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

1982年3月,我在日本东京国际文化馆,根据我该年在江村的调查资料和过去的调查资料之比较,讲了一篇《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以下简称《一论》)。返国后于该年10月五访江村,1983年3月在香港中文大学主办的“现代化与中国文化研究讨论会”第一次会议上,根据新的资料,讲了一篇《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副题是《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以下简称《再论》)。1983年5月到7月,南开大学社会学系有4位研究生,在我的指导下,到江村进行社会调查,其中王勋同志在1984年4月写了一篇论文《农民家庭职能和结构的新变化》。1985年7月,我九访江村,得到沈关宝、李友梅、刘豪兴、王勋等同志的帮助,进行了追踪观察,写成这篇《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并在香港中文大学主办的“现代化与中国文化研究讨论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讨论。

在《一论》里我只就江村1936年和1981年的资料做了比较:1936年的资料发表在1938年出版的英文本《江村经济》一书里。1936年是在抗日战争之前,1981年是解放后经过十年动乱,开始在全国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但江村在这时还没有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我五访江村时,江村刚开始改革,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还不显著,我只核对了《一论》里所引用的资料,并查到了该村1962年户口册,所以在《再论》里增加了这一年的比较资料。1983年和1985年,江村的经济体制已实行改革,所以这两年的资料可以反映改革初期家庭结构的变动。1985年3月刘豪兴同志又提供他在江村查到1950年户口资料,可以对解放初期的情况做出补充。

这几年中国农村里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在十年动乱之后,取得了拨乱反正的重大成就。通过这次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了过去的公社集体经营制,就是把农业经营的责任落实到千家万户,纠正了公社制中“吃大锅”和“瞎指挥”等弊病,因而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具体地说是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由农民个体户承包一定面积的土地,自行经营农业,所得收入,除了上缴一定的农业税并承担一定的国家征购任务和集体生产管理费用外,都归农户所有,这样实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发挥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是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一项取得重大成就的改革。这项改革是很基本的,必然影响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民家庭结构也绝非例外。我们正在追踪观察这些变动。

我在这几篇文章里所说的家庭结构是指一个家庭里包括哪些成员和他们之间的关系,我在《一论》里把中国的家庭从结构上分为四个类型:Ⅰ.残缺家庭或不完整的家庭,一般是指核心家庭原有配偶中有一方死亡或离去,或是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Ⅱ.核心家庭,即包括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在中国通常称作“小家庭”;Ⅲ.扩大家庭,即核心家庭之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的成员,大多是核心家庭中男方的鳏父或寡母,或其他较远的亲属,甚至没有亲属关系的人;Ⅳ.联合家庭,指有一个以上多核心的家庭,一般是子女成婚后继续和父母在一个家庭里生活,成了两代重叠多核心家庭,或成婚后的兄弟不分家构成同胞多核心家庭,在中国通常称作“大家庭”。

这种分类法是以有无夫妇所形成的核心和有多少个核心为标准的。Ⅰ是没有核心,Ⅱ和Ⅲ都只有一个核心,但后者则带有一些核心以外的成员,Ⅳ是多核心。这是从夫妇核心是家庭基础的概念出发的分类,在逻辑上比较清楚明白。但有不少同志认为这种分类不能充分反映中国家庭的特点,因为中国传统家庭的特点是以亲子关系为主轴。我在《再论》里也曾强调过这一点,因此,我重新考虑了这个分类问题。

按我原来的分类法,第四类家庭固然都是多核心家庭,但是包含了两种多核心:一是有一个儿子成婚后继续和父母在一起生活的两代重叠双核心家庭,二是有几个儿子成婚后不独立成家而和父母同住,父母中即便有一方死亡或都死亡之后,依旧不分家的同胞多核心家庭。前一种和上述第Ⅲ类的区别是在父母是否双全,从亲子轴心关系来看,这种区别并不重要。而且第Ⅳ类里前一种和后一种的区别是在成婚儿子是否分家,这两种家庭如果合在Ⅳ类里就不易突出这个区别。事实上,在江村农民都公认同胞兄弟成婚后应当分家,同胞多核心家庭是很少见的,所以不如把同胞多核心家庭和两代重叠双核心家庭划分清楚。因之,我同意在分析中国家庭结构时,不妨把两代重叠多核心家庭合并在Ⅲ类里,而称之为主干家庭。联合家庭或大家庭则保留给原来Ⅳ类里的同胞多核心家庭。修正分类法的目的在于突出中国家庭以亲子为主轴的特点。

分类法修正后,《一论》《再论》中所列各类家庭的比例应做相应的修正,其中1964年的数字在1985年复查中纠正了一些误差。1981年的原始资料不在手边,只能假定1981年第Ⅳ类的数目和1982年相同,然后修改第Ⅲ类的数目。下表是各类家庭在全村家庭总数中修正后的百分比:

从上表所提示的变动来看,残缺家庭到80年代有显著的减少,联合家庭到1984年开始下降,核心家庭上升到1964年逐步下降,主干家庭则表现出1984年前后变动幅度较大,先落后起。这种情况基本上在《一论》《再论》均已有所说明,现在把近半个世纪的分段比例汇总在一起来看,有些情况表现得比较突出了,特别值得在本篇里做补充说明的是有关核心家庭的稳定和主干家庭的起落。

我在《再论》里已说过,江村农民认为父母身边总得有个成年的儿子赡养他们。如果父母身边只有一个儿子,而这个儿子婚后要闹分家的话,他会遭到社会的谴责,被认为不是“孝子”。儿女应当孝敬父母,负赡养的责任是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至今还有现实的社会影响。但是如果一家有几个儿子,在江村一般只留一个已婚的在家和父母同居,其余的婚后可以不受谴责地分家出去,独立门户。在意识上,江村农民把主干家庭而不是把联合家庭或核心家庭作为他们主要的家庭结构。

但事实上,核心家庭却不可避免地会增加,首先是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凡是有一个以上儿子的家庭,长大成婚后就会分裂出一个或几个核心家庭。江村固然存在着传统的按制生育的习俗,但在实行一胎化的计划生育以前,一家有两个儿子的为数不少。在分析上表中核心家庭的稳定性时必须考虑到这一个事实。人口增殖引起核心家庭的增多。60年代核心家庭比例显著增加和40年代末期人口增加是有关的。

另一个使核心家庭增多和主干家庭减少的原因是原有主干家庭的分裂,就是父子闹分家。这种现象固然会受到社会伦理观念的谴责,但如我在30年代所叙述的,在江村并不乏这种例子。那是出于家庭里两代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婆媳之间的矛盾。主干家庭分裂的结果加重了残缺家庭及核心家庭的比例。在1964年前后主干家庭在比例上显著下降,这和当时农村经济陷入困境是有关的,因为在家庭经济紧张的情况中,家庭成员间,特别是两代之间的矛盾比较容易发生。

一直到80年代主干家庭才又得到回升,我在《再论》里曾重复了农民的解释,他们认为主要是由于人口增殖和相应的房屋紧张,“要分也分不了”。我还提出了“分灶不分家”的现象作为旁证。我接着说:“如果房屋紧张确是限制分家的一个重要因素,增建房屋后是否会改变不同类型的家庭的比例,又返回到1964年前的趋势?这是个要等待将来才能答复的问题。现在我们如果想做预测,除了看到房屋限制正在逐步放宽之外,还应当考虑到其他的因素。”1983年的调查确实见到了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即江村落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82年的资料里可以看到江村农民并不因房屋的增建而向小家庭的方向发展,相反却有10户小家庭和2户残缺家庭合并成6户主干家庭。

可以举1983年观察到的一个实例来说明:“第11生产队有一户社员,土地承包到户前,夫妻二人都在社队办的企业里工作。家中的老人虽然还能干活,却不参加集体生产,完全靠儿子赡养,全家经济收入少,生活琐事上常有争吵,造成家庭关系紧张,最后导致分家。实行‘包干到户’后,如果不合户,在儿子、媳妇独立生活的家庭中,夫妻俩既要在外面工作,又要回家耕种口粮田,实在忙不过来。如果将口粮田出让给其他农民,则要花钱买粮吃,经济上划不来。合户以后,田地划在一起,农活在一起做,太忙时全家出工,平常的田间管理等农活均由老人负责。这样,既解决了口粮问题,老人还可以帮助养蚕、搞家庭副业和做家务劳动,大家都实惠。经济互惠的另一个方面是两家灶头合在一起,节省了近一半的柴草。农民是最讲求实际的,如果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合作互惠,即便有了合户的可能性,也未必出现家庭的合并。”(王勋论文打印本75页)

1983年有6户合并家庭,为数固然不多,但这是一个苗头。生产责任制、农村专业户和乡镇工业继续发展下去,农村家庭的结构势必继续调整,而原来分家的两代家庭核心会有可能像上述例子一样趋于合并,而且还可以想象到原来有可能分家的主干家庭在新情况下不闹分家而得到巩固。更值得提到的是这新合并的6户中有2户是因为这年把老房拆除建造了新房,居住较前宽裕的情况下合并的。另外,原来两代分灶的家庭中已有2户则居住情况并无改善却也合灶了。这些都是《再论》里所没有预见到的,说明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是深刻的。

1985年7月我们在江村核对本文的论点时,看到主干家庭在各户要自己经营口粮田的制度下确具有它的优势。具体说来:第一,主干家庭可以保证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提高生产效益;第二,它可以保证在农闲季节能腾出劳动力出外从事非农田的生产活动,诸如打零工、运输、贩运,增加家庭收入;第三,它可以保证家庭里的日常劳务的运转:在江村主要负责农田耕作的是男子,妇女则在工厂里做工,养蚕的家庭副业又有了发展,如果没有个老年妇女在家里照料孩子和其他家务,夫妇两人确实忙不过来。

还应该指出,促使原来分了家的单位重又合并,并加强主干家庭稳定性的因素,除了两代共同经营他们承包的土地效率较高外,赡养方式的变动也在起作用。在集体经营的公社制时期,生产队在儿子所得工分中扣除他对父母的赡养部分,主要是粮食和稻禾,直接交给父母收用。现在的责任制规定父母和儿女都有口粮田。父母没有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时,得靠儿女代耕或助耕。这样的安排使父子合并经营比较合算和方便了。而且父母虽老,一般在农田耕作和家务劳动上还是可以出力的。经济上的合作和互相依赖也可以加强两代之间感情的融洽,减少分家的要求。

主干家庭稳定性增加的趋势和当前鼓励离土不离乡的政策是相适应的。这几年里在村子附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得农民可以依旧在农村里居住而进工厂做工。乡村人口并没发生大量外流的趋势,这就使得成年男女安定在农村里。这样的工业化并不冲击已有的家庭结构。

主干家庭在数量上的回升并不能认为农民家庭生活方式在走回头路,传统的家长制度又抬头了。这几年农村经济的搞活和繁荣是农村现代化的起点。它不仅在农业上实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它释放出来的大量原来吃大锅饭的剩余劳动力,促进了乡镇工业的大发展,出现了农村工业化的新形势,江村兴办了不少集体工业,村子里有大批农民进厂成了工资收入者。这些工厂里又是女工占多数,农村里妇女地位起了显著变化。这些趋势抗住了封建家长制的复活。

据1982年调查江村120户家庭经济权力的情况,其中完全按传统方式,由家长支配经济收入,决定成员消费的仅占15%。消费大多数是由家长主管,但妻子和儿女都有权对自己的消费做出决定,这种方式约占80%以上。尽管实行责任制后,家庭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家长权力有所增加,但并没恢复30年代的家长制。

1985年复查时,我们也注意到主干家庭有所上升,同时也存在趋向核心家庭的力量。在所调查的195户主干家庭中有29户是父母和子女分灶吃饭的。他们在生产上是一个共同单位,但消费上却分开独立经营。如果在主干家庭中扣除这29户,核心家庭的比例就上升为36.9%,高于主干家庭的34%。这表示核心家庭在江村的重要性并不应当低估。

家庭结构核心化的原因也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家庭成员开始有了个人的收入。在《一论》中我已提到由于实行工分制,家庭成员就能明确家庭收入有多少是属于自己的劳动收入,对传统的家长权威已有所冲击。近年来,乡镇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家庭中务工成员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村办丝厂里的女工一人的收入一般占四口之家每年收入的1/3。有一家有3个务工的成员,他们在家庭总收入中占2/3。一般工资还是发到家长手上,但奖金及加工费则由女工自己领取,而这一部分已占工资的1/4强。就是说家庭成员中直接由个人支配的收入比过去已大有增加。丝织厂里有一个工人自己花钱买了一架照相机,家长虽然觉得这笔钱花得“没名堂”,但也无可奈何。这是经济上促使主干家庭分裂的一种因素。

更重要的是两代之间关于怎样花钱的观念上出现了值得注意的分歧。老的一代还保持勤俭治家的传统,而新的一代则已是“吃讲营养,穿讲漂亮,住讲宽敞”。这一点即使在表面的观察上也可以看得清楚,新老两代在衣着和头发式样上已有明显和突出的差别。1984年村里有一户要造房子,父亲主张造平房,而儿子则宁愿举债也要造楼房。父亲反对借债,但是儿子说:“现在就是要会借钱过日子,苦干一年,不就还清了吗?”两代之间意见的分歧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来,这也使一些已经和儿子分了家的父母,不愿再合并了。

我们还注意到有一些政策也鼓励核心家庭。例如村办工业里还实行一户一工的办法。为多得入厂的机会,倾向于分家。又如按户规定建筑用的土地面积,每户可多得20平方米的面积建筑猪舍或羊棚。这是不利于两代合并在一户里的规定。

最近家庭副业的发展,特别是那些不需要强壮劳动力的副业如养兔子,使得年老的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力取得较优的收入,开始感到和已婚儿女同住,要为他们做家务、带孩子是一种包袱。这是说传统“养儿防老”,依靠儿子的赡养以度晚年的观念开始改变。现在已经有人说“生儿子不如养兔子”了。如果老年人能取得这种经济上独立的机会,再加上两代间对人对事看法上的差距,就会导致一些已与儿子分了家的父母不再考虑合并了。

江村目前的情况可说是,主干家庭的凝固力和分化力正在相持状态中,凝固力略高于分化力。究竟事态的发展会导致哪一方面的偏重而影响家庭结构的变化,现在还不易预测。但经过这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对于中国农村里主干家庭的重要性,在认识上可以说有所增进,同时也看到了农村体制改革对家庭结构已造成深刻的影响。我们将追踪观察,希望有机会再向各位汇报。

1985年8月27日


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小城镇,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