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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判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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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丰改制前,凡设判寺之机构,或置同判寺公事,其地位低于判寺。判寺多由两制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以上或带职名朝官充,同判寺即京朝官充。“同判寺”为“同判某寺”简称。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太常寺)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并兼礼仪事。”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英宗治平二年九月辛酉》:“先是(欧阳)修同判太常寺,奏:‘礼院文字多散失,请差官编修。’”《宋史·职官志》五《太府寺》:“旧置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参见“判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