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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官】
(唐)铜、铁、盐场主管官通称。宋王谠著、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二:“柳仆射仲郢任盐铁使,奉敕:‘医人刘集宜与一场官。’……仲郢手疏执奏曰:‘刘集……委务铜盐,恐不可责其课最。又场官贱品,非特敕所宜。’”《资治通鉴·宣宗大中九年十一月》:“上敕盐铁补场官。”胡三省注:“凡铜、铁、盐场皆有官主之。” (宋)诸监场官通称。有酒场、茶场、矾场、盐场、榷场等等。《宋史·食货志》下六《茶》下:“元祐初,宽茶法。……场官钱累逢获息十六万余缗。”《宋史·食货志》下八《互市舶法》:“(绍兴)十二年,盱眙军置榷场官监,与北商博易。”《宋史·职官志》一《尚书省》:“榷货务都茶场:……监场官二员。”(辽)围场场官(都太师、都管、使、副使)总称。狩猎之所。《辽史·百官志》二《北面官》:“围场都太师、围场都管、围场使、围场副使。以上场官。” (金)盐、茶、酒、榷场等诸场官通称。《金史·食货志》五《榷场》:“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禁寿州榷场受分例。”《金史·食货志》四《盐》:“山东滨、益九场之盐,行于山东等路。”《金史·百官志》二《六部所辖诸司》:“交钞物料库场官,旧正八品,后作正九品。掌收支交钞物料。” (元)酒场、醋场、盐场等诸场官通称。《元史·食货志》二《酒醋课》:“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元史·刑法志》二《职制》下:“诸盐场官勘问人致死者。”《元史·百官志》七《都转运盐使司》:“(至元)三十年,悉罢所辖盐司,以其属置场官。” (明清)盐场、银场等官省称。清叶梦珠《阅世编》卷一《田产》二:“滨海盐课,自有明相沿,各场于灶户中编签家富而荡多者,每岁若干名为总催。……总催从场官起批至分司处验银。”《明史·孝宗纪》:“减浙江银课,汰管理银场官。”《清史稿·包世臣传》:“世臣拟多裁盐官……运司存核,则场官不能乾没正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