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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
烈鹅
374字 下载全书
先儒谓雁有夫妇之义,雌雄相偶,各匹其匹,不相淆乱。雌者死,则雄为鳏,不更与他雌偶;雄者死,则雌为寡,更不与他雄偶。是故先王制礼,婚姻有奠雁之仪云。虽然,雁之为雁,果如是否欤?吾非雁,不知雁之情,人云亦云而已。粤中以雁难弋获,故婚礼以鹅代焉,亦古之遗意也。凡婚礼之鹅,必雌雄各一,女族受而畜之,鲜有杀之者。
某氏嫁女已十年,所畜鹅犹在,相呼,无殊鹂鲽。一日大风雨,客至,无以为馔,主人命烹鹅,遂杀其雄,置地上,以俟汤镬。雌者绕之悲鸣,追杀鹅者而啄之,逐之不去,扑之不惧;杀鹅者走避,则绕鸣于雄侧如故。俄而猝然倒地,喙吐绿汁,视之死矣。剖而验之,则肝裂胆碎矣。异而白之主人,主人亦异之。与客临视,客曰:“是烈妇也,余不忍食其肉。”言于主人而双瘗之。
观于此,则雁之各偶其偶,而不相淆,说可信矣。嗟夫!禽鸟之属,尚有以义自处如此者。吾独慨夫世之人,有夫死而改适者,有数月而改适者,有数日而改适者,有不改适而丑声四播者。吾亦亲见妻死之日,即央人作伐,图再娶者。呜呼!夫妇道丧,人伦之始亡矣。谥之曰“烈鹅”,以愧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