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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论积极公民: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公民定位分析
三 消极自由不等于消极公民:自由主义的理解
在大致梳理了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公民观做出的严厉批评,以及共和主义对积极公民理念的宏观阐释之后,我们就有必要基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对于自由主义公民观做出的论述,来描述分析一下自由主义的公民观。一者看看自由主义的公民定位是否像共和主义者所概括的那样消极且难以有政治作为,二者看看自由主义的公民观是不是可以发挥像共和主义者那样期待的公民效用,从而对自由主义的公民定位加以确证。
毫无疑问,自由主义的公民观构成自由主义言述的重要理论基础。一者,这是因为,自由主义的公民定位,为自由主义确立了实践主体,从而保证自由主义成为一种活性的政治论述,而不至于成为主体缺位的书斋游戏。二者,是因为自由主义的诸论述主题,均与它的公民论述紧密关联在一起。从自由主义理论的纵贯结构上看,上至“社会自由”的主体, [26] 中到宪政民主的人格载体,下至社会生活中个体的合众行动,都与其公民言说联系在一起。三者,自由主义的公民角色,乃是打通自由主义的观念世界与行动世界的桥梁。具有社会或公民自由观念的行动者,是现代政治社会也就是国家得以顺畅运转起来的前提条件之一。缺乏自由主义的公民角色,自由主义的一切理论论述与实践方案,都一下子会变得不可思议。因此,从公民定位的视角审视自由主义,完全是一个合理的切入角度。
正像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提出批评的时候,首先抓住的是自由主义的自由定义,而无论是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涉及的是公民的自由。因此可以肯定的是,自由主义的公民理念与其自由理念具有直接呼应关系。由于自由主义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有一种相对严格的划分甚至区隔,人们将之与公民定位贯通起来审视的时候,也就很容易将积极自由与积极公民联系起来,转而将消极自由与消极公民挂起钩来。按照前述共和主义的分析逻辑,一个秉持积极自由观的公民,是不可能对自己积极有为心怀消极心理的;相应的,一个具有消极自由观的公民,是不会满心喜欢自己能做什么的理念,而首先看重的一定是“免于”什么的自由。这样的推论,使人很容易将消极自由与消极公民等量齐观,将积极自由与积极公民相提并论。但是,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划分并不等于消极公民与积极公民的划分。
首先,不能将消极自由与消极公民等量齐观,这已经为自由主义的思想家所阐述。从消极自由的直接定义上看,虽然它是免于干涉或者像某些共和主义者所说的免于支配的自由,但实现免于干预或支配的自由目标,一定是要能够成功拒斥干预者、支配者的干预与支配行动才能实现的。假如消极自由仅仅是公民的一种心理诉求,而不是一种政治行动,那么就很难成功达到免于干预或支配的目的。 [27] 对自由主义之消极自由观念的这种解读,似乎完全模糊了它与共和主义自由观的界限。但两者实际上还是具有重要区别的: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之积极维持,是在社会领域中实现的。正是因为人们筑起了社会的围墙,让国家权力不得随意进入社会领域来干预公民自由,所以它远不是一种积极有为的政治行动的产物,相反是守住了社会大门并防止国家权力侵入的结果;而共和主义将社会领域的积极自由作为与政治领域的积极自由追求打通来看,因此对社会和国家的边界较为轻慢。同时,从消极自由之防御性的反面来看,消极自由可以导向积极公民的理念与社会行动。消极自由并不是纯粹的抵御国家权力的消极防守性自由,而是一种积极构筑社会防火墙以求限制并规范国家权力且不能让其侵入社会领域伤害公民的自由。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建立在消极自由基础上设计并规范国家的“积极”作为。对此,以赛亚·伯林已经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在现代世界,历史地说,不管是作为教会反对世俗国家干涉的斗争或国家反对教会的斗争的结果,还是作为私人企业、工业、商业的成长及其反对国家干涉的要求的结果,或者还因为别的什么原因,我们开始提出这样的假设: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存在着界线;无论在这个界线之内我可以依意愿行事——按我喜欢的方式生活,相信我愿意、乐于相信之物——的私人空间多么狭小,只要我的行为不干涉别人相似的权利,或不损害使这种安排成为可能的秩序”。 [28] 公私领域的划分、国家-社会的界限,构成了消极自由存在并作用的现代前提。在某种意义上讲,消极自由处理的是公民对国家的距离关系,而积极自由则是要弥合公民与国家间的距离;积极争取的消极自由是公民在社会领域里自主、自治与自律形成的抵御国家权力侵蚀的自由权利,消极对待的积极自由则是公民深怀对国家权力的警惕,绝对拒斥那种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实现其人生目标的状态。
事实上,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划分中,公民的政治行为对应于二者是具有不同指向的。在积极自由的行为指向中,人们相信自己是可以经过自身的努力,而达到一个预期的目标的。这种意欲在强势的共和主义那里有自觉的体现。在这类共和主义者的眼里,唯有公民对共享共治的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和信念,才足以保证公民自由。“除非公民有理由相信共享自治在本质上就是重要的,否则他们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共同善的意愿可能受到政治参与的成本和收益之工具性算计的侵蚀。” [29] 这种对共享自治的本质上的信念,就是强势共和主义所力求凸显的纠正自由主义消极公民观的精神依托。似乎由此进路,拒斥公共生活的消极公民就能得到彻底克治,一种基于积极参与的公民行动,就能够将现代国家从程序共和国中拯救出来,也就能够顺畅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和主义理想。其实,将这种主张不断向前推进,就正体现为建构理性主义全盘改造世界以实现人类理想目标的企图。对此,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确实怀抱高度警觉。这是从贡斯当到伯林、哈耶克都加以拒斥的进路。对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而言,公民们需要在社会领域里积极互动,以求形成规范并限制国家权力的公共社会领域,进而保证形成一个公共权力领域,俾使公民能够在杜绝国家权力随意干预自由生活的基础上,成功捍卫私人生活领域的正常秩序。
诚如前述,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概念,源自积极自由的理念。这是一种由古今共和主义全力阐释的政治理念。分开来看,接受了自由主义规训的温和共和主义者(如斯金纳甚至是佩迪特),对积极自由保持了某种清醒的距离感,宁愿主张一种接近消极自由的免于支配的第三种自由;但在强势共和主义者(如桑德尔)那里,由于拒绝开出他们热烈称颂的公民美德的清单, [30] 就存在一种无限度要求公民具备任一德性的走势。而这一观念具有一种与极权主义相通的危险性。因为极权主义在德性上就呈现出无限度要求公民具备所有美德的极限性特质,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意大利法西斯主义者、德国国家社会主义者(人们常称的纳粹)那里,有着鲜明的体现。 [31] 对共和主义这种可能的危险走向,早先的共和主义者如汉娜·阿伦特深怀警觉, [32] 这代表了共和主义思想家对于积极自由内涵的某种危险性的精神自觉。而在当代共和主义内部的政治争论中,温和的共和主义也对这种强势的共和主义主张提出质疑。这当然不能就此得出整个共和主义阵营都具有走向极权主义的危险性的结论。但是,以一种本质主义的诉求、诉诸共同体长期形成的积极参与习性、建构旨在参与甚至奉献的政治体行动模式,确实内含着对共同体成员“不参与即强制”的强迫意味。更为关键的是,共和主义建立在公民积极自由基础上的热情参与诉求,假设了公民人人都是政治化成员的前提,设定了毫无例外的政治参与要求,这就无视了在高度分工合作的现代社会里政治已经职业化的现实,也就等于将人们强行纳入围绕公权展开的、公共政治活动的场域之中。这实际上已经明显表现出政治专断的特点。
消极自由恰恰构成积极自由之积极公民论述的反面。但消极自由并不必然意味着消极公民。消极自由保障公民“免于”奴役、干涉和支配。诚如前述,佩迪特区分的免于干涉与免于支配的不同含义,并不具有他强调的那么大的差异性。他的“无支配的自由”事实上被包容在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定义中。明眼人一望即知,这就是消极自由强调的“免于什么的”自由(free from)。这就意味着,共和主义念兹在兹的公民政治参与的自由根基,并不一定在积极自由或第三种自由之中。分析起来,首先,自由主义所申述的消极自由观,本身就蕴含着公民在社会领域组织起来积极追求个人目标、在政治领域中积极限制国家权力以求免于国家的干扰与支配的含义。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成功“免于”奴役、干涉与支配自由的公民,是需要以“积极的心态争取消极自由的”。将消极自由仅仅理解为拒斥政治生活而获得的公民自由,那是对消极自由之政治内涵的褊狭理解。公民以积极的态度捍卫公私领域的分化,以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支持国家权力的分立制衡,以公民组织约束、限制和影响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在国家权力难以施展的社会领域中积极作为以促使社会健康运转,在在都是公民站立在消极自由的立场积极维护自由的表现。公共领域之作为私人领域连接公权领域的特殊领域,就是公民以消极自由争取政治权益的产物。与此相映成趣的是,一切忽视公民消极自由的国家成员身份建构,都具有彻底剥夺公民自由的危险性。 [33]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对于公民积极维护其自由权利,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价值。
其次,在消极自由的保障下,公民们可以投入受到保护的、丰富的私人生活领域的广阔天地,并在社会领域里积极组织起来,在杜绝国家干预与支配的前提条件下,去实现公民与公民间所希望实现的个人或群体目标。这样的公民活动方式,是共和主义者所无法充分理解的——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针对社会总体结构)或现代国家(针对庞大的国家权力)中,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具有重要的区别。就已经明确拉开与国家权力距离的社会生活而言,它一方面属于私人领域的天地,而私人生活的性质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私人生活并不是一个绝对非政治的领域。在私人生活的隐私范围内,它的非政治性是显然的。但另一方面,在私人生活构成为公共生活的写照面的时候,私人生活是否丰富和是否具有周全的保护,就成为显示公共制度是否健全的指标。同时,公共生活已经成为职业化的生活,尤其是在产生国家权力之后、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仅仅需要从事政治(行政管理)职业的人士介入其中,而不需要所有政治体成员跻身在内。 [34] 这为公民们开拓政治之外的公共领域提供了便利——他们完全可以借助于自己所加入的社会组织的议政,实现自身的政治欲求;他们也可以通过偶发性的参政,以进退有据的制度安排进入或退出政治权力领域,从而亲身实践公共决策;他们还可以拒斥政治生活的态度,来表达自己的政治立场,拒绝与自己不信任的政客合作,从而促使政客免于权力自负。总而言之,由于公民可以在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跳跃,他们不必要始终生活于紧张的政治世界。基于消极自由的这样的公民生活状态,绝对不是消极无为的,而是积极有为的。
再次,在消极自由的保障下,公民们可以依照业缘、趣缘、地缘、族群、阶层、文化等因素,形成各种非政治的社会组织,从而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广阔的社会天地,构成为现代非政治生活而又发挥政治功能的公共空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对于现代政治具有的重要性,已经为人们所公认。在现代处境中,共同体的存在形态已经不是单纯的政治形式的了,还有社会形式的共同体。比较起来,社会形式的共同体远远比政治形式的共同体,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公民间的互助性社会空间,愈来愈大于国家对公民进行保护的空间。以至于人们可以在政治哲学上设想迷你政府(mini state),以及与这一政府形态相对应的巨大的自主、自治与自律的社会。 [35] 共和主义者总是心存一种将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合一于政治领域尤其是政治权力领域,从而像古代社会那样,人人参与国家权力领域的运作,从而既保证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或高度热情,又保证公民将社会领域的自治习性带进政治领域,形成社会领域中公民习性的政治化局面。显然,人们有理由质疑共和主义者忽略现代社会特质而固执古代社会公民活动方式的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共和主义对于积极自由基础上的积极公民的提倡,不仅是缺乏时代针对的说辞,更为关键的是缺乏对人类现代活动丰富性和多样性的恰切理解。共和主义者以自己对这种丰富性和多样性的无视,建立起来的强制性公民参与论说,除开其间所存的改善社会政治生活的动机之外,实在是难以获得赞同的现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