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释“格物、致知”

【题解】

本章的两句话,原在经文的末尾,朱子把它抽出来列为“传之五章”,认为是解释经文“八条目”中的“格物”“致知”两条意义的传文,并称本章“乃明善之要”,与下章“乃诚身之本”同为“在初学尤为当务之急”的内容,因而特别加以重视。但由于古书的缺简脱文,本章的主题很难表述。所以他作了一章“补传”,主要阐述了“格物致知”是为学之先务,必须与修养自身品德相结合。

朱子在本章中明确划分了认识的主体与认识的对象的界限:认识的主体是人心的“知”,因而说“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认识的对象是事物的“理”,所以说“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认识的方法是“格物”,认识的目标是“致知”,总而言之则是“即物以穷理”。朱子主张获得知识的途径在于穷究事物的原理,这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观点,具有积极的意义。他突破了过去一直强调的主要从书本上获取知识的圈圈,而强调从实践中获取知识,接近了“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源泉”这一现代哲学命题。

【原文】

此谓知本[1]。此谓知之至也[2]。

【附:朱子补传】

传之五章,盖释格物、致知之义,而今亡矣。间尝窃取程子之意以补之曰: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3]。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4]。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

【注释】

[1]此谓知本:这句与上章的末句重复,故程子认为“此谓知本”是衍文。

[2]此谓知之至也:从全书的体例和这句的语气上推断,这句当是一段文字之后的结束语,前面应有一段传文,可能是在流传的过程中遗失了。故朱子认为“此句之上别有阙文,此特其结语耳”。朱子还进而推断出,所缺的一段应为解释“格物致知”之义的传文,于是他补作了一段,附于此句之后。

[3]理:是儒家之“道”的精微化,宋明理学的最高范畴。

[4]体:本体。用:作用。“体”和“用”是中国哲学的一对重要范畴。

【译文】

这就叫知道了根本,这就叫认识达到了顶点。

朱子认为:上面是传文的第五章,大概是解释“格物”“致知”的意义,然而现在已经佚失了。间隙之时,我曾经私自采用程子的观点加以补足如下:经文所说的“达到明确认识在于探究物理”,意思是说,要想让我们达到有明确的认识,就需要接触外界的事物并且极力探究其中的规律。一般地说,人的心都具有灵敏的特征,所以没有谁不具有认识事物的能力;而宇宙之间的一切事物,也无不包含着一定的规律。只是由于人们对于事物所包含的规律没有彻底弄清楚,所以人的认识水平才有不完全之处。因此,在大学里开始教育时,就必须首先教导学习的人对于凡是宇宙之间的一切事物,都要根据自己已经认识的道理,去进一步探究它,以期达到认识的极限。如此长久地苦下功夫,终有一天会豁然开朗,并且融会贯通。这样一来,众多事物的现象与本质、精微与粗浅等道理就无不认识到了;而自己对于全面的本体和巨大的作用方面无不洞察明白、了然于心了。这就叫作事物的道理尽被探索,这就叫作认识事物的最高境界。


第四章 释“本末”第六章 释“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