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管仲答會之道提出八毋 晉文公合諸侯言四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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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大正篇:案:唐書藝文志丙部法家類:「尹知章注管子三十卷。」〇「大正」,原作「大匡」,避宋太祖諱作「正」。「管仲曰:『君會其君臣父子,則可以加政矣。』公曰:『會之道奈何?』曰:『諸侯毋專立妾以爲妻,毋專殺大臣,毋國勞,毋專予禄士庶人,毋專棄妻,毋曲隄,毋貯粟,毋禁林〔一〕。行此卒歲,則始可以罰矣。』君乃布之於諸侯,諸侯許諾,受而行之。」孟子所謂「五禁」,略見於此。吕成公曰:「如内政之類,桓公於五命之戒,亦未免有所犯,故左氏隱而不書,使後世不知桓公躬言之而躬自蹈之也。」説苑反質篇:「晉文公合諸侯而盟曰:『無以美妾疑妻,無以聲樂妨政,無以姦情害公,無以貨利示下。』」亦五禁之意,傳記不載。
〔一〕「林」,元刊本作「材」。按四庫本、四部叢刊初編本管子卷七大匡皆作「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