦然。我们的“理解”和我们所说的事情的本质特征没有一点关系。当我们说某物的交换价值时,我们当然首先把它理解为能够同某一种商品相交换的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相对量。但是,经过更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将发现:要使某物同其他根本不同的无数物品——即使它们之间有自然的或其他的相似之处,在交换时也不会加以注意——相交换的比例成为稳定的比例,所有这些不同的各种各样的物品都必须看成是同一的共同的统一体的相应表现,即看成与它们的自然存在或外表完全不同的要素的相应表现。其次,我们还将发现,如果我们的“理解”有一些意义,那末某一商品的价值就不仅是某种使该商品与其他商品不同或相同的东西,而且是某种使该商品与它本身作为物,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的质。
“A物的价值的提高,只是指用B、C等物衡量的价值,即同B、C等物交换时的价值。”(同上,第16页)
为了A物(例如书)的价值可以用B物煤和C物葡萄酒来衡量,A、B、C作为价值必须是与它们作为书、煤或葡萄酒的存在不同的东西。为了A的价值可以用B来衡量,A必须具有不以B对这种价值的衡量为转移的价值,并且二者[在质上]都必须等于表现在二者上的第三物。
说商品的价值因此就由某种相对的东西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是完全错误的。正好相反。作为使用价值,商品表现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作为价值,它仅仅表现为某种设定的东西[52],某种仅仅由它与社会必要的、同一的、简单的劳动时间的关系决定的东西。这是相对的,只要商品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发生变动,它的价值也就变动,虽然它实际包含的劳动时间并未变动。
[817]我们这位自作聪明的人陷入了拜物教多深,以及他怎样把相对的东西变为某种肯定的东西,下面的话是最清楚的说明:
“价值是物的属性,财富是人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必然包含交换,财富则不然。”(同上,第16页)
在这里财富是使用价值。当然,使用价值对人来说是财富,但是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末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它就不再(作为葡萄)是财富的要素了。作为与使用价值等同的东西的财富,它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相反,在我们的作者看来,“价值”竟是“物的属性”!
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它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物不论是在A手中还是在B手中,都保持同样的“属性”。“价值”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在共同劳动的条件下,人们在其社会生产中的关系就不表现为“物”的“价值”。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
我在我的著作的第一部分[53]曾经谈到,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劳动的特征是:劳动的社会性质以歪曲的形式“表现”为物的“属性”;社会关系表现为物(产品,使用价值,商品)互相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位拜物教徒把这个假象看成为真实的东西,并且事实上相信物的交换价值是由它们作为物的属性决定的,完全是物的自然属性。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
可见,正是他这位自作聪明的人,把价值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变为“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
但是,“价值”不是绝对的东西,不能把它看成某种独立存在的东西,这跟下面一点完全不同:商品必然会使它的交换价值具有一种不同于它的使用价值,或者说不同于作为实际产品的存在并且不依赖于这种存在的独立的表现,也就是说,商品流通必然导致货币的形成。商品使它的交换价值在货币中,首先是在价格中具有这种表现,在价格中,所有商品都表现为同一劳动的物化,都不过是同一实体在量上的不同表现。商品的交换价值在货币上的独立化本身,是交换过程的产物,是商品中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矛盾以及商品中同样包含的矛盾——一定的、特殊的私人劳动必然表现为它的对立面,表现为同一的、必要的、一般的并且在这种形式上是社会的劳动——发展的结果。商品表现为货币,不仅包含这样的意思,即商品的不同价值量,是通过它们的价值在一种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表现来衡量,同时也包含下面的意思:所有商品都表现为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它们作为社会劳动的化身而存在,因而可以同其他任何商品交换,可以随意转化为任何使用价值。所以,它们表现为货币——价格——最初只是观念的,只有通过实际的出卖才能实现。
李嘉图的错误在于,他只考察了价值量,因而只注意[818]不同商品所代表的、它们作为价值所包含的物体化的相对劳动量。但是不同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必须表现为社会的劳动,表现为异化的个人劳动。在价格上,这种表现是观念的。只有通过出卖才能实现。商品中包含的单个人的劳动转化为同一的社会劳动,从而转化为可以表现在所有使用价值上,可以同所有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劳动——这种转化,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中包含的这个问题的质的方面,李嘉图没有加以阐述。商品中包含的劳动必须表现为同一的社会劳动即货币,这种情况被李嘉图忽视了。
资本的发展,从它自己这方面看,已经是以商品交换价值的充分发展,因而也是以商品交换价值在货币上的独立化为前提。在资本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作为独立形式的价值是出发点;这个价值保存下来,得到增加,在它赖以表现的商品所经历的一切变化中通过与其原有量的比较来衡量自己的增加程度,并且更换着作为它的躯壳的商品,而不管价值本身表现在极不相同的使用价值上。作为生产的先决条件的价值和由生产中产生的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作为先决条件的价值的资本是同利润相对立的资本,——构成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包罗一切的和决定性的因素。这里不仅是象货币形式那样的价值的独立表现,而且是处于运动过程中的价值,也就是在使用价值经历极不相同的形式的过程中保存下来的价值。因此,价值在资本上的独立化程度比在货币上要高得多。
从以上所说可以判断我们这位在“用语”上自作聪明的人是多么高明,他把交换价值的独立化看成是空洞的词句、表达的手法、经院式的虚构。
“‘价值’或法文的valeur,不仅被绝对地,而不是相对地当作物的属性,甚至被一些作者当作可衡量的商品。‘占有价值’,‘转移价值的一部分’〈固定资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价值总额或总和’等等,我不知道这一切都说明什么。”(同上,第57页)
因为货币本身是商品,从而具有可变的价值,所以独立化的价值本身,在货币上也只获得相对的表现,这一点丝毫不会使问题发生变化,而是一种缺陷,这种缺陷的产生是由于商品的性质,由于商品的交换价值必然具有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的表现而产生的。我们的这位作者已经充分暴露了他的“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从他的批判的全部性质可以看出。这种批判企图用空谈来回避事物本身的矛盾的规定性中包含的困难,并把困难说成是思考的产物或定义之争。
“‘两物的相对价值’可能有两种含义:指两物互相交换或将要互相交换的比例,或者指各自交换或将要交换的第三物的相对量。”(同上,第53页)
不用说,这是个绝妙的定义。如果3磅咖啡今天或明天同1磅茶叶相交换,那绝不是说,这里是等价物相交换。照这种说法,每种商品能够永远只按它的价值进行交换,因为它的价值是它偶然交换的另一种商品的任何量。但是当人们说3磅咖啡同它们的等价物茶叶交换时,通常不是“指”这个意思。这里是假定,在交换后和交换前一样,每个交换者手里都有价值相等的商品。不是两种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决定它们的价值,而是它们的价值决定它们互相交换的比例。如果价值不过是商品A偶然交换的商品量,A的价值怎样表现在商品B、C等等上呢?因为[819]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商品之间既然没有内在的尺度,在A同B交换之前,A的价值就不能表现在B上。
相对价值,第一,指价值量——不同于是价值这种质。因此,后者也不是某种绝对的东西。第二,指一种商品表现在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价值。这只不过是它的价值的相对表现——即就价值和它借以表现的商品的关系而言。一磅咖啡的价值只是相对地表现在茶叶上。要绝对地表现一磅咖啡的价值,——即使以相对的形式,即不按它和劳动时间的关系,而按它和其他商品的关系,——就必须把它表现在它和其他所有商品的无限系列的等式上。这将是咖啡的相对价值[在相对形式上]的绝对表现。价值的绝对表现就是价值在劳动时间上的表现,通过这种绝对表现,价值就会表现为某种相对的东西,然而是在那种使价值成为价值的绝对关系中表现的。
※ ※ ※
现在我们来谈贝利。
他的著作只有一个积极的贡献:他最早比较正确地阐明了价值尺度,实际上就是阐明了货币的一种职能,或者说,阐明了具有特殊的形式规定性的货币。为了衡量商品的价值——为了确定外在的价值尺度——不一定要使衡量其他商品的商品的价值不变。(相反,我在第一部分[54]已经证明,它必定是可变的,因为价值尺度本身是商品,而且必须是商品,否则它和其他商品就没有共同的内在尺度了。)例如,货币的价值变了,那它的变动对其他所有商品来说都是相同的。因此,其他商品的相对价值就象货币保持不变一样正确地表现在货币上。
这样,就把寻求“不变的价值尺度”的问题排除了。但是,这个问题本身(把不同历史时期的商品价值加以比较的兴趣,实际上不是经济学本身的兴趣,只是纯学术的兴趣 [注:见本册第166—167页。——编者注])是由误解产生的,它隐藏着一个深刻得多和重要得多的问题。“不变的价值尺度”首先是指一种本身价值不变的价值尺度,就是说,因为价值本身是商品的规定性,“不变的价值尺度”就是指价值不变的商品。例如,金和银或谷物,或劳动,是这种商品,那我们就可以通过同这种商品的比较,通过其他商品同这种商品交换的比例,用其他商品的金价格、银价格、谷物价格或它们和工资的比例,准确地衡量这些其他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因此,在这样提出问题时,一开始就假定,“价值尺度”只指其他所有商品赖以表现其价值的商品——不管这是指其他所有商品真正赖以表现其价值的商品即货币,具有货币职能的商品,还是指由于自己价值不变而成为理论家用于计算的货币的那种商品。但是,很显然,无论如何这里涉及的仅仅是作为价值尺度——在理论上或实际上——而本身价值不会变动的货币。
但是要使商品能把它们的交换价值独立地表现在货币上,表现在第三种商品,即特殊的商品上,其前提已经是存在商品价值。余下的问题只在于在量上比较它们。为了使它们的价值和价值差别能够得到这种表现,已经有了一个使它们成为相同的东西(价值),使它们作为价值在质上相同的统一体作为前提。例如,一切商品都用金表现它们的价值,那末它们在金上的这种表现,它们的金价格,它们和金的等式,就是可以说明并计算它们之间的价值比例的等式,因为现在它们表现为不等量的金,并且商品以这种方法在它们的价格中表现为[820]同名称的可以比较的量。
但是要这样表现商品,商品必须已经作为价值而成为同一的。如果商品和金,或任何两种商品,不能作为价值,作为同一的统一体的代表互相表现,那末,每种商品的价值都用金来表现的问题就不能解决。换句话说,问题本身已经包含了这个前提。在谈得上用一种特殊的商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以前,商品已经被假定为价值,被假定为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的价值。为了使两个不同的使用价值量可以作为等价物彼此相等,已经假定,它们都等于第三物,它们在质上相同,并且都只是这个等质物的不同量的表现。
因此,“不变的价值尺度”的问题,实际上只是为探索价值本身的概念、性质,价值规定——它本身不再是价值,因此也就不会作为价值发生变动——所作的错误表达。这种价值规定就是劳动时间——在商品生产中特殊地表现出来的社会劳动。劳动量没有价值,不是商品,而是使商品转化为价值的东西,是商品中的统一体,而商品作为这个统一体的表现,在质上相同,只是在量上不同。商品是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的表现。
假定金具有不变的价值。这样,如果一切商品的价值用金表现,我就能够用商品的金价格来衡量商品价值的变动。但是要用金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商品和金作为价值必须是同一的。金和商品只有作为这个价值一定量的表现,作为一定的价值量,才能是同一的。金的不变价值和其余各种商品的可变价值,并不妨碍它们作为价值是同一的,由同一实体构成。在金的不变价值帮助我们哪怕前进一步以前,商品的价值首先必须用金表现,用金估计——就是说,把金和商品当作同一的统一体的表现,当作等价物。
{为了用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衡量商品,——时间是劳动量的尺度,——商品中包含的不同种类的劳动就必须还原为相同的简单劳动,平均劳动,普通的非熟练劳动。只有这样,才能用时间,用一个相同的尺度衡量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这种劳动在质上必须相同,才能使它的差别成为纯粹量上的差别,纯粹大小的差别。但是,还原为简单的平均劳动,这不是这种劳动(一切商品的价值都还原为这种作为统一体的劳动)的质的唯一规定。某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是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量,因而劳动时间是必要的劳动时间,这是一种只和价值量有关的规定。但是构成价值统一体的劳动不只是相同的简单的平均劳动。劳动是表现在一定产品中的私人劳动。可是,产品作为价值应该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并且作为社会劳动的化身应该能够由一种使用价值直接转化为其他任何使用价值(劳动赖以直接表现的一定的使用价值,对劳动来说应该是无关紧要的,这样,产品就能够由使用价值的一种形式转化为使用价值的另一种形式)。因此,私人劳动应该直接表现为它的对立面,即社会劳动;这种转化了的劳动,作为私人劳动的直接对立面,是抽象的一般劳动,这种抽象的一般劳动因此也表现为某种一般等价物。个人劳动只有通过异化,才实际表现为它的对立面。但是,商品必须在它让渡以前具有这种一般的表现。个人劳动必然表现为一般劳动,就是商品必然表现为货币。就这些货币当作尺度,当作商品价值的价格表现来说,商品得到了这种表现。但是商品只有实际转化为货币,只有通过出卖,才作为交换价值得到自己的这种适当的表现。第一个转化只是理论的过程,第二个转化才是实际的过程。
[821]因此,谈到作为货币的商品的存在时,应该指出,不仅商品在货币形式上取得了衡量其价值量的一定尺度,——因为它们都把自己的价值表现在同一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而且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抽象的一般劳动的存在。这是这样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它们都取得相同的外形,它们都表现为社会劳动的直接化身;并且作为这样的化身它们都起着社会劳动的存在的作用,能够直接地——与它们的价值量成比例地——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其实,商品在已经把商品转化为货币的人手中,不是表现为具有特殊使用价值形式的交换价值的存在,而仅仅表现为作为交换价值承担者的使用价值(例如金)的存在。商品可以低于或高于它的价值出卖。这只和它的价值量有关。但是当它每一次出卖,转化为货币时,它的交换价值都具有一种独立的、和它的使用价值不同的存在。现在它只是作为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存在,它用来证明这一点的就是它能够直接同任何商品相交换,能够(按照它的量)转化为任何使用价值。在考察货币时,这一点就同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作为商品的价值要素所经历的形式上的转化一样,不能忽视。但是通过货币——通过作为货币的商品所具有的这种绝对可交换性,通过它作为交换价值的绝对效能(这和价值量毫无关系,这不是量的规定,而是质的规定)——可以看到:由于商品本身所经历的过程,它的交换价值独立化了,实在地表现在某种和商品的使用价值并列的、独立的形式中,就同曾经观念地表现在它的价格上一样。
这一切表明,《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和贝利都不懂得价值和货币的本质,因为他们把价值的独立化看成是经济学家的一种经院式的虚构。价值的这种独立化在资本中表现得更加明显,资本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为处于运动过程中的价值,——这样一来,因为价值只是在货币中独立地存在,——又可以称为处于运动过程中的货币,这种货币经历一系列过程,在其中保存下来,从自身出发并以加大的量回到自身。现实的怪异也表现为用语的怪异,它和人们的常识相矛盾,和庸俗经济学家所指的以及他们认为是他们所说的相矛盾,这是不言自明的。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私人劳动表现为一般的社会劳动;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并表现为物——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存在于事物本身,而不是存在于表达事物的用语中。}
看起来李嘉图经常认为,事实上有时也谈到,好象劳动量解答了错误的或者说被错误地理解的“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就象从前把谷物、货币、工资等看作解决这个问题的秘方而提出来一样。在李嘉图那里所以会发生这种错误的假象,是因为确定价值量,对于他来说,是决定性的任务。因此,他不懂得劳动在其中成为价值要素的特殊形式,特别是不懂得,个别劳动表现为抽象的一般劳动,并以这个形式表现为社会劳动的必然性。因此,他不懂得货币的形成同价值的本质,同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规定有什么联系。
贝利的著作有一些贡献,因为他通过自己的反驳,揭露了表现为货币——一种与其他商品并列的商品——的“价值尺度”同价值的内在尺度和实体的混淆。但是,如果他本人把货币作为“价值尺度”,不只是作为量的尺度,而且作为商品的质的转化来分析,那末他本人就会对价值作出正确的分析。他没有这样做,却满足于对已经以价值为前提的外在“价值尺度”作表面的考察,停留在毫无意义的议论上。
[822]但是在李嘉图著作中还是可以找到个别段落,在那里他直接强调,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所以是衡量它们的价值量、它们的价值量的差别的内在尺度,只是因为劳动是使不同的商品成为相同的东西,是它们的统一体,它们的实体,它们的价值的内在基础。他只是忘掉去研究,劳动在什么样的一定形式上才是这种东西。
“如果我们把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基础,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作为确定商品相互交换时各自必须付出的相应商品量的尺度,不要以为我们否定商品的实际价格或者说市场价格对商品的这种原始自然价格的偶然和暂时的偏离。”(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80页)“[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说:]‘衡量……就是找出它们〈被衡量的物〉包含……多少同类的单位。’如果法郎和要衡量的物不能还原为某个对两者共同的另一尺度,法郎就只是衡量铸成法郎的金属本身数量的价值尺度。我认为,它们是可以这样还原的,因为它们两者都是劳动的结果;并且,因此劳动〈因为劳动是它们的动因〉是共同的尺度,用这个尺度可以计量它们的实际价值和相对价值。”(李嘉图《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333—334页)
一切商品都可以还原为劳动即它们的统一体。李嘉图没有研究的,是作为商品的统一体的劳动赖以表现的特殊形式。因此他不懂得货币。因此,在他那里,商品转化为货币,纯粹是形式的、没有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内部实质的东西。但是,他告诉我们一点:只因为劳动是商品的统一体,只因为一切商品都是同一统一体——劳动——的表现,所以劳动是商品的尺度。劳动是商品的尺度,不过因为劳动是作为价值的商品的实体。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作为价值基础的劳动不是特殊的劳动,不是具有特殊的质的劳动。在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混淆起来。诚然,后一种形式的劳动只是以抽象形式表现的前一种形式的劳动。
在上面引用的段落中,李嘉图所谓的实际价值是指作为一定劳动时间的体现的商品。他所谓的相对价值是指一种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在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表现。
现在来谈贝利。
贝利紧紧抓住作为商品的商品的交换价值赖以体现、表现的形式。如果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充当货币的第三种商品(其他一切商品同样把它们的价值表现在它上面)的使用价值上,即表现在商品的货币价格上,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表现为一般的形式。如果我把任何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即表现为谷物价格,麻布价格等等,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表现为特殊的形式。事实上,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对其他商品来说,始终只表现为它们进行交换的量的关系。单个商品本身不能表现一般劳动时间,或者说,单个商品只能以它和充当货币的商品的等式,即以它的货币价格的形式,表现一般劳动时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商品A的价值始终表现为执行货币职能的商品G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
这是直接的现象。贝利就是紧紧抓住了这种现象。交换价值表现为商品进行交换的量的关系这种最表面的形式,在贝利看来,就是商品的价值。从表面进入深处,是不允许的。贝利甚至忘记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y码麻布=x磅麦秆,那末,不同物品即麻布和麦秆间的这个等式就使它们成为等量。它们作为相等的东西的这种存在,必须不同于它们作为麦秆和麻布的存在。[823]它们不是作为麦秆和麻布相等,而是作为等价物相等。因此,等式的一方必须表现和等式的另一方相同的价值。因此,麦秆和麻布的价值必须既不是麦秆,也不是麻布,而是二者共同的同时又跟二者作为麦秆和麻布不同的东西。这是什么呢?贝利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没有这样做,而是把政治经济学的所有范畴逐一论述,以便不断重复千篇一律的老调:价值是商品的交换比例,因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如果某个物品的价值就是它的购买能力,那末就必须有供购买的东西。因此,价值除了仅仅表示两个物品作为可交换的商品相互间的比例之外,不表示任何肯定的或内在的东西。”(《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第4—5页)
事实上贝利的全部智慧已经包含在这段话里了。“如果价值无非是购买能力”(一个绝妙的定义,因为“购买”不仅以价值,而且以价值的货币表现为前提),“那它就表示”等等。但是,我们首先要从贝利这段话中去掉荒谬地偷运进来的东西。“购买”就是把货币转化为商品。货币已经以价值和价值的进一步发展为前提。因此,首先必须抛开“购买”这个用语。否则就是用价值解释价值。我们必须用“同其他物品交换”代替“购买”。“必须有供购买的东西”,是一个完全多余的说明。如果“物品”作为使用价值被它的生产者消费,如果它不是仅仅占有其他物品的手段,不是“商品”,那自然就谈不上价值。
贝利首先谈的是“物品”。但是接着,“两个物品相互间的”比例在他那里变成“两个物品作为可交换的商品相互间的比例”。其实这里所谈的物品相互间只处于交换关系中或者说可交换的物品的关系中。正因为如此,它们才是“商品”,是和“物品”不同的东西。另一方面,“可交换的商品的比例”,或者是废话(因为“不可交换的物品”不是商品),或者是贝利先生自相矛盾。物品不应随便按照什么比例进行交换,它们应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也就是说,应该作为可交换的商品,作为各自具有价值并应按照自己的等价程度相交换的物品,互相发生关系。这样,贝利就承认了:它们交换的比例,因而每种商品购买其他商品的能力,是由它的价值决定的,而不是这种能力决定它的价值,这种能力只是价值的结果。
总之,如果我们从贝利这段话里,去掉一切错误的,偷运进来的或没有意义的东西,这段话就是下面这样。
且慢!我们还必须去掉另外的陷阱和废话。在我们面前有两种用语:一种是“物品的交换能力”等等(因为“购买”一词在没有货币概念的情况下是不成立的,没有意义的),另一种是“一个物品同其他物品交换的比例”。如果“能力”应该表示某种和“比例”不同的东西,那就不能说,“交换能力”“仅仅表示比例”,等等。如果两个用语应该表示同一个东西,那末同一个东西用两个彼此迥然不同的用语来表示,只能产生混乱。一物对另一物的比例是两物间的比例,不能说这个比例是属于其中某一物。相反,一物的能力是该物内在的东西,尽管它这个内在的属性只能[824]表现在它对其他物的关系上。例如,引力是物本身的能力,虽然这种能力在没有东西可以吸引时是“潜在的”。在这里贝利试图把“物品”的价值说成是它内在的,而同时又只是作为“比例”才存在的东西。因此他先用“能力”这个词,然后又用“比例”这个词。
因此,贝利思想的精确表达是这样的:
“如果某个物品的价值就是它同其他物品交换的比例,那末,因此〈即因为“如果”〉,价值除了表示两个物品作为可交换的物品相互间的比例之外,不表示任何东西。”
这个同义反复谁也不会否认。不过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物品的“价值”“不表示任何东西”。例如,1磅咖啡=4磅棉花。在这里,什么是1磅咖啡的价值呢?4磅棉花。什么是4磅棉花的价值呢?1磅咖啡。既然1磅咖啡的价值是4磅棉花,而4磅棉花的价值=1磅咖啡,所以很清楚,1磅咖啡的价值=1磅咖啡(因为4磅棉花=1磅咖啡)。A=B,B=A;所以A=A。因此,从这种说明中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某个使用价值的价值等于该使用价值的一定量。因此,1磅咖啡的价值不过是1磅咖啡。如果1磅咖啡=4磅棉花,那很清楚,1磅咖啡>3磅棉花,1磅咖啡<5磅棉花。1磅咖啡>3磅棉花以及<5磅棉花,也表示咖啡和棉花之间的比例,就同1磅咖啡=4磅棉花表示这种比例完全一样。这个=并不比>或<表示更多的比例,而只是表示另一种比例。为什么正是等号(=)关系把咖啡的价值表现在棉花上,把棉花的价值表现在咖啡上?难道这个等号纯粹是由于一般地说这些量相互交换而得出来的吗?这个=只是表示交换这个事实吗?不能否认,如果咖啡随便按照什么比例和棉花交换,那末它们就是相互交换,如果商品之间的比例只由交换这个事实来确定,那末咖啡无论是和2磅、3磅、4磅或5磅棉花交换,咖啡的价值同样都表现在棉花上。但是比例这个词是指什么呢?咖啡本身决不包含什么“内在的、肯定的东西”来决定它按什么比例同棉花交换。贝利所说的比例,不是由咖啡内在的并和实际交换不同的某种属性决定的。这样,比例这个词有什么用呢?贝利所说的比例是什么呢?就是同一定量咖啡交换的棉花量。严格地说,贝利没有理由说,咖啡按照什么比例进行交换,而只能说,它现在或过去是按照什么比例进行了交换的。因为如果比例的确定先于交换,那末交换就由“比例”决定,而不是比例由交换决定了。因此,我们也必须把作为某种超越于咖啡和棉花之外并和它们脱离的东西的比例抛开。
[这样,上面引证的贝利的话就具有以下的形式:]
“如果某个物品的价值就是同它交换的另一物品的量,那末,因此,价值除了表示同它交换的另一物品的量之外,不表示任何东西。”
一种作为商品的商品,只能把它的价值表现在其他商品上,因为对于它作为[单个]商品来说,一般劳动时间是不存在的。[于是,贝利认为,]如果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这种商品的价值就无非是它和另一种商品的等式。贝利不知厌倦地到处玩弄他的聪明(在他的表述中,这就是同义反复,因为他[实质上是]说:如果一种商品的价值无非是它和另一种商品的交换比例,那末价值就无非是这个比例),这就格外使读者厌倦。
他用下面这段话表明了他的哲学的深奥:
“如果某物没有另一物同它存在距离的关系,我们就无法谈某物的距离,同样,如果某种商品没有另一种商品[825]同它相比较,我们也就无法谈某种商品的价值。一物如果不同另一物发生关系,其本身就不能有距离,同样,一物如果不同另一物〈同商品的价值有关的社会劳动不是另一物吗?〉发生关系,其本身就不能有价值。”(同上,第5页)
一物和另一物有距离,这个距离的确是该物和另一物之间的关系;但是距离同时又是跟两物之间的这种关系不同的东西。这是空间的一维,一定的长度,它除了能够表示我们的例子中两物的距离外,同样能够表示其他两物的距离。但是还不止于此。当我们说距离是两物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是以物本身的某种“内在的”东西,某种能使物互相存在距离的“属性”为前提的。语音A和桌子之间有什么距离呢?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当我们说两物的距离时,我们说的是它们空间位置的差异。因此,我们假定,它们二者都存在于空间,是空间的两个点,也就是说,我们把它们统一为一个范畴,都作为空间的存在物,并且只有在空间的观点上把它们统一以后,才能把它们作为空间的不同点加以区别。它们同属于空间,这是它们的统一体。 [注:[XV—887]{关于贝利的荒谬观点,还要指出:
当他说A物和B物有距离时,他并不是比较它们,不是把它们统一为一个范畴,而是在空间上区别它们。据说,它们不是占有同一空间。但是,关于二者,他[实质上是]说:它们是空间的并且作为空间的物而不同。可见,他已预先把它们统一为一个范畴,使它们有了同一的统一体。而这里讨论的正是纳入统一范畴的问题。
如果我说,三角形A的面积等于平行四边形B的面积,意思不只是说,三角形的面积表现在平行四边形上,平行四边形的面积表现在三角形上。而且是说,如果三角形的高=h,底=b,则A=h·b/2,这是它本身具有的一种属性,平行四边形也具有这种属性,它同样=h·b/2。在这里,三角形和平行四边形作为面积,是同一的,是相等物,虽然它们作为三角形和平行四边形是不同的。为了使这些不同的东西相等,每一个都必须独自表现同一的统一体。如果几何学,象贝利先生的政治经济学一样,只满足于说,三角形和平行四边形相等是指三角形表现在平行四边形上,平行四边形表现在三角形上,那几何学就不可能有什么成就了。}[XV—887]]
但是互相可以交换的物品的这个统一体是什么呢?这种交换不是物品作为自然物互相保持的关系。它也不是物品作为自然物同人的需要的关系,因为不是物品的效用程度决定物品互相交换的量。那末使它们能按照一定比例互相交换的同一性是什么呢?它们作为什么才变得能够互相交换呢?
事实上,贝利在这整个问题上都只是追随《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
“它〈价值〉不能对相比较的物品中的一个物品来说变动了,而对另一个物品来说又没有变动。”(同上,第5页)
这仍然只是说:一种商品的价值在另一种商品上的表现只能作为这种表现发生变化;而这种表现本身不是以一种商品,而是以两种商品为前提的。
贝利先生认为,如果谈的只是在互相交换中的两种商品,那末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会发现他所谓的价值的纯粹相对性。蠢驴!似乎在两种商品互相交换,两种产品作为商品互相发生关系时,就用不着象在千万种商品互相交换时那样,说明它们的同一性在什么地方。此外,在只有两种产品存在的地方,产品决不会发展成商品,因此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决不会发展。包含在产品Ⅰ中的劳动就没有必要表现为社会劳动。因为产品不是作为生产者的直接消费品生产出来,而只是作为价值的承担者,也可以说,是作为支取所有社会劳动体现物的一定量的凭证生产出来,所以一切产品作为价值都必须具有一种和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的存在形式。正是它们中包含的劳动作为社会劳动的这种发展,它们的价值的发展,决定了货币的形成,决定了商品必须互相表现为货币,即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独立的存在形式;产品所以能这样,那只是因为它们把一种商品从商品总额中分离出来,所有商品都用这种分离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自己的价值,从而把这种特殊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直接转化为一般的社会劳动。
贝利先生用他那种只抓住现象表面的古怪的思维方法,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价值概念所以会形成,——这个概念把价值由商品进行交换的纯粹量的关系,变为某种同这种关系无关的东西(他认为,这是把商品的价值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变为一种和商品分离的、烦琐的本质)——只是因为在商品之外存在货币,使我们习惯于不是从商品的相互关系来考察商品的价值,而是把商品的价值看成和第三物的关系,看成一种[826]和商品相互的直接关系不同的第三种关系。在贝利看来,不是产品作为价值的规定性,导致货币的形成,并表现为货币,而是货币的存在导致价值概念的虚构。下面一点历史地看是完全正确的:对价值的研究最初是根据商品作为价值的可以看得见的表现,根据货币,因此,探索价值规定就(错误地)表现为探索“价值不变”的商品,或探索作为“不变的价值尺度”的商品。因为贝利先生证明,货币作为价值的外在尺度——和价值表现——虽然具有可变的价值,却执行着它的任务,所以他认为这样就排除了价值概念——它不受商品价值量的可变性的影响——的问题,并且事实上根本用不着再去考虑价值是什么了。因为商品的价值在货币上——在特殊的第三种商品上——的表现并不排除这第三种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因为“不变的价值尺度”的问题消失了,所以价值范畴本身的问题也就消失了。贝利非常得意地用成百页的篇幅写出这么一些空空洞洞的废话。
在下面一些段落中,他喋喋不休地重复着同样的意思,其中一部分是逐字逐句从《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上抄来的。
“假定只有两种商品,它们按照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的比例互相交换。如果……在后来一个时期生产商品A需要的劳动量增加一倍,而生产商品B所需要的劳动量不变,商品A的价值就会比商品B增加一倍……但是,虽然商品B是用和过去一样多的劳动量生产的,它的价值却不会保持不变,因为它只和商品A——根据假定,它是商品B可以相比较的唯一商品——的半数相交换。”(同上,第6页)“当我们谈两种商品之间的比例时,经常同其他商品〈不是把价值仅仅看成两种商品之间的比例〉或同货币比较,这就产生了关于价值是某种内在的和绝对的东西的观念。”(第8页)
“我的主张是:如果所有商品都是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例如都只是由劳动生产的,那末,始终需要花费同量劳动的商品的价值,在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都发生变动时,不会保持不变。{即该商品的价值在其他商品上的表现不会保持不变。这是同义反复。}”(同上,第20—21页)
“价值决不是内在的和绝对的东西。”(同上,第23页)
“除了通过一定量的另一种商品,就无法表示或表现一种商品的价值。”(同上,第26页)
(同样,除了通过一定量的音节,就无法“表示”或“表现”一种思想。贝利由此得出结论:思想不过是音节。)
“他们〈李嘉图及其信徒〉不是把价值看成两个物之间的比例,而是把价值看成由一定量劳动生产出来的肯定的成果。”(同上,第30页)“因为按照他们的学说,商品A和商品B的价值相互之间是作为生产它们的劳动量发生关系,或者说……是由生产它们的劳动量决定的,所以,看来他们作出了结论:商品A的价值,撇开同其他任何东西的关系,等于生产它的劳动量。最后这个论断无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同上,第31—32页)
李嘉图及其信徒“把价值说成是一种一般的和独立的属性”。(第35页)
“商品的价值必定是它在某物上的价值。”(同上)
我们看到,为什么把价值限定在两种商品上,把价值看成两种商品之间的关系,对贝利来说是如此重要。但是这里发生了困难:
“因为每种商品的价值都表示该商品和另一商品的交换比例
(在这里“交换[827]比例”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不是商品的“交换”呢?但同时在交换中应该表现一定的比例,而不只是交换的事实。因此,价值=交换比例),
所以根据它用来比较的商品,我们可以称它的价值为货币价值、谷物价值、呢绒价值;因此有千万种价值,有多少种商品,就有多少种价值,它们都同样是现实的,又都同样是名义的。”(同上,第39页)
原来如此!价值=价格。在它们之间没有区别。在货币价格和其他任何价格表现之间也没有“内在的”区别,虽然实际上正是货币价格,而不是呢绒价格等等,表现商品的名义价值,一般价值。
但是,虽然商品有千万种价值,或者说千万种价格,有多少种商品,就有多少种价值,这千万种表现都始终表示同一价值。最好的证明就是:所有这些不同表现都是等价物,它们不仅在表现上可以互相代替,而且在交换本身中也互相代替。我们谈到其价格的商品的这种关系可以表现为所有不同商品的千万种不同的“交换比例”,然而这里始终表现同一关系。因此,这种始终同一的关系和它的上千种不同的表现是不一样的,或者说,价值和价格是不一样的,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货币价格是价值的一般表现,其他各种价格是特殊表现。但是,甚至这个简单的结论,贝利也没有得出。在这里,不是李嘉图是虚构家,而是贝利是拜物教徒,因为他即使没有把价值看成(被孤立地考察的)个别物的属性,毕竟把价值看成物和物之间的关系,而实际上价值只不过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在物上的表现,它的物的表现,——人们同他们的相互生产活动的关系。
[(β)劳动价值和资本家利润问题上的混乱。贝利把内在的价值尺度同价值在商品或货币上的表现混淆起来]
[关于劳动的价值,贝利说:]
“李嘉图先生相当机智地避开了一个困难,这个困难乍看起来似乎会推翻他的关于价值取决于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学说。如果严格地坚持这个原则,就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在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显然是荒谬的。因此,李嘉图先生用一个巧妙的手法,使劳动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量;或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劳动的价值应当由生产工资所必需的劳动量来估量;他这里指的是为生产付给工人的货币或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那我们同样也可以说,呢绒的价值不应当由生产呢绒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而应当由生产呢绒所换得的银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同上,第50—51页)
以上所述,对李嘉图关于资本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错误观念来说,是正确的。这也就是我们以前在别的形式上听到的 [注:见本册第117页。——编者注]那种指责。仅此而已。对劳动能力来说,贝利的类比是不适用的。他不应该拿呢绒,而应该拿一种生物产品例如羊肉来和活的劳动能力比较。生产家畜所必需的劳动,除了照料家畜所花费的劳动以及生产其生活资料所花费的劳动以外,不应指家畜本身花费在消费行为即饮食行为上,一句话,花费在消化这些产品或生活资料的行为上的“劳动”。劳动能力的情况也完全一样。生产劳动能力所花费的劳动是什么呢?除了在培养劳动能力、教育、学徒上花费的劳动——这在谈到非熟练劳动时几乎是用不着考虑的——以外,劳动能力的再生产所花费的,不过是工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再生产所花费的劳动。生活资料的消化并不是“劳动”,[828]正如呢绒中包含的劳动,除了织布工人的劳动和羊毛、染料等等包含的劳动以外,并不是还包含羊毛本身的化学作用或物理作用——由于这种作用,羊毛象工人或家畜吸收食物那样吸收染料等等。
其次,贝利企图推翻李嘉图关于劳动的价值同利润成反比的规律。而且他企图推翻的恰恰是这个规律的正确部分。问题在于,他和李嘉图一样,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等同起来。他没有提到这个规律的唯一可能的例外,那就是:工作日延长,工人和资本家均等地分得工作日延长的成果。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劳动力[working power]的价值将更快地(在更少的年份内)被消费掉,剩余价值也会靠牺牲工人的生命增长起来,工人的劳动力同它给资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相比就贬值了。
贝利的论据极为肤浅。他是从他的价值概念出发的。在贝利看来,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价值在一定量的其他使用价值(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表现。因此,劳动的价值等于劳动所交换的其他商品(使用价值)量。{商品A的交换价值怎么能表现在商品B的使用价值上这个实际问题,他根本没有考虑。}这样一来,只要工人得到同量商品,劳动的价值就仍然不变,因为它仍旧表现在同量的其他有用物上。利润则表示对资本的比例,或者说,也是对总产品的比例。但是,虽然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时资本家所得的总产品的比例增大了,工人所得的产品份额却可能仍旧不变。既然资本家得到的东西的价值不是由比例决定,而是由“这一价值在其他商品上的表现”决定,那就不能理解,贝利在谈到资本时怎么突然得出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对资本家有什么用处。
事实上,这就是我们在考察马尔萨斯时已经谈到的那种妙论 [注:见本册第27—29页。——编者注]。工资等于一定量的使用价值。而利润是价值的比例(但是贝利不得不回避这种说法)。如果我按使用价值来计量工资,而按交换价值来计量利润,那就很明显,在二者之间既不存在反比,也根本不存在任何比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是拿两个不能相比的量,两个没有共同基础的物来互相比较了。
但是,贝利在这里所说的关于劳动价值的观点,按照他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无非是同它交换的其他物的一定量。如果我用1镑换得20磅棉纱,那末,在贝利看来,即使用来生产1磅棉纱的劳动这一次比另一次多一倍,这1镑的价值也始终是同一的,就是说始终得到支付的。一个最普通的商人也不会相信,如果在物价昂贵时和产品丰富时都用1镑买得1夸特谷物,他这1镑换得了相同的价值。在这里,任何价值概念都消失了。剩下的只是一个没有解释也无法解释的事实:若干量商品A和若干量商品B按照随便什么样的比例相交换。不管这个比例怎样,它总是表示等价物。这样,连贝利关于“表现在商品B上的商品A的价值”这一说法本身,也失掉了任何意义。如果商品A的价值表现在商品B上,那末就必须假定,同一价值一次表现在商品A上,另一次表现在商品B上,因而A的价值当它表现在B上时,仍和原先一样。但是照贝利看来,不存在可以表现在B上的A的价值,因为除了这种表现之外,无论A或B都没有价值。照贝利的看法,表现在B上的A的价值和表现在C上的A的价值,必定是完全不同的,就好象B和C是不同的一样。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不是在两种表现上等同的同一价值,而是A的两种比例,这两种比例彼此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而且要说它们是等价表现,那是荒谬的。
[829]“劳动价值的提高或降低,意味着用以交换劳动的商品量的增加或减少。”(同上,第62页)
真是胡说![从贝利的观点看来]劳动的价值或其他任何物的价值都不可能提高或降低。我今天用1A换得3B,明天换得6B,后天换得2B。但是在这一切情况下,[照贝利看来]A的价值都无非是A所换得的B量。它以前是3B,现在是6B。贝利怎么能说A的价值提高或降低呢?表现在3B上的A,和表现在6B或2B上的A,有不同的价值。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同一个A在同一个时间换得3B或2B或6B了。同一个A在同一个时间总是表现在同量的B上。只有就不同的时间而言,才能说A的价值变动了。但是A只能和“同时存在的”商品相交换,并且只有和其他商品相交换这个事实(而不只是交换的可能性)[照贝利的看法]才使A成为价值。只有现实的“交换比例”形成A的价值,而现实的“交换比例”当然只有对同一个时间的同一个A才能发生。因此贝利宣称,把不同时期商品的价值加以比较,是荒谬的。[55]但是,由此他本来应当宣称,价值的提高或降低也是荒谬的(既然商品在一个时间的价值同它在另一个时间的价值不能比较,价值就不可能有提高或降低),——因而“劳动价值的提高或降低”也是荒谬的。
“劳动是一种可交换的物,即在交换中支配其他物的物;‘利润’这一用语却只意味着商品的份额或比例,而不是一种可以同其他物品相交换的物品。我们问工资是否提高了,我们的意思是:一定量的劳动是否换得比以前更多的其他物。
(因此,当谷物贵了,劳动的价值就是降低了,因为它换得的谷物少了;另一方面,如果与此同时呢绒贱了,劳动的价值同时就是提高了,因为它换得的呢绒多了。这样,劳动的价值在同一个时间又提高又降低;它的价值的两种表现——在谷物上的和在呢绒上的——不是等同的,不是等价的,因为它的提高了的价值不可能等于它的降低了的价值);
但是我们问利润是否提高了,我们指的是……资本家的收入对所使用的资本是否有更大的比例。”(同上,第62—63页)“劳动的价值不单取决于总产品中为换得工人的劳动而给予工人的那个份额,而且也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同上,第63—64页)
“劳动的价值提高时利润必定下降的论点,只有在这种提高不是由劳动生产力的增长引起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同上,第64页)
“如果劳动生产力增长,就是说,如果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生产更多的商品,那末,劳动的价值可能提高而利润不降低;后者甚至还可能提高。”(同上,第66页)
(按照这个观点,对于其他任何商品也可以说,它的价值的提高不会引起和它交换的其他商品的价值的降低,甚至还会引起对方价值的提高。例如,假定同一劳动以前生产1夸特谷物,现在生产3夸特。以前生产1夸特花费1镑,现在生产3夸特也花费1镑。如果现在2夸特和1镑交换,货币的价值就提高了,因为它现在表现在2夸特上,不是表现在1夸特上。这样,谷物的买者就用他的货币换得更大的价值。但是,谷物的卖者,把他只花费2/3镑的东西卖1镑,赚了1/3镑。结果,他的谷物的价值就在谷物的货币价格降低的同时提高了。)
[830]“不管6个工人劳动的产品是多少,不管它是100夸特谷物还是200夸特或300夸特,只要资本家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始终是四分之一,这四分之一表现在劳动上就始终是不变的。”
(归工人所得的3/4产品,如果把它们表现在劳动上,也可以这么说。)
“如果产品是100夸特,就会有75夸特付给6个工人,因而归资本家所得的25夸特将支配2个工人的劳动。”
(而付给工人的75夸特将支配6个工人的劳动。)
“如果产品是300夸特,6个工人就会得到225夸特,归资本家所得的75夸特,仍然将仅仅支配2个工人的劳动,不会更多。”
(同样,归6个工人所得的225夸特仍然将仅仅支配6个工人的劳动,不会更多。)(既然如此,为什么万能的贝利不许李嘉图把工人得到的产品份额,也象资本家得到的产品份额那样表现在劳动上,并且把表现在劳动上的这两份产品的价值互相比较呢?)
“归资本家所得的比例的这种增加,就是表现在劳动上的利润的价值的增长,
(既然“利润意味着……不是一种可以同其他物品相交换的物品”(见上述),因而不是意味着“价值”,贝利怎么能说利润的价值和利润的价值的增长呢?另一方面,归工人所得的比例不减少,归资本家所得的比例难道能够增加吗?)
或者换句话说,也就是利润支配劳动的能力的增加。”(同上,第69页)
(资本家占有别人劳动的能力的这种增加,和工人占有自己劳动的能力的减少,岂不是正好一致吗?)
“对于利润和劳动的价值同时增长的学说,如果有人反驳说,生产出来的商品是资本家和工人能够取得他们的报酬的唯一源泉,从而一方得到的必然是另一方失掉的,那末,对这种反驳的回答是明确的。当产品量保持不变时,这种反驳不可否认是正确的;但是同样不可否认,如果产品增加一倍,即使一方所得的比例减少而另一方所得的比例增加,归双方所得的产品份额也可能都增加。”
(这正好是李嘉图所说的。双方的比例是不能同时增加的;即使归双方所得的产品份额同时增加,它们也不能按同一比例增加,因为不然的话,份额和比例就成了一回事了。一方比例的增加,只能靠另一方比例的减少。[56]贝利先生把归工人所得的产品份额叫作“工资的价值”,而把资本家所得的比例叫作“利润”的价值,换句话说,他认为同一商品有两个价值——一个在工人手里,另一个在资本家手里,这是他自己的胡说。)
“当产品量保持不变时,这种反驳不可否认是正确的;但是同样不可否认,如果产品增加一倍,即使一方所得的比例减少而另一方所得的比例增加,归双方所得的产品份额也可能都增加。而正是归工人所得的产品份额的增加,形成工人劳动价值的增长
(因为这里所说的价值是指一定量的物品),
然而,正是归资本家所得的比例的增加,形成资本家的利润的增长
(因为这里所说的价值,是指不按量而按所花费的劳动来估量的同一些物品)。
由此
(就是说,由荒谬的双重尺度:一次是物品,另一次是同一些物品的价值)
可以十分明确地得出结论说,关于二者同时增加的假定一点也没有矛盾的地方。”(同上,第70页)
这个针对着李嘉图的荒谬论断完全没有击中[831]目标,因为李嘉图只是断言,两个份额的价值的提高和下降必定成反比。贝利却只是反来复去地说:价值是同某一物品相交换的物品量。他在考察利润时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困境,因为这里是资本的价值同产品的价值相比较。于是他就寻找一条出路:他在这里把价值理解为物品表现在劳动上的价值(照马尔萨斯的样子)。
“价值是同时存在的各商品之间的比例,因为只有这样的商品能够互相交换;而如果我们把商品在一个时间的价值同它在另一个时间的价值相比较,那末所比较的就只是该商品在这些不同时间内对其他某种商品的比例。”(同上,第72页)
因此,如前面所说的,既没有价值的提高,也没有价值的降低,因为价值的提高和降低总是意味着商品在一个时间的价值同它在另一个时间的价值相比较。同样,商品既不能低于它的价值,也不能高于它的价值出卖,因为它的价值就是它卖得的东西。价值和市场价格是等同的。实质上,甚至不能说“同时存在的”商品,现在的价值,而只能说过去的价值。一夸特小麦的价值是什么呢?就是它昨天卖得的一镑。因为它的价值只能是它所换得的东西,在它没有被交换的时候,它“对货币的比例”不过是想象的比例。但是交换一经完成,我们持有的就不是一夸特谷物,而是一镑,因而已经不能再说这一夸特谷物的价值了。贝利在谈到把不同时期的价值相比较时,只是指,比如说,对十八世纪和十六世纪的商品的不同价值的学术研究,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困难,因为价值的同一货币表现,由于货币本身价值的变动,在不同时间表示不同的价值。这里的困难就在于把货币价格还原为价值。但是贝利真是一头蠢驴!在资本的流通过程或再生产过程中,把一个时期的价值同另一个时期的价值相比较,难道不正是生产本身赖以进行的经常业务吗?
贝利先生根本不懂得“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价值”这两种说法是什么意思。他根本不懂得这两者之间的差别。
“请不要以为我不是主张商品价值相互之比等于生产这些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相互之比,就是主张商品价值相互之比等于劳动价值相互之比。我只是主张:如果前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后一种说法也就不会是错误的。”(同上,第92页)
各种商品的价值由一种商品的价值决定(如果它们由“劳动价值”决定,那末,它们就是由另一种商品决定;因为劳动价值是以劳动作为商品为前提的),和各种商品的价值由一种没有价值、本身不是商品而是价值实体并且最先使产品成为商品的第三物决定,——在贝利看来是一回事。可是,在第一种情况下,谈的是商品的一种价值尺度,实际上也就是货币,就是其他商品借以表现自己价值的商品。要使这一点成为可能,必须已经有各种商品的价值存在作为前提。无论是计量的商品还是被计量的商品,在第三物上必须已经是同一的。相反,在第二种情况下,最先确定了这种同一性本身,然后它表现在价格上,表现在货币价格或其他任何价格上。
贝利把“不变的价值尺度”和对内在的价值尺度的寻求,也就是和价值概念本身等同起来。只要把这两个东西混为一谈,寻求“不变的价值尺度”甚至就成为一种理性的本能。而可变性正是价值的特点。对“不变的东西”的寻求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内在的价值尺度本身不能也是商品,也是价值,相反,它必须是某种构成价值,因而形成内在的价值尺度的东西。贝利证明说,[832]商品价值可以获得货币表现,而且如果商品的价值比例是既定的,一切商品都可以把自己的价值表现在一种商品上,虽然这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变动。但是这种商品的价值不管怎么变动,它在同一时间内对其他商品来说总是不变的,因为它是对一切商品同时发生变动的。贝利由此得出结论说,不需要什么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因而也用不着去寻找它。因为他发现它已在货币表现上反映出来,所以他就用不着去“了解”这种表现为什么是可能的,它是怎么决定的,它在事实上表示什么。
一般说来,以上所述,既可以用来反驳马尔萨斯,也可以用来反驳贝利,因为贝利认为,无论以劳动量还是以劳动价值作为价值尺度,涉及的是同一个问题,同一回事。其实,在后一种情况下,价值已经作为前提,问题是要找到衡量这些已经作为前提的价值的尺度,找到它们的外在尺度,它们作为价值的表现。在前一种情况下,研究的是价值本身的发生和内在性质。在后一种情况下,研究的是商品到货币的发展,或交换价值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取得的形式。在前一种情况下,研究的对象是价值,它不依这种表现为转移,相反地是这种表现的前提。贝利和其他蠢驴都认为,决定商品的价值就是指找到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找到商品价值的外在尺度。但是,其他蠢驴出于理性的本能,说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尺度必须具有不变的价值,即在实际上它本身必须处于价值的范畴之外。贝利则说,这里没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考虑的,因为我们在实践中已经找到了现成的价值表现,这种表现本身具有并且可以具有可变的价值而不损害它的职能。
[问题的一般提法就是这样。]特别是贝利本人在前面曾经告诉我们,6个工人劳动的产品,即同一劳动量的产品,可以是100夸特或200夸特或300夸特谷物,而“劳动价值”,在贝利看来,只是这6个工人从100、200或300夸特中得到的份额。这个份额可以是每个工人50、60或70夸特[57]。这样,就是照贝利本人所举的例子看来,劳动量和这个劳动量的价值也是两种极不相同的表现。怎么能认为,价值表现在劳动量上,同表现在与劳动量根本不同的劳动量的价值上是一样的呢?如果同样的劳动以前提供3夸特谷物,现在提供1夸特,而同样的劳动以前提供20码麻布(或3夸特谷物),现在仍旧提供20码麻布,那末,用劳动时间来计量,1夸特谷物现在就等于20码麻布,或20码麻布等于1夸特谷物,而3夸特谷物就等于60码麻布而不是等于20码麻布。因此,1夸特谷物的价值和1码麻布的价值,相对地变动了。但是它们按“劳动价值”来说却丝毫没有变动,因为1夸特谷物和20码麻布仍旧是同以前一样的使用价值。并且很可能1夸特谷物现在支配的劳动量不比以前多。
如果拿单个商品来说,那末,贝利的论断是毫无意义的。如果生产一双长靴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减少十分之九,那末一双长靴的价值就减少十分之九;表现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生产这些商品所必要的劳动保持不变或不按同一程度减少——也相对地减少。但是劳动价值——例如制靴业以及其他一切生产部门的日工资——可能保持不变,甚至可能提高。现在在一双长靴中包含的劳动少了,因而包含的有酬劳动也少了。但是当谈到劳动价值时,这并不是说,对一小时劳动,一般地说对较小量的劳动,要比对较大量的劳动,支付较少的报酬。贝利的命题只有对资本的总产品来说才会有某种意义。假定200双长靴和以前100双长靴一样是同量资本(和同量劳动)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200双长靴的价值就和以前100双长靴的价值一样。于是这里可以说,200双长靴对1000码麻布(假定这是200镑资本的产品)之比,等于这两笔资本所推动的劳动的价值之比。在什么意义上呢?难道在一双长靴对一码麻布之比也[833]可以这样说的意义上吗?
劳动价值是商品包含的劳动时间中由工人自己占有的那一部分;是产品中体现属于工人自己的劳动时间的那一部分。所以,如果商品的全部价值分解为有酬劳动时间和无酬劳动时间,并且无酬劳动时间对有酬劳动时间之比是同一的,就是说,如果一切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在总价值中占有同一比例,那末很明显,既然各商品相互之比等于它们中包含的总劳动量之比,各商品相互之比同时必定等于这些总劳动量中相同比例部分之比,因而也必定等于一种商品中的有酬劳动时间对另一种商品中的有酬劳动时间之比。
W∶W′=GA∶G′A′,这里,GA表示总劳动时间。GA/x=W中的有酬劳动时间,G′A′/x=W′中的有酬劳动时间,因为我们假定,这两种商品中的有酬劳动时间在总劳动时间中占有相同的比例部分。
W∶W′=GA∶G′A′;GA∶G′A′=GA/x:G′A′/x。
所以,
W∶W′=GA/x∶G′A′/x,
即各商品相互之比等于它们包含的有酬劳动时间之比,或者说,等于它们包含的劳动的价值之比。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价值并不是象贝利所希望的那样来决定,而是它本身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
其次,——撇开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不谈而只考察价值,——各个资本是由不同比例的可变资本部分和不变资本部分构成的。所以,在考察价值时可以看出,不同商品包含的剩余价值在量上是不相同的,或者说,有酬劳动在总预付劳动中所占的比例对各种商品来说是不相同的。
总之,工资——或者说,劳动价值——在这里是商品价值的指数,并不是因为它是价值,并不是因为工资会提高或降低,而是因为某种商品包含的表现在工资上的有酬劳动量,是该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总量的指数(与其他商品相比)。
一句话,全部问题归结为:既然商品价值相互之比等于A∶A′(即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量之比),那末,它们相互之比也等于A/x∶A′/x,即商品中包含的有酬劳动时间量之比,——如果一切商品中有酬劳动时间对无酬劳动时间之比是相同的,就是说,如果不管总劳动时间是多少,有酬劳动时间总是等于总劳动时间除以x。但是,这个“如果”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即使假定各生产部门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是相同的,各生产部门中有酬劳动时间对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之比也是不同的,因为耗费的直接劳动对耗费的积累劳动之比不同。比如有两笔资本:50v+50c和10v+90c。假定在这两种情况下无酬劳动都等于有酬直接劳动的十分之一。这样,在第一种商品中包含的价值是105,在第二种商品中是101。有酬劳动时间在第一种情况下占预付劳动的1/2,在第二种情况下只占1/10。
[834]贝利说:
“如果商品相互之比等于生产它们的劳动量之比,它们相互之比也必定等于这种劳动的价值之比;因为否则就必然含有这样的意思:两种商品A和B可能在价值上相等,虽然在一种商品上所耗费的劳动的价值比另一种商品上所耗费的劳动的价值大或小;或者说,商品A和B在价值上可能不等,虽然它们各自耗费的劳动在价值上是相等的。但是,由价值相等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两种商品在价值上的这个差别,就会和公认的利润的均等相矛盾,而利润的均等是李嘉图先生和其他作者一致承认的。”(同上,第79—80页)
在最后一句话里,贝利无意中摸索到对李嘉图的正确的反驳,李嘉图是直接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等同起来,把价值和费用价格等同起来的。这个反驳的正确表述就是:如果商品按自己的价值出卖,它们就提供不同的利润,因为这时利润等于商品本身包含的剩余价值。这个反驳是正确的。但是它不是反对价值理论,而是反对李嘉图在应用这个理论方面的错误。
不过,在上面引用的话里,贝利本人对问题的理解多么不正确,可以从下面这段话看出来:
“相反,李嘉图认为,‘劳动在价值上可以提高或降低而不影响商品的价值’。这个论断和另一个论断显然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否正确,实际上要看另一个论断是否错误,或者说,要看相反的论断如何。”(同上,第81页)
这个蠢驴自己以前说过,同量劳动的结果可以是100、200或300夸特谷物。这一点决定一夸特谷物对其他商品的比例,而不管劳动价值如何变动,就是说,不管100、200或300夸特中归工人自己所得的是多少。假如这个蠢驴要在某种程度上保持前后一贯,他就应该说:劳动价值可以提高或降低,但是商品价值相互之比仍然等于劳动价值之比,因为——按照错误的假定——工资的提高或降低是普遍的,而且工资的价值在所耗费的劳动总量中始终占相同的比例部分。
[(γ)把价值同价格混淆起来。贝利的主观主义观点。关于费用价格和价值的差额问题]
[贝利说:]
“表现商品价值的能力同商品价值的不变性没有关系
(确实没有关系!但是它同表现价值以前首先找出价值大有关系;同找出彼此极不相同的使用价值怎样归入价值这个共同的范畴和共同的名称,从而使一物的价值可以由另一物表现,大有关系},
无论是把商品互相比较,还是把它们同所使用的尺度比较,都是如此。同样,把这些价值表现加以比较的能力也同价值的不变性没有关系。”
{如果不同商品的价值都表现在同一的第三种商品上(不管后者的价值如何变动),那末,把这些已经具有共同名称的表现加以比较,当然是很容易的。}
“A值4B还是6B
{困难是怎样使A和若干数量的B相等,这只有当A和B有一个共同的统一体,或者说,A和B是同一个统一体的不同体现物时,才有可能。如果所有商品都必须表现在金上,表现在货币上,困难仍然一样。在金和其他每种商品之间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统一体},
以及C值8B还是12B,这对于把A和C的价值表现在B上的能力是无关紧要的,而且——既然A和C的价值都表现在第三种商品B上——对于把A和C的价值加以比较的能力,当然也是无关紧要的。”(同上,第104—105页)
但是,A怎样表现在B或C上呢?必须把A、B、C看成某种和它们作为物、产品、使用价值不同的东西,才能使“它们”互相表现,换言之,才能把它们当作同一的统一体的等价表现。A=4B。因而,A的价值表现在4B上,而4B的价值表现在A上,结果等式的两方表现同一的东西。它们是等价物。它们两者都是价值的相等的表现。如果它们是不相等的表现,如A>4B或A<4B,也是一样。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只要[835]它们是价值,它们就只是在量上不同或相等,但是始终是同一个质的量。困难在于找到这个质。
“在对价值进行计量的过程中,必要条件是使被计量的商品具有共同的名称
{例如,为了把三角形和其他一切多角形加以比较,只须把多角形化为三角形,把它们表现在三角形上。但是要这样做,三角形和多角形事实上就被看成等同的东西,看成同一个东西——空间——的不同表现形式},
这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同样轻而易举地做到;或者更确切地说,这是现成的,因为这就是记录下来的商品价格,或者说商品对货币的价值比例。”(同上,第112页)“决定价值也就是表现价值。”(同上,第152页)
这里我们把这个家伙弄清了。我们看到价值已用价格来计量和表现了。因此,[贝利认为]我们也就可以满足于不知道什么是价值。贝利把价值尺度到货币的发展,进而把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发展,同价值作为商品交换的内在尺度的发展中价值概念本身的确立混为一谈。他正确地认为,这种货币没有必要成为价值不变的商品;但是他由此得出结论:独立于商品本身之外、与商品本身不同的价值规定是没有必要的。
只要把商品的价值作为商品的共同的统一体,商品相对价值的计量和这种价值的表现就一致了。但是,在我们找到和商品的直接存在不同的统一体以前,我们将看不到这种表现。
就拿贝利关于物品A和B之间的距离的例子 [注:见本册第154—155页。——编者注]来说,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当我们说它们之间有距离时,我们已经假定,它们二者是空间的点(或线)。如果把它们看成点,而且是同一线上的点,那它们的距离就可以用寸、尺等表示。A和B这两种商品的统一体,乍看起来,就是它们的可交换性。它们是“可交换的”物品。作为“可交换的”物品,它们是同一名称的量。但是,“它们”作为“可交换的”物品的存在必须和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这种存在是什么呢?
货币本身已经是价值的表现,是以价值为前提的。货币作为价格标准,又已经以商品转化(理论上)为货币作为前提。如果所有商品的价值都表现为货币价格,我就可以比较它们;事实上它们已经被比较了。但是要把价值表现为价格,商品的价值必须先表现为货币。货币只不过是商品价值在流通过程中借以表现的形式。但是我怎样才能把x棉花表现在y货币上呢?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般地说,我怎样才能把一种商品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或者说,把商品表现为等价物?只有离开一种商品在另一种商品上的表现去分析价值,才能回答这个问题。
“认为……不同时期的商品之间可以存在价值比例,是错误的,按照事物的性质,也是不可能的;而既然不存在这种比例,也就不能进行计量。”(同上,第113页)
这种谬论前面已经有过 [注:见本册第163、166—167页。——编者注]。在货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时,就已经存在“不同时期的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整个流通过程都是不同时期商品价值不断比较的过程。
“如果它〈货币〉不是不同时期商品进行比较的好手段,那末,这就意味着:它不能在不存在任何可以由它执行的职能的地方执行职能。”(同上,第118页)
作为支付手段和贮藏货币,货币就是要执行这种比较不同时期商品价值的职能。
事实上,这全部谬论的秘密由下面一段话透露出来了,这段话完全是从《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那里抄来的 [注:同上,第138页。——编者注],它使我相信,贝利作为剽窃者利用了被他小心翼翼地隐瞒起来的《用语的争论》。
[836]“财富是人的属性,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人或共同体是富的;珍珠或金刚石是很有价值的。”(《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第165页)
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由于对人有使用价值,——也就是由于它们是财富。但是在珍珠或金刚石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确定它们和其他[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比例。
贝利突然成了高深莫测的哲学家:
“在作为价值原因的劳动和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之间,总之,在价值的原因和尺度之间,是有区别的。”(第170页及以下各页)
的确,在“价值尺度”(指货币而言)和“价值原因”之间有非常显著的区别(而且被贝利忽略了)。价值的“原因”把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外在的价值尺度已经以价值的存在为前提。例如,金所以能成为棉花的价值尺度,只是因为金和棉花作为价值具有和二者都不相同的统一体。价值的“原因”是价值的实体,因而也是内在的价值尺度。
“一切在商品交换中间接或直接对人的意识起决定性影响的……情况,都可以看作价值的原因。”(第182—183页)
实际上,这不过是说:那些使卖者或者使买者和卖者把某种东西看成商品的价值或等价物的情况,是商品价值的原因或两种商品等价的原因。把决定商品价值的“情况”,说成影响交换者的“意识”而本身又存在于交换者的意识中(也许不存在,也许以歪曲的形式存在),这样,就根本不能进一步认识它。
这些(虽然影响意识、但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迫使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作为商品出卖的情况,——这些使一种社会生产形式区别于另一种社会生产形式的情况,——赋予他们的产品(也给他们的意识)一种与使用价值无关的交换价值。这些产品的生产者的“意识”可以完全不知道他们的商品的价值实际上是怎样决定的,或者说,是什么东西使他们的产品成为价值的,——对于意识来说,这甚至可能不存在。产品的生产者被置于决定他们的意识的条件下,而他们自己却不一定知道。每个人都可以把货币作为货币使用,而不知道货币是怎么一回事。经济范畴反映在意识中是大大经过歪曲的。贝利所以把问题转入意识领域,是因为他在理论上走进了死胡同。
贝利不说,他自己所理解的“价值”(或“价值的原因”)是什么,而对我们说,这是买者和卖者在交换活动中所想象的东西。
但是,实际上作为这个貌似哲理的词句的基础的是:
(1)市场价格是由表现在供求关系中的不同情况决定的,而这些情况本身影响市场上的交易者的“意识”。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
(2)在商品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时要考虑到作为“补偿理由”影响意识或在意识中出现的“不同的情况”。但是,所有这些补偿理由只影响作为资本家的资本家的意识,并且它们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性质产生的,而不是由买者和卖者的主观理解产生的。在买者和卖者的头脑中,它们毋宁说是作为不言而喻的“永恒真理”存在的。
贝利和他的前辈一样,抓住李嘉图把价值和费用价格混淆起来这一点来证明,价值不是由劳动决定的,因为费用价格同价值相偏离。用这一点反对李嘉图的[把价值和费用价格]等同是完全正确的,但用来反对[价值决定于劳动的]论点本身则是不正确的。
在这方面,贝利首先引证了李嘉图本人谈到的商品相对价值[837]由于劳动价值提高而变动的论点 [注:见本卷第2册第196—221页。——编者注]。其次,他引证了“时间的影响”(在不延长劳动时间情况下生产时间的差别),即已经引起穆勒疑问的同一情况 [注:见本册第89—91页。——编者注]。贝利没有看到真正的普遍的矛盾——虽然资本构成不同,资本周转时间不同等等,却存在着平均利润率。他只是重复了李嘉图本人和后来的作者已经注意到的这个矛盾的个别表现形式。因此,他在这里不过是一个应声虫:他没有使批判前进一步。
其次,他强调生产费用是“价值”的主要原因,因而是价值的主要要素。但是,他象李嘉图以后的其他作者一样,正确地指出,生产费用概念本身有不同的含义。最后他本人宣称,他同意托伦斯的价值由预付资本决定的观点,这个观点对费用价格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它不从价值本身的发展得出,也就是说,如果想由更发达的关系,即由资本的价值得出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相反,那是毫无意义的。
他最后的一个反驳是:如果一个行业的劳动时间不等于另一个行业的劳动时间,以致例如体现工程师12小时劳动的商品的价值比体现农业工人12小时劳动的商品的价值大一倍,那末,商品的价值就不能用劳动时间计量。这可以归结为:例如,简单劳动日如果有其他劳动日作为复杂劳动日与之相比,就不是价值尺度。李嘉图已经证明,如果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比是既定的,上述事实并不妨碍用劳动时间计量商品。[58]诚然他没有说明,这种比例是怎样发展和决定的。这属于对工资问题的说明,这归根到底就是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的差别,即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差别。
下面就是贝利对前面已经概括的观点加以表述的段落:
“事实上,说生产费用是决定这类商品〈不存在垄断,而且只要扩大生产就可以增加产量的商品〉交换量的主要情况,是不会引起异议的;但是什么是生产费用,我们最优秀的经济学家的理解是不完全一致的;有些人主张,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构成它的费用;另外一些人则主张,应该把用在这上面的资本叫做生产费用。”(同上,第200页)“劳动者没有资本而生产的东西,花费他的是他的劳动;资本家生产的东西,花费他的是他的资本。”(第201页)
(正是这个理由决定了托伦斯的观点。资本家使用的劳动,除了他用在工资上的资本以外,没有花费他任何东西。)
“大部分商品的价值是由用在商品上的资本决定的。”(第206页)
贝利对商品价值仅仅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的论点提出了以下反驳意见:
“只要我们能够找到任何下面这类例子,这种看法就不可能是正确的。第一种情况是:由同量劳动生产的两种商品,卖得不同量的货币;第二种情况是:以前价值相等的两种商品,虽然使用的劳动量没有任何变动,但在价值上变得不等了。”(第209页)“如果我们和李嘉图先生一样,说‘对不同性质的劳动的估量,能够在市场上迅速地而且对所有实际目的都十分准确地确定’;或者和穆勒先生一样,说‘在估量等量劳动时当然要注意不同的繁重程度和不同的熟练程度’,这都不是〈对第一种情况的〉回答。这种例子完全破坏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第210页)
“比较一个劳动量和另一个劳动量,只可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照耗费的时间,另一种是按照生产出来的结果〈这种方法用于计件工资制〉。前一种方法适用于一切种类的劳动;后一种方法只能用于比较耗费在同类物品上的劳动。因此,如果在估量两种不同劳动时,所耗费的时间不决定劳动量之间的[839][59]比例,那末这种比例就必然始终是不确定的和无法确定的。”(第215页)
“关于第二种情况:试举任何两种价值相等的商品A和B为例;一种是用固定资本生产的,另一种是不用机器由劳动生产的,并且假定,在固定资本或劳动量没有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劳动价值提高了。按照李嘉图先生自己的论据,A和B之间的价值比例马上会发生变化,就是说,它们的价值将变得不等了。”(第215—216页)
“对这两种情况我们还可以加上时间对价值的影响。如果生产一种商品比生产另一种商品需要的时间多,那末,即使它不需要较多的资本和劳动,它的价值也较大。李嘉图先生承认这个原因的影响。但是穆勒先生主张”……(第217页)
最后,贝利还谈到下面一点,这是他在这方面提出的唯一的新东西:
“上述三类商品{这一点,即这三类商品,又是从《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那里抄来的}〈即(1)在绝对垄断下生产的商品;(2)在有限的垄断下生产的商品,如谷物;(3)在完全自由竞争下生产的商品〉不可能绝对分开。它们不仅毫无区别地互相交换,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混合在一起。因此,一种商品的一部分价值可能由垄断造成,而另一部分价值则可能由那些确定非垄断产品价值的原因造成。例如,一种物品可以在最自由的竞争下用原料生产者依靠完全的垄断按照六倍于实际费用的价格出卖的原料生产出来。”(第223页)“在这种情况下很清楚,尽管可以正确地说,物品的价值由工厂主花费在它上面的资本量决定,但是任何分析也不能把这笔资本的价值归结为劳动量。”(第223—224页)
这个意见是正确的。但是垄断在这里和我们没有关系,因为我们所涉及的只是两个范畴,即价值和费用价格。很明显,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有双重作用。第一,加到预付资本上的利润可以高于或低于商品本身包含的剩余价值,即利润所代表的无酬劳动可以大于或小于商品本身所包含的。这一点适用于商品中的可变资本部分及其再生产。但是,除此之外,不变资本——或者说,作为原料、辅助材料和劳动工具,总之作为劳动条件加入新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的商品——的费用价格,同样可以高于或低于它们的价值。因此,加入新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的,是偏离了价值的价格部分,这个价格部分不取决于新加劳动量,或者说,不取决于使这些具有一定费用价格的生产条件转化为新产品的劳动量。总之很清楚,对商品本身——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的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适用的东西,同样适用于以不变资本的形式,作为组成部分,作为前提进入生产过程的商品。可变资本,无论它的价值和费用价格之间有多大差额,总是由构成新商品的价值组成部分的一定劳动量补偿的,至于新商品的价值是恰好表现在新商品的价格上,还是高于或低于价格,那是无关紧要的。相反,如果说的是不依赖新商品本身的生产过程而加入该商品的价格的价值组成要素,那末费用价格和价值的这种差额将作为先决要素转入新商品的价值。
因此,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是由双重原因产生的:一方面是那些构成新商品生产过程的前提的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另一方面是实际加到生产费用上的剩余价值和[按预付资本]计算的利润之间的差额。但是,每一种作为不变资本加入另一种商品的商品本身都是作为结果,作为产品从另一个生产过程出来的。因此,一种商品交替地时而表现为其他商品的生产的前提,时而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其他商品的存在又是这种商品的生产的前提。在农业(畜牧业)中,同一商品时而表现为产品,时而表现为生产条件。
费用价格对价值的这种有重要意义的偏离——这种偏离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决定的——丝毫没有改变费用价格照旧是由价值决定这个事实。
[44]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虚拟资本是指国债资本,也就是说,国家(资产阶级的或地主资产阶级的)把贷款不是作为资本支出,而用从居民那里征收的税款来支付利息。参看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9章。——第118页。
[45]马克思在这里引用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32—134页。——第121页。
[46]在萨伊的著作(《论政治经济学》1814年巴黎第2版第2卷第382页)中说过:“产品只是用产品购买的”。对萨伊这个论点的批判见本卷第2册第563—564页和第569—574页。——第127页。
[47]李嘉图的《原理》第十九章标题是《论商业途径的突然变化》,在这里,“商业”不仅指某个国家的商业,而且指某个国家的生产活动。参看本卷第2册第567—568页。——第130页。
[48]马克思指他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札记本之一。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第ⅤⅡ本的前63页是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结尾部分(见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939年莫斯科版第586—764页)。从第ⅤⅡ本第63a页起(马克思在这里注明:“从1859年2月28日开始”)。是路德、兰盖、加利阿尼、维里、帕奥累蒂、马尔萨斯、理查·琼斯以及其他作者的著作的摘录。在第ⅤⅡ本第134页马克思从《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这一著作(第110和112页)中摘录了有关匿名作者批判和讽刺萨伊的段落。——第130页。
[49]马克思指他的第ⅩⅡ本札记本。在这个札记本的封面上马克思亲笔写着:“1851年7月于伦敦”。在第13页上对匿名著作《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第97、99、103—104、106—108和111页做了摘录。
在马克思的第ⅩⅡ本札记本第12页上摘录了上述著作第54—55页,其中谈到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减低资本家的利润)。——第131页。
[50]马克思在他的第ⅩⅡ本札记本第12页上从《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第15页)摘录了匿名作者对萨伊关于英国生产过剩的原因是意大利生产不足的论断的批评意见。参看本卷第1册第237页,第2册第606—607页,第3册第277页。——第131页。
[51]在这以前匿名作者从萨伊的著作(《给马尔萨斯先生的信》1820年巴黎版第46页)引用了萨伊的论点:“产品只是用产品购买的”。这个论点在萨伊那里还有另外的说法:“产品总是为自己开辟市场”(《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13、110页)。——第132页。
[52]设定的东西——黑格尔哲学术语,是指和无条件的、原初的、第一性的东西相区别的某种受制约的东西,不以本身为根据而以他物为根据的某种东西。——第138页。
[53]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22—23页,以及第37—39页。——第139页。
[54]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56—58页。——第143页。
[55][赛·贝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1825年伦敦版第71—93页;参看本卷第2册第565页,第3册第165—167、175—176页。——第163页。
[56]在整个这一论断中,所谓归工人所有的(以及归资本家所有的)产品“份额”,是指新加劳动物化在其中的那部分产品的实物单位量;所谓“比例”,是指这种产品归一方或他方的百分比。例如,如果工人的新加劳动物化在100实物单位的产品中,其中工人所得的部分占60%,资本家所得的部分占40%,那末,在产品量增加一倍(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而工人和资本家按原来的比例分配产品时,工人所得的“份额”就会增加60实物单位,而资本家所得的“份额”只增加40实物单位。但是,如果这时资本家的部分从40%增加到48%,那末,工人的部分就会从60%减少到52%,虽然他们所得的“份额”还是会增加44实物单位(资本家所得的“份额”同时增加56实物单位)。——第165页。
[57]“每一个工人50、60或70夸特”是随便举的数字,如果拿符合贝利上述例子(第163—165页)的数字来代替,那就是:“每一个工人12+(1/2)、25或37+(1/2)夸特”。——169页。
[58]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13—15页。——第179页。
[59]马克思在编手稿页码时把“838”误写为“839”。——第180页。
(III)
(4)麦克库洛赫
[(a)在彻底发展李嘉图理论的外表下使李嘉图理论庸俗化和完全解体。肆无忌惮地为资本主义生产辩护。无耻的折衷主义]
[840]麦克库洛赫是李嘉图经济理论的庸俗化者,同时又是使这个经济理论解体的最可悲的样板。
他不仅是李嘉图的庸俗化者,而且是詹姆斯·穆勒的庸俗化者。
而且,他在一切方面都是庸俗经济学家,是现状的辩护士。使他担心到可笑地步的唯一事情,就是利润下降的趋势;他对工人的状况是完全满意的,总而言之,他对沉重地压在工人阶级身上的资产阶级经济的一切矛盾都是满意的。在这里,一切都生气勃勃。在这里,他甚至知道,
“一个生产部门采用机器,必然会在其他某一生产部门造成同样大的或更大的对被解雇的工人的需求”。
[60]
在这个问题上他背离了李嘉图,正象他在后来的一些著作中开始对土地所有者大加奉承一样。但是,鉴于利润率下降的趋势,他把全部温情脉脉的关怀都倾注在可怜的资本家身上。
“麦克库洛赫先生看来和其他科学代表人物不同,他不是寻求具有特征的区别,而只是寻求类似之处;按照这个原则,他就把物质对象和非物质对象、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资本和收入、工人的食物和工人本身、生产和消费以及劳动和利润,统统混淆起来。”(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定义》1827年伦敦版第69—70页)“麦克库洛赫先生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伦敦版)一书中,把价值区分为实际价值和相对价值即交换价值。他在第211和225页上说,前者‘取决于耗费在占有或生产商品上的劳动量,而后者取决于商品换得的劳动或其他任何商品的量’;而且,他说(第215页),在通常状况下,即当市场上的商品供给和对商品的有效的需求完全一致的时候,这两种价值是等同的。但如果它们是等同的,那末他谈的两个劳动量也应该是等同的。但是,他在第221页告诉我们,它们不是等同的,因为一个包括利润,另一个不包括利润。”([卡泽诺夫]《政治经济学大纲》1832年伦敦版第25页)
麦克库洛赫在他的这本《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21页上是这样说的:
“事实上它〈商品〉换得的总是更多{即比生产该商品所用的劳动更多的劳动},而且正是这个余额构成利润。”
这是这个苏格兰大骗子所用的手法的鲜明例证。
马尔萨斯、贝利等人的争论,迫使他把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即相对价值区别开来。但是他所作的这种区别实际上就是他在李嘉图那里发现的区别。实际价值,就是从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来看的商品;相对价值就是各种不同商品的比例,这些商品可以用同样的时间生产出来,因而它们是等价物,因此,其中一种商品的价值,可以用花费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来表现。商品的相对价值,按李嘉图的这种见解,不过是它的实际价值的另一种表现,不过意味着各种商品按照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进行交换,或者说,它们各自包含的劳动时间是相等的。因此,如果商品的市场价格等于它的交换价值(在需求和供给相符时就是如此),那末买进的商品包含的劳动就同卖出的商品包含的一样多。如果在交换时商品换回的和在商品中付出的劳动量相同,那末商品仅仅实现它的交换价值,或者说,商品不过按它的交换价值出卖。
这一切,库洛赫都加以确认,象鹦鹉学舌那样正确地加以重复。不过,他在这里走过了头,因为马尔萨斯的交换价值规定——交换价值是商品支配的雇佣劳动量——已经深入他的内心。他因此把相对价值规定为“商品换得的劳动或其他任何商品的量”。李·嘉图在考察相对价值时,始终只谈劳动以外的商品,因为在商品交换时,利润所以实现,仅仅因为商品同劳动交换并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李嘉图在其著作一开头就特别强调指出:商品价值决定于[841]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量,这两者是根本不同的。[61]这样,他一方面把商品包含的劳动量同商品支配的劳动量区别开来;另一方面,他从商品的相对价值中排除了商品同劳动的交换。因为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商品同劳动本身相交换,则是不等量劳动相交换,而资本主义生产正是以这种交换的不平等为基础的。李嘉图没有解释这个例外如何同价值概念相符合。李嘉图以后的经济学家们的争论就是由此产生的。但是,正确的本能使他看到了这种例外(事实上这根本不是例外,只是他把它理解为例外)。由此可见,库洛赫比李嘉图走得还远,表面上比李嘉图还彻底。
在他那里毫无破绽。一切完美无缺。无论商品同商品相交换,还是商品同劳动相交换,这种交换比例都同样是商品的相对价值。如果交换的商品按它们的价值出卖(也就是说,如果需求和供给相符),这种相对价值就始终是实际价值的表现,也就是说,在交换的两极有相同的劳动量。因此,“在通常状况下”,商品所交换的也仅仅是和该商品包含的劳动量相等的雇佣劳动量。工人以工资形式得到的物化劳动,恰好等于他在交换时以直接劳动的形式还给资本家的劳动。这样,剩余价值的源泉就消失了,李嘉图的整个理论也就瓦解了。
可见,库洛赫先生一开头是在使李嘉图理论贯彻到底的外表下破坏这个理论。
下一步怎么样呢?下一步,他无耻地从李嘉图投奔到马尔萨斯那里去了,——按照马尔萨斯的学说,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买到的劳动量,这个劳动量必须始终大于商品包含的劳动量。麦克库洛赫和马尔萨斯的区别仅仅在于,马尔萨斯把这一点按其本来面目,即把它作为李嘉图的对立面说出来,而库洛赫先生却以一种使李嘉图理论失去意义的表面的彻底性(即彻底的浅薄无知)采用李嘉图的说法,然后又采用这个对立面。因此,李嘉图学说的最内部的核心——在商品按其价值进行交换的基础上利润如何实现——库洛赫是不理解的,而且对他来说这个核心是不存在的。既然交换价值——按照库洛赫的说法,交换价值“在市场的通常状况下”等于实际价值,但是“事实上”总是大于实际价值,因为利润就建立在这个余额上(借“事实上”一词作了一个出色的对比和出色的分析)——是商品换得的“劳动或其他任何商品的量”,所以,适用于·“劳动”的,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商品”。换句话说,商品不仅同比它包含的劳动量大的直接劳动量相交换,而且同比它包含的劳动量大的其他商品中的物化劳动量相交换;这就是说,利润是“让渡利润”,这样,我们就又回到重商主义者那里去了。马尔萨斯直截了当地作出了这个结论。在库洛赫那里,这个结论则是不言自明的,不过他却把这妄称为李嘉图体系的发展。
而李嘉图体系的这种完全解体(变成一堆废话)——被自夸为李嘉图体系的彻底发展的这种解体——却被那些无知之徒,尤其是大陆上的无知之徒(其中当然包括罗雪尔先生)当作从这个体系出发而得出的走得太远、走到极端的结论,他们因而相信库洛赫先生所学到的李嘉图的“咳嗽和吐痰”[62]的姿态(库洛赫用这种姿态来掩盖自己的不可救药的、浅薄无知的和无耻的折衷主义),真的就是把李嘉图体系贯彻到底的科学尝试!
麦克库洛赫纯粹是一个想利用李嘉图的经济理论来发财的人,而他确实令人吃惊地做到了这一点。萨伊也曾经这样利用斯密的理论,不同的是,他至少还有点贡献:他使斯密的理论有一定的形式上的条理化,而且,除了误解的情况之外,有时他还敢于提出一些理论上的疑问。因为库洛赫起先是靠李嘉图的经济理论在伦敦登上教授的席位,所以他最初势必以李嘉图主义者的身分出现,特别是还要参加反对土地所有者的斗争。一旦他站住了脚,并踏着李嘉图[842]的肩膀获得了一定的地位,他就主要致力于在辉格主义范围内讲述政治经济学,特别是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而把其中使辉格党人讨厌的一切结论全部剔除。他的最后论货币、税收等等的著作,不过是为当时的辉格党内阁作的辩护词而已。此人由此谋得了一个肥缺。他的统计著作纯粹是骗钱的东西。在这里,对理论的浅薄无知的糟蹋和庸俗化,也暴露出此人本身就是一个“庸夫俗子”,关于这一点,下面我们在结束有关这位苏格兰投机家的问题之前,还要谈到一些。
1828年麦克库洛赫出版了斯密的《国富论》。这个版本的第四卷包括麦克库洛赫本人所写的“注释和论述”,其中一部分是为了增加篇幅把他从前发表过的、与问题毫无关系的蹩脚文章,例如关于“长子继承制”等等的文章,重新刊印出来;另一部分几乎逐字逐句重复他的政治经济学史讲义,或者象他自己所说的,“有许多是从其中借用来的”;还有一部分则竭力把穆勒以及李嘉图的反对者在这段时间里提出的新东西按照自己的方式加以同化。
麦克库洛赫先生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63]一书中,只是把他的“注释”和“论述”抄了一遍,而这些“注释”和“论述”又是他本人从自己过去的“零散的著作”中抄下来的。不过在《原理》中情况更加糟糕一些,因为在“注释”中,前后矛盾的地方还比在所谓的系统叙述中容易过得去。所以,上面从麦克库洛赫的《原理》引述的一些论点,有一部分虽然是从“注释和论述”中一字不改地抄来的,但是它们在这些“注释”中毕竟不象在《原理》中那样显得前后矛盾。{此外,他的《原理》还包括从穆勒那里抄来并加上极其荒谬的解释的东西,以及重新刊印的论谷物贸易等等的文章;这些文章他大概已经用二十个不同的标题在各种不同的期刊上,甚至往往在不同时间的同一刊物上一字不改地一再发表过。}
麦克在上面提到的他出版的亚·斯密著作的第四卷(1828年伦敦版)中说(他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逐字逐句重复了这些话,但是他在“注释”中还认为是必要的那些区别却没有了):
“必须把商品或产品的交换价值和实际价值(即费用价值)区别开来。前者,即商品或产品的交换价值,是指它们交换其他商品或劳动的能力或可能性;后者,即商品的实际价值或费用价值,是指为生产或占有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更确切地说,是指在所考察的时间内生产或占有同种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麦克库洛赫出版的亚·斯密的《国富论》1828年伦敦版第4卷第85—86页)“用一定量劳动生产的商品{在商品的供给和有效的需求相等的情况下},始终将交换或者说购买用同样多的劳动生产的其他任何商品。但是,它决不会交换或者说购买和生产它所用的劳动正好同样多的劳动;但是,尽管它不会这样做,它交换或者说购买的劳动量,总是象其他任何在相同条件下(即用和它本身相同的劳动量)生产出来的商品交换或者说购买的一样多。”(同上,第96—97页)
“事实上〈麦克库洛赫在《原理》中一字不差地重复了这个词,因为这个“事实上”事实上构成他的全部论据〉它〈商品〉换得的总是更多{即比生产该商品所用的劳动更多的劳动},而且正是这个余额构成利润。资本家不会有任何动机〈好象在进行商品交换和考察商品价值时,问题就在于买者的“动机”〉去用一定的已完成的劳动量的产品交换[843]相同的待完成的劳动量的产品。这就等于贷款{“交换”竟等于“贷款”!}而不收任何利息。(同上,第96页)
让我们从末尾谈起。
如果资本家取回的劳动不比他在工资上预付的多,他就是“贷款”而没有“利润”。问题是要解释,如果商品(劳动或其他商品)都按照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利润怎么可能产生。麦克库洛赫的解释是:如果是等价物进行交换,利润就不可能产生。起初假定资本家同工人进行“交换”。然后,为了解释利润,又假定他们“不是”进行交换,而是其中一方贷出(即付出商品),另一方借入,即在取得商品之后之才付出。或者,为了解释利润,说资本家如果没有利润,他就没有“任何利息”。在这里,问题本身的提法就是错误的。资本家用来支付工资的商品,与他作为劳动成果取回的商品,是不同的使用价值。因此,他取回的并不是他预付的东西,正象他用一种商品交换另一种商品时取回的不是原来那种商品一样。他是购买另一种商品还是购买为他生产这另一种商品的特殊[商品——]劳动,这都是一回事。正象在一切商品交换的情况下一样,他付出了一种使用价值,而换取了另一种使用价值。相反,如果考虑的只是商品的价值,那末,用“一定的已完成的劳动量”去交换“相同的待完成的劳动量”(尽管资本家实际上只是在劳动已经完成之后才支付的),就没有任何矛盾,正象用一定的已完成的劳动量去交换相同的已完成的劳动量是不矛盾的一样。后一种情况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前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待完成的劳动”物化于和已完成的劳动不同的使用价值之中。所以在这种场合,[交换对象之间]存在差别,因而也就存在由这种关系本身产生的交换动机;而在另一种场合就不存在这种动机,因为,在这种交换中问题[仅仅]在于劳动量,A只是同A相交换。因此,麦克先生求助于动机。资本家的动机,是要取回比他付出的更多的“劳动量”。利润的产生用资本家有赚取“利润”的动机来解释。但是,在商人出卖商品的情况下,在一切不以消费而以利润为目的出卖商品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这样说:卖者没有用一定的已完成的劳动量去交换相同的已完成的劳动量的动机。他的动机是要换得比他付出的更多的已完成的劳动。因此,他必须以货币或商品形式取得比他以商品或货币形式付出的更多的已完成的劳动。从而,他必须贵卖贱买,贱买贵卖。这样,我们看到的便是“让渡利润”,其产生的原因,并不在于它符合价值规律,而在于买者和卖者据说都没有按照价值规律来买或卖的“动机”。这就是麦克的第一个“卓越的”发现,这在力图阐明价值规律如何不顾买者和卖者的“动机”而为自己开辟道路的李嘉图体系中真是个绝妙的发现。
[844]此外,麦克在“注释”中的叙述和他在《原理》中的叙述只有以下的不同:
在《原理》中,他区别了“实际价值”和“相对价值”,并且说,“在通常情况下”两者是相等的,但是“事实上”,如果必须取得利润,两者就不能相等。可见,他不过是说:“事实”和“原则”相矛盾。
在“注释”中,他区别了三种价值:“实际价值”,商品在同其他商品交换时的“相对价值”,同劳动交换的商品的“相对价值”。商品在同其他商品交换时的“相对价值”,是商品表现在其他商品即“等价物”上的实际价值。相反,商品在同劳动交换时的相对价值,则是商品表现在另一种实际价值上的实际价值,而这另一种实际价值比商品的实际价值本身大。这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是同一个更大的价值进行交换,同非等价物进行交换。如果商品同劳动等价物进行交换,那就不会有利润了。商品在它同劳动交换时的价值,是一个更大的价值。
问题:李嘉图的价值规定同商品和劳动的交换相矛盾。
麦克的解答:在商品同劳动交换时,不存在价值规律,存在的是它的对立面。否则就无法解释利润。[然而]对于他这个李嘉图主义者来说,利润是应该用价值规律来解释的。
解答:价值规律(在这个场合)就是利润。“事实上”,麦克所说的只是李嘉图理论的反对者所说的话:如果价值规律在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中起支配作用,那就不存在任何利润了。他们说,因此李嘉图的价值规律是错误的。他说,就这个场合而言(这个场合他本来是应该根据价值规律加以解释的),这个规律是不存在的,在这个场合“价值”“意味着”某种别的东西。
由此清楚地看出,麦克库洛赫对李嘉图的规律丝毫也不理解。不然的话他就应该说:在按照本身包含的劳动时间相交换的商品进行交换时产生利润,是由于商品中包含“无聊”劳动。因此,资本和劳动的不平等交换可以说明商品按其价值相交换和在这种商品交换中实现的利润。麦克库洛赫却不是这样,他说:包含同样多的劳动时间的商品,可以支配同样多的不包含在它们之中的劳动余额。他想用这个方法把李嘉图的论点和马尔萨斯的论点调和起来,硬把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决定于支配劳动的能力等同起来。但是,包含同样多的劳动时间的商品,可以支配同样多超过它们包含的劳动的劳动余额,这意味着什么呢?这仅仅意味着,包含一定的劳动时间的商品,可以支配一定量的超过它包含的劳动的剩余劳动。不仅包含x劳动时间的商品A是如此,而且同样包含x劳动时间的商品B也是如此,——这一点已经包含在马尔萨斯的公式的表述中了。
可见,矛盾在麦克那里是这样解决的:如果李嘉图的价值规律发生作用,就不可能有利润,也就是说,不可能有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这正是李嘉图的反对者的论断。而麦克也正是用这一点来回答他们,反驳他们。在这里,他完全没有觉察到,对于同劳动[相交换]的交换价值的解释——价值就是同某种非价值的交换——是多么妙不可言。
[(b)通过把劳动的概念扩展到自然过程而对劳动的概念进行歪曲。把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等同起来。把利润解释为“积累劳动的工资”的辩护论观点]
[845]麦克先生在这样抛弃了李嘉图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以后,还更进一步,破坏了这个基础的基础。
李嘉图体系的第一个困难是,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如何同“价值规律”相符合。
第二个困难是,等量资本,无论它们的有机构成如何,都提供相等的利润,或者说,提供一般利润率。实际上这是一个没有被意识到的问题:价值如何转化为费用价格。
困难是从这里产生的:具有不同构成(不管这是由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比例不同或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不同引起的,还是由周转时间不同引起的)的等量资本,推动不等量的直接劳动,从而也推动不等量的无酬劳动,所以,它们在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占有相等的剩余价值或相等的剩余产品。因此,既然利润无非是按总预付资本的价值计算的剩余价值,它们就不能得到相等的利润。如果剩余价值是某种别的东西而不是劳动(无酬的),那末,劳动也就根本不是商品价值的“基础和尺度”。
[64]
这里产生的困难,李嘉图自己已经发现(尽管不是在其一般形式上),并且把它们当做价值规则[即规律]的例外。马尔萨斯把这些例外连同规则一起抛弃,因为例外成了规则。也同李嘉图论战的托伦斯,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表述了这个问题,说等量资本虽然推动不等量的劳动,但是仍然生产出“价值”相等的商品,因此,价值不是由劳动决定的。贝利等人也是这样。至于穆勒,则承认李嘉图所确认的例外是例外,而且这些例外,除了唯一的一个形式外,没有使他发生任何怀疑。他发现只有一个造成资本家利润平均化的理由是和规则相矛盾的。这个情况就是:某些商品停留在生产过程中(例如,葡萄酒置于窖内)而没有在它们上面花费任何劳动;这是一段使它们经受某种自然过程的作用的时期。(例如,在农业和制革业中,在开始采用某些新的化学药剂以前劳动长时间中断,就是这种情况,而这一点穆勒没有提到。)然而这段时间仍被算作提供利润的时间。商品不经受劳动过程的这段时间也被算作劳动时间。(在流通时间比较长的场合,情况也总是这样。)穆勒可以说是这样“摆脱了”困境:他说,例如葡萄酒置于窖内的时间,可以算作它吸收劳动的时间,尽管根据假定,实际上并非如此。不然,[穆勒指出,]就得说“时间”创造利润了,而时间本身,据说“不过是一种音响和烟云”[65]而已。库洛赫附和穆勒的这种胡说,更确切些说,他以其惯用的、矫揉造作的剽窃手法,以一般的形式重复了这种胡说,在这种形式下,隐蔽的荒谬思想就暴露出来了,李嘉图体系的以及整个经济思想的最后残余也就被顺利地抛弃了。
上述种种困难,加以进一步考察,可以归结为下面这个困难:
以商品的形式作为材料或工具进入生产过程的那部分资本加在产品上的价值,始终不会大于它在这个生产过程开始前所具有的价值。因为,这部分资本只是由于它是物体化的劳动才具有价值,而它包含的劳动并不由于它进入生产过程而发生任何变化。它根本不取决于它所进入的生产过程,而完全取决于生产它本身所需要的社会规定的劳动,因而,在再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多于或少于它包含的劳动时间时,它本身的价值才发生变动。因此,这一部分资本作为价值,原封不动地进入生产过程,又原封不动地从生产过程中出来。如果说它毕竟实际进入生产过程并且发生了变动,那末,这是它的使用价值所经受的变动,是它本身作为使用价值所经受的变动。原料所经受的或者劳动工具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只不过是它们作为一定的原料和一定的劳动工具(纱锭等等)所经历的过程,是它们的使用价值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同它们的交换价值毫不相干。交换价值在这个[846]变动中保持不变。全部情况就是这样。
同劳动能力交换的那部分资本,则不是这样。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的要素。因为劳动能力在它的生产消费中所完成的劳动,比劳动能力本身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多,比提供工资等价物的劳动多,所以,资本家以付给工人的工资从工人那里换得的价值,大于他为这个劳动支付的价格。因此,在劳动剥削率相同的前提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两个等量资本中推动较少的活劳动的那个资本,——这无论是由于它的可变部分对不变部分的比例本来就小,还是由于它的流通时间,或者说它不同劳动交换、不接触劳动、不吸收劳动的生产时间[较长],——创造较少的剩余价值,并且一般说来创造价值较小的商品。在这种条件下,创造出来的价值怎么还会相等,而剩余价值怎么还会同预付资本成比例呢?李嘉图没有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样提出的问题是荒谬的,实际上,这里既没有生产出相等的价值,也没有生产出相等的剩余价值。但是,李嘉图不理解一般利润率的起源,因而也不理解价值怎样转化为和它迥然不同的费用价格。
麦克依靠穆勒的荒谬的“遁词”排除了困难。排除困难的方法是,用空洞的辞句避开了困难所由产生的具有特征的区别。这个具有特征的区别是: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因此它也创造交换价值。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则是和交换价值不同的使用价值,因此,这种使用价值所经受的任何变动,都不影响商品的预先决定的交换价值。排除困难的方法是,把商品的使用价值称为交换价值,而把这些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所经历的各种操作,把它们作为使用价值在生产中提供的各种服务,称为劳动。是啊,在日常生活中也确实谈到役畜劳动和机器劳动,而在诗的语言中还有这样的说法:铁在熊熊烈火中劳动,或者在锻锤的锤击下呻吟,劳动。甚至铁在呼号呢。可以最容易不过地证明,一切“操作”都是劳动,因为劳动是一种操作。同样可以证明,一切有形体的东西都有感觉,因为一切有感觉的东西都是有形体的东西。
“有充分理由可以把劳动下定义为任何一种旨在引起某一合乎愿望的结果的作用或操作,而不管它是由人,由动物,由机器还是由自然力完成的。”(麦克库洛赫《为斯密〈国富论〉写的注释和补充论述》第4卷第75页)
而这决不[仅仅]适用于劳动工具。实质上,这同样适用于原料。羊毛在吸收染料时要经受物理的作用,即物理的操作。总而言之,对任何物施加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等等作用以“引起某一合乎愿望的结果”,物本身都必然发生反应。这就是说,它在经受加工的同时本身必然也在劳动。于是,一切进入生产过程的商品之所以增加价值,不仅因为它们本身的价值被保存下来,而且因为它们依靠本身“劳动”——不单单是作为物化劳动——而创造了新的价值。这样一来,当然一切困难都被排除了。实质上,这不过是萨伊的“资本的生产性服务”、“土地的生产性服务”等说法的改头换面;李嘉图始终反对这种说法,而麦克,说来奇怪,就在这同一“论述”或“注释”中也反对这种说法,他在这里傲慢地捧出了他从穆勒那里抄来并加以修饰的发现。在同萨伊的论战中,麦克库洛赫对李嘉图倒还念念不忘,他还记得这种“生产性服务”实际上只是作为使用价值的物在生产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属性。但是,当他把“劳动”这个神圣的名称赋予这种“生产性服务”时,一切当然就完全改变了。
[847]在麦克顺利地把商品变为工人之后,不言而喻,这些“工人”也要取得工资,而且除了它们作为“积累劳动”具有的价值外,对它们的“操作”或者说“作用”也必须付给工资。商品的这种工资,资本家受权装入自己的腰包,它是“积累劳动的工资”,换句话说就是利润 [注:见本册第202页。——编者注]。[按照麦克库洛赫的看法]这就证明,相等的资本提供相等的利润(不管这些资本推动的劳动多少),是直接从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得出来的。
最令人吃惊的是,如上面已经指出的,麦克就在他从穆勒的理论出发剽窃萨伊的观点的同时,又用李嘉图的话去反对同一个萨伊。从下面李嘉图反驳萨伊的一些话里,可以最清楚不过地看到麦克是怎样逐字逐句地抄袭萨伊的,所不同的只是在萨伊谈到作用的地方,他把这种作用叫作劳动:
“萨伊先生……硬说他〈亚·斯密〉犯了一个错误,说‘他把生产价值的能力仅仅归于人的劳动。更正确的分析告诉我们,价值是由人的劳动的作用,确切地说,是由人的勤劳的作用,同自然所提供的各种因素的作用以及同资本的作用结合起来产生的。斯密不懂得这一原理,所以他就不能提出有关机器在财富生产中所发生的影响的正确理论’。[66]同亚当·斯密的看法相反,萨伊先生……谈到了自然因素赋予商品的价值”等等……“但是,这些自然因素尽管能够大大增加使用价值,却从来不会给商品增加萨伊先生所说的交换价值。”(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原理》第3版第334—336页)“机器和自然因素能大大增加一国的财富……但是……它们不能给这种财富的价值增加任何东西。”(同上,第335页注)
李嘉图,象所有值得提到的经济学家一样,象亚·斯密一样(虽然斯密有一次出于幽默把牛称为生产劳动者) [注:见本卷第1册第271页。——编者注],强调指出劳动是人的、而且是社会规定的人的活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李嘉图和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地方,恰恰在于他前后一贯地把商品的价值看作仅仅是社会规定的劳动的“体现”。所有这些经济学家都多少懂得(李嘉图更懂得)应该把物的交换价值看作仅仅是人的生产活动的表现,人的生产活动的特殊的社会形式,看作一种和物及其作为物在生产消费或非生产消费中的使用完全不同的东西。在他们后来,价值实际上不过是以物表现出来的、人的生产活动即人的各种劳动的相互关系。李嘉图引用德斯杜特·德·特拉西的下面一段话来反驳萨伊,这段话,正如他明确地声明的那样,也表达了他本人的见解:
“很清楚,我们的体力和智力是我们唯一的原始的财富,因此,这些能力〈人的能力〉的运用,某种劳动〈可见,劳动是人的能力的实现〉,是我们唯一的原始的财宝;凡是我们称为财富的东西,总是由这些能力的运用创造出来的……此外,这一切东西确实只代表创造它们的劳动,如果它们有价值,或者甚至有两种不同的价值,那也只能来源于……创造它们的劳动的价值。”(李嘉图,同上第334页)
由此可见,商品所以有价值,一般说,物所以有价值,仅仅由于它们是人的[848]劳动的表现——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物,而是因为它们是社会劳动的化身。
可是有人竟敢于说可悲的麦克把李嘉图的观点发展到了极端。就是这个麦克,轻率地力图把李嘉图的理论同相反的见解折衷主义地混在一起加以“利用”,把李嘉图理论的原理和整个政治经济学的原理,把作为人的活动而且是社会规定的人的活动的劳动本身,与作为使用价值、作为物的商品所具有的物理等等的作用等同起来!就是他,把劳动的概念本身都丢掉了!
麦克库洛赫凭着穆勒的“遁词”而变得厚颜无耻,他抄袭萨伊的观点,同时又用李嘉图的话来反驳萨伊,而他抄袭萨伊的那些话,恰巧就是李嘉图在第二十章《价值和财富》中作为同他本人的观点以及斯密的观点根本对立的东西坚决加以驳斥的。(罗雪尔当然要重复说,麦克是发展到了极端的李嘉图。[67])不过,麦克比萨伊更荒谬,因为萨伊并没有把火、机器等的“作用”称作劳动。而且麦克更加前后矛盾。在萨伊那里,风、火等可以创造“价值”,而麦克认为只有那些可以被独占的使用价值,物,才创造“价值”。风或蒸汽或水在不占有风磨、蒸汽机、水车的情况下,好象也可以被当作动力使用!占有和独占那些为使用自然力所必须占有的物的人,好象并没有把这些自然力也独占下来!空气、水等等,我要多少就能有多少。但是它们只有在我占有了能用来使它们起生产因素作用的那些商品、那些物的时候,对我来说才是生产因素!由此可见,麦克在这方面还比不上萨伊。
所以,在这样一些把李嘉图的观点庸俗化的言论中,我们看到了对李嘉图理论的最彻底、最无知的败坏。
“但是,既然这种结果〈由任何一种东西的作用或者说操作产生的结果〉是那些不能被一定数目的个人在排斥他人的情况下独占或占有的自然力的劳动或者说作用创造出来的,那末,这种结果就没有任何价值。这些自然力所完成的东西,是它们无代价地完成的。”(麦克库洛赫《为斯密〈国富论〉写的注释和补充论述》第4卷第75页)
似乎棉花、羊毛、铁或机器所完成的东西,并不是同样“无代价地”完成的。机器有价值,机器的作用则不要付报酬。任何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商品的交换价值被支付后,就什么也不值了。
“卖油的人并不要求为油的自然属性付任何费用。他在估计油的生产费用时考虑的是为获得油而使用的劳动的价值,这也就是油的价值。”(凯里《政治经济学原理》1837年费拉得尔菲亚版第1卷第47页)
李嘉图在反驳萨伊时恰恰强调,例如机器,它的作用同风或水的作用一样什么也不值:
“自然力和机器为我们提供的服务……由于增加了使用价值,对我们是有用的;但是,由于它们做工不需要费用……它们为我们提供的帮助就不会使交换价值有丝毫增加。”(李嘉图,同上第336—337页)
可见,麦克连李嘉图的最简单的原理都不懂。但是这个狡猾的家伙这样想:如果说棉花、机器等等的使用价值什么也不值,如果说除了它们的交换价值外,它们的使用价值不要另付报酬,那末,这种使用价值却会由使用棉花、机器等等的人出卖,——他们出卖对他们来说什么也不值的东西。
[849]这个家伙的极端浅薄无知从下面这一点可以看出:他接受了萨伊的“原理”,然后利用非常详细地从李嘉图那里抄来的东西大讲其地租理论。
因为土地是“一定数目的个人在排斥他人的情况下独占或占有的自然力”所以它的自然的生长作用或者说“劳动”,即它的生产力,具有价值,从而地租就可以象重农学派那样用土地的生产力来解释。这个例子清楚地说明了麦克把李嘉图观点庸俗化的手法。一方面,他抄袭了李嘉图的只有在李嘉图提出的前提基础上才有意义的论点,另一方面,他又接受了别人的(他自己保留的只是“名词术语”或者小小的更动)直接否定这些前提的东西。他想必会说:“地租是”被土地所有者装进腰包的“土地的工资”。
“如果一个资本家在支付工人工资、饲养马匹或租用机器上花费同样金额,又如果这些工人、马匹和机器能够完成同样的工作量,那末,工作无论是由工人、马匹还是机器来完成,它的价值显然都是相同的。”(麦克库洛赫《为斯密〈国富论〉写的注释和补充论述》第4卷第77页)
换句话说,产品的价值与所花费的资本的价值相适应。这是有待解决的问题。照麦克看来,问题的提出“显然”就是问题的解决。但是,既然比如说机器完成的工作量比被它排挤的工人完成的工作量大,那末更加“显然”的是:机器产品的价值和“完成同样工作”的工人的产品的价值相比不会降低,而只会提高。因为机器在一个工人制造一件产品的时间里可能制造出一万件来,而且每件都具有相同的价值,所以机器的产品比工人的产品一定会贵一万倍。
麦克竭力要表示和萨伊不同,——他认为创造价值的不是自然力的作用,而只是被独占的或由劳动产生的力的作用;不过,他还是无法在用词上克制自己,又回到了李嘉图式的用语上去。例如,他写道:
“风的劳动对船产生了合乎愿望的作用,使船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的价值不会由于有关的自然力的作用或者说劳动而增大,它根本不取决于它们,而取决于参与生产这一结果的资本量或者说过去劳动的产品,这正象小麦的磨粉费用不取决于推动磨的风或水的作用,而取决于在这种操作中所耗费的资本量一样。”(同上,第79页)
这里,磨粉之所以增加小麦的价值,忽然又只是由于资本即“过去劳动的产品”在磨粉的操作中被“耗费”。这就是说,不是因为磨盘“劳动”了,而是因为在“耗费”磨盘的时候,也“耗费”了它所包含的价值,即物化在其中的劳动。
麦克在发表了这番堂皇的议论以后,把他从穆勒和萨伊那里借来的、他用以使价值概念同一切与之矛盾的现象调和起来的深奥道理归纳如下:
“在有关价值的一切讨论中……劳动一词表示……人的直接劳动或人所生产的资本的劳动,或兼指两者。”(同上,第84页)
可见,劳动[850]应理解为人的劳动,其次应理解为人的积累劳动,最后还应理解为使用价值的有益利用,即使用价值在消费(生产消费)中表现出来的物理等等的属性。而离开了这些属性也就无所谓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有在消费中才实际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要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理解为这些产品的使用价值,因为这种使用价值仅仅在于它在消费(不管是生产消费或非生产消费)中的实际表现,或者如麦克所说,在消费中的“劳动”。但是,使用价值的“操作”、“作用”或“劳动”的种类以及它们的自然尺度,都象这些使用价值本身一样是各不相同的。那末,什么是我们能够用来把它们加以比较的统一依据即尺度呢?[在麦克库洛赫那里]这个统一依据是由一个共同的词“劳动”来造成的,在把劳动本身归结为“操作”或“作用”这些词之后,就用这个词暗中替换了使用价值的这些完全不同的表现。可见,对李嘉图观点的这种庸俗化的结果,就是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等同起来,因此,我们必须把这种庸俗化看成是这个学派作为一个学派解体的最后的最丑恶的表现。
“资本的利润只是积累劳动的工资的别名”,(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爱丁堡版第291页)
也就是对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在生产中提供服务而付给商品的工资的别名。
而且,这种“积累劳动的工资”在麦克库洛赫先生那里还有一种独特的奥妙的含义。我们已经提到过,除了他从李嘉图、穆勒、马尔萨斯和萨伊那里抄来的、构成他的著作的基本内容的那些东西以外,他自己还不断把他的“积累劳动”以不同的标题一再翻印出售,经常从他以前已经得过报酬的著作中“大量抄录”。对于这种赚取“积累劳动的工资”的手法,早在1826年就有一本专门著作进行过详细的分析,而从1826年到1862年,麦克库洛赫在赚取积累劳动的工资这方面又进一步取得了多么大的成就啊
上面提到的著作叫作:莫迪凯·马利昂《对麦克库洛赫先生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若干说明》1826年爱丁堡版[70]。这本著作说明我们这位骗子手是怎样成名的。他9/10是从亚·斯密、李嘉图和其他作者那里抄来的,其余1/10则是不断地从他自己的积累劳动中抄来的,“他最无耻最恶劣地一再重复这种积累劳动”。[第4页]例如,马利昂指出,麦克库洛赫不仅把同一些文章当作自己的“论述”,当作新的著作,轮流卖给《爱丁堡评论》[71]、《苏格兰人报》[72]、《英国百科全书》[73],而且他比如说还在不同年份的《爱丁堡评论》杂志上把同一些文章一字不差地重新发表,只是多少颠倒一下次序,换上新的招牌。在这方面,马利昂是这样评论“这个最不可相信的修鞋匠”[第31页]、“这位所有经济学家中最经济的经济学家”[第66页]的:
“麦克库洛赫先生的文章不管和天体多么不一样,但是有一点却和星辰相似,就是它们总是定期再现。”(第21页)
麦克库洛赫信仰“积累劳动的工资”,这是毫不奇怪的!
麦克先生获得的名声,说明这种骗子手的卑鄙行为可以有多么大的神通。
[850a]只要顺便看一下1824年3月《爱丁堡评论》(那篇拙劣文章的名称是《论资本积累》),就知道麦克库洛赫怎样利用李嘉图的某些论点来抬高自己。在那篇文章里,这位“积累劳动的工资”之友对利润率的下降发出了真正的哀鸣。
“作者……这样表达了他对利润下降的忧虑:‘英国所表现的繁荣外貌是虚假的;贫困的瘟疫悄悄地侵害着市民大众,国家富强的基础已被动摇……在象英国这样利息率低的地方,利润率也是低的,国家的繁荣已经越过了它的顶点。’
这种论断不能不使每一个熟悉英国美好状况的人感到吃惊。”(普雷沃《评李嘉图体系》第197页)
麦克先生不必对“土地”比“铁、砖等”得到优厚的“工资”感到不安。原因想必是土地“劳动”得更勤快。[ⅩⅣ—850a]
※ ※ ※
[ⅩⅤ—925]{瞎眼睛的猪有时也能找到橡实。麦克库洛赫有一次就是这样。但是即使如此,照他那样表达,这也不过是一些前后矛盾的说法,因为他没有把剩余价值和利润区别开来;其次,这是他的又一轻率的折衷主义的剽窃。照托伦斯之流看来(他们认为价值是由资本决定的),同样照贝利看来,利润应该从它对(预付)资本的比例加以考察。和李嘉图不同,他们不是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等同起来,但是这只是因为他们根本不感到需要在价值的基础上解释利润,因为他们把剩余价值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作为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的比例的利润——看作原始形式,实际上不过是把表现出来的形式用文字表达出来。
下面麦克著作中的两段话,说明(1)他是李嘉图主义者;(2)他直接抄袭李嘉图的反对者:
“利润只能由于工资降低而提高、只能由于工资提高而降低这一李嘉图的规律,只有在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爱丁堡版第373页)。这里是指提供不变资本的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利润取决于它对生产它的资本的比例,而不取决于它对工资的比例。如果所有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了一倍,由此得到的额外产品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分配,那末,虽然按预付资本计算利润率提高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比例仍旧不变。”(同上,第373—374页)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正象麦克也指出的,可以说工资同产品相比也相对地降低了,因为利润提高了。(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利润的提高正是工资降低的原因。)但是这种计算是以工资作为产品的一部分这种错误算法为依据的,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先生就企图用这种诡辩的办法把李嘉图的规律普遍化。[74]}[ⅩⅤ—925]
[60]约·雷·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爱丁堡版第181—182页。这段引文,马克思是从卡泽诺夫《政治经济学大纲》(1832年伦敦版)一书中转引来的。见本册第68页。——第183页。
[61]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1—12页。——第184页。
[62]暗指席勒的《华伦斯坦》(第六场)中华伦斯坦的一个士兵的话:
“他怎样咳嗽,怎样吐痰,
你学得满象!
但他的天才,我是说他的精神,
却没有办法模仿。”——第186页。
[63]马克思显然是指1830年出版的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第二版,因为马克思通常引用的该书第一版,是在1825年,即在附有麦克库洛赫的“注释和论述”的斯密《国富论》问世前发表的。——第187页。
[64]李嘉图在他的《原理》中好几处(例如第三版第80页)把劳动称为“商品价值的基础”。在《原理》第三版第333—334页上李嘉图把劳动说成“价值的尺度”。参看本册第148—149页,马克思从李嘉图的《原理》中引了相应的话。——第192页。
[65]歌德的《浮士德》第一部第十六场(《玛尔特的花园》)中浮士德的话。马克思在前面第89页从詹姆斯·穆勒的书中引了相应的话。——第193页。
[66]这段话引自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4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51—52页。——第197页。
[67]威·罗雪尔《国民经济体系》,第1卷《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斯图加特和奥格斯堡第3版第82、191页。——第198页。
[68]关于麦克库洛赫这一节,以及《李嘉图学派的解体》全章(除了约·斯·穆勒一节写于1862年春以外),是马克思于1862年10月写的(马克思自己在包括该章的第ⅩⅠⅤ本的封面上注明了这一点)。——第202页。
[69]威·罗雪尔《国民经济体系》,第1卷《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斯图加特和奥格斯堡增订第3版第353页。
马克思用古希腊大历史学家修昔的底斯的名字来称呼罗雪尔,这是因为,如马克思在后面(见本册第558页)所说,“罗雪尔教授先生谦虚地宣称自己是政治经济学的修昔的底斯”。“修昔的底斯·罗雪尔”这个称呼具有辛辣的讽刺性:马克思在许多地方指出,罗雪尔既严重歪曲了经济关系的历史,又严重歪曲了经济理论的历史。参看本卷第2册第130—132页。——第202页。
[70]这本小册子的真实作者是英国政论家约翰·威尔逊,他曾以不同的笔名发表著作。——第202页。
[71]《爱丁堡评论,或批评杂志》是1802年至1929年发行的英国资产阶级的文学、政治杂志。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每三个月发行一期,是辉格党的机关报。这一时期发表的有关经济问题的文章大多数是麦克库洛赫写的。——第202页。
[72]《苏格兰人报,或爱丁堡政治文学报》是1817年开始发行的英国资产阶级报纸。十九世纪上半叶是辉格党的机关报。这个报纸从创刊到1827年发表了麦克库洛赫论述经济问题的文章。1818年至1820年麦克库洛赫是该报的编辑。——第202页。
[73]《英国百科全书》是一部多卷的英国(现在是英美)百科词典。从1768年起不断以新版刊行。十九世纪末之前一直在爱丁堡出版。——第202页。
[74]马克思指的是1861—1863年手稿第ⅤⅡ本和第ⅤⅢ本(手稿第319—345页)中篇幅很长的关于约·斯·穆勒的插入部分。按照马克思在稿本封面上所编的《剩余价值理论》目录以及他在手稿第ⅤⅡ本正文中所作的指示,把关于约·斯·穆勒这一节移至本册(第208—258页)。关于“以工资作为产品的一部分这种错误算法”,马克思在后面第244—248页谈到过。——第204页。
(III)
(5)威克菲尔德[在“劳动价值”和地租问题上对李嘉图理论的局部反驳 ]
[ⅩⅣ—850a]威克菲尔德在理解资本上的真正功绩,已在前面《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这一节中阐明了[75]。这里只涉及和“本题”直接有关的地方。
“如果把劳动看成一种商品,而把资本,劳动的产品,看成另一种商品,并且假定这两种商品的价值是由相同的劳动量来决定的,那末,在任何情况下,一定量的劳动就都会和同量劳动所生产的资本量相交换;过去的劳动就总会和同量的现在的劳动相交换。但是,劳动的价值同其他商品相比,至少在工资取决于[产品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分配的情况下,不是由同量劳动决定,而是由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决定。”(威克菲尔德在他出版的亚·斯密《国富论》1835年伦敦版第1卷第230页上所加的注)
因此,照威克菲尔德看来,如果劳动的价值被支付了,利润就无法解释。
威克菲尔德在上述他出版的斯密著作第二卷中指出:
“剩余产品[76]总是形成地租。但不是由剩余产品构成的地租也还是可能被支付的。”(第216页)“如果象在爱尔兰那样,大多数人弄得只能吃马铃薯,住小屋,穿破衣,并且为了求得过上这种生活,必须把他们除了小屋、破衣和马铃薯之外所能生产的一切都交出来,那末,即使资本或劳动的产品照旧,他们赖以生活的土地的所有者得到的东西,也会随着他们聊以为生的东西的减少,而增加起来。贫困的佃户所交出的,都被土地所有者占有。所以,土地耕种者生活水平的下降是剩余产品的另一原因……当工资降低时,它对剩余产品的影响,和生活水平下降所起的影响是一样的:总产品不变,剩余部分增大了;生产者得到的更少,土地所有者得到的更多。”(第220—221页)
在这种情况下利润称为地租,就同例如在印度,劳动者用资本家的贷款从事劳动(纵然劳动者在名义上是独立的),把全部剩余产品交给资本家时利润称为利息完全一样。
[75]马克思在1862年初着手写作《剩余价值理论》时,打算把它作为关于资本生产过程的研究的第五节即最后一节,直接放在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结合这一节之后。但是马克思在写作《理论》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在第四节(《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结合》)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间再插进两节《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和《生产过程的结果》(见本卷第1册第446页)。这一点也说明马克思为什么提到1862年10月还没有写的应对威克菲尔德的一些观点加以阐述的一节《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二章即标题为《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这一章的注22中,引了威克菲尔德的论点:“在资本使用劳动以前,劳动就已经创造了资本”(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639页注22)。——第205页。
[76]威克菲尔德所谓的剩余产品,是指产品中“补偿资本和普通利润”后余下的部分(威克菲尔德为亚·斯密《国富论》第2卷所加的注释,第215、217页)。——第205页。
(III)
(6)斯特林[用供求关系对资本家的利润作庸俗解释 ]
“每种商品的量必须这样调节,也就是使该商品的供给与商品的需求之比小于劳动的供给与劳动的需求之比。商品的价格或价值,同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的价格或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利润或余额,这种利润或余额是李嘉图根据他的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帕特里克·詹姆斯·斯特林《贸易的哲学》1846年爱丁堡版第72—73页)
[851]同一个作者对我们说:
“如果商品的价值按照它们的生产费用互成比例,这就可以叫作价值水准。”(同上,第18页)
因此,如果劳动的需求和供给相符,劳动就会按照它的价值出卖(不管斯特林如何理解这个价值)。如果劳动耗费在其上的商品的需求和供给相符,商品就会按照它的生产费用出卖,这个生产费用就是斯特林所谓的劳动的价值。于是,商品的价格等于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的价值。而劳动的价格又和劳动本身的价值处于同一水准。从而,商品的价格等于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的价格。因此在这种场合就不会有利润或余额。
于是,斯特林这样来解释利润或余额:
劳动的供给与劳动的需求之比必须大于劳动耗费在其上的商品的供给与这个商品的需求之比。必须设法使商品的卖价高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被支付的价格。
斯特林先生把这叫作对余额现象的解释,其实这不过是对必须解释的现象的另一种表达。进一步考察,只有三种情况是可能的。(1)劳动的价格合乎“价值水准”,就是说,劳动的需求和劳动的供给相符,劳动的价格等于劳动的价值。这时,商品必须高于它的价值出卖,就是说必须设法使商品的供给低于商品的需求。这是纯粹的“让渡利润”,不过加上了它得以实现的条件。(2)劳动的需求超过劳动的供给,劳动的价格高于劳动的价值。这时,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多于这些工人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买者必须付给资本家双重余额:第一,资本家起初付给工人的余额;第二,资本家的利润。(3)劳动的价格低于劳动的价值,劳动的供给超过劳动的需求。这时,余额的产生是由于劳动低于它的价值被支付,而[以商品的形式]按照它的价值或至少高于它的价格被出卖。
如果从斯特林的议论中把无稽之谈去掉,那末,在斯特林那里,余额的产生是由于劳动低于它的价值被资本家购买,而以商品形式高于它的价格再被出卖。
如果前面两种情况把所谓生产者必须“设法”使他的商品高于它的价值或高于“价值水准”出卖这一可笑的形式去掉,那无非是:如果一种商品的需求超过商品的供给,市场价格就提高到价值以上。这当然不是什么新的发现,它所解释的这种“余额”,无论对李嘉图还是对其他任何人从来没有造成丝毫困难。[ⅩⅣ—851]
(III)
(7)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直接从价值理论中得出李嘉图关于利润率和工资量成反比的原理的徒劳尝试 ]
[(a)把剩余价值率同利润率混淆起来。“让渡利润”见解的因素。关于资本家的“预付利润”的混乱见解]
[Ⅶ—319]前面引证过的那本小册子[77],实际上包括了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先生关于政治经济学问题的全部创见(这与他的大部头的概论[78]不同)。在这本小册子的第四篇题为《论利润和利息》的“论文”中写道:
“工具和原料象其他物一样,最初除劳动外并不花费别的任何东西……制造工具和原料所耗费的劳动,加上以后依靠工具加工原料所耗费的劳动,就是生产成品所耗费的劳动总量……因此,补偿资本无非是补偿所耗费的劳动的工资。”(约·斯·穆勒《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伦敦版第94页)
这一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所耗费的劳动和所支付的工资决不是等同的。确切地说,所耗费的劳动等于工资和利润之和。补偿资本意味着既补偿有酬劳动(工资),也补偿资本家没有付酬但被他出卖的劳动(利润)。在这里,穆勒先生把“所耗费的劳动”和其中由使用该劳动的资本家付酬的那一部分混淆起来了。这种混淆本身,对于他理解他自称在传授的李嘉图理论,并不那么有利。
关于不变资本,还要顺便指出:尽管不变资本的每个部分都可以归结为过去劳动,因而可以设想它在某个时候曾经代表利润或工资,或者代表两者,但是,这个不变资本一旦形成,它的一部分(例如种子等等)就既不可能再归结为利润,也不可能再归结为工资。
穆勒没有把剩余价值同利润区别开来。因此他宣称,利润率(这对于已经转化为利润的剩余价值来说是正确的)等于产品的价格对花费在产品上的生产资料(包括劳动在内)的价格之比。(同上,第92—93页)同时,他又想直接从李嘉图关于“利润取决于工资,工资下降则利润提高,工资提高则利润下降”[同上,第94页]的规律得出利润率的规律,而李嘉图在他的这个原理中把剩余价值同利润混淆起来了。
穆勒先生本人甚至对于他试图解决的问题也不十分清楚。因此,我们在听取他的解答之前,先把他的问题简要地表述一下。利润率是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总额(不变资本加可变资本)之比,而剩余价值本身则是工人所完成的劳动量超过以工资形式预付给他的劳动量的余额;就是说,剩余价值只是就它对可变资本或者说对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的关系,而不是就它对全部资本的关系来考察的。因此,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是两种不同的比率,虽然利润本身不过是从一定角度来考察的剩余价值。就剩余价值率来讲,说它完全“取决于工资,工资下降则提高,工资提高则下降”,那是正确的。(就剩余价值量来讲,这样说就不对了,因为它在同一时间内不仅取决于单个工人的剩余劳动被占有的比率,而且取决于同时被剥削的工人人数。)既然利润率是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总价值之比,它当然要受到剩余价值的下降或提高,也就是受到工资的提高或下降的影响,并由这种情况决定;但是,除了由这种情况决定之外,利润率还包括[320]不取决于工资的提高或下降并且不能直接归结为这种情况的其他因素。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先生一方面同李嘉图一起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直接等同起来,另一方面(在同反李嘉图派的论战中)又不是在李嘉图的意义上,而是在利润率的真正意义上,把利润率理解为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可变资本加不变资本)总价值之比,因而煞费苦心地力图证明,利润率直接由决定剩余价值的规律决定,这个规律简单地归结为:工人在自己的工作日中占有的那部分越小,归资本家所有的那部分就越大,反之亦然。现在我们就来看一看他这种煞费苦心的努力,而在这番努力中最糟糕的是,他自己也不清楚他要解决的究竟是什么问题。如果他把问题本身正确地表述出来,那他就不会错误地以这种方法去解决了。
所以,他说:
“尽管工具、原料和建筑物本身都是劳动的产物,然而,它们的价值总量毕竟不能归结为生产它们的工人的工资。{他在上面说过,补偿资本就是补偿工资。}资本家因付出工资而取得的利润必须计算在内。生产成品的资本家,不仅应该用成品补偿他自己和工具生产者付出的工资,而且应该补偿他从自己的资本中预付给工具生产者的利润。”(同上,第98页)因此,“利润不单单代表[成品生产者]在补偿费用之后的余额;它还加入费用本身。[成品生产者的]资本一部分用于支付或补偿工资,一部分用于支付其他资本家的利润,这些资本家的协力是取得生产资料所必需的”。(第98—99页)“因此,一种物品可能是和以前同量的劳动的产品,而如果最后的生产者应付给先前那些生产者的利润的某一部分能够节约下来,物品的生产费用还是会减少的……然而,利润率的变动和工资的生产费用成反比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第102—103页)
在这里,我们当然始终是从商品的价格等于它的价值这个前提出发的。穆勒先生本人也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研究的。
首先必须指出,在刚才引证的穆勒的论述中,利润看上去和“让渡利润”十分相似。但是我们且不去说它。硬说一种物品(如果按照它的价值出卖)可能“是和以前同量的劳动的产品”,而同时由于某种情况,“物品的生产费用”会“减少”,这是再荒谬不过的了。{这一点只有在我最先提出的那个意义上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把物品的[实际]生产费用和[它对]资本家[来说]的生产费用区别开来,因为这种生产费用中有一部分是资本家不支付的。[79]在这种情况下,说资本家靠自己工人的无酬剩余劳动获取利润,正象他可能通过对提供不变资本给他的资本家支付不足而获取利润,就是说,通过对这个资本家商品中包含的、未由这个资本家付酬的剩余劳动(这种劳动正是因此形成他的利润)的一部分不支付而获得利润一样,——这确实是对的。这始终归结为:他低于商品的价值对商品支付。利润率(即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总价值之比)的提高,既可以由于同量预付资本在客观上变便宜了(生产不变资本的生产部门中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也可以由于它对买者来说在主观上变便宜了,即买者低于它的价值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对买者来说,它始终是较小劳动量的结果。}
[321]在上面引证的那段话里,穆勒首先表述的是这样一个思想:生产成品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不仅分解为工资,而且分解为利润。在这里他的思路是这样的:
如果最后的资本家所预付的不变资本仅仅归结为工资,那末利润就是他在补偿构成预付资本总额的全部工资后剩下的余额{而预付在成品生产上的全部(支付的)费用就归结为工资}。预付资本总价值就等于产品中包含的全部工资的价值。利润就是超过这个总额的余额。既然利润率等于这个余额对预付资本总价值之比,那末,它的提高或降低显然就取决于预付资本总价值,即取决于全部构成预付资本的工资的价值。{如果考察的是利润和工资的一般关系,这个论据本身事实上就是荒诞无稽的。其实,穆勒先生只要把总产品中分解为利润的部分(不管这笔利润是付给最后的资本家,还是付给参与商品生产的先前的那些资本家,都无关紧要)放在一边,把分解为工资的部分放在另一边,那末,利润额就仍然会等于超过工资额的价值的余额,而李嘉图的“反比例”就可以直接适用于利润率了。但是,说预付资本总额分解为利润和工资,是不正确的。}然而,最后的资本家预付的资本不仅分解为工资,而且分解为预付利润。因此,最后的资本家的利润不仅是超过预付工资的余额,而且是超过预付利润的余额。可见,利润率不仅由超过工资的余额决定,而且由留在最后的资本家手里的超过工资和利润的总额(根据假定,这个总额构成全部预付资本)的余额决定。因此,这个比率显然不仅会因工资的提高或降低而变动,而且会因利润的提高或降低而变动。如果我们把利润率由于工资的提高或降低而发生的变动撇开不谈,如果我们假定,——其实在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工资的价值(即工资的生产费用,包含在工资中的劳动时间)保持不变,那末,跟着穆勒先生走下去,就会得出一条绝妙的规律:利润率的提高或降低取决于利润的提高或降低。
“如果最后的生产者应付给先前那些生产者的利润的某一部分能够节约下来,物品的生产费用还是会减少的。”
这一点在事实上是很正确的。假定先前那些生产者的利润中没有任何一部分是纯粹的附加额,或如詹姆斯·斯图亚特所说的让渡利润,那末,“利润的”某一“部分”的节约{只要这种节约不是由于后来的生产者欺骗先前的生产者,也就是说不是由于没有把先前的生产者的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全部付给他}都是商品生产所需的劳动量的节约。{在这里,我们把,比如说,为资本在生产期间闲置不用的时间等等而支付的利润撇开不谈。}举例来说,为了把原料,比如煤,从矿井运到工厂去,以前需要两天,而现在只要一天就够了,这样就“节约了”一个工作日;但是,这一点既与这个工作日中分解为工资的部分有关,也与其中分解为利润的部分有关。
穆勒先生在自己弄清楚了最后的资本家的余额的比率,或一般地说利润率,不仅取决于工资和利润的直接比例,而且取决于最后的利润或每个特定的资本家的利润对预付资本总价值,即(花费在工资上的)可变资本加不变资本的总和之比以后,换句话说,[322]在弄清楚了利润率不仅仅决定于利润对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部分之比,即不仅仅决定于工资的生产费用或者说工资的价值以后,又接着说:
“然而,利润率的变动和工资的生产费用成反比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
尽管这是错误的,“然而……仍然是正确的”。
穆勒在这方面所作的例证,可以看成是政治经济学家所特有的例证方法的典范,而且由于这个例证的作者还写过一本逻辑学的书[80],这就更加令人惊异了。
“例如,假定有60个农业工人,他们领取60夸特谷物作为工资,他们用去价值也是60夸特的固定资本和种子;他们的劳作的产品是180夸特。假定利润率是50%,那末,生产180夸特谷物所用的种子和工具就必然是40个工人劳动的产品;因为 这40个工人的工资连同他们的雇主的利润共60夸特。因此,如果产品是180夸特,那就是总共100个工人的劳动结果。现在再假定,仍旧是100个工人的劳动,但是由于某种发明,不需要任何固定资本和种子了。以前只有支出120夸特才能取得180夸特的结果;现在只支出100夸特就可以了。
180夸特谷物仍然是和以前同量的劳动,即100个工人的劳动的结果。因此,一夸特谷物仍然是一个工人劳动的10/18的产品。因为作为一个工人的报酬的一夸特谷物,实际上是和以前同量的劳动的产品;然而,它的生产费用却减少了。现在一夸特谷物是一个工人劳动的10/18的产品,再没有别的;以前生产一夸特谷物,则需要这一劳动量同补偿[先前那个资本家的]利润的费用结合在一起,即多支出1/5。如果工资的生产费用仍然和以前一样,利润就不可能提高。每个工人以前取得1夸特谷物;但是以前1夸特谷物是现在1+(1/5)夸特的生产费用的结果。因此,为了使每个工人取得和以前一样多的生产费用,每人就应该有1夸特加1/5夸特的谷物。”(同上,第99—103页)
“因此,假定付给工人的是工人自己生产的产品,那就很明显,当这种产品的生产费用有了某种节约而工人照旧得到以前的生产费用时,他得到的产品就必然会同资本的生产力的提高成比例地增加。但如果是这样,资本家的支出和他所得到的产品之间的比例,就会和以前完全一样,利润也不会提高。因此,利润率的变动和工资的生产费用的变动是同时发生的,是不可分割的。由此可见,如果李嘉图所说的低工资不仅指作为较小劳动量的产品的工资,而且指用较少的费用——包括劳动和先前的资本家的利润在内——生产的工资,那末他的意见就是完全正确的。”(同上,第104页)
关于这个出色的例证,我们首先要指出:在这个例证中假定,由于某种发明,谷物不用种子(原料),不用固定资本就可以生产出来;不用原料,不用劳动工具,就是说,光凭两只手,就可以用空气、水和土地制造出来。[323]在这个荒谬的假定下掩盖的不外是这样一个假定:不用不变资本,就是说,只靠新加劳动,就可以生产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证明原来应该证明的东西,即利润和剩余价值是等同的,从而利润率也仅仅取决于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之比。可是,困难正好是由于下面这一点产生的:因为剩余价值[不仅和资本的可变部分,而且]和资本的不变部分发生比例关系,——这个比例关系我们称为利润率,——所以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彼此是不同的。因此,如果我们假定不变资本等于零,那末,由于不变资本的存在而产生的困难,就被我们用撇开这个不变资本的存在的办法排除了。换句话说,我们用假定困难不存在的办法排除了困难。这倒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现在我们把问题,或者说穆勒对问题的例证,正确地表述一下。
在第一个假定中,我们看到:
不变资本 可变资本 总产品 利润(固定资本和种子)(花在工资上的资本)
60夸特 60夸特(60个工人) 180夸特 60夸特
在这个例子中假定:加到不变资本上的劳动等于120夸特。因为每一夸特是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人的年劳动,它可以看作由365工作日构成的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所以180夸特总产品只包含60工作日[新加劳动],其中30补偿工人的工资,30构成利润。可见,我们实际上是假定,一个工作日物化在两夸特中;因此,60个工人把他们的60工作日物化在120夸特中,其中60是他们的工资,60形成利润。换句话说,工人用半个工作日为自己工作,补偿工资,用另外半个工作日为资本家工作,从而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率在这里是100%,而不是50%。但是,因为可变资本只占全部预付资本的一半,所以利润率就不是表现为60夸特比60夸特,而是60夸特比120夸特,就是说,不是100%,而只是50%。如果资本的不变部分等于零,全部预付资本就仅仅由60夸特,仅仅由预付在工资上的等于30工作日的资本构成;利润和剩余价值,从而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也就等同了。这样,利润就是100%,而不是50%。两夸特谷物是一个工作日的产品,120夸特谷物是60工作日的产品,尽管作为一个工作日的工资只有一夸特谷物,作为60工作日的工资只有60夸特谷物。换句话说,工人只得到自己的产品的一半(50%),而资本家得到的却是自己的费用的两倍,即得到100%的利润。 那60夸特不变资本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它同样是30工作日的产品。假定在这笔不变资本中,它的生产要素相互间的比例和上面假定的一样,即1/3是不变资本,2/3是新加劳动;其次,假定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也和上面假定的一样,我们就会得出如下的计算数字:
不变资本 可变资本 总产品 利润20夸特 20夸特 60夸特 20夸特
(20个工人的工资)
在这里,利润率又是50%,剩余价值率100%。总产品是[324]30工作日的产品,但是其中10工作日(=20夸特)是过去劳动(不变资本),20工作日是20个工人新加的劳动,但是他们每人只得到自己的产品的一半作为工资。两夸特仍然是一个工人劳动的产品,尽管其中一夸特仍然是一个工人劳动的工资,一夸特是资本家的利润——资本家占有了工人劳动的一半。 生产成品的资本家作为剩余价值取得的60夸特,形成50%的利润率,因为这60夸特的剩余价值不仅按预付在工资上的60夸特,而且按预付在种子和固定资本上的60夸特,即总共按120夸特计算。
由此可见,如果穆勒把生产种子和固定资本(总价值为60夸特)的资本家的利润也按50%计算,如果他还假定这里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比例也同生产180夸特谷物时一样,那末他就应当说,不变资本生产者的利润等于20夸特,工资等于20夸特,不变资本等于20夸特。既然工资等于一夸特,60夸特就包含30工作日,正象120夸特包含60工作日一样。
但穆勒是怎样说的呢?
“假定利润率是50%,那末,生产180夸特谷物所用的种子和工具就必然是40个工人劳动的产品;因为这40个工人的工资连同他们的雇主的利润共60夸特。”
第一个资本家雇用了60个工人,付给每人每天1夸特(就是说,这个资本家在工资上花费60夸特),另外,他还在不变资本上花费60夸特;在这个资本家那里,60工作日物化在120夸特中,但是工人从其中仅仅得到60夸特作为工资。换句话说,工资只占60个工人劳动产品的一半。因此,60夸特的不变资本总共只等于30个工人劳动的产品;如果这60夸特仅仅由利润和工资构成,那末工资占30夸特,利润占30夸特;因此,工资等于15个工人的劳动,利润也是如此。但是,如果利润只占50%,那是因为,按照假定,在60夸特不变资本所包含的30天中,10天是过去劳动(不变资本),分解为工资的只有10天。总之,10天包含在不变资本中,20天是新加的工作日,然而在这20天中,工人仅仅为自己劳动10天,另外10天则为资本家劳动。但是,穆勒先生却硬说这60夸特是40个工人劳动的产品,而以前120夸特却是60个工人劳动的产品。以前一夸特包含半个工作日(虽然一夸特是整个工作日的工资),而现在则是3/4夸特等于半个工作日。其实,花费在不变资本上的1/3产品(60夸特)具有的价值,即包含的劳动时间,同其他任何一个1/3的产品完全一样。即使穆勒先生想把60夸特的不变资本完全分解为工资和利润,那也丝毫改变不了其中包含的劳动时间量。其中包含的仍旧是30工作日;只不过利润和剩余价值一致了,因为这里没有不变资本需要补偿。因此,利润是100%,而不象以前那样是50%。以前剩余价值也是100%,但是利润只是50%,这正是由于在计算利润时把不变资本算进去了。
这样,我们在这里就看到穆勒先生的双重错误手法。
就前一个180夸特来说,困难在于剩余价值同利润不一致,因为60夸特的剩余价值不仅应当按60夸特(总产品中等于工资的部分)计算,而且[325]应当按120夸特即60夸特的不变资本加60夸特的工资计算。因此,剩余价值是100%,而利润只是50%。就构成不变资本的那60夸特来说,穆勒先生是这样排除上述困难的:他假定在这里全部产品是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分配的,也就是说,在创造由总价值60夸特的种子和劳动工具构成的不变资本时,没有任何不变资本参加。对资本Ⅰ来说应该加以说明的情况,对资本Ⅱ来说被事先假定不存在,从而问题本身就消失了。
其次,穆勒先假定在构成Ⅰ的不变资本的60夸特的价值中只包括[直接]劳动,这里不存在过去劳动,不存在不变资本,从而利润同剩余价值——也就是说,还有利润率同剩余价值率——是一致的,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区别;然后又反过来假定,象在Ⅰ的场合一样,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利润也象在Ⅰ的场合一样只占50%。如果在Ⅰ的场合产品中1/3不是由不变资本构成,那末利润同剩余价值就一致了。总产品只有120夸特,等于60工作日,其中工人取得30(=60夸特),资本家取得30(=60夸特)。利润率便等于剩余价值率——100%。实际上它等于50%,因为60夸特的剩余价值不是按60夸特(工资),而是按120夸特(工资、种子和固定资本)计算的。在Ⅱ的场合,穆勒假定生产是不用任何不变资本的。他还假定这里的工资也没有变动,仍是一夸特。然而他还是设想利润和剩余价值在这里是彼此不同的,即利润只占50%,虽然剩余价值达100%。实际上穆勒所假定的是:占总产品1/3的这60夸特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比总产品其他的1/3包含的多;这60夸特是40工作日的产品,而其余120夸特仅仅是60工作日的产品。
可是,实际上这里流露出关于“让渡利润”的陈旧谬见,这种利润同产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以及同李嘉图的价值规定,是毫无关系的。这就是说,穆勒假定:一个工人的一个工作日的工资,等于他的一个工作日的产品,或者说,他劳动了多少时间,工资中就包含多少劳动时间。如果作为工资付出的是40夸特,利润等于20夸特,那末,作为工资付出的40夸特就包含40工作日。40工作日的报酬等于40工作日的产品。如果60夸特总产品有50%即20夸特的利润,那末,由此得出结论,40夸特等于40个工人的劳动的产品,因为根据上述假定,40夸特构成工资,而且1个工人1天领取1夸特。那末其余20夸特是从哪里来的呢?这40个工人劳动了40工作日,因为他们取得了40夸特。因而,1夸特是1工作日的产品。40工作日也就只生产40夸特,不会多生产1蒲式耳。那构成利润的20夸特又是从哪里来的呢?穆勒的这个例子所依据的,是关于“让渡利润”——产品价格超出产品价值之外的纯粹名义上的余额——的陈旧谬见。但是在这里,价值不是以货币表现,而是以产品本身的相应部分表现的,因此这种“让渡利润”是绝对荒谬的,是不可能的。如果40夸特谷物是40个工人的劳动的产品,他们每人每天(或每年)取得1夸特的工资,即取得自己的全部产品作为工资,如果以货币表示,1夸特谷物等于3镑,40夸特等于120镑,那末,资本家把这40夸特卖了180镑,就取得了60镑的利润,即50%的利润(60镑=20夸特谷物)——这样设想是最容易的。但是,如果硬说资本家从他的40个工人在40工作日中生产的、由他支付了40夸特工资的40夸特谷物中卖出了60夸特,那末上述设想本身就显得妄诞无稽了。他手里只有40夸特,可是他卖出了60夸特,也就是说,比他拥有供出卖的量多卖了20夸特。
[326]总之,穆勒首先是企图利用下列美妙的假定来证明李嘉图的规律(即李嘉图把剩余价值同利润混淆起来的错误规律):
(1)假定生产不变资本的资本家本身不需要任何不变资本;这样,穆勒就用他的这个假定把不变资本带来的困难全部排除了;
(2)假定在没有不变资本的情况下,不变资本带来的剩余价值和利润之间的区别仍然继续存在,尽管这里没有任何不变资本;
(3)假定生产40夸特小麦的资本家可以卖出60夸特小麦,因为他的总产品是作为不变资本卖给另一个资本家的,而那个资本家的不变资本等于60夸特;还因为资本家Ⅱ用这60夸特取得一笔50%的利润。
后面这个谬论就是“让渡利润”的观念,它所以在这里表现得如此荒唐,只是因为应该构成利润的不是以货币表现的名义价值,而是所出卖的产品本身的一部分。这样,穆勒先生想为李嘉图辩护,却离开了李嘉图的根本观点,并远远落在李嘉图、亚·斯密以及重农学派的后面。
可见,穆勒为李嘉图学说作的第一个辩护,就是他从一开始就推翻了这个学说,也就是说推翻了它的这样一个根本原理:利润只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就是说,只是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中由资本家随着他的产品出卖但没有给工人付报酬的那一部分。穆勒认为,资本家对工人的全部工作日付了报酬,但是仍然取得利润。
我们再看看穆勒接着是怎样做的。
他假定由于某种发明在生产谷物时不再需要使用种子和农具了;也就是说,根据他的这一假定,对最后的资本家来说,不再需要不变资本了,就象他已为用在种子和固定资本上的先前那60夸特的生产者作的假定一样。现在,穆勒本应这样推论下去:
资本家Ⅰ现在就不必在种子和固定资本上花费60夸特,因为我们已经说过,他的不变资本等于零。因而,他只须在劳动60工作日的60个工人的工资上花费60夸特。这60工作日的产品等于120夸特。工人只得到60夸特。因此,资本家得到60夸特的利润,即100%。他的利润率恰恰等于剩余价值率,也就是恰恰等于工人不是为自己而是为资本家劳动的劳动时间[对他们为自己劳动的劳动时间之比]。他们一共劳动了60天。他们生产120夸特,得到60夸特作为工资。因而,尽管他们劳动了60天,可是他们作为工资得到的是30工作日的产品。2夸特所需的劳动时间量,仍然等于1工作日。由资本家付酬的工作日,仍然等于1夸特,即等于已完成的工作日的半数。产品减少了1/3,从180夸特减少到120夸特;但是利润率提高了50,即从50%增长到100%。为什么?以前180夸特有1/3是专门补偿不变资本的支出的,因此,它既不加入利润,也不加入工资。另一方面,工人为资本家生产的那60夸特(工人为资本家劳动的那30工作日),不是按花在工资上的60夸特(不是按工人为自己劳动的那30工作日),而是按花在工资、种子和固定资本上的120夸特(60工作日)计算的。因此,尽管工人在60天中为自己劳动了30天,为资本家劳动了30天,尽管资本家在工资上的60夸特支出为他提供了120夸特产品,他的利润率也不是100%,而只是50%,这是因为利润率的计算方法不同:在一种情况下按2×60计算,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按60计算。剩余价值[327]在这两种情况下是相同的,但是利润率不同。
可是穆勒是怎样对待这个问题的呢?
他不是假定资本家[在采用了那个可以不用不变资本的发明之后]在支出60夸特时得到120夸特(从60工作日中占有30工作日);根据他的假定,资本家现在雇用100个工人,他们向他提供180夸特,而且始终假定1工作日的工资等于1夸特。这样,就得出如下的计算数字:
所花费的资本 总产品 利润
(只指可变资本,即只指花在工资上的资本)100夸特(100工作日的报酬) 180夸特 80夸特
这样,资本家现在得到80%的利润。利润在这里等于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率也仅仅等于80%;它以前等于100%,即比现在高20。于是我们在这里就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利润率提高了30,而剩余价值率降低了20。 如果资本家在工资上仍然只花费60夸特,那就会得出如下的计算数字:
100夸特提供80夸特的剩余价值
10夸特提供8夸特的剩余价值
60夸特提供48夸特的剩余价值
但是以前60夸特提供了60夸特的剩余价值(可见降低了20%)。或者用另一个方式来表示,以前:
总产品 剩余价值60夸特提供 120夸特 60夸特
10夸特提供 20夸特 10夸特
100夸特提供 200夸特 100夸特
由此可见,剩余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应该按100夸特计算)从100夸特降低到80夸特,即降低了20%。
(60∶48=100∶80;60∶48=10∶8;60∶48=5∶4。4×60=240,48×5=24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物化在一夸特中的劳动时间,即一夸特的价值。以前是2夸特等于1工作日,或者说1夸特等于半个工作日,即等于一个工人一天劳动的9/18。而现在,180夸特是100工作日的产品;因此,1夸特是100/180工作日的产品,即10/18工作日的产品。换句话说,产品贵了1/18工作日,或者说劳动的生产率降低了,因为以前一个工人生产1夸特,只需要9/18工作日,而现在需要10/18工作日。尽管剩余价值降低了,劳动生产率因而也降低了,也就是说,尽管工资的实际价值(生产费用)提高了1/18,即11+(1/9)%,但是利润率提高了。以前,180夸特是90工作日的产品(1夸特是90/180工作日即9/18或1/2工作日的产品)。而现在,180夸特则是100工作日的产品(1夸特是100/180即10/18工作日的产品)。假定1工作日等于12小时,或60×12=720分。[328]这样,1/18工作日就等于720/18分,即40分。从这720分中,工人在第一种场合提供给资本家720分的半数,即360分。因此,60个工人一共提供给他360×60分。在第二种场合,工人从720分中提供给资本家8/18,即仅仅320分。但是,第一个资本家雇用60个工人,从而占有360×60=21600分。第二个资本家雇用100个工人,从而占有320×100=32000分。于是第二个资本家的利润就多于第一个,因为100个工人每人每天提供320分,多于60个工人每人每天提供360分。可见,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仅仅因为第二个资本家多雇用了40个工人;但是他从每个工人身上取得的却少于第一个资本家。第二个资本家获得了更多的利润,尽管这里剩余价值率和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实际工资的生产费用(即工资中包含的劳动量)提高了。然而穆勒先生却想证明与此截然相反的事情。[81] 假定没有采用这种使生产谷物可以不用种子和固定资本的“发明”的资本家Ⅰ,也(象资本家Ⅱ那样)使用了100工作日(而在上面的计算中他只使用了90工作日)。这样,他就要多使用10工作日,其中3+(1/3)用于他的不变资本(种子和固定资本),3+(1/3)用于工资。在生产保持原来的发展水平的条件下,这10工作日的产品等于20夸特,但是其中6+(2/3)夸特补偿不变资本,12+(4/3)夸特是6+(2/3)工作日的产品。在这些产品里,6+(2/3)夸特构成工资,6+(2/3)夸特构成剩余价值。
于是,我们就得出如下的计算数字:
不变资本资本家Ⅰ在100工作日的总产品中取得33+(1/3)工作日的利润,即在200夸特的总产品中取得66+(2/3)夸特的利润。或者说,如果我们把他支出的资本按夸特来计算,那末他就是用133+(1/3)夸特(66+(2/3)工作日的产品)取得66+(2/3)夸特的利润。然而资本家Ⅱ支出100夸特取得80夸特的利润。可见,资本家Ⅱ的利润多于资本家Ⅰ的利润。但是,资本家Ⅰ生产200夸特所用的劳动时间,与资本家Ⅱ生产180夸特所用的劳动时间一样多。资本家Ⅰ的一夸特等于半个工作日,而资本家Ⅱ的一夸特等于10/18(即5/9)工作日,即多包含1/18的劳动时间,因此比前者贵1/18。所以,资本家Ⅰ就必定会挤垮资本家Ⅱ。后者则不得不放弃他的发明,安于象以前一样使用种子和固定资本来生产谷物。
资本家Ⅰ用120夸特取得的利润是60夸特,即50%(这和用133+(1/3)夸特取得利润66+(2/3)夸特是一样的)。
资本家Ⅱ用100夸特取得的利润则是80夸特,即80%。
Ⅱ的利润:Ⅰ的利润=80∶50=8∶5=1∶5/8。
与此相反,Ⅱ的剩余价值:Ⅰ的剩余价值=80∶100=8∶10=1∶10/8=1∶1+(2/8)=1∶1+(1/4)。
Ⅱ的利润率比Ⅰ的利润率高30。
Ⅱ的剩余价值则比Ⅰ的剩余价值低20。
资本家Ⅱ多雇用了66 +(2/3)%的工人,而资本家Ⅰ则每个工作日从每个工人那里只多占了1/8(即12+(1/2)%)的劳动。
[329]总之,穆勒先生事实上证明了:资本家Ⅰ——他共使用90工作日,其中1/3包含在不变资本(种子、机器等等)中,他雇用60个工人,但是只用30天的产品付报酬——用半个(即9/18)工作日生产1夸特谷物,用90工作日生产180夸特,其中60夸特补偿不变资本中包含的30工作日,60夸特补偿60工作日的工资(即30工作日的产品),60夸特补偿剩余价值(即30工作日的产品)。这个资本家Ⅰ的剩余价值等于100%。他的利润则等于50%,因为60夸特剩余价值不是按60夸特,不是按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计算,而是按120夸特,也就是按多一倍的资本(可变资本加不变资本)计算的。
其次,穆勒证明了:资本家Ⅱ——他使用100工作日,但是他(由于自己的发明)丝毫没有把工作日花费在不变资本上——生产180夸特的产品,因此1夸特等于10/18工作日,即比资本家I的夸特贵1/18工作日(40分)。他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低1/18。既然工人仍旧一工作日取得1夸特作为报酬,那末他的工资就实际价值来说,即就生产它所需的劳动时间来说,提高了1/18。尽管现在工资的生产费用提高了1/18,尽管资本家Ⅱ的总产品同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相比减少了,而且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只占80%,而资本家Ⅰ的剩余价值是100%,但是资本家Ⅱ的利润率还是80%,而资本家Ⅰ的利润率只是50%。为什么呢?因为在资本家Ⅱ那里,尽管工资的生产费用提高了,可是他雇用工人多了;还因为资本家Ⅱ的剩余价值率同利润率相等,其所以如此,则是由于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只按花在工资上的资本计算,而不变资本等于零。但是,穆勒恰恰与此相反,想要证明,利润率的提高,根据李嘉图的规律,是工资的生产费用减少的结果。我们已经看到,尽管工资的生产费用已经增加,利润率还是提高了;因此,如果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直接等同起来,而又把利润率理解为剩余价值或总利润(它等于剩余价值)对全部预付资本总价值之比,那末李嘉图规律就是错误的。
穆勒先生接着说:
“以前只有支出120夸特才能取得180夸特的结果;现在只支出100夸特就可以了。”
穆勒先生忘了,在第一种场合,支出120夸特等于耗费60工作日,而在第二种场合,支出100夸特等于耗费55+(5/9)工作日(也就是说,在第一种场合,1夸特等于9/18工作日,而在第二种场合,等于10/18工作日)。
“180夸特谷物仍然是和以前同量的劳动,即100个工人的劳动的结果。”
对不起!这180夸特,以前是90工作日的结果,而现在是100工作日的结果。
“一夸特谷物仍然是一个工人劳动的10/18的产品。”
对不起!以前这是一个工人劳动的9/18的产品。
“因为作为一个工人的报酬的一夸特谷物,实际上是和以前同量的劳动的产品。”
对不起!第一,1夸特谷物现在“实际上”是10/18工作日的“产品”,而以前是9/18工作日的产品;因此多耗费了1/18工作日的劳动;第二,一个工人的报酬,不管它耗费了9/18工作日还是10/18工作日,任何时候都不能同他的劳动的产品混为一谈;它始终只是这种产品的一部分。
“现在一夸特谷物是一个工人劳动的10/18的产品,再没有别的〈这是正确的!〉;以前生产一夸特谷物,则需要这一劳动量同补偿[先前那个资本家的]利润的费用结合在一起,即多支出1/5。”[同上,第100—103页]
且慢!第一,[330]我们再说一遍,认为一夸特以前耗费10/18工作日,那是错误的;它只花费9/18工作日。更加错误的是(如果绝对错误的东西可以有程度差别的话),这9/18工作日再加上“利润的补偿,即多支出1/5”。90工作日(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计算在一起)生产了180夸特。180夸特=90工作日;1夸特=90/180=9/18=1/2工作日。可见,在这9/18工作日上面,即在Ⅰ的场合1夸特所耗费的半个工作日上,没有任何“附加额”。
但是,我们在这里发现一种十足的谬论,所有上述一派胡言都是以隐蔽的形式围绕着它提出的。穆勒愚弄了自己,首先是因为他假定:如果说120夸特是60工作日的产品,并且这项产品在资本家和60个工人之间平分,那末,构成不变资本的那60夸特便是40工作日的产品。实际上,不管资本家和生产这60夸特的工人按照什么比例分配产品,它们只能是30工作日的产品。
但是,我们且不谈这一点。为了把穆勒的谬论彻底弄清楚,我们假定归结为利润的不是60夸特不变资本的1/3(即不是20夸特),而是全部60夸特。由于这种假定对穆勒有利而不是对我们有利,由于它使问题简化,我们就更可以作这样的假定。此外,与其认为穆勒的资本家有一种“发明”,使他不用种子和固定资本就能生产出180夸特谷物,还不如认为生产60夸特不变资本的资本家有一种发明,使他能够强迫30个工人白白地、不要任何报酬地(就象徭役劳动形式那样)劳动30工作日,生产出60夸特或60夸特的价值。总之,我们假定:上述60夸特仅仅包含给资本家Ⅰ生产不变资本的资本家Ⅱ的利润;资本家Ⅱ应该卖出30工作日的产品,而对他的30个各劳动了一个工作日的工人不付分文。能不能说这笔仅仅归结为利润的60夸特加入资本家Ⅰ的工资生产费用,并同他的工人所完成的劳动时间“结合在一起”呢?
当然,资本家Ⅰ和他的工人如果没有那构成他们的不变资本并仅仅归结为利润的60夸特,是不能生产出120夸特的(根本连一夸特也生产不出来)。对于他们说来,这是必要的生产条件,而且是应该付酬的生产条件。可是,他们需要这60夸特,是为了生产出180夸特。在这180夸特中,有60夸特是用来补偿上述60夸特的。对不变资本的这种补偿,丝毫也不触动他们的120夸特,即他们的60工作日的产品。如果他们不用构成他们的不变资本的那60夸特也能生产出120夸特,那末他们的产品,即60工作日的产品,会照旧是那些;可是,总产品少了,这正是由于以前的那60夸特没有再生产出来。资本家的利润率提高了,因为在使他有可能取得60夸特剩余价值的生产条件上的支出,或者说费用,不加入他的生产费用。绝对利润照旧,即60夸特。但是这60夸特只要他花60夸特的支出。而现在他却为此支出120夸特。因而,这种花在不变资本上的支出,加入资本家的生产费用,而不加入工资的生产费用。
假定由于某种“发明”,资本家Ⅲ也可以不给自己的工人付酬而用15[不是30]工作日生产出60夸特,这部分地是因为他采用了更好的机器等等。这个资本家Ⅲ会把资本家Ⅱ排挤出市场,并把资本家Ⅰ变成自己的固定买者。这样,资本家Ⅰ的支出现在便[331]由60工作日减少到45工作日。可是,工人为了用60夸特[不变资本]生产180夸特的产品,仍旧要花费60工作日。而且他们还是需要用30工作日来生产自己的工资。对他们来说,1夸特等于半个工作日。然而这180夸特要资本家花费的只是45工作日,而不是60工作日。但是,认为谷物在称为种子时比称为谷物时花费较少的劳动时间,那是荒谬的,因此,我们应该假定:在第一个60夸特中,种子花费的代价和以前是一样的,但是需用的种子少了;或者,作为固定资本包含在这60夸特中的那个价值组成部分便宜了。
※ ※ ※
我们首先把迄今分析穆勒的“例证”得出的结果写下来。
第一,弄清楚了以下一点:
我们曾经假定,120夸特谷物是在没有任何不变资本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并且仍旧是60工作日的产品,而以前,包括60夸特不变资本在内的180夸特,是90工作日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花在工资上的60夸特资本——它等于30工作日,但是支配了60工作日——仍旧提供同样多的产品,即120夸特。这项产品的价值也保持不变,即1夸特等于半个工作日。固然,产品在以前是180夸特,而不是现在的120夸特;但是这60夸特差额只是代表不变资本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可见,工资的生产费用和工资本身——无论是它的使用价值,还是它的交换价值——都保持不变:1夸特谷物等于半个工作日。剩余价值也不变,即60夸特比60夸特,或1/2工作日比1/2工作日。剩余价值率在两种场合都是100%。但是利润率在第一种场合只是50%,而现在是100%。这仅仅是因为60∶60=100%,而60∶120=50%。在这里,利润率的提高,并不是由于工资的生产费用变动,而只是由于假定不变资本等于零。在下述情况下,结果也大致相同:不变资本的价值、从而预付资本总价值减少,剩余价值对资本之比因此提高,而这个比例也就是利润率。
作为利润率,剩余价值不仅按实际增加的、创造剩余价值的那部分资本计算,即不仅按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计算,而且按仅仅是重新出现在产品中的原料和机器的价值计算,并且,还要按全部机器设备的价值,即不仅按机器设备中确实进入价值形成过程、因而其磨损应该得到补偿的那部分价值,而且按仅仅进入劳动过程的那部分价值计算。
第二,
穆勒的第二个例子假定:资本Ⅰ提供了180夸特的产品,这些产品等于90工作日(从而60夸特或30工作日构成不变资本;60夸特为可变资本,即60工作日的工资,从60工作日中工人得到30工作日的报酬;60夸特构成剩余价值),资本Ⅱ也提供了180夸特,但是这180夸特等于100工作日,从而180夸特中100夸特为工资,80夸特为剩余价值。在这里,全部预付资本用于工资。这里的不变资本等于零;工资的实际价值提高了,尽管工人所取得的使用价值仍旧是1夸特;但是现在1夸特等于10/18工作日,而以前1夸特只等于9/18工作日。剩余价值从100%下降到80%,即降低了1/5或20%。利润率则从50%上升到80%,即提高了3/5或60%。由此可见,工资的实际生产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甚至不是[象在“第一”的情况下那样]仅仅保持不变,而是增加了。劳动的生产率降低了,因而工人所完成的剩余劳动量减少了。虽然如此,利润率却提高了。为什么呢?第一,因为这里没有不变资本,利润率因而等于剩余价值率。在资本不是完全花在工资上——而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下,资本完全花在工资上几乎是不可能的——的一切情况下,利润率始终应该低于剩余价值率,而它低于剩余价值率的程度,应该同预付资本总价值高于资本中花在工资上的那个组成部分的价值的程度相适应。第二,利润率提高了,是因为资本家Ⅱ比资本家Ⅰ雇用的工人多得多,比补偿这两个资本家各自使用的劳动在生产率上的差额所需的工人人数还多得多。
第三,如果从事情的一个方面来看,那末,上文中“第一”和“第二”两段所引证的事例就足以证明利润率的变动可以完全不取决于工资的生产费用的论点。因为“第一”这一段已经指出,尽管劳动的生产费用保持不变,利润率也会提高。“第二”这一段则指出,资本Ⅱ与资本Ⅰ相比,尽管劳动生产率降低,因而工资的生产费用提高,但是利润率还是提高了。因此,这种[Ⅷ—332]情况本身向我们证明,如果我们反过来以资本Ⅰ与资本Ⅱ相比,那末,尽管剩余价值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增长,因而工资的生产费用下降,但是利润率降低了。对Ⅰ来说,[一夸特]工资的生产费用只是9/18工作日,对Ⅱ来说,则是10/18工作日,尽管如此,Ⅱ的利润率还是比Ⅰ高60%。在所有这些场合,利润率的变动不仅不决定于工资生产费用的[方向相反的]变动,反而与它的方向一致。诚然,必须指出,不能因此认为一个运动是另一运动的原因(例如,不能认为利润率降低是由于工资的生产费用降低;也不能认为利润率提高是由于工资的生产费用提高),而只能认为其他情况抵销了这些变动的对立作用。但是无论如何,李嘉图的下述规律是错误的:利润率按照和工资变动相反的方向变动,一方因另一方降低而提高,或者反过来。这个规律只有对剩余价值率来说才是正确的。但是利润率与工资的价值不是按照相反的方向,而是按照相同的方向提高或降低,这里甚至有(固然不是永远有)某种必然的相互联系。哪里劳动的生产率较低,哪里就使用更多的手工劳动。而凡是劳动的生产率较高的地方,使用不变资本就更多。因此,在这里,引起剩余价值率提高或降低的同一些情况,必定引起利润率相反的变动,也就是说,必定在剩余价值率提高时引起利润率降低,等等。
[(b)成品的生产和生产这个成品的不变资本的生产结合在一个资本家手里会不会影响利润率]
我们现在且按照穆勒原来的设想讲一讲这个情况,尽管他没有正确表述它。这样同时也可以弄清他关于资本家的预付利润的种种议论的真正意思。
无论依靠什么样的“发明”和“结合”[注:见本册第214页:“……则需要这一劳动量同补偿利润的费用结合在一起……”——编者注],照穆勒那样举出的例子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个例子包含着绝对的矛盾和绝对的荒谬,它本身的各种前提是互相抵触的。
按照穆勒的意见,180夸特产品中有60夸特(种子和固定资本)等于利润20夸特和40工作日的工资40夸特。这样,如果20夸特的利润不存在,40工作日仍旧存在。根据这个假定,工人也就取得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这样就绝对无法理解,20夸特的利润及其价值是从哪里来的。如果假定它只不过是价格的名义附加额,也就是说,如果它不代表被资本家据为己有的劳动时间,那末它不存在,也应当盈利,完全象在60夸特中有20夸特算作没有作过工的工人的工资一样。其次:60夸特在这里只是不变资本的价值的表现。但是按照穆勒的意见,这是40工作日的产品。而在另一方面,其余120夸特又被假定为60工作日的产品。但是,这里应该把工作日理解为相等的平均劳动。因此,这个假定是荒谬的。
由此可见,首先必须假定180夸特的产品只包含90工作日,构成不变资本价值的60夸特只包含30工作日。假定等于20夸特即10工作日的利润可以不存在,也是荒谬的。因为,这等于假定用来生产不变资本的30个工人虽然不是为资本家工作,但是又甘愿只领取相当于他们劳动时间的一半的工资,而不把其余一半算在自己的商品内。一句话,他们要比价值低50%出卖自己的工作日。所以,这个假定同样是荒谬的。
但是我们假定,资本家Ⅰ不是向资本家Ⅱ购买自己所需的不变资本然后进行加工,而是在他自己的企业中把不变资本的生产和加工结合起来。这样,他就是自己向自己提供种子、农具等等。此外,我们也把那种可以不用种子和固定资本的“发明”撇开不谈。总之,假定这个资本家在生产他的不变资本所需的不变资本上花费20夸特(等于10工作日),在[每]10工作日的工资上花费10夸特,其中5日是工人白白工作的。
于是,就得出如下的计算数字:
[333]
不变资本
工资的实际生产费用仍旧是那些,也就是说,劳动生产率也没有发生变化。总产品仍旧是那样多,即180夸特,并且和以前一样具有180夸特的价值。剩余价值率也没有变化:80夸特比80夸特。剩余价值的绝对额即绝对量则从60夸特增加到80夸特,即增加20夸特。预付资本从120夸特减少到100夸特。以前是以120夸特赚得60夸特,即利润率为50%。现在则是以100夸特赚得80夸特,即利润率为80%。预付资本总价值120夸特减少了20夸特,利润率则从50%提高到80%。撇开利润率不谈,利润本身现在是80夸特,而以前是60夸特;所以,它增加了20夸特,这就是说,其增加程度和剩余价值量(不是剩余价值率)是相同的。
因此,在这里,实际工资的生产费用没有任何变动,没有任何改变。这里利润率的增长是由于:
(1)尽管剩余价值率没有提高,但是剩余价值绝对量从60夸特增加到80夸特,即增加了1/3;它所以增加1/3或33+(1/3)%,是因为资本家不是象以前那样雇用60个工人,而是现在直接在他自己的企业里雇用80个工人,即多剥削1/3或33+(1/3)%的活劳动,此外,他是在剩余价值率和以前只雇用60个工人时相同的条件下雇用这80个工人的。
(2)当剩余价值绝对量(因此,还有总利润)这样提高33+(1/3)%即从60夸特增加到80夸特时,利润率则从50%增加到80%,增加了30,即提高了3/5(因为:50的1/5是10,50的3/5是30)或60%。问题在于,尽管资本中花在工资上的那个组成部分从60夸特增加到80夸特(从30工作日增加到40工作日),但是所花费的资本的价值却从120夸特减少到100夸特。资本的前一部分增加了10工作日(=20夸特)。相反,资本的不变部分却从60夸特减少到20夸特,或者说从30工作日减少到10工作日,即减少了20工作日。这样,如果我们从这20工作日中扣除所增加的用于工资的那一部分资本10工作日,结果,所花费的全部资本就减少10工作日(=20夸特)。它以前是120夸特(=60工作日),而现在总共只有夸特(=50工作日)。可见,它减少了1/6,即16+(2/3)%。
不过,利润率的这一切变动,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只不过是从一本账簿转到另一本账簿上。资本家Ⅰ现在取得了80夸特的利润,而不是60夸特,即多取得了20夸特的利润;但是这恰恰是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以前得到而现在失去的利润,因为资本家Ⅰ自己生产不变资本,而不再购买不变资本,就是说,不再[334]付给不变资本的生产者20夸特(10工作日)的剩余价值(这笔剩余价值是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从他雇用的20个工人身上榨取来的),而把它装进自己的腰包。
180夸特象以前一样,有80夸特的利润,只不过以前这笔利润是在两个人中间分配的。利润率看起来高了,这是因为资本家Ⅰ以前把上述60夸特仅仅看作不变资本,而且对于他来说,这60夸特也确实是不变资本,这样,他就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不变资本生产者所取得的利润上。利润率也象剩余价值或包括劳动生产率在内的任何生产条件一样,没有变动。以前[也是这样],[不变资本]生产者所花费的资本是40夸特(20工作日),而资本家Ⅰ支出的[可变资本]是60夸特(30工作日),共计100夸特(50工作日)。前者的利润是20夸特,后者的利润是60夸特,共计80夸特(40工作日)。相当于90工作日(180夸特)的全部产品,给花在工资和不变资本上的100夸特提供80夸特的利润。对社会来说,这时仍象以前一样,来自利润的收入没有变化;剩余价值对工资之比,也没有变化。
差别是这样产生的:当资本家作为买者出现在商品市场上的时候,他只是一个商品所有者;他必须支付商品的全部价值,支付商品所包含的全部劳动时间,而不管资本家和工人过去或现在按照什么比例参加分配这些劳动时间的果实。可是当他作为买者出现在劳动市场上的时候,他实际上买到的劳动就多于他所支付的。由此可见,当他不再购买他所需要的原料和机器,而自己也生产这些东西的时候,他把否则就得向原料和机器的卖者支付的剩余劳动据为己有了。
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不是对利润率来说,——是他自己取得一笔利润,还是他把这笔利润付给别人,当然不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在计算利润率因不变资本增加而降低的情况时,永远要采用整个社会的平均数,即社会在某一时间作为不变资本使用的价值总量,以及这个总价值对直接花在工资上的资本量之比。)但是,这个着眼点,甚至对于单个资本家实行联合化——譬如,往往同一个资本家兼营纺纱和织布,而且还自己烧制所需要的砖,等等——时也很少起(并且很少能起)决定性作用。在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运输时间的节约所造成的生产费用的实际节约,厂房、燃料、动力等的节约,以及对原料质量加强监督,等等。如果资本家想要自己制造所需要的机器,他就得象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或满足若干固定用户的个人需要而工作的小生产者那样,小规模地生产机器,而且他为机器花费的代价,比他向为市场生产的机器制造业者购买机器要高。如果他同时纺纱、织布和制造机器,不仅是为了自己,而且是为了供应市场,那他就需要一笔更大的资本,可是,他如果把这笔资本投入他原来的事业,也许更加合算(分工)。只有当资本家为自己建立了相当大的市场,以致能够以有利可图的规模自己生产自己的不变资本的时候,上述着眼点才具有决定性作用。为此,他本身对不变资本的需求应该是相当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的劳动的生产率低于专门从事这种不变资本的生产的人,他也把一部分否则就得向另一个资本家支付的剩余劳动据为己有。
我们看到,这和利润率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如果象穆勒所举的例子那样,以前使用了90工作日和80个工人,那末,尽管产品中包含的40工作日(=80夸特)的剩余劳动以前由两个资本家占有,而现在由一个资本家独吞,生产费用也决不会因而有丝毫节约,20夸特的利润(10工作日)在一本账簿上消失,仅仅是为了在另一本账簿上重新出现。
因此,离开劳动时间的节约,从而离开工资的节约,这种先前利润的节约就不过是一种幻觉。
[82]
[(c)关于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对剩余价值、利润和工资的影响的问题]
[335]可是第四,现在还剩下这样一种情况:不变资本的价值因劳动生产率提高而降低;在这里要研究,这种情况是否关系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关系到工资的实际生产费用,或者说劳动的价值。因此,问题在于:不变资本实际价值的变动会在多大程度上同时引起利润和工资之间的比例的变动?不变资本的价值——它的生产费用——可能保持不变,然而产品中包含的这种不变资本的量却可能有时较多,有时较少。甚至假定不变资本的价值是不变的,不变资本的总量也会随着劳动生产率和大规模生产的发展而增长。因此,所使用的不变资本的相对量在它的生产费用不变甚至增长的条件下发生的变化,即对利润率始终发生影响的变化,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这里研究的范围之外。
其次,产品既不直接、又不间接加入工人消费的一切生产部门,也被排除在对这一问题的考察的范围之外。但是,这一类生产部门中发生的实际利润率的变动(即这一类生产部门中实际生产的剩余价值对所花费的资本之比的变动),却同产品直接或间接加入工人消费的生产部门中的利润率的变动完全一样,对因利润平均化而形成的一般利润率发生影响。
此外,问题必须归结为: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怎样才会对剩余价值本身发生反作用?因为既然假定剩余价值是既定的,那末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之比也就是既定的,从而工资的价值,即工资的生产费用也就是既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变资本的价值的任何变动,都根本不会触动工资的价值以及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之比,尽管这种变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影响利润率,影响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的生产费用,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即当产品加入工人消费时)还会影响体现工资的使用价值的数量,虽然并不影响它的交换价值。
假定工资是既定的。譬如说,棉纺织厂中的工资等于10劳动小时,剩余价值等于2劳动小时。再假定子棉由于丰收而落价一半。同量棉花以前要工厂主花费100镑,现在只花费50镑。同量棉花所吸收的纺纱和织布的劳动量同以前一样。这样,资本家现在在棉花上只花费50镑,就能吸收同以前花费100镑时一样多的剩余劳动;或者,如果他还是在棉花上花费100镑,那他现在用同样的价格所换取的棉花数量,就可以使他多吸收一倍的剩余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下,剩余价值率、即剩余价值对工资之比,依然保持不变;但是剩余价值量在后一种情况下增长了,因为,尽管剩余劳动率相同,所使用的劳动却增加了一倍。在这两种情况下,利润率都提高了,尽管这里工资的生产费用没有任何变动。利润率所以提高,是因为在利润率中,剩余价值按资本家所支付的生产费用,按他所花费的资本的总价值计算,是因为这种生产费用减少了。现在资本家花费比以前少的资本,就可以生产出象以前一样多的剩余价值。在后一种情况下,不仅利润率提高,而且利润量也增加,因为剩余价值本身由于使用较多劳动而增加了,可是原料费用这时并没有增加。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利润率和利润量也是在劳动价值没有任何变动时提高的。
另一方面我们假定,棉花的价值由于歉收提高了一倍,因此,同样多的[336]棉花,以前值100镑,而现在值200镑。在这种情况下,利润率无论如何都会降低,而利润量,或者说利润的绝对量,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减少。如果资本家使用同以前一样多的工人,这些工人的劳动同以前一样多,而且条件同以前完全一样,那末,尽管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之比,从而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都保持不变,资本家的利润率还是下降。利润率所以下降,是因为对资本家来说,剩余价值的生产费用增加了,也就是说,他必须在原料上多花费100镑,才能占有同以前一样多的别人的劳动时间。但是,如果资本家现在不得不把以前用在工资上的钱的一部分花在棉花上,譬如说,用150镑购买棉花,而其中50镑以前是加入工资的,那末,无论利润率或利润量都会下降,而利润量所以下降,是因为使用的劳动少了,尽管这时剩余价值率没有变动。如果由于歉收而没有足够的棉花用来吸收同以前一样多的活劳动,情形也会如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利润量和利润率都下降,尽管劳动的价值,也就是说,剩余价值率,或资本家取得的无酬劳动量与他以工资付酬的劳动之比,都没有任何变动。
总之,在剩余价值率不变,也就是说,劳动的价值不变的条件下,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必然引起利润率的变动,而且可能伴随着利润量的变化。
另一方面,现在就工人来说,情况如下:
棉花价值降低了,因此有棉花加入的产品的价值也降低了,而工人仍象以前一样取得等于10劳动小时的工资。但是,他自己消费的那部分棉纺织品,现在可以按便宜的价格买到了,因此,他以前在棉纺织品上的支出,有一部分可以用在其他东西上。他能够得到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只能与此相应地增加,即与他在棉纺织品价格上的节约相应地增加。因为就其他方面来说,他现在用较多的棉纺织品换得的,并不比他以前用较少的棉纺织品换得的多。与棉纺织品价值的降低相应,其他商品的相对价值提高了。简言之,现在较多的棉纺织品所具有的价值,并不比以前较少的棉纺织品所具有的价值多。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的价值仍会和以前一样,不过它代表较多的其他商品(使用价值)。但是利润率还是会提高,尽管剩余价值率在前提不变的情况下不可能提高。
在棉花涨价时,情况则相反。如果工人仍然一天劳动那样多时间,所取得的工资仍然等于10劳动小时,那末,他的劳动的价值就仍然是那些,可是[他的工资的]使用价值,就他自己消费棉纺织品来说,却减少了。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的使用价值减少,工资的价值保持不变,尽管利润率下降了。由此可见,虽然剩余价值和(实际)工资12的降低和提高彼此永远成反比例(工人参加分配靠劳动时间绝对延长而获得的果实这种情况例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的劳动能力会损耗得更快),利润率却可能在工资价值不变而其使用价值增长的情况下提高,在工资价值不变而其使用价值减少的情况下降低。
因此,利润率由于不变资本的价值降低而提高,这与工资的实际价值(工资中包含的劳动时间)的任何变动毫无直接关系。
这样,如果棉花的价值象上面假定的那样降低50%,那末,[穆勒著作中的]以下说法就是再错误不过的了:工资的生产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降低了;或者说,既然以棉纺织品形式领取工资的工人取得和以前一样多的价值,也就是说,取得比以前更多数量的棉纺织品(因为10劳动小时仍和以前一样等于譬如说10先令,但由于子棉的价值降低了,现在我用这10先令就能够买到比以前多的棉纺织品),那末利润率就仍和以前一样。剩余价值率仍和以前一样,但[337]利润率提高了。产品的生产费用会减少,因为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产品中包含的原料,比以前耗费较少的劳动时间。工资的生产费用仍和以前一样,因为工人为自己劳动的时间和为资本家劳动的时间仍象以前一样多。(要知道,工资的生产费用并不取决于工人用来进行劳动的生产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而取决于他为补偿自己的工资而花费的劳动时间。在穆勒先生看来,由于工人加工的譬如说是铜而不是铁,或者是亚麻而不是棉花,他的工资的生产费用就会贵些;或者说,如果工人种的是亚麻种子而不是棉花种子,或者如果他劳动时使用昂贵的机器,而不是根本不用机器或只用简单的手工业工具,那末,他的工资的生产费用就会贵些。)利润的生产费用会减少,这是因为,为生产剩余价值而预付的资本的总量即总额会减少。剩余价值的费用,永远不会大于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的费用。相反,利润的费用则等于为创造这个剩余价值而预付的资本的费用总额。因而,利润的费用就不仅决定于花在工资上并创造剩余价值的资本组成部分的价值,而且决定于为推动和活劳动交换的资本组成部分所必需的那些资本组成部分的价值。穆勒先生把利润的生产费用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费用混淆起来了,也就是说,他把利润和剩余价值混淆起来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原料的贵贱对于加工这种原料的工业的重要性(至于机器的相对跌价[注:所谓机器的相对跌价,我是指所使用的机器总量的绝对价值增加了,但是增加的程度不如这些机器的总量和工作效率增长的程度。]就不必说了),——甚至假定市场价格等于商品的价值,即商品的市场价格下降的程度同商品中包含的原料的价值下降程度完全一致,也是这样。
因此,托伦斯上校关于英国的说法是正确的:
“对于英国这样的国家来说,某个国外市场的重要性不应当根据它从这个国家得到的成品的数量,而应当根据它还给这个国家的再生产要素的数量来衡量。”(罗·托伦斯《就英国状况和消除灾难原因的手段致尊敬的从男爵、议员罗伯特·皮尔爵士的信》1849年伦敦第2版第275页)
{但是托伦斯论证这一点所使用的方法是拙劣的。那是关于供求的老生常谈。在托伦斯那里,事情被归结为这样:从事例如棉花加工的英国资本的增长速度,高于从事棉花种植的例如美国资本,棉花的价格就会上涨。托伦斯说,这时,
“棉纺织品的价值和用于它的各要素的生产费用相比将会降低”。[同上,第240页]
也就是说,当原料的价格由于英国的需求增长而提高的时候,因原料价格提高而变贵的棉纺织品的价格将会降低;例如我们在目前(1862年春)实际上就看到,棉纱比子棉贵不了多少,棉布比棉纱贵不了多少。然而托伦斯假定:棉花尽管贵,但是足够供英国工业消费。棉花的价格涨到它的价值之上。因此,如果说棉纺织品按照它的价值出卖,那末,这所以可能只是由于:棉花种植者从全部产品中取得多于他应得的剩余价值,实际上占有了应该属于棉纺织厂主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后者不能通过提高价格来为自己补偿这一部分剩余价值,因为价格提高,需求就会减少。由于需求减少,棉纺织厂主的利润甚至反而会下降到低于因棉花种植业者加价而应下降的程度。
对原料例如棉花的需求,每年不仅决定于实际的、当时存在的需求,而且决定于当年的平均需求,从而,它不仅决定于开工工厂的需求,而且决定于来年——根据现有的经验——开办的工厂所增加的需求,就是说,决定于一年内工厂的相对增加,或者说与工厂相对增加相适应的[338]追加需求。
相反,如果棉花等等的价格下跌了(例如,由于收成特别好),那末它多半会降低到棉花的价值之下——这依然是由于供求规律的作用。因此,利润率,有时如上所述还有利润量,不仅仅按照它们在降低的棉花价格等于棉花价值的情况下所应提高的程度而提高,它们还会由于以下原因而提高:成品价格的降低并未完全达到棉花种植业者出卖棉花时其价格低于价值的程度,也就是说,棉纺织厂主把应当归棉花种植业者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这不会减少对他的产品的需求,因为产品价格反正由于棉花价值降低而降低了。不过,它降价的程度并没有达到子棉价格降到子棉本身价值以下的程度。
此外,需求在这时还会由于以下原因而增长:工人的就业率和报酬都很高,以致他们本身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消费者,成为他们自己的产品的消费者。在原料价格的下降不是由于它的平均生产费用继续不断降低,而是由于收成特别好(天气条件)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不会下降;相反,对工人的需求还会增加。这种需求造成的结果,不只是与它的增长成比例地发生作用。相反,如果产品价格突然上涨,一方面许多工人被解雇,另一方面工厂主设法把工资压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借以避免遭受损失。这样,工人的正常需求下降,而且,这就进一步加快已经发生的需求普遍下降,以及加强需求普遍下降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穆勒关于产品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分配的(李嘉图式的)观念,主要使他产生这样一个想法: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可以引起劳动的价值即劳动的生产费用的变动,因此,例如预付的不变资本价值降低,就会引起劳动的价值,劳动的生产费用的降低,就是说也会引起工资的降低。由于原料譬如说棉花的价值降低,棉纱的价值就降低。它的生产费用减少了。它包含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举例来说,如果一磅棉纱是一个工人一个(12小时的)工作日的产品,而这一磅棉纱所包含的棉花的价值降低了,那末,这一磅棉纱的价值的减少数就正好等于用在棉纱上的棉花价值的减少数。例如,一磅二级品40支细纱的价格在1861年5月22日是12便士(1先令)。它在1858年5月22日是11便士(实际上是11+(6/8)便士,因为棉纱价格的降低并没有达到子棉价格降低的幅度)。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一磅标准质量的子棉的价格为8便士(实际上是8+(1/8)便士),在第二种情况下为7便士(实际上是7+(3/8)便士)。可见,这里棉纱价值的降低数正好等于子棉价值即棉纱原料价值的降低数。因此,穆勒说,劳动仍和以前一样;如果以前劳动是12小时,那末产品仍然和以前一样是这12小时的结果;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所加的过去劳动比在第一种情况下少1便士;劳动没有变化,可是劳动的生产费用减少了(即减少1便士)。
尽管一磅棉纱作为棉纱,作为使用价值,仍和以前一样是12小时劳动的产品,然而1磅棉纱的价值无论现在或过去都不[仅仅]是纺纱工人12小时劳动的产品。在第一种情况下,12便士中有2/3即8便士是子棉的价值,而不是纺纱工人的产品;在第二种情况下,11便士中有2/3即7便士不是纺纱工人的产品。在第一种情况下,作为12小时劳动的产品的是4便士,在第二种情况下同样是4便士。在这两种情况下,[纺纱工人的]劳动仅仅加进了棉纱价值的1/3。所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一磅棉纱中只有1/3磅是纺纱工人的产品(如果撇开机器不谈的话),在第二种情况下也是如此。工人和资本家应该象以前一样仅仅分享等于1/3磅棉纱的4便士。如果工人用4便士购买棉纱,那末他在第二种情况下得到的棉纱比第一种情况下多,但是现在较多的棉纱的价值,和过去较少的棉纱的价值完全相同。可是,4便士在资本家和工人中间的分配,仍和以前一样。如果工人花费在自己工资的再生产或生产上的时间是10小时,那末他的剩余劳动就等于2小时,这和以前的情况是一样的。工人仍和以前一样从4便士即1/3磅棉纱中取得5/6,而资本家从其中取得1/6。由此可见,产品即棉纱的分配没有发生任何[339]变化。虽然如此,利润率还是提高了,因为原料的价值降低了,因而剩余价值对总预付资本即对资本家的生产费用之比提高了。
如果我们为了使例子简化而抛开机器等等不谈,那末这两种情况就可以表示如下:
可见,这里的利润率提高了,尽管劳动的价值没有变动,而以棉纱表示的工资的使用价值增加了。利润率提高了(在工人自己占有的劳动时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仅是由于棉花的价值、从而还有资本家的生产费用的总价值降低了。2/3便士对11+(1/3)便士的支出之比,当然小于2/3便士对10+(1/3)便士的支出之比。
※ ※ ※
根据以上所说,可以看到,穆勒在结束他的例证时提出的以下论点[注:见本册第214页。——编者注]是错误的:
“如果工资的生产费用仍然和以前一样,利润就不可能提高。每个工人以前取得1夸特谷物;但是以前1夸特谷物是现在1+(1/5)夸特的生产费用的结果。因此,为了使每个工人取得和以前一样多的生产费用,每人就应该有1夸特加1/5夸特的谷物。”(同上,第103页)“因此,假定付给工人的是工人自己生产的产品,那就很明显,当这种产品的生产费用有了某种节约而工人照旧得到以前的生产费用时,他得到的产品就必然会同资本的生产力的提高成比例地增加。但如果是这样,资本家的支出和他所得到的产品之间的比例,就会和以前完全一样,利润也不会提高。〈这一点恰恰错了。〉因此,利润率的变动和工资的生产费用的变动是同时发生的,是不可分割的。由此可见,如果李嘉图所说的低工资不仅指作为较小劳动量的产品的工资,而且指用较少的费用——包括劳动和先前的资本家的利润在内——生产的工资,那末他的意见就是完全正确的。”(同上,第104页)
由此可见,按照穆勒的例证,李嘉图的观点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是完全正确的:所说的低工资(或一般说来,工资的生产费用)指的不仅同李嘉图所说的相反,而且简直是一种极端荒谬的东西,也就是说,工资的生产费用不是指工人用来补偿自己的工资的那一部分工作日,而且还是指工人加工的原料和使用的机器的生产费用,即工人既没有为自己也没有为资本家劳动过的劳动时间。
※ ※ ※
第五,现在来谈谈本来的一个问题: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会对剩余价值发生什么影响?
如果我们说,平均日工资的价值等于10小时,换句话说,在工人劳动的整个工作日譬如说12小时中,要用10小时来生产和补偿他的工资,他在这10小时之外劳动的时间才是无酬的劳动时间,才构成资本家[340]没有付酬而取得的价值,那末,这无非是说,在工人所消费的生活资料总量中包含10小时的劳动时间。这10劳动小时表现为工人用来购买他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一定的货币额。
但是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不问这种劳动时间是包含在原料中,在磨损的机器中,还是在工人利用机器新加到原料上的劳动中。因此,如果加入该商品的原料或机器的价值发生了永久性的(而不只是暂时性的)变动,——造成这种变动的原因,是生产这些原料和机器的劳动生产率,简言之,即生产商品中包含的不变资本的劳动生产率发生了变化——而且如果由于这种变动,现在要用比以前多的或比以前少的劳动时间来生产商品的各该组成部分,那末,商品本身就会因而变贵或变贱(在把原料变为产品的劳动的生产率不变,以及工作日的长度不变的条件下)。结果,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即劳动能力的价值,会提高或降低;从而,如果工人以前在12小时中为他自己劳动10小时,那末现在他就必须为自己劳动11小时,或者在相反的情况下只劳动9小时。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为资本家完成的工作,即剩余价值,将减少一半,从2小时减少到1小时;在后一种情况下,剩余价值将增加一半,从2小时增加到3小时。在后一种情况下,资本家的利润率和利润量都会增长:前者增长是由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减少了,两者都增长是由于剩余价值率(及其绝对量)提高了。
不变资本的价值的变动,仅仅以这种方式影响劳动的价值,影响工资的生产费用,或者说影响工作日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划分,从而也影响剩余价值。
但是这仅仅说明,对于资本家,例如纺纱的资本家来说,他自己的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决定于纺纱业中的劳动生产率,而且决定于棉花、机器等等生产部门中的劳动生产率,同样地还决定于所有这样一些生产部门的生产率:这些部门的产品虽然不作为不变资本——既不作为原料,也不作为机器等等——加入这个资本家的产品(根据假定,这种产品加入工人消费)即棉纱之内,但是构成花在工资上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同样地还决定于生产食品等等的劳动生产率。在某一生产部门中作为产品的东西,在另一部门会成为劳动材料或劳动资料;因此,某一生产部门的不变资本是由另一生产部门的产品构成的,它在另一生产部门不是不变资本,而是那个部门的生产的结果。对于单个资本家来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还有劳动能力价值的下降)是发生在他自己那个生产部门,还是发生在那些为他的企业提供不变资本的部门,不是没有区别的。而对资本家阶级——对资本整体——来说则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这种情况{即不变资本的价值下降(或相反的变动)不是由于使用这种不变资本的生产部门扩大了生产规模,而是由于不变资本本身的生产费用变动了},完全没有超出就剩余价值所阐明的那些规律的范围。
[83]
一般说来,当我们谈到利润和利润率的时候,总是假定剩余价值是既定的,因而影响剩余价值的一切因素都已经起过作用。这都是假定了的前提。
※ ※ ※
第六,这里还可以再研究一下,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之比,因而还有利润率,如何由于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即由于劳动时间延长到正常工作日以上而发生变动。[341]由于这种情况,不变资本的相对价值,或者说,不变资本在产品总价值中所占价值的比例部分减少了。不过我们把这一点留在第三章[84]里讲,因为这里所研究的东西,一般说来,大部分是属于那一章的。
※ ※ ※
穆勒先生根据他所作的出色例证,提出了一个(李嘉图式的)一般原理:
“利润规律的唯一的表现……是利润取决于工资的生产费用。”(同上,第104—105页)
应该说情况正好相反:利润率{穆勒所谈的也正是利润率}只是在唯一的一个情况下才仅仅取决于工资的生产费用,这个情况就是: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等同。不过这只有在以下那种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几乎不可能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全部预付资本直接预付在工资上,任何不变资本——不论是原料还是机器、建筑物等等——都不加入产品;或者,原料等等虽然加入产品,但是它们本身都不是劳动的产品,都没有价值。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利润率的变动才和剩余价值率的变动等同,或者换句话说,才和工资的生产费用的变动等同。
但是一般说来(刚才谈到的例外情况也包括在内),利润率等于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总价值之比。
如果我们用M代表剩余价值,用C代表预付资本的价值,那末利润率就是M∶C,或M/C。这个比例既取决于M的量{而决定M的量时,是把决定工资的生产费用的一切情况包括进去的},也取决于C的量。但是C,预付资本的总价值,是由不变资本c与(花在工资上的}可变资本v构成的。因此,利润率等于M/(v+c),即M/C。但是M本身,剩余价值,不仅决定于它本身的比率,即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之比,或者说工作日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划分,工作日划分为有酬劳动时间和无酬劳动时间。剩余价值量,即剩余价值的绝对量,还决定于同时被资本剥削的工作日数。而这个按一定无酬劳动率使用的劳动时间量,对一定的资本来说,则取决于产品在不再投入劳动或不再投入以前那样多劳动的情况下停留在生产过程本身(例如,在酒窖中酿制的葡萄酒,已经种在地里的谷物,在一定的时间内经受化学作用的皮革和其他材料,等等)的时间,也取决于商品流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商品形态变化时间的长短,即从它作为产品被制成时到它作为商品投入再生产时这段时间的长短。多少工作日可以同时使用{在工资的价值从而剩余价值率既定的情况下},总的说来,取决于花在工资上的资本量。而刚刚谈到的情况总的来说可以改变一定量资本在一定时期譬如说一年内所能使用的活劳动时间的总量。这些情况也决定着一定资本能够使用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但是这并没有改变以下事实:剩余价值仅仅决定于剩余价值率乘以同时使用的工作日数。上述那些情况只决定这两个因素中的后一个因素——所使用的劳动时间量。
剩余价值率等于剩余劳动在一个工作日中所占的比例,也就是等于一个工作日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工作日等于12小时,剩余劳动等于2小时,那末这2小时就等于12小时的1/6,或者更正确地说,我们应当拿这2小时按必要劳动(或者说按支付必要劳动的工资——同量的物化形式上的劳动时间)来计算,这样,剩余劳动所占的份额是1/5(10小时的1/5是2小时;1/5=20%)。在这里(一个工作日的)剩余价值量完全决定于剩余价值率。如果现在资本家使用100这样的[342]工作日,那末剩余价值(它的绝对量)就等于200劳动小时。剩余价值率仍和以前一样:200小时比1000小时必要劳动,即1/5或20%。如果剩余价值率是既定的,那末剩余价值量完全取决于所使用的工人人数,就是说取决于花在工资上的资本的绝对量,取决于可变资本。如果所使用的工人人数,即花在工资上的资本或可变资本的量是既定的,那末剩余价值量就完全取决于剩余价值率,即取决于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之比,取决于工资的生产费用,取决于工作日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划分。如果100个工人(他们一天劳动12小时)给我提供200劳动小时,那末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就等于200小时,剩余价值率则是一个[有酬的]工作日的1/5,即2劳动小时。剩余价值在这里等于2小时乘以100。如果50个工人给我提供200劳动小时,那末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就等于200劳动小时,剩余价值率则等于一个(有酬的)工作日的2/5,即4劳动小时。剩余价值在这里等于4小时乘以50。既然剩余价值的绝对量等于剩余价值率和工作日数相乘之积,那末,在两个因数按反比例变化时,它也会保持不变。
剩余价值率永远表现为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之比。因为可变资本等于有酬劳动时间的绝对量,而剩余价值等于无酬劳动时间的绝对量。所以,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之比,永远表示工作日的无酬部分对有酬部分之比。假定上例中的10小时的工资等于1塔勒,这里1塔勒就是包含10劳动小时的白银量。在这种情况下,100工作日的报酬是100塔勒。如果这里剩余价值等于20塔勒,那末剩余价值率就是20/100,即1/5或20%。换句话说,资本家用10劳动小时(等于1塔勒)取得2劳动小时,用10×100即1000劳动小时则取得200劳动小时,等于20塔勒。
总之,尽管剩余价值率仅仅决定于剩余劳动时间对必要劳动时间之比,换言之,决定于一个工作日中工人为生产他的工资所需的相应部分,即决定于工资的生产费用,但是剩余价值量此外还决定于工作日的数量,决定于按一定的剩余价值率使用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也就是说,决定于用在工资上的资本的绝对量(如果剩余价值率是既定的话)。但是,既然利润是剩余价值的绝对量(而不是剩余价值率)对全部预付资本总价值之比,那末利润率显然就不仅仅决定于剩余价值率,而且决定于剩余价值的绝对量,而这个绝对量则取决于剩余价值率和工作日数的复比例,取决于用在工资上的资本量和工资的生产费用。
如果剩余价值率是既定的,那末剩余价值量就仅仅取决于(用在工资上的)预付资本量。平均工资到处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假定一切生产部门中的工人都领取譬如说10小时的工资。(在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部门中,这对于我们的研究以及对于问题本身来说,就好象资本家使用了较多的普通工人一样。)这样,假定剩余劳动到处都是相同的,就是说整个正常工作日也是相同的(不相同的程度,由于一小时的复杂劳动等于譬如两小时的简单劳动,得以部分地拉平),[343]那末,剩余价值量就仅仅取决于[花在工资上的]预付资本量。因此,可以说,剩余价值量的相互之比等于(花在工资上的)预付资本量的相互之比。但是对利润就不能这样说,因为利润是剩余价值对全部预付资本总价值之比,而在同量资本中,花在工资上的资本组成部分,或者说可变资本对全部资本之比,可能是而且常常是极不相同的。利润量在这里则取决于——不同资本中的——可变资本对全部资本之比,即取决于v/(c+v)。因此,如果剩余价值率是既定的——它始终表现为m/v,表现为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之比,——那末利润率就仅仅决定于可变资本对全部资本之比。
总之,利润率首先决定于剩余价值率,或者说,决定于无酬劳动对有酬劳动之比;它随着剩余价值率的变动而变动——提高或降低(只要这种作用没有被其他决定因素的运动抵销)。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或降低则同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而同工资的生产费用,或者说同必要劳动量成反比,也就是同劳动的价值成反比。
其次,利润率决定于可变资本对全部资本之比,决定于v/(c+v)。问题在于,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在剩余价值率既定的条件下仅仅取决于可变资本量,而可变资本量,在我们假定的前提下,决定于或者说只是表示同时使用的工作日数,即所使用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利润率则取决于这个由可变资本提供的剩余价值绝对量对全部资本之比,也就是取决于可变资本对全部资本之比,取决于v/(c+v)。既然在计算利润率时剩余价值M假定是既定的,因而v也假定是既定的,那末v/(c+v)的一切变动就只能由c,即不变资本量的变动产生。这是因为:如果v是既定的,那末c+v的总额,即C,只有当c变动时才能变动,而随着c的变动,v/(c+v),即v/C的比例也会变动。
如果v=100,c=400,那末v+c=500,而v/(c+v)=100/500=1/5=20%。可见,如果剩余价值率等于5/10,即1/2,剩余价值就等于50。但是,既然可变资本仅仅等于全部资本的1/5,那末利润就等于全部资本的1/5的1/2,即1/10。实际上,500的1/10,等于50。利润率就是10%。v/(v+c)这一比例随着c的每一次变动而变动,当然不是按相同数值变动。我们假定v和c最初都等于10,也就是说,总资本的半数是可变资本,半数是不变资本,那末v/(v+c)=10/(10+10)=10/20=1/2。这样,剩余率[die Mehrrate]如果等于v的1/2,那就等于C的1/4。或者说,如果剩余价值为50%,那末在可变资本为C/2的这一情况下,利润率就等于25%。现在假定不变资本增加一倍,从10增加到20,那末v/(c+v)=10/(20+10)=10/30=1/3。(以前剩余率是10的1/2,现在等于C的1/3的1/2,也就是说等于30的1/6,即等于5。而10的半数也等于5。5比10,得50%。5比30,得16+(2/3)%。而在以前,5比20,得1/4,即25%。)不变资本增加一倍,即从10增加到20;但是c+v的总额只增加一半,即从20增加到30。不变资本增加100%,c+v的总额只增加50%。v/(c+v)这一比例最初等于10/20,现在不过减少到10/30,从1/2减少到1/3,即从3/6减少到2/6,也就是只减少了1/6,而不变资本增加一倍。不变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怎样影响v/(c+v)这一比例,显然取决于c和v在最初构成全部资本C(c+v)的两个部分时的比例。
[344]首先,不变资本(也就是它的价值)在所使用的原料、机器等等的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可以增加(或减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变资本的变动不是决定于它作为不变资本进入的那个生产过程的生产条件,而是与它无关。但是,无论不变资本价值的这种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它们总会影响利润率。在这种情况下,同量原料、机器等等的价值所以比以前多或少,是因为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比以前多或少。在这里,价值的变动是由不变资本的各组成部分作为产品从中出来的那些过程的生产条件决定的。我们在前面[注:见本册第238—246页。——编者注]已经考察了这种情况是如何影响利润率的。
但是,当同一个生产部门的不变资本(例如原料)的价值由于这种不变资本本身的生产变贵或变便宜而提高或降低时,这种情况对利润率的影响,同在下述情况下产生的影响完全一样:在某一生产部门(甚至是同一生产部门),在工资支出相同的条件下,一种商品比另一种商品采用了较贵的原料。
如果工资支出相同,而某一资本加工的原料(例如小麦)比另一资本加工的原料(例如燕麦)贵(或者是银和铜、羊毛和棉花,等等),这两笔资本的利润率都应该同原料价格的提高成反比。因此,如果这两个生产部门平均说来取得相同的利润,那末所以能够如此,仅仅是因为在资本家阶级内部,剩余价值在各个资本家之间的分配,不是根据每笔资本在它的特殊的生产领域内生产的剩余价值,而是根据所使用的资本的大小。这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加工比较便宜的材料的A,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出卖他的商品,从而以货币形式取得他自己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他的商品的价格等于商品的价值。加工比较贵的材料的B,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卖他的商品,并规定这样的价格,[这个价格能使商品提供给他同样多的利润,]就象他加工比较便宜的材料一样。如果后来A同B交换他们的产品,那末,对A来说,这无异于他算在自己商品的价格里的剩余价值少于商品中实际包含的剩余价值。或者A和B两者事先按照所花费的资本量来规定利润率,也就是说,他们按照他们支出的资本量来分配总剩余价值,结果也一样。而这正是一般利润率的含义[85]。
十分明显,当某一资本的不变部分(例如原料)的价值由于收成好坏以及诸如此类的影响而有短时期的降低或提高的时候,是不会出现这种平均化的,虽然譬如说纺纱厂主在棉花收成特别好的年份取得的特别多的利润,毫无疑问会把大量新资本吸引进这个工业部门,促使建造大批新的工厂和棉纺织机。因此,如果继之而来的是棉花歉收的年景,[棉花价格突然提高所带来的]损失就会更大。
其次,在机器和原料——简言之,不变资本——的生产费用没有变动的条件下,可能需要更多的这种不变资本,从而它的价值会相应增加,其原因在于:不变资本的上述各组成部分作为生产资料进入的那些过程的生产条件改变了。在这种情况下,和在上述情况下一样,不变资本的价值的增加当然会引起利润率的下降;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生产条件的这种变化本身却证明,这里劳动具有更高的生产率,从而剩余价值率提高了。要知道,原来那样多的活劳动,现在消费比以前多的原料,只是因为它加工这些原料所需的时间少了;现在使用更多的机器,也只是因为机器的价值比它所代替的劳动的价值低。可见,利润率的降低在这里由于剩余价值率的提高,从而也由于剩余价值绝对量的提高,而多少得到补偿。
最后一点,引起不变资本价值变动的两种情况可能通过极不相同的结合共同发生作用。举例来说,[345]子棉的平均价值降低了,但是与此同时,在一定时间内加工的棉花总量的价值却更增加了。再举一个例子:一磅羊毛的价值和在一定时间内加工的羊毛总量的价值都增加了。第三个例子:更大量地使用机器,绝对地说变贵了,但是与其效率相对来说便宜了,等等。
到目前为止一直是假定可变资本保持不变。但是,可变资本本身也有可能不仅相对地——与不变资本量相比——减少,而且还绝对地减少,例如,在农业中就是这样。此外,可变资本也可能绝对地增加。但是,那时的结果仍旧同它保持不变时一样,只要不变资本由于上述原因以更大程度或以同样程度增加。
如果不变资本保持不变,那末它同可变资本相比每次增加或减少的原因,仅仅在于不变资本的这种相对增加或减少是可变资本绝对减少或增加的结果。
如果可变资本保持不变,那末不变资本每次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只在于它本身的绝对增加或减少。
如果两种资本同时发生变动,那末在除去这两者相同的变动之后,所得的结果仍旧和一种资本保持不变而另一种资本有所增加或减少一样。
但是,如果利润率是既定的,那末利润量就取决于所使用的资本量。利润率低的大量资本提供的利润,多于利润率高的小量资本。
※ ※ ※
这个插入部分到此可以结束了。
此外,在约·斯·穆勒的著作中还应当注意的只有以下两个论点:
“严格说来,资本并不具有生产力。唯一的生产力是劳动力,当然,它要依靠工具并作用于原料。”(同上,第90页)
严格说来,穆勒在这里把资本与构成资本的物质组成部分混为一谈了。可是,这个论点对于那些同样把两者混为一谈,但又认为资本有生产力的人来说,却是好的。当然,这里说穆勒的论断正确,也仅仅就所指的是价值的生产而论。要知道,如果指的只是使用价值,那自然界也是会生产的。
“资本的生产力不外是指资本家借助于他的资本所能支配的实际生产力的数量。”(同上,第91页)
在这里,资本被正确地看作生产关系。[Ⅷ—345]
※ ※ ※
[ⅩⅠⅤ—85]在以前的一本稿本中,我曾经详细地分析了穆勒在《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伦敦版)一书中,如何对剩余价值和利润不加区分,粗暴地试图直接从价值理论中得出李嘉图关于利润率(关于利润与工资成反比例)的规律。
[77]指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著作《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伦敦版。马克思在《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这一章中引用了该书(见本卷第1册第176页)。——第208页。
[78]马克思指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对社会哲学的某些应用》,两卷集,1848年伦敦版。——第208页。
[79]马克思在1861—1863手稿第Ⅱ本的《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节(手稿第88页)中,说明了这一区别:“资本家的生产费用只是他所预付的价值总额,因而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另一方面,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等于产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总和。但是产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大于资本家预付的或者说支付过代价的劳动时间的总和,产品价值中超过由资本家支付过代价的或预付的价值的这个余额,恰好形成剩余价值”。
马克思在手稿第ⅪⅤ本关于托伦斯的一节(见本册第81—86页)和第ⅩⅤ本关于庸俗政治经济学的一节中(见本册第569—570页),又回过来谈了这个问题。——第211页。
[80]马克思指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著作《推论和归纳的逻辑体系,证明的原则与科学研究方法的关系》,两卷集,1843年伦敦版。——第213页。
[81]按照前面第213页所引的穆勒的错误论断,使用了不变资本和60个工人的资本家Ⅰ,为了生产1夸特谷物(一个工人的工资),花费6/9夸特谷物(120/180=2/3=6/9),而不用不变资本、光使用100个工人的资本家Ⅱ,在1夸特谷物上仅仅花费5/9夸特(100/180=5/9),就是说,资本家Ⅱ的每个工人“工资的生产费用”低1/9夸特,换句话说,资本家Ⅰ的这些“工资的生产费用”比资本家Ⅱ的多五分之一(20%)。——第224页。
[82]马克思就在这个第ⅤⅢ本(其中结束了关于约·斯·穆勒的一节)的第368页手稿上(见本卷第1册第221页),以及在第Ⅹ本中间部分关于洛贝尔图斯的一章的第461—464页手稿上(见本卷第2册第43—52页),回过来谈了成品的生产与生产这个成品的不变资本的生产结合在一个资本家手里,会不会影响利润率的问题。——第238页。
[83]马克思指他的1861—1863年手稿第Ⅰ—Ⅴ本,在这几本里马克思阐述了他的剩余价值理论(见《货币转化为资本》、《绝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各节)。——第249页。
[84]马克思指他的研究中后来发展成为《资本论》第三卷的那一部分。——第250页。
[85]马克思在这里第一次表述了他关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以及商品的价值变成与它不同的生产价格这一学说的基本思想。这一部分手稿写于1862年春(见正文第243页)。还可参看本卷第一册第76页,那里第一次出现“平均价格”这一术语,以表示与价值不同的生产价格。马克思在1862年6月(在关于洛贝尔图斯的一章中——见本卷第2册第19—22、25、63—70页)和1862年7—8月(在对李嘉图的经济观点体系的批判分析中——见本卷第2册第191—240页),更详尽地阐述了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学说。——第256页。
工资 总产品 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率 66 2/3夸特 66 2/3夸特 200夸特 66 2/3夸特 100% (33 1/3工作日) (66 2/3工作日的报酬) (100工作日) (33 1/3工作日) 80个工人所需的可变资本 剩余价值 总产品 20夸特
(10工作日) 66+20=80夸特
(80工作日的工资)
(=40工作日) 60+20=80夸特
(=40工作日) 180夸特
(=90工作日) 1磅棉砂的价格 不变资本 加进的劳动 工资 资本家的总支出 剩余价值 利润率 第一种情况 12便士 8便士 4便士 3 1/3便士 11 1/3便士 2/3便士 5 15/17% 第二种情况 11便士 7便士 4便士 3 1/3便士 10 1/3便士 2/3便士 6 14/31%
(III)
[ (8)结束语 ]
以上关于李嘉图学派的全部叙述表明,这个学派的解体是在这样两点上:
(1)资本和劳动之间按照价值规律交换。
(2)一般利润率的形成。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等同起来。不理解价值和费用价格的关系。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