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冲击种族歧视 赢取政治权利
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南方各州泛滥着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法律(吉姆·克劳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美国人民进行了顽强斗争。1936年,马歇尔正式加入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1938年,他出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部门的负责人,一直到1961年。在长达24年的时间里,在马歇尔的领导下,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们对南方的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法律展开了猛烈的进攻,并取得了一系列辉煌的胜利。
(一)挑战白人初选,赢取黑人选举权
南北战争结束了美国的奴隶制度,战后,国会和各州通过了被称为“内战修正案”的十三条、十四条和十五条修正案,以宪法的形式把内战的成果固定下来。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规定:各州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第十五条修正案更是明确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36]然而,1877年联邦军队撤走以后,黑人对选举权的短暂拥有就结束了。白人种族主义者重新控制了南方各州政府,并利用各种手段来剥夺黑人的选举权。这些手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37]、人头税 (Poll Tax)[38]、识字测验(Literacy Test)[39]等手段,这些手段并没有将黑人和白人区别对待,有些贫穷白人也会失去选举权,但是其目的主要是剥夺黑人选举权,事实上也确实达到了目的;另一种是赤裸裸地直接针对黑人的措施,比如白人初选(White Primary)。[40]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会徽④
美国的选举分为两个步骤:初选和正式选举。初选是政党内部的选举,由某党党员投票提名该党的公职候选人。初选过后是正式选举,正式选举是由选民从各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当中选出一人担任某项公职。所谓白人初选,就是为了剥夺黑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南方白人种族主义者禁止他们加入某个政党,禁止他们参加该党的初选。在南方许多州,民主党一党独大,获得了民主党初选的胜利就等于获得了正式选举的胜利。在这些州里,白人将黑人排斥在民主党之外,不允许他们参加民主党的初选。虽然黑人能够参加最后的正式选举,但他们的选票毫无意义,因为只有通过民主党初选的候选人才会出现在正式的选票上,别无其他选择。在这些州里,不能参加民主党初选,就等于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得克萨斯州就是这样。得州在1905年开始采用初选制。起初,州法律规定,由各政党的执行委员会来决定谁可以参加初选。但是,到20世纪20年代早期,民主党内部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民主党候选人为了获胜,开始争取黑人的选票。这种情况引起白人种族主义者的不安,他们要求州议会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限制黑人的选举权。1923年,得州议会通过了一项法令,明确禁止黑人参加民主党初选。[41]
在马歇尔介入得州白人初选案之前,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得州分部已经和白人初选进行了三个回合的斗争。在1923年法令通过后不久,尼克松(L.A.Nixon),一位黑人医生,同意作为起诉人,配合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推翻这个法令。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律师的法律理论非常简单直接,他们指控得州的1923年法令违背了宪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修正案。1927年,最高法院裁决了“尼克松案”。奥利弗·霍姆斯大法官指出:得克萨斯州议会制定的这项禁止黑人参加民主党初选的法令,违背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42]
最高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得州议会制定了这个法令,违背了第十四条修正案“各州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的规定。作为对策,得州议会修改了法令,州议会不再干涉各政党的初选,重新让各个政党的执行委员会去决定谁可以参加初选。当得州民主党执行委员会宣布禁止黑人参加民主党初选后,尼克松医生在得州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帮助下发动了第二次进攻。得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驳回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起诉。法官认为,禁止黑人参加民主党初选的是得克萨斯州的民主党执行委员会,不是得克萨斯州政府机构,因此并不违宪。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律师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1932年最高法院作出了裁决,指出得克萨斯州民主党执行委员会拒绝黑人参加初选的做法同样是违宪的。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在多数意见中指出:“得州民主党执行委员会是得克萨斯州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是州政府的一部分,因此,该委员会排斥黑人参加初选的做法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43]
两次失利之后,得州的白人种族主义者并没有就此罢休。最高法院的裁决宣布两周之后,得州民主党执行委员会废除了禁止黑人参加初选的规定。但是不久,得州民主党大会又出面通过了一个新决议:规定只有合格的白人公民可以加入民主党,参加民主党初选。尼克松医生跟民主党的白人种族主义者一样固执,他向白人初选发起了第三次进攻。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次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判决。
但是,就在这时,黑人内部却节外生枝,使案件的发展方向超出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控制。在黑人激进派律师的支持下,得州休斯敦市的理查德·格罗威(Richard Grovey)也向民主党大会的决议发起了冲击,他们认为民主党大会通过的决议,将黑人排除在民主党初选之外,违背了第十五条修正案,因为初选是受第十五条修正案保护的选举过程的一部分。这是一个非常激进和冒险的举动,因为之前最高法院作出的对黑人有利的判决,所依据的都是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用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进行辩护,很可能得不到最高法院的支持。在1935年“格罗威诉汤森案” (Grovey v.Townsend)中,大法官欧文·罗伯茨书写的多数意见指出,由于得州民主党大会的确是个私人组织,它禁止非白人加入的决议并不是州政府行为,因此并不违宪。该案给废除白人初选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是废除白人初选斗争中的重大挫折。
“格罗威案”犹如一块巨石,成为实现南部黑人选举权的一大障碍。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不得不暂时停止了对白人初选的法律攻势。1939年,经过在南方各州几个月的调查,马歇尔对南方黑人选举权的情况有了深刻的认识。在写给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负责人沃尔特·怀特(Walter Francis White)的信中,马歇尔认为,赢得黑人选举权是实现南方种族融合的关键,并且,得克萨斯州是最好的突破口。在1940年6月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年会上,马歇尔发表演讲,要求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为推翻得州白人初选提供财政支持。他指出:“我认为从来没有哪个时候比现在更适合发动进攻!以得克萨斯州为例,那里有100万黑人,如果我们能使这100万人参加投票,那将会对我们非常有利。”[44]
1941年,在得州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律师的帮助下,马歇尔决定对白人初选发动第四次进攻。恰好就在这一年,最高法院裁决了涉及初选作弊的“合众国诉克拉斯克案”(United States v.Classic)。该案指出,路易斯安那州的民主党不是私人俱乐部,不能免于联邦法律的约束;初选也是选举,在宪法管辖范围之内。这个案件虽然不是白人初选案,但是,正如马歇尔后来所说,它为得州初选案的胜利铺好了道路。[45]
很快,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找到了合适的起诉人。朗尼·史密斯(Lonnie Smith),得州休斯敦市的黑人医生,他曾试图参加得州1940年的民主党初选,但被拒绝。在得州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帮助下,史密斯起诉休斯敦市审理选举案件的法官奥尔莱特,后者否认史密斯在1940年得州民主党初选中拥有投票权。[46]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得州有色人种协进会律师的起诉,援引了最高法院在“格罗威案”中确立的原则,即得州民主党的确是一个私人组织,因此不受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的约束。得州有色人种协进会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遭到拒绝。这时,马歇尔接手了这个案件,并成功地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调卷令,将案件送进最高法院。
考虑到最高法院会引用“克拉斯克案”的原则,马歇尔和得州有色人种协进会律师在送交最高法院的辩护文件中强调,“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克拉斯克案’中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解释,禁止了被告在得州民主党初选中干涉原告的选举权。路易斯安那州和得克萨斯州的初选没有本质区别,根据‘克拉斯克案’,得克萨斯州的初选也应受到宪法的保护”。马歇尔还指出,核定初选资格的选举事务官和州政府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他想以此来证明选举事务官的行为是州政府行为的一部分。最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律师总结道:“在这种情况下,初选的法律地位以及负责组织和管理初选人员的身份,只能追溯到一个组织严密的机构,即负责发起、组织、管理和控制这些选举的得克萨斯州政府。”[47]
1944年4月3日,最高法院以8 ∶1作出判决,斯坦利·里德大法官起草的多数意见完全采纳了马歇尔等人的观点。里德指出:“我们认为,这种选举政党候选人的法律体系,使得政党成为州的一个机构……,当初选成为州和联邦官员选举机制的一部分时,在正式选举中判定是否造成歧视、是否剥夺权利的法律,在初选中同样适用。”接着,里德大法官表明了最高法院的观点,如果得克萨斯州允许政党把选民和候选人局限为白人,“它就支持、采纳和执行了歧视黑人的政策……,得州的行为在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管辖范围之内”[48]。
“史密斯诉奥尔莱特案”(Smith v.Allwright)的判决引起了举国关注。不管是黑人报纸还是白人报纸,都把最高法院的判决和马歇尔的名字刊登在了第一版的显著位置。作为联邦最高法院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该案已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成为一个为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所遵循的先例。马歇尔给予该案很高的评价,甚至在退休后,他仍然兴高采烈地称这次胜利是他律师职业生涯中最重要的胜利,可以与“布朗案”相提并论。[49]“史密斯案”是南方黑人争取选举权斗争中的重要胜利,但不是最终胜利。该案之后,参加初选的黑人人数有所增多,但是由于识字测验、人头税等限制措施仍然存在,南方各州黑人的选举权仍然受到很大限制。
(二)捍卫黑人参加陪审团的权利
参加陪审团审判是南方黑人被剥夺的另外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文本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都要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判,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但是,在南方各州,黑人长期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这一方面造成了对黑人赤裸裸的歧视,打击了黑人的自尊心;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公正的判决,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马歇尔一向重视保护刑事被告的权利,他对南方剥夺黑人参加陪审团权利的行为深恶痛绝,进行了坚决斗争。
马歇尔接手的第一个陪审团案是得克萨斯州的“波特案”。该案发生在1938年9月,得州一所黑人学院的校长乔治·波特(黑人),和其他几个黑人被随机选为陪审团成员候选人。但当他们到达法院之后,法官首先把所有的黑人从候选人名单中清除。波特深知其中的潜规则,因为在此之前,他曾两次被征召为陪审员候选人,都是无果而终。白人陪审员和法院官员甚至威胁他,如果他坚持担任陪审员,将会遭到私刑。
但这次,波特决定捍卫自己的权利。面对白人种族主义者的阻挠和威胁,波特冲破法院门口白人组成的封锁线,来到法庭上参加陪审团的遴选。但是,最后法院选出了大陪审团的成员,波特和16个白人被取消了资格。
马歇尔在报纸上看到了这个消息。他迅速认识到该案有可能引起举国关注,同时,黑人在法院中二等公民身份的真相也可以大白于天下。于是,他决定亲赴得克萨斯州,调查黑人被拒绝参加陪审团的真实状况。他把要去得州的消息告诉了媒体,正当他要出发时,南方传来消息:如果马歇尔的脚胆敢迈进达拉斯法院一步,他将小命难保。马歇尔从达拉斯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成员那里得到消息,当地警察局局长召集手下说,一个纽约黑人律师将要来达拉斯找麻烦,他命令手下:“不准动他一个指头……,因为我要亲自处理他……”[50]
马歇尔害怕了。他甚至想过得一次重感冒,然后就可以取消这次危险之旅,但是没能成功。马歇尔只能另想办法,他听说得州州长是一个没有种族偏见的人,于是打电话向他求援。最后,州长答应派一个特警全程保护他的安全,这样马歇尔的得州之旅才得以成行。
马歇尔的到来,给得州的法官们敲响了警钟。经过马歇尔的调查,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对外宣称已经做好了发动进攻的准备。由于得州州长施加压力,媒体也一再曝光得州法庭的丑行,达拉斯法院的法官终于改变了立场。就在马歇尔得州之旅结束后不久,达拉斯法院的法官就接纳了第一个黑人陪审员。得州州长派遣巡警来保护黑人陪审员的安全。随后,整个得克萨斯州法院均接纳了黑人陪审员。[51]
1947年,马歇尔在最高法院又赢得了一个关于黑人参加陪审团权利的案件。巴顿是密西西比州的一个黑人,当地检察官指控他谋杀了一个白人。当地一个全白人的大陪审团[52]认定他有犯罪嫌疑(可以提起公诉),随后,一个全白人的小陪审团判定他有罪。这时,马歇尔和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律师接过了这个案件,并成功地将它上诉到最高法院。
早在1942年,最高法院就在“希尔诉得克萨斯州案”(Hill v.Texas)中裁定:有计划和系统地将黑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违背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根据“希尔案”的裁决,马歇尔认识到,想要推翻“巴顿案”,必须证明密西西比州长期以来有计划地将黑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在递交给最高法院的意见书中,马歇尔指出,巴顿所在的县共有34821位成年居民,其中有12511位是黑人。根据比率,每次至少有25位黑人被选为陪审员候选人。然而,在该地区挑选的大小陪审团成员中,没有一位是黑人。而且,在过去的30年里,该县没有一位黑人参加过陪审团的审判。[53]这些数据表明,密西西比州长期以来的确有计划地将黑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最后,马歇尔雄辩地指出:这种根据种族和肤色,由政府有计划地剥夺黑人参加陪审团审判的行为,违背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1947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巴顿诉密西西比州案” (Patton v. Mississippi)中一致认为,密西西比州的做法违宪,一贯排除黑人的陪审团不得给黑人被告定罪,对巴顿的有罪判决无效,案件发回重审。至此,马歇尔赢得了律师职业生涯中的又一个重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