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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院】
(唐)诸道盐铁、转运、度支分巡院省称。巡院分管本道盐务、组织运输、监察诸州征收赋违敕不法事等。《旧唐书·食货志》下:“(大中六年)巡院胥吏,无得侵牟。举之为法,凡十事。”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八《盐铁》:“(元和)四年十二月,御史中丞李夷简奏:‘诸州使有两税外,杂榷率及违敕不法事,请诸道盐铁、转运、度支巡院察防,状报台司,以凭闻奏。’从之。”《旧唐书·食货志》下:“(贞元六年)诏曰:‘……今度支、盐铁,泉货是司,各有分巡,置于都会。’……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充三川两税使。” (五代)马步司左、右军巡省称。隶御史台,治安、刑狱机构。《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其坊市民庶军士之家,凡死丧及俾仆非理物故,依台司奏,委府县、军巡同检举。……坊市死丧,取分巡院检举。”《旧五代史·晋书·吕琦传》:“会河阳帑吏窃财事发,诏军巡院鞫之。”《旧五代史·刑法志》:“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 (宋)开封府及三京左、右军巡院省称。开封府刑狱机构。《宋史·慎知礼传》:“下其事右军巡院。”《宋史·刑法志》三:“官司之狱,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外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宋王铚《默记》卷下:“鞠于开封府右军巡院。” (辽金)诸京警巡院省称,掌治安、刑狱。《金史·百官志》四《百官俸给》:“诸巡院司县司狱第司吏,钱五贯。”《金史·百官志》三《诸节镇防御刺史县镇等职》:“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辽史·兴宗纪》二:“置契丹警巡院。”《辽史·百官志》四《南面京官》:“五京警巡院职名总目:上京警巡院,东京警巡院,中京警巡院,南京警巡院,西京警巡院。” (元)大都及诸路左、右警巡院或警巡院省称。《元史·百官志》八《序》:“警巡院:至正十一年七月,升左、右两巡院正五品。十八年,又于大都在城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元史·地理志》一《大都路》:“初设警巡院三,至元四年省其一,止设左、右二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