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星辰義兩解 五禮義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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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典「日月星辰」,孔注謂「星,四方中星;辰,日月所會」。益稷「日月星辰」,謂「日月星爲三辰」。全云:「當主前説爲長。」五禮一也,孔注於舜典,以爲吉、凶、軍、賓、嘉;於皋陶謨,則曰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禮。全云:「亦前説爲長。」
【元圻案】堯典正義曰:「『四方中星』者,二十八宿布在四方,隨天轉運,更互在南方,每月各有中者。月令每月昏旦推舉一星之中。」「『辰,日月所會』者,昭七年左傳士文伯對晉侯之辭也。日行遲,月行疾,每月之朔,月行及日而與之會,其必在宿分,二十八宿是日月所會之處。辰,時也,集會有時,故謂之辰。日月所會與四方中星,俱是二十八宿。舉其人目所見,以星言之;論其日月所會,以辰言之。其實一物,故星、辰共文。」〇益稷謨正義曰:「周禮大宗伯云『實柴,祀日月星辰』,鄭玄云:『星,謂五緯也。辰,日月所會十二次也。』鄭以徧祭天之諸神,十二次亦當祭之,故令星與辰别。此云畫之於衣〔一〕,日月合宿之辰,非有形容可畫。且左傳云,三辰即日月星也。」〇皋陶謨正義曰:「王肅云:『五禮,謂王、公、卿、大夫、士。』鄭玄云:『五禮,天子也,諸侯也,卿大夫也,士也,庶人也。』此無文可據,各以意説耳。」
〔一〕「此」,原作「以」,據四庫本尚書注疏卷四虞書益稷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