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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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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郡太守、县令之合称。《晋书·刘弘传》:“时荆部守宰多阙,弘请补选。帝从之。弘乃叙功铨德,量才补授。……臣以初补襄阳太守……恒为山都令。” (南朝)郡守(太守)、县令(长)之合称。《南史·谢庄传》:“政平讼理,莫先亲人,亲人之要,实归之守宰。……今莅人之职,宜遵六年之限。……初,文帝世,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六周乃选代。”《隋书·百官志》上:“梁武帝受命之初,官班多同宋、齐之旧。……郡置太守、置丞。”参见“邑宰(南朝)”。 (北魏)郡太守、县令连称。《魏书·安同传》:“窃见并州所部守宰,多不奉法。”同上书《任城王传》:“正始之末,诏百司普升一级,而执事者不达旨意,刺史、守、令限而不及。澄奏曰:‘……内外同庆,至于赏陟,不及守宰。……今计刺史、守宰之官,请准封回,悉同泛限。’” (唐)州刺史(郡太守)、县令之连称。《旧唐书·宣宗纪》:“古者郎官出宰,卿相治郡,所以重亲人之官。……今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赃累者,宰臣不得拟议。守宰亲人,职当抚字。” (宋)知州、知县之拟古官称。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仁宗庆历三年十月》:“知州、知县,古者诸侯、守宰之任也。内外官虽多,然与陛下共理天下者,惟守宰最要尔。……今民方怨,而未甚叛去,宜急救之。救之之术,莫若守宰得人。” (元)知府、州尹、县尹及府州县达鲁花赤泛称。《元史·河渠志》三《蜀堰》:“会行省及蒙古军七翼之长,郡县守宰,下及乡里之老,各陈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