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
生年:1950
现职: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
主要著作:《走向后现代和后殖民》《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阅读经典:美国大学的人文教育》《颓废与沉默:透视犬儒文化》《政治是每个人的副业》《什么是好的公共生活》
徐贲的书单
Lying: Moral Choice in Public and Private Life, Sissela Bok, Vintage,1999
《为承认而斗争》,[德]阿克塞尔·霍耐特著,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 A Reanalysis of Ou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Robert E. Goodi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
The Decent Society, Avishai Margali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不少关心公共生活伦理的读者不一定读得进条分缕析、面面俱到的道德哲学著作,也不一定对道德劝善或公民手册有兴趣。我自己就是这样的读者。以我自己的阅读经验,我建议不妨试着读一读另一类讨论公共伦理问题的书,如博克(Sissela Bok)的《撒谎》(Lying)和《秘密》(Secrets),霍耐特(Axel Honneth)的《争取承认:社会冲突的道德规则》(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古丁(Robert E. Goodin)的《保护易受伤害者》(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和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的《正派社会》(The Decent Society)。博克的两本书被人称赞为“有社会用途的哲学”,这个说法也可以用作对这一类书的概括。它们都是从日常生活中某一个实实在在的伦理问题入手,没有一般伦理哲学的繁缛奥涩。看上去谈的问题不大,但以严肃的哲学思考同时包纳哲理智慧和公共生活关怀,以松散灵活的论述结构给读者留下许多自己生活世界的经验思考空间。
它们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从反面的日常生活经验(被欺骗、被隐瞒、被伤害、被排斥、被羞辱)去设想一种与此不同的社会规范(诚实、信任、保护弱者、承认、宽容、尊重等等)。这种以反说正的社会批评用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的语言把道德讨论得更加具体,更加贴近现实。我们看到,日常生活中人们看似零碎的被伤害经验为社会和政治伦理研究提供了基本的对象,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反面道德经验也可以对社会变革和社会自我建设有推动作用。
博克的《撒谎》和《秘密》可以放在一起来读,正如博克所说,一切谎言都需要保密,但并非一切保密都是为了欺骗。《撒谎》提出的基本伦理问题是,人什么时候可以说谎?《秘密》提出的问题则是,什么时候可以不将实情告知他人。说谎和不透露实情是日常生活中常有的个人行为,但更是公共生活秩序和体制的常见问题。她所指出的谎言和保密对公共生活的危害,值得注意。社会机构(包括政府、公司企业、媒体、大学等等)中的谎言和不民主的保密会对公共生活的信任机制造成难以挽回的破坏,“信任和诚实乃是珍贵的资源,滥用破坏,则再难复元”。一个处处保密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在民主社会中,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公众应当知晓各种机构在做什么,为什么这样做。不民主的保密使得少数人通过对信息的独占扩张自己的权力、损害他人利益,也使得公众舆论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控制。保密甚至可以成为一种随意罗织罪名的压迫手段。越强调保密,就越想了解人们知道了什么不该知道的事情,也就越不能容忍“私人秘密”。结果人人害怕被别人告密,社会充满了猜疑和不信任,成为一个毫无凝聚力的犬儒社会。
霍耐特的《争取承认:社会冲突的道德规则》是哈贝马斯推荐过的一部社会哲学著作。在霍耐特那里,哲学意义上的完整的人是以每个人应有的各种承认来界定的,承认就是不排斥。以任何形式被排斥的人都是无法形成完整自我意识的人。承认有三种主要社会形式:爱、权利和团结。在一个好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从爱或亲密关系获得“感情的承认”,从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和同等尊严关系获得“法律的承认”,从群体成员间的价值共同体关系获得“团结的承认”。这三种承认所形成的个人自我意识分别是自信、自尊和自豪。
在公共生活中,人之所以离不开承认,不只是出于利益考量的相互合作,而更是因为人的自我意识(“我是谁”)本身就是社会性存在的产物。霍耐特深受美国人类学家米德的影响,在米德那里,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我用你的眼睛看我自己”的结果。我和别人的人际交流越广泛多样,我的自我意识就越精细复杂,我个人的自我意识越敏锐,社会性人际关系对我也就越重要。越是一个好社会,人们的生活越具公共性,越是一个不好的社会,人们就越是疏远公共生活,退缩到孤独自我之中。仇恨、歧视、等级差别、剥夺权利、把人当二等公民或根本不当人,各种社会排斥行为造成的伤害不只是针对个人,而且更是针对整个社会。缺乏承认的社会不可能成为一个被广泛认同的公共社会。
《保护易受伤害者》强调不伤害弱者是好社会的基本原则。“社会弱者”并不只是一个用所谓“客观”经济或社会指数就可以限定的观念。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弱者,因为每一个人在一定人际关系中都可能成为易受伤害者。避免伤害弱者,保护弱者因此成为与每一个人有关的公共生活道德规范。每一个社会中都有一些人比一般人更容易受到伤害,社会因此也就对这些特别弱者负有特别的保护责任。
在公共人际关系中,不只是做什么(有行为)有可能会造成对他人伤害,不做什么(行为缺席)也有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如果你在沙漠里遇见一个没水喝的人,你又有多余的水,那么,由于你能决定是否给那个人水喝,那个人成为一个仰仗于你的弱者。社会中的弱者、贫困者、受权势欺侮者、残疾者、年老无助者,造成他们伤害的往往不只是某些个人的行为或无行动,而更是集体的无行动。马丁·路德·金说过,“造成我们时代最大的罪恶是大多数人的袖手旁观,而不只是少数人的残暴。”承诺、契约、职业道德和友谊由小范围特殊人际关系逐渐扩展为具有普遍公共社会意义的人际维系形式。在公共社会中和在小范围特殊人际关系中一样,禁止伤害弱者具有其他道德禁令无法替代的根本原则意义。
《正派社会》以人们日常生活中熟悉的另一种负面经验作为公共伦理焦点,那就是羞辱。正派社会不羞辱任何人,这是针对制度而言的,“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相互不羞辱;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羞辱是“任何一种行为或条件,它使一个人有恰当的理由觉得自己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这是“规范”意义,而非“感觉”意义上的羞辱。一个有理由感觉羞辱的人不一定真的就觉得羞辱。另一方面,一个人觉得自己受到羞辱,但又未必就必然有正当理由。是否有感觉羞辱的理由,这是一种社会共识,并不只是个人想法。即使在受羞辱者本人并不觉得遭到羞辱的时候,社会其他成员仍然可以有理由觉得如此。
一个社会对羞辱的共识越强,它就越正派。贫困和极端的物质匮乏可以使某些贫困者感觉麻木,不在乎以自尊换取施舍(如以乞讨为业者),但是社会其他成员仍有理由捍卫这些贫困者的自尊。决定一个社会贫困共识的不是最低收入标准或者物质满足方式(如社会救济、慈善帮助、乞讨等等),而是如何设想一个起码的做人条件。马格利特就此写道,“贫困并不是以收入分配来定义的,贫困是一个社会关于人最低生存条件的概念。最低生存条件指的是起码要满足哪些需要才能过上一种算是人的生活。一个社会把这个标准订得越低,把人也就看得越低。”对于设想正派社会,“不做什么”要比“做什么”来得重要。从道德上说,抑恶比扬善更为紧迫。从逻辑上说,伤害的坏处是直接的,善行的好处是间接的。从认识上说,伤害比善行更容易辨认,这就像生病总比健康显见一样。这些道理适用于任何形式的社会伤害。
公共伦理要求不欺骗、不排斥、不羞辱和不背信弃义,因为一切好的社会都是从不做这些事情开始的。
(200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