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的“布莱克斯通”
1864年秋,霍姆斯进入哈佛法学院。与一头栽进法院案例海洋中的标准法科学生不同,课余时间霍姆斯经常和后来成为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奠基者的威廉·詹姆斯、查尔斯·皮尔斯等人聚会。在这些聚会中,这群年轻人喝着威士忌,伴随着几屡从烟管中冒出的青烟,谈论着人生和现实。就是这些聚会形成了美国哲学史上著名的“形而上学俱乐部”。1866年夏天,从法学院毕业的霍姆斯,带着父亲给他的引见函,前往英国和欧洲大陆,拜访了约翰·密尔(即穆勒)这样的哲学和学术巨擘。此次游历,霍姆斯还结交了许多社会才俊和著名的法律人,与他们结下了终生的深厚友谊。
返回波士顿后,霍姆斯于1867年获得律师资格,加入波士顿一家律师事务所,开始了长达15年之久的执业律师生涯。1872年,霍姆斯和青梅竹马的范妮·迪克斯维尔结婚,后者的父亲是开办拉丁语学校的迪克斯维尔先生,少年时期霍姆斯就曾在此学习过。他们的婚姻长达57年之久,直到范妮病故。遗憾的是,他们一生无子。霍姆斯曾经写过“我是如此怪异反常,以至于我很高兴我没有(孩子)”。不过,他接着又写道:“当然,如果在死之前我身体垮掉的话,没有一个像孩子那样照顾我的人是很尴尬的。但是,我猜想我的侄子和朋友将会规划一些事情。”[26]老朋友伦德·汉德法官曾问过霍姆斯:“法官先生,你为没有孩子而感到遗憾过吗?”霍姆斯回答道:“这不是一个我想带其他人进入的世界。”[27]范妮和她的丈夫完全不同,她不是一个知识分子,在欧洲旅行时记下的日记被称用词笨拙、语法错误连篇。而且,范妮婚后不久就染上风湿病,终身未愈。因此,在霍姆斯外出时,范妮经常蜗居在家。在几次欧洲之旅中,范妮并没有陪伴霍姆斯。霍姆斯称他的妻子“是一只非常孤独的小鸟,如果她的责任感不驱使她去做……她将是个绝对的隐遁者。”两人57年的婚姻生活还是非常和谐幸福的。在范妮去世的当天,霍姆斯写道:“60年来,她是我生活的诗歌。”[28]此后,霍姆斯每个月都要前往范妮的墓地去探望。
在从事法律业务之余,霍姆斯也开始了法律写作。1870年,霍姆斯被聘为哈佛法学院的宪法讲师。1873年,他重新编辑和注释了美国法律大家詹姆斯·肯特1830年的《美国法释义》,并开始给新出版的《美国法律评论》撰稿。1880年至1881年,霍姆斯应邀在“洛厄尔讲座”作系列演讲,并选择“普通法”作为演讲的主体。他抛开传统的分析方法而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将法律看作“国家发展故事”的具体化。这些演讲稿后来结集,在他40岁生日的前几天出版。
《普通法》一面世,便洛阳纸贵,在大西洋两岸的英美法律界备受赞誉,被称为美国法律史中最伟大的著作之一,是“一位美国法学家对普通法历史所做的第一次伟大贡献”[29]。《普通法》开篇写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霍姆斯写下这些话的时候,他为法学新时代指明了道路——“推翻已成为美国法律内在生命的形式主义和空洞传统主义的围墙”[30]。③贯穿于书中的“经验”“权宜”“必要性”“生活”等词语对当时的读者来说是极其陌生的,因为当时的法律书籍所用的完全是异样的词语:“规则”“先例”“逻辑”“演绎”。霍姆斯反对法律制度可以像数学公式一样推导出来。相反,他宣称:“法律体现于一个国家整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当中,不能以算术中的公理和推论来处理法律。”100多年后,在其所编辑的《霍姆斯文集》中,谢尔顿·M.诺维克写道:“《普通法》被称为美国法律学术领域最伟大的作品。它是社会学法学的开山之作,后来又被现实主义法学奉为圭臬,最近更为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所推崇。”[31]
△ 1881年版的《普通法》[32]
1882年10月,霍姆斯应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的邀请,放弃了执业律师生涯,开始在哈佛法学院任教。当时,他和法学院约法三章,如果他能得到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任命,便可以自由离职。两个月后,他真的得到了任命。霍姆斯后来说:“这是改变我整个人生轨迹的一道闪电。”其实,对霍姆斯来说,改变其命运的这道“闪电”来得并不突然,因为早在几年前,就有传言说他可能会被提名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老霍姆斯听到这个好消息,非常高兴。在写给朋友的一封信中,他调侃说:“如果我行为不规矩的话,我的法官儿子会把我送进监狱的。”[33]霍姆斯曾说过,一个人40岁以前必须做出点成就,否则恐怕很难再有什么作为了,而此时的霍姆斯刚刚40岁出头。作为出色的执业律师、鸿篇巨制《普通法》的作者和哈佛法学院的教授,这些在常人看来已是非常伟大的成就了,但对于霍姆斯来说,却不能使他满足。他后来在给自己年轻的朋友法兰克福特的信中,解释了自己的选择:“学术生活仅仅是生活的一半——它回避了斗争,除了在世外桃源思索如何表述事情的奥妙之处外,其他不用费什么心思。而在社会工作中则不会那么幸福,甚至常常有些卑鄙,但总是挑战你的能力,美化残酷的事实,它使你的性格更加坚强。而在我看来,这往往更能体现人的价值。”[34]显然,作为内战老兵,他喜欢挑战,不畏惧斗争;他希望自己能更直接地塑造法律,而不仅仅是研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