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漢書獄刑號爲平 廣平聲爲道不拾遺 曰號曰聲書法婉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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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獄刑號爲平矣。」酷吏傳序:「號爲罔漏吞舟之魚。」王温舒傳:「廣平聲爲道不拾遺。」曰「號」曰「聲」,謂名然而實否也,書法婉而直。
【何云】「網漏吞舟之魚」,乃言文法之寬,不當並舉。
【閻按】「罔漏吞舟之魚」,實言文法疏,非刺時也,不當與上下並舉。
【元圻案】真西山大學衍義曰:「刑獄號爲平矣,『號』之一辭,名然而實否之謂也。」〇漢書刑法志:「宣帝選于定國爲廷尉,求明察寬恕黄霸等以爲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刑獄號爲平矣。」又曰:「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酷吏傳序:「漢興,破觚而爲圜,斲雕而爲樸〔一〕,號爲罔漏吞舟之魚。」王温舒傳:「稍遷至廣平都尉〔二〕,擇郡中豪敢往吏十餘人爲爪牙,縱使督盜賊,盜不敢近廣平,聲爲道不拾遺。」〇顔師古於刑法志序「吞舟」句下注曰:「言疏闊。」於酷吏傳序「吞舟」句注曰:「言其疏也。」
〔一〕「斲」,原作「琢」;「都尉」,原作「太守」,皆據中華本漢書卷九〇酷吏傳改。
〔二〕「斲」,原作「琢」;「都尉」,原作「太守」,皆據中華本漢書卷九〇酷吏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