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与宪法相悖
中国政府对待法律的态度如同儿戏,政治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情的作用大于法律,任何一个权力部门与官员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都是可以超越法律的“最高权威”。然而这还只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的一个问题,另一个更可笑的现象是中国的许多法律都明显地违背宪法,突出的例证就是对传媒的控制与管理。
由于“宪法”要考虑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像”,故需要承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以装点门面。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2条)。但在社会生活中,宪法权利形同虚设,起实际作用的是旨在限制言论自由的各种法律与不断颁布的“行政法规”与种种“政府令”。这些法律之多,在全世界可算独一无二,而且不管哪一部法律,其内容都是有关如何控制、管理并约束新闻媒体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各种条文,没有一部法律赋予媒体任何权利,其内容正好与宪法相违背。
以《出版管理条例》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出版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却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必须一共满足六项条件,其中第二项条件是,设立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机关”。这一规定就与宪法相悖,因为宪法所保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出版自由,而不是特定组织或者“单位”的出版自由。即使从宪法条文的字面意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的自由”这一条文应当包含以下几层意思:其一,公民有将其作品交与出版机构出版的自由;其二,公民有自己设立出版机构出版自己作品的自由;其三,公民设立的出版机构有出版他人作品的自由。故此,严格限制公民设立出版机构,实质上就是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所以,该条规定毫无疑问侵犯了公民的出版自由。当然,再往深里分析,《出版管理条例》违宪之处甚多,此处只是仅举一例而已。
笔者曾经专门查阅各种有关控制媒体的法律,按照中国政府划分的类别,共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大类,至今仍在起作用的共有60多部(不包括地方立法),在其他法律里涉及的则有更多。本书正文只列举几部直接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包括: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1987年);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4);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上述这些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从表面上看,上述法规似乎社会管理职能大于政治控制功能,但只要结合共产党宣传部门控制传媒的作为来看,就可以明白这些法规的真正意图在于控制。而在中国政府严格控制下的所谓“媒体”,只是一台巨大的宣传机器,如同中国政府给它的命名:“党的喉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