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政府对媒体的跟踪管理
上述法律被中国政府称之为“管理硬件”。但传媒行业每天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局势,仅仅凭借这些“规定”“条例”管理约束,难以达到滴水不漏之效,所以中国政府对传媒业实行“两条线交叉”管理:一条线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委宣传部1,指导传媒对中共政府的政策做“正面宣传”,并对传媒进行跟踪管理与监察;行政管理(如审批等业务管理)则由政府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各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这里必须解释的是,中国与民主国家在政治上很不相同,是个一党专制国家,党对政治生活的渗透无孔不入,且能够左右与制约政府行为。在政治生活中,党的各级负责人“书记”的权力高于政府的负责人。
这种双重控制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手段:1、对传媒实行批准登记制,要害是任何传媒都必须有政府机构作为媒体的主管部门;2、将传媒业纳入党与政府这架庞大的官僚机器的政治等级序列里,让传媒负责人享有与政府官员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这意味着中国传媒的负责人是官员而不是专业传媒人士,只按共产党官员的行为准则办事;3、建立审读制度;4、由宣传部门确定某一时期媒体报道的重心,并随时颁布各种禁载规定。
通过将媒体从业人员的工资、住房福利等与“政治表现”挂钩的制度设置,辅之以思想控制,这种控制与毛时代的意识形态控制不同,可以名之为“技术控制”。在所谓“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中国媒体能够以更为隐蔽的方式,起到宣传机器的效果。
1、媒体登记的政治资格限制
政府管理媒体的手段当中,最重要的手段是对新闻媒体实行“批准登记制”,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局)行使审批权。中国的新闻媒体“批准登记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对办报人资格设置了种种限制。最重要的一条是任何传媒都要有主管部门和主办部门。《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创办正式报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而这些“主管单位”必须是属于党政系统的“党委、政府、工会、青年团、妇联”的组织,非此类组织连申请资格都不具备。
注册登记、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制度是中国政府控制传媒的重要环节。1993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规定主办单位对下辖新闻出版单位负有以下责任:监督新闻出版单位紧跟中共的路线,审核宣传报道与出版计划,批准重要稿件(主要指涉及政治或批评社会阴暗面的报道),对新闻出版中发生的错误负领导责任,等等。
这套所谓主管、主办制度将主管主办单位与媒体的关系变成了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老子是管理者,儿子自然就是被管理者。由于这套所谓主管、主办制度为民主国家所无,大多数不在新闻媒体工作的中国人也无从知道,因此2005年8月《中国青年报》编辑李大同就该报新的考评方法发表一封公开信时iii,国外媒体与中国人的网上言论普遍以为“新的考评方法”只是现任中青报领导李而亮的个人做法。
李大同那封公开信批评的是中国青年报社的内部控制特点:一是报社内部评价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是让政府(其实就是官员群体)满意,二是报纸与主管(主办)单位共青团中央的关系。
其实就事实而言,上述几条均非《中国青年报》面临的独特境地。这一事件的独特之处在于《中国青年报》过去20多年来曾经有过一段追求成为真正媒体的辉煌经历,只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政府控制媒体日益严厉,无法逃脱惨遭阉割之命运,于是先有卢跃刚,继之有李大同等想做专业媒体人的编辑记者站出来,公开反对这些“喉舌标准”,因为李而亮制订的“喉舌标准”确实将中国媒体披上的那件“舆论监督功能”外衣剥得干干净净,因此也将媒体从业者勉力保持的那点自尊撕得粉碎。
在中国,任何一家正规一些的媒体,都有一套用于内部计算工作量的考评标准,这些考评标准毫无例外都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行政级别越低的媒体,考评标准的政治色彩也越重。考评标准的主要用处是约束记者写出“政治导向正确”的新闻,并计算工作量。这些“政治导向正确”的“好新闻”,固然让政府(官员)满意,但未必就让读者喜欢。这些年,中国大多数报纸开会总是天天讲“要提倡政治家办报”、“要弘扬主旋律”,――这里的“政治家”,并非西方意义上的“政治家”,指的就是视服从上级精神为“天职”的政治庸人;而“主旋律”,就是“党的意志与党的声音”这一老说法的与时俱进之表述。
至于团中央与中青报之间那种“老子与儿子”的关系,其实只是将政府文件堂而皇之规定的“主管(主办)关系”用难听一点的说法表达罢了。这也不是中青报与团中央独有的关系,中国每家报纸杂志都有主管(或者主办)单位。在中国政府管理媒体的手段当中,最重要的手段是对新闻媒体实行“批准登记制”,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局)行使审批权。与美国等民主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新闻媒体“批准登记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对办报人资格设置了种种限制。最重要的一条是任何传媒都要有主管部门和主办部门。《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创办正式报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而这些“主管单位”必须是属于党政系统的“党委、政府、工会、青年团、妇联”的组织,非此类组织连申请资格都不具备。
这种主管与主办关系先天性地决定了两点:第一,传媒确实与主管(或主办)单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亦即“老子与儿子”的关系。传媒负责人如果公关有术,这位“老子”对“儿子”的管理就松懈一些,“儿子”在取得“老子”信任的情况下,自主权也就大一些。第二,中国是个人治国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水平也就决定了管理的水平。团中央以前主管中青报的负责人可能相对要开明一些,有时能够帮中青报撑撑腰,所以过去中青报还能批评一下地方政府与官僚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中青报就不是团中央这个主管(或者主办)单位的“儿子”了,只能说“老子”是明白人,“父子关系”和谐一些。但遇到李而亮这种党文化熏陶出来的思想僵尸,中青报办报的回旋余地就越来越窄,作为“儿子”的行动自由也就越来越小。可以说,中青报的命运与近两年胡锦涛正式就任总书记后,对自己的“龙潜之地”特别在意有关。李而亮奉命镇守这块“宝地”,他努力揣摸上意制订出如此规章,只能说行动过急失当,管理水平有限,但不能说这是他违背了党的意志所采取的个人行动。
这种“主管主办制度”的规定使私人报纸、民间报纸在中国绝无创办的可能。从中国政府的政治实践来看,私人办报一直被视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罪行”,被悬为厉禁。《湖南日报》的唐荫荪等5人就是因为在私人朋友间曾经提出过“同人(志趣相同的人)办报”的想法,就被打成右派,判处徒刑,10余年负屈含冤,有的则死于非命。iv1978年改革以后,这类“罪行”则改用“阴谋颠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入罪,不少人因此坐牢。2001年3月中旬,北京大学的杨子力、北京广播学院的张洪海、北京师范大学的徐伟和中国地质大学的靳海科等4位青年学生就是因为创办了一个对外不开放的网站,并在上面讨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化问题而被秘密逮捕,2003年被中国当局以“阴谋颠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判处重刑v。
由于审批制度过于严苛,使得中国的新闻出版刊号成了稀缺资源,为了获得刊号,申请者常常要贿赂审批官员。中国的刊号分为全国、地方、内部三种,这三种也因级别不同而各有不同的价格。有的人用尽心机拿到刊号后自己并不办报刊杂志,而是出租给其他人经办获取利益。
2、审读、审听与审看
中宣部与新闻出版署制定了一套相当完整的报刊审查制度,1989年以后日趋完善。从中央、省(自治区)直至拥有媒体的市县等各级宣传部门,都成立了专职“审读(审听、审看)小组”,按级别负责审查其辖区内的媒体,“审读小组”负责审查纸质媒体,“审听小组”负责审查电台播音,“审看小组”负责审查电视台的节目。其人员组成如下:由宣传部指定一位官员专司其事,并聘请曾经管理新闻出版或做过政策研究的退休官员参与其事。
选上述两类人参与新闻审查,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这类人政治上可靠,二是有工作经验,三是因这类人士退休后比较清闲,非常重视这类工作机会,绝对服从指令。人员多少视该辖区内的媒体数量而定,内部实行具体分工,每人负责审读若干份报刊杂志,或电视电台的几个节目,并负责撰写审查报告。
在政府的新闻出版部门与党的宣传部之间,审读工作重叠交叉,作用在于可以互相监督。如果有些媒体出现“重大政治错误”,政府系统的审查员们没有审查出来,却又被党务系统的审查员们找出来,则被视为失职,轻则警告、重则解聘,最重时还要负相应的政治责任。这种交叉管理造成了审查者“宁可错杀一千,不过放过一个”的从严工作作风,吹毛求疵几乎成了新闻审查中的必然现象。大至某媒体某篇报道的“政治导向”,小至文内是否出现了错误:包括写错中央领导人的名字;台湾、香港、澳门是否被称为“其他国家”,而不是“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凶杀案件的现场报道照片是否太血淋淋,让读者觉得中国社会治安有严重问题;某一时期贪污腐败案件的报道过多,损害了党与政府的正面形象;下岗失业工人的统计数字是否太具体;事故灾难的报道太集中于事故本身,而不是多报道政府对事故的关心与解决……等等,无一不在审查范围之内。
如果没有发现“重大政治事故”,各审查员的报告集中起来,由负责的官员定期汇编成一篇报告,每月一次,通报辖区内各媒体。如有“重大事故”则需要当天通知“犯错误”的媒体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与惩罚。比如笔者曾任职的《深圳法制报》,因头版一篇文章误将“国务院总理李鹏”写成“李雕”,当天受到深圳市委宣传部严厉申饬,值班编委与所有责任人均写检查,并被罚款。中宣部的审查报告被称为“中宣部月评”,传媒业内人士将其看作“黑名单”,被“月评”点名批评的媒体有如足球运动员被亮黄牌警告,如果被点名次数多了,该媒体则有被关闭之虞。
必须说明的是,中国自90年代开始实行的审读(审看、审听)制度与前苏联有不同,前苏联是发表之前先审查,而这段时期内中国的媒体发展太快,数量太多,逐一实行事前审查,需要数量相当庞大的专职审查人员,远远超出了政府财政负担。所以只能采取事后审查与事后惩罚的方式进行恐吓,同时颁布各种禁载规定,让媒体高度“自律”(即自我约束)。
3、高于法律的“宣传纪律”
尽管有各种法律规定与严密的审查制度,但还不能完全达到中国政府“严防死守”的控制目标。因为社会局势千变万化,经常会出现突发事件,有的突发事件是新出现的,不在中国政府预先设定的禁载范围之类。于是中国政府还经常“根据形势需要”,随时颁布各种禁载规定。类似规定很多,在1990年代以前,这类规定多以文字形式出现,如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1981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新闻报道工作的几点规定》(1988年2月6日)等。
这些禁载规定十分具体。如《重申几类需经专项申请的选题的通知》(1988年6月)规定,“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的”(国民党是1949年中共政府建政以前的中国执政党)、“涉及党史上陈独秀、王明、张国焘(这些人在中共党内资格比毛泽东还要老,但被宣布为“反对中共”的人物)一类人物的”选题需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关于出版“文化大革命”图书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年6月)规定:有关“文化大革命”的“辞典工具书”,以及“著作”、“回忆录”、“传记”、“纪实文学作品”等,“原则上不要再安排”出版。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共产党一些很不光彩的历史披露于世。
此类规定还有《关于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的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1990年4月),这是1989年“六四”事件之后,为了防止东欧民主化的消息传入中国,需要严格控制这些国家的书籍在中国翻译出版而作的规定;还有《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1990年5月),这一规定从文件标题就可以看出其禁载范围。
90年代前期,由于国际社会对共产党控制新闻传媒,压制言论自由诸多批评,中国政府也变得相当狡猾,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获得了丰富的国际斗争经验”,这类禁载规定自此转入“地下状态”,不再大张旗鼓地用文件形式下达,而是通过电话、小范围会议等“内部传达”的形式。这种管理方式被中国大陆一些知识分子称之为“执政党采用地下党(秘密组织)的方式管理媒体”。但出版社为了让编辑们记住这些规定,以免“踩地雷”,有些出版社将这些禁载规定印制成出版社的“内部文件”传达。
笔者本人多年在传媒业工作。每周各报都有个例行的“总编办公扩大会议”,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都必须参加。这种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传达中宣部(包括省与市一级宣传部)“最新指示”,包括各种新的禁载规定、对“犯错误”的媒体与记者编辑的惩罚通报。除了一些时效性极强的临时规定之外,90年代后期中共宣布的“媒体报道原则”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1)禁止新闻从业人员给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出版物写稿,尤其是不可以写新闻稿件,一旦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刑事处分。
(2)对有关社会经济的重大题材的报道,需要事先报有关部门审批。不得发表对中央经济政策进行负面评论的任何文章。(作者注:“有关部门”为中国政府文件中的习惯用语,此处指新闻主管部门与报道内容所涉及的部门)。
(3)对腐败案件的报道,不要集中于一个时期,以免造成群众认为“共产党政府贪污腐败问题严重”的错觉。在报道贪污腐败案件时,要将重点集中于报道党与政府“痛下决心惩治腐败”,而不是报道贪污腐败有多严重。
(4)公安局抓捕坏人的报道多报,杀人案件少报;案例不要报道细节,不要让人借案例攻击党与政府;尤其是有关金融犯罪案件,不能报道细节,以免让其他罪犯从中学习作案经验。
(5)禁止对重大突发事件任意炒作。天灾人祸的报道必须受到严格监督,避免加剧公众怨恨。在不能避免(即指无法隐瞒)的情况下进行报道时,要统一报道内容,着重报道政府组织救灾活动,以及在救灾活动中涌现的好人好事。不能渲染灾情,不能出现具体数字。所有有关数字必须经宣传部门审查后方予公布。
(6)一些敏感时期如每年的“六四”前半个月,不能出现有关政治、经济包括社会新闻方面的负面报道。1999年以后,法轮功(笔者注:中国当局严厉镇压的一个民间气功修炼团体)创办人李洪志生日(5月21日)前后要避免在媒体广告中出现“祝贺生日”等字句,内容要严格审查。
(7)不要过多宣传福利彩票一夜暴富;对高收入阶层的奢侈消费不要过度渲染。尽量不要报道贫富差距这类敏感问题。对下岗工人的生活状况要从党与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出发进行报道,而不要单纯渲染下岗工人的穷困;不准报道公务员加薪(笔者注:这是由于大量工人下岗失业没有收入,而公务员连续三年都加薪,政府担心引起社会不满,故禁止报道)。
(8)出版社在出版历史题材书籍时,要注意书中不要出现影射现实的倾向。
(9)出版社及报社在出版或刊登有关现代史书籍或文章时,要注意有些人(笔者注:指受过中共政治迫害的人)为自己“翻案”;有关中央领导人的传记与回忆录,需要报中央办公厅党史办公室审批。
(10)出版少数民族(尤其是有关西藏、新疆维吾尔族、回族)的书籍要谨慎。
(11)禁止组织跨区域的研讨活动,不要让一些“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中国政府对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贬称)异地发表意见,给他们提供舞台和机会。
(12)禁止发表推崇西方新闻观与价值观的文章。
(13)各报刊对重大政策出台的报道,必须用新华社通稿;涉及中央领导及其亲属的报道,一定要送审。
由中宣部书面或口头传达的各种成文与不成文的“宣传纪律”,因为是由党务部门制定,不能称之为“法律”、“法规”,只被称之为“宣传纪律”。政府官员与党务官员们在传达“党的精神”时常常说的一句话是“言论有自由,宣传有纪律”,意即私下批评可以算作“言论自由”(不以私下批评治人以罪,这是比毛泽东时代开明之处),但要登载于媒体就得受“宣传纪律”约束。这些“宣传纪律”不以“法”的形式出现,但它们事实上在规定着传媒对新闻的取舍与价值判断,所起的实际作用比前述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都要大得多。由于这些“宣传纪律”的存在,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事实上成为子虚乌有之物,甚至被贬称为“资产阶级文化”,成为不能讨论的话题。
近两年由于中国社会形势越来越恶劣,中国政府对新闻的控制也越来越严密,上述这类规定几乎每个星期都以各种形式下发,一一列举几乎没有可能。中国的媒体从业人员最大的抱怨是:只看见颁布“宣传纪律”,但从未见到取消这些纪律。有些中宣部几年以前颁布的规定,不知道是否仍然起作用?有的媒体报道了某类新闻没出事,而有的媒体仅仅因为该地区该报的审读人员严格把关,将正常的报道渲染成“错误”,就酿成了政治事件。
这些“宣传纪律”的最大妙处是大而化之,伸缩空间非常大,让媒体有动辄得咎的恐惧感。目的在于促使传媒从业者主动“领会”上级“精神”,加强“自律”。应该说,在这些“宣传纪律”的约束与“杀鸡吓猴”的惩罚下,中国媒体在社会公共领域中所起的作用与改革前十年的80年代相比,越来越与“党的喉舌”角色相符。
4、“以后果定罪”的“紧箍咒”
2002年“十六大”前夕,中宣部遵循以往的宣传惯例,以各种名义下发了许多文件通知,严厉告诫媒体要“听话守纪律”,具体列出哪些新闻可以报道、哪些不能报道、哪些报道要跟从官方新华社等,详加罗列各种禁载条目,目的是督促媒体遵照执行。与此同时,中宣部与新闻出版署还采取“电话打招呼”的方式,频频给全国各大传媒负责人打电话,说明具体的报道方法,有时甚至一日内数次致电,以致于一些媒体从业者私下抱怨“最好什么都不做,万事大吉”。最严厉的禁令有两条,一条是“严禁在官方媒体担任编辑记者的党员违反政治纪律,凡刊播违规内容、煽动仇视政府破坏社会稳定、传播政治谣言、丑化领导人形象、宣扬邪教及境外宗教、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及向境外媒体泄密的党员,以及危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等等,将被处分或开除党籍,甚至‘以后果治罪’。”另一条是重申具中共党员身份的编辑记者要审慎地对外交流,凡违反规定报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关的报道被境外组织利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利益,以及向境外媒体泄密者,都将面临处分乃至开除党籍vi。
这条“以后果定罪”的“宣传纪律”,是1978年改革以来首次提出的惩罚办法。这一“纪律”生效以后,凡当局认为编辑记者的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造成“不良后果”、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的,不论文章报道的是不是事实,都将“视同有罪”,照样处罚。从此以后,中国媒体从业人员噤若寒蝉。
即使是共产党一度抱持容忍态度的“党内不同声音”,也在2002年1月9日~12日召开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受到点名批评。比如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潘岳(前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华清之女婿)2001年12月在《深圳特区报》上发表了一篇谈宗教问题的文章,认为中国应当修改关于宗教的过时定义。他的立场因与江泽民此前不久在宗教会议上的讲话不同,受到了批评。中共高层重申,“为了避免进一步混乱和散布误导信息,类似潘岳这些高级官员的文章应当受到审查vii。”
当局厌恶任何负面消息,对于报道负面消息的记者,经常采取解聘的方式对待。就在2003年10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广播电视报》记者郝建军因“反面报道有点多”而被报社解职。但据郝建军的同事们反映,郝是位非常敬业且有责任心的记者,经常采写一些揭露社会阴暗面的文章,当地公众很爱看他的文章。但公众所喜爱的这一报道特点,恰好正是当局将郝建军解职的理由viii。其实从郝建军所写的文章题目,如“记者暗访黑职介”(揭露骗人的职业介绍所)、“记者暗访‘性病专家’”(揭露以医治性病为名骗财的假医生)、“罕台川畔滚滚浓烟几时休”(批评一些工厂不注意环境保护)等来看,根本未触及政治层面,仅仅只是生活中一些不太光彩的阴暗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