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致乔治·穆尔
[659]
伦敦
[草稿]
1874年3月26日于伦敦西北区梅特兰公园路1号
阁下: 自然,我很愿意为你提供时间来解决如何更好地结清你和我之间的私人账目问题。
但是在我的信中还有另外一点,你没有予以注意。为了减少法律公文来往所需的花费,请你把莱斯特·柯立尔先生欠公司的两英镑十五先令寄给我, 按照裁决这笔钱也象所有其余的未付清的欠款一样,是应该付给我的。
但是,今天我开始了解到一些情况,说明追还欠款的事做得极不体面。
我在最近的一封信中已经通知你,梅里曼、鲍埃尔等先生曾写信给各公司(除了莱·柯立尔先生以外),要求付清欠款。今天,他们在自己的事务所里给我看了迄今他们收到的三封回信。
第一封信是 迪克斯先生来的(日期是3月25日)。他通知说,“已于1874年 1月31日付清欠款”,在他持有的收据上注明:“代穆尔和勒穆修收讫。耳·罗歇”。
第二封信是《 园艺纪事》来的(日期是3月25日),按照它的说法,“他们已于 2月26日全部付清”。
最后一封信(日期是3月25日)是 特纳先生(多维尔)来的。他通知说,他“ 持有勒穆修先生和穆尔先生开的 收据”。
我估计,还会寄来的别的信件也将是这样的。
无论如何,这三个已经证实的情况不仅可以作为 向郡的法庭起诉的理由,而且恐怕也可以作为判处 侵吞钱财罪的理由。至少梅里曼、鲍埃尔先生的意见是这样的,因为:(1)收到这些钱不仅是在公司解散 以后,而且是在讼争期间和在梅里曼、鲍埃尔等先生1月22日向舍恩先生发出 通知以后;(2)收到钱的事实不仅向我隐瞒了,而且当仲裁人哈里逊先生当着三个股东审核你最初编制的欠款清单中的每一项目时,也向他隐瞒了,哈里逊先生将来被传呼作证的时候,他会证明这个事实;(3)在裁决已通知有关方面以后,向我隐瞒了侵吞钱财的事实。
我现在不得不请你立即写信告诉我,每次你是怎样与勒穆修先生共同行动的。一旦我的律师得到我的最后指示(你知道,我根本不打算在这件事情上拖延下去,除非有绝对的必要),再要来制止由于这些“极不体面的事实”可能引起的不愉快的诉讼,我就无能为力了。
忠实于你的 卡尔·马克思
[659] 马克思给乔·穆尔的这封信,是为处理拥有石印作坊的那个公司的事务而写的;马克思在1873年底加入了该公司,以代替退出的拉法格(见注97)。1874年春,公司解散。——第622、624页。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