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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宪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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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司宪中大夫省称。职比御史中丞。《资治通鉴·陈文帝天嘉四年正月》:“周主命司宪大夫拓跋迪造《大律》十五篇。”胡三省注引《唐六典》:“后周秋官置司宪中大夫二人,掌丞司寇之法,以左右刑罚,盖比御史中丞之职也。”王仲荦《北周六典》卷六《秋官府》一一:“司宪中大夫、二人,正五命。……《通典·职官·御史中丞》:‘后周秋官置司宪中大夫。二人。’……按:北周任司宪中大夫者,见……《隋书·刑法志》:‘司宪大夫拓跋迪撰定法律,至保定三年三月乃就,谓之《大律》。’” (唐)龙朔二年(662)至咸亨元年(670)御史中丞改名。《旧唐书·职官志》三:“中丞二员,正四品下。龙朔改为司宪大夫,咸亨复为中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