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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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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东汉、三国吴)百官之长,拟称西周冢宰,后之宰相。《尚书·舜典》:“纳于百揆,百揆时叙。”孔传:“揆,度也,度百事,总百官,纳舜于此官。”《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公一人。”刘昭注:“太尉所职,实舜所掌,遂以同掌追称太尉。《古史考》曰:‘舜居百揆,总领百事。’说者以百揆尧初置,于周更名冢宰。斯其然矣。”《三国志·吴书·陆逊附子抗传》:“百揆之署无旷厥职,明黜陟以厉庶尹。” (晋)尚书令比附古官称。清汪兆镛《稿本晋会要》卷二六《职官》一《尚书》:“尚书令王隐《晋书》:尚书令,古之百揆之任也。” (南北朝)百官。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赏誉》:“阿源有德有言,向使作令、仆,足以仪刑百揆,朝廷用违其才耳!”《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列传》:“先是,兼尚书仆射元顺奏:‘以尚书百揆之本,至于公事,不应送御史。’(御史中尉)子恩奏云:‘寻《职令》云:朝会失时,即加弹纠。则百官簿帐,应送上台。又皇太子以下违犯宪制,皆得纠察,则令、仆朝名宜付御史。臣顺专执,岂是正法?谨按:尚书纳言之本,令、仆百揆之要,助之乖失,宜明首从,节级其罪。’” (唐)众官司泛称。《旧唐书·卢杞传》:“吉州长史卢杞……三年擅权,百揆失序,恶直丑正。……今复用为饶州刺史,众情失望。”按:此“百揆”显指吉州众官司。 (明)吏部尚书别称。明代罢宰相之前,原为宰相别称。源于《尚书·尧典》。明璩崑玉《新刊古今类书纂要》卷五《仕宦部·吏部》:“百揆:揆度庶政之官,即冢宰也。”参见“冢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