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代政治生活典范的形成
现代政治生活典范的形成和对求新癖、超越癖的激发,构成现代政治思想史两个紧密联系的景观。乔·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指出,“我们的时代弥漫着狂妄自大、好走极端和崇尚不协调的气氛,因为这个时代根本就蔑视协调。对于那种狂妄自大,可以指出——新现象就要用新名词来表达——它有两张互为关联的面孔:求新癖和超越癖。求新癖是指不惜任何代价地求新。因此‘求新癖患者’的特征是,狂热地想超过和取代一切人和物。求新癖患者因而又滋生出超越癖,也就是说,他‘拒绝接受限制,坚持不断地向前……一种永远超越的使命:超越道德,超越悲剧,超越文化”。 [2] 按中国人熟悉的话说,就是为求新而求新,为超越而超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求新癖滋生出超越癖,超越癖建基于求新癖。但总的来说,两者都是对现代典范表现出的求新与超越癖好。
这就需要人们首先了解求新癖与超越癖试图超克的现代典范的自身状态。现代典范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时间演进和很多试错的过程。如果追溯得远一些,人们的视野必须超逾一般认定的现代起点即文艺复兴时期。追溯的眼光会一直上达11、12世纪。 [3] 而几乎同一时期开始的教会改革,也促成现代政治生活典范的建构。这一时期刚刚开启的英国现代进程,出现了今天为人们熟悉的重要文献《大宪章》。虽然制定于1215年的《大宪章》,一直到1297年经最后一次修订才真正落实为行之有效的法案,其政治磨合的历程可谓漫长。但《大宪章》开启了现代转变的世俗进程,则为人们所公认。 [4] 教会的改革也显现出艰难困苦的缓慢进展过程,但明显对现代世俗国家的兴起储备了经验。 [5] 罗马这一主导了中世纪的世界国家经历了共和国与帝国两个阶段,其间国家得以治理所倚重的自然法原理、高级法与人定法的法治体系、万民法与民族法的梯度安排,对孕生现代民族国家形态发挥了积极作用。 [6] 总的来说,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转变是渐进和缓慢的。直到16世纪地理大发现促成的世界发展局面,并经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文化的共同催生,到17世纪中后期,现代典范才得以真正形成。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让仅仅在英格兰这个一隅之地生成的现代模式,脱离地理局限,拓展到欧洲大陆,并由此展现了现代模式的世界意义,从而在19世纪宣告它影响和制约全世界今后发展的强大力量。 [7]
在长达七八个世纪的缓慢历史演进中,最终形成了与传统社会迥异其趣的“现代模式”。这一模式由三根支柱支撑着。这三根主要支柱,是在“应然”的意义上做出的概括,它不对应现代典范之下的、经验性的生活形态——这样的概括,通常被视为本质主义的概括,其实,它仅仅是对“家族类似”的描述。如果对现代生活典范做一个提纯,在理论上概括其最主要的特点,那就是由法国大革命张扬的现代原则——自由、平等与博爱。而在实践领域,这三个方面大致可以对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公民文化。
首先,对现代生活影响极为深刻,而激发了一批又一批人的求新癖和超越癖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构成现代政治生活的经济基础。现代公民的原生形态,并不是古希腊那种无条件参与城邦生活的古典公民,而是经济公民:首先人们享有经济自由,其次人们致力区隔公域与私域,从而在私人领域中自由地寻求财富的积累以及公域中的公正分配。所有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被还原为经济问题。现代自由的递进次序是,由经济自由扩展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因此,离开市场经济来解释现代政治生活,是不着边际的。曾经有政治理论家强调,要伸张政治自由主义但拒绝经济自由主义。这可以说是没有理解现代政治生活典范的实质,不理解政治自由的经济基础何等重要。对现代政治生活而言,市场经济最根本的理念就是权利哲学、利益诉求和公正导向。这些是在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中,或者古典政治生活中稀缺的元素,但恰恰构成现代政治生活的核心要素。正因为如此,才有论者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 [8] 市场经济长期被命名为资本主义,被认为是现代一切罪恶的渊薮。其实,这是对现代复杂的经济形式一种极简化的归纳,并不能助人明了现代经济形式及其内涵的社会政治形式的高度复杂性和巧夺天工的精巧性。论者强调,人类从农耕文明转出,构造现代文明,乃是丝丝入扣的成果, [9] 而不是偶然巧遇的结果,也是对这种复杂性的一个明确肯定。但由于一些求新癖与超越癖,将奠定现代物质基础的市场经济形式,仅仅视为罪恶的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因此时时处处试图创制以超越资本主义为目的的新型社会体制。从历史进程审视,这是一种无视人类活动复杂性的简单、草率且不负责任的看法。
其次是民主政治。作为现代三大支柱之一的民主政治,人们乐意将其溯源到古希腊的民主实践,但其典范形态并不是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古典民主和现代民主确凿无疑的是两种民主形式——由于人们习惯到古典民主中去考察现代民主的萌芽、发生、发展、壮大和成型,论者富有针对性地指出,这完全是一个错误的考察途径。现代民主和古典民主的最大区别是,古典民主强调的是统治性民主,就是怎样实施统治权的民主。那时作为民主基础的自由,都是集体的,而不是个体的。而现代民主最重要的结构性变化,是从古代的统治性民主转变为被统治的民主。换言之,在现代国家中的民主,不再重视集体的自由,而重视个人的自由;不再强调政治体的成员直接参与政治体的统治和治理,而通过选举进行周期性授权,对那些掌权的少数人进行有效控制。在这个意义上,集体自由意义上的直接民主,也就是古典民主,跟个体自由基础上的民主,也就是间接民主或现代民主,是两种类型上截然不同的民主。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不同的是,“现代人向往的是另一种民主,因为他们的民主理想和古希腊人全然不同。确实,如果不是这样,反而令人不解。西方文明用了2000多年去丰富、调整和明确其价值目标,经历了基督教信仰、人文主义、宗教改革运动、自然法的‘天赋权利’观念和自由主义等等阶段。怎么能够想象,我们今天鼓吹民主时是在追求和古希腊人相同的目标与理想呢?怎么能够忘记,对我们来说,民主所包含的价值是古希腊人不了解也不可能了解的呢?然而,现在仍有大量文献在怀念古希腊人的实验,宛如那是一个有可能失而复得的天堂。这个问题必须说说清楚”。 [10] 正因为代不乏人地将这两种民主都安顿在“民主”的总名之下,使“民主政治”成为现代生活中最混乱的一个概念。对此,有论者特别强调,这两种民主是“同名不同系”的。 [11]
作为现代意义上的、特定政治形态的民主,个人自由观念发挥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一切非个人自由的民主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直接关联在一起,个人的诸权利即个人的诸自由。 [12] 这样的自由民主理念,是古希腊建基于家族制度和城邦制度的民主制度,多数时候需要牺牲个人权利的古代民主政体完全不可设想的事情。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是一切政体设计与运行的基础,这是现代民主政治不能僭越的政治准则。一方面,“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13] 因此,另一方面,“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因为不能设想,任何理性的动物会抱着每况愈下的目的来改变他的现状),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 [14] 这是两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环节:前者是针对政治社会的成员组成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动机而言的,后者是基于构成完毕的政治社会即国家的使命而言的。两个方面紧扣,才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国家的权利—权力建制。而这三项权利在古希腊的政治城邦中,极大可能会遭到人们蔑视:因为城邦不仅不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的,而且只要城邦需要,牺牲个人的生命都是在所不惜的,这种牺牲还一定会得到崇高礼赞的同时被视为理所当然。 [15] 因此,今天具有求新癖与超越癖的人士,试图以古希腊忽视个人权利的民主来代替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的现代民主,完全是南辕北辙。
再次是多元文化。文化多元主义是一种特殊的、现代宽容精神的产物。而宽容是早期现代就已经呈现出来的、典型反映它与政教合一且明显地不宽容的中世纪社会的一个重大区别。按照现代早期对宽容进行经典性阐释的约翰·洛克的说法,宽容的精神是指,“不论是谁,假如他果真是关心上帝的王国,并以努力在人们中间扩大这个王国为己任,他至少应当更加关心并努力根除这些不道德的行为(即奸淫、邪荡、污秽和偶像崇拜等等——引者注),而不是党同伐异。如果有谁反其道而行之,把同他持有不同见解的人视若仇敌,残酷虐待,那就是怂恿这种与基督徒的名字不相称的不义和不道德行为”。 [16] 简而言之,宽容就是要善待与自己持有不同见解的人。而承担宽容责任的主体——不论是国家、教会还是私人,都必须以克制的态度处置自己的权力。对国家而言,由于人们组成国家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官长的全部权力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而且其全部的民事权力、权利和辖制权仅限于关怀与增进这些公民权利,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 [17] 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教分离的主张。相应地,对教会而言,由于教徒加入教会是自由的、自愿的,是为了灵魂的拯救,因此,教会的“一切规定应当有助于这个目的,教会的一切法规也应当以此为限。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 [18] 这就限定了教会以政教合一为据干预世俗事务,进一步夯实了政教分离的宽容根基。对公民个人来讲,“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并不是宗教事务。无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不得对他使用暴力或予以伤害。不,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伸张正义而采取的狭隘措施,还必须以仁爱、慈善和自由作为补充”。 [19] 综合国家、教会与私人对待持有不同见解的人的宽容立场,其结论就是“不论是个人还是教会,不,连国家也在内,总而言之,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对此抱有异义的人应当郑重考虑:他们将会对人类播下多么致命的纷争和战乱的种子!煽起何等强烈的嫉恨、掠夺和屠杀!只有那种认为统治权是上帝的恩典;可以使用武力传教的意见占了上风;那么,在人与人之间便不可能建立并保持和平与安全,不,甚至连普通的友谊也谈不上”。 [20] 这样的宽容诉求为当代西方的文化多元主义奠定了精神基础。其为个人自由推展逻辑的坐实,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既然不同宗教之间需要宽容相待,那么在性别之间、族群之间、阶层之间也就应当相互承认法权、彼此尊重。要谈个人权利,必须把每一个生活在政治体当中的具有成员资格的平等权利一推到底。这就是现代特质的鲜明体现:作为平等的自由(liberty as equality),构成了社会的真正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