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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佥判】
257字 下载全书
(宋)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省称,为幕职官(属选人),崇宁后易为承直郎。或作“签判”。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九:“韩魏公自枢密副使以资政殿学士知扬州,王荆公初及第为佥判。”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卷一四《王荆公安石传》:“庆历二年登进士甲科,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 (明)州判官别称。从七品。明璩崑玉《新刊古今类书纂要》卷五《仕宦部·知州》:“州判,从七品。佥判:州判也。”《明史·职官志》四《州》:“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 (清)州判别称。与州同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职事。从七品。清王用臣《幼学歌》卷四《各衙门官职称名·外官》:“州判,佥判称。”《清史稿·职官志》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无定员。……州同、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诸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