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国记者面临的种种管束
由于外国记者在中国的主要活动地域是在北京,其次才是上海,因此北京市根据上述管理条便制定了更详细的管理条例,这里将“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摘引几条:
第三条驻本市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下同)和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该部门或者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远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驻外地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由有关单位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本市的采访事宜,由接待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外国记者参加。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不定期组织外国记者在本市参观、采访,并可向外国记者推荐采访项目。
第五条外国驻京记者、外国驻京新闻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办理。viii
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其实限定了外国记者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中国政府的控制之内,如无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允许,外国记者实际上寸步难行。第四条则表明,中国政府不但要控制记者的采访活动,还用政府法令限定新闻的供给者必须是官方。而第五条更说明了一点:外国记者的日常活动和生活实际上都处于中国政府的监控之下。到现在为止,外国记者不能自由选择租住的房子,必须住在北京市政府指定的外国人公寓里,所雇佣的助手都来自中央政府主管的外国人服务局,而该机构正是中国国家安全部通过派出服务人员监视在北京的外国人的机构。所以外国记者对中国的观察,如果不是积多年经验,实际上很难突破中国政府限定的采访范围。
如果说上述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那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更细致的规定。由于北京市朝阳区是北京的使馆区,外国新闻机构和驻外使团集中居住于此,所以朝阳区政府还制定了一份更为详细的文件以便管制外国记者。这份2002年2月签发的题为“关於加强对境外记者采访事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指出,中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安排、接受境外记者的采访;对境外记者提出的民意测验、填写表格等具有社会调查性质的采访要求,各单位应婉言拒绝;对境外记者发送的宣传品、印刷品,接待部门应统一收存处理,发现有违禁内容的,应及时制止发送并上报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门。该文件要求坚决制止境外记者对一些敏感地区、敏感事项,如“法轮功分子”、“民运分子”及其家庭住所、法庭、宗教场所以及有关民族、宗教、人权、计划生育等“非法”采访;如发现“非法”采访活动,各单位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将情况报告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门;有关部门对其文字采访记录、录音和录像资料,可视内容暂扣留照相机、摄像机等采访设备,避免制造“现场新闻”。
该文件还要求,如遇突发事件,发生在单位内部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拒绝境外记者入内采访,并及时上报外事、公安部门;如现场已有境外记者,应由外事部门干部或公安干警向其宣布禁止现场采访,礼貌地劝其离开;如外国记者不听劝阻,由公安干警强制其离开现场。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迅速拟定“对外表态口径”(“口径”一词为统一说法之意),报请市、区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并宣布,此前不得擅自回答境外记者的提问ix。
上述条例是针对外国记者的,对外国人当然比较客气,用中国官方的话来说是“外松内紧”。至于台湾、香港与澳门这三个地区的媒体,则连长期派驻记者的资格都没有,受到的各种限制更多。港澳记者的采访活动必须遵照中宣部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于1989年9月发布的《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注意事项》。这些文件规定,港澳记者要到中国大陆采访,必须提前15天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提出申请,经转告国务院港澳办获审批同意后,才能入境到“中国记者协会”办理登记,申领采访证。这种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一个采访目的只能领取一次采访证,采访结束后必须离开中国大陆。1997年以后,手续稍有简化,采访需事先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申请,并得到被采访者同意;记者到内地采访须遵守内地法律。如果香港记者的采访被官方认为涉及国家机密,判刑一般较重。1993年6至7月,香港记者席扬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副主任田野,了解到一些金融与经济方面的信息,写成文章发表,被视为窃取国家机密,席扬被判12年,田野被判15年x。
台湾媒体到大陆采访更困难。直到2003年,中国当局才颁布了一部《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修订版)》,如果台湾记者要按规定采访某地某事,必定被那繁琐之极的规则累得半死,最后在被控制状态下采访得来的新闻与真实相差多远,真是只有天知道了。
对于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就接受外国记者采访的中国国内人士,中国当局一般采取严历的惩治方式。惩治等级视其“对国家的伤害程度”而定,最轻者由被采访者单位发出警告,最重者送进监牢。这方面著名的例子是1979年被判15年监禁的中国民运人士魏京生。该案判决书称,魏的罪名是向外国人提供重要军事情报,并公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活动,其中包括“通过非法渠道(意指未经中国政府同意)在境外发表了大量攻击中国政府,污蔑、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鼓吹西藏独立的文章,与境外敌视中国的力量和组织相呼应,为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制造舆论”xi。
从1979年至今,国际社会一直认为中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有了政治进步,但就在2002年,甘肃省政治异议人士李大伟被判刑,当局的理由之一是路透社(Reuters)、法新社(AgenceFrancePresse)、BBC、《纽约时报》(TheNewYorkTimes)等国际媒体曾先后报道了另一位政治异议人士岳天祥的审理情况,而法院认定这些国际媒体是通过李大伟获知这一消息的xii。而事实上,李大伟从未与这些记者的任何一位有过接触。李被判刑以后,在其母亲探监时向外传递了一条信息:他因为这些媒体的报道获罪,希望这些媒体能够为他呼吁,以求得国际社会的帮助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