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书 >
- 新乡土中国 - 贺雪峰 >
- 第四篇 村庄秩序
十一 村民上访的理由
有两种类型的农民上访:一是针对县、乡政府等村庄之外力量的上访;一是针对村组干部的上访。这两类上访十分不同,发生的区域和产生的理由以及行动的方式都不同。从有关报道来看,河南、河北、山东等省发生农民针对村干部上访的例子较多,江西、浙江等省发生针对县、乡政府上访的例子较多。前不久我到安徽阜阳调查,一个镇竟有80%的村发生过针对村干部的群体上访事件。一个50多岁情绪激动的上访农民说,到上面上访,4~7人是小组上访,10人以上是围攻政府。围攻政府是不对的,他们每次上访都在4~7人之间。
出现针对村干部的村民上访,尤其一个地方竟有80%的村出现这种情况,足以说明这个地方干群关系的紧张。有两种不同的干群关系:一是村民与村庄之外国家干部的关系;二是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村民与村干部关系不好,以至于出现村民的群体上访,至少说明村庄已经失去了自我调解冲突的能力,而不得不到村庄之外寻求调解或解决冲突的力量。村庄冲突发展到不能自我调解的地步,或是有一个巨大的利益等待分配或正在分配,所有希望得到利益的村民都来竞争,弄得面红耳赤以致拳脚相向。这类村庄大多集中在那些得到产权不明收益的城郊地区和经济发达引起土地增值的沿海地区,或是强村庄社会关联业已解体,村庄舆论和道德都失去了调解本来不严重的村庄冲突的功能,以致这些细小琐碎的冲突积累起来成为导致村庄分裂的力量。
在江西宗族农村调查,很少发现农民针对村干部的群体上访。因为江西宗族村庄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解矛盾的能力,在村生活的村干部不敢冒着被村庄舆论唾骂的危险去为上级办事情,也不敢过于张扬地为自己捞取利益。村民不用群体上访,就可以调用村庄舆论让那些他们不满意的村干部威信扫地,群体上访没有理由。在湖北荆门一类农村调查,也很少发现针对村干部的群体上访,因为荆门农村“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村民已经原子化,虽然每个村民都深受那些不良村干部的侵害,每个村民却都不愿意上访来得罪村干部,因为“这又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
也就是说,在安徽阜阳发生广泛的农民针对村干部上访的理由,是阜阳农村强有力的宗族力量已经解体,村庄舆论不足以抑制与调解村干部与村民的矛盾,但村民并非如荆门一类农村原子化,而存在一些强有力的小亲族和类似小亲族的村民行动群体,这些村民行动群体在发现村干部不良行为的确凿证据时,敢于且善于到县乡上访,这种上访很容易将在任的村干部告倒。被告倒的村干部也是有能力的一些人,他们也会组成自己的行动群体,这个行动群体也会寻找新上台村干部的把柄,在可能的时候将他们搞倒。告来搞去,村里分成几派,村级组织也就瘫痪掉了。
强有力的村民行动群体中最有效的是小亲族,即同一个爷爷的叔伯兄弟们,有众多亲兄弟更好。那些叔伯兄弟或亲兄弟众多的小亲族因为血缘关系近,内部认同感强,组织程度高,而在村庄成为一霸,这些霸道的小亲族会占尽村庄的好处。以小亲族为范例,这类村庄各种拟亲族的、同经历的、共利害的人们可以组织起来成为强有力的行动群体,正是这些行动群体成为村民上访的依托,也成为在任村干部敢于不顾村庄舆论和村民反对而捞取私利的后盾。
当小亲族正强有力的时候,村庄生育观念就难以改变,因为生了两个儿子的家庭可以在儿子成年之后在独子家庭面前占尽威风。安徽阜阳小亲族和拟亲族行动群体广泛存在,针对村干部的上访事件众多,农民多生多育的观念就强。江西宗族农村农民的生育观念也强。但在湖北荆门一类农村,当小亲族一类行动群体也已经不再存在之后,农民传统的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在当前的现实遭遇中很容易瓦解。虽允许在头胎生女孩之后,隔五年再生一胎,但也没有多少农民愿意再生第二胎。荆门农村当然不是孤立的一案,至少我在吉林的调查可以说明,在强有力的村民行动群体、针对村干部的群体上访和村民的生育观念之间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我所调查的吉林农村是类似湖北荆门这种“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的农村,这类农村正在成为中国农村的大多数。
农民生育观念容易改变,计划生育工作就好做。计划生育工作好做并不等于诸如湖北荆门一类的农村的情况就会很好。事实可能恰恰相反,因为这类农村不仅失去了那些强有力的宗族力量,而且瓦解了小亲族的行动能力,使村干部可以依托上级做任何对村民有害的事情。这些村干部很善良友好且足够能干的话,他们也可以做很多对村民有益的事情。因为没有村民的反对,那些不很友善的村干部借着上级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兴办村办企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的东风,向村民收取各种集资,农民负担越减越重。他们还会满足乡镇对村民的各种收税、收费的要求,当不能及时向村民收到足够的上缴款项时,他们以高利贷向社会借贷上缴。在这类村庄,村干部借着各种兴办集体事业的机会发了财,而村民因为负担太重种不起田。不仅如此,这类村庄现在大都有上百万元的债务等着分摊到村民身上。村级债务也与村民群体行动能力有关。江西一个村支书一再担忧说两万元村级债务怎么办,安徽阜阳的一个村支书也担忧说他们村有7万元的巨额村级债务。若他们到诸如荆门一类农村看到村均百万元的村级债务,一定会深感吃惊:怎么会有这么多的债务?这样的村将来怎么办?其实,这样的村级债务很正常,因为这些村的村干部没有人愿意考虑村庄将来怎么办,“反正我任上三年过得去就行”。若他在任上积蓄了足够的钱,他还可以搬到镇上去住。村民不可能都搬走,没有群体行动能力的村民们又能怎么样?
针对县、乡政府等村庄以外力量的村民群体上访,没有理由在诸如阜阳这类穷且只有小群体行动能力的地区发生,更没有理由在荆门这类穷且连小群体行动能力都已丧失的地区发生。这类群体上访要么有江西宗族村庄一类强有力的行动能力,湖南、福建、广东等省也可能有;要么有巨大的经济好处,如那些城郊或沿海发达地区因为土地增值带来巨额村庄经济利益,值得那些不屑于或不愿意去为蝇头小利而团结起来行动的村民团结起来,与村庄以外的力量以及村庄以内的力量作坚决的斗争。
村民群体上访当然还与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有关,还与村民的性格有关。但应该说,最有关的还是农民本身所处的组织状态。农民的群体上访、计划生育状况、村级债务以及农民负担等问题的背后,都有农民组织状况在起作用。
2002年5月24日
修订关键词 农民上访的三种模式
在取消农业税前,针对高额且不尽合理的农民负担,不同地区农民群体上访的方式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在华北农村,农民上访大多针对村干部,且村庄中往往是轮番上访,正如安徽阜阳农村的情况一样。华南农村的上访,很容易就发展到针对县、乡两级政府,且上访规模巨大。在长江流域的中部地区,针对村干部和县、乡政府的群体上访都很少,农民上访大多只涉及自己的问题。若是政策针对所有人,即使政策有问题,农民也大都觉得既然不是专门针对我一个人的,我为什么要去上访呢?
不同的上访行为塑造出不同的农民负担状况。华南农村规模庞大且往往容易发生暴力的上访,会给县、乡政府极其深刻的记忆,一次上访就足以让县、乡政府很多年不敢加重农民不合理的负担;华北农村针对村干部的轮番上访,至少让村干部不敢随意地额外加重农民负担,且农民负担问题总被摆在那里,可谓家喻户晓;唯长江流域的中部地区,虽然农民负担很重,农民却不上访,外界也不知其所以然。
造成不同地区农民不同上访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村庄结构的差异。田先红曾经从农民行动单位的角度系统讨论了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区域差异问题。在不同地区的农村,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和范围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农民集体行动所能获取的资源和支持也大不一样。华南农村多为宗族性的团结型村庄,村干部行为受到村民极大的制约,且村民能够通过家族网络迅速组织和动员起来,拥有强大的集体行动能力。县、乡加重农民负担可能导致严重冲突,华南农民负担因此不重。在华北农村,因为多属分裂型村庄,村庄内存在众多不同的血缘群体,很容易形成不同派系,村庄在野一派总是寻找告倒执政派的机会,一旦抓住加重农民负担的把柄,立即上访。华北农村为农民负担而群体上访的最多,但农民负担却不是最重。农民负担最重的是很少群体上访的长江流域中部地区的原子化村庄,因为农民一致行动能力较弱,无力组织起来上访,大家普遍的想法是上访还不如弃田抛荒外出打工。
取消农业税后,因农民负担而上访的情况大大减少,但农民上访仍然存在区域差异。比如华北农民上访大都是告基层干部贪赃枉法,上访旗号是“为民除害”,上访很容易变成村庄政治斗争的工具,不同的派系通过援引国家力量进行村庄政治的博弈,上访也就在不同派系之间反复重演。中部农村农民上访大都是农民个体利益受损,要求补偿自己的利益,并且由于一般农民不善于通过上访表达诉求,只有见多识广的村庄精英熟知基层政府运作的逻辑,他们才会上访。南方农村农民寓于宗族社会,较为封闭内敛,当他们对基层政权不满时,就会积累怨气,情绪的宣泄往往是群体性的,群体性上访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广东“乌坎事件”是典型的南方农村农民的群体性行动,它由具体诉求的表达迅速转化为对基层政权不满情绪的宣泄,给基层政权带来巨大的压力并因此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尽管随着国家权力和市场经济渗透的不断加深,全国各地农村的家族、地方性规范等都正在发生不同程度的解体,村庄社会关联日益削弱,但在短期内,不同地区农村社会结构的差异仍然较为明显,农民上访的区域差异将持续存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农民上访的差异提醒我们,农民上访问题具有高度复杂性。在没有对农民上访行为机制和逻辑进行深入的分析之前,不宜轻易下结论,否则很容易流于表面。
2013年1月15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