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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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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府司录参军与州录事参军别称。《全唐文》卷四五于邵《京兆府司录加秩记》:“自乾元元年四月,皇帝郊于上元,施惠行庆,厥有条目,其一在天下纠曹而加秩。”同前书《肃宗乾元元年南郊赦文》:“录事参军,职司纠举,自今以后,宜升判司一政,以彰委任。”同前书卷七四〇刘宽夫《汴州纠曹厅壁记》:“郡府之有录事参军,犹文昌之有左右辖、南台之有大夫、中丞也。”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四九三《李详》:“(详)为录事参军所挤。详谓刺史曰:‘录事恃纠曹之权,当要害之地,为其妄褒贬耳。’”宋李昉等《文苑英华》卷八〇三《记》七《州官》上,刘宽夫《汴州纠曹厅壁记》:“郡府中有录事参军,犹文昌之有左、右辖,南台之有大夫、中丞也,纠正邪匿、提条举目。……大和三年记。”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四:“予参成都议幕,摄事汉嘉,一见荔子熟时,凌云山、安乐园皆盛处,纠曹何预元立、法曹蔡迨肩吾,皆佳士,日相与同槃桓。”同前书卷六:“苏叔党,政和中至东都,见妓称‘录事’……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录事也。相蓝之东有录事巷,传以为朱梁时名妓崔小红所居。”《宋史·职官志》七《诸曹官》:“旧制,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