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六
来书云:“闻语学者乃谓‘即物穷理之说,亦是玩物丧志’[一];又取其‘厌繁就约’、‘涵养本原’[二]数说标示学者,指为晚年定论,此亦恐非。”
朱子所谓“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三],即物穷理,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者也,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理为二矣。夫求理于事事物物者,如求孝之理于其亲之谓也。求孝之理于其亲,则孝之理其果在于吾之心邪?抑果在于亲之身邪?假而果在于亲之身,则亲没之后,吾心遂无孝之理欤?见孺子之入井,必有恻隐之理,是恻隐之理果在于孺子之身欤?抑在于吾心之良知欤?其或不可以从之于井欤?其或可以手而援之欤?是皆所谓理也。是果在于孺子之身欤?抑果出于吾心之良知欤?以是例之,万事万物之理,莫不皆然。是可以知析心与理为二之非矣。夫析心与理而为二,此告子义外之说,孟子之所深辟也。“务外遗内,博而寡要”,吾子既已知之矣,是果何谓而然哉?谓之“玩物丧志”,尚犹以为不可欤?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四]。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合心与理而为一,则凡区区前之所云与朱子晚年之论,皆可以不言而喻矣。
【注释】
[一]《王文成公全书》当中无“即物穷理之说,亦是玩物丧志”之言。阳明正德七年《答徐成之(二)》论及朱熹处或为顾东桥此语之所本。不然,阳明相关言论之作品恐已失传。详情有待进一步考证。又,“玩物丧志”,典出《尚书·旅獒》“玩人丧德,玩物丧志”。
[二]“厌繁就约”,语本朱熹《与刘子澄》;“涵养本原”,语见朱熹《答吕子约》。阳明将朱熹此两信收入其正德十年冬十一月辑成、十三年七月梓行的《朱子晚年定论》中。
[三]“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语本朱熹《大学章句》“格物补传”。
[四]致吾心之良知,即致良知,为阳明思想之宗旨。致,既有穷尽、推极、获得之意,又有给予、实行、扩充之义。良知,指天生的分辨是非善恶之能力,语出《孟子·尽心上》。阳明对于孟子之良知学说加以发挥,既认为“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又主张“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传习录》中、下)阳明之致良知学说,有多方面涵义。其一,致良知是指良知作为分辨是非善恶能力得以充分呈现。阳明说,“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无不知敬其兄,只是这个灵能不为私欲遮隔,充拓得尽,便完完是他本体,便‘与天地合德’”。(《传习录》上)其二,致良知是指良知作为天理得以扩充。阳明说,“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传习录》中)其三,致良知是指依良知而行。阳明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尔只不要欺他,实实落落依着他做去,善便存,恶便去”。(《传习录》下)冯友兰甚至说,对于阳明,“‘良知’是知,‘致良知’是行。……他所讲的‘知行合一’,也就是‘致良知’”。(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五册,第215页)根据《阳明先生年谱》记载,经过宸濠、忠、泰之变后,正德十六年(1521),阳明先生才提出致良知之教。阳明的致良知学说,是“从百死千难中得来”,是其人生经历、生命体验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学理的建构。
【翻译】
来信说:“听说您对学者说‘即物穷理之说,亦是玩物丧志’;又拿朱子的‘厌繁就约’、‘涵养本原’等说法来向学者标榜,将其说成朱子晚年定论,这也恐怕不对。”
朱子所说的“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即物穷理,是从事事物物上探求其所谓的定理,这是用我们的心在事事物物之中探求定理,将心与理分析为二了。从事事物物上探求定理,就如同在父母身上探求孝顺之理的说法一样。在父母身上探求孝顺的理,那么孝顺的理到底是在我们的心中呢?还是在父母的身上呢?假如这孝顺的理果真是在父母的身上,那么父母过世之后,我们的心中就没有孝顺的理了吗?看见小孩落入井中,必定会有恻隐的理,这恻隐的理果真是在小孩身上呢?还是在我们心中的良知呢?或许不可以跟着小孩一起落入井里?或许可以伸手把小孩救出来?这些都是所谓的理。这些理到底是在小孩身上呢?还是出于我们心中的良知呢?以此类推,万事万物的定理,莫不如此。由此可知,把心与理分析为二是错误的。把心与理分析为二,这是告子的义外之说,孟子曾深加驳斥。“务外遗内,博而寡要”,你既然已经了解它,这到底是针对什么而这样说的呢?把它称为“玩物丧志”,你还以为不可以吗?至于我所说的致知格物,是把我们心中的良知扩充到事事物物。我们心中的良知,就是所谓的“天理”。把我们心中良知的“天理”扩充到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就都能得到其天理了。所谓扩充我们心中的良知,就是致知;事事物物都能得到其天理,就是格物。这就是心与理合而为一。心与理合而为一,那么凡是我以前之所说与朱子晚年之所论,都可以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