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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 村庄秩序
十二 农民抗争的特点
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80年代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农民负担相对较轻的阶段。这一阶段农民对政策的满意程度很高,农村干群关系较为融洽。二是1990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日趋沉重的阶段。这一阶段农村经济形势很不景气,农民对政策的满意程度大幅下降,农村干群关系较为紧张,这种紧张大多表现为一种情绪,较少大规模、有组织的抗争。仅就当前农民的抗争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非对抗性。尽管少数地区出现了农民与地方政府较为激烈的冲突,但绝大多数农民抗争都是消极和低组织的非对抗性的抗争,这种抗争的目标是获得经济利益,典型是要求减轻农民负担,清理村组财务。有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农民上访要求补偿集体土地被征用的经济损失。消极抗争比如以拖欠税费抵制负担过重,以不参加村委会或人大代表选举为手段要求上级清理村级财务。低组织性表现为抗争多以个人上访、写匿名信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真正形成群体上访或联名告状的情况并不多见。
第二,针对乡村两级。1990年以来农民抗争的重要特点是针对乡村两级干部,认为是乡村干部贪污腐败引起农民负担加重或公共工程投资无效果。中央政策很好,就是乡村干部不执行。在农民抗争中,极少出现针对中央的抗争,农民抗争的依据大多是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李连江称之为“依法抗争”。“依法抗争”指农民期望上访寻找清官,或组织起来学习中央文件,并以乡村干部违反中央政策为由,拒绝交纳税费。乡村两级为了完成税费任务或其他达标升级工程,不得不强制向农民征收。征收过程中,乡村干部的粗暴作风往往成为引发农民激烈抗争的导火索。
第三,区域特点。农民抗争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总的来说,在农民组织程度较高的江西、湖南农村,较低的农民负担就可能引起农民群体性行动,这种群体性行动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而在那些传统组织资源比如宗族解体较为彻底的地区,即使农民负担较重,农民群体行动也不大可能发生,这就会加剧地方政府违规行政的可能性,恶性涉农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比如湖北、河南等省的情况。另一个区域性特点与经济发展程度关系很大。发达地区或城郊农村因为经济发达,土地升值很快,地方政府不需要向农民收取费用,因为农民负担发生的抗争很少。不过,这类发达的城郊农村发生农民抗争的频度远较那些农民负担较重的传统农业型农村为高,其原因多与增值土地收益的分配有关,农民希望通过抗争较多地占有土地增值的好处。
第四,限于经济要求。无论是发达的城郊农村还是传统型农业型农村,农民抗争大都局限于经济要求,基本上没有政治性的权利要求。即使少数地方出现农民为选举权而上访的个案,这些上访的农民也仅局限于“讨个说法”。极少有农民试图通过抗争来达到政治上的目的。
农民抗争所表现出来的以上特征与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中央政策有密切关系。具体地说,自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存状况用农民自己的话来描述就是“有饭吃没钱花”。“有饭吃”就是当前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彻底地解决了吃饭问题;“没钱花”与当前农业人口众多,农业产值仅占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0%的经济结构有关。为了“有钱花”,农民必须外出务工经商,据统计,仅到沿海发达地区打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即近亿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社会精英大量流失。沿海发达地区快速的经济发展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
从中央政策来看,当前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制,使农民可以凭借人均一亩多的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本身的福利功能可能牺牲了劳动生产率,但从中国当前大量过剩的农村劳动力来看,这种均分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整体产出能力很高,且有效保证了农民的最低收入水平,这是当前中国农民可以普遍地解决温饱问题的前提。也因为均分的土地承包制度,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在经营失败或找不到工作时,可以回到农村种地谋生。流出农村的农民并未与农村割断关系,这是与中国历代流民的无根状况完全不同的有根的农民。
虽然总体来讲,1990年代以来农民负担普遍偏重,但中央一直采取了保护农民的政策,比如自1980年代末以来,仅中央一级就下发20多个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这些文件抑制了农民负担的恶性膨胀,尤其通过多种渠道对涉农恶性案件的大力度查处,有效制止了地方政府走极端的可能,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减压阀。近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规范了农民负担,从而有望在相当长时期缓解农民因为经济负担过重而产生的抗争行为。
展望未来中国农村的状况,因为农业的弱质特性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村问题将长期存在,农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抗争来实现自己经济的社会的要求都会存在。不过,总体来说,只要中央继续稳定当前均分的土地承包制度,逐步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农民的抗争行为可能成为释放农村社会不满,沟通农民与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减震器。
修订关键词 利益博弈
因为农民负担而起的抗争,伴随农业税的取消而销声匿迹。当前的农民抗争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起因大都是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表现出很强的利益博弈特性。
一般来讲,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因为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需要将农地征收为建设用地。农地一旦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往往会产生极大的价值增值。根据现行法律和征地制度安排,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的形式获取,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因为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巨大,农民期望分享更多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因此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博弈关系。这种博弈关系与维权无关,只与争取更多利益有关。
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已经大大提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涌现出很多百万、千万富翁。在深圳,甚至出现30万原住民占有深圳大部分土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情况。相比较而言,在中西部的中小城市,因为地方财政能力较弱,征地拆迁给农民的补偿较低,在征地中农民利益容易受损。
当前,中国正处于史无前例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人口的城市化必然要求土地城市化,土地城市化涉及数以千万农民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有冲突,有利益博弈。没有利益博弈,甚至希望没有矛盾,这是不现实的。正是在博弈中,城市规模得以扩张,城市人口持续增加。所以,我们不要指望取消或回避博弈和矛盾,而应该着力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博弈平台,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制度,使中国的城市化步伐能够持续稳步迈进。待20年之后,中国的城市化基本完成,征地的需求大大减少。那时,当然也就不存在只占农民总数5%的征地拆迁农民却占上访和抗争总量50%以上的情况。
依此道理,在农民与政府的各类利益博弈中,就应该承认矛盾和冲突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要采取主动、积极、果断的措施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和范围。在矛盾和冲突面前畏首畏尾,为达到“和谐”,甚至牺牲原则和底线,就会导致更加严峻的后果。要辩证看待农民与政府利益博弈过程中的各类矛盾与冲突,要有辩证的“稳定观”。
2013年1月15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