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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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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省称。掌一省之政。从二品。《明史·七卿年表》一:“刑部尚书:天顺二年陆瑜布政升。”明余庭璧《事物异名》卷上《君臣·布政》:“布政:方伯。”《明史·职官志》四:“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布政使掌一省之政。”(2)承宣布政使司省称。明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八《进职官书屏疏》:“具各都司、布政、按察司官履历揭于奉天门西序。” (清)十九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通称。从二品。掌一省之政。十九省为: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宁、苏州、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清陈夔龙《梦蕉亭杂记》卷一:“唐鄂生中丞炯以道员在川候补……超擢云南布政,荐升巡抚。”《清史稿·唐炯传》:“唐炯,字鄂生。……丁宝桢督四川,令佐治盐策。擢云南布政使。十三年,赏巡抚衔。”清王用臣《幼学歌》卷四《各衙门官职称名·外官》:“布政:布政使。”清纪昀《历代职官表》(官修本)卷五二《司道·国朝官制》:“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从二品。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宁、苏州、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司钱谷之出纳,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布,以达于有司。阖省僚属,以时颁其俸禄,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报督抚以达于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