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太甲居桐宫及歸亳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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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甲既立三年,伊尹放之於桐宫。居桐宫三年,悔過反善,伊尹乃迎而授之政。」謂太甲歸亳之歲已爲即位六年,遷説妄也。
【閻按】孟子敘太甲,亦兩「三年」字,蓋凡六年而後歸亳,與今孔書異。詳尚書古文疏證卷四第六十條。
【何云】按閻説似精核,其實孟子兩「三年」字,與史記不同。孟子「伊尹放之於桐三年」,則非既立三年也;云「於桐處仁遷義三年」,即上三年之内以漸悔過遷善,則非先後六年也。雖有兩「三年」字,不當忘其皆有「於桐」字。
【元圻案】三年、六年之説,書與史不合。竊以理揆之,孟子言太甲顛覆湯之典刑,伊尹身受顧命,必無遽行放遷之事,故書曰:「惟嗣王不惠於阿衡。」正義曰:「太甲以元年十二月即位,比至放桐之時,未知凡經幾月,必是伊尹數諫,久而不順,方始放之。」然亦不能因循至三年之久也,故正義以爲「必是二年放之,序言三年復歸者,謂即位之三年,非在桐宫三年也」。況太甲中篇書「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于亳」,其文甚明。義門之辨孟子兩「三年」亦最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