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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府】
264字 下载全书
(宋)判某府军府事省称。高于知府。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二二《贺韩魏公启》:“伏审判府、司徒、侍中,归荣故乡,宠辞上宰,兼两镇之节麾,备三公之典策。”《宋史·韩琦传》:“神宗立,拜司空兼侍中,为英宗山陵使。……永厚陵复土,琦不复入中书,坚辞位。除镇安武胜军节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河北地震、河决,徙判大名府,充安抚使,得便宜从事。”宋周必大《周文忠公全集》卷首《周文忠公年谱》:“绍熙元年庚辰公年六十五十月戊申除判隆兴府《制词》:‘ (周必大)可依前少保、特授判隆兴军府事兼管内劝农田使、充江南西路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 (明)府通判别称。明余庭璧《事物异名》卷上《君臣·知府》:“通判,称判府。”明黄一正《事物绀珠》卷八《称谓部》中《郡邑(府县)称谓类》:“通府,又通守、判府……以上称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