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数族裔的权利
美国自建国始就是一个移民国,但有一批移民却不是自愿而来,而是被人贩卖到北美,他们就是非洲来的黑人奴隶。在美国宪法中,黑人被剥夺了各项权利,不在宪法保护范围内,被划为另类,相当于白人的3/5来计算选民和纳税的基数。即使是经过了南北战争、黑奴获得自由之后,旨在保护黑人权利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也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第十四条修正案被用来保护企业的权利。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布莱克在就任法官后表示了严重的抗议,并开始了将第十四条修正案引上“正途”的不懈斗争。
身为一个来自美国深南部的白人,布莱克深受南方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但同时他也是一名正直的和忠于宪法的法官。法官的天职让他做出了正确的决定,尽管他可能会因此疏远他在南方的亲朋好友。1940年判决的“钱伯斯诉佛罗里达州案”(Chambers v.Florida)中,由布莱克执笔的法院意见书坚决维护了黑人的宪法权利,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他作为一名大法官的觉悟。
此案发生在1938年佛罗里达州东南部的一个乡村。当时,有人抢劫并杀害了一名白人老者。为了获取此案的证据,在没有法院逮捕令的情况下,白人警察扣押了这一社区包括钱伯斯在内的几十名黑人佃户,并对他们进行了长时间的无间断审讯,在审讯过程中, 不允许“嫌疑人”见律师或是自己的亲戚。在一次一整夜的审问后,钱伯斯等人终于崩溃并认罪。根据如此获得的供词,佛罗里达州法院确认嫌疑人犯了谋杀罪并判处他们死刑。
钱伯斯等人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首席大法官休斯委任布莱克撰写此案的法院意见。布莱克看完案情陈述后义愤填膺:“从他们被扣押到最终认罪的这段时间,他们不知道什么时候,他们中的哪一个将会被叫到四楼的那个房间,在那里,被白人官员和社区的居民包围着,接受审讯。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唯一确认的事就是——审讯他们的人掌控着他们的生死大权。……在持续的威胁和精神折磨下,在无望的隔离和对自己生命的担忧中,他们终于认罪了。”[27]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到破坏。布莱克写道,在宪法史上就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应用及其应用的范围存在很多争议,但是,鉴于第十四条修正案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它的错误应用,人们开始怀疑,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就像第五条修正案一样),应该是用来确保法律程序得到充分的、恰当的执行,以保护嫌疑人或被告基本的宪法权利不被掌权者或权势集团侵犯。[28]在判决书最后,布莱克写道:“在我们的宪法体系下,法院坚决抵制那些压迫无助、弱势人群以及边缘人群的不良风气,并竭尽全力使他们免于成为司法偏见和公众舆论的牺牲品。……联邦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不断为宪法注入活力,并依据宪法保护宪法体制下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无论他属于哪一种族、宗教团体或是信仰何种观念。”[29]
这份法院意见书被认为是布莱克所书写的最好的一份意见书,是布莱克自由主义思想的杰作,备受布莱克支持者的推崇,其中的很多词句被广泛引用。它也使人们确信,布莱克不是南方那些持有种族偏见的白人的同盟军,而是一个拥有自由主义观点的南方人,主张所有族群的平等。但是作为一名南方人,布莱克在“种族”这一问题上也不得不小心翼翼,以避免触动他的那些南方朋友们的敏感神经。
虽然布莱克处处小心谨慎,但随着黑人民权运动的蓬勃兴起,特别是“二战”后,反对种族歧视,取消南方存在已久的种族隔离制度成为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在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带领下,首先从教育平等入手,美国黑人开展了波澜壮阔的争取各项平等权利的运动,涉及黑人权利的案件不断上诉至最高法院,其中最著名也是最具影响力的便是1954年判决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在“布朗案”判决后,布莱克瞬间从亚拉巴马的“英雄”变成了亚拉巴马可憎的“变节者”。他南方的朋友(特别是政治朋友)断绝了和他的一切联系,他的家乡也完全孤立并排斥他了。
布朗是美国中西部堪萨斯州州府托皮卡的黑人牧师助理。他8岁的女儿琳达不能到住所近处的学校就读,因为堪萨斯州实行黑白分校,他的女儿不能读于这所白人学校,而只能去离家较远、还要穿过铁路道口的黑人学校就读。面对这一不公,布朗决定用法律武器为女儿争取平等的教育权。于是,他将当地的教育局告上了堪萨斯州联邦地区法院,但地方法院以1896年“普莱西案”确定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为由宣布布朗败诉。在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帮助下,布朗将案子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至最高法院后,“布朗案”与来自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等的其他四个涉及黑白教育平等的案子一起接受审理,统称为“布朗案”,成了一个组案。1952年,最高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布朗案”,但是由于无法达成共识,决定推迟判决。1954年最高法院再次审理布朗案,这时最高法院的组成发生了变化,厄尔·沃伦被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到了最高法院,出任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出现了有利于黑人的变化。在沃伦出色的领导之下,最高法院发布了“布朗案”的全体一致意见,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得出结论:公共教育事业绝不容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隔离的教学设施,注定就是不平等。诉讼人被剥夺了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证的平等法律保护。判决后的第二年,最高法院又就“布朗案”判决的实施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以极其审慎的步伐”取消公立学校的黑白种族隔离制度。
虽然布莱克举双手赞成“布朗案”的判决,但他对“以极其审慎的步伐”很是不满,认为这会给南方各州拖延执行判决提供借口,只会造成“审慎有余,步伐不足”的后果。由于他对南方的种族歧视问题有着切身的体会,他预计到这一改变必然会遇到巨大的障碍,甚至是付出重大代价。事实证明了布莱克判断的正确性,“以极其审慎的步伐”成了南方拖延实施“布朗案”判决的有效工具,南方开始了普遍的抵制,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发生在阿肯色州的“小石城事件”,连州长都拒绝黑人学生进入当地的白人中学,弄得艾森豪威尔总统只好派联邦军队去维持秩序。后来可歌可泣的黑人民权运动似乎证明了布莱克的悲观预言:“要想让自由之树在南方扎根并开花结果,那就必须用若干人的鲜血去灌溉。”[30]
布莱克在“布朗案”以及其他一系列消除种族隔离案件中的积极表现,让这位亚拉巴马人心目中一度的英雄,转眼之间变成了“可憎的变节者”。布莱克回到亚拉巴马时,处处受到冷遇,甚至受到路人的侮辱。亚拉巴马大学法学院五十年庆典时,也拒绝邀请这位杰出校友。布莱克的好友回忆道:“当布莱克说他再也不能回亚拉巴马时,他的眼睛里噙着泪水,万分悲伤。”当时正在竞选亚拉巴马州州长的吉姆·弗勒斯欧姆也发现:“现在,在亚拉巴马,我唯一可以攻击的人只有布莱克大法官了。”[31]这位亚拉巴马曾经引以为荣的人物,他们一度支持的参议员,现在却成了他们最仇恨的大法官。
尽管布莱克为他深爱的南方感到伤心,但却从未放弃自己的观点。1969年,当最高法院审理涉及黑白教育平等的“密西西比案”时,布莱克终于如愿以偿,宣布“以极其审慎的步伐”的说法已经过时,已不再为宪法所允许,公立学校的教育平等要毫不推迟地实施。在时隔15年后,“以极其审慎的步伐”宣告结束。
在种族主义问题上,布莱克还参与审理过一个备受争议的案件,就是“日侨案”(1944年)。这一案的判决结果完全违背了布莱克自己在种族问题上的立场。
珍珠港事件以后,美国人开始恐慌,他们原来一直认为自己被两洋保护,安全无忧。面对日本的威胁,美国军方提出,将西海岸军事区内的日裔和日侨全部迁到内地,理由是没有有效手段来辨别他们是否忠于美国。罗斯福总统接受了这一建议,发布总统令(国会随后也通过了相关法律),强行将11万西海岸的日裔(其中7万是美国公民)迁徙到内陆的集中营。
一个叫是松的日裔因为违反法令而被捕,设法将案件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6 ∶3的多数票支持了政府的决定,首席大法官休斯委任布莱克执笔撰写案件的法院意见。布莱克决定避重就轻,将意见重点放在断定军方的行动是否违宪,从而避开棘手的针对日裔的强制迁移问题。在意见书中,布莱克指出,原告被命令迁出西海岸的军事区并被要求执行宵禁,并不是因为美国政府歧视原告或他所属的种族,而是因为美国正在与原告的母国——日本交战,军方认为日方很有可能会袭击西海岸,所以才实施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基于此,布莱克得出结论:“政府的行为不是一种种族歧视,而是国家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32]
通过一纸判书,最高法院以“战时紧急状态”为由支持了政府对日裔公民的隔离和拘禁。在意见书中,布莱克虽然一再强调这不是种族歧视,但是很多人并不这么认为,因为同样是交战国的德裔、意裔美国公民并没有被驱赶到“美式集中营”。布莱克的批评者将“日侨案”称为布莱克法官史上最糟糕的法律意见书,一直以它作为攻击布莱克的工具。“二战”结束后,当人们向布莱克提及“日侨案”时,他依然坚定地维护着最高法院的判决:“那时日本刚刚袭击了珍珠港,我们正在和日本交战;日本很可能会入侵加利福尼亚并占领它。人们处在严重的恐慌中,已经出现一些日本人在街上被袭击的现象了,日本人又很容易辨认,所以他们也处在危险中。而且当时的广播和报纸还宣称在纽约附近发现了日本飞机。鉴于此,如果现在处于和那时同样的情况,我也会毫不犹豫地作出与‘日侨案’同样的判决。”[33]
虽然有“日侨案”的纷扰,但是布莱克在种族问题上的观点还是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很少会再怀疑布莱克是种族主义者。同样,在信仰自由问题上,布莱克也表明了自己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