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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礼院】
209字 下载全书
(宋)元丰改制前,设有太常礼院,掌礼仪事,与太常寺非同一机构。判礼院为判太常礼院省称。元丰正名,罢太常礼院,职归太常寺。宋王应麟《玉海》卷一六八《天圣太常礼院》:“大中祥符元年东封,又命学士、待制晁迥等五人与判礼院李维等三人,详定仪注。”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太常寺,国初以来,皆禁林之长主判,而礼院自有判院、同判院。……而寺与礼院事旧不相兼。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并兼礼仪事。近有至六七人者。”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一八《太常》:“熙宁三年,诏以太常礼院(公廨)为审官西院……四年,以旧审刑院(公廨)为太常礼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