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
——1982年3月在日本国际文化会馆的学术讲演
我今天想讲的是我最近几年来在我国观察到的一些家庭结构方面的变动。对于这些变动还不能充分地用数据来表达,也还不能进行较广范围的概括。中国社会固然有它的共同特点,但是我的观察是很局部的,因此我所讲的内容在中国有多大的代表性尚属未知。这一点,应当在一开始就加以说明。
在我启程前曾收到这里朋友们的建议,让我讲一讲我从现代史的背景里所看到的中国社会变动的趋势。这个题目出得很好,因为这正是我们研究中国社会的学者们所关心的中心课题。但抱歉的是我确实还没有能力对这个问题做出概括的答案。请允许我就我的观察所及,在比较窄小的范围内,具体地讲一讲中国农村和城市家庭结构方面的变动。我将根据我在1936年所调查的,后来又和一些同事们在1981年调查的江苏省太湖附近一个农村(学名“江村”)的资料,和最近同事们在北京街道调查的一些资料,来讨论这个问题,所以局限性是很大的。
中国农村和城市家庭结构的变动是中国社会变动的一部分。家庭是中国社会的细胞。它是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大社会的变动必然会引起家庭各方面的变动。由于它是每个人最亲密的团体,它的变动也会影响大社会的变动。所以要了解中国社会的变动,不能不注意家庭的变动。
应当说明,我这里所说的“家庭”是指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单位。更确切些,应当说,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单位是“家”,它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社会学中所说的family。在中国,我们常用“家庭”作为family的译文。但是严格地说,family作为社会学概念,只指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所形成的集团。在欧美现代社会里它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这种单位也被称为“核心家庭”。我们中国的基本生活单位不少也是只有父母子女的核心家庭,但也有不少比核心家庭要大些;有些包括两代重叠的核心家庭,有些可以包括几个同胞的核心家庭,有些还可以包括其他社会关系的成员。所以我在《江村经济》一书中用chia(中国“家”字的罗马拼音)来指这个基本生活单位。为了使西方读者容易了解它和family的差别,我把它解释为“扩大了的家庭”(extended family),意思是中国的“家”是在核心家庭基础上扩大的团体,它是中国人经营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社会团体。
从这个角度看去,我们可以把中国的家庭从结构上分出四个类型:Ⅰ.是不完整的核心家庭,指核心家庭中原有配偶中有一位死亡或离去,或是父母双亡的未婚儿女。这一类并不稳定,也不能说是正常的。Ⅱ.是指一对夫妻和其未婚的子女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即相当于西方的核心家庭,在中国一般称“小家庭”。Ⅲ.是核心家庭之外还包括其他成员,这些成员都是不能独自生活的人,大多是配偶死亡后和其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鳏夫或寡母,也有些是其他较远的亲属,甚至没有亲属关系的人。Ⅳ.是联合家庭,就是儿女成婚后继续和父母在一个单位里生活,即上面所说的两代重叠的核心家庭。如果兄弟成婚后都不独立成家,那就成了同胞的核心家庭联合的单位。这些过去统称为“大家庭”。
根据这种分类,我们所调查过的那个农村的情况按各类家庭的百分比列表如下:
1936年 1981年
Ⅰ 27.6% 18.1%
Ⅱ 23.7% 39.0%
Ⅲ 38.4% 21.6%
Ⅳ 10.3% 21.3%
从这张表上可以看到,在1936年为数最多的是第三类,即核心家庭之外加上一些附属的成员。但是它并不占绝对多数,略高于1/3。其次是不完整、不稳定的第一类,为数相当高,超过第二类的核心家庭。为数最少的是第四类即所谓大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印象,似乎中国通行的是大家庭。这种印象可能出于许多新旧小说和剧本的影响。比如说曹雪芹的《红楼梦》和巴金的《家》,讲的都是大家庭里的事;曹禺的剧本《雷雨》写的也是大家庭的悲剧。从旧中国的意识形态来看,封建伦理的确宣扬“孝、悌”,要顺从父母和兄弟友爱,不主张分离、独立,“五世同堂”成了社会理想。但是事实上在中国大家庭并不通行。以那个农村来说为数甚少,这又怎样解释呢?
我在1938年出版的《江村经济》中曾指出,在这个农村里所观察到的情况并不能视作例外,因为据当时所了解的全国平均的家庭人数只有4—6人。这就说明大家庭不可能是普遍的模式。我又指出在当时实行的小农经济中,农田经营的劳动和大家庭制并不适应,农民受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并不足以抵住经济上及家庭内部结构上趋向于分家的力量。我曾着重分析过儿女成婚,在父系社会的家庭里引进了一个新的成员,即新媳妇,婆媳关系的紧张状态常是引起父子分家的现实因素。
这种解释也牵连到为什么在城镇中存在较多的联合家庭。我认为这是以家产及地位取得收入、财权集中在家长手上的那种寄生性的父权封建地主阶级的产物。城镇中的以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人民和农村中的农民一般都是以小家庭为主的。我这种说法还需要事实材料加以证实,现在只是一种假设。
我并不低估传统伦理在广大社会上的作用。强调亲子关系的联系确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特点,和西方现代社会相比较更为显然。这个特点使得在这个农村里还有1/10的家庭,其中已婚儿女可以不和父母分家。这是上表中第三类占优势的一个原因。那就是说,凡是不能独立生活的鳏夫寡母一般由已婚的儿女赡养,结合在共同的生活单位中。我虽没有美国社会的有关数字做比较,但凭一般的印象说,在美国第三类家庭可能是很少的。这也就发生了西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老人问题。
值得注意的另一点是第一类竟占总数的1/4以上。这些是不完整的和不稳定的家庭。这数字后面隐藏着解放前贫困的农民悲惨的境遇。在被称作“人间天堂”的苏杭地区,农民中妻离子散、鳏寡孤独的人数尚且这样多,他们一旦丧失了配偶或父母,破裂了的核心家庭就不容易再填补。这种情况在当前年老的农民心中还是活生生的记忆。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用去年我们在这个农村里所观察到的情形来和45年前的情形做一比较。
在上面这张表中,最清楚的变化是第二和第三类换了个位置。一对夫妻和他们未婚子女构成的生活单位即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已成了现在这个农村里为数最多的模式了。第四类的联合家庭或大家庭在比例上也增加为原来的一倍。第一类已有所下降。对这些变动的全面研究我们还在进行,在这里只能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
这45年中这个农村经历了极深刻的变化,就是中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变成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变动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部分,今天我不能多加说明。联系到家庭结构上来说,首先应当提到的是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建立了集体生产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生活单位的职能起了变化,它已不再是个主要的生产单位。家庭成员分别按照各人参加集体生产的劳动量得到报酬,共同供给家庭成员的消费需要。过去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时,家长是这个单位的生产事业的经营者,全家的收入是由他经手的,所以家长掌握了财务的支配权,这是父权家长制的经济基础。现在按劳动计工分,加上男女同工同酬,有劳动力的家庭成员成了这个生活单位的“面包获得者”,而且各人对这个单位的贡献是有工分可以计算的。目前农村里家庭财务权的实际掌握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还在变动之中。大体上说家长在一定程度上还保持着财务的支配权。这是由于生产队年终分配时还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就是一家的成员所得工分合在一起付给这家的家长。但是即使这样,各成员心中都明白自己为家里挣回来多少实物和钱,家长不能不承认他们有一定的自主权,至于承认多少和用什么方式落实自主权,现在各家是不一致的。
关于经济上的自主权让我再说几句。这几年这个农村办了工厂,在厂里做工的女青年可以直接从工厂领取工资。尽管她们一般还是把所得工资交给家长,但是个人工资收入对这些女青年的生活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影响。我可以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几年多数妇女开始时兴烫发,烫一次发在小镇上要花两块钱,农村姑娘要向家长取得这两块钱去烫发是不容易的。家长对妇女烫发并不觉得美观,甚至会感到很不顺眼,两块钱在农村里又不是一个小的数目。所以没有财务上的自主权,姑娘们的头发是卷不起来的。女青年自己有了工资,取得工资后,扣下两块钱到镇上去烫发那就很方便了,即使家长因此脸色不那么好看,也不妨碍她们自己取得的美容。现在中国农村里固然还谈不上妇女经济独立,但是她们已开始一点一点地取得经济上的自主权了。
就在年青一代争取经济自主的过程中,两代之间的关系有时是很紧张的,特别是儿子结婚后家里来了个也挣工分的媳妇。我在45年前已经把婆媳关系看成是闹分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目前的情形下,情况就难免更为严重些。上表中小家庭比例的增加,成为当前为数最多的形式,正反映了这种情况。
婆媳关系的紧张可以导致两代分家,但要实现分家还要有其他的条件,其他条件不具备要分家也分不成。当前农村中房屋比较紧张,不和的双方由于没有地方可以搬家,所以发生了一种过渡形式:即两代还住在一所房屋里,而生活上却各顾各的。农村中称这种形式为“分灶”,婆媳各自烧自己的饭。我们抽样调查了两个生产队,42户,分灶的有19%,没有分灶而婆媳经常吵闹的有7%。这个情况可以帮助我们明白为什么上表中一方面小家庭的比例上升,同时另一方面大家庭的比例也上升了。大家庭的数目中实际上包括着不少要分而分不了的过渡形式的“分灶”的家庭在内。应当补充说明的是“分灶”并不限于父母俱在的联合家庭,也发生于父亲已死只余寡母的家庭。换句话说,在第三、第四两类中都有这种分灶的家庭。
在上表中可以看到比例下降的是第一类和第三类。第一类从27.6%下降到18.1%。这是说,这种破裂了的核心家庭在45年中减少了近1/3。这首先反映了解放后农民生活的改善。但是也应当看到,农民生活改善的程度大大超过这一类家庭下降的比例。这又为什么呢?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这个农村中独身的男子人数较多:1981年在这个村子里,30岁到55岁的年龄组中未婚男子有29人,离婚未娶的男子有35人,丧偶未娶的男子有14人,共78人(全村男子950人)。有这么多独身男子的原因是他们不容易找到结婚对象和结婚费用太高。这个村的人口为1764人,性别比例是男多女少(54∶46)。青年男子一般在本村和附近村子里找对象,女子少,找到对象的机会就少。同时当前结婚所需要的费用较高,在过去农民收入较少的年头,订了婚还需四五年才能积累到足以举行婚礼的费用。房屋拥挤也是不能及时结婚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一类家庭中有不少就是这些未成家的独身汉。
第三类从38.4%降到21.6%,这里的原因比较多。其中之一是这45年中,农民的寿命有显著的延长。这个农村里,60岁以上的人数1935年是94人,1981年是195人。我在上面说过,第三类家庭的形成很多是因父母中有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独立生活而由儿女赡养,附属在以儿女为核心的家庭里。父母寿命的延长减少了这一类家庭,而增加了第四类的家庭。另外一个原因是现在农村里落实了法律上的规定:子女对失去劳动力的父母有赡养责任,生产队有权指定儿女负担老年父母的赡养费。所以那些婆媳不和的第三类家庭容易转变成第一类和第二类,就是婆婆可以由儿子每月给他一定赡养费而单独生活了。这也是第一类家庭增多的一个原因。
上面所讲的是我在太湖附近的一个农村里观察到的情形。由于1936年我在这个村子里调查过,去年又去调查了一次,比较两次调查的资料,可以看到一些具体的变动。但是我们的调查还不够深入,有许多论点还有待今后核实。下面我想简单讲一讲我国城市里的家庭情况。这些情况是我的同事们在北京的一个街道上调查得来的。我们还没找到历史资料,所以不能像上面那样进行不同时代的比较。而且要用这些城市情况来与上述的农村情况相比较,还得考虑到中国南北两地情况的不同。所以这里所得出的论点更需要今后进一步核实。我在这里提出这些资料来的用意是在于指出存在于城乡双方的一些共同趋势。这对于今后继续研究中国家庭问题可以有点帮助。
我们在北京街道的一个住宅区里调查了有关上述四类的家庭结构,结果如下:
Ⅰ.15.20%
Ⅱ.56.14%
Ⅲ.10.54%
Ⅳ.18.12%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城市中这四类家庭的比例基本上是和上述农村同时期的模式相似的。它的特点是核心家庭占主要地位。在上述农村里核心家庭虽占相对多数,但是还没有占绝对多数,而在北京的这个街道上已超过半数。我们知道正在调查中的另一大城市的情况,核心家庭的比例高达80%以上。如果这些局部的调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一般情况的话,核心家庭的增加可能是一种现实的共同趋势。
我的看法是,这是和个人独立收入的经济基础和妇女地位的提高相联系的。这些可以看成是促使两代分居的因素。但是同时还存在着相反的因素使得两代结合在一起,形成第四类的家庭。
在阻碍形成核心家庭的因素中,以当前城市的具体情况来说,住宅问题可能是很重要的。住宅是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缺乏一个独立的住宅,以现在通行的话来说,没有一个“单元”的住所,就难以实现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在城市中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和农村里“分灶”类似的过渡形式。这些过渡形式的家庭也就降低了核心家庭在总数中的比例。我上面提到另一大城市核心家庭比例较高的例子,很可能是由于那个地方的住宅情况没有北京这个街道这样紧张。
另一个因素是当前城市里还存在着的儿童抚育问题。解放以来,年轻的已婚妇女一般都已有职业,在生育年龄中的夫妇绝大多数是双职工。城市里各工厂、机关虽然设立了很多托儿所和幼儿园,但是事实上并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费用较高也使一些收入较低的家庭不易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年老的婆婆就成了年轻媳妇所欢迎的助手了。两代不分家的联合家庭也就比较巩固了。
父系和从夫居是旧中国家庭的正规形式。我说它是正规形式是指这是社会公认为应当遵守的方式,不遵守便会受到社会的非议。事实上,不仅在农村里,在城市中也有入赘的方式,但是赘婿的社会地位总是较低的。解放后,这种情况已有改变。在知识分子中,我所接触到的范围内,已出现偏离严格父系和从夫居的正规的现象,如留女儿和女婿在家组成共同的生活单位,而让儿子住到媳妇家去。又如女儿所生的儿女从母姓而不从父姓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偏离传统正规的办法在社会上并不受任何非议而已得到认可了。这种情况在数量上还没有调查清楚,可能还是极少数;但是这种苗头是符合社会其他方面的变化的。首先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家产的继承只限于生活资料,在一般人中已微不足道,所以家系的认宗已失去其经济意义。家庭这个基本生活团体的凝聚和团结日益依靠成员间的感情联系。父系和母系,从夫居和从妻居两种形式已有同时并存的条件。这种变动现在还在发展中,也正是社会学学者感兴趣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