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年经历
1906年4月25日,布伦南出生于新泽西州的纽瓦克。他是爱尔兰移民老威廉姆·约瑟夫·布伦南和安尼斯·布伦南(Agnes Mc Dermott Brennan)的第二个孩子。老布伦南原先是一家地方酿酒厂的锅炉工,后来成为杰出的劳工领袖和市政官员。父亲对布伦南的一生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他后来说:“无论我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都是因为我的父亲。”[3]
老布伦南脾气火爆,令人畏惧;但他品行正派廉洁,不受腐蚀,深受同行敬重。他从工会干起,通过竞选成为当地公共安全总管,掌管本地的消防和警务系统,采取强硬手段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管理部下。“警务和消防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诚实工作,获取相应报酬。两个部门中的任何人在完成份内工作之时,都不容许额外索要报酬,比如, 一支五美分的雪茄。”[4]在从政之前,老布伦南曾经因为从事工会工作而被警察暴打。作为暴力的受害者,他上台后不久,就禁止警察暴力审讯,要求“警察应该成为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主人”。老布伦南对滥用政府权力的痛恨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小布伦南,限制政府权力、保证个人的司法程序权利成为他后来司法生涯中最重视的问题之一。
老布伦南对家人同样严厉。小布伦南16岁时,父亲就给他规划了成为律师的人生目标。他还为儿子选择高中课程,要求孩子们去做兼职。小布伦南做过很多临时工作来赚取零用钱:到加油站工作、卖套装、送报纸、送牛奶等。正如后来他对《生活》杂志所说的那样:孩提时代的工作不是为了生计,因为他的家境并不贫穷;他是在赚取额外的收入,遵从父亲关于工作美德的观念。[5]
1924年,布伦南去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沃顿商学院求学。1928年秋天,在父亲的指令下,又去哈佛法学院读法律。布伦南在哈佛的求学经历,可以十分恰当地描述为“不起眼”。20多年后,当他被任命到联邦最高法院时,有不少同学绞尽脑汁也想不起他的模样。
1930年5月,在哈佛的第二年,老布伦南因肺病逝世。小布伦南依靠家人的支持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加上做兼职,才最终得以完成学业。毕业后,布伦南的第一要务是解决经济问题。他所面临的重担不仅是要养活自己和妻子,还要供养自己的母亲和未成年的弟弟妹妹。好在他赢得了新泽西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机会,保证了一大家子的生活开销。
布伦南继承了父亲对工作的忠诚和奉献精神,延续了父亲对少数群体的关爱,同时也秉承了父亲刚毅坚定的性格。但有一点与父亲截然不同,老布伦南脾气暴躁,而他则天性温和。这样的温和秉性应该是遗传了他的母亲安妮丝。安妮丝的人生哲学是:无论做什么事,都不要出头冒尖。布伦南终其一生都在竭力诠释母亲的肺腑之言。所有认识他的人,或曾与他一起共事过的人,对他随和友好的举止和亲和力都交口称赞。
失去父亲、离开校园后,布伦南的生活充满了机缘巧合。从法学院毕业之后,恰巧新泽西著名的法律事务所想要为自己增加新鲜血液,他们便把橄榄枝抛给了天主教徒布伦南。“二战”期间,他应征入伍,投笔从戎。战后,他重新从事私人法律实务,并成为新泽西法院改革运动的参与者。1949年他进入新泽西司法系统,担任初审法官,此后3年间,他拾级而上,出任州最高法院法官。
1931年,布伦南从哈佛毕业时,恰逢皮特尼-哈定-伍德法律事务所的合伙人谢尔顿·皮特尼来到坎布里奇,要找一名天主教徒来打破清教徒一统律所的现状。布伦南的天主教徒的身份引起了他的注意,在读过布伦南在求学期间完成的几篇论文后,便将他收入麾下。布伦南离开校园的第一站,多少得益于自己的天主教信仰。
在新岗位上,布伦南每天工作18小时,他曾经戏称自己累得“像肯塔基赛马会(Kentucky Derby)上的骡子”[6]。他的奉献精神和工作能力让他赢得了事务所合伙人的尊重。凭借对劳工业务的熟稔,他很快成为事务所缓和大企业和工会之间纠纷的指定人选。1938年,布伦南成为事务所合伙人。1942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布伦南应征入伍,在陆军部副部长办公室从事法律业务。由于熟练地处理了军工企业的劳工问题,布伦南受到上司嘉奖,并赢得了一枚军功章。战后,布伦南重回原来的事务所,成为顶尖的劳工法律师。此时,事务所已经改名为“皮特尼-哈定-伍德和布伦南法律事务所”。
在法律事务所,布伦南做得风生水起,收入颇丰。同时,他也积极投身新泽西州的法院系统改革运动。1949年,他被任命为新泽西州初审法院法官。最初,布伦南不愿接受这一任命,一是收入不及律师,二是自己并非第一人选,只是后备人选,但最终他还是接受了任命,并从此踏上了专业法官之路。一年半后,他被任命到州上诉法院。1952年3月,州最高法院出现空缺,布伦南成为州最高法院法官。
从离开法律事务所出任法官的那天开始,布伦南便从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法律人,转变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正的法官。他终于可以静下心来考虑老布伦南对他的期望,成为父亲所希望的那种人:要为那些需要他的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说话。[7]
有几个案件很能说明问题。在1953年“新泽西诉图内案”中,约翰·亨利·图内(John Henry Tune)被指控谋杀。他的律师要求,在审判之前,警察提供的一份图内签字画押的供状和其他可能被采用的证据,都要交还给他们进行检查。州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些要求,布伦南极为震惊,他写下对法院判决的异议。在他看来:审理前把证据向诉讼双方公开,对于审理的速度和公正来说至关重要。在另一个案件中,布伦南坚持:如果枪击了在逃的轻罪嫌犯,警察应该对伤害负责任。此外,仅仅因为审判程序上的失误,布伦南还宣判一个公认的纵火疑犯无罪。这些都表明,他厌恶滥用州权,尊重和支持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像开了闸的水坝一样,在4年的州最高法院法官任期中,布伦南所写的三百多页法律意见,大都洋溢着他那高涨的自由主义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