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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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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至唐)州刺史别称。《资治通鉴·汉桓帝延熹八年正月》:“州司不敢弹纠。”胡注:“州司,谓州刺史之属。”《后汉书·史弼传》:“州司不敢弹纠,傅相不能匡辅。”《后汉书·百官志》五《州郡》:“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属司隶校尉。”刘昭注引臣昭曰:“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监纠非法。……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州之所司,广袤兼远。”《三国志·吴书·吴主传》:“严刺史昔为公所用,又是州举将,而李术凶恶,轻犯汉制,残害州司。”《晋书·刘乔传》:“豫州刺史乔。……臣以为乔忝受殊恩,显居州司。”《晋书·李密传》:“刺史臣荣举臣秀才,臣以供养无主,辞不赴命。……州司临门,急于星火。”《旧唐书·尹思贞传》:“弱冠明经举,补隆州参军。时晋安县有豪族蒲氏,纵横不法,前后官吏莫能制。州司令思贞推按,发其奸赃万计。” (唐)州录事参军事省称,掌纠正非违,监守符印,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等。唐刘肃《大唐新语》卷五《孝行》:“(王君操)诣刺史自陈,州司以其擅杀……上闻,太宗特原之。”《旧唐书·杜景俭传》:“出为益州录事参军。时隆州司马房嗣业除益州司马。除书未到,即欲视事……景俭曰:‘公虽受命为此州司马。而州司未受命也。’” (宋)即州院,全称为州录事参军司(院)。与司理参军院,同为地方刑狱机构。在府则称“府司”或“府院”,在州则称“州司”或“州院”,其实均为录事参军所主机构。所不同是,在府,称司录参军事;在州,但称录事参军事。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壬子》:“准淳化三年敕,诸州所奏狱空,须是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系囚。”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〇《州院》:“每州有州院与司理院,皆刑狱之称。州院则录事参军主之,司理院则司理参军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