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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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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转运司判官省称,开宝六年(973)始置,次于转运副使。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一〇:“文潞公判北京,有汪辅之者新除运判。”宋王应麟《玉海》卷一三二《庆历宣抚使》:“绍兴四年著令,宣抚使官属,参谋视提刑,参议视运判。”《宋史·职官志》七《宣抚使》:“其属有参谋官,系知州资序人,与提刑叙官;参议官,系知州资序人,与转运判官叙官。” (明)都转运盐使司判官省称。清龙文彬《明会要》卷四一《职官》一三:“(英宗复位)河东运判杨浩为顺德知府。”《明史·职官志》四《都转运盐使司》:“判官无定员,从六品。……都转运使。掌盐盬之事;同知、副、判分司之。都转运盐使司凡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河东,曰山东,曰福建。” (清)都转盐运使司运判省称。从六品。掌分司产盐处所,如直隶蓟永分司等。清梁章钜《称谓录》卷二一《各道·盐运使》:“(明)所谓同知、副使、判官,正今之运同、运副、运判是。”《清史稿·职官志》三《都转盐运使司》:“运判,从六品。直隶蓟永分司、两淮海州通州泰州分司、两浙嘉松分司各一人。……运同、运副、运判掌分司产盐处所,辅运使、盐道以治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