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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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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少府监、长秋监、国子监、将作监、都水监之合称。《隋书·百官志》下:“(大业)三年定令:分太府寺为少府监。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国子学为国子监,将作寺为将作监,并都水监,总为五监。” (宋)北宋元丰定制,设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合称五监。宋初又有司天监,元丰新制改名太史局,秘书监改秘书省,故不列入“五监”之内。宋岳珂《愧郯录》卷六《寺监簿职守》:“自元丰官制行,九寺五监各置主簿,专以钩考簿书为职。”《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官品令》:“国子监丞……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