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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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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宋初,诸监长官,往往以他官兼管,待制以上朝官,称判某监事,简称判监。如判国子监事之简称判监,判少府监寺之简称判监,将作、军器、都水监类此。宋王栐《燕翼诒谋录》卷四:“今判部、判寺、判监、判院之称,乃官制未改以前实称,今加于实称之上,可谓重叠。”《宋史·职官志》五:“国子监:旧以讲书为名,无定员。淳化五年,判监李至奏为直讲,以京朝官充。”同前书《李至传》:“淳化五年,兼判国子监。”宋魏泰《东轩笔录》卷五:“后二年,(吕)升卿判国子监,会蔡承禧为御史,言其题名事,以为大不恭,遂罢升卿判监。”《宋史·职官志》五:“少府监:旧制,判监事一人,以朝官充。”“将作监:旧制,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