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
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1)
今天能参加香港中文大学主办的“现代化与中国文化研究讨论会”,与长久以来分散在世界各地同行的同胞们欢聚一堂,切磋论学,实在感到欣慰。相信这只是个开端,今后相聚的机会必然会与日俱增。
一
我想在这次会上提出来研究讨论的题目是:在现代化过程中,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发生什么变动?这个问题牵涉较广,所以得分若干次来讲,而且想通过这样的讨论,促进我们正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采取这种边讨论边调查的方法,可以使我们在会上发表各种尚在研究中的设想,得到相互启发和促进,推进我们对中国社会的研究工作。
去年这个时候,3月中旬,我应日本国际文化会馆之约,在东京讲了一次,题目就是《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以下简称《东京讲话》)(2)。今天所讲的可以说是上次讲话的继续,所以称之为“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因此在上讲中已经提到过的论点在这讲中可以不再重复。和上讲一样,我的立论主要根据我和其他同志在江苏省吴江县开弦弓村(以下简称“江村”)的调查。(3)所提出的事实和论点都具有局限性,可作为今后更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先行,并提供一些待证的设想,但不能视为中国情况的概括。
今天所要讨论的范围只是家庭结构中的一部分,亲子关系中子女对父母赡养这一方面的问题。这个问题看来似乎是一个小问题,它不过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这个群体中亲子关系的一个方面,但是也应当看到亲子关系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是极为基本的。人本身的再生产就是通过这种关系进行的,它是人类种群绵续的保证。以当前的人类来说,不论任何社会,总是以这种社会关系为基础构成它最基本的群体,是每个人最亲密的社会生活的核心。而这种关系的具体内容却总是在历史过程中不断变动和发展的。它的变动也必然会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同时与社会的各方面都有莫大的关系。
亲子关系特别是子女对父母赡养这一方面常受到研究中国现代化的学者的注意。这是因为有人认为在这方面中国文化确有它不同于西方文化的特点,而且有许多人想知道现代化的过程会不会改变中国文化在这方面原有的特点,而接近趋同于现代的西方文化。我虽则由于缺乏对西方现代社会中家庭结构的研究,不能进行科学的对比,但也愿意为研究这个问题提出一些有关的资料和不成熟的设想。
在中国流行着一种对西方家庭里亲子关系的看法,并用“空巢”两个字形容它的模式。他们认为,在西方现代社会里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对父母却没有赡养的义务。为父母者辛辛苦苦把儿女抚育成人,一旦儿女羽毛丰满却劳燕分飞,给父母留一个“空巢”。且不问西方的家庭事实上是否如此,这种比喻在中国人中确能引起对这种凄凉晚景的反感。中国人对“空巢”的反感也正说明了中国人所倦恋的晚年绝不是这个下场。这种感情本身反映出了中西文化的差别。
中西文化在亲子关系上的差别何在?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这是双方相同的。所不同的就在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如果上面流行的看法是符合事实的话,赡养老人在西方并不成为子女必须负担的义务,而在中国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现行的《婚姻法》第十五条和最近通过的新《宪法》第四十九条对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有明文的规定。
如果我们承认中西文化中确是存在着这种差别,我们是否可以用下列公式来予以表示:西方的公式是F1→F2→F3→Fn,而中国的公式是(F代表世代,→代表抚育,←代表赡养)。在西方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抚育丙代,那是一代一代接力的模式,简称“接力模式”。在中国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简称“反馈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差别在于前者不存在子女对父母赡养这一种义务。
如果进一步分析西方的接力模式,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可以分出三个连续的时期,第一期是被抚育期,他和父母构成一个生活单位,第二期是抚育子女期,他和子女构成一个生活单位,第三期就留着一段抚育空白期,由老夫妇构成一个生活单位,那就是上面所说的“空巢”。中国的反馈模式如果相应地分为三个时期来看,第一期是被抚育期,第二期是抚育子女期,第三期是赡养父母期。当然,第二第三两期有参差复叠的情况,因而也使生活单位的结构复杂而多样。
上面这样的分析未免过于简单化,因为亲子关系的内容是丰富和生动的,既有物质的一面,还有精神的一面。上面所说的只是就法律上的规定而言,而且又偏重于亲子的居住和经济供养的范围。把西方社会里当子女的人比作分飞的燕子,当事人也许是难于接受的,因为尽管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西方子女对父母在感情上和在经济的资助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旧巢里天伦余热,温而不熄还是常态。这方面今天我们不去多说了。但是总的看来,我们是否可以承认由于这种接力模式,西方的家庭结构上确是比中国更为单纯些,主要的形式是以夫妇和未成年的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也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小家庭。
这样说来,亲子关系的反馈模式可以说是中国文化的一项特点。这个模式不仅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且很早就有许多维持它的伦理观念。儒家所提倡的孝道可以认为是这种在社会上通行的模式的反映,转而起着从意识形态上巩固这种模式的作用。民间广泛流行的“二十四孝”是通过事例进行普及这种模式的教材。这些是我们这一代的人所熟悉的,无须我在这里详述。我在30年代所写的《江村经济》中曾把深入民间的“香火”观念作为中国看重传宗接代的象征性的信念。上一代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训,而下一代则以“荣宗耀祖”为奋斗目标。所以我常说,中国人是心中有祖宗、有子孙而把自己作为上下联结的环节来看的。这种说法是否有点夸大,还可以推敲,但是我想多少是可以用来和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相区别的。这种传统精神文化表现在社会细胞的构成上的就是亲子关系的反馈模式。
这种反馈模式的基础何在呢?朴实的农民用了“养儿防老”四个字来答复。他们这样解释传宗接代即嗣续的问题,这对我很有启发。人的一生如果分老壮幼三个时期,其中只有中间这一段时期能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幼年和老年这两个时期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要别人来养活的。抚育幼儿、赡养老人是一切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国传统社会就是采取反馈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一个社会经济共同体要能长期维持下去,成员间来往取予之间从总体和长线来看,必须均衡互惠。这是所谓社会的隐忧在于不均的原因。在解决幼年和老年不能自养的问题上,还是要贯彻均衡互惠的原则。接力和反馈两种模式虽则形式不同,但都是能贯彻这一原则的。接力模式是乙代取之甲代,而还给丙代,取予之间是均衡的。反馈模式是乙代先取之甲代,然后及身还给甲代,取予之间也是均衡的。所以这两种模式都能维持,不发生“不均”的隐忧。
“养儿防老”是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这种模式有其历史上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改变了,这种模式当然是也要改变的。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这种模式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是不是在改变,怎样改变,和向什么模式改变。
二
要研究上述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当前现代化的实质:在社会的生产关系上起了什么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已经引起了传统的反馈模式的改变?有些什么变动?这些变动指出什么趋势?这次讲话限于时间,在现代化方面只能简述一些解放以来的重大变革,而且将限于农村这个范围。
在解放后的30年里,中国农村里最根本的变化是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原来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变成了公有制。过去在农村中土地属于家庭所私有,现在已经成为集体所有。这是生产关系上根本性的变化。1958年实行公社化后,生产队是农业集体经营和核算单位。随后由于“左”的偏向,执行了以粮为纲的方针,造成了农村工、副业的萎缩,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位的生产职能日益缩小。它只成了一家人共同消费的单位。在1958年“大跃进”过程中,有些地方推行过吃大锅饭的农村食堂制,意向是连消费也要实行社会化。这种不从实际出发的“共产风”,事实上是行不通的,所以不久就停止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进一步改正了过去许多在政策上“左”的错误,实行联产责任制,在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发挥了家庭这个社会细胞在生产上的积极性,成为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而且发展了多种经营,家庭副业的收入大大增加,在短短的几年中促使农村日益繁荣。
在这个变动过程中子女对父母赡养的反馈模式基本上并没有变动。简单地说,这是由于家庭作为生活单位并没有变,一家人还是吃一锅饭,算一笔统账。公社化带来的变化是,过去一个家庭所需要的消费品是直接由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生产或交换得来的;而且1978年前家庭生产自给部分大为削弱,商品部分除了统购物资外几乎全部消失,一个家庭的生活资料主要是来自生产队,按家庭成员参加集体生产的劳动分配给他们实物(包括口粮和柴火等)及现金。集体分配固然按个人为集体生产所付出的劳动以工分计算,但实际分配时均以家庭为基础的户(4)为单位交付的。那就是说,一家的成员各人所得工分合算在一起交给这家的家长,并不直接交给劳动者个人。即使在企业里劳动的工人,他们的工资也合算成工分交给生产队,在分配时统一交给一家的家长。(5)
由于实行了工分制,家庭成员间经济上来往取予之间的互惠情况,也就比较明显了。过去家庭经济是一笔统账,谁贡献多少,谁消费多少,不易明算,何况世代间的取予比重是逐渐变化的,谁养谁只能有个笼统的印象,实行了工分制,就比较容易计算了。家庭结构中世代继替的经济过程可以用成员的年龄来划出不同阶段。
这次调查了江村两个生产队,共55户224人。该队有个规定,在学龄期(15岁以前)的儿童不得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给工分。儿童在家庭副业中是参加劳动的。但实际上有一些13~15岁的青年已经参加集体劳动,占该年龄组的1/4。一般成员是在16岁参加劳动。参加劳动的第一年只合全劳动力的1/5,第二年1/2,第三年才能成为全劳动力。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到16—17岁时可以认为告一段落,因为在成为半劳动力时本人的生活资料已经可以自给了。到了成为全劳动力时就有余力可以供养别人。但是这个村的结婚年龄过去一般是18岁。那就是说男的一到成为全劳动力时,一般就结婚成家,再隔一年就要抚育自己的儿女了。结婚成家需要一笔经费,包括儿女成家的物质设备(男的要造新房和添置室内用具,女的要嫁妆)和取得社会承认的仪式费用(结婚时宴请亲朋),估计男方要1000~3000元,女方要几百元到1000元。如果一个全劳动力到法定年龄结婚(男22岁,女20岁),即使积蓄4年,还不够自己负担这笔费用。早婚的更不用说。所以父母不得不负担这笔费用中的大部分,这部分也应当算入抚育费内。
按江村的习惯,儿子成婚生了孙子,母亲这时大概是40岁,一般不再下田挣工分了。她在家照顾小孙子和从事家务操作。在家庭副业不发达的年头,她是没有可计算的经济收入的,成为家庭中其他成员的供养对象。在发展了家庭副业后,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比如养兔子,就可以有现金收入足够支付一家的副食品,但是口粮及柴火等还得靠别人供给。男子全劳动期可到60岁,60岁到65岁是半劳动力,他至多能养活自己,他的老伴就得由儿子赡养了,65岁后连自己也得儿子赡养了。这时他的儿子已进入40多岁,可以说刚完成抚育儿女的任务,紧接着就要负担赡养父母的任务。两者几乎互相衔接,而且加起来几乎相当于一生中全劳动力的时期,这是反馈模式中世代交替的简化公式。
三
上述简化公式是一种大致的概括——在一个继续生存下去的社会细胞内部的世代交替。按这个简式引申推论,家庭结构中就可以包括两对或两对以上的配偶,即一般所谓大家庭(《东京讲话》中的第四类)。如果第二代只有一对配偶,老一代的配偶中有一方死亡,就成为以一对配偶为核心的扩大了的家庭(《东京讲话》中的第三类)。只有在老一代全死亡,而第二代的子女还没有结婚,才成为只有一对配偶和未成年儿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也称小家庭(《东京讲话》中的第二类)。如果两代的配偶都不全时,就成了不完整的家庭(《东京讲话》中的第一类)。上面是从反馈模式引申推论出来的可能出现的各种类的家庭结构和各种类型在发生上的关系。
上述这种引申推论是以一代一个儿子为假定的。事实上,普通的人家不仅有儿子,而且还有女儿,不少人家的儿子还不止一个。在江村有两个以上儿子的人家是极少的,第三个儿子一般不留或给人。具体情况比上述简化公式要复杂得多。
有儿子又有女儿怎么办呢?江村是实行父系亲属制度的,那就是说,儿子继承父亲的姓和财产,在一般情形下结了婚的儿子连同媳妇一起和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座房屋里,在一个经济单位中生活,即从父居制。媳妇是从别人家娶来的。自己的女儿则要嫁到别人家去,和她的丈夫和丈夫的父母形成一个家庭单位,即从夫居制。所以说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还是现行的习惯。我在《江村经济》里已经指出,1929年的旧《民法》已采取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了女儿和儿子一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和赡养父母的义务。现行1980年的《婚姻法》第十八条也作同样的规定。这种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城市里有些部分已发生作用,但在农村里半世纪来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单系嗣续的习惯。这次我在江村问过当地农民,为什么女儿没有继承权,他们的答复是出嫁了的女儿没有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事实上,出嫁了女儿确是不负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的。这也反映了嗣续的实质还是在保证老年的赡养,“养儿防老”而不是“养女防老”。
如果一家有女无儿怎么办?按传统的宗法制度,女儿还是出嫁,另外从自己的兄弟的儿子中,按长幼亲疏差序的规定择一立嗣。但是在江村并不如此。他们公认为正当的习惯是为女儿招一个丈夫上门,称赘婿,住到自己家里来。在江村,这样上门的赘婿在1936年有12人,目前有36人。过去赘婿在社会上地位较低,现在由于实行了工分制的集体经济,他在家庭里的经济地位提高了,社会地位也相应提高了。凡是招赘的女婿都是既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是赘婿制还只能说是父系制的补充,因为只发生在有女无儿的情况。有儿子又有女儿的人家,除了特殊情形,总是男娶女嫁的。
上面已经说过,江村一般认为儿子赡养父母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一般总是说,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结了婚不应当跟父母闹分家。但是如果有两个儿子,是不是继续在原有家庭这个细胞里长住下去呢?这种情形,在江村是少见的。1935年的调查,已婚兄弟依旧和父母(父或母)住在一起,没有分家的共有12户。1981年调查只有2户,而1982年秋季我们再去调查时,这2户也已经分了家了。江村群众普遍认为两个儿子分家是应该的合理的,所以称为“正当的分家”,以别于一个儿子要和父母闹分家。在江村,“分家”主要是指兄弟各自成家独立生活的意思。
按过去的习惯,有两个儿子的人家,要等第二个儿子结婚后才分家。但是现在很多人家在大儿子结婚后即分家了。儿子分家后老夫妇有不同的安排。我们这次调查了有两个儿子的37户分家的情况,结果如下:老夫妇跟一个儿子分居而和另一个儿子同住的共有16户,其中13户是大儿子结婚后就分出去,留着未婚的小儿子在老家和父母同住,另外是小儿子结了婚仍与父母同住。有14户是两个儿子结婚后都分了出去,只留老夫妇在老家,分成了3户。这就相当于西方的“空巢”模式了。有7户在儿子分家时,老夫妇分别住在两个已婚儿子家里,结果成了老夫妇的分居。
自从土地私有制废止后,分家并不包括生产资料的继承问题。所谓分家实际上是在生产队的分配账上另立一个户头。如上所述,没有和父母分家的儿子所得的工分是和这家其他成员所得的工分分配时算在一笔账上,所得的实物和现金一起由该户的户主,即该家的家长领取。兄弟分了家,就划开计算,分别交给立了门户的户主。
过去分家是件大事,分家后的儿子就掌握了所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了,在江村过去实行永佃权,也由儿子继承。两个儿子间怎样能分得平均是一个常会引起争执的问题。所以分家时要约请父系、母系双方的亲戚,当着他们的面规定各个儿子应得的部分,还要规定儿子的赡养义务,哪个儿子养父亲,哪个儿子养母亲。协商定当后,请个识字的人写成文书,姑舅双方亲戚也要在文书上画押作证,将来如果发生纠纷,由他们出面作断。画完押,举行宴会。现在这一套仪式还是要照办的,但是分家的内容却简单了,只分生活资料,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房屋。
按江村的习惯,分家时,上一代就得把财产的所有权移交给下一代。老一代把财产交出后,当然还可以使用,但这是算作下一代赡养他们的义务了。由儿子们指定所分得的房屋的一部分给老一代住,还要给他们提供必需的口粮和柴火。这些在分家时都要加以规定的。口粮和柴火都由生产队分配,从工分中扣除。生产队在发放口粮和柴火时,就按各户分家时约定办理。有些人家,从分家那天开始,父母的口粮和柴火就算在应负赡养义务的那个儿子的账上。但是通常是赡养母亲的那个儿子,履行义务较早,因为老母亲在一有孙子时就不再参与集体劳动,所以她的口粮和柴火就得由赡养她的儿子负担,老母亲则有责任照顾赡养者所生的孩子。老父亲在儿子结婚分家时一般还是个全劳动力或半劳动力,要到本人所挣得的工分不足支付口粮和柴火时,不足部分才由生产队划在赡养他的儿子账上。
至于既没有能力养活自己,又没有儿女的老人怎么办呢?按《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赡养的义务将落到直系亲属肩上,不仅孙儿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还有赡养外祖父母的义务。但是事实上,这些人是通过“五保”制度,由生产队集体负责供养的。
江村现有的经济水平,生产队还没有能力负担老年人的赡养。但据我们知道邻近经济比江村发展得快的社队,已在实行退休制度,即老人没有劳动力不能参加集体劳动时也可以分得一定的集体收入。这等于是农村的老年社会保险。从这个方向发展下去,老年赡养将起根本的变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值得我们密切注意。
四
上面我所讲的赡养关系只是从经济方面着眼的,这是不全面的,还应当看到精神方面的赡养,旧话所说的“天伦之乐”。中国人对西方“空巢”模式的反感,主要是从老年人精神上缺少家人的慰藉这一点上发生的。在反馈模式里家庭成员间的感情生活上是不是能保证和洽和欢乐呢?这是一个值得具体分析的复杂问题。
我在上述简化的公式里,把赡养说成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法律条文上是这样提的,但事实上对江村来说并不确切,因为这种提法不仅把实际上不负赡养义务的女儿包括在内,而且有一个重要的角色没有提到。那个角色就是儿子的妻子,从她丈夫的父母来说是这家的“媳妇”。她一结婚就成了丈夫这个家的成员。她是这个经济单位里重要的劳动力。实行集体经济后,她是为这一家挣工分的重要成员。讲到精神方面的赡养时,她的地位更是重要了。
如上所述,江村的习惯,独生儿子结了婚不应该闹分家,所以至今全村有42.8%的人家有翁婆和媳妇的关系。分析这类家庭成员间的感情关系,可以看到父母子和翁婆媳之间不常是一致的。儿子是父母抚育成人的,亲密的共同生活建立了亲子的感情。媳妇是在别家长大了才进门的,她和翁婆原来并没有亲密的关系,但进入了这个家庭后,就得和其他成员亲密地生活在一起。在过去作为一个新媳妇要和婆婆建立起和洽的关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她必须“如履薄冰”地遵照社会规范行事,而这些规范是在父权家长和男尊女卑的“礼教”下规定的。过去被认为是好媳妇的,是一个对婆婆百依百顺、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的媳妇。过去的大家庭大多是以这些好媳妇的屈辱取得表面上的稳定的。封建礼教在中国已经被冲击了半个多世纪,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支持这些礼教的生产关系已经彻底被摧毁,虽则在精神文明中还有或隐或现的遗留,还起着现实的作用,而根本的变化却已在深入,也必然会在各方面影响到家庭的结构。
如果说,社会经济中生产关系的变革确已引起了家庭结构的变动,这种变动看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妇女地位的提高而发生的。过去在土地私有制下,农村家庭里实际上掌握土地所有权的是家长这个实权人物,婆婆从而成为家务的指挥者。没有经济自主权的媳妇则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现在土地私有制被取消了。在集体经济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下,妇女以独立劳动者的身份参加集体劳动,取得报酬。当然,目前在集体分配时,还是以户为单位,由各户的户主收管,而且各家的经济权主要还握在家长手上,妇女的地位却已与前不同了。在江村已经有媳妇当家的例子,虽则为数还很少,但已经被社会所认可,不再作为新鲜奇闻了。
媳妇地位实质的改变使得维持婆媳关系的力量从“礼教”,即传统媳妇得顺从婆婆的规范,改变到了“合作互惠”的需要,和从这种需要所培养出来的友爱感情。总的看来,江村的各个家庭,不论它的结构属于哪个类型,各成员基本上是和平合作的。媳妇生了孩子由婆婆抚育已成了通行的办法,这样劳动力较强的媳妇就可以继续成为一家挣工分的主要成员。两代合作在农村中还是个经济效力较高的方式。婆媳和洽对一个家庭的兴旺富裕是有利的。当然,婆媳不和的人家也是有的。江村房屋很紧张,各家住所大多紧密相连,一家吵闹,左邻右舍不会不知道。凡是婆媳不和,公开吵闹的,逃不过社会的耳目,我们在调查时一问就知,甚至媳妇怎样骂婆婆都可以用原话转述我们听。我们的一位调查员,还亲自见到一家的媳妇拿了农具在门外打婆婆。引起我惊讶的倒是在旁的人并不对这个“叛逆”的媳妇采取严厉的制止和惩罚。这种事对我这样年纪的人,说实在的,是看不惯的。后来我们了解到这个媳妇的气这么大,原因是在公婆给小姑的嫁妆太多,社会的舆论并不都在公婆一边。当然,婆媳矛盾发展到这样程度是个别的,尤其是因为现在分家已成为比较容易的事了。而且自从发展家庭副业以来,甚至年老的婆婆都能挣得一定的收入,今后,联产责任制实行后,家庭这个单位恢复了它在农业经营中的作用,家庭成员间经济上的合作互惠,看来更容易加强他们感情上的团结。这些农村经济的变化怎样引起家庭结构的变化将是今后这方面调查的重点。
五
说到这里,我想不妨提出一些数据来看看江村家庭结构过去的情况。我在《东京讲话》中曾提到过家庭结构上不同的四个类型,并分别提出了这四类家庭在1936年和1981年的比重。1936年的数据是从《江村经济》的资料算出来的。1981年的资料是我四访江村时调查所得的。我从东京回国后,五访江村,对过去的资料进行了一次复查,所以数字上有校正(误差在1%上下)。1981年四访时我们又发现了江村1964年的户口册,经复旦大学分校社会学系同人们整理和计算,现在已有了有关家庭结构的统计数据。把这3年的资料合在一起做比较,可以作为我《东京讲话》的补充。
1936年 1964年 1981年
Ⅰ不完整的家庭(没有成对的配偶) 27.6% 32.1% 19.6%
Ⅱ小家庭(核心家庭) 23.7% 45.9% 38.7%
Ⅲ扩大的家庭(一对配偶加父或母) 38.4% 15.9% 21.1%
Ⅳ大家庭(两对及两对以上的配偶) 10.3% 6.1% 20.6%
从上表可以看到,1964年和1936年相比,前两类(不完整的家庭和小家庭)有相当显著的增加,后两类(扩大的家庭和大家庭)有相当显著的减少。后两类的减少表明这些家庭中有不少已通过分家化成前两类了。这种从这表上看到的趋势看来是和我在上面所提到的变化相符合的。今后应当继续用这一段时期的历史材料来加以核实或修正。
从上表还可以看到,1964—1981年这17年中,江村在家庭结构上发生了和前28年相反的趋势:前两类有显著的下降,而后两类有显著的回升。这又怎样去理解呢?
我在《江村经济》中曾经指出,过去有人把大家庭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的主要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在农村里是不符合实际的。在江村30年代各类家庭中最普通的是扩大的家庭,至少小家庭在当时还是少数,只占总数的1/4。据上面表上的数字看来,解放后到60年代后期小家庭有了迅速的增加,甚至不完整的家庭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扩大的家庭比例大为下降,很可能表明,已婚的儿子原来会跟父母或其中的一方同住的,在那一段时期里倾向于独立门户,和上一代分家了。
但是为什么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小家庭比例下降和扩大的家庭比例上升呢?我们拿这问题请教老乡,他们很多强调房屋紧张这个原因。房子不够,要分也分不了。从人口资料来看,江村从1954年到1961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是步步下降的,甚至出现死多于生的负数;然后转为上升,1963年至1974年增长率维持在10‰以上,其后一直在10‰以下(解放后增长率平均是11‰,低于全国平均数)。1962年是该村人口最低的水平,据推算约有1333人,比1935年和1956年都低。在这几年中不完整的家庭有所增加,据说部分是由于青壮年妇女在困难时期的外流。1962年纠正了“左”的倾向,农村经济恢复,1963年人口出生率是江村的最高纪录,达32.8‰,从那时起人口就迅速增加。从1964年的1412人增加到1981年的1761人,净增349人,占1964年人口的19.8%,而同时期户数却从377户增加到432户,共增55户,占1964年的14.5%,落后于人口的增加。这表明江村农民给我们的解释是有理由的。那就是说,这段人口上升正值“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经济停滞不前,人均收入徘徊在100元上下。按我们的估计,人均收入到300元,才有一部分人家有力量为儿子结婚添造新房,在这段时间人口增多,房屋不增建,出现了居住上的紧张状态。
房屋紧张对儿女的婚姻固然会起拖延的作用,但是男大女大,总是需要结婚的。不建造新屋而要使新夫妻有间新房可住,那只有把老夫妻挤出来。到这几年,我们去调查,还可以看到,老人们在灶屋、厢间、过道中搭床过夜的情况。儿子结了婚,房屋还是这些,所以谈不上分家了。房屋紧张确实限制了分家。小家庭在比例上有所减少,扩大的家庭和大家庭有所增加正说明这种情形。
由于房屋紧张而不能分家,并不表示婆媳关系随着容易和洽。事实可能恰恰相反,生活条件越差,婆媳矛盾越易激化,那么怎么办呢?这里出现了我在《东京讲话》中已提到的那种过渡形式或临时办法,即两代还住在一所房屋里,而生活上却各顾各的。江村称这种形式为“分灶”,即两处开伙。分灶的人家在江村占全村有婆媳关系的人家中的18.4%。我们这次调查中还在两个生产队进行按户访问,发现有一队住房特别挤,有18户住在3个门堂里。这3个门堂1936年我初访江村时只住3家人。人挤分家少。两队共42户,而其中只有3家的兄弟分了家,其中一户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另一户是兄弟吵架之后分的。分家虽少,分灶却多。这两队分灶的却有9户,占全村分灶人家的26.4%。这说明房屋紧张和分家及分灶的密切关系。
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农村经济正在复兴中,特别是最近的3年里,江村人均收入达到了300元,村里已开始添建新屋和改造旧房。我每次去访问都去新房里访问新婚夫妇。
最近生产队正在研究新村建设规划,建房的土地问题解决后即将兴建新村。如果房屋紧张确系限制分家的一个重要因素,增建房屋后是否会改变不同类型的家庭的比例,又返回到1964年前的趋势呢?这是个要等到将来才能答复的问题。现在我们如果想作预测,除了看到房屋限制正在逐步放宽之外,还应当考虑到其他的因素,其中婆媳关系是否也会变动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如上所说,经济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促使婆媳团结的因素存在。无论怎样,这些考虑带着我们从精神方面来研究赡养问题,为我们开辟了一个丰富的新领域。对这个领域来说,我今天的讲话还只能说是一种眺望罢了。
六
从上面所讲的情况来看,我想概括起来可以这样说:
由于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反馈模式可以说是中国亲子关系的特点。作为一个伦理的规范,至今还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它是当前的立法原则,而且写入了根本大法。如果以这个反馈模式为基础,加上父系的亲属体系,可以推论出父母和已婚的儿子共同组成的大家庭是中国家庭结构的基本形式。但是事实上在农村里,以江村的具体例子来说,不仅当前,而且过去,大家庭并不是占多数的形式。农村里过去不仅是以扩大了的家庭为多数,而且已有大量的小家庭。小家庭在解放后已成为多数,虽则从60年代后期起比重有所下降。这说明反馈模式的亲子关系是可以在不同类型的家庭结构中体现的。家庭结构在不改变这模式的条件下,还可以有不同的类型。
在家庭结构的变动中,反馈模式基本上是保持的,因为尽管已婚的儿子和父母分家,他对父母经济上的赡养义务并不改变,而且在实行工分制的集体经济中还得到集体组织的保证。但是在精神方面,老年的父母是否能从已婚的儿子方面得到感情生活上的反馈是个比较复杂但又十分重要的问题。中国人对西方接力模式的反感就在于人到晚年不能享受天伦之乐。但是应当看到过去中国家庭里所谓天伦之乐对老年的精神生活固然有所照顾,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男尊女卑,媳听婆命的封建礼教为支持的,至少要承认在这方面这种社会细胞中是存在着矛盾的。封建礼教的废除,使得这种家庭内部的婆媳矛盾如果激化,就可以成为细胞分裂的导火线而导致分家。所以如果还要保证老年人不独守空巢,看来两代间,特别是婆媳间需要建立新的和睦的基础。家庭结构还得有新的调整。这方面的情况,我们还正在调查中。
我在《东京讲话》中,曾提到城市中正在发生偏离父系和从父居的传统体系,而出现女儿结婚后与父母同居,形成实质上属于女系性质的扩大的家庭。我认为这是值得注意的苗头,因为这种方式一方面维持了传之已久的反馈模式,而另一方面以女婿代替了媳妇这个角色,家庭内部的矛盾看来是可以比较少些。这是一种新的形式,是否会发展,现在还言之过早。而且在我们所调查的农村里,虽则招赘的人数比30年代多了3倍,但凡是同时有儿子又有女儿的人家,没有为女儿招赘上门,而把儿子选出去做别家的赘婿的,所以还不能看作是亲系的改变。
这次讲话并没有直接答复在前面提出的问题,就是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是否会靠近甚至趋同于西方的接力模式?从形式上看小家庭在农村中数量的增加是向西方模式接近,但是在伦理及法律确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方面也增加了反馈模式的持续力。具体的经济和人口等因素又从不同方向影响着家庭结构的具体变动,也正在改变赡养的方式和内容。因之,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材料,还不足以答复上述的问题。我们将继续跟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来扩大和加深我们对中国社会的科学认识。
我已说过,我们想采取边调查边讨论的方法来推进我们社会学的研究工作。我不愿放过这次在香港中文大学和许多老朋友见面时质疑求教的机会,所以顾不得我们工作上还存在着许多缺点,认识上还不够成熟,就急于把我们研究的情况向大家汇报,目的是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使我们正在进行中的实地调查工作能更好地进行下去。
(1) 1983年3月7日在香港中文大学主办的研究会上的发言。
(2) 中文稿发表在《天津社会科学》双月刊,1982年第3期,英文摘要发表在《中国建设》1982年7月号。
(3) 1982年10月我五访江村时,由林友苏、杨善华及徐亚丽3位同志住江村,核对我在东京讲话所引用的材料,并按我的要求进一步按户访问了开弦弓大队2个生产队,补充了一些材料,帮助我准备这次讲话。
(4) 户口册上以户为单位,包括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及附属成员,在农村里家庭和户这两个概念在实际上差别不大。在城市里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包括在一个户里。
(5) 在这里我要补充说明在东京讲话中我提到女工直接从工厂取得工资,因而增加了她们经济自主权的情形。在这次调查中明确了这部分直接交给女工本人的只是工资中称作伙食补贴和奖金的那一部分,约占全部工资的1/3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