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工
如果就此认为霍姆斯是资本家的代言人,那就大错特错了。他在北方证券公司案中的异议使得罗斯福大失所望,罗斯福挖苦说:“我用一根香蕉制造的法官也比他更有骨气。”[62]不过,在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众自由方面,霍姆斯却没有让罗斯福失望。
南北战争后,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传入美国,加剧了美国思想中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同时也为其涂上了一层冠冕堂皇的理论保护色。达尔文主义也渗透至美国法律秩序的各个方面,自由放任政策成为一切法律的试金石。正如布兰代斯大法官所说,“19世纪早期不完备的科学真理,如‘适者生存’,通过司法上的认可,被上升为一种道德准则”[63]。教条主义的法理学认为:法律具有普遍性而且一成不变;美国宪法是一项“神圣的”文献,是上帝智慧和“灵感”的体现;对于它,只能作“严格解释”而不能作“宽松解释”,不能随意夸大联邦政府的职权。[64]美国经济迅猛发展的态势与亦步亦趋地沿袭英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严重脱节。一时间,最高法院成了新旧宪法原则辩论交锋的战场,成了风暴中心,成为这些争论的最后仲裁者。
在有争议的美国宪法条款中,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最具争议。其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在法官的笔下,这个原本用来保护黑人的条款,被解释为保护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法官们认为,进步主义立法,诸如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法,都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挑战,这一宪法原则就是雇主和雇工都有宪法权利,按照他们的意愿购买或出卖自己的服务和劳务。
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65]是霍姆斯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后,面对的第一桩重要的劳工权益案。1897年纽约州议会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面包房工人每天工作不能超过10个小时,以保护他们的健康。一位名叫约瑟夫·洛克纳的面包房老板因为违反此项法律而被罚款50美元。其律师辩称,纽约州此项法律过分偏袒劳工,违反“平等的法律保护”;洛克纳和他的工人,两厢情愿签订契约,乃是宪法所赋予的契约自由,法律剥夺了他的此项自由,并连带剥夺了他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
联邦最高法院于1905年4月17日作出判决,高龄的大法官鲁弗斯·佩克汉姆代表最高法院宣判说:“本院认为纽约州没有理由用限制工作时间的办法,去干涉面包坊从业者之人身自由及签订自由契约的权利。”同时,“没有理由认为,面包房工人作为一个阶层,在智力和能力上,与其他行业或做体力工作的人不一样;没有理由认为,缺少了州政府的保护,以及对他们独立的判断和行为能力的干预,他们就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照顾自己。在任何意义上,他们都不是政府的监护对象”[66]。纽约州政府没有能够说明,为什么面包房工人的健康,而不是其他行业工人的健康,需要特别的保护。这位大法官认为纽约州此项法律显然是多管闲事,面包工人对于自己的权利自然懂得如何去维护,他们能关照自己,用不着州议会来越俎代庖。[67]
霍姆斯和哈兰四位法官在本案中却提出了反对意见。霍姆斯说:“某些法律,包含了一些信念或偏见,有些法官同意,有些则不同意。但宪法并非旨在体现一种特别的经济理论,或是家长制,或是公民与国家有机体关系论,或是自由放任。它是为拥有根本不同思想观念的人制定的,当我们意外地发现某些观点是自然和熟悉的,或者是令人诧异和震撼时,它都不应该影响我们对包含这些观点的法律是否与美国宪法冲突作出判断。”[68]霍姆斯认为每一个人的自由,或其为所欲为的权利,应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与权利为限。他说:“除非被提议的法规侵害到人民权益和法律的主要原则,否则,如果仅凭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自由’一词去阻止大多数意见的结晶,则‘自由’一词,已受到曲解与滥用。”[69]
霍姆斯认为纽约州此项法律应被视为大多数人的意志,它并没有抵触联邦宪法。他认为洛克纳的财产权并没有受到剥夺,因为他仍然保有他的面包店。但是霍姆斯无法改变最高法院的主流看法,霍姆斯自知无法使他们改变初衷,他发表这些意见,主要是针对将来,以待后来者。他以无限的耐力对后世发言,希望后世的人能够改正现在的错误。
“洛克纳案”是霍姆斯司法异议最响亮的第一枪。在最高法院最初的15年里,除了几次获得哈兰和休斯的支持外,霍姆斯大多时候都是孤立的异议者。1916年,布兰代斯来到最高法院,成为霍姆斯坚强的同盟者,极力为立法机关促进工人平等的谈判权而战,为社会试验权力而战,为州和联邦社会立法而战,为政府在和平和战争时期的足够权力而战。在洛克纳案的异议中和其他著名的意见中,霍姆斯反对使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来阻碍州的社会和经济试验,发展出司法克制的理论。
洛克纳主义现在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保守派法官在正当程序条款之下试图通过司法干预来阻止社会与经济改革的进行。“洛克纳案”之后,雇主反对劳工的行为更加猖獗,胁迫劳工签订“黄狗契约”,禁止他们参加工会,否则就不予聘用。“考佩治诉堪萨斯州案”[70]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堪萨斯州的一项法律反对制定“黄狗契约”,最高法院却以6比3的票数宣判了该法违宪。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超越了它的治安权。虽然它没有质疑工会的合法性,但是,它要求雇主和雇工有自由缔结契约的神圣权利。“考虑到双方缔结契约的平等自由权,难道一方没有权利制定自己乐意接受的双方关系开始或者继续的条款吗?”[71]这样,政府保护工会成员的做法被认定为与宪法不符。
霍姆斯再次提出异议,一份最简短的意见:“在现存的条件下,工人可能自然相信,只有加入工会,他才能保证获得对他公正的契约。……在长远来看,制定这类立法对工人是否明智,并非我的考虑;但我强烈认为,宪法并不存在任何条款去阻止这类立法。”[72]他坦率地批评说,“洛克纳案”是坏判决,应该被推翻。因为霍姆斯认为雇主拥有经济上的优势,这意味着工人的自由就受到了限制。只有允许工人参与工会从而获得平等的谈判地位时,他的自由才会真正实现。制定劳工立法来保护这一自由,将治安权用于平衡雇主和雇工的经济权利,契约自由才会有意义。
在此后的劳工案件中,霍姆斯一如既往地采取维护劳工权益的观点,抗击当时反劳工的恶潮。在“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73]中,多数大法官宣布,联邦政府有关哥伦比亚特区妇女最低工资的立法违宪,理由是,既然通过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妇女已经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她们就不应该再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对此,霍姆斯反驳说:“我承认我不理解法院基于何种原则,在承认立法机关拥有限制(女工)最高工时权力的同时,否定其为妇女规定最低工资的权力。……不论你调控哪一半,交易都同样受到影响。……要说服我男女之间没有差别或立法机构不能考虑这些差别,仅靠第十九条修正案是不够的。”[74]
霍姆斯在最高法院任职之时,正值进步主义在美国方兴未艾之际。霍姆斯在劳工案中站在劳工一方,因此获得了进步主义者的青睐。进步主义者对他的赞赏,有助于霍姆斯公众地位的提高。当时,进步主义将一系列其认为重要的宪法案件打到了最高法院。这些案件主要关于州和联邦监管和干预市场立法的合宪性,政府能否干预私人的经济关系。在1903年到1923年的一系列意见中,霍姆斯宣称,他顺从立法试验的意愿,藐视那些利用宪法条款来推进自己社会或经济偏见的法官。尽管霍姆斯有着强烈的精英意识和责任意识,但却坦然地接受了美国社会的大众化发展趋势。
霍姆斯遵从立法的态度并不是其懦弱的表现,而是因为他相信,不能把法官的一己之见,作为推翻法律的根据,即不能根据法官好恶来宣布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宪。不过,霍姆斯并非完全被动无为,作为一位知识分子和学者,如果他发现宪法明确规定的公众自由受到侵害时,当政府用法律手段来压制言论自由时,霍姆斯就毅然决然地拿起司法审查的杀手锏,为言论自由而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