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理查·琼斯
(1)理·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税收的源泉》,第一部分:《地租》,1831年伦敦版。[地租历史观的因素。琼斯在地租理论的个别问题上胜过李嘉图之处以及他在这方面的错误 ]
琼斯的这第一部论地租的著作就已经有一个特点,那是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以来一切英国经济学家所没有的,这就是:对各种生产方式的历史区别有了一些理解。(对各种历史形式所作的这种正确的区分,总的说来同已被指出的琼斯的考古学的、语言学的和历史学的非常重要的错误并不矛盾。例如,见《爱丁堡评论》第54卷第4篇文章。[127])
琼斯在李嘉图以后的现代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发现,地租被规定为超额利润,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农场主是资本家(或者说,农业资本家经营土地),他期望从资本的这种特殊使用中得到平均利润;农业本身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简言之,这里所考察的仅仅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了的形式,即资本这一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赋予它的那种形式,亦即它的现代资产阶级形式。琼斯完全没有资本自有世界以来就已存在这样一种错觉。
琼斯关于地租的起源的见解,一般说来概括在以下的论述中:
“甚至在人们从事最原始的劳动时,土地也有能力提供多于土地耕种者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东西,这样就使他有可能向土地所有者交纳贡物,这就是地租的起源。”(第4页)“由此可见,地租起源于那样一个时代的土地占有,在那个时代,大多数居民或者不得不在所能得到的任何条件下耕种土地,或者饿死,而且那时这些人的微薄的资本,如工具、种子等,由于不可克服的必然性而同他们一起被束缚在土地上,因为,他们若不从事农业,而去从事任何别的,他们的资本就根本不够维持他们的生活。”[第11页]
琼斯研究了地租的一切变化:从最原始的徭役劳动形式到现代的租地农场主地租。他到处都发现,地租的一定形式,即土地所有权的一定形式,与劳动和劳动条件的一定形式相适应。所以他依次考察了劳役地租或农奴地租,考察了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化,考察了分成制地租、莱特[128]地租等,他的这种研究的细节,我们在这里不感兴趣。在一切较早的地租形式中,直接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人不是资本家,而是土地所有者。地租(正如重农学派根据回忆所理解的那样)在历史上(在亚洲各民族中还是在最大范围内)表现为剩余劳动的普遍形式,即无偿地完成的劳动的普遍形式。与资本主义关系不同,在这里,对这种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暴力统治为基础。(由此而来的还有直接的奴隶制、农奴制或政治的依附关系。)
因为我们在这里考察土地所有权只是由于理解土地所有权是理解资本的先决条件,所以我们也就不去详细叙述琼斯的论证,而立即转到那个十分有利于把他同所有他的前辈们区别开来的结果上去。
但是,在此之前还要附带谈几点意见。
琼斯在谈到徭役劳动——以及或多或少与此相适应的农奴制(或奴隶制)的各种形式——的时候,[1122]无意中突出了任何剩余价值(任何剩余劳动)都可以归结成的两种形式。总的说来值得注意的是:本来意义的徭役劳动在其最粗野的形式中最鲜明不过地显示了雇佣劳动的本质。
“地租〈在有徭役劳动的地方〉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用以下两种办法才能增加:或者是更巧妙更有效地使用农奴的劳动〈这是相对剩余劳动〉,然而这将由于土地所有者这个阶级无力发展农业科学而受到阻碍;或者是增加从农奴身上榨取的劳动的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者的土地会耕种得好一些,那末,农奴的土地就会因劳动被夺去而耕种得坏一些。”(同上,第Ⅱ章[第61页])
琼斯的这本论地租的书同我们将在第二节中加以考察的他的《大纲》有以下区别:在第一本著作中,琼斯把土地所有权的各种不同形式当作某种既定的东西,并以这些形式为出发点,而在第二本著作中,他以土地所有权的各种不同形式与之相适应的劳动的各种形式为出发点。
琼斯还指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不同发展程度怎样和这些不同的生产关系相适应。
徭役劳动(奴隶劳动也完全一样),就地租这一点来说,同雇佣劳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地租是用劳动支付,不是用实物支付,更不是用货币支付。
在分成制地租的情况下,“资本由土地所有者预付,并让实际劳动者自由地耕种土地,表明这里依然没有起中介作用的资本家阶级”。(第74页)“莱特地租是从土地取得工资的劳动者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君主交纳的实物地租。”(第Ⅳ章[第109页])(这种地租主要见于亚洲。)“莱特地租往往和劳役地租及分成制地租结合在一起。”(第136页及以下各页)在这里主要的土地所有者是君主。
“在亚洲,城市的繁荣,或者更确切地说,城市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政府的地方性开支。”(第138页)
“茅舍贫农[129]地租……这就是从土地取得生存资料的佃农按照契约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地租。”(第143页)(爱尔兰。)“在地球的大部分地区不存在货币地租。”[同上 ]
“所有这些形式〈劳役地租、莱特地租、分成制地租、茅舍贫农地租等等,一句话,农民地租的一切形式〉都阻碍土地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第157页 ]
“不同的人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取决于以下两点:第一,在使用手工劳动的情况下,利用发明的程度,第二,人的纯体力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过去劳动的积累结果的帮助,也就是说,这种差别取决于生产中使用的技能、知识和资本的差别。”[第157—158页 ]
“非农业阶级的人数不多。显然,不从事农业劳动而能生活的人的相对数,完全取决于土地耕种者的劳动生产率。”(第Ⅵ章[第159—160页])
“在英国农村,在农奴劳动废止以后,出现了在土地所有者的领地上从事耕作的租佃者。那是自由民。”(同上[第166页])
最后,我们要谈到这里使我们最感兴趣的一点,即租地农场主地租。正是在这里,琼斯的优越之处突出地显示了出来:他证明,李嘉图等人看作是土地所有权的永恒形式的东西,却是土地所有权的资产阶级形式,这种形式一般只在以下情况才出现,第一,土地所有权不再是支配生产从而支配社会的关系;第二,农业本身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而这又是以城市的大工业(至少是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为前提。琼斯指出,李嘉图所说的地租只存在于[1123]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随着地租转化为超额利润,土地所有权对工资的直接影响也就终止,换句话说,这只是意味着,今后直接占有剩余劳动的人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资本家。地租的相对量现在仅仅取决于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分配,而不取决于对这种剩余劳动的榨取本身了。这层意思实际上在琼斯那里已经有了,尽管他没有明确地把它说出来。
同李嘉图相比,琼斯不论在历史地解释现象方面,还是在经济学的细节问题上,都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我们将逐步考察他的理论。当然他的理论中也有错误。
琼斯在下面的论述中正确地说明,在什么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下地租是超额利润,或者说,是现代土地所有权的表现。
“只有当社会各阶级的最重要的相互关系不再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占有产生的时候,租地农场主地租才能存在。”(第185页)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于工业,只是到后来才使农业从属于自己。
“最先受资本家支配的是手艺人和手工业者。”(第187页)“这种制度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有可能随意把用于农业的劳动和资本转移到其他行业中去。”
{只有具备了这种可能性,才谈得上农业利润和工业利润的平均化。}
“当租佃者自己是劳动农民,由于缺少其他生存资料而被迫从土地获取这些资料时,他被穷困束缚在这块土地上;他可能拥有的少量资本实际上也同它的所有者一起被束缚在土地上,因为这笔资本如果不完全用来耕种土地,就不够维持他的生活。这种对土地的依赖性随着资本主义企业主的出现而终止了,如果在农业中使用工人所能赚得的,不如在那种社会情况下的其他各种行业里从工人劳动中赚得的多,就会停止经营农业。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必然完全由超额利润构成。”(第188页)“地租不再对工资发生影响了。”[同上]“当一个劳动者为资本家雇用时,他对土地所有者的依赖性就终止了。”(第189页)
下面我们将看到,琼斯并没有真正说明超额利润是怎样产生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不过是按李嘉图的方式去说明,也就是用各种土地的自然肥力的差别去说明。
“当地租由超额利润构成时,特定的一块土地的地租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增加:(1)由于在生产中使用更多的积累资本而使产品增加;
(2)更有效地使用已有投资;
(3)在资本和产品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各生产阶级所得的产品份额减少,而土地所有者的份额相应增加。
这些原因也可以按不同的比例结合起来发生作用。”(第189页)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这几种原因都是些什么情况。首先,它们都是以地租来自超额利润为前提。其次,毫无疑问,这些原因中的第一个原因是完全正确的,这个原因李嘉图只有一次顺便提到过 [注:见本卷第2册第112—113、138、358页。——编者注]。如果农业上使用的资本增加,地租的量也就增加,尽管谷物等等的价格不提高,并且一般说来也不发生其他任何变动。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价格也会提高,尽管谷物价格不提高,并且一般说来在谷物价格方面也不发生其他任何变动。
琼斯把最坏的土地的地租解释为垄断价格。所以他把地租的真正源泉归结为:或者是垄断价格(如布坎南、西斯蒙第、霍普金斯等人的主张),如果存在(不是由各种土地的肥力的差别产生的)绝对地租的话;或者是级差地租(如李嘉图的主张)。
{关于绝对地租。拿金矿为例。假定使用的资本等于100镑,平均利润等于10镑,地租等于10镑。再假定资本的半数由不变资本(在这一场合是机器和辅助材料)构成,半数由可变资本构成。50镑不变资本只是表示,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1124]和50镑金包含的劳动时间相等。所以与50镑相等的那一部分产品将补偿已消费的不变资本。如果剩下来的产品等于70镑,并且用50镑可变资本去推动50个工人,那末50个工人[的劳动](假定工作日等于12小时)就必须表现为70镑金,其中50镑支付工资,20镑体现无酬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有机构成相同的所有资本的产品价值都等于120镑。于是产品就等于50c+70,而后面这70镑代表50个工作日,并且等于50v+20m。一笔100镑的资本,如果它使用的不变资本较多,使用的工人人数较少,它生产出来的将是价值较小的产品。但是,一切普通的产业资本,即使它们的产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等于120镑,也只会按产品的生产价格110镑来出卖产品。但是,对金矿来说,即使撇开土地所有权不谈,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里价值表现在产品的实物形式上。因此,在这里必然会产生10镑地租。}
“谷物能够按照垄断价格(即按照超出在最不利条件下生产谷物的人的费用和利润的价格)出卖,或者按照仅仅支付普通利润的价格出卖。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末,撇开耕地肥力的一切差别不说,由于资本增加而达到的产品增加(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就能使地租同所花费的资本的增加成比例地提高。例如,假定普通利润率为10%。如果花100镑生产出的谷物能卖115镑,那末地租就是5镑。如果由于耕作水平的提高,在这同一块土地上使用的资本增加一倍,并且产品也增加一倍,那末200镑的资本就会提供230镑的产品,地租将是10镑,就是说也增加一倍。”(第191页)
{对于绝对地租是这样,对于级差地租也是这样。}
“在小的社会内,谷物总是能够按照垄断价格出卖……在比较大的国家,如果人口增长的速度总是比农产品增长的速度快,这种情况也是可能的。但是对于土地异常辽阔而又多种多样的国家来说,谷物的垄断价格则是极不平常的现象。如果谷物价格显著提高,就会有更多的土地被耕种,或者有更多的资本投到原有的耕地上去,直到价格所提供的利润不再多于所花费用的普通利润为止。那时农业的发展就会停下来,在这样的国家,谷物通常出售的价格只够补偿在最不利条件下使用的资本,并得到该资本的普通利润率;而比较肥沃的土地所支付的地租,则按这些土地的产品超过花费同样资本耕种的最坏土地的产品的余额来计算。”(第192页)“如果一个国家拥有各种质量的土地,要在这个国家的整个土地面积上增加地租,所必需的条件就是:较好的土地必须给随着农业的发展而投到它上面的追加资本提供多于显然较坏的土地所提供的产品;因为,在能够找到办法把新资本按普通利润率使用在A和Z[注:A和Z是拉丁字母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这里用来表示这个国家的最坏的和最好的土地。——编者注]之间的任何一块土地上的时候,凡是质量比这块特定的土地好的土地的地租都会增长。”(第195页)
“如果经营土地A花费100镑,每年获得110镑,——其中普通利润是10镑,——土地B花费100镑,获得115镑,土地C花费100镑,获得120镑,依此类推,直到土地Z,那末,土地B就提供地租5镑,土地C则提供地租10镑。现在假定,这些土地中的每一块土地都花费200镑来经营。这时A将提供220镑,B—230镑,C—240镑,依此类推,于是地租在土地B就是10镑,在土地C是20镑,等等。”(第193页)
“在农业中使用的资本的一般积累,会使一切等级的土地的产品都或多或少地与这些土地的原有质量相应地增长,同时它本身也必定会提高地租,而不管从使用的劳动和资本中得到的收益怎样日益减少,而且事实上也与其他任何原因毫无关系。”(第195页)
琼斯的功绩在于他最先明确地指出,既然已经假定地租是存在的,那末一般说来它就会{始终要假定生产方式不发生任何变革}由于农业资本,即使用在土地上的资本的增加而增加。这种情况不仅在价格保持不变时可能发生,而且甚至在价格下跌到原来水平以下时也可能发生。
[1125]对于[农业]生产率递减的论断,琼斯反驳说:
“英国谷物的平均收获从前每英亩不超过12蒲式耳。现在增加了将近一倍。”(第199页)“依次投入土地的资本和劳动,都会比前一次使用得更经济和更有效。”(第199—200页)
“当投在原来那块土地上的资本增加一倍、两倍、三倍时,在收益不减少,耕地的相对肥力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地租也会增加一倍、两倍、三倍等等。”(第204页)
这就是琼斯胜过李嘉图的第一点。地租既然已经存在,它就能够由于在土地上使用的资本的单纯增加而增加,既不管各种土地的相对肥力怎样变化,也不管相继使用的各笔资本的收益怎样变化,也不管农产品价格怎样变化。
琼斯的另外一点是:
“对于地租的增长来说,各种土地肥力的比例完全不变,并不是绝对必要的。”(第205页)
{琼斯在这里没有看到:正好相反,甚至在全部农业资本使用得更有效时,土地肥力的差别增大也必定会,而且确实会使级差地租的量增大。反之,土地肥力的差别缩小,必定会使级差地租即从这些差别产生的地租减少。去掉原因,也就去掉了结果。然而地租(撇开绝对地租不说)还是能够增长,但那仅仅是由于农业上使用的资本增加了。}
“李嘉图没有看到,追加资本在肥力不同的土地上必然带来不同的结果。”(同上)
(可见,这无非是说,追加资本的使用,会扩大土地的相对肥力的差别,从而使级差地租提高。)
“如果用同一个数去乘几个相互之间有一定比例的数,各乘积之间的比例仍将和原数之间的比例相同,但是各个乘积在量上的差额将逐次增大。如果10、15、20各乘以2或4,得数将是20、30、40或40、60、80,它们的相互比例并没有破坏;80和60同40的比例,与20和15同10的比例一样,但是它们的乘积在量上的差额每次都将增大:最初差额是5和10,后来差额是10和20,而最后差额是20和40。”(第206—207页)
这个规律可简单表述如下:
(1)10, 5 15, 10 20。差额 5[和10]。差额总和15。(2)20, 10 30, 20 40。差额10[和20]。差额总和30。
(3)40, 20 60, 40 80。差额20[和40]。差额总和60。
(4)80,[40] 120, [80] 160。[差额40和80。 差额总和120。]
各项之间的差额在(2)是两倍,在(3)是四倍。差额总和,也是在(2)是两倍,在(3)是四倍,等等。 这就是第二个规律。
第一个规律(琼斯只把它用在级差地租上)是:地租量和使用的资本量一同增加。如果资本为100时地租量等于5,那末资本为200时地租量就等于10。
[1126]第二个规律:如果所有其他情况保持不变,在各种土地上使用的资本[的收益]的差额的比例保持不变,那末,这些差额的总量,从而总地租量或这些差额总和,就会和由于使用的资本增加而引起的这些差额的绝对量的增长一同增长。所以,第二个规律是:在各种土地的肥力的比例不变,但是使用在这些土地上的资本以同等程度增加的情况下,级差地租的量同这些土地上的产品的差额的增长成比例地增长。
再往下看:“如果在A、B、C三个等级的土地上各使用100镑,所得产品分别为110、115和120镑,而后来使用200镑,总收入为220、228和235镑,那末产品的相对差额减小了,而且这些土地在肥力上相互接近了。然而,它们的产品量的差额还是从5和10增加到8和15,地租也因而提高了。由此可见,具有使耕地肥沃程度互相接近趋势的那些改良,即使没有其他任何原因起促进作用,也完全能够使地租提高。”(第208页)“种植芜菁和饲养羊,以及在这方面使用的新资本,给较坏的土地的肥力带来的变化,比给较好的土地的肥力带来的变化要大。但是这使较坏的土地和较好的土地的绝对产量增加了,因而也使地租提高了,尽管这时耕地肥力的差别缩小了。”(同上)
“至于李嘉图的看法,即改良能够引起地租下降,那末这里就应当想起,农业改良的发现、完善和推广实际上是非常缓慢的。”(第211页)
{最后这句话只有实践的意义,没有涉及事情的本质;它仅仅指出这些改良进行得不够快,以致不能使供给较之需求有很大的增加,不能使市场价格因而下降。}
最初我们看到:
(1)A B C
10, 15, 20。
每一个等级使用的资本都等于100。产品等于110、115、120。差额是5+10=15。
由于进行了改良,现在使用的资本增加了一倍,在A、B、C三个等级的每一个等级使用的都不是100,而是200,但是这个资本在不同等级的土地上起着不同的作用,得到的产品等于220(即A的产品的一倍)、228和235。
因此得出:
(2)A B C
20, 28, 35。
每一个等级使用的资本现在都等于200。产品等于220、228和235。差额是8+15=23。但是这个差额的比率减小了。5∶10(即在第一种情况下B—A[的差额同A的比例])=1/2,10∶10=1,而8∶20仅仅等于2/5,15∶20=3/4。差额的比率减小了,但是差额本身的量增大了。然而,这并不会构成任何新规律,而不过象在第一个规律中那样,证明地租随着使用的资本的增加而增加,虽然产品的增加,在A、B、C,都不是与这些土地肥力的原有差别成比例的。如果由于肥力的这种提高(然而,对于B和C来说,这意味着肥力的[相对]减小,因为不然的话,它们的产品就应当等于230和240),价格会下降,那末,地租提高或者仅仅保持不变,就决不是必然的。
[1127]作为第二个规律的结果,作为这一规律的进一步运用,得出了
第三个规律:如果“那些提高农业上所用资本的效率的改良”,会增加某些地段上获得的超额利润,那末这些改良也会增加地租。
与此有关的有琼斯以下的(以及前面的)论述:
“因此,租地农场主地租提高的第一个源泉,是不断增长的积累以及资本在不同土地上产生的不同效果。”(第234页)
{但是,这里所说的只能是那些直接影响土地肥力的改良,如肥料、轮作制等等。}
“那些提高农业上所用资本的效率的改良,会使地租提高,因为这些改良会增加某些地块上获得的超额利润。除非这些改良使土地的产品量增加得那样快,以致超过了需求的增长,它们就总是会引起超额利润的这种增加。提高所用资本的效率的这些改良,通常是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和较大量辅助资本〈不变资本〉的积累出现的。地租由于这种原因而提高,随着地租的这种提高而来的通常是把耕作扩展到较坏的土地上去,但一点也不减少在最坏的耕地上使用的农业资本的收益。”(第244页)
{琼斯十分正确地指出,利润的下降并不证明农业生产率降低。但他本人对于利润下降的可能性解释得非常不完善。他说,或者是产品的数量可能发生变动,或者是产品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分配可能发生变动。在这里对于利润率下降的真正规律还毫无所知。
“利润的下降不是农业生产率降低的证据。”(第257页)“利润部分地取决于劳动产品量,部分地取决于劳动产品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分配;所以利润量能够由于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动而变动。”(第260页)
由此也就产生了琼斯所表述的一条错误规律:
“撇开课税的影响不谈,如果所有的生产阶级合起来看,其收入有了明显的减少〈这里没有说,什么是收入,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是指利润量还是利润率〉,如果出现利润率下降而没有通过提高工资得到补偿,或者出现工资下降而没有通过提高利润率得到补偿〈这正是错误的李嘉图规律〉,那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劳动和资本的生产力已经有些减低。”(第273页)}
琼斯正确地理解到,尽管绝对地说农业实际上是在不断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产品价值同工业品相比会有相对的增长:
“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通常可以看到:在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工业的能力和技能的增长程度大于可以期待于农业的增长程度。这是不容争辩的真理。所以,随着国家的进步,没有农业生产率的任何绝对的下降,也能期待农产品的相对价值增长。”(第265页)
但这并不说明农产品的货币价格的绝对的上涨,除非金的价值下降,而这种下降在工业中由于工业品价格的更大下降而得到平衡和超过平衡,但是这样的平衡在农业中不会发生。甚至[1128]在不发生金(货币)的价值普遍下降的时候,上述情况也会出现,例如某个国家用自己的日劳动换取的货币多于同它竞争的国家时就是如此。
琼斯不相信李嘉图规律在英国的作用,但承认这一规律的抽象的可能性,理由如下:
“如果地租增长仅仅是由于李嘉图提出的那个原因,也就是说,由于‘使用追加劳动量带来比较少的收益’,因而较好土地的部分产品会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那末,总产品中被土地所有者当作地租拿去的平均份额就必然要增长。第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会有更大部分人口的劳动使用在农业上。”(第280—281页)
(后面一点是不确切的。有可能:更多的间接[secondary]劳动被使用,即更多的由工商业提供的商品加入了农业过程,可是总产品并不相应增加,使用的直接[农业]劳动量也不增多,甚至会更少。)
“我们在英国的统计中发现三个事实:随着耕地面积的扩大,全国的地租总额增加了;从事农业的那部分人口减少了;土地所有者从产品中得到的份额减少了。”(第282页)
(最后一点,完全可以和利润率下降一样,用补偿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增加来解释。这时地租在量和价值上都可能增长。)
“亚·斯密说:‘随着农业改良的发展,地租同耕地面积相比虽然增加了,同土地产品相比却减少了。’[130]”(第284页)
琼斯把不变资本叫作“辅助[auxiliary]资本”。
“从农业部在不同时期提出的各种报告可以看出,在英国,使用在农业上的全部资本同用于维持工人的资本之比是5∶1,即所使用的辅助资本,比用来维持直接使用在农业上的劳动的资本多三倍。在法国这种比是2∶1。”(第223页)“如果有一定量的追加资本,以过去劳动的结果的形式被使用,以便促进当前使用的工人的劳动,那末,要使这种资本的使用有利可图,因而成为经常可行的,只要有较少的年收益就够了,可是,如果用同量的新资本来维持追加工人,那就需要有较多的年收益。”(第224页)
“假定在土地上花100镑来维持三个工人,他们生产自己的工资和10%的利润,即总共110镑。假定花费的资本数量增加一倍。起初有三个新工人被使用。增加的产品应当等于110镑,即三个追加工人的工资加10镑利润。现在假定,追加的100镑以工具、肥料的形式,或者以过去劳动的其他任何结果的形式被使用,而所使用的工人人数保持不变。就算这笔辅助资本平均够用五年。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的年收益必须能够支付[追加资本的]10%的利润,并且用20镑抵补这笔资本的年损耗;因此,要使第二个100镑的继续使用有利可图,所必需的年收益是30镑,而用这100镑来使用直接劳动所必需的金额则是110镑。所以,很明显,在不再能用同量资本来维持追加劳动的时候,农业上的辅助资本的积累也是可能的,而且农业上的这种资本的积累能够在无限长的时期内继续下去。”(第224—225页)
“可见,辅助资本的增长,一方面,在直接或间接地花费在土地耕种上的劳动量[1129]相同的情况下,会提高人对地力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会减少使进一步使用一定量新资本能获利所必需的年收益。”(第227页)
“我们假定,例如有100镑的农业资本,全用来支付工资,并提供10%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租地农场主的收入等于工人收入的十分之一。如果这种资本增加一倍、两倍等等,那末租地农场主的收入将同工人的收入保持原有的比例。但是,如果工人人数保持不变,而资本量增加一倍,那末利润就变成20镑,或者说,是工人收入的五分之一。如果资本增加三倍,利润就变成40镑,或者说,是工人收入的五分之二。如果资本增加到500镑,利润就变成50镑,或者说,是工人收入的一半。资本家在社会上的财富、影响,也许在某种程度上还有他们的人数,都会与此相应地增长……随着资本的增长,一定数量追加直接劳动的使用,往往也成为必要。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妨碍辅助资本的连续不断的、相对的增长。”(第231—232页)
在这段话中首先有一点是重要的,即随着资本的增长,“辅助资本”同可变资本相比会增加,换句话说,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会相对地减少。
当“辅助资本”中由固定资本构成的部分,即不变资本中其周转历时数年,其价值仅仅以损耗的形式逐年加入产品的那一部分增长的时候,年收益同预付资本相比减少的现象到处都会发生,而不仅仅是在农业中。诚然,在工业中一年内加工的原料量的增加,要比固定资本量的增加快得多(例如,试把一台纺纱机每周以及每年用掉的棉花量,同一架纺车用掉的棉花量比较一下)。但是如果假定,例如(大规模的)裁缝业加工的原料的价值,和纺纱业加工的一样多(裁缝业加工的原料的量虽然少,但是比纺纱业的原料贵),那末裁缝业的年收益就应当比纺纱业的年收益大得多,因为在纺纱业中有较大部分已耗费的资本(固定资本)只是以年折旧的形式加入产品。
在资本增长,但增长的只是不变资本而不是可变资本的时候,农业上(这里可以被看作原料的东西,如种子,不会和不变资本的其他部分,特别是固定资本按同一比例增长)的年收益的价值自然会减少。因为,可变资本必须在产品中全部得到补偿,而固定资本只是以年折旧的形式,按照它每年消费的程度得到补偿。假定谷物价格既定,如果一夸特等于1/2镑,那末要在利润是10%的时候补偿100镑可变资本,就需要220夸特,而补偿20镑的磨损和10镑的利润,只需要60夸特(=30镑)。较少的绝对收益(在这里,和在类似条件下的工业中的情况一样)提供同样的利润。但是在这里琼斯毕竟有种种错误。
首先,不能说(在既定的前提下)土地的生产力增长了。它们增长了,是同直接使用的劳动相比,而不是同使用的全部资本相比而言。只能说,现在需要较少的总产品,就可以提供与以前相同的纯产品,即相同的利润。
[1130]其次,在这种特殊的领域内,同工人的收入相比,租地农场主收入的增长,在这里的总产品中转化为利润的部分同工人所得到的部分相比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确实有重要的意义。这样,农场主-资本家的“财富和影响”,同他的工人的“财富和影响”相比,才会不断地增长和扩大。但是,琼斯却似乎是这样计算的:10比100是1/10;20镑比120(即100花在劳动上,20表示损耗)是1/6,而这20镑等于付给工人的工资的1/5,等等。但是笼统地说,花在劳动上的资本减少时利润率会提高,那是再错没有了。恰好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剩余价值会相对减少,因而利润率会降低。至于特殊的单个租地农场主(每个单个企业也一样),利润率却能够保持不变,不管在那里200镑资本是使用三个工人,还是使用六个工人。
为了使地租等于超额利润即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前提是,不仅农业要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利润率在各个生产部门中,特别是在农业和工业之间,要平均化。否则地租就会等于超过工资的余额(也就是利润)。地租也可以代表利润的一部分,或者甚至是工资的扣除部分。
[127]马克思指的是该杂志第54卷(1831年8月至12月)上刊登的一篇没有署名的书评,评论当时刚出版的琼斯的著作《论财富的分配》。——第439页。
[128]莱特(Ryot)——印度农民。琼斯用这个术语来称呼印度和亚洲其他国家的这样一些农民,他们向君主,即向被认为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缴纳实物租税。——第440页。
[129]琼斯所理解的“茅舍贫农”(《Cottier》)是爱尔兰的无地农民,他们从地主那里租一小块耕地,交一定的货币地租。——第442页。
[130]亚·斯密的这段话载于他的《国富论》第二篇第三章。——第452页。
(III)
(2)理·琼斯《1833年2月27日在伦敦皇家学院讲述的政治经济学绪论。附工资讲座大纲》1833年伦敦版。[“国家的经济结构”的概念以及用它来说明社会制度的不同类型的尝试。关于“劳动基金”的混乱思想 ]
[琼斯在《绪论》中写道:]
“在一个民族的一定历史时期,土地所有权几乎普遍都是或者掌握在国家政府的手里,或者掌握在从政府得到权利的人的手里。”(第14页)“我所说的国家的经济结构,是指各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最初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制定和土地剩余产品的分配而建立起来,后来由于资本家的出现而(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和变动,资本家则是作为从事财富的生产和交换并向工人人口提供食物和工作的当事人出现的。”(第21—22页)[1130]
[131]
[1130]琼斯所说的“劳动基金”[《Labor Fund》]是指
“劳动者所消费的收入总量,不管这些收入的源泉是什么”。(《大纲》第44页)
琼斯的主要论点(“劳动基金”这个术语也许是属于马尔萨斯的?)[132]如下: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是围绕着劳动形式旋转的,也就是说,是围绕着劳动者借以占有自己的生活资料,或者说,占有其产品中他赖以生存的那一部分产品的形式旋转的;这个“劳动基金”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资本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形式,是历史上出现较晚的一种形式。亚·斯密提出的那个重大区别——劳动是由资本支付还是直接由收入支付——只有在琼斯那里才得到它能够得到的充分阐明,并且成为理解社会上各种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关键。与此同时,这样一种荒诞的观念也因此消失了:似乎因为在资本中工人的收入一开始就以资本家的占有物或积蓄物的形式出现,所以这就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区别。
“甚至在西欧各国我们还能发现由它们的土地和劳动的产品的特殊分配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制度的影响,这种分配方式是[1131]在它们作为农业国存在的初期形成的〈也就是说,分配是在下面几个阶级之间进行:(1)农业劳动者阶级,(2)土地所有者阶级,(3)仆人、侍从和手工业者,这些人直接或间接地分享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绪论》第16页)“这种经济结构经受的变动,其基本因素和动力是资本,即为了赚取利润而使用的积累财富……在一切国家中,这里所指的财富的特殊部分,对于社会各个不同阶级之间的联系的变化起着极大的作用,并且对于这些阶级的生产力发生决定的影响……在亚洲以及在欧洲的一部分(以前是在全欧洲)非农业阶级几乎完全靠其他阶级的收入,主要是靠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维持生活。如果你需要一个手工业者的劳动,你就供给他材料;他到你家里来,你管他饭,并且付给他工资。过了一段时间,出现了资本家;他备置材料,预付工人的工资,成为工人的雇主,并且是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所有者,他用这种产品交换你的货币……这样,在土地所有者和一部分非农业劳动者之间就有了一个中间阶级,这些非农业劳动者现在要靠这个中间阶级来得到工作和生存资料了。以前联结社会的纽带现在削弱和瓦解了;另外的联系,另外的相互依赖原则现在联结着社会的各个不同阶级,新的经济关系出现了”……“这里,在英国,不仅绝大多数非农业劳动者几乎完全靠资本家雇用,而且农业劳动者也成了资本家的仆人。”(同上,第16页及以下各页)
琼斯的《工资讲座大纲》和他的论地租的书有以下区别。在论地租的书中考察的是土地所有权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这些形式相适应的则是劳动的各种不同社会形式。在《大纲》中,琼斯从劳动的这些不同形式出发,并且把土地所有权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资本当作它们的产物来考察。劳动者的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和劳动条件——特别是土地、自然界,因为这个关系包括其他一切关系——对劳动者所采取的形式相适应。但是,实际上劳动者的劳动的这个社会规定性只是在上述形式中得到自己的客观表现。
因此,我们将看到,“劳动基金”的各种不同形式,是和劳动者同他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的不同方式相适应的。他以什么方式占有自己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要看他同他的生产条件发生什么关系。
琼斯说:“劳动基金可以分为三类:(1)由劳动者自己生产并由他们自己消费的收入,这些收入决不属于其他任何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实际上必然是他自己的生产工具的所有者,不管他的收入具有什么样的特殊形式。}
(2)属于和劳动者不同的那些阶级的收入,这些阶级花费这些收入来直接维持劳动。
(3)真正的资本。
劳动基金的所有这些不同的种类都可以在我们本国观察到;但是,如果我们看看其他国家,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基金的某些部分在我们这里极为有限,在其他一些国家却是居民生存的主要源泉,并且决定着多数国民的性格和状况。”(《大纲》第45—46页)
关于第一点。“农业劳动者,或者说,占有土地的农民的工资……这些农业劳动者,或者说农民,是份地的继承者、私有者、佃农。佃农就是农奴、分成制佃农、茅舍贫农。后者是爱尔兰特有的。所有这几种土地耕种者-农民的收入中往往混有地租或利润之类的东西,但是,如果他们主要是依靠自己体力劳动的报酬生活,他们就应当被看作工资劳动者[wageslabourers]。
因此,劳动农民中包括:
(α)份地的继承者,他们是农业[1132]劳动者。古代的希腊。现今的亚洲,尤其是印度。
(β)农民-私有者。法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古代的巴勒斯坦。
(γ)茅舍贫农。”(第46—48页)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为自己再生产“劳动基金”。这种“劳动基金”不转化为资本。劳动者直接生产自己的“劳动基金”,他也直接占有它,尽管他的剩余劳动,按照他和他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的特殊形式,由他自己占有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全部由其他阶级占有。琼斯把这类劳动者叫作“工资劳动者”,这纯粹是经济学上的偏见。他们并没有工资劳动者即雇佣工人的任何特征。既然在资本统治下归工人自己占有的那部分产品是工资,那末归任何一个劳动者自己消费的那部分产品也就必然是工资,——这是一种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美妙的概念。
关于第二点。[靠这种劳动基金维持生活的人口,]“在英国限于家仆、士兵、水手和少数独立从事劳动并从其雇主的收入中得到支付的手工业者。在地球上相当大的地区,这种劳动基金维持着几乎所有的非农业劳动者。以前这种基金在英国占优势。沃里克——国王制造者[133]。英国的贵族。如今这种基金在东方占优势。手工业者、仆人。靠这种基金维持的庞大军队。在整个亚洲这种基金集中于君主之手所产生的后果。某些城市的突然兴盛。突然衰落。撒马尔汗、坎大哈等地”。(第48—49页)
琼斯忽略了两个主要的形式:第一,具有农业和工业合一特点的亚洲村社;第二,中世纪的城市行会制度,这种制度部分地在古代世界也存在过。
关于第三点。“资本决不应和世界上的一般劳动基金混淆起来,劳动基金的大部分是由收入构成的。国家的各种收入……都参加资本赖以形成的积累。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它们以不同的程度参加这种积累。例如有这样的情况,即主要依靠工资和地租进行积累。”(第50页)
剩余劳动转化为资本(而不是直接作为收入同劳动交换),这就造成一种印象,似乎资本是收入的积蓄。这就是琼斯的主要观点。确实,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资本量是由再转化为资本的收入构成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连最初的“劳动基金”本身也表现为资本家的积蓄。再生产出来的“劳动基金”本身,不象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为劳动者所占有,而是表现为资本家的财产,表现为对工人来说是别人的财产。而这一点是琼斯没有阐明的。
琼斯在这个教学大纲里关于利润率及其对积累的影响的论述是软弱无力的:
“在其他一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国家从它的利润中进行积蓄的能力,随着利润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能力在利润率高时就大,在利润率低时就小;但是在利润率下降时,其他一切条件就不会保持不变。使用的资本量和人口数目相比可能增加。”
(琼斯不懂得,怎样由于使用的资本“可能”增加而发生如下情况:正是因为“使用的资本量和人口数目相比增加了”,利润率才下降。但是他正在接近于正确的观点。}
“积累的动因和便利条件可能增加……在利润率低时积累的速度通常会比人口的增加快,例如在英国;在利润率高时积累的速度通常会比人口的增加慢,[1133]例如在波兰、俄国、印度等地。”(第50—51页)
在利润率高的地方(撇开北美的情况不谈,在那里,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地位,另一方面,一切农产品的价值都低),利润率高通常是由于,资本主要由可变资本构成,即直接劳动占优势。假定资本是100,其中五分之一是可变资本,并且假定剩余劳动是三分之一工作日。在这种情况下利润等于10%。现在假定五分之四的资本由可变资本构成,而剩余劳动是六分之一工作日。在这种情况下利润等于16%。
“有一种理论错误地以为,在利润率随着国家的发展而降低的地方,日益增长的人口的生存资料必定减少。这种错误的基础是:(1)错误的概念,即利润的积累在利润率低的地方必定会慢,在利润率高的地方必定会快;(2)错误的假定,即利润是积累的唯一源泉;(3)错误的假定,即地球上所有劳动者的生活都是依靠积累和收入的积蓄,而决不是依靠收入本身。”(第51页)
[琼斯指出]
“当资本负起预付工资的责任时,国家的经济结构中就会发生变动”。[1133]
[1157]理·琼斯在下面的论述中作了正确的概括:[1157]
[1133]“用于维持劳动的资本量可以独自发生变化,而不管资本总量的变化如何〈这是一个重要的论点〉……有时可以看到,当资本本身变得更加充裕的时候,在业人数的大变动,以及由此而来的大灾难,就会变得更加频繁。”(第52页)[134][1133]
[1157]总资本可以保持不变,但是可变资本可以发生变化(特别是减少)。资本两个组成部分的比例的变化,不一定意味着总资本量方面的变化。
另一方面,总资本的增长不仅可以和可变资本的相对减少有关,而且可以和它的绝对减少有关;总资本的增长总是和可变资本的剧烈变动有关,因此,也和“在业人数的变动”有关。[1157]
[接着,琼斯在这个关于工资的教学大纲中写道:]
[1133]“劳动者从依赖一种基金逐渐向依赖另一种基金过渡的各个时期……农业劳动者向着由资本家支付报酬转变……非农业阶级向着受资本家雇用转变。”(第52—53页)
琼斯在这里所说的“转变”,就是我所说的“原始积累”。只有形式上的区别。它也是和庸俗的“积蓄”观点对立的。
※ ※ ※
“奴隶制。奴隶可以划分为牧羊奴隶、耕作奴隶、家庭奴隶,最后,还有一种既是耕作奴隶又是家庭奴隶的混合型奴隶。我们看到,有的奴隶是耕种土地的农民,有的是靠富人的收入维持生活的仆人或手工业者,有的是靠资本维持生活的工人。”(第58—59页)
但是只要奴隶制占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关系就每次只能偶然地作为从属关系出现,决不能作为统治的关系出现。
[131]手稿中接着有一段属于论拉姆赛那一章的简短插话,这段插话以脚注形式放在本册第389页上。——第456页。
[132]琼斯称为“劳动基金”(《Labor Fund》)的东西,在马尔萨斯那里叫作“用来维持劳动的基金”(《funds for the maintenance of labour》)。这个术语已经多次出现在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第一版中(1798年伦敦版第303、305、306、307、312、313页及其他各页)。在第五版(1817年伦敦版)中,它主要出现在第三篇第五章和第六章。在马尔萨斯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也出现过这个术语,例如在本册第30页所引用的地方。——第456页。
[133]琼斯在《关于劳动和资本的讲义》中关于沃里克是这样说的:“据说,著名的沃里克伯爵,‘国王制造者’,不得不每天在自己的城堡和家里供养四万人。”——第459页。
[134]这段引文马克思在手稿第ⅩⅤⅢ本的最后一页(手稿第1157页)又引了一次,并且增加了这里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补充评论。——第460页。
(III)
(3)理·琼斯《国民政治经济学教程》
1852年哈特福版
[(a)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观的萌芽同关于资本只是“积累的储备”的资产阶级拜物教观点的结合。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问题]
[琼斯在《国民政治经济学教程》中写道:]
“国民的劳动生产率实际上取决于两种情况。第一,取决于他们所生产的财富的原始源泉〈土地和水〉是富饶还是贫乏。第二,取决于在利用这些源泉或者在对取自这些源泉的商品进行加工时,他们所使用的劳动的效率如何。”(第4页)“人的劳动效率取决于:
(1)劳动的连续性;
(2)劳动用来实现生产者的目的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3)帮助劳动的机械力。”(第6页)
“劳动者在生产财富时所使用的力……可以由以下几点来增强:
(1)让比他们自身的动力大的动力为他们服务……
(2)用更能发挥机械效益的方法去使用他们所拥有的某一数量或某一种类的动[1134]力。例如,40马力的蒸汽机在铁路上发挥的效力,和在公路上发挥的就不同。”(第8页)
“用两匹马拉一种较好的犁,可以和用四匹马拉一种较坏的犁完成同样多和同样好的劳动。”(第9页)
“蒸汽机不是一种单纯的工具;它能提供追加动力,而不单是提供更能发挥机械效益地使用工人已经拥有的力的手段。”(第10页注)
可见,在琼斯看来,工具和机器的差别就是如此。工具向工人提供更能发挥机械效益地使用他已经拥有的力的手段;机器能使动力增加。(?)
“资本……就是由收入中积蓄起来并用来获取利润的财富所构成的。”(第16页)“资本的可能的源泉……显然是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所有可以积蓄起来的收入。最有助于国民资本进步的几种特殊收入,在它们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因此它们在处于这种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各个国家里也是截然不同的。”(同上)“因此,利润决不是资本形成和增加的唯一源泉,而在社会的初期阶段,同工资和地租相比,利润甚至是一个不重要的积累源泉。”(第20页)“当国民劳动的力量真正得到显著发展时,利润作为积累的源泉就相当重要了。”(第21页)
按照这种说法,资本是构成收入的那种财富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不是作为收入被消耗,而是用来生产利润。利润已经是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专门以资本为前提。如果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即资本的存在为前提,那末琼斯的解释是对的。换句话说,在应当解释的东西被当作前提的时候,他的这个解释是对的。但是琼斯在这里所指的是一切不作为收入被消耗的收入,而是为达到致富目的即在生产上被消耗的收入。
不过,在这里有两点是重要的。
第一,在经济发展的一切阶段上都有一定的财富积累,也就是说,一部分采取扩大生产规模的形式,一部分采取货币贮藏之类的形式。当“工资”和地租在社会上占优势的时候,——也就是按照上面所说,这时,一般不归劳动者自己所有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大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在亚洲,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劳动者则自己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基金”,不仅自己生产自己的“工资”,而且自己把它付给自己,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在这种社会状况下,几乎是经常)他至少能够使自己得到自己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一部分,——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工资”和地租也是积累的主要源泉。(在这里利润只限于商人等等的利润。)只有当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地位,当它不只是偶尔存在,而是使社会的生产方式从属于它时;当资本家实际上把全部剩余劳动和全部剩余产品首先直接占为己有,尽管他不得不把其中的一部分付给土地所有者等等时,——只是从这时候起,利润才成为资本的主要源泉,积累的主要源泉,由收入中积蓄起来并用来获取利润的财富的主要源泉。同时这要有一个先决条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这是不言而喻的),即“国民劳动的力量真正得到显著发展”。
有一些蠢驴,他们以为,没有资本的利润,就不会有积累,或者他们这样来为利润辩护,说资本家做出了牺牲,为了生产的目的,由自己的收入中进行积蓄;对于这些人,琼斯回答说,“积累”这个职能,正是在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才主要由资本家承担,而在以前的生产方式下,在这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劳动者自己,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利润在那里几乎不起任何作用。
当然,积累的职能总是会转到这样的人的身上:(1)占有剩余价值,(2)特别是占有剩余价值,同时又是生产本身的当事人。因此,如果有人说,[1135]因为资本家通过由利润中进行“积蓄”来积攒自己的资本,因为他执行积累的职能,所以利润是合理的,那末,这只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为事实上是存在的,所以是合理的,这种说法对过去的和以后的生产方式也同样适用。如果有人说,用其他办法不可能进行积累,那就是忘记了,这个特定的积累方法——通过资本家进行积累——有其发生的特定的历史日期,并且会朝着其消亡的(也是历史的)日期走去。
第二,既然有那么多积累的财富通过各种手段转到资本家手中,以致他们能够支配生产,那末最大量的现有资本——经过一定期间——可以被认为完全是由利润(收入)产生的,也就是由资本化的剩余价值产生的。
有一点琼斯提得不够,说实在的,他只是作了暗示,这就是:如果劳动生产者自己付给自己“工资”,并且他的产品不是先采取由他人的收入中“积蓄起来”的形式,然后再由他人付还给劳动者,那末劳动者就必须占有自己的生产条件(无论是作为私有者,还是作为佃农或份地的继承者等等)。要使他的“工资”(以及“劳动基金”)作为别人的资本同他相对立,就必须预先使他丧失这些生产条件,而这些生产条件必须采取别人的财产的形式。只有在劳动者的“劳动基金”连同他的生产条件被夺去,并且作为与工人对立的资本独立出来以后,进一步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的不是这些原有条件的单纯的再生产,而是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才会开始,以致生产条件和“劳动基金”都是作为由他人的收入中“积蓄起来”以便转化为资本的东西出现在工人面前。工人丧失了对自己的生产条件的占有,因而也丧失了对自己的“劳动基金”的占有以后,也就丧失了积累的职能,他在财富上所追加的一切,都表现为他人的收入,而这种收入必须预先被这些人“积蓄起来”,即不应作为收入消耗掉,才能执行资本的职能以及工人的“劳动基金”的职能。
因为琼斯本人所叙述的是这样的社会状况,在这种社会状况下,事情还不是这个样子,当时[劳动者和劳动条件之间]还存在着统一,所以他自然必须把上述的“分离”当作资本真正的形成过程提出来。一旦有了这种“分离”,资本的形成过程自然就会发生,——它将继续并且扩大,——因为工人的剩余劳动现在总是作为别人的收入同工人相对立,也只有通过这种收入的“积蓄”才能发生财富的积累和生产规模的扩大。
收入再转化为资本。如果资本{即生产条件和劳动者相分离)是利润的源泉(也就是说,剩余劳动表现为资本的收入,而不表现为劳动的收入},那末现在利润又成了资本的源泉,成了新资本形成的源泉,也就是说,追加的生产条件作为资本同工人相对立,作为手段来保持工人的工人身分并一再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劳动者和劳动条件之间原有的统一(我们不谈奴隶关系,因为当时劳动者自身属于客观的劳动条件}有两种主要形式: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和这种或那种类型的小家庭农业(与此相结合的是家庭工业)。这两种形式都是幼稚的形式,都同样不适合于把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不适合于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因此,劳动和所有权(后者应理解为对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就成为必要的了。这种破裂的最极端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同时会得到最有力的发展)就是资本的形式。原有的统一的恢复,只有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并且只有通过工人阶级和整个社会在这个创造过程中经历的革命,才有可能实现。
琼斯提得不够的还有下面一点:
直接作为收入同劳动交换的那种收入,只要它不是雇用次要劳动者的独立劳动者的收入,那就是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这种收入来源于独立劳动者付给他的地租,他同他的仆人和侍从没有以实物形式把这种地租完全消费掉,而用其中的一部分来购买次要劳动者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收入同劳动的这种交换总是以第一种关系[土地所有者和向土地所有者交付地租的独立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
[1136]{即使产业资本家使用他自己的资本,也有一部分利润被看作是利息,这仅仅是因为,这种收入具有单独的存在形式,同样,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即使劳动者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且不雇用其他任何劳动者,这些生产资料仍被看作是资本,而劳动者自己的在普通工资以外实现的那部分劳动,表现为由他的资本产生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本身将分解为不同的经济身分。他作为他自己的工人得到自己的工资,又作为资本家得到自己的利润。这个评论属于《收入及其源泉》[135]那一章。}
“有两种财富,它们对于国民生产力的影响是有区别的,一种财富是积蓄起来,并且作为工资支出来获取利润,一种财富是从收入中预付来维持劳动。说到这种区别时,我用资本这个词,只是为了表示由收入中积蓄起来并用来获取利润的那部分财富。”(第36—37页)“我们也许可以……把资本理解为一切被用来维持劳动的财富,而不问这种财富是否经过了预先的积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不同国家中和不同条件下的劳动阶级以及向劳动阶级支付的人的状况,我们就必须把积蓄起来的资本和没有经过积累过程的资本加以区别;一句话,把是收入的资本和不是收入的资本加以区别。”(第36页)
“除了英国和荷兰,在旧大陆的一切国家中,农业劳动者的工资不是从由收入积蓄和积累的基金中预付,而是由劳动者自己生产出来,并且除了以供他们自己直接消费的储备形式存在之外,从来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存在。”(第37页)
琼斯和其他政治经济学家(也许西斯蒙第除外)不同的地方是,他把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作为本质的东西强调出来,并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其他生产方式之间的一切区别归结为这个形式规定性。资本的这个社会的形式规定性就是,劳动直接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这个资本购买劳动不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增加自己本身的价值,为了创造剩余价值(更高的交换价值),“用来获取利润”。
但是,这里同时也表明,为使收入转化为资本而进行的“收入的积蓄”本身,以及“积累”本身,仅仅在形式上不同于使“财富被用来维持劳动”的其他条件。领取由资本“预付的”工资的英国和荷兰的农业工人,如同法国农民或俄国的独立经营的农奴一样,也是“自己生产自己的工资”。如果从生产过程的连续性来考察生产过程,那末资本家今天作为“工资”预付给工人的,不过是这个工人昨天“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一部分。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其他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在一种场合工人生产他自己的工资,而在另一种场合不生产。区别在于,他的这个产品[在一种场合]表现为工资;还在于,在一种场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工人的产品(工人的产品中构成“劳动基金”的那一部分),第一,表现为别人的收入;但是,第二,不当作收入来花费,也不花费在收入借以直接消费掉的劳动上面,第三,作为资本和工人相对立,资本把产品的这一部分归还给工人,不是简单地去交换等价物,而是去交换比物化在给工人的产品中的劳动量更大的劳动量。因此,工人的产品表现为,第一,别人的收入,第二,收入的“积蓄”,用来购买劳动以便获得利润,也就是说,它表现为资本。
工人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和他相对立的这个过程,也就是琼斯所说的:“劳动基金”“经过预先的积蓄过程”,“经过积累过程”,即在再转化为工人的生存资料以前,“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琼斯在这里直接谈判的只是形式变化),而不是“以供劳动者直接消费的储备形式存在”。全部区别在于工人所生产的“劳动基金”在以工资形式重新回到工人手里以前所经受的那个形式转化。因此,在独立农民或独立手工业者那里,“劳动基金”决不会采取“工资”的形式。
[1137]就“劳动基金”来说,“积蓄”和“积累”在这里不过是劳动者的产品经受的那些形式转化的名称。独立劳动者和雇佣工人一样,消费自己的产品,或者更确切地说,后者和前者一样,消费自己的产品。区别只在于,在雇佣工人那里,他的产品表现为由另一个人——资本家——的收入中积蓄起来,或者说,积累起来的东西。实际情况则是,这个过程使资本家能够为自己“积蓄”,或者说,“积累”工人的剩余劳动;因此,琼斯也非常有力地强调了这种情况:在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积累不是来源于利润,而是来源于“工资”,即来源于独立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或用自己的劳动直接同收入交换的手工业者的收入(否则怎样会从这些独立农业劳动者和独立手工业者当中产生出资产者呢?),并且来源于土地所有者得到的地租。但是为了使“劳动基金”经过这些转化,还必须使生产条件象资本那样和劳动者相对立,在其他形式中情况就不是这样。在这一场合,财富的增加,不表现为来源于工人,而表现为通过积蓄,通过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而从利润得来,——正如“劳动基金”本身(在由于新的积累而增加以前)作为资本和工人相对立一样。
“积蓄”,就这个词的本来意义讲,只有在谈到那种把自己的收入资本化的资本家对那种把自己的收入作为收入吃光花光的资本家的关系时才有意义,它对于说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则毫无意义。
有两个主要事实可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的特点:
第一,生产资料积聚在少数人手中,因此不再表现为单个劳动者的直接财产,而表现为社会的生产能力,尽管首先表现为不劳动的资本家的财产。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这些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受托人,并享受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
第二,劳动本身由于协作、分工以及劳动同社会对自然力支配的结果相结合,而组织成为社会的劳动。
从这两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把私有财产和私人劳动取消了,虽然还是处在对抗的形式中。
在亚·斯密看来,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直接同资本交换,后者直接同收入交换,——这一区别的意义,只是在琼斯那里才得到充分的阐明。这里指出,第一种劳动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第二种劳动,在它占统治的地方,属于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而在它只是间或出现的地方,则限于(或者应当限于)那些不直接生产财富的领域。
“资本是一种工具,借助这种工具,可以把能够提高人的劳动效率和国民生产力的一切因素推动起来……资本是过去劳动的积累起来的结果,这个结果被用来在财富生产工作的某个部分获得某种效果。”(第35页)
(琼斯在对这段话作的注释中说:
“我们可以并且有理由认为,在所生产的商品没有到达要消费它的人手中以前,生产行为并没有结束;在此以前所做的一切,都是为着这一目的。给我们把茶从哈特福运到我们学院来的小店主的马和车,对于我们要得到茶以满足消费的目的来说,是同采茶和焙茶的中国人的劳动一样必要的。”)“但是……这个资本……并不是在每个社会中都完成它所能完成的一切任务。在一切场合,它都是逐渐地、依次地着手完成这些任务,一个值得注意并且极端重要的事实是,有一种特殊职能,它的执行对于资本的力量在资本的其他一切职能中的重大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这种特殊职能正是资本对地球上大部分劳动者还从来没有执行过的那种职能。”(第35—36页)
“我指的是工资的预付。”(第36页)
“由资本家预付工资的劳动者,在地球上还不到四分之一……这一事实……在说明各国的进步程度时有头等重要意义。”(同上)
[1138]“资本,或者说,积累的储备,只是后来,当它在财富的生产中执行了其他各种职能以后,才担负起向劳动者预付工资的职能。”(第79页)
在琼斯的最后这句话(第79页)中,资本实际上被说成是“关系”,被说成不仅是“积累的储备”,而且是完全确定的生产关系。“储备”不可能“担负起预付工资的职能”。琼斯着重指出,资本的基本形式,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相对立,并支付工资;资本的这种形式赋予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一种特征,支配它,使社会劳动生产力达到全新的发展,同时使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关系革命化。琼斯着重指出,资本在担负起这个具有决定意义的职能以前,执行了其他的职能,表现为其他一些从属的但在历史上是较早的形式,但是只有随着它作为产业资本出现,它的力量在它的一切职能中才得到充分的发挥。另一方面,在他的第三篇讲义《论资本或者资本家{在这里,问题就在这个“或者”上:只是由于这种人格化,积累的储备才成为资本}如何逐渐地担负起财富生产中的一连串职能》中,琼斯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些较早的职能是什么。实际上,这只能是商业资本或货币经营资本的职能。但是,尽管琼斯如此接近了正确的观点,并在一定形式上说出了这种观点,另一方面,他作为政治经济学家,却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拜物教所束缚,以致连魔鬼也不能担保,他是否理解“积累的储备”本身所能完成的各种职能。
琼斯说:
“资本,或者说,积累的储备,只是后来,当它在财富的生产中执行了其他各种职能以后,才担负起向劳动者预付工资的职能。”(第79页)
这句话充分表现出这样一种矛盾:一方面,琼斯对资本有正确的历史的理解,另一方面,这种理解又被政治经济学家所固有的狭隘见解即“储备”本身就是“资本”弄得模糊不清。因此,“积累的储备”在琼斯那里成为一个“担负起”向劳动者“预付工资的职能”的人。琼斯在破除政治经济学家所固有的偏见时自己还是为这种偏见所束缚,——既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被看作历史上一定的生产方式,而不再是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关系,那末破除这种偏见就是必要的。
我们看到,从拉姆赛到琼斯有了多么大的飞跃。正是资本的那个使资本成为资本的职能——预付工资——被拉姆赛说成是偶然的,只是由大多数人的贫困引起的,对于生产过程本身是无关紧要的。拉姆赛用这种狭隘的形式否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性。而琼斯{奇怪的是,他们两人都是英国国教会的牧师[136]。看来英国的牧师比大陆上的还是考虑得多些}指出,正是这个职能使资本成为资本,并且决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琼斯指出,这个形式怎样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才会发生,并且那时就会创造出全新的物质基础。但是琼斯因此也以比拉姆赛更深刻的完全不同的方法理解这个形式的“可废止性”,理解它的仅仅是历史上暂时的必然性。琼斯决没有把资本主义的关系看作永恒的关系。
“将来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世界各大洲可能会逐渐接近这样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积累的储备的所有者将是同一的;但是在各国的发展中……这种情况至今还从未有过,为了探索和理解这种发展,我们必须考察劳动者怎样逐渐地从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主顾的支配下,转到用资本(它的所有者指望从它的总产品中为自己实现一种特殊的收入)的预付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企业主的支配下。也许,这种情况同劳动者和资本家是同一个人的情况相比,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但是我们必须仍然把它看作生产发展进程中的一定阶段,这个阶段直到现在还是先进国家的发展的特征。亚洲的居民还没有达到这个阶段。”(第73页)
[1139]在这里琼斯直截了当地宣称,他把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看作”社会生产发展中的一个过渡阶段,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来看,这个阶段同一切过去的形式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这个阶段决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相反,在它固有的对抗形式中,即在“积累的财富的所有者”和“实际的劳动者”之间的对抗形式中,包含着它灭亡的必然性。
琼斯曾在海利贝里任政治经济学教授,是马尔萨斯的继任者。在这里我们看到,政治经济学这门实际科学是怎样结束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被看作仅仅是历史的关系,它们将导致更高级的关系,在那里,那种成为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基础的对抗就会消失。政治经济学以自己的分析破坏了财富借以表现的那些表面上相互独立的形式。它的分析(甚至在李嘉图那里就已经)进行得如此远了:
(1)财富的独立的物质形式趋于消灭,财富不过表现为人的活动。凡不是人的活动的结果,不是劳动的结果的东西,都是自然,而作为自然,就不是社会的财富。财物世界的幻影消逝了,这个世界不过表现为不断消失又不断重新产生的人类劳动的客体化。任何物质上持久的财富都只是这个社会劳动的转瞬即逝的物化,是生产过程的结晶化,生产过程的尺度是时间,即运动本身的尺度。
(2)财富的不同组成部分,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流入社会的不同部分,这些形式正在丧失自己的表面的独立性。利息,仅仅是利润的一部分,地租,仅仅是超额利润。因此,不论利息还是地租都溶解在利润里面,而利润本身则归结为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但是商品价值本身只归结为劳动时间。李嘉图学派甚至走得这样远,以至把这个剩余价值的占有形式之一——土地所有权(地租)——当作无用的形式加以否定,只要得到它的是私人[而不是国家]。李嘉图学派不承认土地所有者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职能执行者。这样,对抗就归结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对抗。但是李嘉图学派的政治经济学把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看作某种既定的东西,看作生产过程本身所依据的自然规律。后来的经济学家,象琼斯这样的经济学家,超过了这一点,他们只承认这种关系的历史的合理性。但是,自从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被认为是历史的以来,那种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看作生产的自然规律的谬论就宣告破产了,并且开辟了新社会的远景,开辟了新的经济社会形态的远景,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只构成向这个形态的过渡。[137][1139]
[1139]关于琼斯,我们还要考察几个问题:
(1)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资本预付工资——究竟怎样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力。(2)琼斯关于积累和利润率的论断。
但是这里首先还要指出下面一点:
[1140]“资本家只是一种中介人,他使劳动者在新的形式和新的情况下从周围的主顾所支出的收入中得到利益。”(第79页)
这里说的是过去直接靠土地所有者等等的收入生活的非农业劳动者。现在不是这些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或自己劳动的产品)直接同这种收入交换,而是资本家用这些劳动者的劳动产品——收集和集中在他手中的——同这种收入交换,或者说,收入转化为资本,同资本交换,同时构成资本的收益。这种收入现在不是构成劳动的直接收益,而是构成使用工人的资本的直接收益。[138][1140]
[1144]琼斯把资本作为特殊的生产关系来描述,认为这种生产关系的主要特征是:积累的财富表现为预付的工资,“劳动基金”本身则表现为“由收入中积蓄起来并用来获取利润的财富”,然后,他就从生产力的发展中考察这一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变化。琼斯很好地论述了,怎样随着物质生产力的变化,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连的国民的社会状况、道德状况和政治状况,也都在发生变化:
“随着各社会改变自己的生产力,它们也必然改变自己的习俗。社会上所有各个不同的阶级在其发展进程中都会发觉,新的关系已把它们同其他阶级联系起来,它们处在新的地位,并被新的道德的和社会的危险所包围,被社会进步和政治进步的新条件所包围。”(第48页)
在考察琼斯怎样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之前,还要引几段同我们上面所引的有联系的话。
“随着社会的经济组织以及生产任务借以完成的因素和手段(丰富的或贫乏的)的变化,会发生大的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精神的变化。这些变化发生在居民当中,必然对居民的各种政治要素和社会要素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将涉及国民的精神面貌、习惯、风俗、道德和幸福。”(第45页)“英国是这样一个唯一的大国,它……作为一个生产的机构,在向着完善前进的过程中迈出了第一步;只有这个国家,它的居民,不论是农业的还是非农业的,都受资本家的指挥,在这个国家里,不仅在它的财富的巨大增长中,而且在它的居民的一切经济关系和地位中,处处可以感觉到资本家所拥有的手段和唯有资本家才能执行的那些特殊职能所产生的影响。但是英国——我遗憾地但毫不犹豫地说——对于用这种方法发展自己的生产力的人民的经历[1145]来说,决不是一个成功的范例。”(第48—49页)
“一般劳动基金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劳动者自己生产的工资;(2)其他阶级用于维持劳动的收入;(3)资本,或者说,由收入中积蓄起来并用来预付工资以便获取利润的财富。我们把靠第一部分劳动基金维持生活的人叫作非雇佣劳动者。靠第二部分劳动基金维持生活的人叫作领薪金的服务人员。靠第三部分劳动基金维持生活的人叫作雇佣工人。从这三部分劳动基金中的哪一部分领取工资,这决定劳动者和社会其他阶级的相互关系,并从而决定——有时直接地,有时或多或少间接地——完成生产任务的连续性、技能和力量的程度。”(第51—52页)
“世界上的劳动人口有半数以上,也许甚至三分之二以上,是靠第一部分劳动基金,即劳动者自己生产的工资维持生活的。这些劳动者到处都由占有并耕种土地的农民构成……第二部分劳动基金,即用于维持劳动的收入,维持着东方绝大部分非农业生产劳动者。这一部分劳动基金在欧洲大陆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在英国它只包括人数不多的做零工的手工业者,他们是一个人数众多的阶级的残余……第三部分劳动基金,即资本,在英国雇用了大多数劳动者,然而在亚洲它只维持着不多的人,在欧洲大陆这部分基金只维持着非农业劳动者,他们总共也许不到全部生产人口的四分之一。”(第52页)
“我没有把奴隶劳动作为一个特别的范畴……劳动者的公民权对于他们的经济地位不发生影响。可以看到,奴隶象自由民一样,靠某种形式的劳动基金维持生活。”(第53页)
但是,如果说劳动者的“公民权”对于“他们的经济地位”不发生影响,那末他们的经济地位对于他们的公民权却发生影响。只有在工人有人身自由的地方,国家范围内的雇佣劳动,从而还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是可能的。它是建立在工人的人身自由之上的。
琼斯正确地把斯密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还原为它们的本质,即还原为资本主义劳动和非资本主义劳动,因为他正确地运用了斯密关于由资本支付的劳动者和由收入支付的劳动者的区分。但是琼斯自己把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显然理解为加入物质[财富]生产的劳动和不加入这种生产的劳动。这是根据[上面引用过的]那段话[第52页]得出的,琼斯在那里谈到依靠别人花费的收入维持生活的生产劳动者。还根据以下的话:
“社会上不生产物质财富的那一部分,可能是有用的,也可能是无用的。”(第42页)“我们可以并且有理由认为,在所生产的商品没有到达要消费它的人手中以前,生产行为并没有结束。”(第35页注)
靠资本生活的劳动者和靠收入生活的劳动者之间的区别,同劳动的形式有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部区别就在这里。相反,如果从较狭窄的意义上来理解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那末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而非生产劳动就是不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是不以生产商品为目的的劳动。这种区分决不可忽视,而这样一种情况,即其他一切种类的活动都对物质生产发生影响,物质生产也对其他一切种类的活动发生影响,——也丝毫不能改变这种区分的必要性。
[(b)琼斯论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关于追加固定资本的使用条件问题]
[1146]现在我们来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影响下的生产力的发展问题。
[琼斯说:]
“这里最好指出这样一点,即这个事实{由资本预付工资}怎样影响劳动者的生产力,或者说,怎样影响劳动的连续性、知识和力量……向工人支付工资的资本家,能够促进工人劳动的连续性。第一,他使这种连续性成为可能,第二,他对此进行监督和强制。世界上有人数很多的各种各样的劳动者,他们经常徘徊街头,寻找主顾,他们的工资取决于人们的偶然需要,就是说有人恰好在这个时候需要他们的服务,或者需要他们所制造的物品。最早的传教士在中国看到过这样的情况:‘那里的手工业者从早到晚在城里到处奔走,寻找主顾。大部分中国工人都是在私人家里劳动。例如,你需要衣服吗?裁缝便从早上到你家里来,到晚上才回家。其他一切手工业者的情况也是这样。他们经常为了寻找工作而走街串巷,甚至铁匠也担着他的锤子和炉子沿街寻找普通的零活。理发匠也是……肩上扛着靠椅,手里提着盆子和烧热水的小炉子走街串巷。’[139]这种情况至今在整个东方仍然是常见的现象,在西方世界也有一部分是这样。所以说,这种劳动者不可能在任何长时间内连续地劳动。他们必须象出租马车那样在街头招揽主顾,如果找不到主顾,他们就不得不闲起来。如果经过一段时间他们的经济地位发生了变化,并且成了资本家的工人,由资本家预付给他们工资,那就会产生两种结果:第一,他们现在能够连续地劳动;第二,出现了这样一种代理人,他的职能和利益就是迫使工人真正连续地劳动……资本家……所拥有的资财允许他等待主顾……因此,所有这类人的劳动就有了更大的连续性。他们每天从早到晚地劳动,他们的劳动不致因为等待或寻找那个必须消费他们所制造的物品的主顾而中断。
但是,因此就成为可能的、工人劳动的连续性由于资本家的监督而得到了保障和增加。他预付他们的工资,他应当得到他们劳动的产品。他的利益和他的特权就是留心监视,不让他们工作中断或懈怠。
既然劳动的连续性因此得到了保障,那末单是这个变化对劳动生产力的影响就非常大……生产力增加一倍。两个从早到晚连续劳动一年的工人所生产的东西,可能多于四个没有固定工作的工人所生产的,因为后者要把很多时间消耗在寻求主顾和恢复中断了的工作上面。”(第37—38页)
[关于琼斯在这里所说的,必须指出:]
第一,关于从做临时活(如在土地所有者家中缝衣等等)的劳动者转变成受资本雇用的工人的事,杜尔哥已经作了很好的阐述。
第二,劳动的这种连续性虽然把资本主义劳动和琼斯所描述的劳动形式很好地区别开来,但是没有把它和大规模的奴隶劳动区别开来。
第三,把由于劳动持续时间的增加和工作中断现象的消除而引起的劳动本身的增加,叫作劳动生产力的增加是不正确的。劳动生产力的增加,只有在劳动的连续性提高工人个人技能的限度内才会发生。我们所理解的劳动生产力[增加],是指使用一定量劳动时具有更大的效率,而不是指使用的劳动的量的任何变化。琼斯所说的那种情况,宁可说是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隶属,这种情况只有随着固定资本的发展才获得充分的发展。(关于这一点,马上就要谈。)
琼斯正确地着重指出:资本家把劳动视为自己的财产,丝毫也不让它白白耗费。至于直接依赖收入的劳动,那末说的只是劳动的使用价值。
[1147]琼斯继而完全正确地指出,非农业工人从早到晚继续不断地埋头劳动,决不是天然如此,这种劳动本身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的城市劳动,与亚洲的劳动形式和西方的农村劳动形式(以前占统治地位,现在还部分地可以看到)不同,它已经前进了一大步,并且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于劳动的连续性和经常性来说,是一所预备学校。
{关于劳动的这种连续性,在1821年伦敦出版的匿名小册子《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中写道:
“资本家好象还掌管着一个劳动介绍所;他保险劳动不会没有把握找到销路。如果没有资本家,这种没有把握的事,就会使劳动在很多情况下得不到雇用。由于他的资本,那些寻找买者和奔跑市场的麻烦事就比较少了。”(第102页)
在这本小册子里我们还读到:
“在资本在很大程度上由固定资本构成的地方,或者在资本投于土地的地方……企业主在更大得多的程度上(和使用较少固定资本时相比)不得不继续使用和过去几乎同样多的流动资本,以便不致于失去固定资本部分的任何利润。”(第73页}
{[琼斯还说:]
“关于在中国由于劳动者依赖他们的主顾的收入而造成的状况,你大概可以在一个由美国人举办的中国展览会上看到一幅极其引人注目的图景,这个展览会在伦敦展出了很久。展览会充满了对手工业者的描绘,他们携带着自己的一套简单工具到处寻找主顾,如果找不到主顾,就得闲起来。这里明显地呈现出,在他们的情况下,必然没有作为劳动生产率的三大要素之一的劳动的连续性;任何一个有见识的观众都能看出,这里也缺乏固定资本和机器,它们不见得是劳动生产率的次要的要素。”(第73页)“类似的情景在印度的城市也能看到,欧洲人的出现并没有改变这种状况。不过,在印度的农村地区,手工业者是靠特别的方法维持的……确实为某个村庄所需要的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劳动者,靠这个村庄居民的公共收入的一部分来维持生活。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大批世代相传的劳动者靠这种基金生活,他们的劳动满足了农业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满足不了的简单的需要和嗜好。这些农村手工业者的地位和权利,象东方的一切权利一样,很快就成为世代继承的了。手工业者在别的农村居民那里找到主顾。农村居民是定居的、不变动的,为他们服务的手工业者也是这样……
城市手工业者过去和现在都是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他们实质上是从同一个基金——土地的多余收入——获得自己的工资,但是在这里,基金的分配方法以及分配者是不同的,因此,手工业者不再能是永久定居的了,他们不得不进行频繁的和往往是灾难性的迁移……这样的手工业者不会由于依赖大量的固定资本而被限定在一个地方。(例如,在欧洲,棉纺织业和其他企业被限定在富有水力,或者富有生产蒸汽的燃料的地方,欧洲已有大量的财富转化为建筑物、机器等等。)……如果劳动者完全[1148]依靠从那些消费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人的收入中直接领取一部分来维持生活,那末情况就不同了……这种劳动者不会被限定在有任何固定资本的地方。如果他们的主顾在较长时期内,有时甚至在短时期内,迁移了自己的住地,非农业劳动者为了不致饿死,就不得不跟随他们一起去。”(第73—74页)
“为手工业者预备的这种基金的大部分,在亚洲由国家及其官吏来分配。分配的主要中心自然是首都。”(第75页)
“由撒马尔汗往南到比贾普尔和塞林格帕塔姆,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消失了的首都的遗迹,只要国王的收入(也就是土地的全部多余收入)的新的分配中心一形成,这些首都就被它们的居民突然舍弃了(而不象在其他国家那样是由于逐渐的衰落)。”(第76页)
请看一看贝尔尼埃博士的书[140],他把印度的城市比作军营。可见,这是以亚洲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
※ ※ ※
现在我们要从劳动的连续性转到分工、知识的发展、机器的使用等等。
[琼斯写道:]
“支付劳动者的雇主的变动对劳动的连续性产生的影响,决不限于以上所说。现在可以对生产上的各种工作作进一步的划分……如果他〈资本家〉使用的不是一个人,而是几个人,那末他就能在他们当中分配工作;他就能使每个工人固定地去完成整个工作中他完成得最好的那一部分……如果资本家是富有的,并且雇用了足够数量的工人,那末,只要工作还能细分,它就会尽量细分下去。这时,劳动的连续性也就达到了完善的程度……资本取得了预付工资的职能以后,现在已逐步地使劳动的连续性趋于完善。同时,资本也使这种劳动为产生一定效果而应用的知识和技能增加了。资本家阶级最初部分地摆脱了体力劳动的必要性,最后完全摆脱了体力劳动的必要性。他们的利益要求他们使用的工人的生产力尽可能地大。所以他们的注意力放在,而且几乎完全放在这种力量的增加上面。思想越来越集中于寻找最好的手段以达到人类劳动的一切目的;知识扩大了,增大了它的应用范围,并且几乎在所有生产部门中协助了劳动……
但是我们再往下看一看机械力。不是用来支付劳动,而是用来协助劳动的资本,我们要称为辅助资本。”
{可见,琼斯所理解的“辅助资本”,是不变资本中那个不是由原料构成的部分。}
“一个国家的辅助资本量,在具备一定条件时,能够无限地增加,即使工人人数保持不变。在这方面每前进一步,人类劳动效率的第三个要素,即它的机械力,都会增大……因而,辅助资本量同人口相比会增加……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使用于协助他们{资本家雇用的工人}的辅助资本量增加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积蓄追加资本的手段;
(2)积蓄追加资本的愿望;
(3)某种发明,由此有可能通过使用辅助资本来提高劳动生产力,而且提高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劳动在它以前生产的财富之外,还把使用的追加辅助资本按其消费的程度,连同其利润再生产出来……
如果在现有的知识状况下能有利地加以使用的整个辅助资本量已经具备……那末只有知识水平的提高才能指出使用更大量资本的手段。其次,这种使用只在如下场合才有可能,即所发明的手段要把劳动力提高到能够把追加资本在它被消耗期间再生产出来。如果不是这样,资本家就定会损失自己的财富……但是,除此以外,工人的提高了的劳动效率应当还能生产一些利润,否则资本家把自己的资本用于生产的动机就完全没有了……只要通过使用新的辅助资本量能够达到这两个目的,对于进一步使用这种新的资本量就不会有固定的和最终的界限。资本的增长能够和知识的增长一起前进。但是知识永远不会停滞不前。由于知识每时每刻都在各个方面向前发展,所以每时每刻都能出现新工具、新机器、新动力,这就使社会能够有利可图地追加一些协助劳动的辅助资本量,并以此来扩大它的劳动生产率同那些较贫穷的、技能较差的国家的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别。”(同上[第38—41页])
[1149]首先,我们来看看琼斯的意见,他认为新的发明、装置或设备必须能够“把劳动生产力提高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劳动在它以前生产的财富之外,还把使用的追加辅助资本按其消费的程度再生产出来”,或者说,使劳动“把追加资本在它被消耗期间再生产出来”。可见,这仅仅意味着,磨损是按照磨损的程度得到补偿的,或者说,追加资本在它被消费期间平均得到补偿。产品价值的一部分——或者也可以说,产品的一部分——必须补偿已消费的“辅助资本”,而且必须在这样的期限内补偿,也就是说,在它完全被消费掉时,它就能完全被再生产出来,或者说,同一种新资本就能代替已消费的资本。但是做到这一点的条件是什么呢?劳动生产率必须由于使用追加的“辅助资本”而提高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产品的一部分能够分出来,或者以实物形式,或者通过交换,来补偿这个组成部分。
如果劳动生产率有这样高,也就是说,如果在同样一个工作日生产出的产品量增加了这样多,以致单位商品比原来生产过程中的单位商品便宜,即使这时商品总额要用自己的总价格来抵补机器的(比如说)年磨损,但摊在单位商品上的相应的磨损部分极小,那末“辅助资本”也会被再生产出来。如果我们从总产品中扣除,第一,补偿磨损的部分,第二,补偿原料价值的部分,那末剩下的就是支付工资的部分,以及抵补利润的部分,这个部分甚至会在单位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剩余价值。
不具备这种条件,产品也有可能增加。例如,如果棉纱的磅数[仅仅]增加到10倍(而不是100倍,等等),而摊到单位产品价值上的补偿机器磨损的附加额,从1/6减少到1/10,那末用机器生产的棉纱就会比用纺车生产的棉纱贵。[141]如果用100镑追加资本购买鸟粪投在农业上,如果这些鸟粪必须在一年内被补偿,而一夸特产品的价值(在旧的生产方法下)等于2镑,那末,仅仅为了补偿损耗[142],就必须生产50追加夸特。否则这笔追加资本就不会被使用(这里我们撇开利润不谈)。
琼斯认为,追加资本必须“在它被消耗期间再生产出来”(当然,通过出卖产品或者以实物形式),他的这种意见仅仅意味着,商品必须补偿它所包含的损耗。为了重新开始再生产,商品所包含的一切价值要素,都必须在商品的再生产重新开始时就得到补偿。在农业上这种再生产时间是由自然条件决定的,而在什么时间内必须补偿损耗,也完全和在什么时间内必须补偿比如说谷物的其他一切价值要素一样,在这里是决定了的。
为了使再生产过程能够开始,也就是说,为了使本来的生产过程能够得到更新,必须经过流通过程,即商品必须出卖(除非它是以实物形式自己补偿自己,就象种子那样),而商品卖得的货币必须重新转化为生产要素。就谷物和其他农产品来说,对于这种再生产,存在着一定的、由四季更替所规定的期限,因此,对于流通过程的持续时间,也存在着最终的界限,即肯定的界限。[这是第一点。]
第二,流通过程的这种肯定的界限,一般来自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的性质。所有的商品都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变坏,尽管它们存在的ultima Thule [注:极限,极点,最终之物,最终目的(直译是:极北的休里——古代人想象中的欧洲极北部的一个岛国)。——编者注]各不相同。如果人不消费它们(为了生产或者为了个人消费),天然的自然力就会消费它们。它们会逐渐变质,最后完全毁坏。如果商品的使用价值失去了,它的交换价值也就见鬼去了,它的再生产也就停止了。因此,商品流通时间的最终的界限决定于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所固有的再生产时间的自然期限。
第三,为了使商品的生产过程连续不断,也就是说,为了使资本的一[1150]部分不间断地处在生产过程中,另一部分不间断地处在流通过程中,就必须按照再生产时间的自然界限,按照各种不同使用价值存在的界限,或者按照资本的各种不同的作用领域,对资本进行极不相同的划分。
第四,上述一切同时适用于商品的所有价值要素。但是,对于那些有很多固定资本参与生产的商品来说,除了由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给流通时间规定的界限外,固定资本的使用价值也具有决定的作用。固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被损耗,因此,它必须在一定期间再生产出来。比方说,一只船在10年内用坏,或者一架纺纱机在12年内用坏。在这10年内所获得的运费,或者在这12年内卖的纱,必须足以在10年后用一只新船来代替旧船,或者在12年后用一架新纺纱机来代替旧纺纱机。如果固定资本在半年内消费掉,产品就必须在半年内从流通中返回。
因此,除了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的自然毁灭期限(这个期限对于不同的使用价值是极不相同的),除了生产过程连续性的要求(由于这种要求,根据商品必须在生产领域停留时间的长短,根据商品能够在流通领域停留时间的长短,又有流通时间的各种不同的最终界限),还要加上第三点,即加入商品生产的“辅助资本”的各种不同的毁灭期限以及由此引起的再生产的必要性。
琼斯认为[使用“辅助资本”的]第二个条件是“辅助资本”必须“生产”的“利润”,而这是任何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条件,不论使用的资本有怎样特殊的形式规定性。其实,琼斯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向我们说明,他对这种利润的产生是怎样理解的。但是,因为他只从“劳动”中引出这种利润,只从提高了的工人劳动效率中引出“辅助资本”所提供的利润,所以在琼斯那里,任何利润都必然归结为绝对的或相对的剩余劳动。一般说利润是这样产生的:产品的一部分以实物形式或通过交换去补偿资本中那些由原料和劳动资料构成的部分,资本家在扣除这一部分产品之后,第一,由余下的产品部分中支付工资,第二,把一部分产品作为剩余产品占为己有,他出卖这部分产品,或者以实物形式消费它。(后一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不必考虑,只是少数直接生产必要生活资料的资本家除外。)可是这个剩余产品正象产品的其他部分一样,是工人的物化劳动,不过是无酬劳动,是资本家不付等价而占有的劳动产品。
在琼斯对问题的论述中,有一点是新的,即他指出“辅助资本”在一定限度以上的增加取决于知识的增加。琼斯说,要使“辅助资本”增加,必须有:(1)积蓄追加资本的手段,(2)积蓄追加资本的愿望,(3)某种发明,由此有可能把劳动生产力提高到这样的程度,以致能够再生产出追加资本,并且生产出追加资本的利润。
在这里首先必需的是剩余产品的存在,不管它是以实物形式存在,还是已经转化为货币。
以棉花生产为例,曾经有过这样的时候,那时在美国(如同现在在印度)种植场主能够种植大面积的棉花,但是他们没有办法通过清棉及时把子棉变成棉纤维。一部分长好的棉花便在地里腐烂。轧棉机的发明结束了这种情况。现在一部分产品转化为轧棉机,但是轧棉机不仅能补偿自己的费用,而且能增加剩余产品。新市场的出现也有同样的作用,例如,它能把皮革转化为货币。(运输工具的改良也有同样的作用。)
每一种消费煤的新机器,都是一种把以煤的形式存在的剩余产品转化为资本的手段。把一部分剩余产品转化为“辅助资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通过现有“辅助资本”的增加,也就是它的扩大规模的再生产;[第二,]通过新使用价值的发现,或者通过旧使用价值的新应用,以及通过新机器或动力的发明,从而创造出新的种类的“辅助资本”。在这里,知识的扩大当然是“辅助资本”增加的条件之一,或者同样可以说,是剩余产品或剩余货币转化为(在这里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追加的“辅助资本”的条件之一。例如,电报的发明为投入“辅助资本”开辟了完全新的范围,铁路等等也是这样,古塔波胶或印度胶的整个生产也是这样。
[1151]关于知识的扩大这一点是重要的。
积累完全不一定要直接推动新劳动,它可以仅限于给旧劳动提供新方向。例如,同一个机械厂,过去生产[手工]织布机,现在制造机械织布机,一部分[手工]织布工人转到这个改变了的生产上来,其余部分则被抛弃街头。
当一种机器代替劳动的时候,它(为了它本身的生产)所需要的新劳动不管怎样都少于它所代替的劳动。也许仅仅给旧劳动提供新方向。不管怎样,都会有劳动游离出来,这种劳动经过或多或少的流浪和苦难之后可能被用到其他的方向。这样就为新生产领域提供了人身材料。至于资本的直接游离,这里游离出来的不是购买机器的资本,因为它就是投到机器上的。即使假定,机器比被它排挤的工人的工资便宜,那也会需要更多的原料等等。如果被解雇的工人一年花费500镑,新机器也值500镑,那末资本家以前每年都必须花费500镑,而现在机器也许能用10年,资本家实际上每年只花费50镑。但是不管怎样,游离出来的(扣除在机器生产及其辅助材料例如煤的生产上使用的追加工人的费用以后)或者是曾构成[被解雇]工人的收入的资本,或者是工人曾用自己的工资与之交换的资本。这种资本依然存在。如果工人仅仅作为动力被代替,而机器本身没有什么显著的变化,举例说,如果现在机器用水或风推动,而过去是用工人推动,那末就有双重资本游离出来:一种是以前用于支付工人的资本,一种是工人曾用自己的货币收入与之交换的资本。这样的例子李嘉图已经用过 [注:见本卷第2册第630—633页。——编者注]。
但是,一部分以前转化为工资的产品,现在总是被作为“辅助资本”再生产出来。
一大部分以前直接用于生活资料生产的劳动,现在用于“辅助资本”的生产。这和亚·斯密的观点也是相矛盾的,按照斯密的观点,资本的积累等于使用要多的生产劳动。除开上面所说的,这里发生的只能是劳动使用的改变,以及劳动由直接生产生活资料转移到生产生产资料,即铁路,桥梁、机器、运河等等。
※ ※ ※
{现有的生产资料量和现有的生产规模对于积累是多么重要,这从下面一段引文可以看出:
“在郎卡郡能用如此惊人的速度建造起一座包括纺纱间和织布间的大棉纺织厂,这是由于,在工程师、设计师、机器制造者那里大量搜集有各种模型,从巨大的蒸汽机、水车、铁梁、铁柱,直到翼锭精纺机或织机的最小零件。在最近一年内,费尔贝恩先生在他的一个机器制造厂中(不依赖他的大的机器制造厂和蒸汽锅炉制造厂)就建造了700马力的水车和400马力的蒸汽机。每当增大的商品需求吸引新资本的时候,有利地使用新资本的手段就如此迅速地制造出来,以致在法国、比利时或德国的同类工厂能够开工以前,新资本就能实现同它自身价值相等的利润。”(安·尤尔《工厂哲学》1836年巴黎版第1卷第61—62页)
[1152]工业的发展导致机器降价,部分是相对降价(同机器的功率相比),部分是绝对降价;但同时与此相联的是在一个工厂里集中有大量的机器,因此机器设备的价值同被使用的活劳动相比增大了,虽然它的个别组成部分的价值减少了。
动力——生产动力的机器——随着动力传送机械和工作机的改进,即随着磨擦力的减少等等而逐渐降价。
“使用自动工具所带来的优越性,不仅改进了工厂的机器设备的精度,加速了它的制造,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它的价格,增大了它的灵便性。现在可以买到最好的翼锭精纺机,每枚纱锭9先令6便士;自动走锭精纺机也可以买到,每枚纱锭约8先令,包括它的专利税在内。棉纺织厂的纱锭运行时磨擦很小,以致一马力就能带动精纺机的500枚纱锭,自动走锭精纺机的300枚纱锭,翼锭精纺机的180枚纱锭;这一马力还带动一切准备机器,即梳棉机、粗纺机等等。三马力足以带动30台大织机连同它们的浆纱机。”(安·尤尔《工厂哲学》1836年巴黎版第1卷第62—63页)}
※ ※ ※
[琼斯进一步指出:]
“在地球上绝大部分地区,劳动阶级的大多数还根本不是从资本家那里得到自己的工资;他们或者自己生产它,或者从自己的主顾的收入中得到它。在这里,保证他们的劳动连续性的第一个大步骤还没有完成。在劳动中帮助他们的,只是为了生计而用自己的双手劳动的人所能掌握的那种知识和那样一种数量的机械力。较发达的国家的技能和科学,巨大的动力,这种动力所能带动的积累的工具和机器,在那些仅有这种劳动者参加的劳动中是没有的。”(第43页)
{甚至在英国:
“以农业为例……很好地经营农业所必需的知识,在全国传播得少而且不普遍。非常小的一部分农业人口享用着……能够在国民劳动的这个部门使用的全部资本……在我们的非农业劳动者中,只有很小一部分人在大工厂中工作。在农村作坊中,在那些通过小的组合完成自己的单项工作的手工业者和手艺人那里,分工是不充分的,因而劳动的连续性也是不完善的……走出大城市的圈子,看看国家的广阔原野,那就可以看到,国民劳动的很大一部分,无论在劳动的连续性方面,还是在劳动的技能和力量方面,都距离完善还很远很远。”(第44页)}
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势必引起科学和劳动的分离,同时使科学本身被应用到物质生产上去。
※ ※ ※
关于地租,琼斯正确地指出:
完全依赖于利润的现代意义上的地租的前提是:
“资本和劳动从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部门的可能性……资本和劳动的灵活性,在农业资本和农业劳动没有这种灵活性的那些国家……我们根本不能指望看到在英国看到的那些纯粹由这种灵活性产生的结果。”(第59页)
这种“资本和劳动的灵活性”,一般说来是形成一般利润率的现实前提。这种灵活性以劳动的确定形式无关紧要为前提。在这里,实际上发生了(靠损害工人阶级的利益)以下两种情况之间的磨擦:一方面,分工和机器赋予劳动能力以片面性,另一方面,这种劳动能力只作为任何一种劳动的现实的可能性和资本相对立{这就使资本同它在行会工业中的不发达形式有了区别},劳动投向这个方向还是投向另一个方向,要看在这个或那个生产领域里能获得什么样的利润,因此,各种不同的劳动量能够从一个领域转到另一个领域。
在亚洲等地,“主要的人口由劳动农民构成。他们所采用的落后的耕作制[1153]提供了长的闲暇时间。农民正如生产自己的食物一样……也生产大部分自己消费的其他生活必需品——自己的衣服,自己的工具,自己的家具,甚至自己的房屋,因为在这个阶级中只有很少的行业划分。这些人的风俗习惯是不变的;它们从父母传到子女;没有任何东西能改变或破坏它们”。(第97页)
相反,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是,资本和劳动的灵活性,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从而,生产关系、交往关系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变革,与此同时,在国民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方式等等方面也出现了很大的灵活性。
让我们把刚才引用的关于“落后的耕作制”条件下的“闲暇时间”那段话,同下面两段话比较一下:
(1)“如果在农场使用蒸汽机,那它就会构成在农业中使用最多的工人的体系的一部分,并且不管怎样,马的数目必定会减少。”(《论农业中使用的动力》,约翰·查默斯·摩尔顿先生1859年12月7日在艺术和手工业协会所作的报告[143])(2)“生产农产品和生产其他劳动部门的产品所需要的时间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就是农民具有很大依赖性的主要原因。他们不能在不满一年的时间内就把商品送到市场上去。在这整个期间内,他们不得不向鞋匠、裁缝、铁匠、马车制造匠以及其他各种生产者,赊购他们所需要的、可以在几天或几周内完成的各种产品。由于这种自然的情况,并且由于其他劳动部门的财富的增长比农业快得多,那些垄断了全国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尽管还垄断了立法权,但仍旧不能使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奴仆即租地农民摆脱成为国内依赖性最强的人的命运。”(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147页注)
资本家和资本的区别在于,资本家必须生活,也就是说,必须每日每时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作为收入来消费。因此,在资本家能把自己的商品运到市场以前,生产所经历的时间越长,或者说,他从市场得到出卖商品的收益所需要的时间越长,资本家就越是不得不在这一段时间靠借债生活(这一点我们在这里不必去考察),或者说,他就越是必须积累有更多的作为收入花费的货币储备。他就越是必须在较长的时间内向自己预付自己的收入。他的资本就必须越多。他不得不把自己的一部分资本经常闲置不用,以便作为消费基金。
{所以在小农业中,家庭工业是和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必须有一年的储备等等。}
[(c)琼斯论积累和利润率。关于剩余价值的源泉问题]
现在我们转到琼斯的积累学说。在此以前只是指出琼斯对积累的看法中有两个特点:第一,积累的源泉完全不一定是利润;第二,“辅助资本”的积累取决于知识的进步。琼斯把这种进步限于新的机器设备、动力等等的发明。但是这具有一般的意义。例如,如果把谷物用作制烧酒的原料,就会产生一个新的积累源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剩余产品能被转化为新的形式,能用来满足新的需要,并且能作为生产要素进入新的生产领域。用谷物制造淀粉等等的情况也是如此。这些商品以及一切商品的交换领域因而扩大了。如果煤炭被用于照明等等,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
当然,对外贸易——通过增加使用价值的多样化和商品量——也是积累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琼斯这里所说的积累首先是指积累和利润率之间的关系(关于利润率的产生,他远远没有弄清楚):
“国家由利润积累资本的能力,不是随着利润率的变化而变化……相反,由利润积累资本的能力通常是按照同利润率相反的方向发生变化,即利润率低的地方,积累能力大,利润率高的地方,积累能力小。亚·斯密说:[1154]‘居民由利润得来的那部分收入,在富国总是比在贫国大得多,这是因为富国的资本大得多;但利润同资本相比,富国的利润通常又低得多’(《国富论》第2篇第3章)在英国和荷兰,利润率比欧洲其他任何地方都低。”(第21页)
“在它的〈英国的〉财富和资本增长最快的时期,利润率逐渐下降。”(第21—22页)
“所生产的利润的相对量……不是仅仅取决于利润率……而是取决于与使用的资本相对量结合起来考察的利润率。”(第22页)
“较富国家的资本量的增长……通常还引起利润率下降,或者说,从使用的资本得到的年收入同这个资本总量之间的比例下降。”(同上)
“如果有人说,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由利润进行积累的能力决定于利润率,那末对这种说法的回答应当是,这种情形,即使实际上有可能发生,也是非常少见,因而不值得考虑。我们从观察中知道,利润率的下降是这样一种现象,它通常是由各国使用的资本量差额的增长引起的,因此,在较富国家中利润率下降时,所有其他条件并不是相等的。
如果有人断言,利润可能下降得非常厉害,以至完全不可能由利润积累,那末对这种说法的回答应当是,从利润会如此下降的假定出发来加以论证是荒谬的,因为在利润率达到这个水平之前很久,资本就已向国外流走,以便在别的国家得到更高的利润,而资本输出的可能性总是会确立某种界限,只要还存在利润率较高的其他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利润都不会下降到低于这个界限。”(第22—23页)
“除了积累的原始源泉……还有派生源泉,例如,公债券所有者、官吏等等的收入。”(第23页)
所有这些都很好。说[利润的]积累量决不是仅仅取决于利润率,而是取决于乘以使用的资本的利润率,也就是说,同样取决于使用的资本量,那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使用的资本=C,利润率=r,那末[最大限度的]积累=Cr,很明显,如果乘数C的增加比乘数r的减少迅速,这个乘积就会增加。通过观察所确定的事实的确就是这样。但是我们对于这一事实的原因还是一无所知。不过琼斯本人已经非常接近于这个原因,因为他已观察到,“辅助资本”和推动它的工人人口相比是在不断增长。
如果利润的下降是由于李嘉图所说的原因,即由于地租的增加,那末总剩余价值对使用的资本的比例会保持不变。区别只在于,总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地租——靠牺牲另一部分即利润而增长,这就使得总剩余价值[对总资本]的比例保持不变,因为利润、利息和地租只是总剩余价值的单个范畴。可见,李嘉图实际上否定了这种现象。
另一方面,单是利息率的下降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正如它的上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一样,尽管利息率自然始终是一个最低比率的指标,利润不能低于这个最低比率。因为利润必须始终大于平均利息率。
[1155]撇开利润率下降规律使政治经济学家感到恐惧这点不谈,它的最重要的后果就是它以不断增长的资本积聚为前提,因而以较小的资本家日益丧失资本为前提。一般说来,这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所有规律的结果。如果我们摘除这个事实的对抗性质,即摘除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所具有的那个特点,那末这个事实,即这个不断向前发展的集中化过程,将表明什么呢?不外是,生产丧失自己的私有性质并成为社会过程,并且这是现实的,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即不象在任何交换中那样,生产具有社会性是由于生产者的绝对的相互依赖性,由于他们必须把自己的劳动表现为抽象的社会劳动(货币)。因为生产资料现在是作为公共的生产资料被使用,因而——不是由于它们是单个人的财产,而是由于它们对生产的关系——作为社会的生产资料被使用;各个企业的劳动现在同样也是以社会规模来完成。
琼斯书中专门有一节,标题是《决定积累倾向的各种原因》。[琼斯把这些原因归结为以下五点:]
“(1)民族的气质和意向方面的差别;(2)国民收入在各居民阶级之间的分配有差别;
(3)可靠地使用积蓄起来的资本的保障程度有差别;
(4)有利而可靠地用连续的积蓄进行投资的难易程度有差别;
(5)不同居民阶层通过积蓄改善自己地位的可能性有差别。”(第24页)
这五点原因实质上可以归结为,积累取决于某一特定国家所达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阶段。
我们首先看一看第(2)点。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地方,利润是积累的主要源泉,即资本家把最大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在自己手里,甚至一部分土地所有者也力图把自己的收入资本化。
第(3)点。资本家越是把管理国家的权力抓到自己手里,法律的和警察的保障就越增加。
第(4)点。随着资本的发展,一方面,生产领域会增大,另一方面,信用组织会发展,它使贷款人(银行家)能够把积蓄的每一文钱都集中在自己手里。
第(5)点。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人的社会地位的改善仅仅取决于金钱,而每个人都能幻想他有一天会成为路特希尔德。
还有第(1)点。并非一切民族都有相同的从事资本主义生产的才能。某些原始民族,例如土耳其人,既没有这方面的气质,也没有这方面的意向。但这是例外。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会形成资产阶级社会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也会在极不相同的民族之间形成气质和意向的平均水平。资本主义生产,象基督教一样,本质上是世界主义的。所以,基督教也是资本所特有的宗教。在这两个方面只有人是重要的。一个人就其自身来说,他的价值不比别人大,也不比别人小。对于基督教来说,一切取决于人有没有信仰,而对于资本来说,一切取决于他有没有信用。此外,当然在第一种场合还要附加上天命,而在第二种场合要附加上一个偶然因素,即他是否生下来就有钱。
※ ※ ※
剩余价值的源泉和最初的地租:
“当土地被占有并被耕种以后,它向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所提供的,几乎总是多于用旧方法继续耕种它所必需的。土地在此以外所生产的[1156]一切,我们将称为它的剩余产品。这个剩余产品就是最初的地租的源泉,并由它来规定土地的所有者(他们不同于租种土地的人)经常能从土地上获得的那些收入的界限。”(第19页)
这些最初的地租是剩余价值借以表现的最早的社会形式,这个隐秘的观点是重农学派学说的基础。
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之间有一个共同点,即二者都以劳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程度为前提。如果一个人的(每一个人的)整个工作日(可支配的劳动时间)只够养活他自己(至多还有他的一家),那末也就不再有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了。劳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程度这个前提,是以财富的自然源泉(土地和水)的天然富饶程度为基础的,而这种天然富饶程度在不同的国家等等是不同的。起初,需要是简单的,原始的,因而必须用来维持生产者本身生存的产品最低量也是很少的。这里的剩余产品同样是很少的。另一方面,在这样的条件下,靠剩余产品为生的人数也很少,因此,剩余产品在这里是人数较多的生产者的较少的剩余产品的总额。
绝对剩余价值的基础,即它赖以存在的现实条件,是土地(即自然)的天然富饶程度,而相对剩余价值则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
[135]关于收入及其源泉,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第ⅩⅤ本后半部分作了论述,他在这方面揭示了庸俗政治经济学的阶级根源和认识论根源(见本册第499—600页)。这个“补充部分”(这是马克思在手稿第ⅩⅠⅤ本封面上对它的称呼),也就是对《剩余价值理论》正文的补充,马克思后来决定放在《资本论》第三部分,这从他在1863年1月拟定的这一部分的计划可以看出;按照这一计划,第九章的标题应该是《收入及其源泉》(见本卷第1册第447页)。——第466页。
[136]这里提到的两个英国经济学家当中,只有琼斯是牧师。——第472页。
[137]在手稿中接下去是《资本论》第三部分或第三篇的计划草稿——《资本和利润》,作为插入部分放在方括号内。本版把这个计划收入本卷第1册《附录》(第447页)。——第474页。
[138]在手稿(第1140—1144页)中接下去是:《资本论》第一部分或第一篇的计划草稿——《资本的生产过程》,本版把这个计划收入本卷第1册《附录》(第446页),再往下是从报刊杂志和书籍上摘录的关于利率的高度、资本家对工人阶级的剥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的各种比例等问题的材料。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中引用了这里的某些摘录。第1142页上有关庸俗政治经济学把利润看作资本家的“工资”的辩护论观点的一小段话,收入本册《附录》(第553页)。——第474页。
[139]琼斯在这里引用的是重农学派的月刊《公民历书》(《Ephemerides du Citoyen》)1767年第三卷第56页。——第477页。
[140]马克思指的是法国医生和旅行家弗朗斯瓦·贝尔尼埃的书《大莫卧儿等国游记》,1670—1671年在巴黎初次出版,后来曾多次再版。马克思在1853年6月2日致恩格斯的信中从贝尔尼埃的这本书中引了很长的两段,其中包括把印度的城市比作军营那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8卷第256页)。——第480页。
[141]马克思在这里考察的是使用新固定资本的盈利性问题。只有在补偿磨损的补充费用,因产品数量增多引起单位产品成本降低而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资本家才会使用追加固定资本。马克思的意思可以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假定用手工纺纱生产的10磅棉纱总价值为10镑,其中8镑用在原料上,2镑用在劳动力上(马克思在这里撇开利润不谈)。因此,用手工纺的1磅棉纱的价值等于1镑。又假定,由于使用了机器,所生产的棉纱数量增加到100倍(是1000磅而不是10磅),原料的花费同样也增加到100倍,而劳动力的花费增加较少,例如增加到10倍。在这种情况下,1000磅棉纱的价值等于800镑(原料的花费)+20镑(劳动力的花费)+164镑(按马克思的假设,固定资本的损耗在这里是棉纱价值的1/6),也就是说等于984镑。在这种情况下,1磅棉纱的价值大致是9/10镑,也就是说,同手工纺纱相比棉纱落价了。这表明在这里机器的使用是有利的。
假如棉纱数量只增加到10倍(是100磅而不是10磅),那末棉纱的价值等于80镑(原料的花费)+12镑(劳动力的花费假定增加到6倍)+10+(2/9)镑(按马克思的假设,固定资本的损耗量现在减少到棉纱价值的1/10),也就是说,等于102+(2/9)镑。这样,1磅棉纱的价值就超过了1镑。这表明:尽管用以补偿固定资本损耗的费用相对减少了(从1/6减少到1/10),在这种情况下机器生产的棉纱还是比手工生产的棉纱贵。因此,在这里机器的使用对资本家来说是不利的。——第483页。
[142]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指出,为改良土壤而投下的物质的一部分,在较长的时期内“继续作为生产资料存在,因而取得固定资本的形式”(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第179页)。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正文中谈到对投在土地上的鸟粪的“补偿损耗”问题。——第483页。
[143]艺术和手工业协会(Society of Arts and Trades)是资产阶级教育性质和慈善性质的团体,于1754年在伦敦成立。摩尔顿的报告发表在该协会的周刊《艺术协会杂志》(《Journal of the Sociey of Arts》)1859年12月9日那一期上。马克思引用的那段话在该期第56页上。——第490页。
(III)
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
[144]
[ (1)]生息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关系的拜物教化。生息资本是这种拜物教的最充分的表现。庸俗经济学家和庸俗社会主义者论资本利息 ]
[XV—891]收入的形式和收入的源泉以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外表上表现出来的存在,它同潜在的联系以及中介环节是分离的。于是,土地成了地租的源泉,资本成了利润的源泉,劳动成了工资的源泉。现实的颠倒借以表现的歪曲形式,自然会在这种生产方式的当事人的观念中再现出来。这是一种没有想象力的虚构方式,是庸人的宗教。庸俗经济学家——应该把他们同我们所批判的经济学研究者严格区别开来——实际上只是[用政治经济学的语言]翻译了受资本主义生产束缚的资本主义生产承担者的观念、动机等等,在这些观念和动机中,资本主义生产仅仅在其外观上反映出来。他们把这些观念、动机翻译成学理主义的语言,但是他们是从[社会的]统治部分即资本家的立场出发的,因此他们的论述不是素朴的和客观的,而是辩护论的。对必然在这种生产方式的承担者那里产生的庸俗观念的偏狭的和学理主义的表述,同诸如重农学派、亚·斯密、李嘉图这样的政治经济学家渴求理解现象的内部联系的愿望,是极不相同的。
然而,在所有这些形式中,最完善的物神是生息资本。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资本的最初起点——货币,以及G—W—G′这个公式,而这个公式已被归结为它的两极G—G′。创造更多货币的货币。这是被缩简成了没有意义的简化式的资本最初的一般公式。
土地,或者说自然,是地租即土地所有权的源泉,——这具有充分的拜物教性质。但是,由于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随意地混淆起来,通常的观念就还有可能求助于自然本身的生产力[来解释地租],而这种生产力借助某种魔术在土地所有者身上人格化了。
劳动是工资(即工人在他的产品中所占有的由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决定的份额)的源泉;劳动是下述事实的源泉:工人用自己的劳动从产品(即从物质上考察的资本)中为自己购买从事生产的许可权,并在劳动中占有一个源泉,由于有了这个源泉,他的一部分产品才以报酬的形式从这个作为雇主的产品中流回他那里,——这种说法也是够妙的。但是,在这里,通常的观念在如下的限度内还算是符合事实的,即尽管它把劳动同雇佣劳动混淆起来,从而把雇佣劳动的产品即工资同劳动的产品混淆起来,然而对健全的人类理智来说,有一点仍然是清楚的,这就是劳动本身创造它的工资。
至于资本,如果就生产过程来进行考察,那末认为它是猎取别人劳动的工具这样一种观念,总是或多或少地保存着。无论把这一点看作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有根据的还是无根据的,——这里总是以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为前提,总是指的这种关系。
就资本出现在流通过程来说,通常的看法所特别注意的是,它表现为商人资本,这是一种仅仅从事这种业务的资本,所以利润在这里有时用普遍欺诈这个含糊的观念来说明,有时用比较明确的观念来说明,即:商人欺诈产业资本家,就象产业资本家欺诈工人那样,或者说,商人欺诈消费者,就象生产者相互欺诈那样。不管怎样,这里利润是用交换,就是说,用社会关系而不是用物来解释的。
相反,在生息资本上物神达到了完善的程度。这是一个已经完成的资本,——因而是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因此,它在一定的期间提供一定的利润。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只剩下了这种规定性,而没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作媒介。在资本和利润中,还存在着对过去的回忆,尽管由于利润和剩余价值的不同,由于所有资本具有形式单一的利润——一般利润率,资本已经[892]非常模糊不清了,已经变得难以理解和神秘莫测了。
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自行增殖的价值,创造货币的货币,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物(货币、商品)同它自身的关系。
对于利息以及利息与利润的关系,这里不作进一步的研究,对于利润按怎样的比例分为产业利润和利息,这里也不研究。有一点是清楚的,这就是:在资本和利息上,资本作为利息的神秘的、自行创造的源泉,即作为资本自行增长的源泉已达到了完善的程度。正因为如此,照[通常的]观念看来,资本主要存在于这种形式中。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
既然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体现在货币或商品中——真正说来是体现在货币即商品的转化形式中——的一定价值额提供了一种权力,使人有可能白白地从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劳动,占有一定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剩余产品,那末很清楚,货币本身可以作为资本,作为特殊种类的商品出卖,或者说,资本可以在商品或货币的形式上被购买。
资本可以作为利润的源泉出卖。通过货币等等,我使另一个人能够占有剩余价值。因此,我取得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很自然的。土地具有价值,是由于它使我能够获得一部分剩余价值,因此我在土地上不过是为借助于土地所获得的这部分剩余价值而支付;同样,我在资本上不过是为借助于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支付。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除了实现剩余价值外,资本的价值还会永恒化,会再生产出来,所以自然而然,货币或商品作为资本出卖时,会在一定时期之后又流回卖者手中,卖者永远不会象转让商品那样转让货币,而是保留自己对货币的所有权。在这种场合,货币或商品不是作为货币或商品出卖,而是作为它的二次方,作为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货币或商品价值来出卖了。它不仅会自行增长,而且会在总生产过程中把自己保存下来。因此,对于卖者来说,它仍旧是资本,会流回卖者手中。在这里,出卖就在于:一个把它作为生产资本使用的第三者,必须从他只是因有这笔资本而获取的利润中,支付一定的部分给资本所有者。象土地一样,货币是作为创造价值的物贷出的,这个物在这个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被保存下来,不断地流回,因而也可能流回最初的卖者手中。只是由于流回最初的卖者手中,货币才成为资本。否则,他就是把它作为商品来卖,或是用它作为货币来买了。
但是不管怎样,形式就其本身来考察(实际上,货币作为榨取劳动的手段,作为获得剩余价值的手段,是定期转让的)是这样的:物现在表现为资本,资本也表现为单纯的物,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全部结果则表现为物所固有的一种属性;究竟是把货币作为货币支出,还是把货币作为资本贷出,取决于货币所有者,即处在随时可以进行交换的形式上的商品的所有者。
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作为本金的资本和作为果实的资本的关系,资本提供的利润由资本自己的价值来决定,并且资本本身不会因这个过程而消失(这是符合资本的性质的)。
由此可以明白,为什么肤浅的批判完全象它想要保存商品而反对货币那样,现在却要用它那改良派的智慧去反对生息资本,同时毫不触动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而只是攻击这种生产的一个结果。这种从资本主义生产的立场出发对于生息资本的反驳,今天竟自诩为“社会主义”,其实这种反驳,作为资本本身的发展因素,例如在十七世纪就已出现,那时,产业资本家还必须首先同当时还比自己强大的旧式高利贷者进行斗争,以夺取自己的地位。
[893]作为生息资本的资本,它的充分的物化、颠倒和疯狂,——不过,在生息资本上,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本性,它的疯狂性,只是以最明显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生“复利”的资本,在这里,资本好象一个摩洛赫,他要求整个世界成为献给他的祭品,然而由于某种神秘的命运,他永远满足不了自己理所当然的、从他的本性产生的要求,总是到处碰壁。
货币或商品流回它们的起点即资本家手中,是资本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具有特征的运动,这一方面表示现实的形态变化,即商品转化为它的生产条件,生产条件再转化为商品形式:再生产;另一方面又表示形式上的形态变化,即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再转化为商品。最后,这还表示价值的增长,G—W—G′。原有的、但是已在过程中增大了的价值始终保留在同一个资本家手中。改变的只是资本家占有这个价值的形式——或者是货币形式,或者是商品形式,或者是生产过程本身的形式。
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在生息资本的场合,取得了一个完全表面的、同现实运动(资本的回流就是这种运动的形式)相分离的形态。A把他的货币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资本支出。在这里,货币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它不过转手而已。它只是在B手中才实际转化为资本。但对A来说,货币变成资本是由于它从A手中转到了B手中。资本由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实际流回的现象,是对B来说的。而对A来说,流回是在和让渡相同的形式上进行的。货币由B手中再回到A手中。A是贷出货币,而不是支出货币。
货币在资本的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每一次换位,都表示再生产的一个要素:或者是货币转化为劳动,或者是完成的商品转化为货币(生产行为的结束),或者是货币再转化为商品(生产过程的更新,再生产的重复)。在货币作为资本贷出时,就是说,在它不是转化为资本,而是作为资本进入流通时,货币的换位不过表示货币本身的转手。所有权留在贷款人手中,而对货币的支配则转到产业资本家手中。但对贷款人来说,货币转化为资本是从他把货币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资本支出时开始的,即从他把货币交到产业资本家手中开始的。(对贷款人来说,即使他把货币不是贷给产业家,而是贷给浪费者,或者贷给交不起房租的工人,货币也仍然是资本。全部典当业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诚然,另外一个人把货币转化为资本,但这个行为是在贷款人与借款人发生的行为之外完成的。在这个行为中,这种中介过程消失了,看不见了,不直接包含在内了。这里表现出来的不是货币向资本的实际转化,只是这种转化的毫无内容的形式。正如劳动能力的情况一样,在这里,货币的使用价值就是:货币创造交换价值,创造比它本身所包含的更大的交换价值。货币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贷出,作为商品贷出,不过是作为这样一种商品,它恰恰由于自己的这种属性而同商品本身相区别,从而也具有特殊的让渡形式。
资本的起点是商品所有者,货币所有者,简单地说,是资本家。因为资本的起点和终点是一致的,所以资本又流回到资本家手中。但是在这里,资本家是以双重身分存在的:既作为资本所有者,又作为把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的产业资本家。事实上,[894]资本是从产业资本家那里流出,然后又流回到他那里,但他仅仅是暂时的所有者。资本家是以双重身分存在的: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因此,资本作为所有物,也就回到法律上的资本家那里,回到非正式的丈夫那里。然而资本的回流(这种回流包含着资本价值的保存,它使资本成为自行保存的和永久化的价值)只是对资本家Ⅱ起中介作用,而不是对资本家Ⅰ起中介作用。因此,资本的回流在这里也不是表现为一系列经济过程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特殊的法律上的交易的结果,这就是,资本在这种场合是被贷出,不是被卖出,即只是暂时让渡。事实上,被卖出的只是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在这里就在于生产交换价值,提供利润,生产比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更多的价值。作为货币,资本并不由于使用而改变。但它是作为货币被付出,也是作为货币再流回。
资本流回的形式,取决于它的再生产方式。如果资本作为货币贷出,它就以流动资本的形式流回,流回的量等于它的全部价值加剩余价值(在这个场合就是剩余价值或利润中归结为利息的部分),即贷出的货币额加由它产生的增长额。
如果资本以机器、建筑物等形式贷出,简单地说,以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借以执行固定资本职能的物质形式贷出,那末,它就以固定资本的形式,例如作为年支付流回(这个年支付等于对损耗的补偿额,即固定资本中进入流通的价值部分),再加上剩余价值中算作固定资本(不是因为它是固定资本,而是因为它是一定量的资本一般)利润的部分(在这里是利润的一部分,即利息)。
在利润本身,剩余价值,从而利润的真正源泉,已经模糊不清了,神秘化了:
(1)因为,从形式上考察,利润是以全部预付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的每个部分,不管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是花在原料、机器上还是花在劳动上,都提供相同的利润;
(2)因为,某一单个的已知资本,例如500,如果它的剩余价值等于50,资本的每个部分,例如每五分之一,就都提供10%,这样,由于一般利润率的确立,现在每个500或100的资本,不管它用于哪个领域,不管其中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比例如何,也不管它的周转时间如何不同等等,它同其他任何一个在完全不同的有机条件下活动的资本一样,在相同的期间,总要提供相同的平均利润,例如10%。这就是说,因为孤立地加以考察的各个单个资本的利润和由这些资本本身在其各自的生产领域创造的剩余价值,实际上是不等的量。
其实,第二点只是把第一点已经包括的东西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不过,作为利息的基础的,正是剩余价值的这种外表化的形式,也就是剩余价值作为利润而存在的形式,这种形式不同于它的最初的简单形态(这时它还带着出生的脐带)而且绝非一眼就可以辨认出来。利息不是直接以剩余价值为前提,而是直接以利润为前提,利息本身只是被归入特殊范畴、特殊项目内的一部分利润。因此,在利息上比在利润上识别剩余价值要困难得多,因为只有当剩余价值以利润形式出现时,利息才同它直接发生关系。
资本回流的时间取决于实际的生产过程;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看来仅仅取决于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契约。所以,就这种交易来看,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资本似乎一刻也没有丧失货币的形式。当然,这些交易是由资本的实际的回流决定的,但是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
[895]利息和利润不同,它代表单纯的资本所有权的价值,就是说,它使货币(价值额,任何形式的商品)所有权潜在地成为资本所有权,从而使商品或货币本身成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当然,劳动条件只有当它们作为工人的非所有物,从而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同工人相对立来执行职能的时候,才是资本。但是只有同劳动相对立,它们才能作为别人的所有物执行职能。这些劳动条件和劳动的对立存在,使它们的所有者成为资本家,使资本家占有的这些劳动条件成为资本。但是,在货币资本家A手中,资本不具有这种使自己成为资本,从而也使货币所有权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对立性质。货币或商品借以成为资本的现实的形式规定性消失了。货币资本家A决不是同工人相对立,他只是同另一个资本家B相对立。他卖给B的,事实上只是货币的“使用权”,是货币转化为生产资本时将会产生的结果。但是他直接出卖的事实上并不是使用权。如果我出卖商品,我就是出卖一定的使用价值。如果我用商品购买货币,那我就是购买了作为商品的转化形式的货币所具有的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我不是在出卖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同时出卖商品的使用价值,我也不是在购买货币本身的同时购买货币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但是,作为货币的货币,在转化为资本并执行资本的职能(货币在贷款人手中没有执行这种职能)之前,它所具有的使用价值,不外是它作为商品(金、银——货币的物质实体)或作为货币,作为商品的转化形式所具有的使用价值。事实上,贷款人卖给产业资本家的,即在这次交易中发生的,不过是贷款人把货币所有权让给产业资本家一段时间。他在一定期间让渡自己的所有权,也就是产业资本家在一定期间购买这个所有权。因此,贷款人的货币在被让渡之前就已经作为资本出现: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分离的、单纯的货币或商品所有权就已经作为资本出现。
货币只有在让渡之后才表现为资本,这对于事情本身毫无影响,正象棉花的使用价值实际上只有在棉花让渡给纺纱业者之后才表现出来,或者肉的使用价值实际上只有在肉从肉铺里转到消费者的餐桌上才表现出来,并不改变棉花或肉的使用价值一样。货币一旦不用于消费,商品一旦不再为它的所有者的消费服务,它们就会使它们的所有者成为资本家,而它们自己——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相分离,并且在转化为“生产”资本之前——就作为资本出现,也就是说,作为自行增殖、自行保存、自行增长的价值出现。创造价值、提供利息是它们内在的属性,就象梨树的属性是结梨子一样。贷款人就是把自己的货币作为这种生息的东西出卖给产业资本家的。因为货币会自行保存,是自行保存的价值,所以产业资本家能够按照随意约定的期限把它归还。因为货币每年创造一定的剩余价值,一定的利息,确切些说,因为在每一段时间内它的价值都在增长,所以,产业资本家也能够每年或在契约规定的其他任何期限内把这个剩余价值支付给贷款人。要知道,作为资本的货币,和雇佣劳动完全一样,每天都提供剩余价值。利息虽然只是利润中固定在特殊名称下的部分,它在这里却表现为这样一种剩余价值的创造,这种剩余价值的创造是资本本身所固有的,同生产过程是分离的,因而是单纯的资本所有权即货币和商品的所有权所固有的,同造成这种所有权和劳动之间的对立从而使这种所有权具有资本主义所有权性质的那些关系是分离的,——这种剩余价值的创造是单纯的资本所有权所固有的,因而是本来意义上的资本所固有的。相反,产业利润在这里只不过表现为利息的附加额,这个附加额是借款人把借来的资本用在生产上,即用这笔资本对工人进行剥削而挣得的(或者象人们所说的:通过自己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资本家的职能在这里被说成等于劳动,甚至被说成和雇佣劳动等同,因为[896]真正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产业资本家,事实上是作为从事活动的生产当事人,作为劳动者而与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贷款人相区别,贷款人同生产过程相分离并且处在这个过程之外执行所有者的职能)。
这样,利息,而不是利润,表现为从资本本身,因而从单纯的资本所有权中产生的资本的价值创造;因此利息表现为由资本本能地创造出来的收入。庸俗经济学家就是在这种形式上理解利息的。在这种形式上,一切中介过程都消失了,资本的物神的形态也象资本物神的观念一样已经完成。这种形态之所以必然产生,是由于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由于一部分利润在利息的名义下被完全离开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或资本所有者所占有。
对于要把资本说成是价值和价值创造的独立源泉的庸俗经济学家来说,这个形式自然是他们求之不得的,在这个形式上,利润的源泉再也看不出来了,资本主义过程的结果也离开过程本身而取得了独立的存在。在G—W—G′中,还包含有中介过程。在G—G′中,我们看到了资本的没有概念的形式,看到了生产关系的最高度的颠倒和物化。
一般利息率,或者说,一般利率当然是和一般利润率相适应的。在这里,我们不打算进一步阐明这个问题,因为对生息资本的分析不属于概论这一篇,而属于论信用那一篇。[145]但是,为了完全弄清楚资本的这个表现形式,指出如下一点是重要的:一般利润率远远不象利息率,或者说利率那样表现为可以捉摸的、明确的事实。诚然,利率在不断地波动。今天(在向产业资本家贷款的货币市场上,我们所谈的只是这个方面)利率是2%,明天是3%,后天又是5%。但这个2%,3%或5%的利率是适用于所有贷款人的。提供2%,3%,5%,是任何一个100镑货币额的一般比率,同一个实际执行资本职能的价值额,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所提供的实际利润却很不相同,这些实际利润对利润的观念上的平均水平的偏离,使利润的这个平均水平始终只有通过某种过程,通过某种反作用才能确立下来,而这一点又始终只有在较长的资本流通期间才能做到。在若干年间,一定领域的利润率较高,而在以后若干年间则较低。把这若干年或一系列这样的演变综合在一起,平均起来就得出平均利润。但这样一来,平均利润就不表现为直接既定的东西,而只表现为各种相互矛盾的波动的平均结果。利率却不是这样。它普遍地是每天确定的事实,这个事实对产业资本家来说,甚至是他们从事活动时计算上的前提和项目。一般利润率在用来估计实际利润时,事实上仅仅作为观念上的平均数存在;在它被固定为现成的、确定的、既定的东西时,它仅仅作为平均数、作为抽象物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它仅仅作为在各种不同的实际利润率的平均化运动中起决定作用的趋势存在,而不管这些利润率是属于同一领域的单个资本,还是属于不同生产领域的不同资本。
[897]贷款人向资本家要求的,是根据一般利润率(平均利润率)计算,而不是根据单个资本家那里出现的对一般利润率的个别偏离。平均数在这里成了前提。利息率本身在变动,但是这种变动对所有的贷款人都适用。
相反,确定的、相同的利息率不仅按平均数来说是存在的,而且事实上也是存在的(虽然它根据借款人是否被认为第一流的债务人而在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之间变动),对它的偏离宁可说是由特殊情况所造成的例外。同记载气压状况的气象报告相比,这种不是为这个或那个资本编制,而是为货币市场上现有的资本即借贷资本编制的记载利息率状况的证券交易报告,其准确性毫不逊色。
借贷资本的利息率具有较大的固定性和等同性,它和一般利润率的较难捉摸的形式不同,而且相反。这种情况从何而来,这里不去阐述。这样的阐述属于论信用那一篇。不过有一点是明显的:每个领域内的利润率的波动,——同一个生产领域内的单个资本家享有的特殊利益完全撇开不谈,——都取决于当时市场价格的状况和市场价格围绕费用价格的波动。不同领域的利润率的差别,只有通过不同领域的市场价格即不同商品的市场价格和这些商品的费用价格的比较才能知道。某个特殊领域的利润率下降到观念上的平均水平之下,如果时间拖得很久,就足以使资本离开这个领域,或者使新资本不可能按平均规模流入这个领域。因为,新的追加资本的流入,同已经投入的资本的再分配相比,更能使资本在各特殊领域的分配平均化。而特殊领域的超额利润只有通过市场价格和费用价格的比较才能知道。只要差别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资本就开始从一些生产领域流出而流入另一些生产领域。撇开这种平均化行为需要时间这一点不谈,每个特殊领域的平均利润本身,也只有根据资本的性质,通过例如在7年等等的周期内所实现的利润率的平均数表现出来。因此,单是上下波动,如果不超过平均程度,不采取异常的形式,就不足以引起资本的转移,何况固定资本还会给资本的转移带来困难。一时的行情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产生影响,而且它对追加资本的流人或流出的影响,要大于对已经投入不同领域的资本的再分配的影响。
我们看到,所有这一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运动,这里要考察的,不仅有每个特殊领域的市场价格、不同商品的比较费用价格、每个领域的供求状况,而且有不同领域的资本家的竞争!此外,平均化的快慢在这里取决于资本的特殊有机构成(例如,固定资本多还是流动资本多)和它们的商品的特殊性质,就是说,要看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性质是否易于允许按照市场价格的状况把它们较快地撤出市场、减少或增加它们的供给。
货币资本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在货币市场上,互相对立的只是两个范畴:买者和卖者,需求和供给。一方面是借款的资本家阶级,另一方面是贷款的资本家阶级。商品具有同一形式——货币。资本因投在特殊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而具有的一切特殊形态,在这里都消失了。在这里,资本是存在于独立的交换价值即货币的没有差别的彼此等同的形态上。特殊领域之间的竞争在这里停止了;它们全体一起作为借款人出现,资本则以这样一个形式与它们全体相对立,在这个形式上,按怎样的方式使用的问题对资本来说还是无关紧要的事。如果说生产资本[898]只是在特殊领域之间的运动和竞争中把自己表现为整个阶级共有的资本,那末,资本在这里现实地有力地在对资本的需求中表现为整个阶级共有的资本。另一方面,货币资本(货币市场上的资本)也实际具有这样一个形态,在这个形态上,它是作为共同的要素,而不问它的特殊使用方式如何,根据每个特殊领域的生产需要,被分配在不同领域之间,被分配在资本家阶级之间。并且,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出现在市场上的货币资本,会越来越不由个别的资本家来代表,即越来越不由市场上现有资本的这个部分或那个部分的所有者来代表,而是由把它集中起来,组织起来,并且以完全不同于实际生产的方式把它控制起来的银行家来代表。因此,就需求的形式来说,和货币资本相对立的是整个阶级的力量;但就供给来说,这个资本整个地表现为借贷资本,表现为集中在少数蓄水池里的全社会的借贷资本。
这就是为什么一般利润率同固定的利息率相比,表现为模糊不清的景象的一些理由;利息率的大小固然也会变动,但并不妨碍它对所有借款人来说都一样地发生变动,所以它在他们面前总是表现为固定的、既定的量,象货币的价值的变动并不妨碍它对一切商品来说都具有相同的价值一样;象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每天发生波动,但并不妨碍它逐日都有牌价一样,利息率的变动也不妨碍它作为货币的价格有规则地在牌价中标示出来。这是因为资本本身在这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货币——提供的;因此,它的价格的确定,和其他一切商品的情形一样,就是它的市场价格的确定;因此,利息率总是表现为一般利息率,表现为这样多的货币取得这样多的利息。而利润率甚至在同一个领域内,在商品市场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也可能不同(因为各单个资本生产相同的商品时的条件不同;因为特殊利润率不是由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的,而是由市场价格和生产费用之间的差额决定的),而不同领域的利润率,只是在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波动才能达到平均化。一句话:只是在货币资本上,在借贷货币资本上,资本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的自行增殖的属性具有一个固定的价格,由当时的利息表示出来。
因此,资本作为生息资本,而且正是在它作为生息货币资本的直接形式上(生息资本的其他形式在这里与我们无关,这些其他形式也是由这个形式派生出来的,并以这个形式为前提),取得了它的纯粹的拜物教形式。第一,这是由于资本作为货币的不断存在;在这样的形式上,资本的一切规定性都已经消失,它的现实要素也看不出来;它仅仅作为独立的交换价值、作为获得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存在。在资本的现实过程中,货币形式是一个转瞬即逝的形式。在货币市场上,资本总是以这个形式存在。第二,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又是在货币形式上,表现为资本本身应得的东西,表现为货币资本,即同它完成的过程相脱离的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应得的东西。G—W—G′在这里成了G—G′,而且,正象资本形式在这里是没有差别的货币形式一样,——因为货币正好是这样一个形式,在这个形式上,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差别消失了,从而由这些商品的存在条件构成的生产资本的差别,生产资本本身的特殊形式的差别也消失了,——货币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它所转化成或表现出来的剩余货币,也表现为根据货币额本身的量来计算的一定的比率。利息率是5%时,作为资本的100镑就等于105镑。这样就得出一个自行增殖的价值的,或者说,创造货币的货币的十分明显的形式。它同时又是毫无内容的形式,不可理解的、神秘的形式。我们在分析资本时是从G—W—G出发的,G—G′不过是它的结果而已。[146]现在我们发现G—G′作为主体。正象生长是树木固有的属性一样,生出货币(τοχοs) [注:产物,利息。——编者注]是资本在其作为货币的纯粹的形式上固有的属性。我们在外表上发现的、因而曾经作为我们分析的出发点的这个不可理解的形式,现在又作为一个过程的结果被我们碰到了,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形态越来越和它的内在本质相异化,并且越来越与之失去联系。
[899]我们从作为商品的转化形式的货币出发。现在我们到达作为资本的转化形式的货币。这和我们曾经把商品看成是资本生产过程的前提和结果完全一样。
资本在自己这种最奇特同时又和普通观念最接近的形态上,既是庸俗经济学家的“基本形式”,又是肤浅的批判的最直接的攻击点。就前者来说,部分地是因为内在联系在这里最少表现出来,而且资本是以一种好象是价值的独立源泉的形式出现;部分地是因为在这种形式上资本的对立性质完全被掩盖了,被抹杀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不见了。另一方面,这种形式的资本所以受到攻击,是因为它在这里以最不合理的形式表现出来,给庸俗社会主义者提供了最容易突破的攻击点。
十七世纪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柴尔德、卡耳佩珀等人)反对把利息看作剩余价值的独立形式,这种论战只是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反对旧式高利贷者——当时货币财富的垄断者——的斗争。在这里,生息资本还是一种洪水期前的资本形式,这种形式只是刚刚不得不从属于产业资本,处于依附产业资本的地位,这是生息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必须占有的地位。资产阶级在这里也象在其他场合一样,毫不迟疑地去求助于国家,使现存的、旧时遗留下来的生产关系适合于它自己的需要。
显然,按另一种办法在不同种类的资本家之间分配利润,即靠降低利率来提高产业利润或者相反,都绝不会触动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因此,把生息资本当作资本的“基本形式”来反对的社会主义,就不仅是本身完全局限于资产阶级视野的问题。而且,就它的论战并非一种出于误解的、盲目向资本本身发起的攻击和批判来说(不过,在这里把资本和资本的一种派生形式等同起来了),它无非是一种披着社会主义外衣的、要求发展资产阶级信用的愿望,因此,它只是表示,在这种论战披上社会主义外衣的国家里,现存关系是不发达的。这种社会主义本身只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理论上的征兆,尽管这种资产阶级的努力可能采取非常惊人的形式,例如“无息信贷”的形式[147]。圣西门主义及其对于银行制度的赞美就是属于这一类(以后又出现过“动产信用公司”[148])。
[144]在手稿第ⅩⅠⅤ本封面上草拟的《剩余价值理论》最后几章的计划中,紧接着《理查·琼斯》(这第五部分结束)这一章之后,马克思写了:《补充部分:收入及其源泉》(见本卷第1册第5页),而在第ⅩⅤ本封面上草拟的这一本的目录中,有《庸俗政治经济学》这一题目(同上,第6页)。这两个题目(《收入及其源泉》和《庸俗政治经济学》)占手稿第ⅩⅤ本很大一部分篇幅,而且二者是紧密地交错在一起加以论述的。在这一本(写于1862年10月—11月)里,马克思在手稿第890页上中断了对霍吉斯金观点的分析,转而写关于收入及其源泉和关于庸俗政治经济学的《补充部分》,庸俗政治经济学抓住收入及其源泉的拜物教形式的外表,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辩护士理论。在进一步阐述有关问题(也在第ⅩⅤ本)的过程中,这个《补充部分》首先转到对借贷资本的分析,这种分析同对于庸俗政治经济学的批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然后又转到对商业资本这种不创造剩余价值而只分配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经济领域的分析。这样一来,马克思就逐渐地越出了作为自己著作的历史批判部分的《剩余价值理论》的直接对象的范围。
对商业资本的研究马克思一直继续到第ⅩⅤ本结尾。但下一本手稿即第ⅩⅤⅠ本(1862年12月)却以《第三章。资本和利润》这个标题开始。这一本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在1865年写《资本论》第三卷第一、二两篇时广为利用的、对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以及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的研究。在第ⅩⅤⅠ本结尾,马克思转到——如他自己所说——“这一篇最重要的问题”,即分析利润率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下降的原因。马克思后来把这个阐述加以改写,用于《资本论》第三卷第三篇(《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这个阐述是到下一本手稿即第ⅩⅤⅡ本(1862年12月—1863年1月初)的开头才完成的。
在第ⅩⅤⅡ本(从手稿第1029页开始),马克思重新回过头来分析商业资本,继续手稿第ⅩⅤ本的正文。但是在这里马克思也中断了对商业资本问题的阐述,这一次是为了写题为《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货币的回流运动》的《补充部分》。这个篇幅相当大的《补充部分》,只是到第ⅩⅤⅢ本(1863年1月)的开头,马克思才用下面的话作了结束:“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考察应该推后”。接着,马克思又重新(在手稿第1075页)回过头来研究商业资本,这一次他考察了不同的作者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对商业资本的所有这些研究包括在手稿第ⅩⅤ、ⅩⅤⅡ和ⅩⅤⅢ本中;马克思在1865年写作《资本论》第三卷第四篇时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这些研究材料。结束了对商业资本的研究之后,马克思(在手稿第1084页)又回到《剩余价值理论》,回到在第ⅩⅤ本中断的关于霍吉斯金那一节。
从这里列举的1861—1863年手稿第ⅩⅤ—ⅩⅤⅢ本内容丰富的材料中,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计划,只有包含在第ⅩⅤ本中(第891—950页)的《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这一部分,作为附录收入本版《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著作的全部历史批判部分以此结束。——第499页。
[145]马克思说的“概论这一篇”是指《资本一般》(《das Kapital im allge-meinen》)那一篇。按照1858—1862年计划,这一篇应由三部分组成(《资本的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和《二者的统一,或资本和利润》),紧接着这一篇之后应该是具有更专门性质的三篇:《资本的竞争》、《信用》和《股份资本》。马克思在后来写作《资本论》的过程中,还把很多按照原来计划不属于《资本一般》这一篇问题范围的东西逐渐地收入《资本的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和《二者的统一,或资本和利润》这几部分中。其中包括有很多与信用和信用制度有关的问题被收入由《资本和利润》这一篇发展而来的《资本论》第三卷。——第512页。
[146]马克思指他的1861—1863年手稿第Ⅰ本,这一本从《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节开始。该节第一小节是《G—W—G。资本的最一般形式》(1861—1863年手稿第1—6页)。——第517页。
[147]指蒲鲁东在他同巴师夏的论战(1849—1850年)中为“无息信贷”辩护。马克思在后面,在他的手稿第935—937页(见本册第581—585页)对蒲鲁东的这个观点进行了批判。——第518页。
[148]动产信用公司(Credit Mobilier,全称Societe generale du Credit Mobilier)是法国的一家大股份银行,创办于1852年。该银行以进行金融投机活动著称,最后于1867年破产。1856—1857年,马克思为伦敦的宪章派报纸《人民报》(《The People’s Paper》)和美国的报纸《纽约每日论坛报》(《New-York Daily Tribune》)写了六篇文章评论该银行的投机活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2卷第23—40、218、227、313—317页以及第13卷第85—86、186页)。——第518页。
(III)
[ (2)]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同产业资本的关系。更为古老的形式。派生的形式
商业形式和利息形式比资本主义生产的形式即产业资本更古老。产业资本是在资产阶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关系的基本形式,其他一切形式都不过是从这个基本形式派生的,或者与它相比是次要的,——派生的,如生息资本;次要的,也就是执行某种特殊职能(属于资本的流通过程)的资本,如商业资本。所以,产业资本在它的产生过程中还必须使这些形式从属于自己,并把它们转化为它自己的派生的或特殊的职能。产业资本在它形成和产生的时期碰到了这些更为古老的形式。产业资本碰到它们时把它们作为前提,但不是作为由它本身确立的前提,不是作为它自己生活过程的形式。这如同它最初碰到了商品,但不是作为它自己的产品,它碰到了货币流通,但不是作为它自己的再生产要素。一旦资本主义生产在它的所有形式上发展起来,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生息资本就会从属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就会仅仅成为产业资本本身的一种从流通过程派生的形式。但是,作为独立形式的[900]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必须先被摧毁并从属于产业资本。对生息资本使用行政权力(国家),强行降低利率,使生息资本再也不能把条件强加于产业资本。但是,这是资本主义生产一些最不发达的阶段所特有的形式。产业资本为了使生息资本从属于自己而使用的真正方式,是创造一种产业资本所特有的形式——信用制度。强行降低利率还是产业资本本身从以前的生产方式的方法中借用来的形式,一旦产业资本强大了,夺取了地盘,它就把这个形式当作无用的、不合目的的东西扔掉。信用制度是它自己的创造,信用制度本身是产业资本的一种形式,它开始于工场手工业,随着大工业而进一步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最初是反对旧式高利贷者(英国的金匠、犹太人、伦巴第人等等)的论战形式。十七世纪揭示信用制度的最初秘密的著作,全是以这种论战形式写成的。
至于商业资本,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从属于产业资本,或者也可以说,它成了后者的职能,成了执行某种特殊职能的产业资本。商人不是购买商品,而是购买雇佣劳动,用以生产供他进行商业销售的商品。但是,这样一来,商业资本本身就失去了它和生产相比所具有的固定形式。工场手工业通过商人向商品生产者的这种转化来反对中世纪的行会,并把手工业限制在比较狭小的范围。在中世纪,商人(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工场手工业发达的个别分散的点除外)不过是城市行会或农民所生产的商品的包买商。
[149]
商人向产业资本家的这种转化,同时也是商业资本向单纯的产业资本形式的转化。另一方面,生产者成了商人。例如,呢绒生产者不是逐渐地一小批一小批地从商人那里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材料并为之加工,而是自己按照自己资本的大小去购买材料等等。各种生产条件都作为他自己买来的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呢绒生产者现在已经不是为个别商人或某些顾客生产,而是为商业界生产了。
在第一种形式上,商人统治着生产,商业资本统治着由它推动的城市手工业者的劳动和农民家庭手工业。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是从属于它的。在第二种形式上,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生产者自己就是商人;商业资本在这里只是在流通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中执行一定的职能。这是两种形式。商人作为商人成为生产者、产业家。产业家、生产者成为商人。
起初,商业是行会的、农村家庭的和封建的农业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它使产品发展成为商品,这部分地是因为它为产品创造了一个市场,部分地是因为它提供了新的商品等价物,部分地是因为为生产提供了新的材料,并由此开创了一些生产部门,它们一开始就以商业为基础:既以替市场生产为基础,也以世界市场造成的生产要素为基础。
一旦工场手工业(尤其大工业)相当巩固了,它就又为自己创造市场,夺取市场,一部分是采用暴力手段来开辟市场,但市场是它用自己的商品本身来夺取的。以后,商业就只不过是工业生产的奴仆,而对工业生产来说,市场的不断扩大则是它的生活条件,因为不断扩大的大量生产不受现有的商业界限(就商业仅仅反映现有需求而言)的限制,而是仅仅受现有的资本量和劳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它不断地使现有市场商品充斥,从而不断地促使市场界限扩大和改变。在这里,商业是产业资本的奴仆,它执行从产业资本的生产条件中产生的一项职能。
产业资本在其发展的初期,试图用殖民制度(同时用禁止性关税制度)以暴力手段为自己确保一个市场和若干市场。产业资本家面对着世界市场;因此,他要[901]把自己的生产费用不仅同国内的市场价格相比较,而且同整个世界市场的市场价格相比较,同时必须经常这样做。他在生产时总是要考虑世界市场的市场价格。以前,这种比较只是商人的事,这样就保证了商业资本对生产资本的统治。[901]
※ ※ ※
[902]可见,利息无非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润本身又无非是剩余价值,无酬劳动),它是由完全地或部分地借助别人的资本从事“劳动”的产业资本家支付给这笔资本的所有者的。利息是利润——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作为一种特殊的范畴被固定下来,以特有的名称和总利润相分离;这种分离和利息的起源毫无关系,只和它的支付或占有的方式有关。尽管产业资本家直接掌握全部剩余价值,不管剩余价值以地租、产业利润和利息的名义在产业资本家和其他人之间怎样进行分配,产业资本家总不是自己占有这部分利润,而是把它从自己的收入中扣除,支付给资本所有者。
如果利润率是既定的,利息率的相对高度就取决于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产业利润的比例;如果这种分割的比例是既定的,利息率的绝对高度(即利息对资本的比例)就取决于利润率。这种分割比例是怎样确定的,这里不打算研究。这是属于对资本的现实运动,亦即对各个资本的现实运动的考察问题,而我们这里涉及的是资本的一般形式。
生息资本的形成,它和产业资本的分离,是产业资本本身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发展的必然产物。货币(即总是可以转化为生产条件的价值额)——或生产条件(货币随时都可以转化为生产条件,货币不过是生产条件的转化形式)——作为资本来使用,就可以支配一定量的别人劳动,支配比它本身所包含的更多的劳动。货币在同劳动交换时不仅保存自己的价值,而且增加自己的价值,产生剩余价值。作为资本的货币或商品,其价值不是由它们作为货币或商品所具有的价值来决定,而是由它们为自己的所有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量来决定。资本的产品是利润。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货币是作为货币支出还是作为资本支出,只是货币的不同的用途。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货币(商品)从可能性来说是资本(正象劳动能力从可能性来说是劳动完全一样),因为,第一,它可以转化为生产条件,而且实际上也只是这些生产条件的抽象表现,是它们作为价值的存在,第二,财富的物质要素从可能性来说具有成为资本的属性,因为这些要素的对立面——雇佣劳动,也就是使它们成为资本的东西——是作为社会生产的基础存在的。
地租也只是产业资本家必须支付给另一个人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的名称,正如利息是由产业资本家虽然收进来(和地租一样)但是必须支付给第三者的另一部分剩余价值一样。然而,这里有很大的区别。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所有权阻止资本按照农产品的费用价格使它们的价值平均化。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他有可能这样做。它使他有可能把价值和费用价格间的差额装进自己的腰包。另一方面——在涉及级差地租的情况下——这种垄断还使他有可能拿走产品的市场价值超过一定土地上产品的个别价值的余额,而不是象在其他部门那样,这个差额作为超额利润落入在比平均条件有利的条件下从事经营的资本家的腰包,因为平均条件满足需求的基本量,决定生产的主要量,从而调节每个特殊生产领域的市场价值。
土地所有权是夺取产业资本生产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的手段。相反,贷出的资本——在资本家用借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情况下——是生产全部[903]剩余价值本身的手段。货币(商品)可以作为资本贷出这种情况,不过意味着,货币从可能性来说是资本。李嘉图所说的废除土地所有权,即把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权,把地租交付给国家而不是交给地主,是一种理想,是资本从它最内在的本质中产生的内心愿望。资本不可能废除土地所有权。但是,通过把土地所有权转化为[交给国家的]地租,资本作为阶级占有了地租,以抵补自己的国库开支,就是说,资本通过迂回的办法占有了它不能直接拿到手的东西。可是废除利息和生息资本,就是废除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只要货币(商品)可以用作资本,它就可以作为资本出卖。因此,那些要商品而不要货币、要产业资本而不要生息资本、要利润而不要利息的人,真不愧为小资产阶级空想主义者。
生息资本和提供利润的资本——这并不是两种不同的资本,而是同一个资本,它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资本的职能,提供利润,利润在两种不同的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一种是处在生产过程之外、作为所有者代表资本自身的资本家{不过,资本由私有者代表是资本的基本条件;不然的话,它就不成其为与雇佣劳动相对立的资本了},一种是代表执行职能的资本即处于生产过程中的资本的资本家。
[149]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章中指出:波佩认为,中世纪的商人不过是行会手工业者或农民所生产的商品的“包买商”。见约·亨·摩·波佩的著作《从科学复兴至十八世纪末的工艺学历史》1807年哥丁根版第1卷第70页。——第520页。
(III)
[ (3)剩余价值的各个部分独立化为不同形式的收入。利息和产业利润之间的比例。收入的拜物教形式的不合理性 ]
利润分割的进一步“硬化”或独立化是这样表现出来的:每个资本的利润,从而以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分成或被割裂成两个互不依赖或互相独立的部分,即利息和产业利润,后者现在往往也被简单地称为利润或取得“监督劳动的工资”这样的新教名。如果利润率(平均利润)等于15%,利息率(如我们已看到的那样,它总是固定在一般的形式上)等于5%(一般利息率在货币市场上总是作为货币的“价值”或“价格”标示出来),那末资本家——即使他是资本的所有者,资本的任何部分都不是借来的,从而利润不必在两种资本家中间进行分配——就会这样来考虑问题:在这15%当中,5%代表他的资本的利息,只有10%代表他把资本用于生产而取得的利润。这5%的利息是他作为“产业资本家”对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他自己所负的债;这个利息应付给他的资本自身,因而也应付给作为资本自身的所有者的他(这个资本自身同时也是资本的自为的存在,或者说资本作为资本家的存在,作为从自身中排他的所有权的存在),这个抽掉了生产过程的资本与执行职能的资本、处于生产过程中的资本不同,与代表这种执行职能的、“劳动的”资本的“产业资本家”不同。“利息”是资本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而利润则是“劳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这和下述情况相类似:农场主-资本家——他同时又是土地所有者,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把他的利润中形成地租的那一部分,把这个超额利润,不是归于作为资本家的他自己,而是归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他自己,不是归于资本,而是归于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他作为资本家欠了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他自己的“地租”。这样一来,表现在一种规定性上的[生息的]资本,就和表现在另一种规定性上的[提供产业利润的]同一个资本,在固定的形式上对立起来,就象土地所有权和资本相互对立一样,事实上,土地所有权和资本是以两种本?上不同的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占有别人劳动的权利。
如果在一种场合有5个股东经营一家棉纺厂,棉纺厂代表100000镑资本,提供10%的利润,即10000镑,那末,每个股东各得利润的1/5,即2000镑。如果在另一种场合单独一个资本家把同量资本投入工厂,获得同量利润10000镑,那末,这个资本家不会认为:他得到的2000镑是一个股东的利润,得到的8000镑是四个不存在的股东的合伙利润。因此,在不同的[904]资本家——他们对同一笔资本具有不同的法律权利,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表现为同一笔资本的共有者——之间进行的单纯的利润分割本身,绝不会给利润的这些部分建立不同的范畴。那末,为什么利润在资本贷出者和资本借入者之间的偶然的分割会建立这些范畴呢?
乍看起来,这里谈的只是利润的这样一种分割,在进行这种分割时存在两个资本所有者,两个具有不同权利的所有者,而这一点乍看起来是个法律因素而不是经济因素。资本家是用自有资本还是用别人的资本从事生产,或者他是按什么比例用自有资本和别人的资本从事生产,这个问题本身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可是,利润分为[产业]利润和利息的这种分割并不表现为偶然的分割,不是取决于偶然的情况(即一个资本家是否实际上要同另一个资本家分割利润,他在这一场合是用自有资本经营还是用别人的资本经营),而是相反,即使他仅仅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他也无论如何都要分裂为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分裂为生产过程外的资本和生产过程内的资本,分裂为自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作为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提供利润的资本,——这种情况是怎样产生的呢?
在这里,有一个现实的因素作为基础。货币(作为商品一般的价值表现)在生产过程中所以能占有剩余价值(不管它叫什么,不管它分解成哪些部分),只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之前货币就已经被假定为资本。在生产过程中,货币作为资本把自己保存、生产和再生产出来,而且是在不断扩大的规模上这样做。但是,如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存在,如果生产是在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且在与它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内进行,就是说,如果所涉及的问题不单单是资本的形成过程,那末,早在生产过程之前,货币按其性质来说就已经作为资本自身存在了,尽管这种性质只是在过程中才实现,而且一般说来只有在过程本身中才具有现实性。如果货币不是作为资本进入过程,它也就不会作为资本,就是说,不会作为提供利润的货币,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作为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从过程中出来。
这里的情况和货币的情况一样。例如,铸币无非是一块金属。它成为货币只是由于它在流通过程中的职能。但是,商品的流通过程一旦作为前提,铸币就不仅执行货币的职能,而且在它进入流通过程之前,就作为货币在每个单独的场合充当这个过程的前提了。
资本不仅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而且是它的前提。因此,货币和商品就其自身来说,潜在地是资本,在可能性上是资本:一切商品就其可能转化为货币而言,货币就其可能转化为形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要素的商品而言,都是这样的资本。可见,货币,——作为商品和劳动条件的纯粹的价值表现,——自身作为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不作为过程的结果,而作为过程的前提来考察的资本是什么呢?是什么使它在进入过程之前就成为资本,从而过程只是使它的内在性质得到发展呢?是它借以存在的社会规定性:过去劳动同活劳动相对立,产品同活动相对立,物同人相对立,劳动本身的物的条件作为别人的、独立的、自我孤立的主体或人格化,一句话,作为别人的所有物,而且在这个形式上作为劳动本身的“使用者”和“支配者”(它们占有劳动而不是被劳动占有)同劳动相对立。价值(无论它是作为货币还是作为商品而存在),而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则是劳动条件,作为别人的所有物,作为自我的所有物,同劳动者相对立,这无非是说,它们是作为非劳动者的所有物同劳动者相对立,或者至少是说,在劳动条件的所有者是资本家的情况下,他也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价值等等的所有者,作为主体(这些物就是在这个主体上具有自己的意志,自己属于自己,人格化为独立的力量)同这些劳动条件相对立。资本,作为生产的前提,资本,在它不是从生产过程中出来,而是在它进入生产过程之前的形式上,是一种对立性,在这种对立性中,劳动作为别人的劳动同资本相对立,资本本身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同劳动相对立。在这里表现出来的,是离开过程本身的、已表现为资本所有权本身的那种对立的社会性质。
[905]这个因素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产生的结果,并且作为这样的结果又是它的不断需要的前提;这个因素离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现在表现在这样的事实上:货币和商品就其自身来说,潜在地是资本;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出售;在这个形式上,它们代表单纯的资本所有权,代表作为单纯所有者的资本家(撇开他的资本主义职能不谈);就它们本身来考察,它们是对别人劳动的支配权,因而是自行增殖的价值,并且提出占有别人劳动的要求。
这里也清楚地表明了:占有别人劳动的根据和手段,就是这种关系,而不是资本家方面提供的任何劳动或对等价值。
因此,利息表现为由作为资本的资本,由单纯的资本所有权产生的剩余价值,资本之所以从生产过程中得到这个剩余价值,是因为资本作为资本进入生产过程,也就是说,这个剩余价值属于资本本身,而不以生产过程为转移,——尽管剩余价值只是在生产过程中才出现,——因此,这个剩余价值是资本作为资本就已经潜在地包含着的。相反,产业利润则表现为不是属于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家,而是属于作为执行职能的所有者的资本家,即属于执行职能的资本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就象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一切看来都是颠倒的那样,在利息和利润的关系上的这种最后的颠倒也终于出现了,以致利润中划为特殊项目[利息]的部分反而表现为专门属于资本的产物,而产业利润却不过是在这个部分上增长起来的追加额。
因为货币资本家处于生产过程本身之外,实际上仅仅作为资本所有者取得剩余价值中属于他自己的一份;因为资本的价格,即单纯的资本所有权的价格会在货币市场上以利息率表示出来,就象其他任何商品的市场价格会在市场上表示出来一样;因为剩余价值中由资本自身即单纯的资本所有权决定的份额由于这一点而是一个既定的量,而利润率却是波动的,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每时每刻都不同,在每个领域内在各个资本家之间也不同(部分是由于他们进行生产的有利条件不同,部分是由于他们对劳动实行资本主义剥削的本领和能力不同,部分是由于他们在欺骗商品的买者或卖者时走运和狡黠的程度——让渡利润——不同),——因为上述种种原因,所以在资本家看来,不管他们是不是处于过程中的资本的所有者,利息自然是由资本本身,由资本所有权,由资本所有者(不管资本所有者是他们自己还是第三者)产生的;相反,产业利润在他们看来则是他们的劳动的产物。他们是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当事人——同作为资本的单纯的、不活动的存在的他们自己或第三者相对立,从而作为劳动者同作为所有者的他们自己或其他人相对立。既然他们是劳动者,他们实际上就是雇佣工人,而且由于他们的特殊的优越地位,他们不过是报酬较高的雇佣工人,他们所以能这样,部分地应归功于他们是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
因此,当利息和作为生息资本的资本表示物质财富同劳动的单纯对立,因而表示物质财富作为资本的存在时,在通常的观念中这一点恰恰被颠倒过来了,因为在表面现象上货币资本家乍看起来同雇佣工人毫无关系,而只同另一个资本家发生关系,这另一个资本家又不是同雇佣劳动相对立,而是自己作为劳动者同作为资本的单纯存在、单纯所有者的他自己或另一个资本家相对立。此外,单个资本家可以把他的货币作为资本贷出,也可以自己把它作为资本来使用。在他从自己的货币中取得利息时,他得到的只是货币的价格,这个价格,在他不是作为资本家“执行职能”,在他不“劳动”时,也是可以得到的。因此很明显,就他实际上从生产过程中得到的只是利息来说,他只应归功于资本,而不应归功于生产过程本身和[906]代表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他自己。
由此也产生了某些庸俗经济学家的绝妙的论调:如果产业资本家除利息外得不到其他利润,他就会用他的资本去生息而过食利者的生活。这样一来,所有的资本家就会停止生产,所有的资本就会停止执行资本的职能,但是他们仍然可以靠它的利息为生!杜尔哥就已经有类似的议论:如果资本家得不到利息,他就会购买土地(资本化的地租),就会靠地租为生。[150]但是,因为地租在重农学派那里代表真正的剩余价值,所以在这里利息仍然是从剩余价值来的;而在上述那些庸俗见解中,真实关系却被颠倒过来了。
还有另一种情况必须指出:对于借钱的产业资本家来说,利息加入费用,在这里费用是指预付的价值。一笔例如1000镑的资本,不是作为价值1000镑的商品,而是作为资本加入他的生产;因此,如果1000镑资本每年提供10%的利息,那末它就作为1100镑的价值加入年产品。所以,这里清楚地表明,价值额(以及体现它的商品)不是在生产过程中才成为资本,而是作为资本形成生产过程的前提,从而它自身已经包含了属于它(单纯的资本)的剩余价值。对于用借来的资本经营的产业家来说,利息,或者说,作为资本的资本,加入他的费用,它所以表现为这样的资本,只是因为它产生剩余价值(所以,它作为商品,例如值1000,作为资本就值1100,即1000+1000/10,C+C/x)。如果在产品中只得到利息,那末,它虽然是超过作为单纯商品计算的预付资本的价值的余额,但不是超过作为资本计算的商品的价值的余额;产业家必须把这个剩余价值付给别人,它属于他的预付,属于他生产商品时的支出。
至于用自有资本经营的产业家,他必须把资本的利息支付给自己,并把它看成是预付。实际上,他预付的不仅是例如价值为1000镑的资本,而且是作为资本的1000镑的价值,如果利息等于5%,这个价值就是1050镑。这对他来说也决不是什么空想。因为,如果他不把这1000镑用于生产而把它借出,它作为资本就会给他带来1050镑。因此,只要他把这1000镑作为资本预付给自己,他就是给自己预付1050镑。总得在某一个人身上弥补自己的损失,哪怕在自己身上!
价值为1000镑的商品作为资本具有1050镑的价值。就是说,资本不是简单的数字:它不是简单的商品,而是自乘的商品;不是简单的量,而是量的比例。资本是它作为本金、作为既定的价值同作为[生产了]剩余价值[的本金]的它自己的比例。资本C的价值(按一年计算)等于C(1+1/x)[1]或C+C/x。正象用简单的计算方法不可能理解或推算出等式ax=n中的x一样,从基本的概念中也无法理解或推算出自乘的商品,自乘的货币,资本。
同利润的一部分,即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表现为资本家的预付完全一样,在农业生产中,另外一部分——地租,也表现为资本家的预付。但是在这里,这种看法的不合理性却不那么引人注目,因为地租在这里表现为土地的年价格,土地因此作为商品加入生产。“土地价格”固然比资本价格包含的不合理性更大,但这种不合理性不是包含在形式本身之中。因为土地在这里表现为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地租则表现为这种商品的价格。(不合理性在于,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土地,却有了价格,即表现在货币上的价值,也就是说,有了价值,因而,应该被看作物化社会劳动。)因此,就外在的形式来说,我们在这里也和在任何其他商品那里一样,看到了双重表现: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交换价值观念地表现为价格,表现为某种绝对不同于商品使用价值的东西。而在“1000镑=1050镑”或“50镑是1000镑的年价格”这种说法中,却是相同的东西即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发生关系,而且交换价值要作为和自身不同的东西成为它自身的价格,即表现在货币上的交换价值本身。
[907]所以,这里有两种形式的剩余价值——利息和地租,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作为前提,作为预付加入生产;这种预付是资本家本人投入的,所以它对于资本家来说决不代表剩余价值,即超过他的预付价值的余额。就剩余价值的这些形式而言,在单个资本家本人看来,剩余价值的生产属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生产费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和占有超过在过程中消费掉的商品(不论这些商品是加入不变资本还是加入可变资本)价值的余额,是这种生产方式的必要条件。当然,这一点也表现在:平均利润形成商品费用价格的一个要素,因而形成商品供给的条件,形成商品生产本身的条件。然而,产业资本家把这个余额,这部分剩余价值,——尽管它形成生产本身的一个要素,——公正地看成超过自己的费用的余额,不认为它象利息和地租那样属于自己的预付。事实上,在危机时刻,当价格的下跌使产业利润消失或显著减少,因而生产缩减或停顿的时候,利润也会作为生产条件同他本人相对立。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单纯看作分配形式的人的愚钝。它们同样是生产形式。[907]
※ ※ ※
[937]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利息),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中,可能看起来最后一个环节还是最合理的:这里至少说出了工资产生的源泉。但是实际上正相反,最后这个形式却是最不合理的,它是另外两个形式的基础,就象雇佣劳动一般说来以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和作为资本的产品为前提一样。只有当劳动条件以这种形式同劳动对立的时候,劳动才是雇佣劳动。但是在“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劳动正是作为雇佣劳动来表现的。因为工资在这里表现为劳动的特殊产品,表现为劳动的唯一产品(工资对于雇佣工人来说确实也是劳动的唯一产品),所以价值的其他部分——地租、利润(利息)——也必然表现为是从其他的特殊源泉产生的;正象产品中归结为工资的价值部分必须理解为劳动的特殊产品一样,归结为地租和利润的价值部分也必须理解为它们为之存在并归其所有的那些因素的特殊结果,就是说,这些价值部分必须理解为土地和资本各自的果实。[937]
[1]马克思在论马尔萨斯这一章中,考察了马尔萨斯在李嘉图的《原理》出版(1871年)以后所写的著作。在这些著作里,马尔萨斯企图用旨在维护统治阶级中最反动阶层的利益的庸俗辩护论来对抗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对抗李嘉图的千方百计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而照李嘉图的观点,这样发展生产力,就应当牺牲个人的甚至整个阶级的利益。
关于作为“人口论”的鼓吹者的马尔萨斯,在本章中只是附带谈了一下。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对所谓李嘉图地租规律的发现史的评论》那一章中对马尔萨斯论人口的著作做了一般的评述(见本卷第2册第121、123、125—128、158页)。——第3页。
[150]安·罗·雅·杜尔哥《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1766年版第73节和第85节。——第530页。
(III)
[ (4)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的硬化过程以及这些形式同它们的内在实质即剩余劳动日益
分离的过程。生息资本是这个过程的最终阶段。把产业利润看成“资本家的工资”的辩护论观点]
[910]我们来考察一下资本在以生息资本形式出现之前所经历的道路。
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情况还简单。剩余价值除了剩余价值本身这种形式外,还没有取得特殊的形式,剩余价值本身这种形式,只不过使剩余价值有别于产品的另一部分价值,即构成产品中再生产出来的价值等价物的那一部分价值。正如一般价值归结为劳动一样,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即无酬劳动。因此,剩余价值也只是以实际会改变自己价值的那部分资本——可变资本,花在工资上的资本——来计量的。不变资本不过是使资本的可变部分能够发生作用的条件。情况很简单,如果用等于10个人的劳动的100镑购买20个人的劳动(即包含20个人的劳动的商品),产品价值就等于200镑,而100镑剩余价值就是10个人的无酬劳动。或者说,如果有20个人劳动,那末每人只有半天为自己劳动,另外半天为资本家劳动。20个半天等于10天。这等于是,只有10个人的劳动得到报酬,而另外10个人则是白白为资本家劳动。
这里,在这种胚胎状态中,关系还是很清楚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完全不会误解。这里的困难只是在于说明这种不付等价物便能占有劳动是怎样由商品交换规律(即商品按其包含的劳动时间互相交换)产生的,首先是,怎样与商品交换规律不发生矛盾。
[911]流通过程已经抹掉了、已经掩盖了实际存在的联系。因为剩余价值量在这里同时还决定于资本的流通时间,所以看起来,这里还加进了一种与劳动时间不同的要素。
最后,如果考察一下完成了的资本(它表现为一个整体,表现为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它是再生产过程的表现,即一定的价值额,这个价值额在一定期间,在一定的流通阶段,生产出一定的利润即剩余价值),那末,在这种形态上,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还只是作为一种回忆和作为在同等程度上决定剩余价值的因素而存在,因此,剩余价值的单纯性质就被模糊了。剩余价值现在表现为利润。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这种利润与不同于劳动时间的资本的一定流通阶段有关;(2)剩余价值在计算时,不是同直接产生它的那部分资本相比,而是不加区分地同整个总资本相比;这样一来,剩余价值的源泉完全看不见了;(3)虽然在利润的这种最初形式上,利润量在数量上还与单个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相等,但是利润率从一开始就不同于剩余价值率,因为剩余价值率等于,m/v,而利润率等于m/(c+v);(4)在剩余价值率既定的情况下,利润率可能提高或降低;利润率甚至可能朝着与剩余价值率变动相反的方向变动。
可见,剩余价值在利润的最初形式上已经具有这样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不仅使人不能直接辨认它与剩余价值、剩余劳动的同一性,而且好象是直接与这种同一性相矛盾的。
其次,由于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由于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以及与此有关的或由此决定的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单个资本的利润,不仅在表现上(即在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的区别上),而且在实体上(这里也就是在数量上)都和单个资本在其特殊生产领域里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本身不同。如果我们考察单个资本,而且也考察某个特殊领域的总资本,那末,利润现在就不仅在表面上,而且在实际上都和剩余价值不同。等量资本提供等量利润,或者说,利润与资本的量成比例。或者说,利润由预付资本的价值决定。在所有这些表现上,利润同资本有机构成的关系完全被掩盖了;这种关系在这里已经无法辨认了。相反,一眼就能看到的是,等量资本推动的劳动量极不相同,从而支配的剩余劳动极不相同,创造的剩余价值量极不相同,但是提供的利润量相同。由于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这种基础本身,似乎也被取消了。
正是在利润的这种完全异化的形式上以及在利润的形式愈来愈掩盖自己的内核的情况下,资本愈来愈具有物的形态,愈来愈由一种关系转化为一种物,不过这种物是包含和吸收了社会关系的物,是获得了虚假生命和独立性而与自身发生关系的物,是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存在物;而且在资本和利润的这种形式上,资本表面上是作为现成的前提出现的。这就是资本的现实性的形式,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资本的现实存在的形式。资本也正是以这种形式存在于其承担者即资本家的意识中,反映在他们的观念中。
这种固定的和硬化的(变了形的)利润形式(从而也是利润的创造者即资本的形式,因为资本是根据,利润是归结,资本是原因,利润是结果,资本是实体,利润是偶性;资本所以成为资本,只是因为它生产利润,只是因为它是创造利润即创造追加价值的价值)——从而也是作为利润根据的资本的形式,作为资本保存下来并通过利润来增殖的资本的形式——更加固定在它的外表性上了,因为赋予利润以这种平均利润形式的资本的平均化过程,使一部分独立存在的、似乎是在其他基础上(即在土地上)生长出来的利润,在地租形式上同利润脱离了。诚然,地租起初是作为租地农场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一部分利润出现的。但是,因为他(租地农场主)既不能把这种超额利润装入自己的腰包,而他所使用的资本,作为资本来说,又与其他资本不论在哪一点上都毫无区别(租地农场主之所以把超额利润交给土地所有者,是因为他并不认为作为资本的资本是超额利润的源泉),所以土地本身在这里就表现为商品的这一部分价值(它的这一部分剩余价值)的源泉,而土地所有者不过是[912]土地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如果地租按预付资本计算,那还有一点线索,可以使人想起地租的来源就是利润即一般剩余价值的一个特殊部分。(当然,在土地所有权直接剥削劳动的社会制度下,情况不是这样。在那里,要认识剩余财富的源泉,那是毫无困难的。)但是地租是按一定量的土地支付的;地租会资本化为土地价值;这个价值会比例于地租的涨落而涨落;地租则比例于保持不变的土地面积(可是用在土地上的资本的量却会变动)而涨落;土地等级的差别在必须按一定单位面积支付的地租的高度上表现出来;地租总额按总面积计算,这就能确定出比如说每平方尺的平均地租;如同资本主义生产所创造的这一生产的其他一切形式一样,地租也表现为一种固定的、既定的、任何时候都存在的、从而对个人来说是独立存在的前提。租地农场主必须支付地租,并且要按照土地的单位面积,根据土地的质量来支付一定的数额。如果土地质量有了提高或降低,他为若干英亩土地必须支付的地租也要提高或降低,而不管他在土地上使用了多少资本。正如他必须支付利息,而不管他获得了多少利润一样。
按产业资本来计算地租,是政治经济学的又一个批判性的公式,这个公式保持了地租同作为产生地租的基础的利润之间的内在联系。但是在现实中这种联系是不表露在外的;相反,地租在这里是以实际的土地来计量,——因此,一切中介过程都被砍去了,而地租的纯粹外表的独立形态却完成了。地租只有在这种外表化上,在完全脱离它的中介过程的情况下,才是独立的形态。多少平方尺的土地就提供多少地租。在这种说法中,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地租——表现为同某种特殊的自然要素的关系,而与人的劳动无关,在这里,不仅剩余价值的性质完全被掩盖了(因为价值本身的性质被掩盖了),而且利润本身的存在现在也要归功于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的生产工具的资本,正如地租的存在要归功于土地一样。土地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存在,并提供地租。资本由人们生产的产品构成,这些产品提供利润。一种由人们生产的使用价值提供利润,另一种不是由人们生产的使用价值提供地租,——这只是物创造价值的两种不同的形式,前者与后者一样都是既可理解又不可理解。
显然,只要剩余价值分解成各个不同的特殊部分,而这些部分又与各种不同的、只是在物?上不同的生产要素——自然界、劳动产品、劳动——发生关系,只要剩余价值一般获得特殊的、彼此无关、互不依赖、由各种不同的规律调节的形态,那末,剩余价值所有这些形态的共同的统一体(即剩余价值本身),从而这个共同的统一体的性质,也就愈来愈无法辨认,不再通过现象表示自己,而必须当作某种隐藏的秘密来发现了。剩余价值各个特殊部分的形态的这种独立化,它们作为独立形态的相互对立,由于以下的事实而完成了:这些部分中的每一部分都可以归结为作为其尺度和特殊源泉的某种特殊要素,或者说,剩余价值的每一部分都表现为某种特殊原因的结果,某种特殊实体的偶性。这就是:利润—资本,地租—土地,工资—劳动。
就是这些完成了的关系和形式,在实际生产中表现为前提,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通过它本身所创造的各种形态运动的,这些形态即它的结果,又同样地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完成了的前提同它相对立。它们就是以这样的身分实际上决定着单个资本家等等的行动,成为他们的动机,并作为这样的动机反映在他们的意识之中。庸俗政治经济学无非是以学理主义的形式来表达这种在其动机和观念上都囿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外在表现的意识。而庸俗政治经济学愈是肤浅地抓住现象的表面,仅仅用一定的方式把这种现象的表面复制出来,它就愈觉得自己“合乎自然”,而与任何抽象的空想无关。
[913]前面我们谈到流通过程的地方 [注:见本册第534—535页。——编者注],还应当指出一点,由流通过程产生的一些规定,结晶为一定种类的资本(固定资本、流动资本等等)的属性,这样也就表现为一定商品在物质上所固有的既定的属性。
如果说在利润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既定前提的这种最终形态中,利润所经历的许多转化和中介过程都消失了,无法认识了,从而资本的性质也消失了,无法认识了;如果说这种形态由于以下的事实而更加固定化:使它得以完成的同一过程,会使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地租同它相对立,从而使它成为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同作为特殊物质生产工具的资本发生关系,完全象地租同土地发生关系一样;那末,这种由于大量看不见的中间环节而与自己的内在实质相分离的形态,就会获得更加外表化的形式,或者不如说,就会在生息资本上,在利润和利息的划分上,在作为资本的简单形态(这种形态使资本成为它自己的再生产过程的前提)的生息资本上获得绝对外表化的形式。一方面,这里表现出资本的绝对形式:G—G′,自行增殖的价值。另一方面,甚至在纯粹商业资本中也存在的中间环节,即G—W—G′公式中的W在这里消失了。在G—G′公式中,只有G同它自身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用它自身来衡量的。这是绝对地从过程中抽出、脱离过程、处于过程之外的资本,它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前提,对这个过程来说它又是结果,它只有在这一过程之中并通过这一过程,才成为资本。
{我们把利息可能是单纯的财产转移而不一定表示实际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撇开不谈。譬如说,当货币贷给“挥霍者”,也就是说当它用于消费时,利息就不表示实际的剩余价值。但是,当货币被借来用于支付时,情况也会是这样。在这两种场合,货币都是作为货币而不是作为资本贷出的,但是对于货币所有者来说,仅仅由于贷放行为,货币才成为资本。在第二种场合,当票据贴现或以当时卖不出去的商品作抵押进行贷款时,借来供支付用的货币,就能够同资本的流通过程,同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必要的转化过程发生关系。只要这种转化过程的加快——这是在信贷中按照信贷的一般性质会发生的情况——能使再生产的速度加快,也就是使剩余价值的生产速度加快,借入的货币就是资本。但是,如果借入的货币仅仅是用来偿还债务,并不加速再生产过程,甚至可能使再生产过程无法进行或者缩小其规模,那末,这笔货币就只是支付手段,对借款人来说只是货币,而对贷款人来说,则是在实际上不依赖资本过程的资本。在这种场合,利息同“让渡利润”一样,是不依赖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不依赖剩余价值的创造——的事实。在货币的这两种形式,即作为获得商品以供消费的购买手段和作为偿还债务的支付手段的形式上,利息完全同“让渡利润”一样,表现为这样一种形式:它虽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再生产出来,却不依赖资本主义生产,属于更早的生产方式。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就包括这样一点:货币(或商品)能够在生产过程之外成为资本并作为资本出卖,这种情形在货币不转化为资本而只起货币作用的更古老的形式上也会发生。
生息资本的第三种更古老的形式以这样的事实为基础:资本主义生产还不存在,而利润还是以利息的形式被占有,资本家纯粹以高利贷者的身分出现。这包括以下两点:(1)生产者还是独立地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而不是生产资料利用生产者进行劳动(虽然奴隶也属于这种生产资料,但是奴隶在这里也同役畜一样,并不形成特殊的经济范畴,或者,最多也只是存在物?上的差别:不会说话的工具;有感觉的、会说话的工具);(2)生产资料只是在名义上属于生产者,也就是说,生产者会由于某些偶然情况而不能用出卖自己商品的所得来再生产这些生产资料。因此,生息资本的这些形式在存在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的一切社会形式中都会出现,而不管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奴隶劳动、农奴劳动,还是自由劳动。在上述形式的最后一种形式中,生产者以利息的形式向资本家支付自己的剩余劳动,因而这种利息也包含着利润。在这里,有了整个[914]资本主义生产,却没有它的优越性,即没有劳动的社会形式的发展和由这些形式中产生的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形式在农民中占决定性的优势,他们的一部分生活资料和生产工具已经必须作为商品来购买,也就是说,除他们外已经有独立的城市工业,此外,他们还必须用货币纳税、交付地租等等。}
生息资本只有在借贷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并生产一个余额(利息是其中的一部分)时,才成为生息资本。但这一点并不能排除:利息和生息这种属性,不管有没有[生产]过程,都同生息资本长在一起。同样,下面这样一个事实,即为了实际证明棉花的有用属性,必须把棉花纺成纱或进行其他某种加工,也不能排除棉花作为棉花的使用价值。资本也是这样,只有转入生产过程,才能实际证明自己的生息能力。而劳动能力,也只有当它在过程中作为劳动被使用,被实现时,才表明它有创造价值的能力。这一点并不能排除:劳动能力自身作为一种能力,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并且作为这样的活动,它不是从过程中才产生的,而相反地是过程的前提。它是作为创造价值的能力被人购买的。购买它的人也可以不让它去从事劳动(例如,剧院经理有时购买一个演员,并不是为了要他演戏,而是为了使他不能再为自己的竞争者的剧院演戏)。购买劳动能力的人是否利用他支付过报酬的劳动能力的属性,即它创造价值的属性,这与卖者或所卖商品无关,正如购买资本的人是否把这些资本作为资本来使用,也就是说,他是否在过程中使这种资本所固有的创造价值的属性发挥作用,这与卖者或所卖商品无关一样。在这两种场合,他为之支付的东西,是那个就自身来说,在可能性上,就所买商品(在一种场合是劳动能力,另一种场合是资本)的性质来说,已经包含在这两种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和它们保存它们自身的价值的能力。因此,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也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看成利息,即看成这样的剩余价值,它之所以从生产过程产生出来,是因为资本把它带进了生产过程而与这个过程无关。
地租和“土地—地租”关系,可以表现为比利息和“资本—利息”关系更加神秘的形式。但是地租形式上的不合理性,也并不在于表示资本本身的关系。因为土地本身是生产的(就使用价值来说),本身是活的生产力(具有使用价值或用来生产使用价值),所以这里可能有两种见解:或者是迷信地把使用价值同交换价值混淆起来,把物同产品中包含的劳动的某种特殊社会形式混淆起来(于是,不合理性就在自身中为自己找到理由,因为这里地租作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同资本主义过程本身没有任何关系),或者是“启蒙的”政治经济学的见解:认为既然地租与劳动无关,也与资本无关,那末地租就根本不是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而只是价格的附加额,是土地占有的垄断使土地所有者可能获得的附加额。
生息资本的情况却不同。这里涉及的不是某种与资本无关的关系,而是资本主义关系本身,是由资本主义生产产生的、它所特有的、反映资本实质本身的关系,是资本借以表现为资本的那种资本形态。利润仍然包含着对处于过程中的资本的关系,对生产剩余价值、生产利润本身的过程的关系。生息资本的情况与利润不同,在利润上,剩余价值的形态成了某种异化的、离奇的东西,使人不能直接认清剩余价值的简单形态,从而不能认清它的实体和产生的原因;相反,在利息上,这种异化形式却明显地作为本质的东西出现、存在和表现。这种形式作为某种同剩余价值的实际性质相对立的东西独立化并固定化了。在生息资本上,资本同劳动的关系消失了。实际上利息是以利润为前提的,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剩余价值[915]怎样在利息和利润之间、在不同种类的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这实际上与雇佣工人完全无关。
利息明确地表现为离开资本主义过程本身的、独立于过程的、处于过程之外的资本的果实。它应付给作为资本的资本。它进入生产过程,因而也从生产过程中出来。资本孕育着利息。资本不是从生产过程中得出利息,而是把利息带进生产过程。因此,利润中超过利息的余额,即资本只是靠生产过程得到的、只是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生产出来的那个剩余价值量,就获得一种不同于利息(即资本自身、资本本身、作为资本的资本所固有的价值创造)的产业利润这样一种特殊形式(即企业利润,至于是产业利润还是商业利润,那要看重点是在生产过程上还是在流通过程上)。这样一来,连剩余价值的最后一种形式,即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使人想起其起源的形式,也分离为并被理解为不仅是异化的形式,而且是直接同剩余价值本身相对立的形式,因此,资本和剩余价值的性质,也和一般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一样,终于被完全神秘化了。
产业利润,与利息相对立,代表着过程中的资本而与过程外的资本相对立,代表着作为过程的资本而与作为所有权的资本相对立,——因而代表着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作为劳动资本的代表者的资本家而与只是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只是作为资本的所有者的资本家相对立。这样,它就作为劳动资本家而与作为资本家的自身相对立;进而作为劳动者而与只是作为所有者的自己相对立。因此,如果说这里还保存着剩余价值同过程的关系,那末,这恰好是以剩余价值概念本身被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产业利润被归结为劳动,但不是归结为别人的无酬劳动,而是归结为雇佣劳动,即归结为付给资本家的工资,这样一来,资本家就同雇佣工人落入一个范畴,就不过是一种报酬较高的雇佣工人,正如工资一般就存在着各种差别一样。
实际上,货币转化为资本,并不是由于货币同商品的物质生产条件相交换,也不是由于这些生产条件——劳动材料、劳动资料、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进入发酵状态、相互作用、相互结合,即进入某种化学过程,并把商品作为这个过程的结晶沉淀下来。如果情况仅仅是这样,那末我们就决不会有资本,决不会有剩余价值。劳动过程的这种抽象形式是一切生产方式所共同的,而不管它们的社会形态和历史规定性如何。这种过程成为资本主义过程,货币转化为资本,只是由于:(1)商品生产,即作为商品的产品生产,是生产的普遍形式;(2)商品(货币)同作为商品的劳动能力(即实际上同劳动)相交换,因而劳动是雇佣劳动;(3)但是后者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发生:客观条件,也就是(就整个生产过程来考察)产品本身,作为独立的力量,作为不是劳动的财产,作为他人的财产,因而按形式来说是作为资本,同劳动相对立。
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和作为资本的劳动条件(从而作为资本家的所有权:它们人格化为资本家,在资本家身上,它们表现为它们本身的所有者,它们代表着资本家对它们的所有权,即它们对本身的所有权而与劳动相对立),是同一种关系的表现,不过是从这种关系的不同的两极出发而已。这种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经常的结果。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为它自己提供的前提: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前提,也就是说,一当它发展起来并在与它相适应的关系中发挥作用时,它就连同它的条件一起被作为前提。但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是一般生产过程;它的各个要素的对抗的社会规定性,只有在过程本身中才能发展和实现,这种规定性是该过程的贯彻始终的特征,并使该过程正好成为这种社会规定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过程。
[916]当资本——不是某种特定的资本,而是一般资本——刚一开始形成,它的形成过程就是在它之前的社会生产方式的解体过程和这一生产方式瓦解的产物。因而,这是一个历史过程和属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的过程。这是资本的历史创始时期。(例如,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在这里,劳动还只是必须同旧形式的劳动条件分离,而在旧形式下,劳动和劳动条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这样,劳动才成为自由劳动,只有这样,劳动条件才转化为与劳动相对立的资本。资本成为资本的过程,或者说,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出现之前的发展过程,和资本在这个过程中的实现,在这里是属于历史上两个不同的时期。在后一时期,资本是前提,它的存在是作为一种自行起作用的东西而成为前提。在前一时期,资本是另一个社会形式解体过程的沉淀物。这里资本是另一个形式的产物,而不是象后来那样,它是它自己再生产的产物。资本主义生产是在雇佣劳动这个资本主义的、现存的、但是同时又是被它不断再生产出来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资本主义生产也是在作为劳动条件的形式、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既定前提的资本这个基础上进行的,但是这种前提,也象雇佣劳动一样,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经常的创造,是它的经常的产物。
在这个基础上例如货币自身就是资本,因为生产条件自身具有与劳动相对立的异化形式,表现为他人的所有权而与劳动相对立,并作为这样的所有权对劳动进行统治。这时资本也可以作为具有这种属性的商品出卖,也就是资本可以作为资本出卖,当资本作为有息贷款贷放时就是这样。
但是,因为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的独特的社会规定性的因素——这种独特的社会规定性在法律上通过资本表现为一种所有权,通过资本所有权表现为一种独特的所有权形式——已经固定下来,利息又因此表现为资本在这种规定性上(与作为一般生产过程的规定性的这种规定性无关)生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很明显,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即利润中超过利息的余额,即产业利润,就必然表现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由作为资本的资本生出的,而是由同它的、已经以“资本利息”这个名称取得独特存在方式的社会规定性相分离的生产过程生出的。但是,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就是一般的劳动过程。因此,同作为资本家的本身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同作为资本家即资本所有者的本身相区别的产业家,不过是劳动过程中单纯的职能执行者,不是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与资本无关的职能执行者,即一般劳动过程的特殊承担者,即劳动者。这样,产业利润就顺利地转化为工资,同普通的工资落入同一个范畴,不同于普通工资的只是数量和支付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资本家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而不是由别人给他支付工资。
在利润分为利息和产业利润这最后一次分裂中,剩余价值的性质(从而资本的性质)不仅完全消失了,而且显然表现为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
利息表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不过是在特殊名称下从利润中分出的一个份额,这个份额是给资本的单纯所有者的,是由他夺去的。但是这个单纯的量的分割转化成了质的分割,这种质的分割赋予两个部分一种转化形式,在这种转化形式上,它们的原始实质的痕迹已经看不见了。[917]这种情况得以固定下来,首先是因为利息不是表现为同生产无关的、仅仅在产业家用别人的资本从事经营时才“偶然”发生的分割。即使产业家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他的利润也会分为利息和产业利润,因此,不管产业家是不是他的资本的所有者这种偶然情况,单纯量的分割已经固定化为质的分割,固定化为由资本本身和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性质产生的质的分割。这不仅是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利润的两个部分,而且还是利润的两种特殊范畴,它们和资本有不同的关系,也就是说,和资本的不同规定性有关。利润的各部分以独立范畴出现的这种独立化,比较容易地固定下来,原因是(撇开以前已阐明的原因不谈)生息资本作为一种历史形式是出现在产业资本之前,并在它的旧形式上继续同产业资本并存,只是在产业资本的发展进程中才被产业资本作为它本身的一种特殊形式置于从属资本主义生产的地位。
这样,从单纯的量的分割中就产生了质的分裂。资本本身被分裂。只要它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从而,只要它表示劳动条件的异化形式,表示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就在利息上得到实现。它在利息上实现它的作为资本的性质。另一方面,只要它在过程中执行职能,这个过程就表现为脱离自己的特殊资本主义性质,脱离自己的特殊社会规定性的过程——表现为单纯的一般劳动过程。因此,只要资本家参加劳动过程,他就不是作为资本家来参加(因为他的这个性质体现在利息中),而是作为一般劳动过程的职能执行者,作为劳动者来参加,他的工资就表现为产业利润。这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方式——管理的劳动,而劳动方式一般来说是彼此各不相同的。
这样,在这两种剩余价值形式上,剩余价值的性质、资本的实质以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不仅完全消失了,而且转到了自己的反面。但是,由于物的主体化、主体的物化、因果的颠倒、宗教般的概念混淆、资本的单纯形式G—G′在这里被荒诞地、不经过任何中介过程地展示和表现出来,资本的性质和形态也就完成了。同样,各种关系的硬化以及它们表现为人同具有一定社会性质的物的关系,在这里也以完全不同于商品的简单神秘化和货币的已经比较复杂的神秘化的方式表达出来了。变体和拜物教在这里彻底完成了。
利息自身正好表现出,劳动条件作为资本而存在,同劳动处于社会对立中,并且转化为同劳动相对立并且支配着劳动的私人权力。利息概括了劳动条件对主体活动的关系上的异化性质。利息把资本的所有权,或者说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表现为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手段,表现为支配别人劳动的权力。但是,它是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为某种在生产过程本身之外属于资本的东西,而不是表现为这个生产过程本身的独特的规定性的结果。它不是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为同劳动对立,而是相反地同劳动无关,只是表现为一个资本家对另一个资本家的关系,也就是说,表现为一种存在于资本对劳动本身的关系之外的、与这种关系无关的规定性。利润在资本家之间的分配,与工人本身毫无关系。因此,在利息上,在利润的这个形态上,资本的对立性质固然得到了特殊的表现,但是表现成这样:这种对立在其中已经完全消失,而且明显地被抽掉了。利息除了表现货币、商品等等增殖自己价值的能力以外,还把剩余价值表现为从货币和商品中生长出来的某种东西,表现为它们的自然果实,也就是说,利息不过是资本的神秘化在最极端的形式上的表现,——只要它一般表现社会关系本身,它表现的[918]就只是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决不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这个利息形式又使利润的另一部分取得产业利润这种质的形式,即产业资本家——不是作为资本家而是作为劳动者(产业家)——的劳动工资形式。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所要完成的、恰好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他,即资本家,也进行劳动。这好比一个国王,他作为国王在名义上指挥着军队,于是有人就说,不是因为他作为王位所有者进行指挥,起着统帅的作用,他才指挥军队,而是因为他指挥军队,执行统帅的职能,所以他才是国王。因此,如果说,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在利息的形式上完全同剥削过程相分离,那末另一部分在产业利润的形式上就表现为剥削过程的直接的对立面,即不是对别人劳动的占有,而是自己劳动的价值创造。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因为资本的异化性质,它同劳动的对立,处于剥削过程之外,处于这种异化的现实行动范围之外,所以一切对立性质也就从这个过程本身排除了。因此,现实的剥削,即实现并实际表现对立性质的东西,就表现为它的直接对立面,表现为一种在物质上是独特的、但是属于劳动的同一社会规定性的劳动,即雇佣劳动,即属于同一劳动范畴的劳动。在这里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被等同起来了。
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产业利润,正如我们看到的,是由利润的另一部分转化为利息引起的。与利润的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与利润的另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不过这种职能已摆脱并抽掉了使资本得以执行这种职能的社会形式,即对立形式。至于有人怎样用聪明的理由进一步为这一点作辩护,我们将在分析把利润解释为“监督劳动”的报酬的辩护论观点时作更详细的考察。在这里人们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起来了,这一点斯密已经指出过[151]。
当然,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captain of industry)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只要这些职能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产生于资本对作为它的劳动的劳动的统治,从而对作为它的工具的工人的统治;产生于作为社会的统一体,作为在资本上人格化为支配劳动的权力的社会劳动形式的主体而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性质),那末,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如果一个人把他对自己的本性、对外部自然界以及对其他人的关系以宗教形式想象成某些独立存在的力量,以致被这些想象所统治,那末,他就需要祭司和祭司的劳动。但是随着意识的宗教形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关系的消失,这种祭司的劳动也就不再进入社会生产过程。祭司的劳动与祭司一起消失了,而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完成的或他委托别人完成的劳动,也会与资本家一起同样消失。(奴隶制的例子用几段引文加以说明。[152])
可是,把利润归结为作为监督劳动的报酬的工资这一辩护论观点,本身又转过来反对辩护士;因为英国[919]社会主义者曾以充分的理由回答说:很好,以后你们就只应拿普通经理的工资;你们的产业利润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实际上都应归结为监督或管理劳动的工资。
{自然,不可能详细地研究辩护士的这些愚蠢的废话及其种种矛盾。例如,产业利润的提高和下降不论同利息还是同地租都成反比。但是对劳动的监督,即资本家实际完成的一定量劳动,却与此无关,就象与工资的下降无关一样。这种工资的特点正是:它的下降和提高同实际的工资成反比(在利润率由剩余价值率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全部生产条件保持不变,它就完全由剩余价值率决定)。但是诸如此类的“小矛盾”并没有消除持辩护论观点的庸俗经济学家头脑中的等同性。不管资本家付出的工资是少还是多,不管工人得到的工资是较高还是较低,资本家完成的劳动都绝对地保持不变。(正如按一个工作日支付的工资丝毫不改变劳动本身的量一样。)不仅如此。工人的工资较高时,他的劳动强度就较大。相反,资本家的劳动则是个完全确定的东西:它在质上和量上都是由资本家应管理的劳动的量决定,而不是由这一劳动量的报酬决定。资本家不会强化自己的劳动,正如工人不会加工出多于他在工厂中得到的棉花一样。}
英国社会主义者接着还说:管理劳动和监督劳动也同其他任何劳动能力一样,现在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并且可以同样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因而可以同样比较便宜地买到。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不管是自有的资本还是别人的资本)分离的管理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管理劳动就完全无需资本家亲自担任了。这种劳动实际上是同资本分离而存在的,但这不是表现在产业资本家同货币资本家那种表面上的分离上,而是表现在产业管理人员等等同各种资本家的分离上。最好的证明就是:第一,工人们自己创办的合作工厂 [注:参看本册第392页。——编者注]。它们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职能执行者对工人来说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象在资本家本人看来,土地所有者的职能对资产阶级的生产是多余的一样。第二,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作为资本主义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是剥削别人劳动的职能的名称,也就是说,只要这种劳动是由劳动的社会形式(协作、分工等等)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就象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剥去,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说这种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就是说,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在资本内部发展起来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的社会性质,能够脱离它们的这种资本主义形式,脱离它们的各因素的异化、对立和矛盾的形式,脱离它们的颠倒和混乱。而这正是我们所要坚持的。[ⅩⅤ—919]
※ ※ ※
[ⅩⅤⅢ—1142]{资本家的实际利润,有很大一部分是“让渡利润”,而且资本家的“个人劳动”在不是涉及剩余价值的创造,而是涉及整个资本家阶级的总利润通过商业途径在其各个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场合,有着特别广阔的活动余地。这一点在这里与我们无关。某些种类的利润——例如,以投机为基础的利润——只有在这种场所才能获得。因此,这里就不去考察这些利润了。庸俗政治经济学(特别是为了把利润说成是“工资”)把这种“让渡利润”同来源于剩余价值的创造的利润混为一谈,这表明庸俗政治经济学象畜生一样愚蠢。例如,请看看可敬的罗雪尔。因此,对于这类蠢驴来说,他们把分配整个资本家阶级的总利润时不同生产领域的资本家在计算上的考虑和补偿的理由,同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理由,同所谓的利润本身的来由混为一谈,这也是十分自然的。}[ⅩⅤⅢ—1142]
[151]马克思指的是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第550页。
[152]马克思在两三年后写的《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三章里列举了关于奴隶监工的引文。——第551页。
(III)
[ (5)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庸俗政治经济学的本质区别。利息和地租是商品市场价格的构成要素。庸俗经济学家企图赋予利息和地租的不合理形式以合理的外观 ]
[ⅩⅤ—919]在生息资本上,——由于利润分为利息和[产业]利润,——资本取得了它的最彻底的物的形式,它的纯粹的拜物教形式,剩余价值的性质表现为一种完全丧失了它自身的东西。正象土地表现为地租的源泉,劳动表现为工资(部分是真正的工资,部分是产业利润)的源泉一样,资本——作为物——在这里表现为价值的独立的源泉,表现为价值的创造者。诚然,这种观点的代表者始终认为,商品的价格应当支付工资、利息和地租,但它支付它们是因为加入商品的土地创造地租,加入商品的资本创造利息,加入商品的劳动创造工资;是因为它们创造了落入它们各自的所有者或代表[920]——土地所有者、资本家和劳动者(雇佣工人和产业家)——手里的这几部分价值。因此,从这个观点来看,说一方面商品的价格决定工资、地租和利息,另一方面利息、地租和工资的价格决定商品的价格,在理论上也没有什么矛盾,或者说,如果有矛盾,那也是价格的实际运动的矛盾或循环论证。
不错,利率会波动,但它只是和其他任何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样,取决于供求关系。这不会使利息不再成为资本内在的东西,就象商品价格的波动不会使价格不再成为商品固有的规定一样。
因此,一方面,只要土地、资本和劳动被看作地租、利息和工资的源泉,而地租、利息和工资被看作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土地、资本和劳动就表现为创造价值的要素;另一方面,只要它们归于每一种生产价值的工具的所有者,并把它们创造的那部分产品价值归于他,它们就表现为收入的源泉,而地租、利息和工资的形式则表现为分配形式。(庸俗经济学家把分配形式实际上只当作从另一角度看的生产形式,而批判的经济学家却把它们彼此分开,并且否认它们的同一性,这一点表明,正如我们以后将看到的,和批判的政治经济学比较起来,庸俗经济学家真是愚蠢透顶。)
在生息资本上,资本表现为它作为货币或商品所具有的价值或剩余价值的独立源泉。而且它是在本身,在自己的物的形式上成为这样的源泉的。诚然,资本为了实现它的这种属性必须加入生产过程,但是土地或劳动也必须这样做。
因此,很明显,为什么庸俗政治经济学宁愿采取“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这样的公式,而不愿采取斯密等人用来说明价格要素(更确切地说,价格分解成的各部分)的公式,在这一公式里出现的是“资本—利润”的关系,所有的古典经济学家一般都用这种关系来说明资本关系本身。在利润中还包含着同[生产]过程的[使庸俗政治经济学]感到为难的联系,剩余价值和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性质(和它们的外部表现不同)还多少可以辨认。当利息被说成是资本的真正产物,从而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即产业利润完全消失并归入工资范畴时,情况就不再是如此了。
古典政治经济学力求通过分析,把各种固定的和彼此异化的财富形式还原为它们的内在的统一性,并从它们身上剥去那种使它们漠不相关地相互并存的形式;它想了解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不同的内在联系。因此,它把地租还原为超额利润,这样,地租就不再作为特殊的,独立的形式而存在,就和它的虚假的源泉即土地分离开来。它同样剥去了利息的独立形式,证明它是利润的一部分。于是,它把非劳动者借以从商品价值中获取份额的一切收入形式,一切独立的形式或名义都还原为利润这一种形式。但是利润归结为剩余价值,因为全部商品的价值都归结为劳动;商品中包含的有酬劳动量归结为工资;因此,超过这一数量的余额归结为无酬劳动,归结为在各种名义下被无偿地占有的、然而是由资本引起的剩余劳动。在进行这种分析的时候,古典政治经济学有时也陷入矛盾;它往往试图不揭示中介环节就直接进行这种还原和证明不同形式的源泉的同一性。但这是它的分析方法的必然结果,[921]批判和理解必须从这一方法开始。它感兴趣的不是从起源来说明各种不同的形式,而是通过分析来把它们还原为它们的统一性,因为它是从把它们作为已知的前提出发的。但是,分析是说明起源,理解实际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的必要前提。最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缺点和错误是:它把资本的基本形式,即以占有别人劳动为目的的生产,不是解释为社会生产的历史形式,而是解释为社会生产的自然形式,不过它自己已通过它的分析开辟了一条消除这种解释的道路。
庸俗政治经济学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正当政治经济学本身由于它的分析而使它自己的前提瓦解、动摇的时候,正当政治经济学的对立面也已经因此而多少以经济的、空想的、批判的和革命的形式存在的时候,庸俗政治经济学开始嚣张起来。因为政治经济学和由它自身产生的对立面的发展,是同资本主义生产固有的社会矛盾以及阶级斗争的现实发展齐头并进的。只是在政治经济学达到一定的发展程度(即在亚·斯密以后)和形成稳固的形式时,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因素,即作为现象观念的单纯的现象复写,即它的庸俗因素,才作为政治经济学的特殊表现形式从中分离出来。例如萨伊就把亚·斯密著作中这里或那里渗透的庸俗观念分离出来,并作为特殊的结晶和亚·斯密并存。随着李嘉图的出现和由他引起的政治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庸俗经济学家也得到了新的营养(因为他自己什么也不生产),政治经济学越是接近它的完成,也就是说它越是走向深入和发展成为对立的体系,它自身的庸俗因素,由于用它按照自己的方法准备的材料把自己充实起来,就越是独立地和它相对立,直到最后在学术上的混合主义和无原则的折衷主义的编纂中找到了自己至上的表现。
随着政治经济学的深入发展,它不仅自己表现出矛盾和对立,而且它自身的对立面,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矛盾的发展而出现在它的面前。与这种情况相适应,庸俗政治经济学也就有意识地越来越成为辩护论的经济学,并且千方百计力图通过空谈来摆脱反映矛盾的思想。因此,萨伊同例如巴师夏比较起来还算是一个批评家,还算无所偏袒,因为他在斯密的著作里发现的矛盾相对说来还是未发展的,而巴师夏却是一个职业的调和论者和辩护论者,虽然他不仅在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中发现了经济学本身在内部已经形成的矛盾,而且发现了在社会主义和当时日常的阶级斗争中正在形成的矛盾。再加上,庸俗政治经济学在其较早的发展阶段,找到的材料还没有完全加工好,因此它本身在参与解决经济问题的时候还或多或少地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出发,例如萨伊就是这样,而那位巴师夏却只有剽窃,并且力图用自己的论据把古典政治经济学中不合口味的方面消除掉。
但巴师夏还不代表最后的阶段。他还有一个特点,这就是学识贫乏,对于他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加以粉饰的那门科学的认识十分肤浅。他搞辩护论还是很热情的,这是他的真正的工作,因为政治经济学的内容,只要是合他心意的,他可以从别人那里取来。最后的形式是教授形式,这种形式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工作的,并且以明智的中庸态度到处搜集“最好的东西”,如果得到的结果是矛盾,这对它说来并不重要,只有完备才是重要的。这就是阉割[922]一切体系,抹去它们的一切棱角,使它们在一本摘录集里和平相处。在这里,辩护论的热忱被渊博的学问所抑制,这种渊博的学问宽厚地俯视着经济思想家的夸张的议论,而只是让这些议论作为稀罕的奇物漂浮在它的内容贫乏的稀粥里。因为这类著作只有在政治经济学作为科学已走完了它的道路的时候才会出现,所以它们同时也就是这门科学的坟墓。(至于它们完全以同样的方式超然耸立于社会主义者的空想之上,那就不用说了。)甚至斯密、李嘉图和其他人的真正的思想(不仅是他们本身的庸俗因素)在这里也好象是毫无内容,变成了庸俗的东西。罗雪尔教授先生就是这样的大师,他谦虚地宣称自己是政治经济学的修昔的底斯。[153]他把自己比作修昔的底斯,可能是因为他对修昔的底斯有这样一种看法,即修昔的底斯似乎经常把原因和结果相混淆。
诚然,资本不花费任何劳动就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这一事实,非常明显地表现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因为在这里资本以它借以与生产过程本身脱离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在这个形式上,资本所以能够这样,只是因为它本身实际上并不花费任何劳动,而是作为自行创造价值的、成为价值源泉的要素加入劳动过程。如果说生息资本不花费任何劳动便占有一部分产品价值,那末它不花费任何劳动也创造了这部分价值,由自身、由自身内部创造了这部分价值。
异化形式使古典的,因而也使批判的政治经济学家感到困难,他们试图通过分析来剥去这种形式,可是庸俗政治经济学却正好是在产品价值的各个不同部分相互对立的异化中第一次感到十分自在:正如一个经院哲学家在谈到“圣父、圣子和圣灵”这一公式时感到十分自在一样,庸俗经济学家在谈到“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这一公式时也感到十分自在。因为这正是这样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这些关系在现象上似乎直接相互联系着,因而也在受这种生产方式束缚的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观念和意识中存在着。庸俗政治经济学认为它越是实际上仅仅从事于把普通观念译成学理主义的语言,它就越是单纯、合乎自然和对公众有益,就和一切理论上的吹毛求疵离得越远。因此,它越是在异化的形式上来认识资本主义生产的各种形态,它就越是接近于普通观念的要素,也就是越在它自己的自然要素中浮游。
此外,这给辩护论帮了很大的忙。因为,例如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这一公式中,剩余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各种不同形态,不是作为异化形式相互对立,而是作为相异的和彼此无关的形式、作为只是彼此不同但无对抗性的形式相互对立。不同的收入来自完全不同的源泉,一个来自土地,另一个来自资本,第三个来自劳动。因此,它们不是处于相互敌对的关系,因为它们根本没有任何内在联系。如果说它们还是在生产上共同起作用,那末,这是一种协调的动作,是协调的表现;这好比农民、牛、犁和土地,尽管它们彼此不同,但它们却在农业中,在实际的劳动过程中协调地共同劳动。如果它们之间发生了对抗,那末,这种对抗只是由于生产当事人中谁应当从产品,从它们共同创造的价值中多占一些而引起的竞争造成的。如果有时会发展到冲突,那末,土地、资本和劳动之间这一竞争的最后结果终归还是这样:在它们[923]对分割的争执过程中,它们由于竞争而大大增加了产品的价值,以致每一个都获得了更大的一份,所以它们的竞争本身只是刺激所有生产当事人的协调的表现。
例如阿伦德先生批评劳说:
“作者受他的某些前辈的影响,把企业主的收入作为第四种要素和国民财富的三种要素(工资、资本的租金和地租)并列;这样,由亚·斯密如此谨慎地建立起来的、我们的科学〈!〉的任何进一步发展的整个基础被破坏了,因此,在我们的作者的著作里根本没有考虑这种发展。”(卡尔·阿伦德《与垄断精神及共产主义相对立的合乎自然的国民经济学,附与本书有关的资料的评述》1845年哈瑙版第477页)
阿伦德先生把“资本的租金”理解为利息(同上,第123页)。如果有人不相信亚·斯密把国民财富归结为资本利息、地租和工资呢?(因为斯密正好相反,明确指出利润是资本的价值增殖,并且不止一次地明白指出,利息由于一般说来代表剩余价值,始终只是从利润中派生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庸俗经济学家读到斯密所提到的源泉时就读出了直接与其含义相对立的东西。斯密写“利润”的地方,阿伦德读成“利息”。那末,他把亚·斯密的“利息”理解为什么呢?
正是这一位“我们的科学”的“谨慎的”发展者作出了以下有趣的发现:
“在财物生产的自然进程中,只有一个现象,在已经充分开发的国家,看来在一定程度内负有调节利息率的使命;那就是欧洲森林的树木总量由于树木的逐年增长而增加的比率。这种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说树木的增长“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这是多么滑稽啊!〉,而按每一百棵增加三棵到四棵的比率来进行。因此〈也就是因为,树木的交换价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树木的增长,但树木的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不能指望它〈利息率〉会下降到最富有货币的国家的现有水平以下。”(同上,第124—125页)
这种利息率应当称为“原始的森林利息率”。这种利息率的发现者在所引著作中,又作为“犬税”[154]哲学家在“我们的科学”领域里引人注目。
※ ※ ※
{利润(其中也包括产业利润)和预付资本的量成比例;相反,产业资本家取得的“工资”和资本的量成反比:资本小的时候,它就大(因为在这里资本家是介于别人劳动的剥削者和靠自己劳动生活的劳动者之间的中间人物),资本大的时候,它就很微小,或者象在有经理的情况下,它就完全和利润分离。一部分管理劳动只是由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敌对性、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对抗性引起的,它完全和流通过程引起的9/10的“劳动”一样,属于资本主义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 [注: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在一定条件下又非有不可的辅助费用。——编者注]。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用乐队队员的生活费用搞投机,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他和他们的“工资”根本没有任何关系。非常奇怪,象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这样一些为了把“产业利润”变为监督劳动的工资而坚持“利息”、“产业利润”等形式的经济学家,却和斯密、李嘉图以及一切值得一提的经济学家一起,认为平均利率即平均利息率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照穆勒的说法,这种平均利润率和工资率成反比,因此它无非是无酬劳动,剩余劳动。
监督工资根本不加入平均利润率,以下两个事实是最好的证明:
[924](1)合作工厂 [注:见本册第392和552页。——编者注]和其他一切工厂一样,那里的经理是有报酬的,并完成全部管理劳动,那里的监工本身只是劳动者,在这样的工厂里,利润率不是低于而是高于平均利润率;
(2)在某些特殊的、非垄断的行业,例如在小店主、农场主等等那里,利润经常大大高于平均利润率,对于这种情况,经济学家们公正地解释说,这是由于这些人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如果这样的人独自一人劳动,他的利润就由(1)他的小额资本的利息、(2)他的工资、(3)由于他的资本而使他能够为自己而不是为别人劳动的那部分剩余时间,即已经不表现为利息的那部分剩余时间所构成。如果他雇用工人,那末其中便包括工人的剩余时间。
可尊敬的西尼耳(纳骚)自然也把产业利润变成监督工资。但是一当问题不涉及学理主义的语句而涉及工人和厂主之间的实际斗争时,他便忘记了这些诡辩。这时他就,例如,反对限制劳动时间,因为,照他的说法,例如工人每天在11+(1/2)小时内只为资本家劳动一小时,只有这一小时的产品构成资本家的利润(利息除外,照他的计算,工人还要为补偿利息劳动一小时)。因此,在这里产业利润突然变成不等于资本家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加进商品的价值,而等于工人的无酬劳动时间加进商品的价值。如果产业利润是资本家自己劳动的产物,西尼耳就必然不会抱怨工人只白白地劳动一小时而不是两小时,而且更不会说,如果工人只劳动10+(1/2)小时而不是11+(1/2)小时,就完全不会有利润;他必然会说,如果工人只劳动10+(1/2)小时,而不是11+(1/2)小时,资本家得到的就只是10+(1/2)小时的监督工资,而不是11+(1/2)小时的监督工资,也就是说他丧失了一小时的监督工资,对于这一点工人会回答他说,如果对他们来说,10+(1/2)小时的普通工资就已经够了,那末对资本家来说,10+(1/2)小时的较高工资也应该够了。
很难理解,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这样一些属于李嘉图学派的经济学家,他们甚至把利润仅仅等于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这一论点表述为:利润率和工资成反比,工资率决定利润率(这样说是不对的),可是,他们怎么竟突然把产业利润不是变成工人的剩余劳动,而是变成资本家自己的劳动,——只有他们把剥削别人劳动的职能称为劳动,那才的确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这种劳动的工资恰好等于被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或者说,这种劳动的工资直接取决于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资本家为这种剥削所作出的那种努力的程度。(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这种剥削劳动的职能要求实际的劳动,就这方面说,这种职能表现为经理的工资。)我再说一遍,很难理解,这些经济学家,在他们(作为李嘉图学派)把利润归结为它的实际要素之后,怎么又由于把利息和产业利润对立起来而陷入谬误,产业利润只是利润的伪装形式,把产业利润理解为一种独立形式是由于对利润的实质无知。利润的一部分所以表现为产业利润,表现为从过程中的活动(从真正的活动过程,但其中同时也包括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活动)产生的,因而表现为资本家的劳动所应得的部分,只是因为另一部分即利息表现为资本作为与过程无关的、自动的、自行创造的物所应得的部分。也就是说,是因为资本和由其产生的剩余价值在利息的名称下被说成是某种神秘的东西。这种纯粹来自表象的、反映资本表面的最外表的形态的见解是和李嘉图的见解直接对立的,并且完全和他对价值的理解相矛盾。就资本是价值来说,资本的价值决定于早在这个资本加入过程以前就包含的劳动。就资本作为物加入过程来说,它是作为使用价值加入过程的,而作为使用价值,不管它的效用如何,它绝不能创造交换价值。由此可以看出,李嘉图学派对他们自己的老师的了解有多妙。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家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因而是实际榨取剩余劳动的,他把这种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装进自己的腰包,当然是完全正确的。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他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925]同工人相对来说,这样一个论据,即认为剥削工人的劳动要花费资本家的劳动,因此工人还必须为这种剥削付给他工资,就是可笑的。这是奴隶监工用来对付奴隶的论据。}
※ ※ ※
社会生产过程的任何前提同时也是它的结果,而它的任何结果同时又表现为前提。因此,生产过程借以运动的一切生产关系既是它的条件,同样也是它的产物。我们越是在这一过程的实际外部表现上来考察这一过程,它的形态就越是在条件的形式上固定下来,以致这些条件似乎是不取决于它但对它起决定作用的东西,而过程参加者们本身的关系对他们来说表现为物的条件、物的力量、物的规定性,尤其是在资本主义过程中,任何要素,甚至最简单的要素,例如商品,都已经是一种颠倒,并已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的属性,表现为人与这些物的社会属性的关系。
{“利息是对生产地使用积蓄的报酬;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是对这种生产地使用期间进行的监督活动的报酬。”(《韦斯明斯特评论》[155]1826年1月第107—108页)
可见,在这里,利息是对货币等等作为资本使用的报酬;所以它来自资本本身,资本由于自己的资本属性而得到报酬。而产业利润是对“这种生产地使用期间”即生产过程本身中的资本或资本家的职能的报酬。}[925]
[925]利息只是产业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付给资本所有者的一部分利润。因为前者只是由于有资本(货币、商品)等等才能占有剩余劳动,所以他支付一部分给向他提供这种手段的人。如果资本的所有者希望享受他的货币作为资本的利益而又不让他的货币执行资本的职能,那末他只有在满足于一部分利润的条件下才能这样做。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但是,因为利润只是来自生产过程,只是生产过程的结果,还有待生产出来,所以利息实际上不过是对于待完成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的要求权,对未来劳动的要求权,对还不存在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的要求权,因此,不过是在一段时间内(到这段时间终了,利息才能得到支付)所进行的生产过程的结果。
[926]资本在它被支付以前先被购买(即凭利息借入)。货币在这里象在购买劳动能力等等的情况下一样,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因此,资本的价格(利息)加入产业家的预付(如果他用自己的资本经营,就是加入自己本身的预付),就象棉花的价格加入产业家的预付一样,棉花例如也是今天买进,要过比如说六个星期才得到支付。利率(货币的市场价格)的波动也和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样,在这里不会使事情发生变化。相反,货币的市场价格(这是作为货币资本的生息资本的名称)在货币市场上正象其他一切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是由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是由需求和供给决定的。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这种斗争只是分割利润的斗争,即在分割时双方为各自应得的份额而进行的斗争。关系本身(需求和供给)和它的两极中的任何一极一样,也是生产过程的结果,或者用普通的话来说,是由当时的营业状况,即再生产过程及其要素在当时所处的状况[决定的]。但是从形式上和从外部表现来看,早在资本加入再生产以前,这一斗争就已决定资本的价格(利息)。同时这种决定是在真正的生产过程以外进行的,由与这一过程无关的情况所调节,而且价格的这种决定表现为生产过程必须借以进行的条件之一。因此,这一斗争看来不仅确定对未来利润的一定部分的所有权,而且使这一部分本身不是作为结果从生产过程中产生出来,而是作为前提,作为资本的价格加入生产过程,完全和商品价格或工资作为前提加入生产过程一样,虽然它实际上不断——在再生产的过程中——从生产过程中产生出来。商品价格中作为预付出现并作为已经存在的商品价格加入生产价格的一切要素,在产业资本家看来已不再是剩余价值。因此,作为资本价格加入过程的那一部分利润列入预付的费用,不再表现为剩余价值,并从过程的产物变成它的既定的前提之一,变成生产条件,这种条件本身以独立的形式加入过程,并决定过程的结果。
(例如,如果利率下降,而市场状况要求把商品的价格降到它们的费用价格以下,那末,产业家就能够在不降低产业利润率的情况下降低商品价格;他甚至能够降低自己的商品价格并获得较高的产业利润,当然,在靠自有资本经营的人看来,这是利润率的下降,是总利润的下降。一切表现为既定的生产条件的东西,即商品、工资、资本的价格,也就是这些要素的市场价格,又会反过来对当时的商品市场价格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单个商品的实际费用价格只是在市场价格的波动中为自己开辟道路,它只是这些市场价格的自行平均化,完全和商品的价值只是在所有各种不同商品的费用价格的平均化中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因此,庸俗观点的代表者——无论他是资本主义思想的理论家还是实践的资本家——的循环论证:商品价格决定工资、利息、利润和地租,反过来,劳动、利息、利润和地租等的价格又决定商品的价格,——只是一种循环运动的表现,在实际运动中和在现象的表面上普遍规律就是通过这种循环运动以矛盾的方式实现的。)
于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利息,就表现为加入过程的资本的市场价格,因此它不是表现为剩余价值,而是表现为生产条件。因此,剩余价值在两类资本家(处在过程外的和处在过程内的)之间进行分割这种情况,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应付给处在过程外的资本家,而另一部分则应付给处在过程内的资本家。分割的预先确定表现为一部分不依赖于另一部分;一部分不依赖于过程本身;最后,表现为某种物、货币、商品(不过这些物是作为资本)的内在属性,这又似乎不是某种关系的表现,而是这些货币、这种商品在工艺上是为劳动过程规定的;由于这种规定,它们就成为资本;有了这种规定,它们就是劳动过程本身的简单要素,[927]这些要素本身也就是资本。
商品的价值,部分分解为该商品所包含的各种商品的价值,部分分解为劳动的价值,即有酬劳动,部分分解为无酬的、然而是可出卖的劳动;商品中由无酬劳动构成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又分解为利息、产业利润和地租,就是说,这一总剩余价值的直接占有者和“生产者”不得不把总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交给土地所有者,另一部分交给资本所有者,结果他给自己留下的总剩余价值中的第三部分,就在产业利润这个不同于利息和地租、也不同于剩余价值本身和利润本身的名称下留给了自己。以上这种情况是没有什么神秘的。剩余价值,即商品价值的一定部分,分解为这些特殊项目或类别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根本不会和价值本身的规律发生矛盾。但是,由于剩余价值的这些不同部分取得了独立的形式,由于它们归属于不同的人,由于对它们的要求权所依据的要素不同,最后,由于这些不同部分作为过程的条件借以和过程相对立的那种独立性,上述一切都被神秘化了。它们从价值可以被分解成的那些部分,变为构成价值的独立要素,变为构成要素。它们对市场价格说来就是这样。它们实际上成了市场价格的构成要素。它们作为过程条件的这种表面的独立性又怎样由内在的规律所调节,因而它们只是一种表面上独立的东西,——这一点在生产过程的任何时刻都不会明显地表现出来,也不会作为决定性的、有意识的动机起作用。正好相反。过程的结果借以表现为过程的独立条件的这种外观,当剩余价值的各部分(作为生产条件的价格)加入商品价格的时候,就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固定性。
利息和地租的情况就是这样。它们属于工业资本家和租地农场主的预付。它们在这里似乎已经不再是无酬剩余劳动的表现,而是有酬剩余劳动即在生产过程中为其支付了等价物的那种剩余劳动的表现,诚然这种等价物不是支付给工人(这种剩余劳动就是工人的剩余劳动),而是支付给其他人——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利息和地租就它们对工人的关系来说是剩余劳动,但是就它们对它们应被付给的[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来说是等价物。因此它们不是表现为剩余价值,更不是表现为剩余劳动,而是表现为“资本”这种商品和“土地”这种商品的价格,因为它们被付给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只是作为这些商品的所有者和卖者的[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因此,商品价值中归结为利息的部分表现为为资本支付的价格的再生产,而归结为地租的部分则表现为为土地支付的价格的再生产。因此这些价格成了商品总价格的构成部分。这在产业资本家看来就不仅仅是如此;对他来说利息和地租确实构成他的预付的一部分,如果说一方面它们决定于他的商品的市场价格(通过这种市场价格,社会过程或它的结果表现为商品所固有的规定性,而这一过程的波动,它的运动,则表现为商品价格所固有的波动),那末另一方面市场价格则决定于它们,正象棉花的市场价格决定棉纱的市场价格,而棉纱的市场价格又决定对棉花的需求,从而决定棉花的市场价格一样。
由于剩余价值的两个部分,即利息和地租,作为商品(商品“土地”和商品“资本”)的价格加入生产过程,它们借以存在的形式就不仅掩盖了它们的实际来源,而且简直否定了这一来源。
剩余劳动,即无酬劳动,也和有酬劳动一样实?上加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这一情况,在这里表现为:与劳动不同的生产要素(土地和资本)必须得到报酬,或者说,与预付商品的价格和工资不同的费用加入商品的价格。剩余价值的两个部分(利息和地租)在这里表现为从事经营的资本家的费用即预付。
平均利润作为决定的因素加入商品的生产价格,因此,在这里剩余价值已经不是表现为结果,而是表现为条件;不是表现为商品价值分解成的那些部分中的一个部分,而是表现为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但是平均利润也和生产价格本身一样不如说是观念上起决定作用的东西,它同时表现为超过预付的余额,[928]表现为不同于真正的生产费用的价格。在现存的市场价格情况下,即在过程的直接结果中,是否得到平均利润,得到的利润是大于还是小于平均利润,——这一点决定着再生产,或者更确切地说,决定着再生产的规模;决定着现有资本以怎样的量抽出或投入这一或那一生产领域,也决定着新积累的资本以怎样的比例流入这些不同领域,最后,决定着这些不同领域在什么程度上作为买者出现在货币市场上。相反,剩余价值中作为利息和地租的这些部分则以完全固定的形式,分别表现为单个生产价格的前提,并且是以预付形式预支的。
※ ※ ※
{可以把预付,即资本家支付的东西叫作费用[Kosten]。按照这种说法,利润就表现为超过这些费用的余额。这与个别生产价格有关。而由预付决定的价格就可以叫作费用价格[Kosten-preise][156]。
由平均利润决定的价格,也就是由预付资本的价格加平均利润决定的价格,可以叫作生产费用[Produktionskosten],因为这一利润是再生产的条件,是在不同领域之间调节商品供给和资本分配的条件。这种价格是生产价格[Produktionspreise]。
最后,生产商品所花费的劳动(物化劳动和直接劳动)的实际量就是商品的价值。这一价值构成商品本身的实在的生产费用。与这一价值相适应的价格,只是以货币表现的价值。
“生产费用”这一术语交替地用在所有这三种意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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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剩余价值再生产出来,那末,其中叫作利息的部分和叫作地租的部分自然也就会同剩余价值一起消失,这种剩余价值的预支,或者说,这种剩余价值作为商品价格加入生产费用这一事实,也会随着消失。加入生产的现有价值,那时就根本不会作为资本从生产中产生出来,因而也不可能作为资本加入再生产过程,或作为资本贷出。因此,正是同样一些关系——决定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使它们不仅表现为这一过程的社会形式和结果,而且同时表现为它的经常的前提。但是只有作为这一过程本身不断确定、创造、生产的前提,它们才是这样的前提。因此,这种再生产决不是有意识的,相反,它只是在作为前提和支配生产过程的条件的这些关系的经常存在中表现出来。例如,商品价值可能分解成的那些部分变成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这些构成部分作为彼此独立的部分相对立,因而也作为独立的部分与它们的统一体相对立,而这个统一体反过来又表现为它们的结合。资产者看到产品经常成为生产的条件。但是他没有看到,生产关系本身,那些他借以进行生产并且在他看来是既定的自然关系的社会形式,是这一特殊社会生产方式经常的产物,并只是由此才成为经常的前提。不同的关系和因素不仅变成一种独立的东西,并取得一种奇异的、似乎彼此无关的存在方式,而且表现为物的直接属性,取得物的形态。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生产的当事人是生活在一个由魔法控制的世界里,而他们本身的关系在他们看来是物的属性,是生产的物质要素的属性。但正是在最后的、最间接的形式上(同时在这些形式上中介过程不仅变得看不见了,而且甚至变成自己直接的对立面),资本的不同形态表现为生产的实际因素和直接承担者。生息资本在货币资本家身上人格化了,产业资本在产业资本家身上人格化了,提供地租的资本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身上人格化了,最后,劳动在雇佣工人身上人格化了。它们作为这样一些在独立的个人身上(这些个人同时只是表现为人格化的物的代表)人格化了的固定形态,加入竞争和实际生产过程。竞争以这种转化为前提。资本的这些固定形态,对于竞争来说,是合乎自然、在自然史意义上存在的形式,而竞争本身在自己的表面现象上[929]只是这一颠倒的世界的运动。就内在联系在这种运动中的实现来说,这种内在联系表现为一种神秘的规律。政治经济学本身,这门致力于重新揭示隐蔽的联系的科学,就是很好的证明。在竞争中一切都在这一最外表的最后的形式上表现出来。例如,市场价格在这里表现为一种占支配地位的东西,利率、地租、工资、产业利润表现为价值的构成要素,而土地价格和资本价格表现为既定的、从事经营必须计算的费用项目。
我们已经看到,亚·斯密起先把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后来又反过来把它们说成是商品价格的独立的构成要素。 [注:见本卷第1册第73—78页。——编者注]在前一种见解中,他说出了隐蔽的联系,在后一种见解中他说的是外部表现。
如果更接近现象的表面,那末除了平均利润率以外,利息,甚至地租也可以说成是商品价格(即市场价格)的构成部分。利息可以直接说成是这样的构成部分,因为它加入费用价格。地租(作为土地价格)虽然不能直接决定产品价格,但它决定生产方式:是把大量资本集中在少量土地上,还是把少量资本分配在大量土地上;是生产这种还是生产那种产品(牲畜还是谷物),其市场价格要最能抵补地租价格,因为地租必须在租约期满以前支付。因此,为了使地租不成为产业利润的扣除部分,牧场会变成耕地,耕地又会变成牧场,等等。可见地租不会直接地但会间接地决定单个产品的市场价格,即通过确定各种产品之间的比例,使需求和供给能够为每一种产品保证最好的价格,以便这种价格能够支付地租。如果说地租在这个意义上不直接决定例如谷物的市场价格,那末,它直接决定牲畜等等的市场价格,简单地说,它直接决定这样一些领域的产品的市场价格,在这些领域里,地租不是由本领域产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产品的市场价格却是由播种谷物的土地提供的地租率决定。例如肉类在工业发达的国家总是价钱很贵,即不仅大大高于它的生产价格,而且高于它的价值。因为它的价格不仅必须支付它的生产费用,而且必须支付土地提供的地租,如果在这块土地上种植谷物的话。否则,在大畜牧业的条件下,由于资本的有机构成非常接近[工业中的资本构成],或者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甚至占更大优势,肉类就只能支付很少的绝对地租,或者完全不能支付绝对地租。但是肉类支付的、直接加入肉类价格的地租,是由土地作为耕地时会支付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总量决定的。这种级差地租在这里也大部分不存在。最好的证据是:在谷物不支付地租的土地上,肉类会支付地租。
因此,如果说利润作为决定的因素加入生产价格,那就可以说,工资、利息,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地租,作为决定的因素加入市场价格,无疑也作为决定的因素加入生产价格。当然,因为整个说来利息的运动由利润决定,因为谷物地租部分地由利润率决定,部分地由农产品的价值以及由不同土地的产品的不同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决定,而利润率部分地由工资决定,部分地由生产不变资本的生产领域的劳动生产率决定,从而由工资的高度和劳动生产率决定,而工资则归结为商品的一定部分的等价物(即工资等于商品包含的有酬劳动,而利润等于商品包含的无酬劳动);最后,因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只能以两种方式影响商品价格:一是影响商品的价值,即降低其价值,二是影响商品的剩余价值,即提高其剩余价值,——所以全部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费用价格无非是预付资本的价值加预付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是在各个领域之间按照它们在总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的。所以,如果考察的不是单个领域而是总资本,费用价格就归结为价值。另一方面,每个领域的市场价格,由于不同领域的资本的竞争,经常还原为费用价格。每一单个领域的资本家的竞争力求使商品的市场价格还原为它的市场价值。不同领域的资本家的竞争使市场价值还原为所有领域共同的费用价格。
斯密认为价值由其自身决定的价值各部分构成,李嘉图反对斯密的这种看法。但他不是前后一贯的。否则他就不可能和斯密争论:加入价格的,即作为构成部分加入价格的究竟是利润、工资和地租,还是象他所说的只是利润和工资。既然它们被支付,从分析来看它们是加入价格的。相反,他应当这样说: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可以分解为利润和工资,某些商品的价格(而且很多商品的价格是间接地)可以分解为利润、地租和工资;但是没有一种商品的价格是由它们构成的,[930]因为它们不会作为独立的自动的有一定大小的因素构成商品价值,而如果价值是既定的,它倒可以按极不相同的比例分解为上述各部分。并不是既定的因素(利润、工资和地租)通过相加或结合决定价值量,而是同一个价值量,即既定的价值量,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并且是按不同的情况,以极不相同的方式在这三个范畴之间进行分配。
假定生产过程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不断重复,就是说,再生产和生产一样是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劳动生产率不变,或至少生产率的变化不致改变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即使商品价值会由于生产力的变化而提高或降低,商品价值在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仍旧不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说价值的不同部分决定整体的价值或价格,虽然在理论上是不确切的,但是,如果把构成理解为由各个部分相加而形成整体,那末,说价值的不同部分构成价值在实际上就是正确的。商品价值会照旧同地分为[预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新创造的]价值会同样地分解为工资和利润,而利润也会同样地分解为利息、产业利润和地租。因此似乎可以说:P,即商品价格,分解为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另一方面,工资、利润(利息)、地租则构成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构成价格。
但是这种再生产的均衡性或等同性(即生产在同样条件下反复进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生产率会变化并改变生产条件。条件也会从自己方面改变生产率。但是这种偏离部分地会表现在短期间内即可平均化的表面的波动上,部分地会表现在偏离的逐渐积累上,这种偏离或者是引起危机,即通过暴力在表面上回到原来的关系,或者是极缓慢地给自己打通道路,争取被承认为生产条件的改变。
在预支了剩余价值的利息和地租形式上,必须假定,再生产的一般性质保持不变。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情况就是这样。其次,甚至必须假定(情况或多或少也是这样),这一生产方式的一定生产关系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因此,生产的结果就作为牢固的、因而是充当前提的生产条件固定下来,并且作为物质生产条件的牢固的属性固定下来。生产过程所不断分解成的并不断再生产出来的各种不同要素的这种表面上的独立性,在危机到来时就会结束。
{对真正的经济学家来说是价值的东西,对实践的资本家来说就是市场价格,它总是整个运动的最初的东西。}
生息资本在信用上取得了资本主义生产所特有的并与它相适应的形式。信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所创造的一种形式。(商业资本[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从属性实际上不要求这种新的创造,因为商品和货币,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仍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前提,只不过是变成了绝对的前提。因此,商业资本一方面是资本的一般形式,另一方面,就它代表执行一定职能的资本即专门在流通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来说,它由生产资本决定这一点,并不会使它的形式有所改变。)
价值平均化为费用价格只有通过以下的方式来进行:单个资本作为整个阶级的总资本的一部分执行职能,另一方面,整个阶级的总资本根据生产的需要在不同的特殊领域之间进行分配。这是通过信用进行的。由于信用,不仅这种平均化成为可能并变得易于进行,而且资本的一部分(在货币资本的形式上)实际上表现为整个阶级用以从事经营的共同材料。这是信用的一种意义。另一种意义是资本总是力求缩短它在流通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形态变化,总是力求预先实现流通时间,实现它向货币的转化等等,并[931]通过这种办法抵销自己的局限性。最后,积累的职能只要不是[收入]转化为资本,而是供给资本形式的剩余价值,它就会部分地被加在一个特殊的阶级身上,部分地表现为:社会的一切积累在这个意义上都变成资本的积累,并归产业资本家支配。在社会的无数个点上单独进行的这种活动被集中起来,汇集在一定的蓄水池里。由于商品在形态变化中凝结而闲置的货币,就通过这种途径转化为资本。
※ ※ ※
“土地—地租”,“资本—利息”是一些不合理的说法,因为地租被固定为土地的价格,而利息被固定为资本的价格。在生息资本、提供地租的资本、提供利润的资本这些形式上还能够认出[所有这些不同收入的]共同来源,因为一般资本包括对剩余劳动的占有,也就是说,这些不同的形式只是表示,这种由资本产生的剩余劳动,就一般资本来说,是在两类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而就农业资本来说,则是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作为土地的(年)价格的地租和作为资本的价格的利息,就象 一样地不合理。这后一种形式同数字的简单基本形式相矛盾,正象那些形式同资本的简单形式商品和货币相矛盾一样。地租和利息的不合理性表现在颠倒的意义上。“土地—地租”,即作为土地的价格的地租表示土地是商品,是具有价值的使用价值,这种价值的货币表现等于它的价格。但是一种不是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有价值,也就是说,它不能算作一定量社会劳动的物化,一定量劳动的社会表现。它不是这种东西。使用价值要表现为交换价值,要成为商品,就必须是具体劳动的产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这种具体劳动才能表现为社会劳动,表现为价值。土地和价格是不可通约的量,不过它们彼此还是应当有一种关系。在这里,一个没有价值的物有着一个价格。
另一方面,作为资本价格的利息也表现出颠倒的不合理性。在这里,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有了双重价值,先是有价值,然后又有和这个价值不同的价格。因为资本首先不外是一个货币额或等于一定货币额的一定商品量。如果商品作为资本来贷放,这个商品就只是一个货币额的伪装形式。因为作为资本贷放的,并不是若干磅棉花,而是其价值存在于棉花中的若干货币。所以,资本的价格也和只是作为货币额——即表现为货币并存在于交换价值形式上的价值额——存在的资本有关。一个价值额怎么能够在那个要用它本身的货币形式来表示的价格之外,还有一个价格呢?价格是和商品的使用价值相区别的商品的价值。因此,价格作为一种和商品价值不同的东西,价格作为一个货币额的价值(因为价格只是价值在货币上的表现),是术语上的矛盾。
这种说法的不合理性(事物本身的不合理性是这样产生的:就利息来说,资本表现为前提,和它自己的、使它成为资本即自行增殖的价值的过程相分离,另一方面,提供地租的资本只是作为农业资本,只是作为特殊领域的资本才提供地租,也就是说,它借以表现的这种形式,被移到了使它根本区别于工业资本的要素上),被庸俗经济学家深深地感觉到了,于是他就假造了两种说法,以便使它们变得合理。他断言利息是为资本支付的,因为资本是使用价值,他因此也谈到产品或生产资料本身对再生产的有用性,谈到资本作为劳动过程的物质要素的有用性。
但是,资本的有用性,它的使用价值,本来已经存在于它的商品形式中,没有这种有用性,它就不会是商品,也不会有价值。在货币形式上,资本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并且[932]能够依照商品本身的价值转化为商品。但是,如果我把货币转化为机器、棉花等等,我就是把它们转化为具有同样价值的使用价值。这种转化只涉及价值的形式。在货币形式上,资本具有的使用价值使它能够转化为任何形式的、但具有同样价值的商品。通过这种形式变化,货币的价值并没有变,正象商品转化为货币时商品的价值不变一样。我能使货币转化成的那些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会给货币提供任何超过其价值、不同于其价值的价格。但是,如果我以这种转化为前提,并且说,价格是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支付的,那末,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根本得不到支付,或者只是在商品的交换价值被支付的情况下才得到支付。至于怎样利用买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它进入个人消费还是进入生产消费,这绝对不会使它的交换价值有任何变化。由此而引起变化的只是谁购买商品:是产业资本家还是直接消费者。因此,商品在生产上的有用性可以说明商品一般具有交换价值,因为要使商品包含的劳动得到支付,它们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否则它们便不是商品,只有作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它们才是商品。但是这种使用价值决不能说明,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或作为价格,还会有一个不同于这个价格的其他价格。
我们看到,庸俗经济学家在这里想通过试图把资本即货币或商品(就它们具有特殊的、不同于它们作为货币或商品的规定性来说)转化为简单的商品的办法来逃避困难,就是说,他要避开的正好是应当说明的那一特殊区别。他不想说,资本是剥削剩余劳动的手段,因此,资本是比它包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他却说,资本所以具有比它的价值更大的价值,是因为它和其他任何商品一样,是普通的商品,也就是说,它具有使用价值。这里把资本和商品等同起来了,而需要说明的正是商品怎样能够表现为资本。
对于土地,庸俗经济学家所持的态度却相反,只要他不随声附和重农学派的话。在论述利息的时候,为了说明资本和商品之间的区别,为了说明商品向资本的转化,他把资本转化成商品。在这里,他把土地转化成资本,因为资本关系本身比土地价格更适合于他的观念。地租可以看作资本的利息。例如,如果地租是20,而利率等于5,那就可以说,这20便是资本400的利息。实际上土地就是按400出卖,这不过是出卖20年的地租。这种对预先实现的二十年地租的支付便是土地的价格。这样,土地就转化为资本。每年支付的20,只是为土地支付的资本的百分之五的利息。通过这种办法,“土地—地租”就变成“资本—利息”,而这又被幻想成对商品使用价值的支付,也就是说,被幻想成“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这种关系。
庸俗经济学家中较有分析能力的人懂得,土地价格无非是地租资本化的表现,实际上是根据当时存在的利率决定的若干年地租的购买价格。他们懂得,地租的这种资本化以地租为自己的前提,所以地租不能反过来用它自己的资本化来解释。因此,当他们宣称地租是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利息时,他们也就否定了地租本身,而这并不妨碍他们承认,没有投入任何资本的土地也提供地租,也不妨碍他们承认,在肥力不同的土地上同量资本提供不同的地租,或者承认,在肥力不同的土地上不同量资本提供相同的地租。同样,这也不妨碍他们承认,投在土地上的资本(如果为土地支付的地租确实必须用它来解释的话)也许会提供比以固定资本形式投在工业上的同量资本提供的利息大四倍的利息,也就是大四倍的地租。
我们看到,在这里排除困难的办法总是:避开困难,而对应当解释的特殊区别则是用某种关系来代替,这种关系表明的却是和这种区别相反的东西,因而无论如何也不表明这种区别。[932]
[153]罗雪尔在他的著作《国民经济学原理》(1854年)第一版序言中,不知羞耻地引证了修昔的底斯。——第558页。
[154]阿伦德在自己的著作中用专门的一节(第88节第420—421页)论证了犬税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第561页。
[155]《韦斯明斯特评论》(《The Westminster Review》)——英国资产阶级自由派杂志,1824年至1914年在伦敦出版,每年出四期。——第564页。
[156]见注6和注18。这里马克思是在c+v的意义上使用“费用价格”这一术语的。——第570页。
(III)
[ (6)庸俗社会主义反对利息的斗争(蒲鲁东)。不理解利息和雇佣劳动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
[935]蒲鲁东同巴师夏关于利息的论战是很有特色的,它既能说明庸俗经济学家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政治经济学的各种范畴的,也能说明肤浅的社会主义(蒲鲁东的论战未必配得上这个称号)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攻击这些范畴的。我们在论庸俗经济学家一节[157]中将回过头来谈这个问题。这里只是预先说几点意见。
如果蒲鲁东对资本的运动一般有所了解,那末,[货币的]回流运动就不会作为[生息资本的]一种特性使他感到震惊了。回流总额中的价值余额也是同样情况。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
{但是在蒲鲁东那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余额就是附加额。一般说来,他的批判是幼稚的,他甚至根本没有掌握他要批判的那门科学的基本要素。例如,他根本不懂得货币是商品的必要形式。(见第一部分[158])在这里他甚至把货币和资本混淆起来,因为借贷资本表现为货币形式上的货币资本。}
能够使他感到惊奇的不是不被支付任何等价物的余额,因为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就是建立在它上面的)是不花费任何等价物的价值。这并不是生息资本的特征。生息资本的特征(就我们所考察的运动形式来说)只在于第一个要素,这和蒲鲁东设想的正好相反,那就是贷款人贷出货币,最初并没有为此得到等价物,因此,资本带着利息流回,就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交易来说,和资本经过的形态变化[毫无共同之处],如果这些形态变化只是经济形式的形态变化,它们就表现为交换行为的序列,即商品转化为货币和货币转化为商品,如果它们是现实的形态变化,或者说是生产过程,它们就和生产消费相结合。(消费本身在这里构成经济形式的运动的一个要素。)
但是货币在贷款人手里没有做到的事情,在把它们实际用作资本的借款人手里做到了。它们在借款人手里完成了它们作为资本的现实运动。它们作为货币加利润,作为货币加1/x货币,流回他手里。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运动,只是表示资本的起点和终点。资本作为货币从A手里转到B手里。在B手里货币成为资本,它们作为资本经过一定的循环以后带着利润流回。这种中间行为,实际过程(包括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完全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无关。这一交易只是在货币作为资本已经得到实现以后才重新开始。现在货币带着一个余额回到贷款人手里,不过这个余额只是借款人实现的余额的一部分。借款人获得的等价物是产业利润,也就是这个余额中留给他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只是他靠借入的货币才占有的。所有这一切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中都是看不见的。这种交易限于两种行为。货币从A到B的转手。货币在B手里的间歇。货币在间歇以后带着利息流回A手里。
因此,如果只是考察这种形式(A和B之间的这种交易),得到的就是没有中介过程的资本的单纯形式:货币,它以a额支出,经过一定时间,再以a+1/xa额流回,除了a额流出又以a+1/xa额流回这样一段时间以外,完全不存在任何中介过程。
蒲鲁东先生正是在这种没有概念的形式上(这种形式当然是作为独立的运动和资本的实际运动同时发生的,它使这个运动开始并结束)考察事物的,在这样的考察中,对他来说,一切都必然是不可理解的。如果这种代替买和卖的借贷形式不再存在,那末,在他看来余额也就不会再有了。其实,不会再有的只是余额在两类资本家之间的分割。但是这种分割能够而且必然不断重新发生,只要商品或货币能够转化为资本,而这一点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总是能够做到的。如果商品和货币不能变成资本,从而也不能作为可能的资本贷出,它们就不能和雇佣劳动相对立。如果它们作为商品和货币不和雇佣劳动相对立,从而劳动本身也不成为商品,那末,这不过是意味着[936]回到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生产方式,在那里,劳动不转化为商品,而大量劳动还以农奴劳动或奴隶劳动形式出现。在以自由劳动为基础的条件下,这种情况只有在工人是自己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时才有可能。自由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范围内发展为社会劳动。因此,说工人是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就是说生产条件属于社会化的工人,工人作为社会化的工人进行生产,并把他们自己的生产作为社会化的生产从属于自己。但是象蒲鲁东那样,既要保存雇佣劳动,从而保存资本的基础,同时又想用否定资本的一种派生形式的办法来消除“弊端”,那就是幼稚。
《无息信贷。弗·巴师夏先生和蒲鲁东先生的辩论》1850年巴黎版。
在蒲鲁东看来,贷放是一件坏事,因为它不是出售。
取息的贷放“是这样一种能力,即人们可以不断重新出售同一物品,并且不断重新为此得到价格,但从来不出让对所售物品的所有权”。(《无息信贷》,《人民之声报》[159]编者之一舍韦写的第一封信,第9页)
使这封信的作者迷惑的是,这种“物品”(例如货币或房屋)不会变更所有者,这同在买和卖时不一样。不过他没有看到,当货币贷出时,并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作为报酬,而在实际过程中,在交换的形式和基础上不仅会得到一个等价物,而且会得到一个无酬的余额。在物品交换发生时,不会发生价值变动,同一个人仍然是同一价值的“所有者”。在产生剩余价值时,不会发生交换。当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再开始时,剩余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品中了。蒲鲁东不懂得利润,从而利息,怎样由价值的交换规律产生。因此,照他说来,“房屋”、“货币”等等就不应当作为“资本”,而应当作为“商品……按照成本”来交换(《无息信贷》第43—44页)。
“实际上,出售帽子的制帽业主……得到了帽子的价值,不多也不少。但借贷资本家……不仅一个不少地收回他的资本,而且他得到的,比这个资本,比他投入到交换中去的东西多;他除了这个资本还得到利息。”(同上,第69页)
蒲鲁东先生的制帽业主看来不是资本家,而是手工业者、手艺人。
“因为在商业中,资本的利息加到工人的工资上,共同构成商品的价格,所以,工人要买回他自己的劳动的产品,就不可能了。自食其力的原则,在利息的支配下,包含着矛盾。”(第105页)
在第九封信中(第144—152页),勇敢的蒲鲁东把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同作为资本的货币混淆起来,从而得出结论说:法国现存的“资本”会提供160%(即10亿资本——“法国流通中的现金总额”——在国债和抵押等等形式上的年利息为16亿)。
其次:
“货币资本从一次交换到另一次交换,通过利息的积累,总是不断回到它的出发点,由此可见,每次由同一个人的手重新把这些货币贷出,总能给同一个人带来利润。”(第154页)
因为资本是在货币形式上贷出,所以蒲鲁东以为,货币资本即现金具有这种特殊的属性。在蒲鲁东看来,一切东西都应当出售,但任何东西也不应当贷放。换句话说,正象蒲鲁东想保存商品,但不想使商品变成“货币”一样,他在这里想保存商品和货币,但是它们不应当发展成资本。如果把一切空想的表达形式抛开,那就不过是说,不应当从小市民-农民的和手工业的小生产过渡到大工业。
“因为价值无非是一种比例,一切产品必然互成比例,所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从社会的观点来看,产品总是价值并且是确定的价值。对社会来说,资本和产品之间的区别是不存在的。这种区别完全是主观的,只是对个人来说才是存在的。”(第250页)
象“主观的”这样的德国哲学用语,落在蒲鲁东的手里是多么不幸!社会的、资产阶级的形式对他来说成了“主观的”。这个主观的,而且是错误的抽象使蒲鲁东断言,因为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示商品之间的比例,所以它表示商品之间的任何比例,而不表示商品与之成某种比例的第三种东西,——这种错误的“主观的”抽象也就是一种[937]“社会的观点”,从这种观点来看,不仅商品和货币,甚至商品、货币和资本都是等同的。的确,从这种“社会的观点”来看,所有的猫都是灰色的。
最后,剩余价值还表现在道德的形式上:
“一切劳动都应当提供一个余额。”(第200页)
这种道德训条自然是剩余价值的绝妙的定义。[937]
[157]在1863年1月拟定的《资本论》第三部分的计划中,倒数第二章即第十一章的标题是《庸俗政治经济学》(见本卷第1册第447页)。这个计划是在写完1861—1863年手稿第ⅩⅤ本中《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这一部分之后一个半月到两个月拟定的。——第581页。
[158]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45页和第76页。——第581页。
[159]《人民之声报》(《La Voix du Peuple》)——蒲鲁东派的日报,1849年10月1日至1850年5月14日在巴黎出版。——第583页。
(III)
[ (7)关于利息问题的历史。路德在进行反对利息的论战时胜过蒲鲁东。对利息的观点随着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
[937]路德生活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瓦解为现代社会诸要素的时代(世界贸易和黄金新产地的发现加速了这个瓦解过程),所以,他当然只能从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两个洪水期前的[形式]去认识资本。如果说已经站稳脚跟的资本主义生产在它的幼年时期力图迫使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工场手工业和大商业的形式最先繁荣起来的荷兰,这一点事实上已经首先做到了,而在英国,这一点则是在十七世纪,并且部分地是以非常天真的形式,被宣告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条件),那末,在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时,承认“高利贷”这个生息资本的古老形式是一个生产条件,是一种必要的生产关系,反而成为第一个步骤;正如后来,当产业资本征服了生息资本时(十八世纪,边沁[160]),它本身就承认了生息资本的合法性,承认了它们之间的血肉关系。
路德比蒲鲁东站得高。借贷和购买之间的区别没有把他弄糊涂;他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同样有高利贷存在。在他进行的论战中,最有力的一点,是他把利息长在资本上当作主要的攻击点。
(Ⅰ)《论商业与高利贷》(1524年),《可尊敬的马丁·路德博士先生的第六部著作》1589年维登堡版。
(这部著作是在农民战争前夜写成的。)
关于商业(商业资本):
“现在,商人对贵族或盗匪非常埋怨{由此可以看到,为什么商人和国君一起反对农民和骑士},因为他们经商必须冒巨大的危险,他们会遭到绑架、殴打、敲诈和抢劫等等。如果商人是为了正义而甘冒这种风险,那末他们当然就成了圣人了……但既然商人对全世界,甚至在他们自己中间,干下了这样多的不义行为和非基督教的盗窃抢劫行为,那末,上帝让这样多的不义之财重新失去或者被人抢走,甚至使他们自己遭到杀害,或者被绑架,又有什么奇怪呢?……国君应当对这种不义的交易给予应有的严惩,并保护他们的臣民,使之不再受商人如此无耻的掠夺。因为国君没有这么办,所以上帝就利用骑士和强盗,假手他们来惩罚商人的不义行为,他们应当成为上帝的魔鬼,就象上帝曾经用魔鬼来折磨或者用敌人来摧毁埃及和全世界一样。所以,他是用一个坏蛋来打击另一个坏蛋,不过在这样做的时候没有让人懂得,骑士是比商人小的强盗,因为一个骑士一年内只抢劫一两次,或者只抢劫一两个人,而商人每天都在抢劫全世界。”(第296页)“……以赛亚的预言正在应验:你的国君与盗贼作伴。因为他们把一个偷了一个古尔登或半个古尔登的人绞死,但是和那些掠夺全世界并比所有其他的人都更肆无忌惮地进行偷窃的人串通一气。大盗绞死[938]小偷这句谚语仍然是适用的。罗马元老卡托说得好:小偷坐监牢,戴镣铐,大盗戴金银,衣绸缎。但是对此上帝最后会说什么呢?他会象他通过以西结的口所说的那样去做,把国君和商人,一个盗贼和另一个盗贼熔化在一起,如同把铅和铜熔化在一起,就象一个城市被焚毁时出现的情形那样,既不留下国君,也不留下商人。我担心,这个日子已经不远了。”(第297页)
关于高利贷,关于生息资本:
“有人对我说,现在每年在每一次莱比锡博览会上要收取10古尔登,就是说每一百收取30。[161]有人还加上瑙堡集市,因此,每一百要收取40,是否有比这更多的,我不知道。岂有此理,这样下去怎么得了?……现在,在莱比锡,一个有100佛罗伦的人,每年可以收取4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农民或市民。如果他有1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骑士或一个富有的贵族。如果他有10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富有的伯爵。如果他有100000佛罗伦(这是大商人必须具有的),每年就会收取40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富有的国君。如果他有1000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大的国王。为此,他不必拿他的身体或商品去冒险,也不必劳动,只是坐在炉边,烤苹果吃。所以,一个强盗坐在家里,可以在十年内吃掉整个世界。”(第312—313页)
[162]
{(Ⅱ)《讲道:福音书中的富人和穷人拉撒路》1555年维登堡版。
“对于富人,我们不应当从外表举止上去判断,因为他身穿羊皮袄,生活阔绰,冠冕堂皇,巧妙地掩盖了狼子野心。因为福音书谴责他不是由于他犯了奸淫罪、杀人罪、抢劫罪、渎神罪,或者世人或理性会谴责的某种罪行。他的确和那个与众不同的、一礼拜禁食两次的法利赛人一样,过着端正的生活。”}
在这里路德告诉我们,高利贷资本是怎样产生的:它是靠市民(小市民和农民)、骑士、贵族、国君的破产产生的。一方面,城关市民、农民、行会师傅、总之小商品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以及劳动条件会流入高利贷者手里,因为他们在把自己的商品转化为货币以前就需要货币,例如用来支付,他们已经要由自己购买一部分劳动条件,等等。另一方面,地租所有者,即挥霍享乐的富有阶级的钱也流入高利贷者手里,高利贷者现在把地租据为己有。高利贷有两种作用:第一,总的说来,它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第二,它把劳动条件占为己有,也就是说,使旧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破产;因此,它对形成产业资本的前提是一个有力的手段,对生产条件和生产者的分离是一个有力的因素。它完全和商人一样。二者有共同点:都会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也就是说,以货币要求权的形式把年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劳动条件的一部分,以及年劳动积累的一部分,积累在自己手里。他们实际掌握的货币,只是既构成常年的和每年积累的贮藏货币的一小部分,又构成流动资本的一小部分。说在他们那里形成货币财产,就是说年产品和年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会落到他们手里,并且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货币这种转化形式支付给他们。因此,只要货币不是作为现金能动地流通,不是处于运动之中,货币就积累在他们手里,流通货币的蓄水池也部分地掌握在他们手里,对产品的要求权更是掌握在和积累在他们手里,不过这种要求权是对已转化为货币的商品的要求权,是货币要求权。[939]高利贷,一方面是封建财富和封建所有制的破坏者,另一方面是小资产阶级的、小农民的生产的破坏者,总之,是生产者仍然表现为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一切形式的破坏者。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者是生产条件(既包括他所耕种的土地,也包括他用来劳动的工具)的非所有者。但是,在这里,同生产条件的这种分离相适应,生产方式本身发生了真正的变化。工具变成了机器;劳动者在工厂劳动等等。生产方式本身不再容许生产工具处于那种和小所有制联系着的分散状态,也不再容许劳动者自己处于分散状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高利贷不能再使生产条件和劳动者、生产者分离,因为二者已经分离了。
高利贷只是在生产资料分散的地方,从而在劳动者作为小农、行会手工业者(小商人)等等或多或少独立地进行生产的地方,才会把财产集中起来,特别是以货币财产的形式集中起来。作为农民或手工业者,这个农民可以是农奴,也可以不是农奴,这个手工业者可以属于行会,也可以不属于行会。高利贷者在这里不仅把依附农本身支配的那一部分剩余劳动(在同自由农民等等打交道时,则把全部剩余劳动)占为己有,而且还把生产工具占为己有,虽然农民等等仍然是这些生产工具的名义上的所有者,并且在生产中,仍然作为所有者同这些生产工具发生关系。这种高利贷就是建立在这种基础上,建立在这种生产方式上,高利贷不改变这种生产方式,而是象奇生虫那样紧紧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由此产生了民众对高利贷的憎恶,在古代的关系下特别是这样,因为在这种关系下,生产条件为生产者所有这种生产性质,同时是政治关系即市民的独立地位的基础。一旦劳动者不再拥有生产条件,这种情况就终止了。高利贷的权力也就随之而告终。另一方面,在奴隶制占统治地位或者剩余劳动为封建主及其家臣所吞食的情况下,奴隶主或者封建主即使陷入高利贷之中,生产方式仍旧不变,只是它会更加残酷。负债的奴隶主或封建主会榨取得更厉害,因为他自己也被榨取了。或者,他最后让位给高利贷者,高利贷者本人象古罗马的骑士等等一样成为土地所有者等等。旧剥削者的剥削或多或少是政治权力的手段。现在代替旧剥削者出现的,则是粗暴的拚命要钱的暴发户了。但生产方式本身仍旧不变。
高利贷者在资本主义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所以只是在政治上有革命的作用,是因为他会破坏和瓦解这些所有制形式,而政治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些所有制形式的牢固基础上,也就是建立在它们的同一形式的不断再生产上的。高利贷也有集中的作用,但只是在旧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起集中的作用,结果是使除了奴隶、农奴等等以及他们的新主人以外的社会瓦解为平民。在亚洲的各种[社会]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只是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但没有造成[现存的生产方式]真正解体。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其他条件——自由劳动,世界市场,旧的社会联系的瓦解,劳动在一定阶段上的发展,科学的发展等等——已经具备的时代,高利贷才表现为形成新生产方式的一种手段,同时又表现为使封建主,反资产阶级要素的支柱遭到毁灭,使小工业、小农业等等遭到破坏的手段,总之,表现为把作为资本的劳动条件集中起来的手段。
高利贷者、商人等等占有“货币财产”,这无非就是,把表现为商品和货币的国民财产集中在他们手里。
在高利贷者本人不是生产者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生产起初不得不同高利贷作斗争。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已经确立的时候,高利贷对剩余劳动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同旧生产方式的继续存在相联系)已经终止了。产业资本家以利润形式把剩余价值直接占为己有;他也已经部分地占有生产条件,并且直接占有一部分年积累。从这时起,特别是随着产业财产和商业财产的发展,高利贷者即贷款人,就只是一种由于分工而同产业资本家分离、但又从属于产业资本的角色。
[940](Ⅲ)《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1540年维登堡版(没有页码)。
商业(买、卖)和借贷(路德没有象蒲鲁东那样被这种形式上的差别弄糊涂)。
“十五年前我已经写过反对高利贷的文章,因为那时高利贷势力已经很大,我不抱任何改善的希望。从那时起,高利贷的身价高了,它已不愿被看作是丑恶、罪行或耻辱,而是让人作为纯粹的美德和荣誉来歌颂,好象它给了人民伟大的爱和基督教的服务似的。既然耻辱已经变为荣誉,丑恶已经变为美德,那还有什么办法呢?塞涅卡以自然的理性说道:如果恶习成自然,那就无可救药了。德国成了它应该成为的那个样子;卑鄙的贪婪和高利贷把它彻底毁灭了……首先谈借贷。当人们贷出货币,并为此要求或取得更多的或更好的东西时,这就是高利贷,它受到所有的法律的谴责。因此,所有那些从贷出的货币中每一百收取五、六或更多的人都是高利贷者,他们都懂得要照此行事,他们被称为崇拜贪婪或钱财的奴仆……因此,对于谷物,大麦和其他等等商品我们也应该这样说,如果为此要求更多的或更好的东西,这就是高利贷,就是偷盗和抢劫财物。因为借贷的意思是:我把我的钱财或用具在某人需用时,或者说在我能够并且愿意时,借给他使用,他过一定时间要按照我借给他的原样还给我。”
“因此,从购买当中也能获得高利。但是现在要一口吃掉,那就太多了。现在必须先谈一种,即先谈放债的高利贷。等我们搞掉这个以后(在末日审判以后),我们再来谴责购买上的高利贷。”
“高利贷者老爷会这样说:朋友,按照目前的情况,我按每一百收取五、六或十的利息借钱给我的邻人,那是对他提供很大的服务。他感谢我这种借贷,把它看成一种特别的行善。他再三向我请求,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提议每一百古尔登送我五个、六个或十个古尔登。难道我就不能从高利贷问心无愧地得到这些古尔登吗?……
你尽可以夸耀、粉饰和装扮……但是谁取得的更多或更好,那就是高利贷。也就是说,象偷盗和抢劫一样,他不是为邻人服务,而是损害邻人。一切名为对邻人服务和行善的事情,并非都是服务和行善。奸夫和淫妇也是互相提供重大的服务和互相满足的。骑士帮助罪犯拦路行抢,打家劫舍,也是对罪犯的重大服务。罗马教徒没有把我们全部淹死、烧死、杀死、囚死,而是让一些人活着,把他们驱逐,或者夺去他们所有的东西,也是对我们的重大服务。魔鬼对于侍奉他的人也提供重大的不可估量的服务……总之,世上到处都是重大的、卓越的、日常的服务和行善……诗人们记述,独眼巨人波利菲米斯答应乌利斯,要对他表示友好,那就是先吃掉他的同伴,最后再吃掉他。是啊,这也是一种服务和很大的行善!
现在贵族和平民,农民和市民都在热心从事这种服务和行善;他们大量收购、囤积、造成物价昂贵,[941]抬高了谷物、大麦以及人们所必需的一切东西的价格,然后擦擦嘴巴说:是啊!人必须有他所必需的东西,我让它为人们服务,虽然我可以而且有权把它留归自己。于是,上帝也被巧妙地欺骗和愚弄了……现在,人都成了圣人……现在,没有人再会放高利贷,没有人会贪婪和为非作歹了,世界已经完全成了神圣的世界,每个人都为别人服务,没有人会去损害别人了……
如果高利贷者这样来提供服务,那也是为害人的魔鬼服务,虽然一个贫困的人是需要这种服务的,而且他必须把他没有完全被吃掉看作是一种服务或行善……
如果他想得到钱,他就会为你[注:高利贷者。——编者注],而且必须为你提供这样的服务{支付高利}。”
{从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到,在路德的时代,高利贷是极其盛行的,而且已被当作一种“服务”来加以辩护(萨伊——巴师夏 [注:见本卷第1册第435页。——编者注])。已经出现了合作论或协调论:“每个人都为别人服务。”
在古代世界比较兴盛的时期,高利贷是被禁止的(即不允许收取利息)。后来它合法化了,并且盛行起来。在理论上则始终(如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163])认为高利贷本身是坏的。
在基督教的中世纪,高利贷被看成是一种“罪恶”,并为“教规”所禁止。
近代。路德。对高利贷还存在着天主教-异教的观点。高利贷广泛盛行(部分是由于政府需要货币,部分是由于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部分是由于产品转化为货币的必要性)。但是它的公民权已被确认。
荷兰。对高利贷的最早的辩护。高利贷也是最早在那里现代化,从属于生产资本或商业资本。
英国。十七世纪。争论已不再是针对高利贷本身,而是针对利息的大小。高利贷对信贷的支配关系。要求创立信贷形式。强制的立法措施。
十八世纪。边沁。自由的高利贷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要素。}
[从路德的著作《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中再摘引几段。]
利息作为对损失的赔偿:
“[可能发生而且会常常发生下述情况:我,汉斯,借给你,巴塔扎尔,100古尔登,条件是到米迦勒节时我必须收回来;如果你耽误了,我就会因此遭受损失。米迦勒节到了,你没有偿还我这100古尔登。我没有钱支付,法官就逮捕我,把我投入监狱,或使我遭受其他的不幸。我坐牢,我的营养,我的健康都遭受重大损失。这都是由于你的耽误,你以怨报德。这时我该怎么办呢?我继续遭受损失,是因为你耽误拖延,你多耽误拖延一天,我就多遭受一天损失。谁应该承担或赔偿这种损失呢?这种损失直到我死都会成为我家无法容忍的客人。]好吧,这里单从世俗和法律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把神学放到以后谈),你巴塔扎尔应该在100古尔登之外赔偿我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以及一切费用。{路德在这里把费用理解为贷出者本人因不能偿付自己的债务而引起的诉讼费等等}……因此,就是从理性和自然法来看,你赔偿我的一切,即本金和我所受的损失,也是公平的……这种损失在法律书上,拉丁文叫interesse……
除了这种损失还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如果你巴塔扎尔到米迦勒节不偿还我这100古尔登,而我本来有机会购买花园、田地、房屋或任何可为我和我的孩子提供很大好处或养活我们的东西,现在我就不得不放弃这种机会,由于你的耽误和拖延,你使我遭受到损失,并妨碍了我,使我再也不能买到这些东西……这样,我把它们贷放给你,你使我两头受损失:这里我不能支付,那里我不能购买,也就是我在两方面都不得不受到损失,这就叫作双重损失:既遭受损失,又丧失利益……
他们听说汉斯贷放100古尔登受了损失,并要求适当的赔偿,就急忙趁此机会对每100古尔登都索取达双重损失的赔偿,即为不能支付的损失和失去购买花园的机会所受的损失要求赔偿,好象每100古尔登都自然会生出这样双重的损失一样。因此,只要他们有100古尔登,他们就会贷放出去,并按照他们实际上没有受到的这样双重的损失来要求赔偿……
既然谁也没有使你受损失,并且你既不能证明,也不能计算这种损失,你却从邻人手里取得货币来赔偿你虚构的损失,因此,你就是高利贷者。法学家把这种损失不是叫作实际的损失,而是叫作幻想的损失。这是各个人为自己而想象出来的损失……
因此,[942]说我可能会受损失,因为我可能既不能支付也不能购买,是不行的。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那就是从偶然生出必然,就是无中生有,就是从未必会有的东西生出确实会有的东西。这种高利贷,要不了几年,不就会把整个世界吞掉了吗?……
贷出者必须得到赔偿,这种情况是一种偶然的不幸,是不以他本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在这种交易中情况却不是这样,而是正好相反,人们总是费尽心机编造损失,让贫苦的邻人来赔偿,企图以此为生和发财致富,靠别人的劳动、忧患、危险和损失而使自己过着骄奢淫逸和荣华富贵的生活。我坐在火炉旁边,让我的100古尔登在国内为我搜集钱财。因为这是贷放出去的货币,所以终归要保存在我的钱袋里,没有任何危险,一点也不用担忧。朋友啊,谁不乐意这样做呢?
贷款是如此,贷谷物,贷葡萄酒和类似的商品也是如此,都可能有这样双重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不是从商品本身自然生出的,而可能是偶然生出的,因此,在这种损失真正发生并得到证实以前,就不能算作损失……
高利贷必然会出现,不过,高利贷者是要倒霉的……
所有明智的异教徒也都非常严厉地谴责高利贷。例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高利贷是违反自然的,因为它取得的总是比给予的多。这就废除了一切美德的手段和尺度,即所谓的对等交换,算术上的相等……
但是,拿别人的东西,偷窃或抢劫别人,是一种无耻生涯,这种人,对不起,就叫作盗贼,通常要处以绞刑;而高利贷者是高尚的盗贼,坐在安乐椅上;因此,人们称他们为坐在安乐椅上的强盗……
异教徒根据理性得出了高利贷者是四倍盗贼和杀人犯的结论。而我们基督教徒却非常尊敬他们,几乎要为了他们的货币而崇拜他们……凡是吸尽、抢劫和盗窃别人营养的人,就是犯了使人饿死,使人灭亡的杀人大罪(杀多少,由他决定)。高利贷者就是犯了这样的大罪,他照理应当上绞架,如果他身上的肉多得足供许多乌鸦啄而分食,那末,他盗窃了多少古尔登,就应该被多少乌鸦去吃。但是他们却泰然坐在安乐椅上……
重利盘剥者和高利贷者会大喊大叫:要遵守契约,要遵守盖了章的东西!法学家对此立即作了很好的回答:那是邪恶的契约。神学家也说,给恶魔立的契约,就是用血签的字盖的章也无效。因为凡是违反上帝、法律和自然的东西都等于零。因此,国君(只有他能做到这一点)应该立刻干预这件事,毁掉印章和契约,而不考虑……
所以,在世界上人类再没有比守财奴和高利贷者更大的敌人了(恶魔除外),因为他想成为支配一切人的上帝。土耳其人、武夫、暴君都是恶人,但他们仍不得不让人们生活,并自认是恶人和敌人。他们有时还会同情甚至不得不同情某些人。而高利贷者和贪财之徒却想竭尽全力使整个世界毁灭于饥渴贫苦之中(到什么程度,由他决定),从而使他能独占一切,人人都把他奉为上帝,去领受他的恩赐,[943]永远成为他的奴隶。这时,他的心在欢跳,血在畅流。他披上貂皮长外套,带上金链指环,穿着华丽的衣服,擦擦油嘴,让人看来俨如尊贵的虔诚者,比上帝自己还仁慈得多,比圣母和一切圣徒还友爱得多……
异教徒描写了海格立斯的伟大功勋,描写他怎样打败了许多怪物和可怕的恶魔,拯救了国家和人民。高利贷者是一个庞大可怕的怪物,象一只蹂躏一切的恶狼,比任何卡库斯、格里昂或安泰都厉害。但他却装出一副虔诚的样子,想使人无法知道被他倒着牵回洞穴去的公牛究竟到什么地方去了。”
{这是对一般资本家的绝妙写照,资本家装出一副样子,好象他从别人那里拖回他的洞里去的东西是从他那里出来的,因为他使这些东西倒着走,看起来好象是从他的洞里走出来的。}
“然而海格立斯必然会听到公牛的吼声和俘虏的叫声,甚至到悬崖峭壁中去搜寻卡库斯,把公牛从恶汉手中拯救出来。所谓卡库斯就是指盗窃、抢劫和吞食一切的虔诚的高利贷者这个恶汉。他不承认自己做了恶事,并且认为谁也不会找到他,因为公牛是倒着牵回他的洞里去的,从足迹看来公牛似乎是被放走了。高利贷者正是想这样愚弄整个世界,似乎他带来了利益,他把公牛给了世界,其实他夺取了公牛并把它独吞了……所以,高利贷者和守财奴绝不是正直的人,他也作恶多端,毫无人道,他必然是一只恶狼,比一切暴君、杀人犯和强盗还凶狠,几乎和魔鬼一样可恶,但却没有被当作敌人,而是被当作朋友和市民那样受到共同的保护和亲善,可是他进行抢劫和谋杀,比一切敌人、杀人放火犯还凶狠。既然对劫路人、杀人犯和强盗应处以磔车刑或斩首,那就更应该把一切高利贷者处以磔车刑和斩首,把一切守财奴驱逐,革出教门,或斩首……”
这一切描写得绘声绘色,同时也确切地抓住了旧式高利贷和一般资本的性质,揭穿了这种“幻想的损失”、这种对货币和商品“自然生出的损失的赔偿”、高利贷者会带来好处这种普遍性论调以及高利贷者的这种“虔诚的”外表:他和“别人”不同,他装出一副样子,拿别人东西好象是给别人东西,牵回去好象是放出来,等等!
※ ※ ※
“拥有金银有很大的优越性,因为它提供了选择有利的购买时机的可能,它逐渐导致银行家行业的产生……银行家和旧的高利贷者不同,他贷款给富人,很少或根本不贷款给贫民。因此,他贷款时冒的风险较小,贷款条件可以较低;由于这两个原因,他就避免了民众对高利贷者的那种憎恶。”(弗·威·纽曼《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51年伦敦版第44页)
随着高利贷和货币的发展,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强制性让渡也发展起来了:
“能购买一切东西的货币的采用,以及由此而来的对贷款给土地所有者的贷出者的利益的维护,引起了为偿还债务而使土地所有权合法让渡的必要性。”(约翰·达尔林普尔《大不列颠封建所有制通史概论》1759年伦敦第4版第124页)[944]“按照托马斯·卡耳佩珀(1641年)、约瑟亚·柴尔德(1670年)、帕特森(1694年)的看法,财富取决于金银的利息率的哪怕是强制性的降低。这种看法在英国占统治地位几乎达两个世纪。”(加尼耳[《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1821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58—59页])
休谟同洛克相反,当他说明利息率决定于利润率时, [注:见本卷第1册第400—404页。——编者注]他已经看到了资本更高得多的发展。当边沁在十八世纪末写他的为高利贷辩护的著作[160]时,更是如此。
从亨利八世到安女王,在法律上都规定了降低利息率。
“在中世纪,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一般的利息率。首先对牧师有严格的规定。法庭对于借贷很少给予保障。因此,在个别场合,利息率就更高。由于货币的流通量少,而在大多数支付上必须使用现金,而且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因此,利息相差很悬殊,关于高利贷的概念差别也很大。在查理大帝时代,收取100%的利息,被认为是高利贷。1344年,在博登湖畔的琳道,本地市民收取216+(2/3)%的利息。在苏黎世,评议会规定43+(1/3)%为法定利息。在意大利,有时必须支付40%的利息,虽然从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普通的利息率不超过20%。维罗那规定12+(1/2)%为法定利息。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他的命令中规定10%的利息率,但只是给犹太人规定的。他是不屑替基督徒说话的。早在十三世纪,10%已经是德国莱茵区的普通利息率了。”(休耳曼《中世纪城市》1827年波恩版第2集第55—57页)
中世纪的巨额利息(只要不是从封建贵族等那里收取来的),在城市大部分是以商人和城市手工业者从农村诈骗来的巨额“让渡利润”为基础的。
除了象雅典等工商业特别发达的商业城市以外,在罗马,象在整个古代世界一样,对大土地所有者来说,高利贷不仅是剥夺小私有者即平民的手段,而且是占有他们人身的手段。
高利贷在罗马最初是自由的。十二铜表法(罗马城建立后303年)“规定货币的年利息为1%(尼布尔说是10%。)……这些法令很快就被破坏了……杜伊利乌斯(罗马城建立后398年)重新把年利率限制为1%(增长额为一盎斯)。在408年,这一利率降到1/2%。在413年,护民官格努齐乌斯主持的全民投票绝对禁止了有息贷款……在一个禁止市民从事产业、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的共和国,也禁止从事货币贸易,那是不奇怪的。这种情况延续了三百年,直到迦太基陷落。[后来允许收取不超过]12%的年利率。普通年利率是6%……查士丁尼规定的利率为4%。在图拉真时期,五盎斯的利息就是5%的法定利息……公元前146年,埃及法定的商业利息是12%”。(杜罗·德·拉·马尔《罗马人的政治经济学》1840年巴黎版第2卷第259—263页)[944]
※ ※ ※
[950a]关于利息,詹·威·吉尔巴特在《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1834年伦敦版)一书中写道:
“一个用借款来牟利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公道的原则。一个人通常是通过商业来牟利的。但是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在这种人口中和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纪,取缔高利贷的法律是有道理的。况且,在一个农业国,一个人很少需要借钱,除非他由于不幸而陷入贫穷困苦的境地。”(第163页)“亨利八世把利息限为10%,詹姆斯一世限为8%,查理二世限为6%,安女王限为5%。”(第164—165页)“那时候,贷款人虽不是合法的垄断者,却是事实上的垄断者,所以,必须限制他们,就象限制其他的垄断者一样。在我们现代,利息率是由利润率规定的;在那个时候,利润率却是由利息率规定的。如果贷款人要商人负担很高的利息率,那末,商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润率。这样,大量货币就从买者的口袋里转到贷款人的口袋里。附加在商品上的这种追加价格,使群众减少了购买这些商品的能力和兴趣。”(第165页)
十七世纪,约瑟亚·柴尔德在1669年写的《论商业和论货币利息降低所产生的利益》(译自英文,1754年阿姆斯特丹和柏林版。该书附有托马斯·卡耳佩珀1621年写的《论反对高利贷》)一书中,反驳托马斯·曼利(反驳他的论文《对货币利息的错误看法》[164]),称他为“高利贷者的卫士”。正如十七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的所有推论一样,柴尔德的推论的出发点自然是荷兰的财富,而在荷兰,利息率是低的。柴尔德认为这种低利息率是财富的原因,曼利则断定低利息率不过是财富的结果。
“要知道一个国家是穷还是富,只要问:货币利息的价格怎样?”(第74页)“他作为一帮心惊胆战的高利贷者的卫士,把大炮台建筑在我认为最不坚固的地点上……他直截了当地否认低利息率是财富的原因,而硬说这只是财富的结果。”(第120页)
“当利息降低时,那些收回他们的贷款的人就不得不去购买土地〈土地价格由于购买者人数的增加而上涨〉,或者把货币投入商业。”(第133页)
“当利息是6%时,谁也不会为了仅仅得到8—9%的利润而去冒险从事海运业,而得到4%或3%的利息的荷兰人,对这个利润却非常满意。”(第134页)
“低利率和土地的高价格迫使商人继续不断地从事商业。”(第140页)
“利率的降低能使一个民族养成节约的习惯。”(第144页)
“如果使一国富裕的是商业,而压低利息又使商业扩大,那末,压低利息或限制高利贷,无疑是足以使一国致富的根本的和主要的原因。同一件事[950b]可以在一种情况下是原因,同时在另一种情况下又是结果,这种说法决不是荒谬的。”(第155页)
“鸡蛋是母鸡的原因,而母鸡又是鸡蛋的原因。利息降低,可以使财富增加,而财富增加,又可以使利息进一步大大降低。通过立法也能做到降低利息。”(第156页)
“我是勤劳的辩护者,而我的反对者却为懒惰和游手好闲辩护。”(第179页)
在这里,柴尔德直接充当了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卫士。[ⅩⅤ—950b]
[160]马克思指边沁的著作《为高利贷辩护》,1787年在伦敦出第一版,1790年出第二版,1816年出第三版。——第586、598页。
[161]指100古尔登的贷款,条件是分三期在莱比锡博览会上支付利息。在莱比锡每年举行三次博览会:新年,复活节(春季),米迦勒节(秋季)。——第587页。
[162]马克思以《关于高利贷,关于生息资本》为题的这段引文不是从路德的著作《论商业与高利贷》(1524年)中摘出的,而是从路德的另一部著作《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1540年)中摘出的,马克思在后面第Ⅲ点考察了这一著作。——第588页。
[163]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第一篇里讲过关于利息是一种违反自然的东西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考察了这个观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187页)。——第593页。
[160]马克思指边沁的著作《为高利贷辩护》,1787年在伦敦出第一版,1790年出第二版,1816年出第三版。——第586、598页。
[164]托马斯·曼利不是1668年在伦敦匿名出版的论文《对货币利息的错误看法》的作者,而是另一篇论文的作者,这篇论文在内容上和前者很相似,1669年在伦敦出版,标题是《利息为百分之六的高利贷。研究证明托马斯·卡耳佩珀和约·柴尔德先生对百分之六的利率的指责是不公正的》。《对货币利息的错误看法》这篇论文的作者是谁,没有查明。——第599页。
[第二十三章]舍尔比利埃这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