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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典】
192字 下载全书
(唐)内外诸司,州县衙承办长官、通判、判官所处分文书之官吏总名。操作本司具体事务之流外官。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五《名例·诸同职犯公坐》:“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疏):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太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为四等。”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之一八《开元公式令残卷·笺释》:“按唐内外诸司之官分为四等,即长官、通判、判官及主典。……主典受判官以上处分,勘造文案,并检出判官以上行为之稽失。”