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满洲国的宪制
新京政权的力量并不仅仅来自经济建设,处在上承滿蒙帝国正统、下合民族构建常轨的有利地位。君统衍生法统,其成本低于任何革命政权。满洲国组织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皇帝作为统治满洲国的元首,经过立法院的“翼赞”行使立法权,统督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根据法律使司法权行使司法权。皇帝还统率海陆空三军。关于重要国务,以参议府作为咨询机关。皇帝得令参议府提出意见。监察院掌管监察和审计、宫内事务。组织法规定:皇帝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不负刑事责任,国务上也无回答之责。地方性邦国发明民族,难度低于任何帝国继承者。满洲国在1937年底,通过《关于撤销治外法权和转让满铁附属地行政权条约》,废除了治外法权,收回了日俄战争遗留的南满铁路区域。契机在于日裔满洲人以新满洲国民共同体的一员自居,利用满洲国名义上的独立地位,把原先日本国内的新旧斗争变成了国际争端,向母国声索了比张学良政权更多的权益。征服者为自己的胜利,必须付出比失败更大的代价 86 。日本人和苏联人在同一个试验场,发现了同样的真理。石原如果失败,日本不难抵抗蒋介石-张学良政府的骚扰,更长久地保存纠纷的根源。林彪如果失败,苏联同样不难抵抗蒋介石-张学良政府的骚扰,更长久地保存中长铁路和旅顺大连,更不用说两个五年计划的巨大牺牲了 87 。
日本官员愤怒地指责日裔满洲国顾问“只知有满洲国不知有日本”,对亲邦采取“对抗而非合作的态度。” 88 其实,这种现象恰好是“五族新民”的共同体想象应有之义。满洲国因此自诩在民族国家建构和反殖革命外交的道路上,领先于亚洲其他国家。日本式顾问政治确实将满蒙贵族变成了傀儡,但仍然比苏联和国民党在同样环境下的做法温和得多。日本殖民者没有集体屠杀任何族群的精英阶级或造成大规模的人口损失(这两者恰好是苏联统治的特征)。满洲国、兴安四省和蒙古联合邦给原住民保留的权利,明显多于东北九省、察哈尔和绥远行省。如果以自治为标准,日本的泛亚主义不及大英帝国,但在取代大英帝国的三种革命势力当中,仍然是最不坏的选择。如果以建设为标准,日本的纪录优于当时和以后几十年的所有竞争者。如果以汲取能力为标准,日本仅次于苏联,通常超过国民党,但三者都超过了英国人和十九世纪秩序的遗留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