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绝对性
在其34年大法官生涯中,布莱克始终坚定维护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护的各项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他一再表示,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政府不得干涉。政府对这一自由的限制,只能是对言论发表的时间和地点等外在条件的限制,而不能限制言论内容本身。针对霍姆斯那个关于言论自由的著名例子,即个人没有在剧院高呼“着火了!”的自由。布莱克说,个人的确不能在剧院高呼“着火了!”,但其原因是他在剧院内高呼“着火了!”这一行为,而不是因为他高呼的内容。[44]
布莱克撰写的第一个言论和出版自由案件意见书是1940年判决的“博迪斯诉加利福尼亚案”。在意见书中,布莱克秉承霍姆斯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标准”,指出加利福尼亚的司法机关无法拿出有利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言论造成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他引用霍姆斯在一次案件讨论会上所说的话:“我承认在此案所涉及的所有方面或是证据中,我不能发现任何可以影响理智、坚毅思维的东西,而且我仍然不能发现我所说的那些话,包含可能阻碍司法程序的内容。”[45]同时,布莱克也表达了自己的第一条修正案信仰。他追溯了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根源,以及言论、出版自由被写入宪法的历史,指出先贤们将言论、出版自由条款写进宪法,旨在使言论、出版自由得到最大限度的认同。他认为,可以自由地说出自己所想,是美国人民一项值得骄傲的权利;在维护法庭权威名义下所得到的强制性安静,不会增加人们对法庭的尊敬,只会得到怨恨、批评和怀疑。他强调说,第一条修正案的语言不是模棱两可的,第一条修正案严厉禁止任何侵犯言论、出版自由的立法。[46]在一个热爱自由的社会,第一条修正案的语言清晰明了,定义明确。
在此案中,布莱克首次向人们展现了他在言论、出版自由方面的鲜明立场。秉持一种自由至上的理念并不很难,难得的是,在不利的政治、舆论和制度环境下,能够将自己的司法理念毫不退让地落实到宪法实践中。布莱克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20世纪50年代,在麦卡锡主义盛行、“恐红症”弥漫的社会氛围中,从联邦政府到普通老百姓对“共产党”全都谈虎色变。杜鲁门总统签署总统令,对联邦政府的全部雇员进行“忠诚调查”。艾森豪威尔当选总统后,也延续了“忠诚调查”,再加上威斯康星州联邦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危言耸听的鼓吹,当时整个美国,人人自危。美国国会也通过了一系列反共产党的立法。“共产党”一时变成了瘟疫,没有人敢碰,同时也是众矢之的,根本得不到冷静、公正的对待。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1951年“丹尼斯诉合众国案”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尤根·丹尼斯等12位共产主义者,仅仅是因为讨论共产主义理论、建立党的组织而被法院定罪。因为根据1940年的《史密斯法》,任何教授或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的行为均为犯罪。最高法院(有一名大法官未参加)以6 ∶2的判决,认可了低级法院的定罪。在法院意见书中,首席大法官文森将霍姆斯的“清楚和现实危险标准”修改为“清楚和或许危险标准”,认为在冷战的情形下,不可能等到威胁迫近再采取行动,只要存在着“或许”的危险,政府就可以限制和处罚。在案件讨论中,当文森提及共产主义活动必须停止,否则会毁掉美国时,布莱克不客气地说:“你被魔鬼附身了!”[47]
布莱克在异议中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因为在他看来,即使是共产主义者,第一条修正案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而文森的法律意见书违背了宪法,压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布莱克指责政府没有提供任何一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用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他们被指控的,只是他们约定在某个晚上聚会,讨论和发表某些思想观点。”[48]如果这样做也是非法的,“这就是恶意地对言论和出版自由进行事先审查,这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因此,在他看来,违法的不是被告,而是《史密斯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势力,布莱克也只能在异议中悲叹:“在现在公共舆论的影响下,很少有人会反对将这些共产党人绳之以法。然而,等到形势稍稍缓和,当目前的压力、激情和恐惧退却时,仍有希望看到,本届或后期的最高法院,会将使第一条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恢复到它应有的地位。”[49]布莱克的希望没有落空,20年后,在远比丹尼斯等人的行为对美国的安全造成更大威胁的“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中,最高法院禁止了政府对言论的事先限制,布莱克最后一份法官意见书也成为其漫长司法生涯的天鹅绝唱。
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以“越南问题密档”为题,发表了美国卷入越战政府决策文件,这是美国国防部基于内部机密档案整理而成的,史称“五角大楼文件”。此时,美国总统尼克松正运筹帷幄,踌躇满志,筹划进行谈判,以结束越南战争。这些文件的泄漏,不仅揭露了美国政府在战争问题上对民众的欺骗和误导,而且,也会极大损害美国的国际信誉,加强对手在谈判中的立场。为此,尼克松立即下令司法部警告《纽约时报》立即停止连载这个文件,否则,将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报纸。没有想到,《纽约时报》根本不买政府的账,不仅继续连载,而且还顺手刊登了司法部的警告函。面对报纸的一意孤行,尼克松政府只好起诉报纸,并要联邦法院下达禁止进一步发表文件的禁令。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禁令,《纽约时报》以新闻自由系宪法权利为由,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要求解除禁令。失败后,又将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大家知道,最高法院一向是最讲程序、缺少效率的机构,一个案件从低级法院到它那里,通常需要数年的时间。但这次却非同寻常:24日接到上诉,25日就通知原被告双方,同意立案,并在次日10点开庭辩论。直到开庭前几分钟,《纽约时报》和政府方面才把所有的诉讼文件送到最高法院。[50]
△“五角大楼文件”②
最高法院以法院简单意见的形式发表了6 ∶3的判决意见,支持了《纽约时报》的立场,要求取消禁令。除了这个只有一个段落的判决意见外,九位大法官,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各自写下了自己对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看法,可谓“九仙过海,各显其能”。此时已经85岁高龄的布莱克写下了如下意见:“我认为,对报纸禁令每继续存在一分钟,就是公然肆意、不可容忍且持续地违反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新闻自由的首要职责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欺骗人民,把他们派往异国他乡,死于海外的热病和枪炮。安全这个词是一个广泛而含糊的概念,其外延不能被用来损害体现在第一条修正案中的基本法。以牺牲信息流通的代议政体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秘密,并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51]
布莱克珍爱自由,同时也看重秩序。20世纪60年代,群众的示威游行引发了他对法律秩序崩溃的担心。群众的这些行为,使布莱克觉得他们是希望通过静坐、示威游行等诸如此类的方式,实现美国政府的更迭,这使他联想到当年希特勒就是通过示威游行掌权的。[52]因此,当60年代末美国国内的反战运动和黑人民权运动结合在一起,极大地冲击了美国既有的社会秩序时,布莱克开始疏远最高法院的自由派阵营。这实在是有些诡异,因为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他一直是自由派大法官阵营的旗手,那时沃伦、布伦南等比他更年轻的大法官,开始领导自由派阵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