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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贰】
388字 下载全书
(唐宋以下)佐贰官省称。节度使、刺史、知州、知府、知县皆为长官,其前贰(节度使下之副使、行军司马、判官等,州刺史之下别驾、长史、司马等,知州下之通判,知府下之通判,明清知府下之同知,知州下之同知,县丞、县主簿、县尉之于知县等等,均总称佐贰。《宋史·刘应龙传》:“改知崇仁县。淮西失守,江西诸州有残破者,县佐贰闻变先遁,应龙固守不去。”《金史·世宗纪》中:“尚书省奏:‘拟同知永宁军节度使阿可为刺史。’上曰:‘阿可年幼,干事未练,授佐贰官可也。’”《金史·仪卫志·百官仪》:“节镇佐贰官人从,并服紫衫。”《金史·食货志·钱币》:“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金史·百官志》一《六部》:“遂定京府尹牧、留守、知州、县令、详稳、群牧为‘长官’,同知、签院、副使、少尹、通判、丞曰‘佐贰官’。” (明)府、州同知,为知府、知州之佐贰。清梁章钜《称谓录》卷二二《同知》:“《明史·职官志》:府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州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按:以同知为佐贰之称。” (清)杂职之俗称。清蔡伯龙《官话汇解》下卷:“杂职称佐贰。”《清史稿·朱克简附成性传》:“州县胥吏挟持长吏……丞簿佐贰滥受讼牒,为佐贰之害。”《清史稿·王凯泰传》:“各省试用佐贰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